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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_休产假工资如何发放

时间:2019-07-30   来源:学生随笔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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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人平均缴费工资计发,来看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休产假工资如何发放:
  休产假工资如何发放【1】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人平均缴费工资计发。
  每日的假期工资=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平缴费工资/30天
  比如一个孕妇参保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工资是5000元,按照目前最普遍的单胎、晚育、独生子女,剖腹,最少可以休140天(最多可以休170天)。
  也就是在140天的产假中,她可以享受5000/30×140天=23333元的生育津贴。
  虽然是因为生育而休假没有工作,但是同样享受到了工作时期的工资待遇。
  “这笔钱不是单位给的,而是生育保险基金负担的
  1.无论是否缴纳生育保险,按照法律规定,产假工资按正常工资发放。
  但是很多公司会按基本工资发放。
  这是不合法的。
  但是在仲裁层面而言,又不是很好处理。
  一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仲裁机构都很少管。
  2.如果缴纳生育保险,产假工资由社保局发放,不过是经由公司账户发放,还会发放营养津贴等。
  休产假工资如何发放【2】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是员工关系管理过程中经常碰到的问题。
  从全国性的劳动立法上来看,无论是 《劳动法》还是 《劳动合同法》均没有明确的规定,从 《女职工保护条例》以及计划生育保护的相关立法中也没有看到关于产假期间工资待遇的明确规定。
  但是,今年7月1日将要实施的 《社会保险法》第56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即女职工生育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标准与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挂钩。
  《社会保险法》在明确了生育津贴标准的情况下,事实上也明确了女职工产假待遇的问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即生育津贴。
  但是, 《社会保险法》还没有实施,就目前来看,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主要是按照地方的生育保险规定执行。
  例如:北京市 《北京生育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该 《条例》的内容规定具有代表性。
  但是,该规定与将要实施的 《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是相冲突的,因为标准不一样,前者是职工本人的工资标准,后者是公司全体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
  依据该 《条例》的规定,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但是,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将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予以差额补足。
  因此,关于该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公司可以先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规定向其支付基本工资。
  待生育津贴申报下来之后,平均到其相应的产假月数当中,与之前支付过的产假工资相加,若低于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再由公司一次性补足差额即可。
  总而言之,该女职工提出的质疑并不存在法律问题,公司应当按照其正常出勤向其支付产假工资待遇。
  若该女职工一定要公司按照正常出勤向其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那么公司也可以先行支付。
  公司足额支付后,再领取的生育津贴无需支付给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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