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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门诊死亡病历管理规定

时间:2017-10-11   来源:实习报告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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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门诊死亡病历管理规定 第一篇_医院病历管理规定

医院病历管理规定

1、为了加强医院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2、医院由医务科病案室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3、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历在运行过程中,由病区护理组保管;患者的检验报告、影响报告、病理报告等结果收到24内归病历中;患者出院后的病案,由病案室收集,经登记、分类、统计后归案。

4、各科室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5、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必须填写申请单,经医务科审批通过后,到病案室登记,现场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6、运行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需要带离病区时,应由本科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7、医院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8、医务科负责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者近亲属代理的人,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病历资料的,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10、医院可以为申请人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11、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申请后,如果是运行病历,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12、受理复印运行病历申请后,由医务科通知病区,将需要复印的病历资料在

规定时间内送到病案室,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复印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病案室加盖证明印记。

13、医院复印病历资料,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收费。

14、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务科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主观病历。封存的病历由医务科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15、病案的查阅参照本规定执行。首页12尾页

医院门诊死亡病历管理规定 第二篇_2014 医院病历管理制度

金台医院病历管理制度

为加强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我院病历管理制度:

一、病历保存管理

1、患者住院期间,病历由病区负责保管。

2、患者离院后,病历由病案室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3、病案室按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病历,并做好防盗、防火及防水工作,确保病历安全。

4、各病历保管单位应采取严密保护措施,严防病历丢失。

5、病案室对所有病历进行编号,病历编号是患者在本院就诊病历档案唯一及永久性的编号。

6、门诊病历由病人自己保管,留观观察病历由医院保管,保存不于少15年。住院病历保存不于少30年,涉及患者个人隐私的内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保密。

7、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及销毁病历。

【医院门诊死亡病历管理规定】

二、病历书写

医师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医院《病历书写制度》的规定书写病历,各科室须加强病历的内涵质量管理,重点是住院病历的环节质量监控,为提高医疗质量与病人安全管理持续改进提供支持。

1、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2、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三、病历归档管理

1、患者出院后,主管医师应及时整理病历,由科室质控检查后,3日内送交病案室归档保管,如延长归档时间,将按照医院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病案室管理人员回收归档病历时,应与各临床科室认真核对后当面签收。

3、注意检查首页病历的完整性,不得对回收的病历进行任何形式修改,同时要做好疾病编码与手术名称的分类录入,依序整理装订

病历,并按号排列后上架存档。

4、各病区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各种检验和检查报告单后,应在24小时内归入病历中。

5、对已归档病历而滞留在病区的各种检验和检查报告单,病区应及时交给病案室,由病案室人员负责将检验及检查报告单粘贴和归入该患者的病历中,并做登记记录。

四、病历查阅管理

1、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2、 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应当向医院医务科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患者就诊医疗机构。

3、公、检、法、医保及卫生行政单位,需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经医务科核准,可以摘录病史,其它任何单位均不能借阅或复印病历。

4、本院医师因医、教、研工作需要查阅病历者在病案室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借阅相关病历。对死亡及有医疗争议等特定范围内的病历,需经医务科批准后借阅;本院医师不得借阅本人亲属及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患者病历。

5、病区和病案室不准擅自接待无相关证明手续的机构和个人查

询患者的病历资料。

6、医院职能部门因管理工作需要查阅病历,不受份数限制。病案室应在及时提供所需病历。如无特殊情况,查阅部门应在三周内归还。

8、本院工作人员因工作调离、外出进修、出国等离院时,必须办妥病历归还手续,有关部门应根据病案室认可印章后,再办理相关离院手续。

五、病历复制管理 医院病案室负责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的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医院门诊死亡病历管理规定】

1、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2、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3、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4、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和授权委托书;

5、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6、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7、医院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8、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1)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4)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印,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

医院门诊死亡病历管理规定 第三篇_医院病历管理制度

病案管理制度

一、医院病案管理小组负责全院病历(门诊、住院)的质量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管理。

二、门诊和住院病人应有完整的病历。门诊病历未建档的,由患者保管;已建档的门诊病历由挂号室负责存放、保管。住院病历由病案管理员负责整理、存档,并在病房保管。

三、病历的日常管理制度

1、由病案管理员负责管理住院病历资料。【医院门诊死亡病历管理规定】

2、出院、转院、死亡病历应在病人出院时完成,经主治医师和护士长进行质量检查,签字后存档。

3、住院病历不外借。

4、使用病历时,由病历管理人员负责提供和归档。

5、保持病历整洁有序,做好防火、防潮、防丢失工作。

6、严守病历资料保密制度。

7、住院病历原则上要永久保存。

四、病历借阅制度

1、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行病历的借阅和复印。

2、病历只限本院医生在本院内查阅。

3、患者看门诊或再次住院需参阅病历时,应由本院医师办理,不得委派患者或患者家属借阅。

4、凡借阅病历,不得进行涂改、玷污、拆散、换页、丢失。

医院门诊死亡病历管理规定 第四篇_医院出院病历归档管理规定

XXX医院

出院病历归档管理规定

各科室:

为促进病案管理质量的持续改进,保障出院病历及时、完整地归档,保证各项医疗数据及时统计,更好地发挥病案的服务和利用功能,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我院暂实行病历三日归档制度。 出院病人的完整电子病历纸质病案必须在病人出院后三日之内归入病案室。死亡病案为七天(应完成死亡病例讨论并填写有关死亡资料)。

二、病历归档的时限性评价方式是根据病案室每月的《病历归档情况月报表》进行综合评价。

三、归档日计算方式:

1、工作日出院的病历归档日时间:病案首页的出院日期后三日内归档(如出院日期为2月3日,归档日期则应在2月6日前完成)。

2、节假日出院的病历归档日时间:按节假日顺延。

四、病案归档采取收、送结合的方式。

1、病人出院后一日内,住院医师应将病历上交到科室质控组,质控人员审核、签字后二日内送至病案室。【医院门诊死亡病历管理规定】

2、病案室人员负责定期催收病历。

3、病案室人员在接收归档病案时若发现有缺页、缺项、填写不全、严重玷污和破损等问题病历,有权拒收,由科室完善后当日送交病案室,归档时间不得延迟。

4、病历已到归档时间,但有检查、化验没有出报告单的,先将病历归档,并在病历封面的右上角用铅笔注明所缺报告单的名称。待报告单出来后(医技科室当日送达临床科室),临床科室当日送到病案室。

5、病历归档前,因医疗纠纷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先完善病历内容,再进行封存,封存件交病案室保存。病历启封后,科室应整理病历再进行归档。

6、要求病案三日归档率达到100%

7、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完成者,请科主任及时与医务科报告,医务科将根据实际情况通知病案室延长收交时限。

8、病历归档过程中,住院医师、科主任、病案室均应有交接签收记录。

五、病历未按时归档者,按照以下措施处罚:

1、病案室人员必须及时完成整理、编码等工作,对不能按时

上交的病历,每迟交一日扣医师10元/份,科主任5元/份,以此类推,直到病历上交为止。由病案室于次月五日前将病历归档情况以质控考核的表格形式上报医务科(同时上报迟交上个月病历的责任人、病历号、迟交天数、各科的出院病人数、病历归档数)纳入当月质控考核。

2、医务科每月派专人负责检查各科出院人数和病历归档数是否一致,若发现病案室未报、漏报、错报,则处罚病案室5元/份。

六、遗失病历者,按照以下措施处罚:

1、需借阅归档病历者,按病案管理相关要求履行手续。遗失一份归档病历处罚相关责任人500元。

2、遗失一份运行病历处罚300元,如病历在护士工作站遗失,由当天值班护士负责。在医生工作站遗失,由当天值班医师负责。如在各科室病历交接不清楚的情况下遗失,出现推诿扯皮现象,由科室或个人双方各处罚150元。

七、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XXX医院

二○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医院门诊死亡病历管理规定 第五篇_2016病人病例委托书范本

病人病例委托书范本

___________________医院:

我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的职工,病案号__________,因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你院就医。为核实我的患病情况,特委托xx-xxx-xx到贵院申请复印如下病历资料(选择的打“√”):

1、门诊(急诊)病历

2、入院记录

3、出院记录

4、病理检查报告

5、 手术记录

6、医嘱单

7、化验单

8、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特此委托,请贵院予支持配合。

委托人____________

2016年 月 日

病人病例委托书范本 [篇2]

我叫 联系电话:年该院出院,因不能亲自处理,现委托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作为我的代理人前来复印本人病例,并授权其有效签字和代领相关法律文书,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我自行承担。

委 托 人:

受委托人:

年 月 日

病人病例委托书范本 [篇3]

榕江县中医院:

现全权委托 (系我的 )前来贵院复印本人住院期间的病历资料,住院号 ,请予办理,由此导致的所有后果均由我本人负责。

委 托 人 签 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代理人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病历复印申请书

榕江县中医院:

患者 ,于 年 月 日在你院 科住院治疗,住院号印内容如下(申请复印的项目请在方框中打“√”):

□1、门(急)诊病历 □2、入院记录 □3、体温单 □4、医嘱单 □5、化验单(检验报告) □6、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7、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8、手术同意书 □9、手术及麻醉记录 □ 10、病理报告 □11、护理记录 □12、出院记录

申 请 人 签 名:

申请人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科主任及管床医师意见(住院期间由管位医师签署)

医务科:

所需复印资料已准备妥当,请予办理病历复印手续。

科主任或床位医师签名:

年 月 日

医务科审批意见

同意复印上述病历资料,请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

审批人签名:盖 章

年 月 日

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6版)部分条例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第二十条 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病人病例委托书范本 [篇4]

委托人:xx-x 性别: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 被委托人:xx-x 性别: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

本人因顺产,不能亲自办理出院患者病案复印的相关手续,特委托xx-x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涉及签署的有关文件及其他相关办理手续,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病人病例委托书范本 [篇5]

现委托 前往你科办理 病历(病案号: )江苏省肿瘤医院医教科: 资料复印手续,请予办理。

委托人身份证号:

代理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

江苏省肿瘤医院:

患者 现(曾)在你院 科治疗,住院号(病案号) ,现因需要,申请复印该患者如下病历资料(请选择并打“√”):

1.门诊(急诊)病历 2.入院记录 3.体 温 单

4.医 嘱 单 5.化验单(检验报告) 6.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7.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 8.手术同意书 9.手术及麻醉记录单

10.病理报告 11.护理记录 12.出院记录 请予批准。

申请人: 与患者关系: 年 月 日

经治医师意见(住院病人申请复印病历资料时请经治医师签署):

医教科:所需复印资料已准备妥当,请予办理病历复印手续。

经治医师签名: 年 月 日 医院审批意见:

同意复印上述第1,2,3,4,5,6,7,8,9,10,11,12项资料。请留存身份证明复印件。

江苏省肿瘤医院医教科

年 月 日

病历资料复印说明

1.申请复印病历资料,申请人务必提供复诊卡或出院小结,以便核查。咨询电话:02583283321

2.申请复印病历资料须符合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2002]193号)第十二条、第十三、第十五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复印有关内容。 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三)保险机构。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诊(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身份证明留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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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门诊死亡病历管理规定 第六篇_2015病历管理制度

第1篇:医院病历管理制度

一、门(急)诊病历必须有连续的页码,由病员自行保管。急诊留观期间,急诊留观病历由急诊科负责保管。二、病员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整理、统一保管。病区应将收到的住院病员的检查报告等结果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病员出院后的住院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年限不少于30年。

三、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分别编号保存。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及所有主观病历应标注连续的页码。

四、科室必须严格保管病历,严禁病员翻阅病历。严禁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五、病历在科室、护保中心、住院处(医保办)和病案室的流通过程中,应严格签收制度。

六、住院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由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

七、病历借阅

1、除涉及病员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教部相关人员外,其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借阅病员的住院病历。

2、本院正式医务人员(含有处方权的研究生)一次借阅不得超过20份;合同医生、进修生须经上级医生同意后方可借阅,一次不得超过2份。借阅病历应尽快归还,借阅最长时限不超过5天。

3、借阅者须持正式印章前往病案室借阅,不得他人代借、转借。

4、借阅者应爱护病案,确保病案的完整。丢失病案者将视情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5、本院医师调离,转业或其他原因离开本院,归还全部所借病案后方能办理离院手续。

八、病历复印(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1、对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应当受理:

(1)病员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病员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2、受理申请时,申请人按照要求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病员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病员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员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的,应当提供病员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及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员死亡证明、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病员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病员死亡的,应当提供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由公安、司法机关向医教部出具采集证明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方可给予协助办理。

4、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九、发生医疗问题争议时,由医教部医疗科专职助理员在病员或其有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病历。封存的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第2篇: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六条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

第八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

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将门(急)诊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门(急)诊病历档案。

第十条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第十一条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九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

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第3篇:住院病历管理制度

一、住院病历应由护士长进行管理,护士长不在时由值班护士负责,医护人员均按管理要求执行。

二、患者住院期间的病历,在病房要加锁保管、严格交接,凡借阅病历者一律签字。

三、病历中各种表格均按顺序整齐排列,不得撕毁、拆散、涂改或丢失(),用后必须归还原处。

四、病历一般不允许出病房。需要手术、特殊检查的患者病历应由相关科室人员负责携带。患者出院或死亡后,病历按出院要求顺序排列整齐,送病案室保管。

第4篇:病历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医院病历质量管理组织,完善医院“四级”病历质量控制体系并定期开展工作。四级病历质量监控体系:

1、一级质控小组由科主任、病案委员(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科护士长组成。负责本科室或本病区病历质量检查。

2、二级质控部门由医院行政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对门诊病历、运行病历、存档病案等,每月进行抽查评定,并把病历书写质量纳入医务人员综合目标考评内容,进行量化管理。

3、三级质控部门由医院病案室专职质量管理医师组成,负责对归档病历的检查。

4、四级质控组织由院长或业务副院长及有经验、责任心强的高级职称的医、护、技人员及主要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院各科室病历质量的评价,特别是重视对病历内涵质量的审查。

(二)贯彻执行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注重对新分配、新调入医师及进修医师的有关病历书写知识及技能培训。

(三)加强对运行病历和归档病案的管理及质量监控。

1、病历中的首次病程记录、术前谈话、术前小结、手术记录、术后(产后)记录、重要抢救记录、特殊有创检查、麻醉前谈话、输血前谈话、出院诊断证明等重要记录内容,应由本院主管医师书写或审查签名。手术记录应由术者或第一助手书写,如第一助手为进修医师,须由本院医师审查签名。

2、平诊患者入院后,主管医师应在8小时内查看患者、询问病史、书写首次病程记录和处理医嘱。急诊患者应在5分钟内查看并处理患者,住院病历和首次病程记录原则上应在2小时内完成,因抢救患者未能及时完成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3、新入院患者,48小时内应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查房记录,一般患者每周应有2次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查房记录,并加以注明。

4、重危患者的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病情发生变化时,随时记录,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5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5、各种化验单、报告单、配血单应及时粘贴,严禁丢失。外院的医疗文件,如作为诊断和治疗依据,应将相关内容记入病程记录,同时将治疗文件附于本院病历中。外院的影像资料或病理资料,如需作为诊断或治疗依据时,应请本院相关科室医师会诊,写出书面会诊意见,存于本院住院病历中。

(四)、出院病历一般应在3天内归档,特殊病历(如死亡病历、典型教学病历)归档时间不超过1周,并及时报病案室登记备案。

(五)、加强病历安全保管,防止损坏、丢失、被盗等,复印病历时,应由医护人员护送或在病案室由专人复印。

医院门诊死亡病历管理规定 第七篇_2015医德医风心得体会

第1篇:医德医风心得体会

在这崇高而又神圣在岗任职的我们,不光有高超的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就觉得能胜任自己份内的工作了,还要认识医疗卫生服务的神圣使命和崇高价值。从去年创先争优活动的开展,到今年铸医德、提医术、正医风的不断学习更要端医德医风。

不论做什么工作不是全身心的投入就够了,要带心才能做好方方面面的事物。不仅讲究工作效率,更要讲究工作质量,注重工作效果。我认为,护士工作看上去容易,其实真正做好却又不是件易事。这项工作有其自身的职责和内在的标准,虽然也能在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范围内完成任务,但效率和质量却是千差万别。有的护士完成了量体温、打针、发药等之后,安心无事地歇之办公室;有的护士做了此项工作之后,又做了其他工作(如给病员以更多的真、善、美的精神性东西)。前项工作有范围有尺度,后项工作没有指令性的规约。那么,护士在岗履行职责,怎样能够做到高效率、高质量、创造性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达到最佳工作效果,让病员安心、放心,并积极配合医院治疗呢?通过医德医风的学习,引发了我对护士岗位意识的确立,对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有了几点认识。

一、责任心才是做好工作的前提,这个“心”不光指工作上的到位,在班用心去做,不夹私心离班,这样专“心”之致,就能做好护理工作。如果缺乏责任心,无论是新护士,还是老护士,都不会做好护理工作的,近几年来在基层工作的我们年轻人较多,有信心是不够的,对工作要耐心、细心。护士切忌不能丝毫麻痹大意“差之毫厘,失之千里”,歪打是不会正着的。当然,工作中也会有好心办错了事,这属正常范围,大体看是没有问题的,有其正确的意识,只是看法和做法环节上的失误,“好心办错了事”是方法问题,而不是思想问题。所以,责任意识对护士来说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须自我内修、点滴养成这种意识。这种“错”容易被防止和克服,如果不该出错而因责任心不强出了错,性质就变了,就不属正常范围,也就不能用“出错”来说了,那要追究其责任。所以,责任意识对护士来说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须自我内修、点滴养成这种意识。

二、要有平等意识,亲情意识,与病人之间的密切协作的主动权、选择权在于护士这方。护士工作如何才能适应、迎合并受到病人的支持,确立平等意识是其关键,即护士对待病人采用平等的观念,不仅对待所有病人一碗水端平,病人是流动的,选择住院的权力在病人手里,若把护士比作主人,那么病人就可比作客人。护士与病人彼此之间的关系就应该是“主便客勤”。主人怎样接待客人,方便客人呢?首先要尊重病人,重视对方的存在,象招待客人一样热情地招待每一位病人,力争使病人感觉到主人待客热情、随和,服务周到。做到这些,主要体现在护士的服务态度上,护士应该做到“说话轻,走路轻,操作轻”。护士的工作对象是一个活生生的生命,平等意识也应包含对生命的尊重。因此平等意识是高质量完成本职工作的重要一环,也是护士创造性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

近年来医改政策深入基层,解决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的问题,好的政策需要我们这些在岗人员的大力落实,归根到底就是一句话:用心和行动做到“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做到更好(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

第2篇:医德医风心得体会

我们的职业被人们尊称为白衣天使,还在我刚刚受到医学的启蒙教育时,我的老师曾说,你选择了奉献。假如,我当时还不太明白这奉献二字的深刻含义的话,那么,从我第一次走进病房起,白大褂一穿,我才明白这天使称号的背后有多少人在无私的奉献;从我的亲身经历中,我才真切地感到我们的工作是多么的苦和累。在苦中感受着呵护生命的快乐;交班、接班,白天、黑夜,在累中把握着生命轮回的航舵。在医院特有的气味中,我们走过无数个白天与夜晚;从血染的伤口边,我们走过炙热的青春年华;在白色蒙蒙的氛围中,我们用一颗真诚的心来丈量无数个夜晚;在亲人的期待和恋人的焦怨声中,我们把自己奉献给了一个个身患疾苦的人……各种情感轰击着我的心灵,从病人来时的愁容满面,走时的眉开眼笑,我找到了自已的价值。我看到自身的价值。我体会到了平凡的伟大。选择了这一行,我无怨无悔!

近些年来,卫生事业面临市场经济的竞争和挑战.医务工作者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发生变化,传统的医德医风经受严峻的考验,出现了一些人民群众不满意的热点问题。医德医风建设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不可少的精神支柱。医务人员是人民健康的卫士,又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窗口。医德医风好与不好,与广大人民群众密切相关,是关系到党和政府威信的大事,小则也是对我们原来价值的挑战。我就个人体会现总结如下:

一、深刻认识了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的重要性

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一要靠先进的医疗科学技术和医疗设备,二要有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把两者融为一体,医疗卫生事业才能健康的发展,才能更好的保护生产力,因此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的同时,还必须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真正树立两个文同一起抓的战略思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建设两个主要部分,而医德医风又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不单纯是一个行业作风建设问题,而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医德医风建设又是党风廉政反腐败的一件大事,务必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我们今年的医德医风学习等活动促使我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到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一切以病人为中心,一切为病人服务,为现代化建设事业贡献白衣天使的智慧和力量。

二、正确认识医德医风的现状在医疗卫生战线上,自觉遵守社会主义医德原则和规范,在平凡而又光荣的岗位上兢兢业业地履行白衣天使的职责,以高尚的医德医风、精湛的医疗技术战斗在救死扶伤的第一线,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作出应有的贡献。

我清楚地认识到受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过去我们的政治学习有些放松,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说念有些淡泊,在行业作风建设的认识上产生了误区(

马克思主义的人才观告诉我们,人才培养必须坚持两个标准,即业务标稳和政治标准。因此,提高医疗卫生战线广大职工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必须加快加强。提高两个素质离不开教育和学习,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各种形式的教育与学习:

一是学习文件,规章制度

二是要深入持久地开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教育,使职工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将爱心、耐心、细心、责任心入脑入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是坚持反腐倡谦教育。增强了我们的责任感、事业心,从而做到爱岗敬业,一切以病人为中心,一切从病人要求出发,真正做到医德高尚、谦洁行医、勤政为民。

四是加强专业技术学习,不断更新知识。医务工作者业务技术水平的高低与人民健康服务的质量密切相关,为此,要有计划地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医学技术学习,如开展继续教育、病案讨论、选派人员到国内外深造学习等。备级领导要表彰鼓励大家刻苦钻研自学成才,不断提高专业水平,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质量。五是自查自纠及一对一的交心谈心。

通过学习让我们牢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白求恩式的医务工作者,树立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卫生行业新风尚。加强了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责任、职业技能教育,注重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增强了我们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自觉性,增强了职业责任感和荣誉感,提高了职业技能。严格规范医院和医师的诊疗行为:严格执行临床技术、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促使我们能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防止滥检查、大处方。切实落实首诊负责制的规定,严格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术前、疑难、危重病例;死亡病例讨论及会诊制度;严格执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病历管理规定;药品进院须全面落实有关药品集中采购的政策规定,门诊用药和住院用药要按照院制定的关于加强药品管理的措施规定执行,贯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院《加强单病种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严格控制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并对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科室进行了通报与处理。通过学习我们积极改善了医院环境,优化服务流程,为病人提供清洁、舒适、温馨的就医环境和便捷的服务措施。改善了服务态度,充分尊重、自觉维护病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利,杜绝了生、冷、硬、顶、推等不良现象。加强了与患者的沟通,倾听患者意见,主动改进工作。减少了医患纠纷的发生,构建了和谐的医患关系。

第3篇:医德医风心得体会

通过此次在我院学习“铸医德、提医术、正医风”的活动,引发了我对护士岗位意识的正确确立,对能够做到高效率、高质量、创造性的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达到最佳工作效果,让病人安心、放心、舒心,并积极配合医院各项活动有了新的认识。

1责任意识

有责任心才是做好工作的前提。工作是靠人做的,护士工作要达到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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