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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加盟合同

时间:2018-01-23   来源:合同范本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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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加盟合同 第一篇_特许加盟合同范本

专卖店加盟合同

合约双方

甲 方:

地 址:

电 话:

以下称“特许人”

乙 方:

地 址:

电 话:

以下称“受许人”

第一部分 序言

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许人授权受许人在指定建筑物内经营“××××”专卖加盟连锁店,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

第1条 宗旨

1.1特许人依法拥有“××××”系列产品和品牌的知识产权,受许人只有经过特许人的允许,才可以使用“××××”的名称、商标、图案、色彩等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以下统称名称和商标)。

1.2受许人愿意通过使用特许人的运营体系和操作系统,在接受根据合同条款和在本合同所规定的建筑物(首层)特许开设 “××××”专卖店,销售特许人相关指定产品(遵从附件 1 所列产品、服务)。

第2条 受许人的法律地位

2.1 受许人以自身名义,自付费用,作为独立的经营者进行其活动。因此,受许人须接受对所有经营者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的要求。作为一个独立的经营者,受许人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中获利。

2.2 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买卖代表,也不是他的雇员或合伙人。

受许人不是作为特许人的佣金代理人,受许人无权以特许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使特许人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特许人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

第3条 授予的各项权利

为了使受许人正常经营,特许人授予受许人下列各项权利:

(a) 使用“××××”名称和商标的权利;

(b) 在引进以及经营过程中从特许人处获得技术、商业、法律和经营等方面指导的权利;

(c) 在经过核准建筑物内经营“××××”专卖店相关指定产品(产品详见附件 1 )的权利;

第4条 授权范围

特许人授予受许人在 省 市 区/县/镇 作为“××××”专卖加盟连锁店(以下称该店)。

4.1 受许人未经特许人事前和书面许可不得变更或超越授权经营的建筑物,如违反规定,特许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取消受许人该合同剩余时间的授权,所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若因租约终止或其它因素致该店无法继续营运,受许人应于该店终止营业前一个月向特许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特许人同意后注销该店,撤除一切与“××××”相关的标识、装潢;受许人另觅特许人认可的地点,按特许人标准装修,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营运。

第5条 授权期限

5.1 授权特许经营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5.2 合约期满,特许人将根据受许人的表现,决定是否续约;受许人必须于本同期限届满前至少 6个月通知特许人是否续约,双方不发出续约通知将终止本合同。通知需用挂号信或任何其他书面传递手段,可借以确定收到通知的日期。

第二部 经营与管理

第六条 装修及设备要求

于签约后的 90日内受许人必须对该店完成店铺装修并开业,如受许人未能依照上述约定完成相关工作的,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作为违约金受许人所缴纳的所有费用不予退回;并因此而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由受许人负责承担。

6.1 店面设计

特许人提供标准设计图纸一套(见附件 3 ),受许人根据此设计图纸实际的原则进行店面规划,受许人不得变更加盟店的设计装修风格。如受许人不能自行规划店面,特许人可以单独为受许人设计图纸,每次设计收取设计费现金人民币 元整。(如需到现场,实际产生差旅费由受许人承担)

6.2 店面装修

该店在装修和建设物装饰以及产品(服务)的展示方面须严格遵守本合同附件 4 所列特许人所规定的条件、标准执行,门店装修和建设物装饰所使用的物料必须由特许人提供或按特许人提供的标准购买。新门店装修与建筑物装饰完毕,必须由特许人或特许人委托人对门店进行验收,若发现门店装修、装饰不符合特许人要求的,必须修改或重新装修该门店,其费用由受许人及其指定的装饰公司负担。在未经特许人书面验收合格前,该店不得开业,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受许人承担。

受许人装修上述门店,凡涉及名称与商标的所有标示、装潢须从特许人处统一采购(包括招牌、凉茶销售柜台、展示架、宣传栏等,详见附件 2 )但费用由受许人承担。

6.3 店内设备

受许人必须按特许人要求配备传真机、冰柜、收银机等设备(详见附件 2 ),且受许人须根据设备清单(详见附件 2 )统一向特许人订购(费用由受许人承担),由特许人统一配送。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根据经营需要,受许人必须按特许人要求增添、更换、升级设备,费用由受许人负担。

6.4 其他

特许人在公司发展的工程中,设计店面图纸更新、新增物品、设备等项目时,受许人必须严格按特许人的要求调整,按标准执行。

第7条 品牌形象与管理

为了尊重客户和商标的形象,受许人应当:

7.1 店铺形象

受许人必须按照运营手册中所描述的标准来维护店面的形象,保养设备,当其不符合要求时,受许人必须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对店铺进行调整和装修,包括更新老化的设备。

如果在特许人合理的评价下,店面的装潢和清洁程度,包括它的设备等未达到“××××专卖店”形象要求的标准,特许人及其指定执行者会通知受许人进行改善。如果受许人在收到特许人书面通知 天内仍没有对要求改善之事项(店内的清洁、维护、修复或更换)做出完全调整的,特许人将记录在案,并有权要求其立即进行整改。如受许人一年内累积 次对不符合特许人标准的店面改善不力或拒绝改善的,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受许人因此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自行承担。

7.2 授权的产品和服务

7.2.1 不影响本合同第15条规定,不得出售本合同第1条所述产品(服务)之外的任何产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凉茶商品及其他饮料等,特许人书面同意的除外);否则,特许人视为受许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并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7.3 服务的标准

7.3.1 受许人及其雇员要对客户提供及时、礼貌、友好、有效的服务。并对顾客以及公众保持最大程度的诚实、公平以及遵守道德上的准则。受许人同意执行特许人在运营手册中所设立的以下条款:

A. 正确的采购、陈列、储存、销售商品的方法和程序;

B. 店铺的安全、维护、清洁、运行和外观;

C. 受许人及其雇员所穿的制服以及外表;

D. 对所有名称与标志的使用;

E. 营业时间的保证及对运营资金的保持;

F. 对于标牌、商标、海报、陈列、标准配置以即相关产品的使用;

G. 受许人选择投放广告的内容、风格以及媒体的审批;

H. 店内陈列或出售商品的来源、种类和牌子的标注与陈列;

I. 受许人所保持的最低限量的库存保证;

J. 特许人许可的礼物、赠券或者当地或国家性的促销活动的开展;

K. 保证最佳数量的受训员工;

受许人不符合前款条款内容的, 特许人有权要求其立即进行整改, 如受许人一年内累积 次改善不力或拒绝改善的,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作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受许人因此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自行承担。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3.2 受许人将自行制定的广告计划事先提交特许人书面同意,同意只限于广告的性质与内容,而不涉及广告成本等内容;

7.3.3 受许人对顾客的投诉应当正确和勤勉地对待。

7.4 监督

7.4.1 特许人有权在不事前通知的情况下,于正常的工作日和工作时间充分进入受许人的经营场所、仓库等处,使特许人得以确保受许人符合本合同各项条件。

为此,在特许人的要求和专家(公司审计,律师„„)的协助下,可对受许人的状态进行财务和法律审计。此项费用应由特许人负担。

在受许人方面,在回答特许人(或任何其他经授权的人)提出的问题时,应无条件地提交所有有用的资料,并提供完全、忠实的合作。

7.4.2受许人应该遵循特许人关于账目登记的要求。在下列规定时间内,受许人必须将其所要求的材料和报表发送给特许人,受许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虚报、拖延或拒报,否则,特许人有权视情节轻重,每次扣受许人履约保证金的1%作为违约金。

受许人须在每日的 时前,按特许人要求通过现代的通讯手段(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络„或特许人指定的通讯途径)每日上报该店上日的销售情况;

按特许人要求在每月的 日前受许人都应向特许人提交下列文件:

A. 会计报表;

B. 符合特许人要求的相关信息反馈表;

C. 该店的产品销售的进销存报表;

第8条 人员的聘用与培训

8.1 受许人必须聘请不少于 人专业全职管理该店,且从业人员必须办理健康证,符合食品销售人员的有关规定,并经过特许人的培训,认定合格后方能上岗,以保证其运作和管理方面能符合特许人的要求。

8.2 特许人应提供受许人的初始的和后续的培训:

a.在任何活动开始前,受许人及其职工必须接受特许人的相关培训或指导,受许人应熟悉各种条款以及网络的技术、金融、商务和管理程序。培训由特许人通知日期和地点。组织培训的费用由特许人负责,但差旅费和食住费由受许人负担。

b.在本特许有效期间,特许人可以组织培训及研讨会,由受许人及其雇员中的有关人员参加。日期和地点由特许人决定。组织此类培训的费用由特许人负责;但差旅费和食住费由受许人负担。

c.特许人根据受许人的要求并由受许人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可组织课题研讨班,日期、地点及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8.3 在初始培训计划期间,特许人应向受许人提供一份特许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培训资料。

受许人应保证勤奋地使用这些资料和文件。

在特许合同期间,特许人应向受许人提供经营“××××专卖店”不同方面问题的解说,费用由前者负担,以保证对某些问题的解释清晰无误,并介绍特许人和其他受许人的经验。

受许人可以参加编写上述解说或提供经历到的任何信息。

8 4 如果特许人决定改变某些实施的方法,他必须立即书面通知受许人。

因此,特许人应当经常地或不定时地向受许人提供任何修订、更新经营”××××”专卖店的实施方法或相关资料,费用由特许人负担,以保证受许人能始终保有最新版的资料。

第9条 食品卫生安全

9.1 该店营业前必须自费申领由当地政府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营运该店必备的证照,受许人需将上述证件复印件发往特许人进行登记备案,否则,特许人有权不予接受受许人订购货物,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受许人承担;上述证件受许人必须按照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年度注册与重新办理,凡不按规定进行办理,导致证件失效的,特许人有权停止供应货物,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受许人承担。

9.2 受许人必须按照特许人的运营手册或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的规定贮存、调配、使用、销售从特许人处订购的产品。否则违反一次,则扣除履约保证金 %,累计违反 次及以上的,特许人视为受许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如因受许人违反或不遵守上述规定致使该店发生相关食品安全事故或纠纷的,受许人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还须承担所有损失与法律责任,且特许人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但符合下述第9.5条另有约定的除外。

9.3 受许人对食品、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食品调配设备发现有异常情况或者存在疑虑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上报特许人,经特许人确认或处理后,恢复正常或消除疑虑后,方可正常使用,否则,因此造成相关食品安全事故或纠纷的,受许人承担所有损失与法律责任,且特许人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9.4 不管任何原因致使该店发生相关食品安全事故或纠纷的,受许人必须在事件发生 分钟内通报(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特许人,且受许人必须立即妥善安置涉及人员,否则,造成特许人名誉和相关经济损失的,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且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9.5 受许人不得擅自勾兑产品,不得添加任何其它未经特许人允许的物质到产品中,否则,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致使该店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纠纷的,

受许人承担所有损失与法律责任,且特许人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9.6 所有产品必须在保质期限内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产品受许人必须销毁处理,如受许人因销售过期产品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纠纷的,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受许人承担所有损失与法律责任,且特许人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第三部分 特许使用费及其他收费

第10条 特许使用费

为了获得其受许人的身份和加入的权利,双方签约时,受许人必须付给特许人人民币 元整,其中特许使用费人民币 元整;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合同期满或经双方协商中止合同后,受许人无违约情形的,特许人在15个工作日内免息退还履约保证金给受许人,若延期退还,受许人有权每日向特许人收取万分之二的滞纳金。

以上费用在本合同签字时以 (支票/现金/转账)支付。

特许使用费指特许人品牌及服务的使用费,但不包括本合同第l条所述商品(服务)的供应和本合同第6和11条所述受许人的费用。

第11条 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11 1 受许人须于每月的 日前向特许人支付管理费(含商标使用费、广告费)现金人民币 元/月。本合同于当月 号前(含 号)签订的,免收当月管理费,10号后签订的,免收下月管理费。如受许人不按时向特许人交纳以上管理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受许人需按欠款的1%支付滞纳金。如超过 天受许人仍不补缴以上欠款的,特许人视为受许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同时受许人应向特许人支付所欠的一切费用。

11.2 受许人支付给特许人的以上费用,受许人必须以转帐或现金的形式向特许人缴纳,特许人开户银行及账户为:

开户银行: ;

银行帐号: ;

11.3 如受许人有积欠款项(包括滞纳金、违约金),特许人可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抵扣。

11.4 受许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上述费用。

11.5 根据市场和发展的需要,特许人有调整收取管理费(含商标使用费、广告费)的权利。

第四部分 产品、易耗品供应

第12条 供应的义务

为特许经营之目的,特许人应按照下述各条规定向受许人提供本合同第l条所述的产品。

特许人有权根据市场需要,在知会受许人后,对本合同第1条所述价格体系进行合理调整。价格若有变动,应以特许人书面通知为准,受许人必须执行特许人新的价格标准。

12.1 产品价格体系(见附件 1 )

受许人有责任维护特许人的价格体系,不得擅自调整终端零售价;价格若有变动,应以特许人书面通知为准,受许人须执行特许人新的价格标准;如受许人未经特许人书面同意或不按本约定的产品价格体系进行销售的,特许人视为受许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并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第13条 订货与退换

13.1订货

连锁加盟合同 第二篇_加盟店合同范本

连锁店加盟店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兹因甲方经营销售业务,乙方愿提供店面成立连锁店,双方同意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特许店名称及营业所在地、时间、营业项目、商圈范围。

一、基本资料

店名: (以下简称该店)

负责人:

地址:

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二、加盟费20000元。

四、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变更特许经营店的营业所在地。但在授权期限内,若因租约终止致该店无法于该地继续营运,乙方应于该租约终止前一个月另觅甲方认可的地点让该店继续营运。

五、门店内的营业天数、每日的营业时间及营业项目,依总公司规定办理。除不可抗力外,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交更或暂停营业。

第二条 合同期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共计五年。

第三条 合同继续与延长期间

一、合同届满前六个月,如无任何一方书面通知他方终止合同,本合同期间自动延长壹年。

二、合约继续延长期间届满前三个月,任何一方如无书面通知他方终止合同者,本合同再延长期间壹年,之后以此类推延长期间壹年。

三、所有自动延长期间内双方的权利义务,遵守本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名词定义

除本合同内另有规定外,本合同内的名词或用词,以本公司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内所写为准,如为上面规章所未定义的名词或用词,双方发生分歧时,则以甲方的解释为准。

第五条 合同范围

一、双方同意由乙方提供资金,甲方提供商品服务、经营技术辅导等并由乙 方提供管理及服务,以从事本业的经营。

二、双方为执行前项合同事宜,乙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依有关法令的规定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连锁加盟合同】

三、乙方应于签订本合约后一个月内提供坐落于 的房屋作为特许经营店面及营业场所,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任意变更地址,如擅自变更地址,以违约论,甲方有权中止本合约,并没收签约金,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

如乙方有积欠款项(包括贷款、违约性惩罚金时),甲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抵扣。

第七条 特许经营权利金、管理费及广告费

一、乙方应于签合同当日交付甲方人民币 万元整,作为特许经营权利金,合同届满、终止或解除时,甲方无需退还。

二、乙方每月现金支付甲方人民币 元整为管理月费,及人民币 元整为整体广告促销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上述费用。

六、乙方需要与甲方配合的事项:

第十一条 权利转让

一、合同期间如因重大事故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无法经营,经甲方书面同意后,由乙方指定或法定继承人继承,继承人除须至总公司接受为期壹周的职前训练外,双方必须重新订立合同。

二、乙方不得私下转移经营权给第三者,如擅自转移,甲方将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可不经乙方同意而终止合同,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十七条 同行竞争的禁止及保密的义务

一、乙方及乙方受雇人及直系亲属、非直系亲属在本全同期间内,或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终止、解除后三年内,不得在该商圈内投资、参与、教导、受雇赍事或合伙经营类似的商店,如有违反,乙方须将其(含投资人)所得的利益,交付或归甲方所有,甲方并可要求乙方赔偿人民币 元整。

或乙方投资人不得泄露商业机密。否则甲方除可要求乙方赔偿人民币元整,还可根据所受的损害程度再要求乙方作出赔偿,乙方不得有异议。

三、本条的规定,于本合同关系结束后三年内仍具拘束乙方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连带保证人

乙方连带保证人承认上述所有条款的法律效力,并愿担负所有乙方违约时的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合意管辖

甲乙双方均同意如本合同涉讼时,以甲方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乙方:

法定代表人:

邮编:

地址:

电话:

连带保证人:

邮编: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连锁加盟合同 第三篇_全国连锁加盟合同范本

上 海 怡 木 家 用 饰 品 有 限 公 司 全 国 连 锁 加 盟 合 同 加盟店编号:

授权方上海怡木家用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被授权方〈以下简称乙方,即加盟店)

第一条:合同双方为独立当事人。

1)本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用、承包关系。加盟店职工不是甲方的员工,也不是甲方的代理人。甲方对其劳

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2)门店的经营由乙方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乙方自行判断、自主运作的行为。

第二条:加盟条件与资格。

1)首期购货款不低于2万元。

2)加盟店可以自己开店,领取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允许在能经营的商行以租用专柜形式设立。

第三条:店址变更

1)因地理环境变化和其他原因,加盟店希望在规定区域内变更门店地址时,可以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

2)甲方认为变更的理由可以成立,将会及时作出答复,井有义务对选择新店店址进行商圈调查等必要的帮助。

第四条: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商标、服务标记及其相关的所有权均属于甲方。 甲方对商标使用权的承诺:

1)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店可以使用总部商标、服务标志及表达这些标志、记号、样式的标签和招牌。

2)加盟店不得在店铺以外使用本合同中甲方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标。

第五条:乙方应在经营中向顾客提供良好的服务,维护甲方品牌的声誉、信誉和良好形象。对于全国品牌加盟店所销售的产品,即使非乙

方加盟店所销售,有客户到乙方加盟店咨询时,乙方仍应做好售后服务。

第六条:乙方取得的是在授权期内、在指定区域内的经销权,这并不意味着甲方商标、品牌及商誉等相关知识产权的任何转让、许可。合

同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继续使用“怡木”品牌,或以“怡木”品牌经销商的名义从事任何商业活动。

第七条:经营指导与帮助

1)加盟店在开店之前,甲方免费为乙方进行店面和形象专柜设计。

2)甲方将定期和不定期的以书面和其他方法对加盟店进行进货管理、商品管理、门店经营管理等各方面的指导,提供有关信息,帮

助加盟店实施标准化管理。

第八条:装潢要求

1)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的店铺结构、内外装饰可参照甲方规定的标准。

2)如在商场等其他场所设立专柜需有“怡木家居”专柜字样。

第九条:供货、销售价格

1)加盟店要做到按甲方提供的产品进货,按甲方建议的零售价格销售。

2)所有产品按4.5折供货。

3)甲方必须不断加大产品开发力度,以给乙方持续提供适销对路的新产品。

4)甲方必须在乙方订货款到帐,三个工作日内将乙方所订货物办理好代办托运。

第十条:竞争限制

1)乙方在授权期内,如未得到甲方认可,不得再接受任何其他企业、个人的授权或委托代理、经销其它同类产品。

2)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将甲方授予的经销权以任何形式转让给第三方。如确系经营不善要转让时,必须先填写书面申请表,

征得甲方同意。

3)若乙方区域产生总代理商,则由该区域总代理商向乙方供货。在合同期内区域总代理向乙方供货价按4.5折供货(不含运费)。

第十一条:保守商业秘密

1)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以外,甲方不得向第三者展示加盟店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及其它相关资料和有损于加盟店利益的情报。

2)加盟店不得向第三者泄漏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加盟店有损甲方利益的情报。

第十二条:甲方向乙方提供销售产品必须有合法手续,并对产品质量负责。如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的法律纠纷,由甲方承担责任,但乙方必须积极配合处理。

第十三条:乙方有权按下列条款规定换货,换货时将所换货物列入明细表内,自查物品不影响第二次销售(外包装破损的收取外包装成本费)。所换货物运费自理。

1) 乙方自首批进货之日起(即合同正式生效之日),有权在60天内调换不适销产品。

2) 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换货的,需收取所退货物供货价10%的折旧费。

3) 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4个月内换货的,需收取所退货物供货价20%的折旧费。

4) 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5个月内换货的,需收取所退货物供货价30%的折旧费。

5) 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5个月以上需换货的,需收取所退货物供货价40%的折旧费。

6) 如遇折价促销等情况,甲方不补差价。

第十四条:合同解除

1) 加盟店发生如下各项中任何一项行为,甲方可对加盟店以书面形式劝告加盟店在规定期限终止或改正其行为。超过指定期限无改正,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1)加盟店没有忠实的实施甲方为改善营业而提出的劝告指导。

(2)加盟店不执行甲方指定的统一零售价。

连锁加盟合同 第四篇_连锁加盟合同范本

篇一:特许加盟合同范本

专卖店加盟合同

合约双方

甲 方:

地 址:

电 话:

以下称“特许人”

乙 方:

地 址:

电 话:

以下称“受许人”

第一部分 序言

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许人授权受许人在指定建筑物内经营“××××”专卖加盟连锁店,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

第1条 宗旨

1.1特许人依法拥有“××××”系列产品和品牌的知识产权,受许人只有经过特许人的允许,才可以使用“××××”的名称、商标、图案、色彩等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以下统称名称和商标)。

1.2受许人愿意通过使用特许人的运营体系和操作系统,在接受根据合同条款和在本合同所规定的建筑物(首层)特许开设 “××××”专卖店,销售特许人相关指定产品(遵从附件 1 所列产品、服务)。

第2条 受许人的法律地位

2.1 受许人以自身名义,自付费用,作为独立的经营者进行其活动。因此,受许人须接受对所有经营者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的要求。作为一个独立的经营者,受许人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中获利。

2.2 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买卖代表,也不是他的雇员或合伙人。

受许人不是作为特许人的佣金代理人,受许人无权以特许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使特许人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特许人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

第3条 授予的各项权利

为了使受许人正常经营,特许人授予受许人下列各项权利:

(a) 使用“××××”名称和商标的权利;(b) 在引进以及经营过程中从特许人处获得技术、商业、法律和经营等方面指导的权利;

(c) 在经过核准建筑物内经营“××××”专卖店相关指定产品(产品详见附件 1 )的权利;

第4条 授权范围

特许人授予受许人在省市 区/县/镇 作为“××××”专卖加盟连锁店(以下称该店)。

4.1 受许人未经特许人事前和书面许可不得变更或超越授权经营的建筑物,如违反规定,特许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取消受许人该合同剩余时间的授权,所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若因租约终止或其它因素致该店无法继续营运,受许人应于该店终止营业前一个月向特许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特许人同意后注销该店,撤除一切与“××××”相关的标识、装潢;受许人另觅特许人认可的地点,按特许人标准装修,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营运。

第5条 授权期限

5.1 授权特许经营期限为: 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5.2 合约期满,特许人将根据受许人的表现,决定是否续约;受许人必须于本同期限届满前至少 6个月通知特许人是否续约,双方不发出续约通知将终止本合同。通知需用挂号信或任何其他书面传递手段,可借以确定收到通知的日期。

第二部 经营与管理

第六条 装修及设备要求

于签约后的 90日内受许人必须对该店完成店铺装修并开业,如受许人未能依照上述约定完成相关工作的,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作为违约金受许人所缴纳的所有费用不予退回;并因此而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由受许人负责承担。

6.1 店面设计

特许人提供标准设计图纸一套(见附件 3 ),受许人根据此设计图纸实际的原则进行店面规划,受许人不得变更加盟店的设计装修风格。如受许人不能自行规划店面,特许人可以单独为受许人设计图纸,每次设计收取设计费现金人民币 元整。(如需到现场,实际产生差旅费由受许人承担)

6.2 店面装修

该店在装修和建设物装饰以及产品(服务)的展示方面须严格遵守本合同附件 4 所列特许人所规定的条件、标准执行,门店装修和建设物装饰所使用的物料必须由特许人提供或按特许人提供的标准购买。新门店装修与建筑物装饰完毕,必须由特许人或特许人委托人对门店进行验收,若发现门店装修、装饰不符合特许人要求的,必须修改或重新装修该门店,其费用由受许人及其指定的装饰公司负担。在未经特许人书面验收合格前,该店不得开业,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受许人承担。

受许人装修上述门店,凡涉及名称与商标的所有标示、装潢须从特许人处统一采购(包括招牌、凉茶销售柜台、展示架、宣传栏等,详见附件 2 )但费用由受许人承担。

6.3 店内设备

受许人必须按特许人要求配备传真机、冰柜、收银机等设备(详见附件 2 ),且受许人须根据设备清单(详见附件 2 )统一向特许人订购(费用由受许人承担),由特许人统一配送。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根据经营需要,受许人必须按特许人要求增添、更换、升级设备,费用由受许人负担。

6.4 其他

特许人在公司发展的工程中,设计店面图纸更新、新增物品、设备等项目时,受许人必须严格按特许人的要求调整,按标准执行。

第7条 品牌形象与管理为了尊重客户和商标的形象,受许人应当:

7.1 店铺形象

受许人必须按照运营手册中所描述的标准来维护店面的形象,保养设备,当其不符合要求时,受许人必须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对店铺进行调整和装修,包括更新老化的设备。

如果在特许人合理的评价下,店面的装潢和清洁程度,包括它的设备等未达到“××××专卖店”形象要求的标准,特许人及其指定执行者会通知受许人进行改善。如果受许人在收到特许人书面通知天内仍没有对要求改善之事项(店内的清洁、维护、修复或更换)做出完全调整的,特许人将记录在案,并有权要求其立即进行整改。如受许人一年内累积次对不符合特许人标准的店面改善不力或拒绝改善的,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受许人因此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自行承担。

7.2 授权的产品和服务

7.2.1 不影响本合同第15条规定,不得出售本合同第1条所述产品(服务)之外的任何产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凉茶商品及其他饮料等,特许人书面同意的除外);否则,特许

人视为受许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并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7.3服务的标准

7.3.1 受许人及其雇员要对客户提供及时、礼貌、友好、有效的服务。并对顾客以及公众保持最大程度的诚实、公平以及遵守道德上的准则。受许人同意执行特许人在运营手册中所设立的以下条款:

a. 正确的采购、陈列、储存、销售商品的方法和程序;

b. 店铺的安全、维护、清洁、运行和外观;

c. 受许人及其雇员所穿的制服以及外表;

d. 对所有名称与标志的使用;

e. 营业时间的保证及对运营资金的保持;

f. 对于标牌、商标、海报、陈列、标准配置以即相关产品的使用;

g. 受许人选择投放广告的内容、风格以及媒体的审批;

h. 店内陈列或出售商品的来源、种类和牌子的标注与陈列;

i. 受许人所保持的最低限量的库存保证;

j. 特许人许可的礼物、赠券或者当地或国家性的促销活动的开展;

k. 保证最佳数量的受训员工;

受许人不符合前款条款内容的, 特许人有权要求其立即进行整改, 如受许人一年内累积 次改善不力或拒绝改善的,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作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受许人因此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自行承担。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3.2 受许人将自行制定的广告计划事先提交特许人书面同意,同意只限于广告的性质与内容,而不涉及广告成本等内容;

7.3.3 受许人对顾客的投诉应当正确和勤勉地对待。

7.4 监督

7.4.1 特许人有权在不事前通知的情况下,于正常的工作日和工作时间充分进入受许人的经营场所、仓库等处,使特许人得以确保受许人符合本合同各项条件。

为此,在特许人的要求和专家(公司审计,律师??)的协助下,可对受许人的状态进行财务和法律审计。此项费用应由特许人负担。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fw/41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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