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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旧改土地面积以测绘为准

时间:2017-05-13   来源:实习报告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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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旧改土地面积以测绘为准(一):杨梅新村城市更新单元旧改工作进展情况

杨梅新村城市更新单元旧改进展情况

一、 正在工作事项

1、 已经完成现场建筑面积查丈及地形现状测绘;

2、 正在向规划国土委滨海分局申报土地及建筑物权属信息核

查;

3、 正在编制更新单元专项规划,预计8月中下旬向规划国土

委滨海分局报批;

4、 正在进行地质灾害评估,预计8月中旬完成。

二、 下一步工作计划

1、8月中旬前完成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和地质灾害评估; 2、8月中下旬向规划国土委滨海分局报批专项规划;

3、2015年年初启动拆迁补偿谈判,争用6-8个月时间完成《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

4、争取2015年年底前能够启动拆除重建,2018年年底前完成回迁。

城市旧改土地面积以测绘为准(二):拆迁预案

商水县城关乡大井村片区城中村改造预案

为推进城市化,城关乡政府申请大井村片区城中村改造,现将该项目基本情况公示,咨询公众意见。本方案内容由商水县城中村改造指挥 部负责解释。商水县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位于城关乡政府二楼,电话: 。

一、项目位置、范围

拟改造项目位于纬三路以北,纬六路以南,周商大道以东,规划的213道路以西。规划研究范围约99.2933万平方米,拆迁范围约99.293万平方米,(最终改造范围和用地面积以政府批准和测量结果为准。 二、改造片区基本情况

(一)土地利用现状

项目改造区内主要为居住混合布局,用地分布不合理,影响居民居住生活。 现状土地利用一览表

(二)建筑物现状情况

根据初步实地调查,拆迁范围内现在各类建筑物约17.4万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面积约13.2万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约0.3万平方米,单位建筑面积约2.7万平方米,公共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数据为初查数据,精确数据以商水县地籍测绘丈量为准)。现有私宅约705户,原村民2800人,厂房2栋。

(三)土地权属情况

根据国土部门查询结果,该拆迁范围已办产权登记住宅用地20宗,面积为2485.08平方米,非农建设用地面积11124平方米。其余用地未见非农建设用地、已出让、征(转)地记录。而城关乡核实拆迁拆迁范围内老屋村及原村民居住区域约33.33万平方米。

根据《商水县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定,在上层次规划指导下,扣除规划道路用地(约21.46万平方米)后的项目用地约99.27万平方米,符合相关旧改政策的规定。 三、城市规划

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商水县2006——2020年用地规划》,该项目拆迁改造范围内地块规划功能为二类居住用地。 四、改造项目用地初步规划方案

(一)用地布局

项目规划研究范围约99.293万平方米,拆迁改造范围约99.293万平方米,可建设用地范围约89.2万平方米,其中拆迁改造范围内商业用地0.308 万平方米,二类居住用地为41.5万平方米,道路用地为4.4万平方米。

(二)初步规划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套设施的配

置严格依照《商水县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定,根据本项目的人口规模确定配套规

(三)公共配套设施

模。本项目的配套以居住小区级为主。

配套设施一览表

五、改造计划及时间安排

该项目计划分5期进行,全部完成时间约7年,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以上改造时间安排以政府批准及相关手续办理完成时间为准。 六、改造性质

该项目计划采取自改的方式,按照“成片规划,分期实施”的整体改造模式,在严格按照规划要求下,由开发单位自筹资金进行整体改造。开发单位负责拆迁范围内拆迁安置以及小区级以内公共配套设施用地拆迁和建设。

七、拆迁补偿安置初步方案

根据国家及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拟定本方案,拆迁补偿实行产权置换(回迁安置和货币补偿两者相结合的形式。)

(一)补偿基本原则

1、按照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产权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要符合政府规范的工作顺序和要求;

2、根据双方确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结合片区实际实施计划、有步骤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3、实事求是,合理补偿,文明拆迁,妥善处理,严格按照政府及周口市有关规定,凡符合拆迁条件的居民房屋原则上按照拆除建筑面积(根据实际测绘结果)提供相同面积的建筑予以合理、合法、合情的补偿;

4、按照周口市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政策及有关城中村改造实施,进行回收安置,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

5、高标准优先建设拆迁安置居民自住房,自住房和出租房的建设标准不低于片区内国家规定的商品毛坯房的建筑标准;

6、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商水县地籍测绘大队提供的测绘报告面积为准。 (二)安置原则

就地安置,先安排村民住房,后安排规定村民剩余应赔偿面积作为出租用房。 (三)补偿安置基本实施办法

1、根据商水县关于《城中村改造的规定》和《实施意见》及《商水县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标准与人口资格标准的住宅,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部分,按拆一补一原则进行产权调换或者给予商品房交易均价的货币补偿;超过30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如一户多栋,可以按照结构等级从优到劣的秩序补足300M2的置换面积,其超出部分只给予货币补偿。

2、前项规定以外的住宅和生产经营性房屋,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3、通过产权置换补偿的居民安置房按照政府批准的建设规划要求,在统一建设的多层楼房内安排。

4、改造范围内原有村内公共配套设施,公共绿化、小区道路、户外文体设施等,将按规划重新由改造单位建设,不再予以其它任何形式的补偿,新建公共设施按规定属新建小区居民共同享有。

5、对于补偿回迁面积与新建房面积之间难免会存在的少量建筑面积差,置换双方均以货币补偿的形式结算面积差。

6、产权置换的业主安置补助费标准按产权置换的房屋实际面积,按双方协商的标准补助,期间产权置换的业主自行解决过渡周转房,周转期限自业主迁出被拆房屋之日起至取得安置房之日止,安置补助费以周转期的起止时间为发放的起止时间。

7、搬迁补助费按双方协商的标准补助。 8、私人住宅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确定方式:

经村委研究决定并经村民代表同意,私人住宅价值将由拆赔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即时实地进行房屋评估的实际价值为准,并根据每户实际情况,通过协议最终确定应由货币补偿的物业部分的价值标准。

9、村集体所属厂房和宿舍的拆迁补偿办法依据测量单位和评估机构的实际测量面积和价值评估,由村集体与合作单位进行协商确定产权置换比例和货币补偿标准。

八、项目初步可行性经济分析(根据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项目总投资估算

根据近期深圳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工程造价定额资料及项目的有关情况,经分析测算,本项目总投资估算额约为人民币20亿元。 (1)土地费用

合计金额约为4.5亿元。

城市旧改土地面积以测绘为准(三):2016旧改项目合作协议

旧改项目合作协议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崂山区政府关于改造朱家洼社区的指示精神,为加快旧村改造步伐,改善朱家洼社区居民的生活居住环境,甲方邀请乙方共同开发“朱家洼旧村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

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合作项目的开发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章 合作项目

1、名称

甲、乙双方合作开发项目名称暂定为“朱家洼旧村改造”项目

2、位置

合作项目位于青岛市崂山区,北临青岛大学、科技大学的新校址,东临松岭路,西临云岭路,南临崂山二中,距离海岸线1300米,拥有良好的居住环境。

3、用地现状

项目用地位于朱家洼社区旧村村址,以及周边控规范围内的开发用地。该项目用地约为28万平方米(以政府主管部门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现需拆迁的旧民房合法建筑面积及宅基地占地面积约为10.5万平方米,集体企业厂房面积约为1.56万平方米以及小学校等合法建筑面积,需拆迁安置现状详见协议附件一(拆迁表及住宅证审查表)

4、开发面积

项目预计开发建筑面积约为43万平方米(以政府主管部门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第二章 合作方式

1、甲、乙双方共同投资成立项目公司,专用于开发建设本合作项目。项目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由甲乙双方商定(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公司章程由甲乙双方另行制定。

2、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2700万元,甲方出资810万元(由乙方先行垫付),占项目公司30%股份,乙方出资1890万元,占项目公司70%股份。

3、乙方承担项目开发建设资金及《青岛市崂山区朱家洼社区改造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和《青岛市崂山区朱家洼社区改造非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中(详见协议附件二)规定的应给付被拆迁人的搬家补助费、临时过渡费、按时拆迁奖励费、交通补助费、企业搬迁费及停产经营性补偿费(在人民币900万元内)等相关费用。

4、甲方除注册资本金外,不承担投资义务,不承担项目风险。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义务

1、保障项目用地的合法性,并承诺该项目用地不存在任何诉讼、仲裁或其他事由,以免影响项目开发建设;

2、负责与政府指派的拆迁工作组一起进行项目的拆迁安置摸底工作,并提供摸底资料(详见附件三:拆迁补偿汇总表),及回迁安置方案;

3、负责协调被拆迁人按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保证在接到乙方的拆迁通知之日起九十日之内完成全部腾房工作。

4、协助项目公司办理项目用地出让手续;

5、负责统计被拆迁人需求的户型、面积,及被拆迁人的回迁房屋的分配、安置等工作。

6、出具注册项目公司所需的文件。

二、乙方义务

1、保证项目出资到位,根据合作项目的施工进度,各项资金按时到位,保证项目顺利开发建设。

2、负责拆迁后的项目用地三通一平及后续的全部开发,建设及销售工作。

3、负责办理项目开工前的全部手续。

4、负责办理项目公司所需文件。

5、出具注册项目公司所需文件。

6、保证在《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限内,交付安置用房,若不能按期交付安置用房,保证及时发放给被拆迁人超期过渡费。

三、甲方权利

1、有权参与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评审、项目工程建设、工程监督及公共设施的验收。(具体参与方式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有权审查项目公司对外签署的商务合同。

四、乙方权利

1、对该项目的开发建设有经营决策权

2、有权以项目公司的名义进行房产销售、签订与合作项目建设开发有关的合同、以及办理有关开发建设的全部事宜。

第五章 项目建设

1、回迁周期

乙方保证在被拆迁人开始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三十个月内提供回迁用房。如因腾房工作未在本协议签订时间内完成,则回迁周期相应顺延。由此发生的超期过渡费由甲方承担。

2、项目品质

项目用途为商住,交通顺畅,公用设施配套齐全,(配备集中供热、煤制气、有线电视、通讯、水电严格按国家设计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高层楼房双电源,配备进口品牌电梯)。

回迁区域容积率不高于2.5(包含2.5),回迁用房保证严格按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设计、施工,建筑品质符合国家规定。建筑层高不低于2.8米,窗户为塑钢中空玻璃平开窗,商业网点不做内装修。

3、由于项目建设品质引起的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 利润及风险承担

甲方以项目公司提供的开发范围内的17万平方米的房屋及1万平方米的地下建筑,按本协议第四章第四款约定的方式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之后,剩余的面积为甲方的合作分成。

在甲方取得上述合作分成后,应将其拥有的项目公司中的全部股份无偿转让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以此作为偿还乙方为其垫付的注册资金。

第七章 定金

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定金人民币5000万元,该定金在合同履行时,优先冲抵乙方应支付的各种拆迁补偿费。

如乙方自身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则甲方不予返还定金,如因甲方主观原因擅自与第三方合作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则甲方双倍返还乙方定金。

第八章 协议的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解除。

2、由于一方不能履行协议,另一方发出履约通知,在通知的合理期限内违约方仍未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

3、如因政府原因,该项目不能启动,则本协议解除,双方互相给付的款项应予以返还,项目推进中所发生的费用各自自行承担。

第九章 乙方特别承诺

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允许甲方优先参与局部项目的施工建设及材料供应。

第十章 生效

本协议在其所有附件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合法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协议第九章独立生效。

【城市旧改土地面积以测绘为准】

第十一章 其他

1、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之附件、补充文件、修改文件、备忘文件等文件由双方授权的代表签署后,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部分,对双方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协议签订日期: 2016年5月18日

旧改项目合作协议 [篇2]

甲方:××市××街道办事处

乙方:××××置业有限公司

为加快站前村旧城改造步伐,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我市旧城改造等相关政策,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见证方的见证下,经友好协商,就站前片区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概况

(一)该村涉及征收居民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 旧址可腾出土地约 亩(具体数额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

(二)居民安置用房总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其中:需要建设多层居民安置楼面积约为 平方米,需安置附房面积约为 平方米, 预留公益设施用房 平方米。具体户型、面积及建设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三)居民安置楼房、公益用房自被征收居民征收完毕之日起 月内开工建设,自开工建设之日起 月内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第二条 合作方式

(一)甲方出土地,乙方出资金。甲方负责征收动员、签订补偿协议、搬家腾房、拆除房屋等工作; 乙方负责征收补偿费用的筹集以及居民安置楼建设的全部费用等工作。

(二)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补偿费用约计 万元。具体数额以实际发生为准,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征收需支付的费用,约计 万元,是指完成本项目征收所支付的货币补偿款,包括:房屋及附着设施补偿、装饰装修及移机费、临时过渡补助费、经营性补助费、搬家补助费、住宅用于经营补助费、征收奖励等费用。具体以批准的住宅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为准。

2、其他费用包括:征收评估费、征收服务费、征收办公经费、房屋拆除费等约 万元。具体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征收期限待本协议签订后报市有关部门审查备案,市房产局批准《方案》后方可实施旧城征收改造。具体时间另行协商确定。

(四)征收安置补偿费用由乙方先行垫付,该补偿款先由乙方将该款项交到市财政局账户,然后由市财政局拨到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招拍挂”时开发出让用地的预交款,再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将该款拨付到办事处指定的专用账户,专款专用,支付该项目的征收货币补偿费用。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甲方完成房屋征收并拆除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后,到市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注销手续,协助乙方到市有关部门办理与本项目有关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出让用地(以下简称“开发用地”)的“招拍挂”的挂牌手续,乙方有优先权参与竞拍。

(六)甲方以本项目改造所获得的土地出让收益(扣除计提 2

基金部分)作为偿还乙方前期垫付征收安置费用的主要来源。

1、乙方成功竞得该项目开发用地后,用该部分预交的出让金抵顶,不足部分由乙方补缴齐土地出让金后,剩余的土地出让收益金,甲方应在市财政返还后 日内返还给乙方为本项目垫付的征收补偿费用。

2、若乙方未能竞得该项目开发用地,甲方应当自该项目开发用地土地出让金全额缴纳之日起 日内,偿还乙方为本项目垫付的征收安置费用及银行同期利息。

3、若甲方因本项目改造所获得的土地出让收益不足以偿还乙方为本项目垫付的征收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补偿事宜。

(七)居民安置楼房、公益设施用房的建设费用及前期测绘、勘察、设计、监理、等费用和办理施工手续所支付的各种费用、供水、供电、燃气、供热、消防等工程费用等约计全部由乙方负责筹款支付。

第三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享受上级政府对旧城改造的奖励扶持资金。

(二)负责本项目按旧城改造程序上报市有关部门并列入旧城改造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办理居民安置楼的相关审批手续。

(三)负责制定本项目征收安置方案,报请市有关部门批准。

(四)负责协调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搬家腾房及验收、房屋拆除等工作。

(五)按照征收安置补偿方案规定,妥善处理好被征收人的临时过渡;负责居民安置楼的回迁安置等工作。

3

(六)负责协助乙方争取本项目应按规定享受的优惠政策。

(七)负责做好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协调工作,尽最大努力保证乙方有稳定的建设施工环境。

(八)负责成立居民安置楼建设监督领导小组,监督居民楼的建设质量,确保安置楼建设质量安全可靠,按时竣工交付使用。

第四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按规定享受各级政府对旧城改造的优惠政策。

(二)负责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垫付征收安置费用。

(三)确保本项目的规划设计符合胶州市的总体规划要求。

(四)负责本项目安置工程的测绘、勘察、设计和建设。

(五)负责安置楼的总平面规划和户型设计,严格按照公示的户型设计和施工,不得随意改变设计,防止回迁时出现与居民发生纠纷。

(六)确保安置工程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万元。

(八)确保本项目按照协议约定的进度进行开发建设和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协议双方要严格自觉遵守协议约定各项条款的权利与义务,若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并构成根本性违约时,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除协议对方书面明确给予谅解并同意继续履行外,协议对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

(二)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将安置工程按时交付使用,每延期1个月(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应双倍支付当月的临时过渡补助等相关费用;延期12个月仍不能交付使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三)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征收安置费用,逾期超过3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四)乙方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逾期超过3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五)甲方未能按约定完成居民征收补偿工作,逾期超过3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六)甲方未能按约定协调有关部门将本项目范围内的开发土地进行“招拍挂”,逾期超过3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不可抗力

因洪水、海啸、地震、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发生不可抗力一方的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其他约定

(一)双方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合作,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属于对方的商业秘密,应当为对方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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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涉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协议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三)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四)本协议一式份,甲方、乙方各执份,分别报有关部门备案,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旧改项目合作协议 [篇3]

甲方:深圳市

乙方:深圳市 合作公司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精诚合作共创双赢的原则,就甲方现有位于深圳市

土地的旧城改造项目〈即城市更新)

与乙方合作事宜,由甲方提供地块土地使用权,乙方了解甲方所提供的土地使用权的性质与现状,乙方以提供全部建设资金的方式予以合作。为保障甲、乙双方的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达成如下合作协议,双方共 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合作项目 ,

本协议书所指的合作项目位于

作项目土地具体位置和范围详见本协议附件1的附图红线。

合作项目为旧城改造〔即城市更新〕,合作项目用地现为甲方工业区, 改造范围用地面积约为 02,用地坐标分别为:1、 x:,

; -、 ,合 x:; 2、 x:, x:^; 3、 x:,

4、

甲方已取得附件2地块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

作项目使用,作为合作条件之一。合作项目用地范围内有

地属于上述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其余 \非农 平方米土 建设用地批复文件见本协议附件2。甲方同意将该非农用地指标提供给合 平方米土地甲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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