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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办公用房制度

时间:2018-11-30   来源:活动资讯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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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机关办公用房制度

机关办公楼管理制度

总部机关

办公楼管理(暂行)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集团公司总部机关办公楼是公司各部门履行公务活动的场所,为保障办公楼的正常运行,维护文明、舒适、宁静的工作环境,实现优质、高效、规范和安全的工作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全体员工和到办公楼联系工作的临时往来人员。

第三条 办公楼由集团公司办公室统一管理,具体履行对办公大楼的管理职能和对机关的服务职能。

第四条 办公楼内任何单位和进入本大楼内的个人均应严格遵守制度,努力创建文明机关。

第二章 文明办公管理

第五条 严格遵守工作制度,不准迟到早退;进入办公楼人员应保持仪表整洁,不准穿拖鞋、背心、裤衩等上班;不准在办公大楼内大声喧哗;不得串岗闲聊、高声喧哗,不得在办公大楼进行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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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楼内办公人员应举止语言文明,态度热情和蔼,礼貌待人,公正处事;办公物品应摆放有序。

第七条 不准在公共通道、楼梯间、走廊、墙面等地方随意张贴通知、海报、广告等标识物。不准在墙面等地方乱画、乱刻。

第八条 未经允许一般不得启用他人电脑,更不得擅自拷贝他人电脑资料。

第九条 搞好个人办公区卫生,做到物品摆放有序,保持整洁、干净;保持个人使用办公设备卫生,下班及时整理桌面物品、文件;人走关好门、窗,将座椅摆放整齐,抽屉和资料柜须锁好。

第三章 人员与物品管理

第十条 临时往来联系业务或访客人员须在前台履行登记手续,填写来客登记单,经被访者电话确认后,方可入内;送邮件(包)、快餐者禁止进入办公区域内,一律由收件人或收件委托人到一楼大厅领取;私人会客一般不得在办公场所,如有必要可在一层大厅会客区域会客;非工作时间,外单位人员一般不得进入大楼。

第十一条 办公室内部摆设实行定置式布局,不得私自移动。确需移动的办公用具要轻抬轻放,不得损伤地面。 - 2 -

第十二条 办公楼执行24小时物业公司前台值班和节假日员工值班规定。

第十三条 办公楼门前广场禁止一切车辆停放。机动车辆统一停到B3停车场,停车要入位,车头向外,服从物业人员的管理;自行车、电动车等要停放在物业指定位置,停放整齐。

第四章 安全防范管理

第十四条 总部机关办公大楼的安全保卫工作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机关各部门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各部门要根据要求设定责任人,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每个房间都要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本办公室的安全工作。通过明确分工,层层负责,防患于未然。

第十六条 各部门要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各自责任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内外结合,全方位设防,确保总部机关内部安全。

第十七条 办公楼实行封闭式管理,非工作时间如有公务活动的,活动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应事先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安排物业服务人员提供协助工作,承办单位(或承办人)与物业公司共同负责活动期间办公楼的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 办公楼实行门禁系统,所有进入办公区域的人员必须刷卡进入出,并严格执行总部机关门禁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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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最后离开办公室的人员,应随手锁门;下班前各办公室要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关锁好门窗。

第二十条 各部门在上班时间也要提高警惕,防止外来人员入室行盗,临时离开办公室及重要场所时要注意关门落锁。

第二十一条 加强现金和物资管理。财务室要认真执行现金和物资管理制度,备用金按规定数额存放。各部门使用的贵重物品、精密仪器要有专人负责,并存放在安全地方。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做好涉密图纸、文件、资料管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二十三条 认真执行消防法规,总部机关结合内部安全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提高防火意识。办公楼内不得存放汽油、火药、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物品。工作人员要人人爱护消防设备,使器材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四条 档案资料室及库房等地严禁吸烟;在吸烟区吸烟要随手熄灭烟头,不得将烟蒂随手扔进垃圾篓、垃圾桶。任何人不得在办公大楼内使用明火和电炉。

第五章 水电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全体员工要树立安全用电意识,不准乱拉乱接电线;确因工作需要安装、使用大功率(300W以上)电器的,事先必须向办公室申报,办公室商请物业公司根据负荷- 4 -

承受情况确定是否可以安装使用;未经同意擅自安装的,一经发现要立即拆除。在此期内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安装及使用部门负责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办公室对办公区域公共用电具有管理责任,并责成物业公司严格执行公共用电开关制度。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用电设备的检修。办公室要督促物业公司不定期对办公楼用电设备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第二十八条 全体职工要坚持节约用电、用水的原则;注意随手关灯、关水,严禁出现长流水、长明灯现象,保证办公楼的正常办公用电;夏季室内温度不超过26ºC、冬季室内温度不低于20ºC时不得使用空调,使用空调期间不得开窗。

第六章 楼内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全体员工都要树立文明意识,要讲究卫生,净化环境,爱护公物;不准随地吐痰,乱丢杂物。

第三十条 个人垃圾要及时处理,放到指定的垃圾桶内;任何人不得在走廊内等公共区域乱堆乱放物品,否则将作为废品处理;禁止向窗外抛扔杂物。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办公室内吸烟或用餐。吸烟一律到固定的吸烟区,用餐一律到B1层食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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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机关办公用房制度

塘步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

塘步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

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塘步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推进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范化、 制度化,充分提高行政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办公用房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办公用房管理主要指办公用房使用管理、调整分配、水电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

三、办公用房的调配、处置统一由塘步镇党政办负责,广大机关干部职工应增强大局意识、文明意识,共同爱惜办公用房设施,维护办公环境和秩序,努力构建和谐、文明、安全、舒适的办公环境。

四、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管理由塘步镇党政办具体负责。

五、办公用房的下水道、供水管道、供电线网、卫生间等,其建设、管理和维修由塘步镇党政办负责组织实施。

六、塘步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调配依照“机构编制人员、面积分配标准、集中办公使用”原则,由塘步镇党政办根据我镇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办公用房配备标准核定各部门的办公用房面积。

七、办公用房实行统一管理。闲置办公用房调配使用应由使用部门向镇党政办提出申请,经镇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八、各部门使用的办公用房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或变更办公用房结构;

(二)擅自开设门、窗;

【机关办公用房制度】

(三)损坏房屋的设施、设备;

(四)擅自改建和装修;

(五)擅自外借、出租。

九、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 增强节约意识。节约使用每一滴水、每一度电,随手关闭水龙头、照明开关和用电设备,发现管道漏水应及时告知镇党政办。节约空调用电,下班离开后应立即关闭空调。严禁使用高耗能电器。

十、办公用房的环境卫生由使用部门各自负责,机关工作人员要确保办公场所环境干净整洁。

十一、各部门要搞好室内卫生,做到墙面、地面干净整洁,室内清洁明亮,办公用品摆放有序。机关工作人员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爱护公用设施。

【机关办公用房制度】

十二、使用办公用房的各部门要提高安全意识,切实落实安全责任。要围绕“防火、防盗、防事故”工作,强化安全工作责任,经常对办公用房、会议室等重点处室消防设施作必要的检查和维护,严禁电器长期通电、超负荷运转。发现线路老化或负荷过大时要及时维修,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十三、镇直单位办公用房参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十四、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藤县塘步镇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日

第三篇:机关办公用房制度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修改)【机关办公用房制度】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相关规定及标准

一、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适用对象见表1

表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类别划分

二、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组成见表2

表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功能分类

三、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见表3

表3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

四、几点问题的说明:

1. 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

2.县区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米的卫生间,其它工作人员不得单独配备卫生间。【机关办公用房制度】

3.县级机关正科级、副科级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适用于享受相应级别待遇的人员。

4.街道办事处属于区派出机构,按县级机关科级单位标准执行。

5.乡级正职、副职指乡级领导班子成员。

6.乡级以下工作人员办公室与值班住宿合一的不得超过12平米。

7.服务用房编制定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应超过6-8平米。

8.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功能分类不包括宿舍用房。

第四篇:机关办公用房制度

2014年最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2014年最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2014年11月27颁布,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7日发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其中规定部级正职办公室装修设计每人不超过54平方米(使用面积)。 据介绍,这一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室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标准提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申伯装饰设计师建议党政机关办公室装修设计,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标准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分为五类,分别为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机关,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有了严格限制。以中央机关为例,部级正职每人不超过54平方米,部级副职不超过42平方米,正司(局)级不超过24平方米,副司(局)级不超过18平方米,处级不超过12平方米,处级以下不超过9平方米。

建筑标准方面,要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宜建造一、二层的低层建筑,也不应建造超高层、超大体量的建筑。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方面,提出办公室冬季采暖设定温度不应高于20℃,夏季制冷设定温度不应低于26℃。

相关链接申伯装饰设计新闻 :正部级办公室设计面积每人不超过54平米

第五篇:机关办公用房制度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办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按照统筹兼顾、适用为主、满足办公需要的原则进行建设。

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的办公用房,应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的界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

第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关于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卫生、绿色建筑等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二章 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

第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分为五类,其适用对象见表1。

表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类别划分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并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功能分类

第十一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

表3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

注:1、副省级城市、副部级单位副职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部)级副职标准执行,其组成部门的正、副局(司)级人员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级机关或中央机关相应的正、副厅(局、司)级标准执行。副市(厅)、副县(处)级单位以此类推。

2、中央机关司(局)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省级机关厅(局)级单位标准执行,处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省级机关处级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科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县级机关科级单位标准执行。其他以此类推。

3、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

4、省部级领导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

第十二条 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4的规定:

表4 服务用房编制定员人均使用面积

第十三条 设备用房使用面积应根据地理位置、建设规模以及相关设备需求确定,宜按办公室和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之和的9%测算。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等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5%,高层建筑不应低于60%。

第十五条 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1、 食堂:食堂餐厅及厨房建筑面积按编制定员计算,编制定员100人及以下的,人均建筑面积为

3.7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的,超出人员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6 平方米。

2、停车库:总停车位数应满足城乡规划建设要求,汽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40平方米/辆,超出200个车位以上部分为38平方米/辆,可设置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自行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1.8平方米/辆;电动车、摩托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2.5 平方米/辆。

3、警卫用房:宜按警卫编制定员及武警营房建筑面积标准计算,人均建筑面积为25平方米。

4、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筑面积,本着平战结合、充分利用的原则,在平时可以兼作地下车库、物品仓库等。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可按下式计算得出:

S=[A+B+(A+B) ×9%]/K+C

式中:

S—总建筑面积;

A—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总使用面积;

B—服务用房总使用面积;

K—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

C—附属用房总建筑面积。

第三章 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选址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选择位置适合、交通便利、环境适宜、基础设施和地质条件良好、有利于安全保卫的地点。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在城市中的布局宜相对集中。联合建设时,其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等应统一规划与建设。

第六篇:机关办公用房制度

明光市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草案

明光市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物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

[2013]17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的通知》(皖办发[2013]13号),加强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管理,进一步完善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体制,优化办公用房资源配置,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保障机关高效运转,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机关办公用房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单位,包括我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人民团体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包括市直机关单位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业务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四条 办公用房管理遵循统一权属管理、统一调配使用、统一维修改造、统一产权界定、统一调处产权纠纷的原则,实行

市政府所有、市城投公司负责办公用房等产权和资产管理,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管局)集中统一

办公用房调配使用及市直机关单位日常维护管理工作。【机关办公用房制度】

第二章 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管理

第五条 市城投公司负责对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实行权属统一管理。统一申办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加强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市管局应当建立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信息化管理平台,推进规范化、动态化管理,并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市直机关单位应按照要求积极配合,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第七条 市直机关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办公用房移交市管局集中管理。市管局定期复核和监督检查办公用房使用状况。

第八条 建立 两证 查(借)阅制度。市直机关单位两证原则上不外借,确需查(借)阅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市直机关单位之间或者市直机关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市财政局申请调解,必要时报市政府法制办处理。 市直机

关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单位应当会同市管局、市城投公司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或财政局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十条 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如需产权分割、产权变更等,需报市城投公司审核,必要时报市政府批准。未经市城投公司核准,市直机关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办公用房的产权产籍,国土房产等部门不予受理。

市直机关单位确需出售办公用房的,应由市城投公司统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研究批准后,按《滁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处置。

第三章 办公用房建设、购置管理

第十一条 市管局负责统一协调办公用房建设工作,根据建设项目申报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职能等,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提出审核意见建议,并参与项目监督管理,竣工验收,负责对项目建成后产权产籍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翻建、迁建、改建和装修改造等。

第十三条 市直机关单位现有办公用房已达到或基本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一律不准新建、改(扩)建或购置办公用房。确

需新建、改(扩)建或购置办公用房的,报经市管局审核同意后,按照《滁州市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相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严禁超标准建设、装修。

市直机关单位要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设备和材料。

第四章 办公室用房分配、调配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统一分配、调配制度。市管局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市直机关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及实际需求,核定办公用房面积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市直机关单位,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签订移交协议,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办公用房后30日内,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市管局。

第十七条 在机构改革中,合并的部门原则上应在同一处集中办公,并根据单位编制人数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多余的办公用房由市管局统一收回。

在机构改革中,撤销的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由市管局统一

收回。

第十八条 严格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租用审批管理。市直 机关单位需增设临时办公机构,无存量办公用房可供调剂且确需租用的,需经市管局核定面积,按有关规定履行租用手续后方可租用,租赁费用按原经费渠道解决。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租用办公用房。

第十九条 租用办公用房须严格控制装饰装修标准,租用期限不超过2年的,原则上不得装修,租用期限不超过2年的,只能进行简易装修。租用的办公用房应当集约配置必需的办公家具,原则上不得购置新办公家具,确需购置的,应按照《滁州市市直机关单位通用办公资产配置标准(试行)》执行。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市直机关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的使用功能,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构建使用办公用房。

第五章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申请维修改造(含装修,下同)。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要以消除

第七篇:机关办公用房制度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办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按照统筹兼顾、适用为主、满足办公需要的原则进行建设。 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的办公用房,应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的界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

第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严禁超规模、超标准、

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关于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卫生、绿色建筑等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二章 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

第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分为五类,其适用对象见表1。

表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类别划分

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并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功能分类

第十一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

表3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

级副职标准执行,其组成部门的正、副局(司)级人员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级机关或中央机关相应的正、副厅(局、司)级标准执行。副市(厅)、副县(处)级单位以此类推。

2、中央机关司(局)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省级机关厅(局)级单位标准执行,处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省级机关处级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科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县级机关科级单位标准执行。其他以此类推。

3、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

4、省部级领导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

第十二条 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4的规定:

第十三条 设备用房使用面积应根据地理位置、建设规模以及相关设备需求确定,宜按办公室和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之和的9%测算。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等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5%,高层建筑不应低于60%。

第十五条 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1、 食堂:食堂餐厅及厨房建筑面积按编制定员计算,编制定员100人及以下的,人均建筑面积为3.7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的,超出人员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6 平方米。

2、停车库:总停车位数应满足城乡规划建设要求,汽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40平方米/辆,超出200个车位以上部分为38平方米/辆,

可设置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自行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1.8平方米/辆;电动车、摩托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2.5 平方米/辆。

3、警卫用房:宜按警卫编制定员及武警营房建筑面积标准计算,人均建筑面积为25平方米。

4、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筑面积,本着平战结合、充分利用的原则,在平时可以兼作地下车库、物品仓库等。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可按下式计算得出:

S=[A+B+(A+B) ×9%]/K+C

式中:

S—总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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