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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债的书

时间:2018-09-10   来源:经典语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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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债的书 第一篇_国债回购推介书

短期理财精品-债券逆回购

过日子就要精打细算,理财更要从闲散资金开始,从现在开始您的闲散资金有了好去处—债券逆回购,超低的入市门槛,超高的收益回报。平均收益高于银行活期存款的10-14倍!收益安全稳定! 交易所债券逆回购品种(无风险)

注:需本人带身份证到宏源证券****路证券营业部开通证券账户

1. 交易时间:为每个工作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11:30-13:00可正常委托)

2. 购买方式:投资者可通过手机、电话、网上交易等方式进行债券逆回购交易,委托方式应选择卖出

3. 收益计算:收益=买入金额*购入时利率/360*购买的天数

4. 适合群体:个人存放银行卡上,3天以上不用的活期现金以及现金流较大的各类企业 选择债券逆回购的三大理由:

1 . 无风险 :就像银行存款一样,无风险到期获得相应的利息收益。

2. 收益较高:债券逆回购收益率由市场决定,而绝大多数情况下不仅高于银行活期存款,还高于银行同期无风险理财产品。

3. 方便快捷:直接通过网络、手机等方式委托,方便快捷,省去了资金转账以及去银行柜台等环节。

国债回购小贴士:

1.债券逆回购交易概念:它可简单理解为一种融券方(资金拥有者)以约定利率向融资方拆借资金,融资方以债券作为抵押,到期还本付息的行为。所以安全稳定。

2. 用暂时闲置资金参与,交易所逆回购的参与者主要是除银行以外的机构投资者,比如货币市场基金,财务公司等,参与国债回购的交易。个人投资者参与逆回购主要是将闲置的资金更好的运用,以获取较高收益。

温馨提示:如果有机会尽量参与,很多人不在乎这点回购的“小钱”,而往往把账户上暂时不用的现金就闲置在那里只拿活期利息,以100万为例,我们看看差别,如果不做回购则一天的活期利息为100万*0.35%/360=9.7元,如果做回购,一般利率为4%,则回购利息为100万*4%/360=111元,减去最高的佣金10元,剩余101元,比活期高10倍,一个月22个交易日参与回购收入为101*22=2222元,一年为2222*12=26664元,而银行只有2560元。所以,建议各位投资者花10秒钟时间进行回购操作。 销售公司:宏源证券******路证券营业部 销售地址: ****路****号 咨询电话:

关于国债的书 第二篇_关于国债抵押担保业务的说明d

关于国债抵押担保业务的说明

注:以下文字仅作为业务的简单说明,不明之处,欢迎沟通。以下文字中,国债的提供方简称为甲方。

一、 业务简介

中小企业因业务需要进行融资贷款,因为缺少必须的抵押担保物品,造成融资困难。甲方为企业购买入国债----即优质资产,企业可以用此国债作为抵押品,向资金方融资。企业向甲方交付相应的利息。 此国债只可用于抵押贷款使用,不得擅自买卖,或挪作其他用途。 甲方提供的国债均是从2001年至2011年发行的,10年、15年期的记账式国债,提供担保时间为3年。即,甲方确保提供的国债在担保期内是有效的。

二、 基本条件

1、 企业项目可行性方案和相关批文等,由甲方对项目进行审核。

2、 企业必须具备所需国债额度的自有资金在自己企业账户中。

3、 企业(或个人)自己联系好资金方,并且得到资金方的书面放款承诺。

4、企业前期必须支付甲方人员差旅费及平台担保费用三十万。

三、 项目审核流程

1、 企业提供项目可行性方案、相关政府批文和文件等。

2、 甲方初步审核文件是否可行。

3、 如果可行,企业向甲方提交用款申请。

4、 甲方审批认可,办理相关手续,文件留档备案。

四、 业务办理流程

以下说明的全部流程,均在上交所指定的证券营业部进行。全部过程资金方都可以参与全部过程,均对资金方公开透明。并且,为了确保此国债只用于抵押担保,企业(或个人)必须确保费用资金在开户工作前的早上到达指定地点账户,并确保甲方必须顺利参与第二个工作日和第三个工作日的工作。否则,甲方将回购国债,并归还企业的自有资金,但企业必须承担(赔偿)所有的操作费用(总额的10%)。

1、 第一天:

i. 企业(或个人)带齐所有资料到指定的证券营业部开户,此户头是在企业(或个人)的名下。如企业(或个人)之前在证券公司开过账户,要预先销户。

ii. 企业可选一家和证券营业部有托管业务的银行(或贷款的银行)开通银行账户,此账户和证券账户一对一关联,也在企业(或个人)的名下。

iii. 企业(或个人)将自有资金转账到此新开通的银行账户中。

2、 第二天:

i. 甲方代替企业(或个人)购入国债,并完成原有资金购买国债的时候。完成此项操作时,此国债就已经成为企业(或个人)的资产。

ii. 企业需要担负融券过程中产生的国债买卖全额的所有费用。

3、 第三天:

i. 资金方核实国债的真实性,并确认可以继续进行第四天的操

作。

4、 第四天:

i. 企业和资金方一起到达证券营业部,共同办理申请监管手续。 ii. 证券营业部为《申请监管书》和《国债交割单》加盖公章,承诺承担《申请监管书》上所约定的法律责任。

iii. 《国债交割单》的原件只有一份,交给企业(或个人)。《申请监管书》的原件有两份,一份交给企业(或个人),一份在证券营业部留底。

iv. 至此,国债业务完成。企业方(或个人)支付完所有的费用。

五、企业将《申请监管书》和《国债交割单》的原件提交给资金方,双方按照事先的约定,启动贷款流程。

六、在三年的贷款期内,证券营业部承担对国债监管的责任。无论是企业方还是资金方,若想查询这笔国债,都必须提前预约,并且双方同时到场,才可以开启系统,进行查询。

七、企业应该按照和资金方的合同,按时归还本息,贷款到期,从资金方取回《国债交割单》和《申请监管书》的原件,归还甲方,解除抵押担保。

八、如果企业没有按时归还资金方的本息,和资金方产生纠纷,资金方最终必将启动法律流程。证券公司将完全配合法院的工作,或冻结此国债,或将国债划入法院指定的资金方。

关于国债抵押的说明

请向投资公司或银行说明以下操作流程:

1、 持国债企业拥有财政部委托证券公司发行的10-15年期的记账式国债。

2、 持国债企业(或个人)愿以此国债作质押,向银行或投资公司申请贷款。

3、 经考查合格后,银行或者投资公司(或个人)和企业法人一同到发行国债的证券公司营业部进行核准,并同国债持有人一起向证券公司提出监管、冻结申请。

4、 此国债,银行或投资公司不可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5、 贷款期满后,企业归还贷款。银行或投资公司需到证券公司办理解冻手续。

国债抵押业务企业所需提供资料名录

1、 国债抵押申请(企业名称、项目名称、用款额度、用款时间、用款去向、简单的还款计划)

注:用一到两页纸提纲挈领说明以上内容,要让人一目了然。

2、 公司简介(包含企业经营情况说明)、项目简明简介(要说明项目目前进展的情况)

3、 项目的可研报告及相关政府批文(如果有的话)

【关于国债的书,】

4、 详细的还款计划、相关的销售合同(如果有的话,就附上)

5、 企业证照: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特殊行业的经营证照(如矿业的开采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关于国债的书 第三篇_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国债认购确认书

国债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确认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年 月 日 流水号:

经办: 复核: 银行签章: 客户签字:

国债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确认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年 月 日 流水号:

经办: 复核: 银行签章: 客户签字:

国债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确认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年 月 日 流水号:

经办: 复核: 银行签章: 客户签字:

国债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确认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年 月 日 流水号:

经办: 复核: 银行签章: 客户签字:

一、本确认书并非债权凭证,只用于账务核对,丢失并不影响对债权的所有权。 二、本国债实行实名制,不可流通转让,但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兑取或质押贷款。 三、提前兑取要做一定的利益扣除并交纳相应的手续费。

四、付息日和到期日前若干个工作日起开始停止办理提前兑取业务,付息日起恢复办理。 五、若计算方式为固定利率,则执行利率,则执行税率为票面利率;或计算方式为浮动利率,则执

行率=利率期数+通货膨胀率+利率基数×通货膨胀率,如果通货膨胀率小于等于0,则执行利率等于利率基数。通货膨胀率见财政部当期发行公告。

六、客户可通过在柜台打印对账单或者拨通我行客户服务电话:95580,查询自己债权变更情况。 七、客户也可在认购次日起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语音复核查询电话查询自己债权变更情况。

一、本确认书并非债权凭证,只用于账务核对,丢失并不影响对债权的所有权。 二、本国债实行实名制,不可流通转让,但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兑取或质押贷款。 三、提前兑取要做一定的利益扣除并交纳相应的手续费。

四、付息日和到期日前若干个工作日起开始停止办理提前兑取业务,付息日起恢复办理。 五、若计算方式为固定利率,则执行利率,则执行税率为票面利率;或计算方式为浮动利率,则执

行率=利率期数+通货膨胀率+利率基数×通货膨胀率,如果通货膨胀率小于等于0,则执行利率等于利率基数。通货膨胀率见财政部当期发行公告。

六、客户可通过在柜台打印对账单或者拨通我行客户服务电话:95580,查询自己债权变更情况。 七、客户也可在认购次日起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语音复核查询电话查询自己债权变更情况。

关于国债的书 第四篇_关于国债抵押担保业务的说明

关于国债抵押担保业务的说明

注:以下文字仅作为业务的简单说明,不明之处,欢迎沟通。以下文字中,国债的提供方简称为甲方。

一、 业务简介

中小企业因业务需要进行融资贷款,因为缺少必须的抵押担保物品,造成融资困难。甲方为企业注入国债----即优质资产,企业可以用此国债作为抵押品,向资金方融资。企业向甲方交付相应的利息。

此国债只可用于抵押贷款使用,不得擅自买卖,或挪作其他用途。 甲方提供的国债均是从2001年至2011年发行的,10年、15年期的记账式国债,提供担保时间为3年。即,甲方确保提供的国债在担保期内是有效的。

二、 基本条件

1、 企业项目可行性方案和相关批文等,由甲方对项目进行审核。

2、 要求企业必须具备所需国债额度的20%或以上的自有资金在自己企业账户中。

3、 企业自己联系好资金方,并且得到资金方的书面放款承诺。 、 项目审核流程

1、 企业提供项目可行性方案、相关政府批文和文件等。

2、 甲方初步审核文件是否可行。

3、 如果可行,企业向甲方提交用款申请。

4、 甲方审批认可,办理相关手续,文件留档备案。

三、 业务办理流程

以下说明的全部流程,均在上交所指定的证券营业部进行。全部过程资金方都可以参与,即,全部过程,均对资金方公开透明。并且,为了确保此国债只用于抵押担保,企业必须确保资金方最晚在第二个工作日的晚上到达指定地点,并确保资金方必须参与第三个工作日和第四个工作日的工作。否则,甲方将回购国债,并归还企业的自有资金,企业必须承担所有的操作费用。

1、 第一天:

i. 企业带齐所有资料到指定的证券营业部开户,此户头是在企业的名下。如企业之前在证券公司开过账户,要预先销户。 ii. 企业任选一家和证券营业部有托管业务的银行开通银行账户,此账户和证券账户一对一关联,也在企业的名下。

iii. 企业将20%的自有资金转账到此新开通的银行账户中。

2、 第二天:

i. 甲方注入国债,完成100%国债的扩资。完成此项操作时,此国债就已经成为企业的资产。

ii. 企业需要担负融券过程中产生的国债买卖交易费(按照国家标准收取)。

3、 第三天:

i. 资金方核实国债的真实性,并确认可以继续进行第四天的操作。

ii. 在证券公司下班前,担保方将企业的20%自有资金回退到企

业账户。

4、 第四天:

i. 企业和资金方一起到达证券营业部,共同办理申请监管手续。 ii. 证券营业部为《申请监管书》和《国债交割单》加盖公章,承诺承担《申请监管书》上所约定的法律责任。

iii. 《国债交割单》的原件只有一份,交给企业。《申请监管书》的原件有两份,一份交给企业,一份在证券营业部留底。 iv. 至此,国债业务完成。

五、企业将《申请监管书》和《国债交割单》的原件提交给资金方,双方按照事先的约定,启动贷款流程。

六、在三年的贷款期内,证券营业部承担对国债监管的责任。无论是企业方还是资金方,若想查询这笔国债,都必须提前预约,并且双方同时到场,才可以开启系统,进行查询。

七、企业应该按照和资金方的合同,按时归还本息,贷款到期,从资金方取回《国债交割单》和《申请监管书》的原件,归还甲方,解除抵押担保。

八、如果企业没有按时归还资金方的本息,和资金方产生纠纷,资金方最终必将启动法律流程。证券公司将完全配合法院的工作,或冻结此国债,或将国债划入法院指定的资金方。

关于国债抵押的说明

请向投资公司或银行说明以下操作流程:

1、 持国债企业拥有财政部委托证券公司发行的10-15年期的记账式国债。

2、 持国债企业愿以此国债作质押,向银行或投资公司申请贷款。

3、 经考查合格后,银行或者投资公司和企业法人一同到发行国债的证券公司营业部进行核准,并同国债持有人一起向证券公司提出监管、冻结申请。

4、 此国债,银行或投资公司不可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5、 贷款期满后,企业归还贷款。银行或投资公司需到证券公司办理解冻手续。

国债抵押业务企业所需提供资料名录

1、 国债抵押申请(企业名称、项目名称、用款额度、用款时间、用款去向、简单的还款计划)

注:用一到两页纸提纲挈领说明以上内容,要让人一目了然。

2、 公司简介(包含企业经营情况说明)、项目简明简介(要说明项目目前进展的情况)

3、 项目的可研报告及相关政府批文(如果有的话)

4、 详细的还款计划、相关的销售合同(如果有的话,就附上)

5、 企业证照: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特殊行业的经营证照(如矿业的开采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关于国债的书 第五篇_财政部关于印发《2017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2017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2015-2017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规范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管理,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财政部制定了《2017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现予以公布,请照此执行。

附件:2017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

财政部

2016年12月30日

附件

2017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管理,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记账式国债,是指财政部通过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可流通国债。本规则所称关键期限国债是指首次发行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10年期的记账式国债。

第三条 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标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以下简称发行系统)进行。发行系统包括中心端和客户端。2015-2017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国债承销团成员)通过客户端远程投标。

第四条 竞争性招标。

(一)记账式国债竞争性招标时间为招标日上午10:35至11:35。

(二)竞争性招标方式包括单一价格、单一价格与多重价格结合的混合式(以下简称混合式),招标标的为利率或价格。

单一价格招标方式下,标的为利率时,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次)国债票面利率,各中标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中标机构)均按面值承销;标的为价格时,全场最低中标价格为当期(次)国债发行价格,各中标机构均按发行价格承销。

混合式招标方式下,标的为利率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当期(次)国债票面利率,低于或等于票面利率的中标标位,按面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的中标标位,按各中标标位的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标的为价格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为当期(次)国债发行价格,高于或等于发行价格的中标标位,按发行价格承销;低于发行价格的中标标位,按各中标标位的价格承销。

(三)投标限定。

投标标位变动幅度。利率招标时,标位变动幅度为0.01%。价格招标时,91天、182天、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30年期国债标位变动幅度分别为0.002元、0.005元、0.01元、0.02元、0.03元、0.05元、0.06元、0.08元、0.18元。

投标标位差。每一国债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投标标位差不得大于当期(次)财政部规定的投标标位差(详见附件1)。

投标剔除。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利率或价格一定数量的标位为无效投标,全部落标,不参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或价格的计算(具体标位见附件1)。

中标剔除。标的为利率时,高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标的为价格时,低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具体标位详见附件1)。

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限额为0.1亿元,最高投标限额为30亿元。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 最高投标限额。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最高投标限额为当期(次)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35%。国债承销团乙类成员最高投标限额为当期(次)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25%。上述比例均计算至0.1亿元,0.1亿元以下四舍五入。

(四)中标原则。

按照低利率或高价格优先的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或将全部有效标位募完为止。 最高中标利率标位或最低中标价格标位上的投标额大于剩余招标额,以国债承销团成员在该标位投标额为权重平均分配,取整至0.1亿元,尾数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第五条 追加投标。

(一)自二季度起,竞争性招标结束后20分钟内,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有权通过投标追加承销当期(次)国债。

(二)追加投标为数量投标,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按照竞争性招标确定的票面利率或发行价格承销。

(三)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追加承销额上限为该成员当期(次)国债竞争性中标额的50%,且不能超出该成员当期(次)国债最低承销额的50%,计算至0.1亿元,0.1亿元以下四舍五入。追加承销额应为0.1亿元的整数倍。

第六条 国债承销团成员最低投标、承销义务。以下比例均计算至0.1亿元,0.1亿元以下四舍五入。

(一)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最低投标为当期(次)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4%;乙类为1.5%。

(二)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最低承销额(含追加承销部分)为当期(次)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1%;乙类为0.2%。

第七条 债权登记、托管。

(一)债权托管机构选择。不可追加投标的国债在竞争性招标结束后20分钟内、可以追加投标的国债在追加投标结束后20分钟内,各中标机构应通过发行系统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选择托管。逾时未填制的,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托管。

(二)券种注册和承销额度注册。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根据招标结果办理券种注册,根据各中标机构选择的债券托管数据为各中标机构办理承销额度注册。

(三)债权确立。国债承销团成员于招标日后1个工作日前缴纳发行款。财政部收到发行款后,通知国债登记公司确立债权。具体按以下方式处理:

债权登记日,国债登记公司办理总债权登记、为认购人办理债权托管,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为认购人办理分托管部分的债权登记和托管。债权登记日为发行款缴款截止日次一个工作日。

财政部如在发行款缴款截止日期前未足额收到中标机构应缴发行款,将不迟于债权登记日下午3点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财政部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国债登记公司应不迟于当日下午4点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后者对财政部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确认的部分,财政部根据发行款收到情况另行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处理。国债登记公司如在债权登记日下午3点未收到财政部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债权登记的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未在债权登记日下午4点收到国债登记公司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分托管债权的通知,办理全部债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第八条 应急投标和应急债权托管。

发行系统客户端出现技术问题,国债承销团成员可以将内容齐全的“记账式国债发行应急投标书”(以

下简称应急投标书)或“记账式国债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以下简称应急债权托管书)(格式见附件2、3)传真至国债登记公司,委托国债登记公司代为投标或债权托管。

(一)国债承销团成员如需进行应急投标或应急债权托管,应及时通过招标室电话向财政部国债招标人员报告。

(二)竞争性应急投标、追加应急投标、债权托管应急申请的截止时间分别为当期(次)国债竞争性投标、追加投标和债权托管截止时间。应急投标、应急债权托管时间分别以招标室收到应急投标书、应急债权托管书的时间为准。

(三)应急投标书或应急债权托管书录入发行系统后,申请应急的国债承销团成员将无法通过发行系统投标或债权托管。应急投标书或应急债权托管书录入发行系统前,该国债承销团成员仍可通过发行系统投标或债权托管。

(四)如国债承销团成员既通过发行系统投标(债权托管),又进行应急投标(应急债权托管),或进行多次应急投标(应急债权托管),以最后一次有效投标(债权托管申请)为准;如国债承销团成员应急投标(应急债权托管)内容与通过发行系统投标(债权托管)的内容一致,不做应急处理。

(五)国债登记公司确认竞争性招标时间内其负责维护的发行系统或通讯主干线运行出现问题时,财政部将通过中债发行业务短信平台(010-88170678)和“gz01@mof.gov.cn”电子邮箱,通知经报备的国债承销团成员常规联系人、投标操作人,延长竞争性招标应急投标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后半小时。通知内容为“[国债招标室通知] 2017年X月X日记账式国债竞争性招标应急投标时间延长半小时”。

第九条 分销。记账式国债分销,是指招标结束后至缴款日(含缴款当日),中标机构转让中标的全部或部分国债债权额度的行为。

(一)关键期限国债分销方式为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销售。非关键期限国债分销方式为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

(二)分销对象为在证券登记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在国债登记公司、试点商业银行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

(三)国债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

(四)非国债承销团成员通过分销获得的国债债权额度,在分销期内不得转让。

(五)国债承销团成员根据市场情况自定分销价格。

第十条 上市安排。

(一)上市日为债权登记日次一个工作日。关键期限国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含试点商业银行柜台)、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上市交易。非关键期限国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不含试点商业银行柜台)、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二)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其中试点商业银行柜台为现券买卖。

(三)上市后,各期国债可在各交易场所间相互转托管。

(四)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购买的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试点商业银行制定。

第十一条 财政部委托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及试点商业银行办理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17年12月31日。

【关于国债的书,】

附:(略)

1.2017年记账式国债标位限定参数表

2.记账式国债发行应急投标书

3.记账式国债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

来源:

关于国债的书 第六篇_各类债券发行程序

各类债券发行条件

一、地方政府债

1、法律法规依据:《预算法》、《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 审核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审批发行流程:

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其他地区仍由财政部代理发行、代办还本付息。【关于国债的书,】

审批程序:国务院确定地方债务的限额,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下达,省级政府按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债,作为赤字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发行流程:首先要获得中央政府的批准,其次是要在本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然后才能真正进入市场操作阶段,向债券承销机构公开招标发行。

二、短期融资券

1、法律法规依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等

审批机构: 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审核方式: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审批注册后报人行备案

2、申请条件

(1)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3)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4)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该企业生产经营;

(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7)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8)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3、发行条件

(1)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或者金融行业,发行企业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

(2)发行和交易的对象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不向社会公众发行和交易。

(3)融资券的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融资券,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4)对企业发行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5)融资券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提供有关服务。

(6)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之间的流通转让。

4、发行程序

(1)公司做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决策;

(2)办理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

(3)向有关审批机构提出发行申请;

(4)审批机关对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

(5)正式发行短期融资券,取得资金。

三、城投债

1、法律法规依据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等

审批机构:国家发改委

2、发行条件

(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12条和第16条规定:

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要求;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具有偿债能力;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券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 分类监管

《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中将企业债券分为“加快和简化审核类”、“从严审核类”和“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

3、发行程序

(1)申报材料的制作

主承销商制作全套申请材料、发行方案及组建承销团。

担保机构出具担保函。

审计机构出具近三年审计报告。

律师出具律师工作报告

信用评级机构出具信用评级报告

(2)申请审批

通过地方发改委(或直接)向国家发改委上报发行材料。

国家发改委会签人民银行、证监会,批准债券发行。

(3)债券发行【关于国债的书,】

向中债登、交易所提交发行批文等材料,安排分销注册。

在媒体公布债券发行公告或募集说明书。

正式发行企业债券,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成员承销。

四、中小企业私募债

1、法律法规依据

(1)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业务试点办法》、《关于开展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的通知》

(2)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

(3)中登公司:《中小企业私募之安全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则》及相关业务指南

监管机构:证监会

备案体制:由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商向交易所备案

2、发行条件

(1)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3)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4)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发行程序

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以及其《指南》,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的程序概要如下:

(1)发行人股东大会或内设有权机构对发行本期私募债券进行决议,并出具决议的书面材料。

(2)发行人与承销商签订《私募债券承销协议》。

(3)承销商进行尽职调查,制作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尽职调查报告等。

(4)私募债券发行前在交易所备案,并提交备案材料(由承销商送交)。

(5)交易所对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完备性会对。

(6)备案材料完备的,交易所自接受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

(7)发行人取得《备案通知书》后,在6个月内完成发行;承销商(证券公司)组织发行,由合格投资者进行认购。

(8)私募债券发行后,发行人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

五、中期票据

1、法律法规依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79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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