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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8-02-05   来源:友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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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 第一篇_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手册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手册

2012.7.25更新

友情提示:请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办理业务前认真阅读下述内容,并根据自己使用情况提供相应资料。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无房职工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15%的;

(四)支付节能减排住宅墙体保温改造项目款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职工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职工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患有相关规定列举的大病,且家庭生活困难,医疗保险不足以支付治疗费用的;

(十二)职工子女考取大专院校,因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的。

办理要件:以下提取业务所需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一律使用A4纸张复印。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必备资料

(一)提取人身份证;

(二)提取配偶方公积金的,应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

(三)《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三、住房性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一)购买商品房

1、购买本地商品房需提供:

(1)《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

(2)首付款收据;

(3)契税完税证;

(4)开发商开具的售房账号证明。

注意事项:《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载明房屋使用方式为非住宅或非普通住宅类用途的不能支取住房公积金。

2、购买异地商品房需提供:

(1)《商品房预售合同》;

(2)首付款收据;

(3)契税完税证【A、职工无法提供契税完税证的,可以提供购房所在地网签备案信息,需经办部门负责人核实网签信息后签字确认,可办理提取业务;B、职工无法提供契税完税证,也不能提供购房所在地网签备案信息的,需将《商品房预售合同》在购房所在地公证处进行公证或所在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见证函(要求:《律师见证函》落款处要有两名以上律师手写体签名,并附有司法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职业资格证及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4)开发商开具的售房账号证明。

注意事项:职工购买商品房购房款已全额付清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异地、本地商品房,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所购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

(二)购买本地、异地二手房

1、过户到购买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

2、《房产转让合同》;

3、契税完税证;

4、售房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个人银行借记卡客户回单。

注意事项:

(1)买卖双方都要到场面谈;特殊原因无法面谈的,在乌鲁木齐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调取以下资料:《乌鲁木齐市房屋权属申请表(转移登记)》、原《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乌鲁木齐市房产转让合同书》;

(2)买卖双方关系为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的不予办理二手房住房公积金支取。

(3)在提交售房人身份证时,售房人如采用委托公证方式出售住房的,提供售房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中任意一方即可,同时审核委托公证书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三)购买拍卖类住房的

1、拍卖公司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的《委托拍卖书》、《竞拍协议》;

2、《成交确认书》;

3、契税完税证;

4、已过户到提取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

5、个人银行借记卡客户回单。

注意事项:以上资料除《成交确认书》、契税完税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外,其余资料由拍卖公司在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购买房改房

1、购买房改房

(1)《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加盖售房单位公章及房委办评估人员私章);

(2)单位售房账户证明。

2、房改房补差

(1)《全产权补差计算表》;

(2)原(67%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

(3)单位售房账户证明。

3、购买铁路系统房改房提供:铁路部门出具的《购房证明》。

(五)购买集资建房(统建房)

1、集资建房(统建房)单位需到中心归集管理科办理备案审核,需提供:

(1)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批文;

(2)《乌鲁木齐集资建房(统建房)认证通知书》;

(3)《集资建房(统建房)名单真实性承诺书》;

(4)《职工集资建房(统建房)名单》;

(5)《政策性住房资金账户开户登记表》。

2、单位备案后,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只需提供《集资建房(统建房)协议》。 注意事项:

(1)异地(包括不属于中心管辖范围的)集资建房(统建房)办理支取,不属于批量行为,也不需要在系统内备案,管理部在资料齐全(备案所需资料加《集资建房(统建房)协议》)的情况下,可直接办理。

(2)以《集资建房(统建房)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所购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

(3)《集资建房(统建房)协议》中必须载明:地址、楼栋号、单元号、房号、面积、总房价。

(六)建造自住住房

1、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通知书》;

2、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许可证》;

3、建设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建房批准证明文件;

4、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

5、个人银行借记卡客户回单。

注意事项:建造自住住房以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有效时限。

(七)翻建自住住房

1、《房屋所有权证》;

2、建设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改扩建审批书》;

3、扩大用地规模的还须提供国土管理部门出具的《用地通知书》;

4、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

5、个人银行借记卡客户回单。

注意事项:翻建自住住房以取得建设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改扩建审批书》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有效时限。

(八)大修自住住房

1、《房屋所有权证》;

2、乌鲁木齐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3、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

4、个人银行借记卡客户回单。

注意事项:大修自住住房以取得乌鲁木齐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出具的《危房鉴定书》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有效时限。

(九)归还住房贷款

1、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以签订《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协议书》(留存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交额)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符合条件未签订《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协议书》的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款时需提供《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当月的《贷款余额对账单》,以后每间隔半年提取时只需提供贷款行出具的当月的《贷款余额对账单》。

2、归还本地、异地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职工需提供:《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当月的《贷款余额对账单》。

注意事项:归还本地住房商业贷款必须将还贷金额转入《贷款余额对账单》中的贷款账号,归还异地住房商业贷款按照《贷款余额对账单》中的还贷账户进行转账。

(十)支付房租

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无房职工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15%的,办理时需提供:

1、房产交易中心或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2、租金缴纳收据;

3、单位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4、街道办事处、社区或房产交易中心开具的无房证明;

5、个人银行借记卡客户回单。

(十一)支付节能减排住宅墙体保温改造项目款的

1、《乌鲁木齐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计划》;

2、职工名单(注明个人应承担金额);

3、住宅节能改造项目专用账户证明;

注意事项:此项业务由单位经办人员集中办理。

三、非住房性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非住房消费属现金业务,因特殊情况需配偶代办的,需提供提取人及代办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和提取人签授的授权委托书;如由其他人代办则需进行委托公证。

(一)离休、退休

《职工退休审批表》或《退休证》,铁路系统需提供《铁路局退休命令》。

(二)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

1、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

2、(遗赠)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3、继承人身份证。

注意事项:多个继承人因故无法同时到场办理提取的,应提供委托提取公证书。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 第二篇_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_公积金_买房全攻略

乌鲁木齐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借款人提出申请~受理申请~贷款审批号中心下达贷款通知单~委托经办银行受理贷款通知~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公证一中心开具划款指标单~委托经办 银行办理还贷进、转帐手续~还贷完毕后办理房产解押。【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

借款人提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

受委托经办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借款人申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审贷委审批;

中心信贷科向受委托经办银行下达拨款通知单》;

受委托经办银行受理《贷款通知单》;

借款人到乌鲁木齐产权产籍处、乌鲁木齐房产交易中心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借款人与受委托经办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到公证机构办理合同公证。

借款人持公证过的合同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委托住房抵押贷款指标与基金划转通知单》

受委托经办银行依据公证过的合同、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委托住房抵押贷款指标与基金划转通知单》办理进帐、转帐业务。

受委托经办银行对贷款进行贷后管理。对不能按时还款的客户进行催收(对金城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由其担保公司负责催收),对已还清贷款的客户办理房产解押手续。

注:如乌鲁木齐金诚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上述借款人办理手续,均由担保公司代为办理。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 第三篇_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办理指南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手册

第一部分 办理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所需资料

一、缴存业务

(一)缴存登记……………………………………………4

(二)个人账户设立………………………………………4

(三)变更登记……………………………………………5

(四)注销登记……………………………………………5

(五)账户转移……………………………………………6

(六)账户封存与启封……………………………………6

(七)汇、补缴……………………………………………7

(八)缴存基数调整………………………………………8

(九)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8

二、提取业务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必备资料…………………………10

(二)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购买商品房……………………………………………10

2、购买二手房……………………………………………10

3、购买集资建房…………………………………………11

4、购买房改房……………………………………………11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11

6、大修自住住房…………………………………………11

7、归还住房贷款…………………………………………12

8、支付房租………………………………………………12

9、支付住宅节能改造项目款的…………………………12

(三)非住房性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离休、退休……………………………………………13

2、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13

3、解除劳动关系…………………………………………13

4、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3

5、出境定居………………………………………………13

6、职工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13

7、缴存人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患有相关规定列举的大病,且家庭生活困难,医疗保险不足以支付治疗费用的……13

8、缴存人子女考取大专院校,因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的……………………………………………………14

三、贷款业务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备资料……………………14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分项所需资料

1、购买本地商品房…………………………………………15

2、购买异地商品房…………………………………………15

3、购买本地二手房…………………………………………16

4、购买异地二手房…………………………………………16

5、购买拍卖类住房………………………………………17

6、购买单位集资建房……………………………………17

7、购买房改房……………………………………………18

8、建造、翻建自住住房…………………………………18

9、大修自住住房…………………………………………18

10、本地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19

11、异地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19

第二部分 信息查询

(一)查询渠道…………………………………………20

(二)查询内容…………………………………………20

第三部分 政策咨询

(一)咨询渠道…………………………………………20

(二)经办部门地址及联系电话………………………20

(三)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证明及业务表格下载……20

第四部分 办理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流程图

(一)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流程图………………21

(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流程图………………21

(三)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图………………21

第一部分 办理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所需资料

一、缴存业务

(一)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要件:

1、单位填写盖章的《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以上均一式三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单位所属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办理缴存登记

(二)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要件:

1、单位开具加盖公章的个人开户证明;

2、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三份);

3、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单位所属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审核-去受委托银行开立个人账户

(三)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要件:

单位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单位填写并盖章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2、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

职工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单位填写并盖章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2、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单位所属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办理变更登记

(四)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要件:

1、单位填写并盖章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

2、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及复印件。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 第四篇_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贷款利率:1-5年(含5年)年利率:4.0%;5年以上年利率:4.50%;

(二)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贷款利率:在国家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即:1-5年(含5年)年利率:4.40%;5年以上年利率:4.95%;

(三)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调整之日前发放的贷款,于下一年度1月1日执行新的贷款利率;调整之日后发放的贷款,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

(一)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为50万元。

(二)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手房的,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

(三)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拍卖房,房屋修建年限在15年以下的(含15年),贷款可贷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和评估价值两者中低值的70%;房屋修建年限15年以上30(含30年)年以下的,贷款可贷额度不超过房屋交易价格和评估价值两者中低值的60%;房屋修建年限30年以上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翻建、大修、建造自住住房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房屋工程预算造价总价的60%。

(五)购买房改房房屋修建年限在15年以下的(含15年),贷款可贷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房屋修建年限在15年以上30(含30年)年以下的,贷款可贷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房屋修建年限在30年以上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

(七)若所购房产房屋所有权人为两人以上(含两人)时,该房产房屋所有权人与共有人之间如非直系亲属关系,贷款额度以共同产权人所占房产权益份额的比例计算。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延五年,但最长年限不得超过30年。

(二)贷款金额在1—5万,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8年,5—10万元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15年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

(一)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手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20%;购买二手房、拍卖房、房改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30%;翻建、大修、建造自住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工程预算总价的40%。

(二)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自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三)首付款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购建房总金额。

五、借款人公积金账户预留额度规定

(一)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要留足六个月缴存额。

(二)借款人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后,账户内余额未达到申请贷款要求的,应将超额提取部分补缴回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有效办理时限

(一)购买异地、本地商品房,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效时限。

(二)购买异地、本地二手房以及拍卖类住房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确权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效时限。

(三)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统建房),以《购房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效时限。

(四)购买单位房改房以《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批时间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效时限。

(五)建造自住住房的以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准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效时限。

(六)翻建自住住房的以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签发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效时限。

(七)大修自住住房的以乌鲁木齐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出具的危房鉴定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效时限。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异地购房公证事项

(一)借款人办理公积金贷款购买异地商品房业务,能够提供购买地商品房契税完税证明或可以在借款人购房所在地房屋交易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核实交易备案信息的,中心各贷款业务经办部门负责人对查询结果签字确认后,可以不再要求对异地《商品房预售合同》办理公证事项。

(二)如借款人无法向中心提供异地商品房契税完税证明或中心未能核实购房所在地房屋网签备案信息的,则需要借款人在购房所在地的公证部门或律师事务所对异地《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

1、购买异地商品房。公证处应对买、卖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售房账户证明印鉴真实性做出公证;

2、借款职工出具《律师见证函》手续。落款处除律师事务所公章以外还应有两名以上律师手写体签名,并附有司法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职业资格证及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转入方式

(一)购买商品房的贷款资金转入房地产开发商售房专用账户内。

(二)购买二手房、拍卖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在银行设立的借记卡内。

(三)商贷置换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资金转入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账户。

(四)购买单位房改房、集资建房、统建房贷款资金转入建房单位售房专用账户。

九、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的规定

一个家庭(含单身)只能使用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家庭其中一人和配偶无论婚前或婚后曾经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两人合计使用次数或一人使用次数已达到两次使用标准的,第三次贷款不予受理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 第五篇_文章 - 首府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调整 - 申光萌

首府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调整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的要求,4月22日起首府乌鲁木齐正式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调整的政策有:

1、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调整为50万元 2、恢复于2013年11月15日暂停的职工异地购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3、恢复于2013年11月15日暂停的职工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在关于首套房的认定方面,职工首次贷款购买住房或首次贷款本息全部归还后再次贷款,可按首套住房办理,取消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50%的限制和利率上浮10%的规定。 如果职工首次购买住房贷款额度未达到本人最高贷款额度,首次贷款虽然未还清,仍可申请第二次贷款,但两次贷款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本人最高贷款额度。

用住房公积金第三次贷款则不予受理,根据国家之前的规定,一个家庭(含单身)只能使用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家庭其中一人和配偶无论婚前或婚后曾经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两人合计使用次数或一人使用次数已达到两次使用标准的,第三次贷款不予受理。

二、租房提取公积金条件放宽 1、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1500元

4月22日起,在乌鲁木齐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如果与配偶在乌市无住房一直租房,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度不超过1500元。

租赁公租房(廉租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所提款项转入提取人银行借记卡;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一套住房每次可申请提取不超过一年的应付租金,租金支付提取标准上限为每月1500元,低于此标准的,租金按实际支出提取。

因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出具房产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收取费用。 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的,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该职工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 ●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管理单位出具的租金缴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人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身职工提供单身证明原件); ●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社区印章);

●公积金缴存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原件;

●提取人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2、买房可提取父母、子女公积金

从现在起,首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购买住房可同时申请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

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在申请提取时,除提供正常所需资料外,还需出具提取人与购房人关系证明。异地缴存职工还需要出具缴存地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

3、可提取公积金交物业费

乌鲁木齐市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上年最低工资且需要支付自有住房物业管理费的缴存职工,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以缴纳物业费。

一套住房每次申请可提取不超过上年应付物业管理费用,每年可申请一次。 申请支付物业管理费所需材料包括:1.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身职工提供单身证明原件);3.户籍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新建商品房未办理房屋权属证明的,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5.物业管理收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6.收入证明原件。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 第六篇_乌鲁木齐关于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乌鲁木齐关于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50号令)和《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乌公管委[2006]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安排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6月1日起实施,7月19日结束,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7月1日起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确定

2013年度,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资)基数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准填报(住房公积金会计年度为: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工资基数的确定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的项目为准。本市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基数按《关于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公管字[2006]29号)规定执行。

(二)2013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总额为计算依据。

(三)乌鲁木齐市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为1140元。凡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职职工,其缴存基数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1140元计算。执行最低缴存比例为5%的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金额最低下限合计为114元。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2012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上限金额为10930元。执行12%缴存比例的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金额最高上限合计为2624元,试行6%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金额最高上限合计为1312元。

(五)单位内部封存职工不进行缴存基数调整,不计入汇缴人数及金额的合计。单位应对以往用“数字”或“汉字”代替的封存职工身份证号进行更正,不予以更正的不进行基数调整。

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

(一)职工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为职工个人的月缴存额。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个人的月缴

存额相同,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二)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在发放工资之日起五日内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三)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均计算到元,元以下金额四舍五入(合计数值应为偶数)。

(四)各单位应按相关政策规定准确计算填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数据,在核定职工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对本人缴存额有异议,单位有义务依照相关政策做出解释,违反相关政策规定中心将有权按有关法规开展调查并责成单位予以纠正,以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准确无误。

五、单位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程序

(一)缴存基数调整的方式

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将采取单位拷取、报送Excel电子文档和纸式表格的方式进行调整。

(二)缴存基数调整的操作程序

1、调整住房公积金基数的单位,先到所属分中心、管理部下载拷取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信息数据,按要求进行填写和调整。

2、单位基数调整要满足:缴存基数×缴交比例×2=缴交额的等式平衡关系。

3、单位在基数调整过程中,将职工姓名和身份证这两个项目设为不修改项,但要对已经存在的职工姓名与身份证号进行认真核对,如发现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与中心所卸数据不符的,应及时通知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复印件及填写好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到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审核修改。

4、《住房公积金条例》明确规定:每个职工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对单位职工存在二个账户或多个账户的缴存户,望各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人员尽快到所辖区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管理部办理账户合并手续,以免影响基数调整工作。

5、基数调整中各单位填写的信息要准确全面,不得出现漏填的情况。

6、基数调整中,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下限)和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上限)的规定,对违反规定并拒不纠正的将不予调整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

7、单位在调整基数工作进行的同时,应对以前年度欠缴进行清理,该补缴的应及时补缴,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gr/416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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