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gbppp.com--经典语录】
关于纠正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申请
申请人:江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址:江西省南昌市**********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纠正“(***)洪中执字第***号”执行案件将申请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事实和理由:
******人民法院以“(***)赣民二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于***年**月**日予以执行立案,使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经查询,得知贵院将申请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年**月**日公布于“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申请人认为贵院的决定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显然不具备第
(一)项至第(五)项的违法情形,而贵院以第(六)项:“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违法情形将申请人纳入失信名单。申请人认为贵院的这一行为是对《若干规定》第一条第
(六)项的误读和滥用,第(六)项从文意上来理解是整个法条的兜底条款,该项的着重点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违法情形,适用该项的前提条件就是“被执行人必须要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存在。在引用该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时,必须将除第(一)至(五)项情形之外的具体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清晰列明,而不能简单生硬地套用该项将被执行人一概纳入失信名单。否则,该法条将失去立法的制度价值,违背立法目的。
若按照贵院的如此操作,该法条就没有列举式立法的必要,而且所有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都可以引用该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这样不但违背了《若干规定》的立法本意,不能惩戒真正的“老赖”,而且会侵犯有履行能力又未拒绝履行、拒绝执行的那部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将使立法的制度目的归于落空。
2.“(***)赣民二终字第**号”案件的执行标的是****万元,而该案在诉讼阶段已经保全查封了申请人“*******有限公司”***套住宅房屋、****套商业店铺,查封了申请人***住宅房屋1套及冻结银行存款****多万元,各项财产的总价值超过一个亿,远远超出了该案的执行标的,且贵院已经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没有任何不能实现其债权的风险,申请人也没有任何拒不履行和拒不执行的举动,难道要等到申请执行人全部实现债权后或者申请人全部用现金履行完毕后,就不存在失信了吗?
3.申请人***系“(***)赣民二终字第**号”案件的担保人,从理论上来说,其应属于从债务人。本案中,作为主债务人的“********
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且被查封了足以能够满足“执行要求及目的”的相关财产,在主债务人的财产尚未处置之前,作为从债务人的***又何来失信之言。
综上,该案中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并不具有妨碍执行、拒绝执行、规避执行、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以及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等违法情形,也不具备“其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违法行为。贵院将申请人纳入失信名单并予以公布,且未通知和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属程序不当且适用法律错误,对申请人造成了不良影响,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正常经营。
故申请人依据《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特提出以上纠正申请,请求将申请人的失信信息在“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中予以删除,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怎样查看自己的失信人名单】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有限公司
申请人:*****
年 月 日
如何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你可以按此规定步骤进行申请。此外,如果你符合以下三种情况:【怎样查看自己的失信人名单】
1、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会主动将你的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关于请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请书
申请人: 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
住所: XXXX。
被执行人: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
住所: XX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决定将本案被执行人XX公司、XX公司、XX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征信系统予以记录。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公司申请执行XX公司、XX公司、XX公司强制执行一案(执行依据:生效民事判决书案号(2015 ),执行依据案号(2015 )),鉴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规定,向贵院提出本申请,请求贵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望予以支持。 此致
鄂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3〕17号
【发布日期】2013-07-16
【生效日期】2013-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司法解释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3〕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已于2013年7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7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怎样查看自己的失信人名单】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二条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三条 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第四条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关于请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请书
申请人: 。
被执行人: 。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决定将本案被执行人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征信系统予以记录。
事实与理由:
诉 纠
纷强制执行一案(执行依据: ,执
行案号: 法执字第 号),鉴于(写明被执行人具
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具体事实)
,
故被执行人 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的义
务,依法应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特依据《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
出本申请,
望予以支持。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项、第二条之规定,提 年 月 日
6种情形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6.其他。
此致
申请人:
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508483/
推荐访问:查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