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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办公楼装修标准

时间:2018-11-30   来源:经典语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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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政府办公楼装修标准

办公楼设计规范及要求

一、办公楼设计概述

建筑物内供办公人员经常办公的房间称为办公室,以此为单位集合成一定数量的建筑物称为办公建筑。办公建筑一般分为行政办公楼、专业性办公楼、出租写字楼和综合性办公楼。综合性办公楼内除办公用房为主外,还含有一定数量的公共设施如商店、展览厅、娱乐厅等。

二、办公楼设计要点

1、办公楼应根据使用性质、建设规模与标准的不同,确定各类用房。一般由办公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房和其他附属设施等组成。各种房间的具体设置、层次和位置,应根据使用要求和具体条件确定。建筑基地内应设停车场(库),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办公建筑的主体部分宜有良好的朝向和日照。

2、办公楼应根据使用要求、基地面积、结构选型等条件按建筑模数确定开间和进深,并应为今后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3、办公楼与公寓、旅馆合建时,应在平面功能、垂直交通、防火疏散、建筑设备等方面综合考虑相互关系,进行合理安排。综合办公楼宜根据使用功能不同分设出入口,组织好内外交通路线。

4、一般应将对外联系多的部门,布置在主要出入口附近。机要部门应相对集中,与其他部门宜适当分隔。其他部门按工作性质和相互关系分区布置。

5、楼梯设计应符合防火规范规定。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楼应设电梯;主要楼梯及电梯应设于入口附近,位置要明显。

6、尽量利用室内空间或隔墙设置壁柜或壁橱。底层及半地下室外窗宜采取防范措施。

7、办公室、研究工作室、接待室、打字室、陈列室和复印机室等房间窗地比不应小于1:6。设计绘图室、阅览室等房间窗地比不应小于1:5。(窗地比为该房间侧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地面面积之比)。

8、机要办公室、财务办公室、重要档案库和贵重仪表间的门应采取防盗措施,室内宜设防盗报警装置。

9、贮藏室应布置在采光、朝向较差的地方,净高不得低于2.00m。开水间宜直接采光通风,条件不许可时应设排风装置。

三、主要房间设计说明

1、办公室

办公用房宜有良好的朝向和自然通风,并不宜布置在地下室。办公室宜设计成单间式和大空间式;使用上有特殊要求的,可设计成带专用卫生间的单元式或公寓式。普通办公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m2,单间办公室净面积不宜小于10m2。办公室净高应根据使用性质和面积大小决定,一般净高不低于2.6m,设空调的办公室可不低于2.4m。

办公室布局方式常见有以下四种:

① 单间办公室。在走道的一面或两面布置布置房间,沿房间的周边设置服务设施。这些房间以自然采光为主,辅以人工照明,房间的大小有所变化,但容纳的人数较少。

② 成组式办公室。适用于容纳20名以下工作人员的中等办公室。为利于布置家具,房间进深需要略大一些。

③ 开放式布局。这是一种布置大进深空间的方法。家具位置可按几何形布置。

④ 景观办公室。其特征具有随机设计的性质。完全由人工控制环境,工作位置的设计反映了组织方式的结构和工作方法。屏风、植物和贮藏用的家具均可用于划分活动路线,确定边界,并区别工作小组。

一般办公室常用3.6m开间及5.4m进深的平面尺寸。图2是一般办公室布置。图3~图6是单元式、公寓式、景观式、大空间式办公室布置。常用开间、进深及层高尺寸见下表: 尺寸名称 尺 寸

开 间 3000、3300、3600、6000、6600、7200

进 深 1800、5400、6000、6600

层 高 3000、3300、3400、3600

注:办公室尺寸应根据使用要求、家具规格、布置方式、采光要求,以及结构、施工条件, 面积定额、模数等因素决定。

大空间式的出租办公室,有空调、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喷头等设施的,设计中应尽可能为自行分隔和装修创造条件,有条件的工程一般设计模块式吊顶。

办公室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m,高度不应小于2 m。

设有办公自动化设施的办公室,需于室内暗敷电缆线路的,应在办公室的顶棚,墙面或楼地面构造设计中综合考虑。

2、会议室

会议室根据需要可分设大、中、小会议室,可分散布置。中、小会议室可分散布置。小会议室的开间、进深一般与办公室相同;大会议室按需要而定。

会议厅所在层数和安全出口的设置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要求。并应根据语言清晰度要求进行设计。多功能会议厅宜有电声、放映、遮光等设施。有电话、电视会议要求的会议室,应考虑隔声、吸声和遮光措施。

3、门厅

门厅的大小应根据办公楼的性质及规模而定,根据使用需要也可设门廊、警卫室、衣帽间和电话间等。小型办公楼可不设门厅。门厅一般可设传达室,收发室、会客室。门厅应与楼梯,过厅、电梯厅邻近。

4、走道

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走道地面有高差,当高差不足二级踏步时,不得设置台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8。

走道长度(m) 走道净宽(m)

单面布房 双面布房

≤40 1.30 1.40

>40 1.50 1.80

注:内筒结构的回廊式走道净宽最小值同单面布房走道。

应注意走道的采光要求,走道过长的,应考虑增加采光口,或在走道端部开窗,尽量减少在每个房间的内墙上开设高窗;单面布置走道净宽1300~2200mm,双面布置走道净宽1600~2200mm,走道净高不得低于2.10m。

5、卫生间

公用卫生间距离最远的工作房间不应大于50m,尽可能布置在建筑的次要面或朝向较差的一面。

卫生间应设前室,前室内宜设置洗手盆。卫生间应有天然采光和不向邻室对流的直接自然通风,条件不许可时,应设机械排风装置。

卫生洁具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男厕所每40人设大便器一具,每30人设小便器一具 (小便槽按每0.60m长度相当一具小便器计算);女厕所每20人设大便器一具;洗手盆每40人设一具。

每间厕所大便器三具以上者,其中一具宜设坐式大便器;设有大会议室的楼层应相应增加厕位。 专用卫生间可只设坐式大便器,洗手盆和面镜。

6、档案室、资料室,图书阅览室

可根据规模大小和工作需要分设若干不同用途的房间(如库房、管理间、查阅间或阅览间)。 档案库、资料库和书库应采取防火、防潮、防尘、防蛀、防紫外线等措施。地面应用不

起尘、易清洁的面层,并设机械排风装置。

档案、资料查阅间和图书阅览室应光线充足、通风良好、避免阳光直射及眩光。

7、停车库

汽车停车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小汽车每辆停放面积应根据车型,建筑平面,结构型式与停车方式确定,一般为25~30m’(含停车库内汽车进出通道)。

自行车停车库净高不得低于2m。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楼层内的自行车库,自行车推行坡道宽度不宜小于1.80m,坡长不宜超过6.00m,坡度不宜大于l:5。自行车每辆停放面积一般为1~1.20m2。

8、卫生管理设施间

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宜设垃圾管道。高层办公建筑设置垃圾管道时,应设前室,前室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不设垃圾管道的高层办公建筑,每层应设专用垃圾收集存放间。垃圾收集存放间应有不向邻室对流的自然通风或机械排风。垃圾收集存放间应靠近电梯间,宜有专用通道运出垃圾。宜在底层设垃圾集中存放处,存放处应设冲洗排污设施,并有运出垃圾的专用通道。每层应设清扫工具存放室和清洗水池。

四、各图面绘制要求及深度

建筑制图必须严格遵照我国《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2001要求,严格认真做到:线型分明、字迹工整,图例正确,图面美观。要求:标注完整,各图面详细要求如下:

(一) 平面图:底层平面、各楼层平面。

1、底层平面图:室外三道尺寸线及定位轴线编号,门窗编号及门扇开启方式及方向,入口台阶,楼梯踏步及休息平台以及上下起止行线。室内外各主要标高,剖切线,房间名称,指北针等。总之底层要求标注完整、齐全。

2、楼层平面图:室外二道尺寸线,定位轴线…以及其它必要的标注;

3、各图标注以图面下方,左侧为主,上方、右侧作不同处标注。

说明:

①根据地形尺寸及建筑规模可确定框架尺寸,柱子断面尺寸应由结构计算确定,在画建筑平面图时可按300×500假定尺寸先画,但不须注出尺寸。

②定位轴线:按规定,凡承重墙、柱都画出定位轴线,在本设计中轴线可通过墙、柱中心。横向定位轴线用①、②、③……从左到右按序排列。纵向定位轴线用A、B、C……从下往上按序排列。

但不用I,O,Z三个字母,以免与1,0,2三个数字混淆。

③楼梯应计算其级数和决定其每级宽高尺寸,并在图上注明,卫生间应布置厕位,以上均应按比例画上,并标注尺寸。

④确定门窗大小、位置并编上门窗号。选定门窗时应同时考虑立面、剖面设计,还应画出门窗开启方向。

⑤标注三道尺寸线,内面—道为门窗大小,门窗间墙大小的尺寸,中间一道为定位轴线之间的尺寸,最外面一道为总尺寸,总尺寸为外包,凡外面不能标明的尺寸,应在平面中间标明,墙厚尺寸可在墙上标明。

⑥平面图应该注明各处标高,如地面(楼面),厕所地面,楼梯平台,室外地面等等。

(二) 立面图:南立面(或临街主要立面),东或西立面、北立面。

1、画出面临马路的两向立面图,必要时可加绘侧向立面。

2、立面图上的门窗高低宽窄应与平面及剖面设计的尺寸相符,不必画开关线。

3、立面粉刷装修材料和颜色应在立面图上标明,不得用符号代替。

4、立面两旁应有—道标高线,说明每层之间的尺寸,各层的标高、檐口标高、门窗顶底的标高,室内外地坪标高等,在尺寸线上标不清楚时可在门窗处或其他需要标明处标高。

5、一道定位轴线:标注首尾及转折处轴线号。

(三) 剖面图:横剖面,纵剖面(必含—楼梯间横剖)

1、剖切2~3处有代表性的部分画出剖面,并须在底层平面图上标出剖切线位置。为了有一个剖面图能为结构设计提供依据,所以应在中间的典型框架处有一剖面,另一剖面图,由同学自己选定剖切位置。一般选在楼梯间。如有局部采用天窗或晒台的,也应画剖面,显示其构造。

2、剖面图上应注明屋顶、楼板、地面的各层构造,要用文字说明构造层次,不得以符号代替。

3、楼梯剖面图竖向一边应画三道尺寸线及标高,内面—道为各梯段高,中间一道为各层的层高尺寸,最外面一道为总高尺寸,总高为室外地面至檐口的高度;

竖向另一边应画一道尺寸线及标高,标注各门窗洞口顶底及墙身砌体高度;

横向应画两道尺寸线及定位轴线,内面—道为底层梯段宽及与相邻定位轴线的关系,外面一道为各定位轴线之间的距离。

4、其它剖面图应有一道竖向尺寸线及标高:标注门窗洞口及墙身砌体;一道横向尺寸线及定位轴线:表示房间主要跨度或进深、开间。

5、室内各主要标高:地面、楼面及顶棚底面。

6、详细索引

(四) 节点详图

尽量选择难点、重点和特点,如屋顶檐口、高低跨处、变形缝处,外墙与框架梁板连接处,以此配合立面造型,空间处理以及结构柱网布置等制图。

节点图除用详细图例表示构件的材料选用、构造搭接、内外装修细部处理,还必须注上详细尺寸和文字说明,不得简化和用符号代替。

节点图上一定要标注主要标高和定位轴线。详图的比例从l:2 0到l:5 0必须能清楚表明构造

(五) 屋顶平面图:

l、屋顶及电梯间机器房平面图可按1:200画出,还应画出屋顶天沟布置,集水口位置、流水线方向,以及天沟内纵向坡度屋面流水坡划分,坡度数值。

2、必要的定位轴线以及建筑层数(用圆点表示)。

附录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亦应按一层计算。

2、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如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当高跨为边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勒脚以上外墙表面至高跨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当高跨为中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

3、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5、用深基础做地下架空层加以利用。层高超过2.2米的,按架空层外围的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6、坡地建筑物利用吊脚做架空层加以利用,且层高超过2.2米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8、图书馆的书库按书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9、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10、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11、建筑物内的技术层层高超过2.2米,应计算建筑面积。

12、有柱雨蓬按柱外围水平面积,独立柱的雨蓬按顶盖的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面积。

13、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4、突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门、冰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5、突出墙外的斗门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6、封闭式阳台、挑廓、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17、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

18、两个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廓,按通廓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物面积。无顶盖的架空通廓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9、室外楼梯作为主要通道和用于疏散的均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楼内有楼梯、室内有楼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20、跨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高架单层建筑物,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者按多层计算。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突出墙面的构配件和艺术装饰,如柱、垛、勒脚、台阶、无柱雨蓬等。

2、检修、消防等用的室外楼梯。

3、层高在2.2米以内的技术层。

4、构筑物如:独立烟囱、烟道、油罐、水塔、贮油池、贮水池、贮仓、地下人防干、支线等。

5、建筑物内外的操作平台、上楼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6、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舞台及后台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

7、单层建筑物内分隔的操作间、控制室仪表间等单层房间。

8、层高小于2.2米的深基础地下架空层;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

三、其它

在计算建筑物建筑面积时,如遇上述以外的情况,可参照上述原则精神办理。

第二篇:政府办公楼装修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办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按照统筹兼顾、适用为主、满足办公需要的原则进行建设。

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的办公用房,应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的界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

第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关于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卫生、绿色建筑等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二章 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

第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分为五类,其适用对象见表1。

表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类别划分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并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功能分类

第十一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

表3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

注:1、副省级城市、副部级单位副职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部)级副职标准执行,其组成部门的正、副局(司)级人员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级机关或中央机关相应的正、副厅(局、司)级标准执行。副市(厅)、副县(处)级单位以此类推。

2、中央机关司(局)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省级机关厅(局)级单位标准执行,处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省级机关处级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科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县级机关科级单位标准执行。其他以此类推。

3、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

4、省部级领导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政府办公楼装修标准】

第十二条 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4的规定:

表4 服务用房编制定员人均使用面积

第十三条 设备用房使用面积应根据地理位置、建设规模以及相关设备需求确定,宜按办公室和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之和的9%测算。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等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5%,高层建筑不应低于60%。

第十五条 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1、 食堂:食堂餐厅及厨房建筑面积按编制定员计算,编制定员100人及以下的,人均建筑面积为

3.7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的,超出人员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6 平方米。

2、停车库:总停车位数应满足城乡规划建设要求,汽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40平方米/辆,超出200个车位以上部分为38平方米/辆,可设置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自行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1.8平方米/辆;电动车、摩托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2.5 平方米/辆。

3、警卫用房:宜按警卫编制定员及武警营房建筑面积标准计算,人均建筑面积为25平方米。

4、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筑面积,本着平战结合、充分利用的原则,在平时可以兼作地下车库、物品仓库等。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可按下式计算得出:

S=[A+B+(A+B) ×9%]/K+C

式中:

S—总建筑面积;

A—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总使用面积;

B—服务用房总使用面积;

K—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

C—附属用房总建筑面积。

第三章 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选址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选择位置适合、交通便利、环境适宜、基础设施和地质条件良好、有利于安全保卫的地点。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在城市中的布局宜相对集中。联合建设时,其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等应统一规划与建设。

第三篇:政府办公楼装修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计委(计经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13号文件有关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精神,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建设标准进行了改革、调整和重新规范,制定了新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办公用房 建设标准 通知

抄送: 全国人大常委会、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 人民法院,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 附: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第三章 选址与建设用地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五章 装修标准

第六章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

第七章 附则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政府办公楼装修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参照

执行。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政府办公楼装修标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

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设施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另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第十三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一、中央机关: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地方机关

【政府办公楼装修标准】

(一)省级及直属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

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

【政府办公楼装修标准】

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三)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

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

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第十四条 本建设标准第十二条中各级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未包括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的面积。

需要建设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等设施,应按办公用房需要进行配置。警卫用房的建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筑面积。人防设施建设应做到平战结合、充分利用。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停车设施应包括地面停车场和汽车库。汽车停车设施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停车设施,确需建设独立汽车库时,应注意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人数,对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指标乘以编制定员数,并加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需要或者按规定设置的其他用房建筑面积计算总建筑面积。

第三章 选址与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地点应选择在交通便捷、环境适宜、公共服务设施条件较好、有利于安全保卫和远离污染源的地点,应避免建设在工业区、商业区、居民区。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节约用地,所需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当地城市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有关基地绿化面积指标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库和高层办公建筑的消防水池、水泵房等用房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地下室空间。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按照本建设标准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置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等。办公用房建筑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使用方便、布局合理。办公用房区应与机关住宅区分开设置。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等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0%,高层建筑不应低于57%。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宜采用大开间,提高办公室利用率;需设置分隔单间办公室的,标准单间办公室使用面积以12-18平方米为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会议室宜以中、小会议室为主,小会议室宜采用1-2个标准间,中会议室宜采用3-4个标准间。大会议室应根据编制定员人数并结合机关内部活动需要设置。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宜建多层;一级、二级办公用房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注可建高层。

第二十七条 多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超过3.3米,高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6米;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米。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50-100年);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五章 装修标准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装修材料选择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不应进口装修材料。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外部装修,一级办公用房宜采用中级装修;二级、三级办公用房宜采用普通装修,主要入口部位可适当采用中级装修。外门窗应按当地城市规定的节能指标要求采用密封和保温、隔热性能好的产品。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一级办公用房的门厅、电梯厅、贵宾接待室、重要会议室、领导人员办公室等重要部位可采用中、高级装修;二级、三级办公用房的上述重要部位宜采用中级装修。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以及其他房间和部位应采用普通装修。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标准,参照本建设标准附表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装修选用材料,参考本建设标准附表二《建筑装修材料选用举例》。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费用占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应按下列数值控制:

砖混结构建筑:不应超过35%;

框架结构建筑:不应超过25%。

第六章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会议室应采用直接采光。办公室照明应采用普通节能灯具,门厅、会议室可根据需要采用节能装饰灯具。 第三十六条 采暖地区的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优先采用区域集中供热采暖系统。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应采用自然通风换气方式。夏季需要进行人工降温的地区,可设置空调,包括采用分区或集中空调系统。 第三十八条 新建的五层及五层以上的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设置电梯或预留安装电梯的空间。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通讯与计算机网络设施应能满足办公自动化的需求,并应根据办公自动化及安全、保密、消防管理等要求综合布线、预留接口。

第四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卫生间应设置前室,卫生间洁具应采用易于清洁的卫生设备,并应设置机械排风设备和垃圾收集存放设施。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的采暖设备、空调设备、电梯设备及卫生设备均应采用国产设备。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建设标准发布后,国家计委原颁布的《行政办公楼建设标准(试行)》(计标[1987]184号)和《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6]2984号)停止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建设标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建设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政府办公楼装修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4]2674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委):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有关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1999年颁布实施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经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4年11月24日

附件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

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

第三章 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五章 建筑装修

第六章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

第七章 智能化系统

第八章 附则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2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

水平,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

满足办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

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

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

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

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

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

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

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

反对浪费的方针,按照统筹兼顾、适用为主、满足办公需要的原则

进行建设。

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的办公用房,应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

设施,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的界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

同使用。

第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

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

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

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3

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

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

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

第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

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严禁超【政府办公楼装修标准】

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

应符合国家关于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卫生、绿色建筑等标

准和规范要求。

第二章 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

第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分为五类,其

适用对象见表1。

表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类别划分

类 别 适 用 对 象

中央机关

中央部(委)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

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

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

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

以及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市级机关

市(地、州、盟)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

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县级机关

县(市、旗)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

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

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乡级机关 乡(镇、苏木)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机关。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

4

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并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功能分类

办公用房 包括内容

办公室 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服务用

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

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

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基本

办公

用房

设备用

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

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

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附属用房 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摩托车库)、警 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注:表中所称领导人员是指独立法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一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

表3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

类 别 适用对象 使用面积(平方米/人)

部级正职 54

部级副职 42

正司(局)级 24

副司(局)级 18

处级 12

中央机关

省级正职 54

省级副职 42

正厅(局)级 30

副厅(局)级 24

正处级 18

副处级 12

省级机关

处级以下 9

5

市级正职 42

市级副职 30

正局(处)级 24

副局(处)级 18

市级机关

局(处)级以下 9

县级正职 30

县级副职 24

正科级 18

副科级 12

县级机关

科级以下 9

乡级正职

乡级副职 乡级机关

乡级以下

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

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

不得超过县级副职。

注:1、副省级城市、副部级单位副职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部)级副职 标准执行,其组成部门的正、副局(司)级人员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级机关 或中央机关相应的正、副厅(局、司)级标准执行。副市(厅)、副县(处)级单位 以此类推。

2、中央机关司(局)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省级机关厅(局)级单位标

准执行,处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省级机关 处级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科级派 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县级机关科级单位标准执行。其他以此类推。

3、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 备休息室。

4、省部级领导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和市(地、

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 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

6

第十二条 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4的规定:

表4 服务用房编制定员人均使用面积

类 别

使用面积(平方

米/人)

计算方法

中央机关

省级机关

7~9

200人及以下取上限,400人及以上取下限,

中间值用公式(1100-x)/100计算确定。

市级机关 6~8

200人及以下取上限,400人及以上取下限,

中间值用公式(1000-x)/100计算确定。

县级机关 6~8

100人及以下取上限,200人及以上取下限,

中间值用公式(500-x)/50计算确定。

乡级机关

由省级人民政府

按照中央规定和

精神自行做出规

定,原则上不得

超过县级机关。

——

注:表中x为编制定员。

第十三条 设备用房使用面积应根据地理位置、建设规模以及

相关设备需求确定,宜按办公室和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之和的9%测算。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

等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 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5%,高层建筑不应低于60%。

第十五条 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1、 食堂:食堂餐厅及厨房建筑面积按编制定员计算,编制定

员100人及以下的,人均建筑面积为3.7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 人的,超出人员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6 平方米。

2、停车库:总停车位数应满足城乡规划建设要求,汽车库建筑

面积指标为40平方米/辆,超出200个车位以上部分为38平方米/辆, 7

可设置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自行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1.8平方米/辆; 电动车、摩托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2.5 平方米/辆。

3、警卫用房:宜按警卫编制定员及武警营房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人均建筑面积为25平方米。

4、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 筑面积,本着平战结合、充分利用的原则,在平时可以兼作地下车 库、物品仓库等。

第十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可按下式计算得出: S=[A+B+(A+B) ×9%]/K+C

第五篇:政府办公楼装修标准

2014年最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2014年最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2014年11月27颁布,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7日发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其中规定部级正职办公室装修设计每人不超过54平方米(使用面积)。 据介绍,这一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室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标准提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申伯装饰设计师建议党政机关办公室装修设计,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标准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分为五类,分别为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机关,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有了严格限制。以中央机关为例,部级正职每人不超过54平方米,部级副职不超过42平方米,正司(局)级不超过24平方米,副司(局)级不超过18平方米,处级不超过12平方米,处级以下不超过9平方米。

建筑标准方面,要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宜建造一、二层的低层建筑,也不应建造超高层、超大体量的建筑。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方面,提出办公室冬季采暖设定温度不应高于20℃,夏季制冷设定温度不应低于26℃。

相关链接申伯装饰设计新闻 :正部级办公室设计面积每人不超过54平米

第六篇:政府办公楼装修标准

办公楼设计规范及要求

最全办公楼设计规范

商用办公楼在房地产开发领域中占据着不弱于住宅商品楼的一席之地,办公楼设计规范非常重要。办公楼是广大室内办公人员每日工作的地方,良好的办公楼设计能够运作流畅、有效率、安全、卫生。以下我们就来详细介绍办公楼的设计规范中的一般设计规范和办公区设计规范。

办公楼设计规范:一般设计规范

一、 关于电梯,规定五层(含)以上办公楼必须安装电梯,且建筑面积每5000平米需安装电梯一台。对于高层办公楼,电梯空闲时停靠楼层应错开分布,提高响应效率。

二、 关于门窗,门窗应保证气密性完好,隔热、隔音、通风等功能正常。高层玻璃幕墙自备清洁功能,低层窗户加装安全保护措施。门高度不低于2.1米,宽度不小于1米。

三、 关于净高,根据办公楼等级划分,一类、二类、三类办公楼的办公室内净高最低值分别为2.7米、2.6米、2.5米,走道净高不低于2.2米,储藏室净高不低于2米。

四、 关于走廊,最重要的注意点是防火疏散要求,所以走廊最小宽度是有要求的,一般根据走廊长度与房间单双面布局来区分。一般走廊长度小于等于40米的,单双面 布房最小宽度依次为1.3米和1.5米;而大于40米长度的,单双面布房最小净宽依次为1.5米和1.8

米。

办公楼设计规范:办公区设计规范

一、 关于采光,办公室要有良好的光线和自然通风渠道,但要避免两侧开窗造成眩光。

二、 关于面积,办公区间平均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平米,如果是封闭式的办公室,则每间办公室面积不应小于10平米。设计绘图类工种相应放大单位办公区间。

另外,如开水房、会议室、接待室等公共区域,如食堂、车库、档案室等服务区域以及设备用房,都有各自不同的办公楼设计规范,进行办公楼设计时要综合考虑所有用房,建成一个有机体,使办公楼得以良好运转。

最全办公楼设计规范

现代办公楼正向综合化、一体化方向发展。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业务技术人员等办公的业务用房,办公建筑设计尚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下面为您介绍最全办公楼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 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性质、建设规模与标准的不同,确定各类用房。一般由办公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房等组成。

2.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要求,结合基地面积、结构选型等情况按建筑模数选择开间和进深,合理确定建筑平面,并为今后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件。

3. 五层及五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电梯数量应满足使用要求,按办公建筑面积每5000m2至少设置1台。

4. 窗

一、底层及半地下室外窗宜采取防范措施。

二、高层办公建筑采用大面积玻璃窗或玻璃幕墙时应设擦窗设施。

三、外窗不宜过大,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并应有良好的气密性、水密性和保温隔热性能,满足节能要求。全空调的办公建筑外窗开启面积应满足火灾排烟和自然通风要求。

5. 门

一、办公室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m,高度不应小于2.1m。

二、机要办公室、财务办公室、重要档案库和贵重仪表间的门应采取防盗措施,室内宜设防盗报警装置。

6. 门厅

一、门厅一般可设传达室、收发室、会客室。根据使用需要也可设门廊、警卫室、衣帽间和电话间等。

二、门厅应与楼梯、过厅、电梯厅邻近。

三、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门厅,应设门斗或其它防寒设施。

四、有中庭空间的门厅应组织好人流交通,并应满足现行国家防火规范规定的防火疏散要求。

7. 走道

一、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2的规定。

表2 走道最小净宽

走道长度 走道净宽(m)

(m) 单面布房 双面布房

≤40 1.30 1.50

>40 1.50 1.80

注:内筒结构的回廊式走道净宽最小值同单面布房走道。

二、走道地面有高差,当高差不足二级踏步时,不得设置台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8。

8. 采光

一、办公室、研究工作室、接待室、打字室、陈列室和复印机室等房间窗地比不应小于1∶6。

二、设计绘图室、阅览室等房间窗地比不应小于1∶5。

注:窗地比为该房间侧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地面面积之比。

9. 隔声

一、办公用房、会议室、接待室等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5dB(A声级),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打字室、图书阅览室等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A声级)。

二、电梯井道及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不宜与办公用房、会议室贴邻,否则应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

10. 超高层办公建筑的避难层(区)、屋顶直升飞机停机坪等的设置应执行国家和专业部门的有关规定。

11. 根据办公建筑分类,办公室的净高应满足:一类办公建筑不应低于2.70m;二类办公建筑不应低于2.60m;三类办公建筑不应低于2.50m。

办公建筑的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贮藏间净高不应低于2.OOm。

第二节 办公用房

1. 办公用房包括普通办公室和专用办公室。专用办公室包括设计绘图室与研究工作室等。

2. 办公用房宜有良好的朝向和自然通风,并不宜布置在地下室。

3. 普通办公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设计成单间式办公室、开放式办公室或半开放式办公室;特殊需要可设计成单元式办公室、公寓式办公室或酒店式办公室;

二、开放式和半开放式办公室大空间式办公室在布置吊顶上的通风口、照明、防火设施等时,应尽可能为自行分隔或装修创造件,有件的工程宜设计成模块式吊顶。

三、带有独立卫生间的单元式办公室和公寓式办公室的卫生间宜直接对外通风采光,条件不允许时,应有机械通风措施;

四、机要部门办公室应相对集中,与其它部门宜适当分隔。

五、值班办公室可根据使用需要设置,重要办公建筑设有夜间总值班室时,可设置专用卫生间。

六、普通办公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单间办公室净面积不宜小于10㎡。 4 专用办公室

一、设计绘图室宜采用大房间或大空间,或用灵活隔断、家具等把大空间进行分隔;研究工作室(不含实验室)宜采用单间式,自然科学研究工作室宜靠近相关的实验室。

二、应避免西晒和眩光。

三、应利用室内空间或隔墙设置橱柜。

四、设计绘图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研究工作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

㎡。

第三节 公共用房

1. 公共用房宜包括会议室、对外办事厅、接待室、陈列室、公用厕所、开水间等。

2. 会议室

一、会议室根据需要可分设大、中、小会议室。

二、中、小会议室可分散布置。小会议室使用面积宜为30㎡左右,中会议室使用面积宜为60㎡左右;中、小会议室每人使用面积:有会议桌的不应小于1.80㎡,无会议桌的不应小于0.80㎡。

三、大会议室应根据使用人数和桌椅设置情况确定使用面积,平面长宽比不宜大于2:1,宜有扩声、放映、多媒体、投影、灯光控制等设施,并应有隔声、吸声和外窗遮光措施;大会议室所在层数、面积和安全出口的设置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四、会议室应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贮藏及服务空间。大会议室应根据使用人数和桌椅设置情况确定使用面积。会议厅所在层数和安全出口的设置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要求,并应根据语言清晰度要求进行设计。

3. 接待室

一、接待室根据使用要求设置,专用接待室应靠近使用部门;行政办公建筑的群众来访接待室宜靠近基地出入口,与主体建筑分开单独设置,或靠近主要出入口。

二、宜设置专用茶具间、卫生间和贮藏间等。

4. 陈列室

一、陈列室应根据需要和使用要求设置,专用陈列室应对陈列效果进行照明设计,避免阳光直射及眩光,外窗宜设避光设施。

二、可利用会议室、接待室、走道、过厅等的部分面积或墙面兼作陈列空间。

第七篇:政府办公楼装修标准

2014各级官员办公室面积标准

各级官员办公室面积标准:正部级每人不超54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7日发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其中规定部级正职办公室每人不超过54平方米。

办公用房不得占耕地

据介绍,这一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标准提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正司级不超24平方米

标准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分为五类,分别为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机关,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有了严格限制。以中央机关为例,部级正职每人不超过54平方米,部级副职不超过42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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