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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时间:2018-09-30   来源:实习报告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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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第一篇_公安部调整火灾等级标准

公安部调整火灾等级标准

6月26日,公安部下发了《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贯彻执行国务院4月6日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按照要求做好有关火灾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经部领导批准,对火灾等级标准作以调整。

新的火灾等级标准将火灾等级增加为四个等级,由原来的特大火灾、重大火灾、一般火灾三个等级调整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火灾的等级标准分别为: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新的火灾等级标准从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火灾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第二篇_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规定

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接处警调度工作,强化灾情预判能力,提升接警调度针对性和科学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是指根据灾害事故的严重程度及影响进行定级,并作为等级调派的依据。

等级调派是指按照不同灾害事故类型,结合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编制不同级别的调派方案,作为灾情处置力量调派的依据。等级调派方案应由集中受理火警的总队、支队统一制定。

第三条 火警分级

火警划分为一、二、三、四、五级,一级最低,五级最高。分别用绿色、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一级(绿色):

1、无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小的普通建筑火警。

3、带电设备/线路、其它类火警。

(二)二级(蓝色):

1、有较少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大的普通建筑火警。

3、燃烧面积较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4、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一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

火警。

(三)三级(黄色):

1、有少量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3、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二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四)四级(橙色):

1、有较多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较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3、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三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五)五级(红色):

1、有大量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2、燃烧面积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3、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四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第四条 应急救援分级

应急救援划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最低,四级最高。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一级(蓝色):

- 2 -

1、无人员伤亡或被困的应急救援。

2、灾情危害程度较小,在短时间内能及时排除的小型建筑物倒塌事故、损害较轻的交通事故、一般性自然灾害、一般性群众遇险、群众求助、其他救助等。

(二)二级(黄色):

1、有较少人员伤亡或被困的应急救援。

2、灾情危害程度小,在短时间内难以排除的少量危险化学品泄漏、较严重的交通事故、较大型建筑物倒塌事故、小面积爆炸事故、小规模公共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和群众遇险等。

3、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一级应急救援到场力量不能控制的灾情。

(三)三级(橙色):

1、有少量人员伤亡或被困的应急救援。

2、灾情危害程度较大,处置难度较大,在短时间内难以排除的重大交通事故、大型建筑物倒塌、较大规模公共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群众遇险以及大量危险化学品泄漏,对人员、财产威胁严重或可能出现二次污染等情况特殊、灾情严重的灾害事故。

3、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二级应急救援到场力量不能控制的灾情。

(四)四级(红色):

1、有较多人员伤亡或被困的应急救援。

2、灾情危害程度大,处置难度大的危险化学品泄漏、毒气扩散,大量建构筑物发生倒塌,特大爆炸事故,恐怖事件,严重自

- 3 -

然灾害等。

3、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三级应急救援到场力量不能控制的灾情。

第五条 火警升级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火警等级一般应自动升高一级:

1、重大节日、重要政治活动期间或发生在政治敏感区域、重要地区的火警。

2、风力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冰冻严寒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发生的火警。

3、22时至次日凌晨6时发生的火警。

4、报告同一地点火警的电话持续增多,成灾迹象明显的火警。

5、其他情况认为需要升级的火警。

第六条 应急救援升级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急救援等级一般应自动升高一级:

1、重大节日、重要政治活动期间或发生在政治敏感区域、重要地区的应急救援。

2、22时至次日凌晨6时发生的应急救援。

3、报告同一地点灾情的电话持续增多,成灾迹象明显的应急救援。

4、其他情况认为需要升级的应急救援。

第七条 火警和应急救援定级

1、火警和应急救援定级由接警调度员根据灾害危险情况,在充分考虑火警和应急救援升级因素的基础上,对照火警和应急救

- 4 -

援分级标准,准确做出判断,确定火警和应急救援等级。

2、各级指挥员到场后,根据现场侦察和灾害发展情况,确定是否需要提高火警和应急救援等级。当需要提高等级时,经现场最高指挥员批准,及时向参战官兵发布提升等级的命令,并通知指挥中心提升火警和应急救援等级。

3、接警调度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逐步实行持证上岗。

4、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确定后,等级只能提升,不可降低。

第八条 加强第一出动要素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考虑增加出动消防车数量,加强第一出动力量:

1、缺水地区的火警。

2、地点距离消防队(站)较远的火警和应急救援。

3、新老兵交替、战斗力量薄弱时的火警和应急救援。

4、对周边建筑有较大影响,容易蔓延发展的火警。

5、城市交通拥堵地区(时段)的火警和应急救援。

6、辖区中队缺少应对此类火警和应急救援有效装备的警情。

7、其他情况需要加强第一出动的火警和应急救援。

第九条 各总队、支队可结合本地实际,在不改变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的基础上,补充或进一步细化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内容,每半年应对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内容修订一次,并结合修订内容及时对等级调派方案进行调整。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中接警的直辖市消防总队、各消防 - 5 -

火灾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第三篇_事故分类及分级标准

事故分类及分级标准

一、事故分类:

事故按发生性质分为职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生产事故、设备事故。

1、职工伤亡事故:职工工作时间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2、交通事故:指企业所属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3、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4、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生产事故:由于违章指挥,或者违反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减)产,以及跑、冒、漏、串物料的事故。

6、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设备、动力、电讯、仪表(器)、容器、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事故分级

1、职工伤亡事故等级划分:

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轻微事故:①一次轻伤1至2人。 ②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本数,以下同)

(2)一般事故:①一次轻伤3至10人。 ②一次重伤1至2人。 ③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至30万元以下。

(3)重大事故: ①一次轻伤11人以上(含本数,以下同)。 ②一次重伤3至10人。 ③一次死亡1至2人。 ④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

(4)特大事故: ①一次重伤11人以上。 ②一次死亡3人以上。 ③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2、交通事故等级划分:

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轻微事故: ①一次轻伤1至2人。 ②一次事故财产: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

(2)一般事故: ①一次重伤1至2人。 ②一次轻伤3人以上。 ③一次事故财产损失1000元至30000元。

(3)重大事故: ①一次死亡1至2人。 ②一次重伤3至10人。 ③一次事

故财产损失30000元至60000元。

(4)特大事故: ①一次死亡3人以上。 ②一次重伤11人以上。 ③一次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 ④一次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 ⑤一次事故财产损失60000元以上。

3、火灾爆炸事故等级划分:

火灾主要分为以下八类:

(1)建筑火灾:主要包括高层建筑火灾、砖木结构建筑火灾、钢结构建筑火灾、洁净厂房火灾、易燃结构建筑区火灾闷顶火灾、古建筑火灾等。

(2)地下工程火灾:主要包括地下商场火灾、隧道火灾、地下仓库火灾、电缆涵洞火灾、矿井火灾和地下车库火灾等。

(3)化工火灾:主要包括炼油厂火灾、液化石油气火灾、井喷火灾和油罐火灾等。

(4)人员集中场所火灾:主要包括宾馆饭店火灾、商场(厦)火灾、影剧院火灾、体育馆火灾、图书馆(档案馆)火灾、托儿所(幼儿园)火灾、学校火灾和医院火灾等。

(5)交通工具火灾:主要包括汽车火灾、列车火灾、飞机火灾和船舶火灾等。

(6)仓库火灾:主要包括露天堆垛火灾、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火灾、冷库火灾和粮食仓库火灾等。

(7)工厂企业单位火灾:主要包括纺织、轻工、电信器材、医药、电器、印刷等各行业工厂企业单位发生的火灾.

(8)特殊情况火灾:主要包括带电设备(线路)火灾、强风(干旱)情况下火灾和有毒区域火灾等。

分为特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一般火灾事故。 (1)特大火灾爆炸事故: ①一次死亡10人以上。 ②一次重伤20人以上。 ③一次死亡、重伤合计20人以上。 ④一次事故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①一次死亡3人以上。 ②一次重伤10人以上。 ③一次死亡、重伤合计10人以上。 ④一次事故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爆炸事故: 不具有前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事故。【火灾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4、生产设备事故等级划分

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轻微事故: ①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 ②一次事故跑、串物料10吨以下(不含10吨)。无论回收多少,均以跑损数量为准(以下同)。 ③一次事故造成1套装置停产,影响日产量的50%或2套装置停产影响日产量的25%及以上。

(2)一般事故: ①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②一次跑物料10吨及以上。 ③一次事故造成3套及以上生产装置或全厂停产,影响日产量的50%及以上。

(3)重大事故:①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4)特大事故 ①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4)特大事故 :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等级划分

(一)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在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一级)

(1)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城区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2、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二级)

(1)一次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2)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3、比较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三级)

(1)一次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2)一次造成1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比较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4、一般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四级)

(1)一次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2)一次性伤害人数在30人以下,但发生在学校或发生在本市举行的全市、全省、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事故将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预案实施;

(3)区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二)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因药品安全引起的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事件。

按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一级)

(1)出现药品群体不良反应的人数超过50人,且有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害)发生,或者出现3例以上死亡病例;

(2)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药品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火灾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2、重大药品安全事件(二级)

(1)药品群体不良反应发生率高于已知发生率2倍以上;

(2)出现药品群体不良反应的人数超过30人,且有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害)发生,或者出现死亡病例或伴有滥用行为;

(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药品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

3、比较重大药品安全事件(三级)

(1)出现药品群体不良反应的人数超过20人,且有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害)发生;

(2)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药品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

4、一般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四级)

(1)出现药品群体不良反应的人数超过10人,且有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害)发生;

(2)区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药品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

机械设备事故分类

非正常自然因素引发导致的机械设备安全事故等级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恶性事故。

事故等级划分:

一般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5000-10000元;

大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10000-50000元;

重大事故:出现车辆倾翻、泵车折臂或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50000-100000元;

恶性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100000元以上。

直接损失价值按机械设备损坏后修复还原正常状态所需的工、料费用计算

危化品分类:

(一) 爆炸品(二)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三) 易燃液体;(四)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五)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六) 毒害品;(七) 腐蚀性物品。

火灾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第四篇_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1]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职业活动或有关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的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对职工、公众或环境以及生产设备造成即刻或延迟性严重危害的事故。由于各行业性质、特点不同,具体事故严重程度的划分标准也不同,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的分类划分如下:

一、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分类

1、按伤害程度分:根据国家标准(GB/T15236-94),职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

(1) 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3)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4)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5) 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2、按经济损失程度分:根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事故通常分为:

(1) 一般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

(2)较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或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0万元或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三、船舶交通事故分级标准

1990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的第16号令《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及其他造成财产和营业员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船舶的等级、死亡人数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将船舶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四、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根据公安部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各类的标准如下: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五、 铁路行车事故分类

1987年12月10日铁道部颁布的《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按照事故的性质、损失及对行车造成的影响,将行车事故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一) 重大事故

1、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构成重大事故:

(1)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5人及其以上者;

(2)机车中破1台;

(3)动车、客车中破1辆;

(4)货车大破1辆;

(5)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或影响本列车满2小时。

2、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构成重大事故:

(1)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5人及其以上者;

(2)机车大破1台或中破2台;

(3)动车、客车大破1辆或中破2辆;

(4)货车报废1辆或大破4辆(大破2辆折合报废1辆);

(5)单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2小时。

3、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时,构成重大事故:

(1)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5人及其以上者;

(2)机车大破1台;

(3)动车、客车报废1辆;

(4)货车报废3辆;

(5)单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2小时。

4、由于铁路技术设备、其他临时设备破损或货物装载不良,致使铁路技术设备破损,造成2款各项后果之一时,构成重大事故。

(二) 大事故

1、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构成大事故:

(1)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2人及其以上者;

(2)中途摘车或货车中破1辆;

(3)重型轨道车报废;

(4)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1小时,或影响本列车满1小时;

(5)报废钢轨200米及其以上或钢筋混凝土轨枕500根及其以上。

2、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构成大事故:

(1)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2人及其以上者;

(2)机车中破1台;

(3)动车、客车中破1辆;

(4)货车大破1辆或中破2辆;

(5)重型轨道车报废;【火灾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6)单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1小时;

(7)报废钢轨200米及其以上或钢筋混凝土轨枕500根及其以上。

3、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时,构成大事故:

(1)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2人及其以上者;

(2)机车中破1台;

(3)动车、客车大破1辆或中破2辆;

(4)货车报废1 辆或大破2辆;

(5)重型轨道车报废;

(6)单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1小时;

(7)报废钢轨200米及其以上或钢筋混凝土轨枕500根及其以上。

4、由于铁路技术设备、其他临时设备破损或货物装载不良,致使铁路技术设备破损,造成(2)款各项后果之一时,构成大事故。

火灾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第五篇_我国如何划分事故等级标准

我国如何划分事故等级标准

轻微事故,死亡0人,重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0元,上报县级,企业处理。 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100万至900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

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1000万至5000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经损5000万至1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经损1亿以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

以上各条件为或的关系。符合一项即可定性。

其它不同行业还有相应标准:

一、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1)易燃、

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二、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根据公安部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各类的标准如下: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三、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等级评定

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不满300万元。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1.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2.重伤20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1.死亡2人以下;

2.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火灾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第六篇_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1 公司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公司对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成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对涉及的突发事件分为四级:Ⅰ级事件(集团公司级)、Ⅱ级事件(企事业级)、Ⅲ(企事业下属

火灾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第七篇_安全事故的分级及其级别标准

安全事故的分级及其级别标准

一、道路交通事故分类: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安全生产事故分级:

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100万至900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

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1000万至5000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经损5000万至1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经损1亿以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

三、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

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四、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等级评定:

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不满300万元。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1.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2.重伤20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fw/48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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