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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不合格产品惩治方案

时间:2016-11-25   来源:活动资讯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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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不合格产品惩治方案(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实施方案

霍农„2009‟63号

霍山县质量兴农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

委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组:

为巩固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进一步提升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皖农市„2009‟94号、六农„2009‟29号文件精神,按照县政府和省市农委统一部署,结合实际,现制定《2009年霍山县质量兴农暨农产品质量整治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和省市县各级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围绕“保障民生,服务三农,促进发展”这三大主题,以当前风险高、隐患大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加大检查指导和依法查处力度,强化措施,完善农产品安全监管制度,全面提升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围绕茶叶、毛竹、蚕桑、百合、畜禽、鳗鱼六大优势产业和板栗、油茶、葛芋、中药材四大特色产业,积极开展质量兴农活动,大力实施农业标准化促进行动,严格执行国家标准,鼓励采用国际标准,按照优质、高效、安全、生态的要求组织生产,逐步建立起一套与国际接轨的标准体系。鼓励龙头企业制定企业标准,对生产环境、生产过程实施全程质量监控,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推进节能减排,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加快农村沼气建设,抓好动植物疫病防控,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巩固和提高全国绿色茶叶原料基地和国家级蚕桑、鳗鱼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水平。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和有机食品,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和认证体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推进农产品商标注册,加大品牌创建力度,培育和发展山区特色名牌农产品。

经过一年的集中整治,蔬菜农药残留、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测合格率和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监测合格率进一步提高,杜绝在蔬菜生产过程中使用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杜绝在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杜绝在水产苗种繁育和养殖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行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企业用标行为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有效遏制。

三、整治任务

(一)种植业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

2、主要任务。一是县乡联动,积极组织开展春、秋两季农药市场监督抽查活动,严禁销售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二是组织对蔬菜、水果、茶叶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行为;三是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规范生产过程;四是加大蔬菜、水果和茶叶农药残留的监测力度。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氧化乐果、毒死蜱等农药,以及蔬菜、水果、茶叶等鲜食农产品;重点单位:农药生产经销网点,粮油、蔬菜、水果、茶叶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重点区域:粮油、蔬菜、水果、茶叶等生产基地和加工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其生产基地。

此项工作由县农技推广中心牵头负责,县菜办配合。

(二)饲料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饲料质量水平稳定提高,饲料产品监测合格率力争达到95%;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出率为零,杜绝在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

2、主要任务。一是强化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二是严厉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三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饲料企业,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四是严厉打击养殖过程中添加瘦肉精、苏丹红等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五是扩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抽检范围,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查处力度。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蛋白原料、自配料和非蛋白氮及其类似物,三聚氰胺、瘦肉精、镇静剂类、苏丹红、孔雀石绿等违禁药

物和非法添加物;重点单位: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畜禽养殖场(户);重点区域:规模养殖集中区。

此项工作由县畜牧兽医局牵头负责。

(三)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力保兽药产品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进一步提高。

2、主要任务。一是加大兽药生产企业监管力度,对GMP实施状况实行监督检查;二是加大兽药市场整治力度,严打非法企业、非法产品;三是组织实施兽药监督抽检和执法抽检,完善兽药监督抽检与执法查处联动制度;四是加大兽药使用监管力度,加强安全用药宣传、指导,完善用药记录和休药期制度;五是组织实施动物性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加大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力度。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禁用、未批准的兽药,以及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较低的猪肉、禽肉、蜂产品;重点单位: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畜禽养殖基地;重点区域:畜禽养殖重点乡镇。

此项工作由县畜牧兽医局牵头负责。

(四)水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测合格率进一步提高,杜绝在水产苗种繁育和养殖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行为,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阳性样品生产单位执法查处率达到100%。

2、主要任务。一是开展水产苗种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规范苗种生产行为。二是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以主要出口品种和国内市场消费的大宗品种,以及苗种生产、精养池塘等环节为重点,加强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工作;三是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

执法,以水产苗种生产合法性、养殖企业生产档案制度建立情况、投入品使用情况和违禁药物阳性样品查处为重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杜绝无证生产和非法用药行为,严防不合格产品上市销售;四是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摸排。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氯霉素等重点违禁药物,鳗鱼、斑点叉尾鮰、小龙虾等主要出口品种和鲢、鳙、草、鲫、鳜鱼、黄颡、青虾等县内外主要消费品种;重点单位:鳗鱼养殖场和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出口原料备案基地、无公害水产品生产企业;重点区域:水产品年产量大的衡山镇、与儿街镇、佛子岭水库、磨子潭水库、白莲岩水库。

此项工作由县农技推广中心水产站牵头负责。

(五)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三品”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企业用标行为进一步规范。

2、主要任务:一是指导各级认证机构完善管理制度;二是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生产监管,突出产地环境监测、投入品控制、生产记录、包装标志使用等各环节,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全面开展对市场销售“三品”的抽查监测,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和生产企业;四是规范“三品”包装标识,严厉打击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不符合“三品”标准的产品,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的产品,不符合《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产品;重点单位:“三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重点区域:“三品”集中生产地区。

此项工作由县菜办牵头负责,县农委绿办配合。

农产品不合格产品惩治方案(二):2016年度县级食用农产品抽检实施方案

2016年度县级食用农产品抽检实施方案

1、任务来源

县级食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委托书。 2、产品种类

抽样产品种类分蔬菜类、新鲜水果类和畜禽肉类。 3、检验依据

GB 2762-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12-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1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9-2008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03-2003 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4、抽样方法和数量及样品处置 4.1抽样方法、数量

在农贸市场、商场超市抽取蔬菜类产品时,同一摊位抽取的同一产地、同一种类蔬菜样品为一个批次。从同一批次中抽取无明显瘀伤、腐烂、长菌或其他表面损伤的蔬菜样品。除去泥土、黏附物及萎蔫部分。抽样全过程所有用具都要保证不会对样品造成二次污染。抽取样品量原则上不少于1.5kg,分3份保存,2/3为检验样品,1/3为备用样品(由被抽检单位负责保管),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封样。

在农贸市场、商场超市抽取水果类产品时,从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果种、相同产地、相同等级的待销产品。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1.5kg,且不少于10个个体(稀少品种或小型水果不少于1kg),菠萝、西瓜等大型水果不少于5个个体,2/3作为检验样品,1/3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由被抽检单位负责保管)。 在农贸市场、商场超市抽取畜禽肉类产品时,抽样对象为预包装产品或称量销售产品。抽样量不少于1.5kg,且预包装产品抽样量不少于3个独立包装。应保证抽样过程及所用工具等不会污染样品。对于畜类生鲜肉,随机抽取同一胴体相同部位样品;对于禽类生鲜肉,随机抽取同种同批次同部位样品;对于畜禽内脏,随机抽取同种同批次内脏样品。所抽取样品分为2份,其中2/3为检验样品,1/3为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由被抽检单位负责保管)。 4.2样品处置

蔬菜类样品应放入聚乙烯材质的塑料袋中,装入样品后的塑料袋要密封,允

许在塑料袋上打几个小孔通风。高温季节样品运输应选择保持低温的容器。样品应在24小时内运送到实验室。样品运输过程中,应有措施保证样品完整、新鲜,避免被污染。

水果类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装入受检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或聚乙烯材质的塑料袋中。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如没有具体的贮存要求,则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应在不高于5℃的温度条件下运输和贮存。

禽畜肉类样品,应将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装入密闭性能良好、清洁无污染的惰性材质样品袋内,然后贴上标签,标签上注明样品名称、抽样单编号、生产日期(批号)等。畜禽肉样品名称应反映畜禽种类和胴体部位(如猪后腿肉、鸡胸肉等),畜禽内脏样品名称应反映畜禽种类和内脏类别(如鸡心、鸭肝等)。禽畜肉类运输应符合GB/T 20799的规定。 5、抽样要求

抽样至少两人同行,主动出示相关证件和相关文件。抽样时按《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要求认真填写抽样单,并由被抽样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蔬菜、水果类产品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产地、种类、等级等。畜禽肉类产品注明所抽检监测产品的种类(畜禽肉或畜禽内脏)。同时应记录检疫证号、耳标号等可追溯标识信息和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信息。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检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必要时进行拍照。 6、检验项目

6.1蔬菜类检验项目见表1

表1蔬菜类水果类检验项目【农产品不合格产品惩治方案】

6.2畜禽肉类检验项目见表2【农产品不合格产品惩治方案】

表2 畜禽肉类检验项目

7、技术指标

7.1 蔬菜类水果类见表3

【农产品不合格产品惩治方案】

7.2 畜禽肉类技术指标见表4

表4 畜禽肉类技术指标

8、判定原则

8.1按照本方案规定项目检测,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标准,则判不合格。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样品所检项目合格。

8.2 采用企业标准的,在规定期限内(自抽取样品5日内)不提供企业标准,按相应的国家标准判定。

8.3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或企业标准质量要求高于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或企业标准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或企业标准质量要求低于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或企业标准缺少本方案中的检验项目时,应按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判定。 9、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9.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原样检验。不可以在

原样上进行的,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10、抽样时间、频次及经费预算

10.1每周抽检蔬菜、水果、畜禽肉等食用农产品,按照产品类型分类抽取,每月至少抽检20个批次,全年不少于240批次。

10.2 蔬菜类检测费用为1576元每组,水果类检测费用为576元/组,畜禽肉类检测费用为326元/组,收费标准详见表5。

2016年2月25日

农产品不合格产品惩治方案(三):2016年农产品安全监测工作方案

为保证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顺利实施,确保检测结果科学、公正、准确,特制定本方案。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掌握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状况,并根据监测结果所反映出来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完善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措施,进一步提升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同时,通过监测工作及监测信息的发布,进一步加强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安全责任意识,引导人民群众健康消费。2016年确保实现全区蔬菜、大米、水果农残超标率(定性快速检测法)控制在2%以内。

二、监测重点

2016年在深入开展蔬菜农药残留监测的基础上,对蔬菜、水果、大米生产基地进行农药残留与重金属动态监测,对获证“三品”农产品和食用菌产品质量安全进行专项抽查,全面掌握全区农产品质量状况。

三、监测方式

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采取定期定点抽检与专项抽查相结合的监测方式。对蔬菜、大米、水果、食用菌等大宗农产品以定期定点监测为主;对在监测过程中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农产品、获证“三品”农产品以及食用菌产品采取专项抽查的方式进行跟踪监测。

被确定为监测点的单位应该积极配合,接受抽检。凡拒绝抽检的,该单位在该次抽检中被定为不合格产品的生产或经营单位。

四、监测承担单位

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站承担,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由所在乡镇农技服务中心承担。

五、监测任务

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站全年依法全面开展农产品质量例行(日常)监测工作,在各监测点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农产品农残抽样检测,全区全年完成抽检任务960个。乡镇农技服务中心负责所在乡镇农产品质量例行(日常)监测工作,全年完成抽检任务480个。

六、监测种类

监测的蔬菜种类在番茄、辣椒、茄子、黄瓜、苦瓜、西葫芦、结球甘蓝、花椰菜、青花菜、大白菜、普通白菜、生菜、菜心、蕹菜、芹菜、扁豆、荷兰豆、四季豆和豇豆、食用菌中选择。

监测的水果种类品种以生产的西瓜、桃子、李子、梨子、葡萄和柑桔为主。

七、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一)检测项目和方法

农残快速检测法。检测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毒情况,执行ny/t448-2001标准。

(二)判定依据和原则

根据无公害农产品农药残留限量国家标准进行判定,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批次样品所检项目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为“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八、监测结果报送

乡镇农技服务中心将开展例行监测工作的结果每月底用电子邮件、传真或规范文件形式报送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站。

农产品不合格产品惩治方案(四):2016食品质量安全年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当前突出位置,深入开展食品质量安全年行动,建立从田间到餐桌,从生产到消费全方位,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隐患,遏制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全面提升我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及时排查各类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打击制假、售假,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全年不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区卫生、工商、农牧、质监等部门要建立全覆盖无缝隙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全面施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和严格的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召回、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确保我区居民食品消费安全,农产品在种养殖环节施行无公害农产品认定,100%建立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无公害抽检率达到98%以上,奶牛养殖80%施行养殖入区,挤奶进厅,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抽检合格率100%,蔬菜、畜产品、水产品、干鲜果品抽检合格率在96%以上,生猪瘦肉精检验合格率100%。生产加工环节,全区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年底前全部成立自检机构并配齐检测设备和人员,经整顿年底前仍不达标的食品小作坊全部取缔,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食用备案制度。流通销售环节,乡街以上食杂店100%建立进货台账登记制度,建立全区蔬菜、干鲜果品、畜禽产品、水产品批发市场全部具备自检能力或实现委托检验。餐饮服务环节,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覆盖率达100%,食品卫生A级和B级单位达到餐饮业总数80%以上。畜禽屠宰环节,对私屠滥宰查处率达到100%,对生产注水肉、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肉查处率达到100%。

三、主要任务

(一)对食品安全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整治

1、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全面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指导农民严格按照农药使用安全间隔组织生产,严防药物残留超标的农产品流入市场。加强养殖业投入品监管,建立健全投入品登记、监管责任人和质量承诺制度。对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严肃查处非法添加“瘦肉精”、孔雀石绿、氯霉素、三聚氰胺等违禁品的违法行为。引导散养奶牛养殖入区、挤奶入厅,强化奶站监管,严格生鲜乳收购许可管理,严厉查处违反《乳品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的违法行为。鼓励和引导农产品生产基地推行良好农业规范(GAp),建立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逐步达到规模化、标准化。

2、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进一步开展乳制品专项治理,深入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条例》,明确监管责任人,严格乳制品企业生产监管,确保乳制品质量安全。鼓励和引导食品生产企业积极采用良好生产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和危害分析控制点技术(HACCp)等先进食品安全制度。积极推行食品生产企业质量放行制度,督促企业严把原料进厂、成品出厂关,对重点产品、重点原辅料的重点项目和出厂产品严格实行批批检验。研究制定小作坊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任务、整治标准和工作措施,先行抓好2-3个试点,取得经验后全面推行。严格落实食品小作坊区域限售、质量安全承诺和无证无照食品小作坊报告制度,坚决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生产加工行为。做好28类食品市场准入工作,大力推行企业质量认证制度,认真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严格规范食品标签管理,全面落实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3、食品流通环节。对肉制品、蛋、乳制品、粮食、食用油、蔬菜、酒类等重点品种和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批发市场、超市等重点区域组织专项执法检查。监督食品经营企业严格按照冷藏冷冻、运输、储存的要求,配齐设备,落实各项要求。对经营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的超市和集贸批发市场全面开展自检或委托检验,严禁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强化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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