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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时间:2018-12-02   来源:自我鉴定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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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林业局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进一步健全完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强化领导干部自我约束意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五个方面’’的作风建设和“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建设,结合近几年我院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对象和范围

医院科级领导干部。

二、报告事项.

1、本人、配偶或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主持或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嫁娶等事宜情况

3、本人、子女与外国(境)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出境读书或定居的情况。

4、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出境和在境外活动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受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及处理的情况。

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

7、配偶、子女和近亲属(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就业、工作变动情况。

8、本人经济上、生活作风上可能引起群众误解的情况。

9、按照有关规定本人认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报告的时限和方式

领导干部个人发生重大事项的,要一事一报,即时即报,特殊情况在事项发生后15日内及时书面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登记表》经本单位党组织审核,由党组织负责人(涉及负责人的,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县纪委干部管理室。

四、具体要求

1、领导干部要增强自觉报告的意识。当个人发生重大事项时,要及

时将具体事项以书面形式详实上报;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报告的,应说明原因,并及时补报。【林业局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党支部要严格审核把关。要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报告的内容要严格进行审核把关,经核实后及时上报。

3、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以保密。上级党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4、有事项发生的领导干部要在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列入述职述廉报告内容, 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二篇:林业局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局领导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操办的本人及子女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局党组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

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五、人口计生局党组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七、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人口计生局党组、纪检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八、人口计生局党组及纪检组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把领导干部报告的情况向纪委、纪委报告情况。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彬县人口计生局党组

2014年3月

第三篇:林业局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村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G)

xxx区xxx乡村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及时了解和掌握村干部个人工作、生活等方面的重大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报告对象

现任村“三委”班子主要领导: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监委主任。

二、报告事项

1、本人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损失的; 2、本人、配偶及子女出国(境)定居、探亲、考察、旅游、自费留学;

3、本人及家庭成员买卖、出租、调换、修建房子和转让宅基地、耕地和林地的;

4、本人及家庭成员收受礼金、礼券、有价证券、信用卡等; 5、本人及家庭成员接受数额较大的馈赠、继承遗产等; 6、本人及家庭成员入股经商办企业或买卖股票的; 7、子女上大、中专院校读书的;

8、家庭成员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民事纠纷的; 9、本人一年来的收入情况;

10、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的情况; 11、本人及家庭成员生日寿辰的庆贺活动; 12、本人认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它重大事项。

三、报告方式

凡有上述情况的村干部,必须在村党支部内通报情况,并填报《村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和《村干部个人收入申请表》,并将报告表申报表报备乡纪委。

四、报告要求

每一位村干部都要认真执行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填报一次,实事求是地报告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检查。属于可预见的,要事前报告,属于不可预见的,事后必须及时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月。

五、报告的监督检查

接受和配合乡纪委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报告情况要进行认真登记、归档。对无故不报或虚报、假报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构成违纪又不如实报告的要从重处理;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列为村班子民主生活会自我检查和工作述职的内容。

【林业局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1、补浪河乡村干部 年度收入情况表 2、补浪河乡村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附表1

补浪河乡村干部 年度收入情况表

附表2

补浪河乡村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第四篇:林业局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中共高唐县委党校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领导干部包括:

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接受、上交直接管理或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和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与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公、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本人婚姻变化情况;

(五)本人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购买、营建住房的情况;

(六)本人及配偶、本人和配偶的父母、子女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八)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九)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十)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领导干部发生本制度第二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一事一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在特殊原因消除后7个工作日内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集中报告一次上年度本制度第二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属于漏报的应当予以补报。

第五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材料由党组织转交到县纪委党风廉政室和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所在单位党组织应认真做好记载。

第六条 对个人报告的内容应当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内容,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必要时,领导干部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重大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七条 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或不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八条 领导干部执行报告制度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篇:林业局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的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确保董事长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并妥善处置,特制定本制度,请公司每个人严格遵照执行。

一、 重大事项包括:

(一)对外事项

1、各有关部门、人员来公司指导工作、洽谈业务。

2、需要外出或前往其它部门以及事务办理情况。

3、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

4、联络接待中,人员财物的支配。

5、涉及公司工作或形象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内部事项

1、影响生产经营、安全环保和工作秩序有序进行等方面所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失误、问题、隐患。【林业局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重大经营决策、技术改造、大宗采购行为。

3、财务收支情况、大宗借贷款项、公司融资及大宗信贷业务。

【林业局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4、主要工作人员的聘用、任免、待遇、奖惩、辞退等情况。

5、各部门月度分析,即每月28日上报当月工作完成情况分析及下个月工作安排;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以及下一步工作思路和计划。

6、省、市、区各部门以及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领导任职的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发来的信件、通知、邀请函、邮件等。

7、影响公司工作或形象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要求

上述情况发生后,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拖延。

1、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分三种:当面报告、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

2、重大事项报告要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要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事后将办理情况向董事长进行书面或口头汇报。

3、重大突发事件、紧急问题,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和各个主管领导。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4、属事前报告的,报告内容应包括该事项拟发生的时间、内容、申报事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属事后报告的,报告内容应报告该事项发生的时间、经过、结果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三、责任追究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必须按制度要求及时报告董事长,凡重大事项出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漏报或扩大(缩小)事态进行虚报以及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的,一经查实,将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四、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五、附件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表》

第六篇:林业局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年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所属年度: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必须由本人亲自填写一式两份,未发生的在备注栏内填无,并分别报人事、纪检监察部门

第七篇:林业局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林业局领导班子“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林业局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县林业局领导班子“三重一大”集体 决策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 “三重一大”制度(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切实加强对权力的民主监督与制约,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集体研究决策制度。

一、“三重一大”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涉及我局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执行;

2、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3、局机关工作规则、各项工作制度的制定和调整;

4、围绕中心工作的重要工作思路和重要举措;

5、单位年度总体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任务的确定;

6、局机关财务年度决算、预算的申报和调整;

7、年度评比及奖惩等相关事项

8、党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

9、 机构设置、岗位职责、中层干部岗位竞争、人事变动等事项;

10、其它需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中层干部竞争上岗的任免;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大宗物资及办公设备的采购;

2、经上级批准的重大或集体考察学习活动项目经费的支出;

3、重大项目投资考察的接待支出。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单项支出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资金款项。

二、“三重一大”问题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的机制和分工

实行局长负责制,通过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

项。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出席局长办公会的人员为局领导班子成员。

(三)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局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经过民主程序讨论共同决策。

中层以上干部的任免,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重一大”事项,在会议决策之前,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

三、集体决策规则

1、“三重一大”问题集体决策,要有计划地进行,无特殊情况,不讨论临时动议议题。

2、决策前要根据工作计划,做好调研、论证、相关法律咨询和必要的事前审计;

3、决策时要集体讨论、各抒己见、集思广益、少数服从多数、民主集中;

4、决策后有重大事项的项目负责人安排专人负责集体决策的落实、总结、局办公室负责催促、监督和检查。

5、“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集体决策的程序

1、相关科、室提交需要领导班子研究决策的事项的相应计划、调研和专家论证报告等书面材料。

2、经班子主要领导审阅后,根据事项性质和轻重缓急程度,按照相应决策范围,列入决策计划。

3、在不同的决策范围内,经集体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

4、正式发文,付诸实施。

5、年终,根据“三重一大”问题的性质,在局机关大会上通报落实情况

五、责任追究

(一)“三重一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体、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经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挽回的;

5、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于不执行或不能按要求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规定,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视情节及损失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fw/509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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