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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职员工作职责

时间:2018-11-30   来源:工作计划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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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民政局职员工作职责

社会救助工作职责

一、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标准,并负责标准的调整和上报备案工作;

三、编制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的资金需求计划,负责资金的发放和监管;

四、负责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对象待遇的审核、审批工作,核发保障金及有关证件;

五、指导、督促、检查各镇、园区、居委会的相关工作;

六、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和向上级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受理公众有关事项的咨询与投诉,查处举报、投诉事项,负责行政复议工作;

八、负责有关数据的统计汇总和档案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县各镇、园区、村(居)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办事流程

城乡医疗救助办理流程

一、申请:个人申请或村(居)民组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审:村(居)代表会议对申请人提出救助进行评议、公示后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三、审核:镇政府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重点调查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然后在镇政务公开栏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备案表》报民政局。

四、建档:经镇政府核实后救助户应提供:1、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住院病历、正式发票(医保或农合证明)原件、复印件。村(居)委会将有关材料按照一户一档整理报送镇政府。

五、审批、发放:民政局对镇上报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享受救助条件的及时审批,并将救助花名册转县财政局打卡发放。

城乡低保办理流程

一、申报受理

农村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1320元(城镇月人均收入低于290元),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低保救助: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者(已享受五保供养和孤儿救助的不纳入此保障范围);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残、因病、因灾丧失劳动能力者;因意外事故或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且生活标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由户主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加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书面申请。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低保救助范围之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劳动游手好闲的;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依法具有赡(扶、抚)养关系、且法定赡(扶、抚)养人有赡(扶、抚)养能力,但未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申报程序

1、村(居)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及时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进行入户调查,并认真做好调查记录(包括调查时间、调查情况、调查人签字等),如实填写《低保家庭入户调查表》。

2、入户调查结束后,村委会主任应及时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以低保标准和申请人家庭收入、实际生活水平、贫困原因为主要依据进行民主评议,并做好《评议记录》(包括评议时间、参加人员、评议意见和结果等)。

3、民主评议后,张榜公示7天(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及民主评议意见等)。

4、民主评议和公示无异议后,村委会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盖章,连同申请人的其他证明材料报办事处,办事处书记签字盖章后,将申报资料等报镇民政办。

5、镇接到村(居)上报材料后,及时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状况按照20%的比例入户调查核实,并认真做好调查记录(包括调查时间、调查情况、调查人签字等),如实填写《低保家庭入户调查表》。调查核实后,镇由分管领导组织召开城乡低保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低保条件进行集体研究,并做好《会议记录》(包括时间、参加人员、意见和结果等)。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后,连同申请人的其他证明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

6、民政局接到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对上报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抽查,并进行第三榜公示,在1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社会救助股首问负责制度

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首问负责制度适用于低保办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 首问人是指在本系统范围内第一个接待来电、来访、来信、来函或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询问的工作人员。首问人负有首次接待的责任,在处理过程中必须作出的热情周到、认真负责的反应,不履行首次接待负责将受到追究处罚的制度。

第三条 首问负责制度按“首问负责,对口接待”的原则进行。

(一)办事人提出的办理事项,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首问人应当及时(在规定办结时限内)办理或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热情耐心地解答对方的询问。

(二)办事人提出的办理事项,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的,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但有关责任人不在或联系不上的,首问人应当将办事人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内容、留言等负责转交责任人或本部门负责人。责任人应尽快与办事人联系。

(三)办事人提出的办理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但属于本系统职责范围内的,首问人应主动告知办事人与何部门联系,并为对方联系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联系不上的,应告知相应的联系方式。

(四)办事人提出的办理事项,不属于本局系统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四条 首问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不得敷衍、应付、推诿。

第五条 首问负责制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部门工作职能和办事程序,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各部门的基本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办事人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水

平,做到内增素质,外树形象。

社会救助股离岗告示制度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服务意识,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社会救助全体职员必须严格遵守机关作息时间,工作期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自离岗、串岗。确有特殊事由,需离开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的,必须履行离岗告示手续,具体说明离岗事由、时间及到岗时间。

二、股室工作人员临时离岗在30分钟以上、半天以内的,必须向股室负责人汇报,经股室负责人批准后离岗;股室负责人离岗在半天以内的,需向股室其他工作人员告知。

三、股室工作人员离岗在一天以上(含一天)的,按《民政局考勤制度》办理请假手续,并告知办公室。

四、股室工作人员因公同时离岗的,必须告知低保办及相邻科室,并在办公室门外醒目位置张贴离岗告示,标示离岗事由、到岗时间、联系方式等,提醒服务对象。同时所有离岗人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并按时归岗。

五、工作人员离岗在一天以上的,必须按“同岗替代制”确定代为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员,禁止因工作人员离岗导致工作流程中断,影响群众办事。

社会救助股同岗替代制度

为保证社会救助股工作岗位的连续性,当相关人员因故缺岗时,按下列办法进行同岗替代:

一、同岗替代人员必须以熟悉和知晓缺岗工作业务,能独立完成工作为前提。反之,不得进行同岗替代。

二、承担对外服务或管理岗位工作缺岗时,由熟悉该岗位业务的工作人员替代。

三、任何岗位在缺岗前,应向替代人员作好有关工作、相关资料、手续上的交待,不得因缺岗而影响本局各项正常工作的开展。

四、同岗替代人员对替岗期间的工作负责。

五、同岗替代前,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并在办公室备案。

六、为保证社会救助股各工作岗位的连续性,当相关人员因故缺岗时,按下列办法进行同岗替代:

(一)城市低保工作:A岗 王效雷;B岗 侯伟丽;

(二)农村低保工作:A岗 侯伟丽;B岗 朱文君;

【民政局职员工作职责】

(三)城乡医疗救助工作:A岗 朱文君;B岗 侯伟丽;

(四)临时救助工作:A岗 王效雷;B岗 朱文君。

砀山县医疗救助工作岗位责任制

为认真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明确各级工作责任,现根据《砀山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岗位责任制。

一、村(居)委会的职责

1、受理个人申请及初审工作;

2、负责张榜公示工作。

二、镇(园区)的职责

1、可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2、做好入户调查、政策宣传和资料审核上报工作;

3、按照规定做好门诊救助和小额临时医疗救助工作;

4、负责指导村(居)委会认真做好张榜公示工作;

5、认真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6、认真做好医疗救助对象相关档案管理工作。

三、县民政局的职责

1、制定城乡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做好与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

2、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

3、开展好医疗救助、二次救助、门诊救助、临时救助等工作;

4、认真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5、认真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档案管理工作,按户建档,资料齐全,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

6、按规定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7、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社会救助股内部管理制度

一、要服从领导,遵守局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

二、坚持局统一的学习和会议制度,集体学习时要按局的统一要求,认真做好学习记录。

三、坚持请示报告制度,对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要认真办理,对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事后要汇报办理结果。

四、办事要讲究工作效率,严格按规定期限办理,对申请办理低保的群众要及时安排人员入户调查,按照调查、审核、公示的工作程序办理。

五、要保持良好的办公秩序,上班时间禁止随便串岗聊天,上班时间不得办私事、干私活。

六、要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并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七、要保持办公室内的整洁,公共卫生区要经常打扫,严格正规着装,做到整齐、整洁、文明大方。

社会救助股服务承诺

一、工作职责

1、起草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地方性政策,制定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低保和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政策宣传工作;

2、编制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年度资金需求计划,负责本县城乡低保资金和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

3、指导、监督、检查各镇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4、负责对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工作的协调,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统计汇总、档案管理和信息计算机网络管理;

6、负责城乡低保待遇和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申请的审核、审批工作。

7、受理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的咨询、投诉和信访接待工作。

二、 承诺事项

1、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工作政策法规;

2、提高办事效率,对各镇上报的符合条件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申请在10日内办理完相关审核审批手续;

3、工作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吃、拿、卡、要;

4、热情接待群众来访,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民政局职员工作职责】

5、咨询电话:8096261

监督电话:8096256

城乡低保入户调查制度与问责办法

1、对申请要求办理低保的家庭,必须入户调查;

2、入户调查实行“谁入户、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首问责任制;

3、入户调查时必须由两名以上调查员同时在场;

4、调查员需详细了解低保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调查记录由调查员签字后报低保评议、评审小组;

5、负责入户调查的工作人员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主动出示工作证;

6、低保调查员不得对申请人透露调查结论,也不得当场表态承诺;

7、不准以任何形式收取被调查人的钱物及赠品;

8、低保员调查、审核不负责任,错办低保或为申请人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低保的,发现一次,给予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发现二次,给予解聘;

9、低保对象核消低保,凭调查报告经审核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并保存档案。

农村低保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和完善农村低保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促进农村低保工作廉洁、高效、公正透明,根据《砀山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农村低保工作实行镇(园区)政府负责制,各镇(园区)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包村干部及村干部村级负责。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宣传和解释有关农村低保政策及管理规定。

(二)负责辖区内农村低保对象的咨询、申办、家庭收入的审核工作。

(三)严格按照规定填报农村低工作有关表格,经镇(园区)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县民政局,严禁虚报、瞒报。

(四)及时准确掌握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做好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动态管理工作。

(五)严格把关,认真确定农村低保对象,做到不错保、不漏保。

第二篇:民政局职员工作职责

民政局工作规则

洱市民政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能,保证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普洱市政府工作规则》、《国家公务员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普洱市民政局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决定,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能,保证政令畅通;恪尽职守、勤政务实,令行禁止;依法行政,清正廉洁,讲求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全市工作服务,为重点工作服务,为中心工作服务。

第三条 民政局工作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组织进行。局党组作出的决定,通过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贯彻执行。

第四条 转变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第五条 局机关各科(室)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各科室之间要团结干事,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及时反馈信息,切实贯彻落实上级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六条 局直属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处理好与局机关的关系,配合做好民政管理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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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以鼓励先进,表彰先进,有效搞活内部管理机制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行之有效的奖惩管理办法。在工作中全面推行量化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局机关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工作认真负责,对民政事业的改革、发展和建设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工作不认真、不负责,完不成领导交办的任务,以及工作纪律松驰,工作出现严重失误的要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性质严重的,还要追究党政纪律责任。不断加强法制建设,加强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勤政廉政建设,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第八条 普洱市民政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和主持全面工作。重大事项提请局长办公会和局务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代表本局参加对外活动。局长离开本市时,应指定一名副局长主持工作。

第十条 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局机关日常事务工作。局机关各科长负责本科(室)的工作,在本科(室)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局直属机构行政一把手负责本单位的工作。局明确由科(室)负责的工作,由其主要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市民政工 - 2 -

作发展战略,编制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主管并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调查、核实、掌握和上报灾情,申报、管理、分配市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接收和分配市内外救灾捐赠款物并开展救助捐赠活动,指导灾区生产自救,组织实施减灾规划。

第十三条 主管社会救济工作。负责全市五保户供养工作,指导城乡集体、个体办敬老院,负责城乡困难户定期救济、临时救济和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负责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的救济以及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等。

第十四条 主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调查、核实城市贫困群体的经济收入,实施城市“三无人员”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及失业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分配和监督管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十五条 主管社会福利。制定并组织实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市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负责社区建设工作,指导县(区)乡镇建立和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指导残疾人权益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监督实施残疾人就业和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指导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星光计划”;对城乡社会福利生产进行宏观管理;主管全区社会福利彩票的发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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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主管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负责全市双拥日常工作,按上级业务部门制定的标准和办法组织实施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优待抚恤。

第十七条 主管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士官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指导全市的军供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点)的全面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负责指导全市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村民自治和村务公开等村民自治活动。落实村民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依法管理。

第十九条 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县(区)、乡(镇)行政区划工作,承办县、自治县、区、乡(镇)、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更名和区域变更的审核、申报工作。

第二十条 主管地名工作。负责国家规定的对有关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申报;推广标准地名,指导全市地名工作。主管勘界,建立行政界线档案,调处行政边界争议。

第二十一条 主管社团即民间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性社团及在我市的省属单位组建社团的审批、登记、管理和年检工作,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工作,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县(区)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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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主管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和公墓地的建设管理;指导全区的社会救助工作;负责普洱城区流浪乞讨及“三无人员”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指导全市民政干部业务培训;负责市内民政干部的表彰奖励工作;指导全市民政系统的职工队伍建设和基层民政组织建设;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导全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第二十四条 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云南省民政厅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科室工作主要职责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办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有关事务,负责局机关后勤工作;负责局机关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职改、劳动工资及机构、编制工作;调整研究并督促、指导民政工作政策法规的实施;负责局机关各科室草拟文件的审核及综合性文件的草拟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信息、信访、保密、基建、值班、保卫、办公自动化等工作;指导全市民政系统的职工队伍建设和基层民政组织建设;负责局机关的政治业务学习,组织市内开展基层组织的争先创优和表彰先进工作,研制全市民政系统的教育发展规划,当好局领导的参谋和助手;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财务、局机关行政财务 - 5 -

第三篇:民政局职员工作职责

民政职责

育塅乡民政所职责:\

优抚对象抚恤金发放、困难对象救灾救济、医疗临时救济、低保对象、五保对象的申检、老年人证认证等。

第四篇:民政局职员工作职责

石嘴山市民政局岗位职责

区划地名

1、负责全市乡镇建制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变更的审核申报工作。

2、负责我市与毗邻行政区域边界勘察、协商、报批工作,协调和指导全市行政区域边界勘界工作。

3、承办边界争议调处工作。

4、研究提出我市地名管理意见,制定全市地名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5、负责全市地名命名、更名审核工作。

6、负责标准地名的发布,检查、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推广地名标牌国家标准。

7、负责全市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调查、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编辑地名图、录、志及其它区划地名类书刊。

8、建立和管理地名档案、资料和地名信息系统,负责本市地名

信息发布,开展咨询服务。【民政局职员工作职责】

9、完成局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城市低保科

1、组织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监督检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适时提出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意见和建议。

2、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制定我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并组织各县区实施;

3、监督指导各县区低保资金的落实和发放情况。

4、做好低保政策的宣传工作,使城市居民了解低保政策;

5、积极协助各县区民政局、街道居委会做好低保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6、完成局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社会福利科

1、负责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提出抗灾救灾方案,规范和完善救灾救济制度。

2、负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不断完善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督促各县区做好农村低保工作,做好农村医疗、教育、住房等救助工作。

3、指导县区做好农村敬老院建设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4、负责接收救灾救济金和拨发救灾款物,做好救灾仓库及救灾物资的管理。

5、承担国内外对市级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检查和监督县区救灾和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

6、做好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工作,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7、开展慈善活动,拓宽慈善救助渠道,提高慈善救灾救助能力。

8、完成局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优抚安置科

1、负责现役军人(含武警)、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和烈军属的抚恤优待补助,参战及军事备战训练民兵、民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

2、负责抚恤、优待政策、法规、抚恤标准的落实,审核提请市政府上报自治区政府批准革命烈士,做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

3、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组织开展争创双拥模范城、县活动。

4、负责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和管理服务工作。

5、完成局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人员职责

科室负责人

1、在分管副局长领导下主持本科室全面工作,提出本科室涉及业务的全局性规划、计划、意见及科室工作计划、措施和办法,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2、向分管副局长负责汇报工作。

3、制定本科室岗位责任制,对本科室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平时考评。

4、带头做好科室业务工作,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和纪律,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带领科室人员完成工作任务。

5、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文档管理员

1、做好本局文档的收集、整理、分类、保管工作。

2、承办各类收文、登记、立卷、归档和保管使用工作。

3、负责各类文件的分发传阅、收集工作。

4、严格执行文档借阅制度。本局各科室查阅,应由科室负责人

第五篇:民政局职员工作职责

某街道办事处民政科职责

附件1: 部门职责登记

**街道办事处(盖章)

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填报人:王爱军 填报时间:2015年3月20 联系电话:86953776

附件2:【民政局职员工作职责】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街道办事处民政科(盖章)

附件3: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街道办事处民政科(盖章)【民政局职员工作职责】

附件4: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公共保障房审核)

**街道办事处民政科(盖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街道办事处民政科各社区居委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申请、享受公共保障房家庭进行动态管理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组织自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自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社区居委会自查核实,办事处进行初步审核。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虚报、瞒报、伪造的立即取消保障资格。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

**街道办事处民政科(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街道办事处民政科及各社区居委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进行动态管理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组织自查、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民政科与社区居委会自查、抽查相结合。 五、监督检查程序

社区居委会自查核实,民政科进行复审。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虚报、瞒报、伪造的立即取消保障资格。

第六篇:民政局职员工作职责

上海市民政局局属单位及主要职责

局属单位及主要职责

上海市社会福利中心

上海市社会福利中心是上海市民政局所属的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对市属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人、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并进行业务管理、指导和监督。竭诚向社会提供各项福利服务,推广老年人及残疾人专用康复器材,开展社会福利合作与交流。

地址::宛平南路465号

电话:64875252总机

上海市儿童福利院

上海市儿童福利院是上海市民政局所属的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为孤残儿童提供照料、特殊教育、医疗、康复、国内外收养、家庭寄养等服务。同时,还为社会上有家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等服务,包括:自闭症儿童康复训练、脑瘫儿童康复训练、聋儿听力语言康复训练、为残疾儿童家长提供社区指导、培训等服务。

地址:闵行区中春路9977号

电话:54478198总机

上海市第一社会福利院

上海市第一社会福利院是上海市民政局所属的事业单位,位于徐汇区,交通便捷、服务设施完善、医疗设备先进。福利院经改扩建后已成为向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提供职业培训,进行教学实习的示范性老年福利院,曾获上海市文明单位、上海市“开拓老龄事业”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作为上海市民政局的外事接待单位,以其优雅舒适的内外环境、优质完善的服务已成为上海市市级福利院的代表,展现了上海市机构养老服务的发展水平。主要职能是:为退(离)休孤老及部分有家自费寄养老人提供照料、娱乐、康复和医疗等服务。

地址:宛平南路465号

电话:64388773

上海市第二社会福利院

上海市第二社会福利院是上海市民政局所属的事业单位,2004年改造完成的福利院位于本市崇明岛港沿镇,环境美观大方、设施完备。主要职能是:为成年孤残人员和社会老人等提供照料、娱乐、康复和医疗等服务。

地址:崇明县港沿镇骏马村1718号

电话:59461357 39420040

邮编:202158 邮编:200032 邮编:201101 邮编:200032

上海市第三社会福利院

上海市第三社会福利院是上海市民政局所属的事业单位,附设上海民政老年医院,内设失智老人照料中心。主要职能是:为社会孤老、退休孤老、有家寄养老人提供照料、娱乐、康复和医疗等服务。

地址:宝山区漠河路655号

电话:36213332

上海市第四社会福利院

上海市第四社会福利院是上海市民政局所属的事业单位,位于本市松江城内,历史悠久。主要职能是:为社会孤老、退休孤老、有家寄养老人提供照料、娱乐、康复和医疗等服务。

地址:松江区松汇西路1172号

电话:57822397

上海市民政第一精神卫生中心

上海市民政第一精神卫生中心是上海市民政局所属的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为“三无对象”及社区中的男性慢性精神病患者、老年痴呆和其他各类痴呆人员提供收、治、教、工、娱、疗、康复等服务。按国家规定享受福利事业单位优惠政策,并被列入上海市医疗保险约定医疗机构。医疗设施齐全先进,在病人住院期间,以药物、心理、康复治疗相结合,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体康复和个体康复活动,对延缓精神病人功能退缩与保留残存功能起到了积极作用。

地址:闵行区中春路9999号

电话:64201320

上海市民政第二精神卫生中心

上海市民政第二精神卫生中心是上海市民政局所属的事业单位,位于本市浦东新区。主要职能是:为“三无对象”及社区中慢性精神病患者、老年痴呆和其他各类痴呆人员提供收、治、教、工、娱、疗、康复等服务。按国家规定享受福利事业单位优惠政策,并被列入上海市医疗保险约定医疗机构。医疗设施齐全先进,在病人住院期间,以药物、心理、康复治疗相结合,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体康复和个体康复活动,对延缓精神病人功能退缩与保留残存功能起到了积极作用。

地址:浦东新区川周公路2607号

电话:68139518

邮编:201319 邮编:201105 邮编:201600 邮编:201900

上海市民政第三精神卫生中心

上海市民政第三精神卫生中心是上海市民政局所属的事业单位,位于本市闸北区。主要职能是:为“三无对象”及社区慢性精神病患者、老年痴呆和其他各类痴呆人员提供收、治、工、娱、疗、康复等服务。并被列入上海市医疗保险约定医疗机构。医疗设施齐全先进,在病人住院期间,以药物、心理、康复治疗相结合,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体康复和个体康复活动,对延缓精神病人功能退缩与保留残存功能起到了积极作用。

地址:闸北区闻喜路590号

电话:56911364

上海市荣誉军人疗养院

上海市荣誉军人疗养院是上海市民政局所属的事业单位,是上海唯一一家为革命伤残军人提供长期休养服务的优抚事业单位,也是市优抚“光荣之家”。主要职能是:接收在乡、在职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入院长期休养,承担安置全市烈属孤老入院养老工作,并且不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到各区巡回医疗,为伤残军人和重点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和帮助。根据社会发展需要,2003年起,疗养院面向全市重点对象,推出短期疗养活动,根据上海市民政局优抚处的计划,分批提供短期疗养活动服务。

地址:沪闵路309号

电话:64355286总机

上海市黄山干部疗养院

上海市黄山干部疗养院是上海市民政局所属的事业单位,位于安徽省黄山市。主要职能是:为社会各界人士提供疗休养服务。2001年9月,上海市市政府实事工程——“千名健康老人游黄山”活动的启动至今,已接待近3000名健康老人,参与该项目的离退休老人均可享受300元的政府补贴,此活动目前仍在进行中。该院还陆续启动了“温馨之家”、荣誉军人疗养等项目,以其优美的环境、优良的秩序和优质的服务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地址:黄山市黄山区谭家桥

电话:0559-8511810总机 邮编:242707 邮编:200240 邮编:200435

上海市黄山老年疗养院(上海办事处)地址:番禺路617弄1号308室

电话:021-62809261

上海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

上海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是上海市民政局所属的事业单位,内设保健站。主要职能是:负责接收上海市区域内经体检或救治后各项身体指标符合验收标准的弃儿(疑似),为其提供生活照料和特殊教育并协助公安部门查找和确认其身份,是全国首家接收弃儿(疑似)临邮编:200052

时照料的儿童福利机构。

地址:卢湾区蒙自路430号

电话:53019750

上海市老龄事业发展中心

上海市老龄事业发展中心是上海市民政局所属的从事老龄工作的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对上海市老龄科学研究中心、上海市老年人法律服务中心、上海老年对外交流中心等市属老龄事业单位的人财物实行管理。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组织开展老年活动,开展有关老龄工作的调查研究,承担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有关老龄工作任务。

地址:黄浦区中山南路1088号3楼

电话:63699606总机

上海市老龄科学研究中心

上海市老龄科学研究中心是上海市民政局所属的专门从事老龄问题研究的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致力于老龄化社会的老龄问题和老年科学的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探索人口老龄化出现的新问题,寻找解决问题的新方法,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老龄化对策措施和深入开展老龄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和对策建议。其职能定位是:老龄问题的科学研究中心、老龄问题的综合信息中心、老龄科研的联络和研修中心。

地址:黄浦区中山南路1088号3楼

电话:63680066总机

上海老年对外交流中心

上海老年对外交流中心是上海市民政局所属的从事老年人国际、国内交流的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组织老年人在经济、文化、科技、人才、医疗体育卫生、福利事业等方面的交流和培训,以及提供有关的劳务服务。

地址:黄浦区中山南路1088号3楼

电话:63699606总机

上海市老年人法律服务中心

上海市老年人法律服务中心是上海市民政局所属的事业单位,是依据《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规定设立的,为本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门机构。主要职能是:接待、处理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的来信、来访、来电,提供免费法律、政策咨询,解答有关信息;接受老年人委托,代写法律文书、开展非诉讼调解、提供公民代理;对本市邮编:200011 邮编:200011 邮编:200011 邮编:200023

各区县老年维权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等。

地址:汉中路8号8楼

电话:63179900

上海老年报社

上海老年报社是上海市民政局所属的事业单位。上海老年报是面向老年人群,为从事老龄工作、关心老龄社会的各界提供信息和政策服务的,集知识性、趣味性和新闻、服务、休闲于一体的综合性的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1986年创刊,主要栏目有:新闻要闻、社会经纬、退休广场、读者之友、人生百味、文化生活、休闲园地、健康养生、旅游、科普等。 地 址

地址:新华路272弄14号

电话:62817123/62805473/62805481

上海市民政局信息研究中心

上海市民政局信息研究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在上海市民政局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制定上海民政信息化建设各类技术标准和规范,指导各区县民政局、局直属单位开展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三级民政信息网络平台的建设、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负责上海民政系统信息安全保密工作;具体承担民政应用系统建设的用户需求分析、技术方案制定、项目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负责开展民政信息研究,跟踪国内外民政事业及其相关领域理论和实践发展的最新动态,整合民政信息资源开展数据统计分析工作,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具体承担市民政局内、外两个网站编辑部的日常工作。

地址:江西中路215号

电话:63232222(总机转)

上海市社会福利国际交流中心

上海市社会福利国际交流中心是上海市民政局所属的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从事下述领域的国际交流和沪港澳台交流工作:社会救助、备灾救灾、社会福利事业、社会福利企业、优待抚恤、双退安置、老龄工作、福利彩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社区服务、社会组织发展管理、社会工作、婚姻收养管理、慈善事业、自愿服务、殡葬管理和服务、行政区划等。中心旨在通过对外交流,引进国(境)外的先进理念、经验、模式和做法,展示上海民政事业取得的进步和成绩,推动民政领域的国际合作和沪港澳台合作,为上海建设现代民政做贡献。

地址:黄浦区江西中路215号151室

电话:63293147 邮编:200002 邮编:200002 邮编:200052 邮编:20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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