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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冬春救助工作的意见建议

时间:2017-05-15   来源:工作总结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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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冬春救助工作的意见建议(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提案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案第0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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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财政部办理提 案 人:杨维刚主 题 词:救济提案形式:个人提案内 容: 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对于维护我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具有重要意义。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困难群众不断增长的需求与社会救助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社会救助事业快速发展与社会救助能力建设滞后的矛盾,作为我国社会救助领域的基本矛盾将长期存在。社会救助水平偏低、救助资金缺口大、相关制度还须进一步完善等问题,还制约着我国社会救助的发展。为此,特建议。 一、尽快出台《社会救助法》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民整体收入水平有所提高。但不少低收入群体还是跟不上经济增长与物价上涨的步伐。虽然国家明确提出了尽快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逐步提高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和最低工资标准,可以帮助困难群体暂时度过生活危机,但是由于有关社会救助的制度还没有写入法律,救助覆盖范围比较有限,被临时救助的人不久又重新陷入贫困状态。 社会救助法是一部涉及民生的大法。现行的社会救助有着不同的政策依据,涉及多个行政部门,比如说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教育部门、司法部门、建设部门等,实际上也涉及到劳动部门。各部门之间难免存在利益冲突和相互抵制,因此,作为上位法的社会救助法的出台迫在眉睫;同时,我国已经制定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法规政策,这些都为社会救助立法准备了立法资源。应该说,社会救助法立法时机已经基本成熟。如果用法律来补齐社会救助的短板,对弱势群体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安排,为他们提供民生“护身符”,则有望让更多的低收入群体分享经济发展的“国富蛋糕”。 基于此,社会救助法应当尽快出台,不能再拖下去,以促进我国社会救助工作的不断完善。建议在立法中要对执法的主体作出明确的规定;必须对执法所必须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作出明确规定,考虑执法成本。同时,要制定与社会救助法相应的社会救助法实施细则。 二、创新和建立低收入家庭收入核查机制 公平正义是社会救助的核心原则。而社会救助在制度设计时一般都包含救助标准、收入核查(认定)、施救等三个核心要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时代的进步,人们就业的多元化,收入多样性及隐性化,加上财政收入,要对申请的救助对象进行家庭收入核查和认定,光靠传统的收入核查手段如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很难核准和准确认定,这也是近年来出现错保和骗保的主要原因。 因此,建立和创新新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核查机制迫在眉睫。2008年10月,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会同有关部委(局)联合下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就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认定方法以及民政部门的职责任务等作出明确规定。《办法》下发后,各地民政部门积极行动,加强沟通协调,深入调查研究,相继启动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相关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是阻力很大,困难重重:首先,增加了职责而没有明

确相应的机构、人员及经费;其次,部门之间相互协调难,存在部门抵制、不配合、不支持等现象,特别是条条管理部门;再则是相关政策、制度的缺失,也制约了这项工作的开展,如职能的授权、信息的共享与保密、申请人的权责等。 因此,建议要在中央层面出台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并且要权钱随事走,要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人员、经费。 三、进一步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财政投入 加大财政投入和调动社会资源,是顺利完成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目标的必要条件。要实现人人能够公平地享有社会保障,合理地分享国家发展成果,就必须进一步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国家需要及时将经济发展成果转化为国民福利,逐步提高公共投入的比重。 目前,我国经济已步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近几年来国家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也在逐年增加,我国目前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大致在10%-12%,而从国际上看,西方国家的财政社会保障支出一般占到财政总支出的30%以上,北欧一些福利国家更是达到45%以上。 中央财政在资金分配时,特别应进一步加大对中西部经济欠发达省份的支持力度,以缩小地区差异。 来源:大会提案组备注:

完善冬春救助工作的意见建议(二):关于加快社会救助工作情况汇报

**县关于加快社会扶助体系建设的

情况汇报

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快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维护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近几年来,我县高度重视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去年以来已分别将其纳入了“工作落实年”、“为民办十件实事”以及党政重要工作目标范围,围绕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构建提出的要求,积极实施救助工作 ,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现就我县加快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具体工作情况及成效

为进一步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我县积极履行工作职责,加强与部门协作,做到领导高度重视,分工专人负责,层层分解目标,扎实开展好各类社会救助工作。涉及城乡困难群众生活、住房、就学、就医、就业等方面的具体困难不同程度得到解决。

(一)自然灾害和群众临时性生活困难应急救助更加及时有效。几年来,**遭受多次暴雨洪涝、低温雪灾、干旱、地质等自然灾害,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一定的损失。为做好灾民的生活救助工作,我县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春荒救助方案,确保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2011年上半年,共发放大米117.41吨,发放粮食款57.70万元,得到救助的群众共3913人。

(二)城市低保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当前,物价持续上涨,特别是米、面、肉类和蔬菜等最基本的生活用品的价格,导致部分低保对象生活消费品支出增加,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面对这种情况,我县适时提高了城镇低保的标准,从原来的150元提高到170元和190元两个档次。今年1-6月份累计共发放低保金686.62万元。其中城镇低保2670人,月补差170-190元,发放低保金206.23万元;农村低保10223户共19058人,月补差 50元,发放农村低保金480.39万元,基本做到“应保尽保”。从2010年起,采取按季度发放的形式,资金拨付统一由民政局管理,由银行代为发放,全面实现了社会化发放。

(三)农村五保对象基本生活保障更加有力。我县进一步认真贯彻执行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农村五保实现了“应保尽保”。一是及时兑现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五保供养资金。全县共有五保3792人,其中集中供养的有832人,分散供养的有2960人,所有五保对象按政策要求,按集中供养的每人每月300元,分散供养的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按时逐月供给,1-6月份共发放五保金291.84万元,从而保障了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二是认真做好五保户医疗救助工作。对因病住院的五保户将其参合报销后的医疗费用予以全额解决;三是做好集中供养五保老人服务工作。根据五保对象的个人具体情况,对自愿入住敬老院且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及时办理入院供养,对不愿入住需要有人照顾的,由村委会协调人员给予生活照料。采取入院进院自由,由五保对象自行选择方式,灵活解决五保户的

生活照料问题。散居五保供养金纳入财政专户进行管理,有条件的地方普遍实行了社会化发放,保证了五保供养金按月足额兑现。近两年,县民政局对全县10所敬老院中进行了二次改造,大大改善了他们的居住环境;将住房困难且不愿入院的户纳入每年的农村特困户住房解困范围,并全面完成了住房改造;民政部门将五保人员全部纳入了农村医疗救助范围,生病住院可在救助基金中全额报销。

(四)医疗救助制度更加完善。从09年开始,我县正式出台了《**县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按照《办法》,县里相继制定出台了本级的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建立了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连同市财政补助资金一并纳入县级财政专户管理,合理使用。对患大病无法报销的部分按《**县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分类给予二次救助。从根本上解决了农村特困群体看病难的问题,为社会弱势群体排忧解难,真正为民办实事好事。一是通过实行普惠制和重点救助相结合,对低保户、五保户、特困户和其他有突出医疗困难的城乡居民,分别由财政补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是建立“医前介入、病中救助、事后结算”的救助机制,对城乡低保常补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无钱治病的人员,其所患疾病得到定点医院确诊后,可凭住院卡或《疾病诊断证明》,协助患者向县民政局申请一定的医疗救助预付款初步缓解了部分特困群众看病难问题。今年1-6月共民政部门共发放救助金额55.9万元,救助农村贫困人口325人/次。自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以来,我县始

终将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救助作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重点,按照相关政策,及时为城镇居民参保的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申请领取财政补贴,截止2011年7月底,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8068人,其中成年人为1014 人(低保对象为151人,重度残疾为7人),未成年人为7054人(低保对象为156人,重度残疾为8人)。

(五)就业援助政策更加优越。我县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促进困难群体就业和再就业的扶持政策,以新增就业岗位为目标,以强化就业服务为手段,以加大资金投入为保障,支持和鼓励困难群体就业。一是通过积极开展“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周”等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加大就业工作力度。仅今年1—7月,全县城镇新增就业人数545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新增人数3768人,其中转移到市外区内就业人数1621人,转移到区外就业人数2147人;二是对享受城市低保的就业困难人员、因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优先落实帮扶政策,优先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帮助其尽早实现就业或再就业。今年截止7月底,共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人数达1667人;三是在残疾人事业上,我县认真贯彻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政策法规,在落实残疾人康复治疗、促进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医就学、残疾人生活救助等优惠政策措施方面均取得较好成效。

二.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我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有一些

不足地方。主要表现在:

(一)城乡救助体系初步建成但根基尚浅。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涉及到多项工作、多个部门、多个层次,虽然大多数单位、多项工作都已经开展得有声有色,但仍有些工作基本没启动,有的单位重视不够,而县一级工作基础就更为薄弱,各乡镇由于工作人员较紧缺,社会救助工作更是难以开展。

【完善冬春救助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救助范围基本覆盖但功能不全。现有贫困群众医疗救助水平偏低,贫困群众仍然存在看不起病的现象。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制度结合运行情况看,乡镇卫生院每人次住院费用自费比例为15 %;县级医院每人次住院自费比例为35%,这个比率对于贫困家庭而言,费用仍然是难以承受。虽然有农村医疗救助,但是救助的比率也偏低只有30%,一般的贫困农民患大病负担还是蛮重的。

(三)救助资金需求量大但筹措渠道单一。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涉及部门多、工作多、资金需求量大,但限于地方财力无力足额满足。如农村福利院软硬件建设不到位;五保供养标准低;城市流浪乞讨救助经费明显不足。由于我县地方财力有限,城乡社会救助资金主要依靠中央和自治区里支持,地方配套较少,不少地方还存在着不列预算或列而不支、列而少支的现象,造成了社会救助工作的快速发展与救助制度不相适应的矛盾。

(四)社会救助制度健全完善但执行不力。如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要求,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原则上不低于国家公布的2006年绝对贫困线693元的标准,而我县实际只补助了200

完善冬春救助工作的意见建议(三):浅析当前我国社会救助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社会保障专业社会救济期末测试

学期论文资料

班 级: 社保C092

姓 名: 郭亚敏 学 号: 098422 论文题目: 浅析当前我国社会救助体系存在

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附 件: 1.学期论文; 2.原始文献复印件。

附件1:学期论文【完善冬春救助工作的意见建议】

浅析当前我国社会救助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摘要: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长期生活救助、专项分类救助和临时应急救助为基础的社会救助框架。但从整体上讲,我国的社会救助体系还处于一个不成熟的阶段,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有待完善,距一个科学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目标的实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本文将就我国社会救助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就这些问题给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社会救助 低收入 制度体系

所谓社会救助(Social Assistance)是指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其他低收入公民给与物资帮助或精神救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及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种措施,社会救助是最古老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方式,在矫正“市场失灵”、调整资源配置、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等发挥着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我国社会救助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社会救助建设经过几十年来的探索与实践,从最初农村的五保供养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救助制度发展到目前的专项救助等,已经形成了初步的社会救助体系,确立了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灾害救急制度、医疗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济为主要内容,以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援助制度相配套,以临时救助制度为补充并与慈善事业相连的社会救助体系,是在各救助项目综合的基础上逐渐发丰富并最终确立的,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群众分享改革成果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社会救助制度起步较晚确立的时间较短,一些相关的配套措施还不完善,在实践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问题。下面就针对救助主体及救助资金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

1.社会救助主体过于分散,救助力量行不成优势

当前实施社会救助制度分别由民政、教育、司法、劳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自成体系开展社会救助,这种体制引发了两个明显弊端:一是管理机构政出多门,标准不一,个个救助主体之间互不衔接,使政府在救助实践工作中主体地位不明显,从而综合救助能力减弱。二 是由于明确责任主体救助工作相互交

叉,使得有限的救助力量和资源出现严重的浪费。如每年春节慰问中民政部门慰问低保户、工会部门慰问困难职工、残联慰问残疾家庭结果出现重复慰问甚至出现一户同时得到4个部门慰问。

2.运行机制头绪过多,形不成救助网络

各救助主体分别向各自对象施救救助方式各异、标准不一容易出现应救未救或救非所求现象影响救助实效性救助制度分布在各个部门各自为政群众难以掌握政府难以统管容易使救助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偏低救助工作存在着单一性、临时性、分散多头、既重复又遗漏等弊端部门之间也存在职责不清相互推诿情况少数部门缺乏社会责任感正确处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关系

3.社会救助资金来源渠道窄,社会慈善事业发展不足

我国社会救助资金目前主要来源于政府公共财政,社会捐助比例较小。我国贫困人口数量多以及贫困原因的多样性,尤其是农村地区贫困人群分布的复杂性,使得以政府为唯一救助主体的作用有限,从客观上决定了民间慈善组织在社会救助中的作用。而现阶段政府与慈善机构责任的模糊,政府对民间慈善组织的行政化干预抑制了我国慈善组织自身的建设与发展,对整个社会的慈善环境与社会救助体系的完善都是不利的。

4.救助资金投入不足,救助水平偏低

首先救助资金投入仍不足。目前,我国财政用于社会救助方面的资金比例约占全部支出的5.48%,而埃及是11.97%,泰国是7.24%,马来西亚是7.20%。与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财政用于社会救助方面的支出比例明显偏低。我国社会救助资金占GDP的比例更是不足0.2%,低于越南、蒙古等周边发展中国家,属于世界上社会救助资金投入比例最低的国家之一。另外救助水平仍偏低。根据民政部2009年发布的统计公报显示,2008年全国城市平均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205.3元,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为141元;全国农村平均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82.3元,月人均补助为49元。虽然这一标准较前几年在逐渐提高,但仍远低于当年的城乡居民平均消费水平。

二、对于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议【完善冬春救助工作的意见建议】

下面就针对上述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1.大力动员社会力量

在社会救助中,加大政府部门与民间组织的合作。政府部门更多体现的是法定与主导的责任,民间组织更多体现的是道义与补充的责任。要真正既体现双方的责任,又使两者更好的结合,则要做到:①政府部门在直接提供财源的同时,也应采用间接方式,如税收杠杆的调节向提供捐款的高收入者或组织减免税收,鼓励个人及企业以自命名的方式设立基金会,以激发救助的恻隐之心。②政府部门应发挥主导作用,只要出现需要救助的事由,政府应毫不犹豫地承担责任,不应先等民间救助时再承担责任。

2.进一步扩大救助形式

除了实物与现金救助外,还应扩大救助形式:①发放代金券。主要表现于向受助者发放只能用于满足某种特定需求的代金券。如现阶段各地创办的“慈善超市”等,代金券的救助形式可避免现金援助方式下可能被挪用的现象,因而此救助形式发展迅速。②以工代赈。以工代赈不仅体现在灾害救助中,还适用于一般性社会救助。主要表现为苦难群众提供相应的公益岗位或其他工作岗位。③公共服务外包。一些需要救助的对象可能需要相应的生活服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来满足其需求。一方面须通过政府买单的形式使相应民间组织给予老年人、残疾人、流浪儿童服务救助,另一方面则要大力发展社会慈善力量。

3.确立科学的救助标准

改变现行救助水平低,覆盖面窄的问题,就要确立科学的救助标准。救助标准的测量应从静态和动态两方面为依据。在静态的测量方面,应以社会平均收入为基础,以各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支出,家庭人均收入和支出等为参数,确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动态的测量方面,应根据人民生活水平的变动和物价的波动以及家庭支出等情况,每年进行相应调整。要因地制宜,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实行动态花的救助标准,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4. 合理分担救助资金

①在垂直分担方面,建立中央主导下的地方分责制。一是加大中央财政收入,尤其是尽快将农村低保资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二应减轻基层尤其是县、乡级负担,适当将负担转移至省、市级。②在平行分担方面,应改变同级政府间责任不均和低财政收入政府可能需要承担更多责任的问题,一是创设社会保障税,政府收税,建立专项社会保障基金,统一调配。二是中央应继续加大对东西部贫困地

区政策倾斜,真正体现社会救助作为二次分配的意义,缓解地区差异与贫富不均带来的问题。

5.完善社会救助立法

社会救助立法解决的是社会救助的定性与定位问题,政府责任问题,公民的社会救助权利问题等。现阶段只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上升到了法规规范的层次,因而立法问题则成为当务之急。①加快推进《社会救助法》的立法工作。目前《社会救助法》的草案虽已在审议当中,但关于具体法案内容还出现了许多争议,对这部法律应该更多对确立政府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作出规范,所规范和调整的法律关系应是政府对公民的社会救助责任和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救助的权利。如果更多注重于将救助工作的细节统统纳入这个“筐”中,实际会使法律中有歧义的地方增多,加大社会救助立法难度。②完善与社会救助相关的法律条款。社会救助与政府责任、商业保险、慈善力量息息相关,在完善《社会救助法》的同时,相关法律条款如《社会保险法》、《慈善事业法》以及商业保险的立法等都应该给予重视并相关联。

三、总结

真正科学、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不仅在于制度的完善,法律的规范,更在于政府真正体现其服务于民的执政责任,民众发挥其主人翁的精神,呼唤全社会的良知,激发整个大家庭的互助氛围,来共同编织好这道安全网。

完善冬春救助工作的意见建议(四):流浪救助工作规范管理的几点建议

流浪救助工作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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