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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衔接公章总结

时间:2017-07-13   来源:工作总结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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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衔接公章总结(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汇报

人民法院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汇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大意义。为进一步完善法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与社会稳定的犯罪活动,切实做好司法本职工作,依法保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顺利进行,XX法院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最高法院的要求,深刻认识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重要性基础上,密切与各部门的配合,以上级法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意见》为基准,切实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取得了良好成绩。一、2012年以来涉及“两法衔接”案件的审理情况2012年以来,我院共审结涉及“两法衔接”案件179起,其中。案件类型复杂,涉及部门众多,总体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9.8%左右。二、“两法衔接”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1、我市各单位之间联系沟通不够。由于行政执法涉及单位众多,而且需要单位之间的沟通交流。一旦沟通不足,容易造成案件信息渠道不畅。

两法衔接公章总结(二):“两法衔接”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其对策

“两法衔接”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其对策 “两法衔接”这个概念是国务院在2000年10月组织开展打假联合行动中第一次提出。它是指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工作机制。尽管从2001年7月国务院发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至今,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四川省检察院、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南充市检察院相继出台了“两法衔接”的相关规定及实施细则,但各县级检察机关的“两法衔接”工作成效并不明显,笔者就营山县“两法衔接”工作为例,对“两法衔接”工作目前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提出相应对策。 一、近年来营山县院“两法衔接”工作开展基本情况 自“两法衔接”工作开展以来,我院和县监察局、公安局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会签了一系列文件。特别是2011年中央部署开展“两法衔接”专项监督工作以来,我院与公安局、监察局、经信局、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烟草局、卫生局联合签发文件成立了领导小组,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7件23人,办理了一些较有影响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例如2012年郭某某生产、加工“地沟油”案件、2013年董某、李某、胡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

全标准食品罪的案件、胡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等,有力的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了社会矛盾。

二、“两法衔接”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移送刑事立案案件数量少

我县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处罚案件总量在六七百件,但每年平均移送刑事立案的案件不超过5件,移送立案率不到1%,与实际情况差距较大。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执法机关处于自身利益考虑,以罚代刑。

虽然我院不断地创新工作方式,主动走访、联系县各行政执法单位,并与县法制办召开联系会,强调“两法衔接”工作的重要性,但仍有很多行政执法机关不按时上报行政执法案件信息,不愿主动接受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过程,是其自身权利和利益得以体现和实现的过程,而司法机关的介入可能会触及到行政执法机关的这一“软肋”。因此,行政执法机关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害,往往各自为阵、暗箱操作、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行政处罚后不了了之。

2.“两法衔接”工作制度不健全

“两法衔接”工作涉及面广、要求高、突发性强,需要多个执法单位的配合,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两法衔接”工作就处于松散、随意和模糊的状态,无法满足实际工作需要。我们走访时发现,对“两法衔接”工作,有些行政执法

单位没有明确负责人、联络人。有些是有负责人,但管理不到位,频繁换人,导致工作衔接不上。

3.缺乏统一、有效的信息监督平台

目前全省统一的“两法衔接”工作信息平台尚未建立,各院都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完成对行政机关执法案件的监督。南充市除南部县检察院与27个行政执法单位建立全省首个县级“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外,其他院均缺乏专门的案件信息监督平台。我院是每月通过政法党政网来审查行政执法案件信息,但在缺乏专网、专门软件、专门设备的情况下,有些行政执法单位上报书面信息材料、有些通过QQ传送,有些上报的信息不规范、不全面,有些行政执法机关在当月没有行政处罚案件,干脆不报,严重影响了监督有效性。

4.法律、法规不健全

尽管国务院制定和最高检制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各地也联合制定了一些实施细则,但是缺少法律强制性规定,加上基层行政执法部门人、财、物都极其有限的情况下,很多工作就往往流于形式。检察机关派员去各行政执法机关抽查行政执法案卷材料,在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投诉、举报的情况下,自己多少也显得底气不足。

(二)移送刑事立案案件质量不高

部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立案案件质量不高,经常是因证据问题导致无法立案、逮捕及起诉。

1.未严格依法取证。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规定现场取样、记录、封存、标记,取证的方法简单、措施不当,甚至有些该取样的未进行取样,证据出现重大瑕疵,以致案件存在争议。例如,2013年我县畜牧局查办的董某等人销售病死猪案件,现场查获4头死猪,现场执法人员只对其中的一头疑似病死猪进行了取样,其他三条均未取样并进行了深埋处理,导致这三头死猪的死因存在争议。

2.取证时机把握不准。我们知道在《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包含九个罪名,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等,都事关百姓切身利益。而这九个罪名都是以生产、销售为前提,因此在取证的时候,要以“生产、销售”环节为切入点。如2013年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的刘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执法人员在刘某家中当场查获4头病死猪,刘某承认是收购而来,但否认拿到外面销售,而是用来喂狗。本案的关键就是取证时机把握不准,导致证据不足而无法对刘某批准逮捕。

3.取证的重点没有厘清。面对证据,行政执法机关不知道如何去抓重点证据,往往是证据取了不少,但还是立不了案,定不了罪。抓问题就要抓关键,取证的重点就是案件的焦点,取得了关键证据往往事半功倍。例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当中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有三种: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比较常见的行为就是犯罪嫌疑人逃匿,并且通常是没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逃匿,这种情况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争议。因此在收集逃匿这方面的证据尤为重要,主要取证重点应放在逃匿的原因、时间、地点、方式、逃匿后嫌疑人是否有积极工作或其它方式筹钱归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如果有证据证明嫌疑人逃到外地后仍旧工作、生活、娱乐,没有归还过劳动者的欠薪,客观表现证明其逃匿是为了拒付欠薪,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三、“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完善和对策

(一)建立起覆盖省、市、县三级的“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

依托政府电子政务网和云计算平台,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各自权限统一在省级平台上进行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实现全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信息互联互通。“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所拥有的行政执法案件排查系统,可以对行政执

两法衔接公章总结(三):两法衔接汇报1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开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汇报

为推进两法有效衔接,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县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会议精神,我局采取多项措施,积极行动,全面开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了以主管局长为组长的“专项监督活动”领导小组,并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同时明确具体的工作任务,强化工作责任,要求局法制室、稽查队全员参与,确保“专项监督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是认真传达学习。认真学习《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河南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暂行办法》等文件,进一步明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要求和“专项监督活动”的重要意义,消除模糊认识,端正指导思想,提高执法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

三是深入自查自纠。抽调精干人员对2008年1月1日以来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进行逐个自查,摸清底数,确保监督到位,并及时将自查情况报送县检察院。 我局共排查案卷 起,未发现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

四是强化案件审核。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案件查审分离制度,由局法制人员对案件的事实、证据、依据、程序、处理情况逐个审核备案,重大案件严格执行集体讨论制度。

五是密切联系实际。我局结合正在开展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以及为期两年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格依法办案,确保程序和实体的公正,不断提高案件质量,落实专项监督活动的各项任务。

六是加强协调联系。积极主动与县检察、公安等部门加强联系,对案件移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等工作的开展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和建议等,及时进行沟通协调,并达成相关共识,确保了此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两法衔接公章总结(四):两法衔接汇报

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情况汇报

按照《关于印发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检会【2010】39号)要求,我局对全系统2008年至2010年办理的486件案件进行了排查,对全系统‚两法衔接‛机制的运行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自查情况已专题上报),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 ‚两法衔接‛工作情况

一直以来我局十分重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特别是在开展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中,我们不仅加强了与公安机关的协作,还加强了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协调配合,对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的违法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确保‚两法衔接‛工作有序开展。

我局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建立‚两法衔接‛的有效工作机制。成立了行政执法监督处,对案件进行预先核审,成立了案件合议组和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案件处理意见进行集体审议,形成了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机制;我局与兰州市公安局联合成立了‚兰州市预防和打击违反‘四品

一械’违法犯罪活动执法协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兰州市公安局驻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特派室‛,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结合的组织机构。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预防和打击兰州地区违反‚四品一械‛监管法律法规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市公安局派人入驻我局公安特派室,与我局稽查分局本着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原则,共享获取的违反‚四品一械‛监管法律法规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按照各自工作程序进行案前调查,查明基本情况,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侦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协助和支持;应追究行政责任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公安机关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支持,从组织机构上保证了‚两法衔接‛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杜绝以罚代刑现象发生。

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衔接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从案件办理程序上设定了制约机制,使案件办理从立案到结案要经过授权、核审、合议、讨论及处罚后的评查等环节,做到调查、核审、处罚三分离,有效地杜绝了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同时我们出台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确定了法监处从三个方面对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监督,规定每年要进行一次执法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案卷评查,对大案要案提前介入调查等,以便及时发现涉嫌犯罪案件。加强执法队

伍的建设,制定了六条禁令、问责办法等多项制度,明确了以罚代刑的责任追究,保证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完善,执法责任追究落实,案件移交、立案、信息反馈依法进行。

(三)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执法人员‚两法衔接‛工作意识

由于我们系统组建时间短、执法队伍相对年轻、执法办案的经验也比较缺乏,多年来我们特别注重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和执法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去年我们建立了‚五个一‛的学习制度(每周一学、每月一写、每季一读、每半年一考,一年一评)、组织各单位开展模拟执法现场培训、举办了岗位大比武执法实践竞赛活动,主要对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理论知识和执法实践中有关证据的保全、行政诉讼的规定、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衔接等方面进行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了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办案水平。同时,我们对一些违法案件及时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案件调查初期的公安介入,通过与公安协同办案,主动学习借鉴公安干警的办案手段、经验,使一些比较棘手的违法违规案件及时得到查处。

(四)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市场监管有力有效。

我局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突出重点,抓主抓重,围绕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一些群众反映比较强烈

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活动。去年以来,共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6679家次,餐饮单位9772户次,责令整改461户次,查处各类违法案件200起,实施行政罚款118.49万元,依法取缔无证经营药品1户,捣毁假劣药品窝点1个,吊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39家,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45家,回收销毁过期不合格药械3500多种,货值金额67.6万元。

开展了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械违法行为,尤其是通过邮寄和互联网交易等方式销售假劣药品行为,查处了‚宫颈癌疫苗‛等假劣药品案件92起,取缔无证经营1户,捣毁假劣药品窝点1个,罚款59.1万元。

开展了中药材中药饮片专项整治。查处了省冠兰中药饮片公司生产销售劣药‚制何首乌‛等制售假劣中药饮片案件14起,实施行政罚款4.84万元。同时开展了中药材、中药饮片评价性抽验工作,共抽样213批,已出报告125批,不合格的36批次正在立案查处中。

加强了医疗器械质量监管。开展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运行暨产品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降低许可条件和非法变更许可事项专项整治,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共查处违规案件38起,下达责令整改67份,罚没款近19万元。通过对71家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

286家小型医疗机构进行了分子筛制氧设备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情况的全面检查,规范了医疗机构医用氧和一次性医疗器械的使用。

开展了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整顿。把餐饮具消毒作为餐饮服务的重要环节进行整治,在餐饮单位大力推行餐饮具消毒‚瓶盖管理制度‛,对22家餐饮具消毒企业进行专项整治;围绕兰洽会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在全市大中型餐饮单位开展‚改陋习、树新风、保安全‛的专项行动,重点解决餐饮单位包厢内‚两盆水‛洗消餐饮具的突出问题。同时开展餐饮单位公开承诺活动,在全市所有大中型餐饮单位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了监督信息公示牌和质量安全承诺书。在兰洽会召开前夕,尝试在大型餐饮单位推行质量受权人制度,进一步明确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安宁区食药局还向高校食堂派驻了食品安全协管员,进一步加强了对餐饮单位的监督管理,有效的提高了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在对全市无证餐饮单位进行摸底的基础上,按属地化监管原则,由辖区政府组织开展无证餐饮单位的整治,取得了较好效果。与此同时,积极开展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了《兰州市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和符合我市实际的保健食品经营管理规定和准入标准,解决了经营者长期无法许可经营的问题,将保健食品经营纳入管理范围进行严格监管。

二、今后的工作打算

(一)突出‚三化‛,把依法行政贯穿于‚两法衔接‛

两法衔接公章总结(五):2016两法衔接工作总结

**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两法"衔接工作总结

2016年我院侦查监督工作在上级侦查监督部门和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省、市刑检会议精神,积极探索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建立科学、高效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监督。

一、基本工作情况

2016年至2016年**县各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案件2344件2352人,作出行政处罚2320件2315人,移送公安机关24件37人,我院派人阅卷1868件1896人。2016年,我院共受理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2件4人,审查备案2件4人,建议移送2件4人,移送案件2件4人,立案2件4人,报捕1件1人,批准逮捕1件1人。其中,国土资源局移送的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1件3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移送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件1件1人。我科移送本院自侦部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9件9人,**县人民法院已对9人作出有罪判决。

二、工作中的做法

1、领导重视,统一布署。从"两法"衔接机制建立至今,院党组高度重视,积极主动与上级单位、县人大、县委、县政府、18家相关县直行政执法机关沟通协调,召开了"专项监督活动"动员会。会议上邝黎明副检察长宣读了此次活动的实施方案以及活动重点,唐国林副县长做了重要讲话,要求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做好及时移送工作,严厉查处、打击一批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涉嫌犯罪案件,积极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同时,我科承担了联席会议常设机构下设办公室的工作任务,负责收集整理信息、对外情况通报、与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等日常工作。2016年8月12日,我院还召集各行政机关开了例会,总结了之前的工作情况及下一步的工作重点。

2、积极走访调查,加强沟通协调。我们非常注重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联系,主管副检察长定期带头走访工商、税务等单位,查询案件查处情况,同时密切掌握各单位落实衔接机制的情况。通过走访,及时发现行政执法单位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予以协调或建议纠正;对于发现"两法"衔接机制、程序出现的问题,及时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协商,促成各方达成共识,不断完善"两法"。

3、监督引导并举,提高衔接工作质效。一是发挥检察职能,加强案件移送和侦查监督。拓宽监督渠道,从立案、移送、侦查和报备等程序中无缝跟踪衔接,确保案件当移得移、当立得立,同时还要继续监督公安机关对该移送案件的侦查活动。如我院在调查走访中了解到国土局正在办理的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立即要求县国土局向公安机关移送立案。二是加强引导,提高办案质量。通过座谈、走访调研等形式,为行政机关讲解有关刑事立案标准、刑事证据收集等法律知识,增强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罪案件的预判能力。对于一些重大或复杂疑难案件,我院则积极做好提前介入工作,确保证据能够及时收集、固定。三是对行政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符合立案标准的,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环节安排业务骨干从先、从快办理,有效发挥出"两法"衔接机制的高效性。

三、工作成果

我院立足检察职能,以协调、引导和监督为手段,树立起检察机关在衔接机制中的主导地位,初步实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相衔接的常态化、制度化、有效化。在工作实践中积极带头,与各成员单位密切协作,认真落实衔接工作机制的相关规定,形成了三大制度。(一)联席会议制度。所有成员单位每半年召开一次大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也可根据需要临时提议召开。(二)相互协作制度。各成员单位在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过程中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可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的要求提前介入或参加案件讨论,提供法律意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嫌犯罪案件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三)案件移送报备制度。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或其他犯罪都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报送检察机关备案。据统计,今年行政机关向我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件4人,备案2件4人。例如,蒋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2016年以来,犯罪嫌疑人蒋某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在**县同益乡同益村开设加工食品的黑作坊,蒋某将收购的新鲜辣椒用硫磺、聚乙烯等非法添加剂熏制过后,拿到太阳下晒干做成干辣椒,色泽鲜艳好看又可延长保持期。蒋某每年加工3000公斤左右在当地市场销售。**县技术监督局发现该案后,立即将相关材料移送**县公安局,并将相关材料报送我院。我院对该案材料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蒋某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将建议移送的意见通报了**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及时对本案进行立案,并将案件报送我院审查,我院现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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