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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处理决定

时间:2018-03-22   来源:学生随笔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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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处理决定 第一篇_违纪处分决定

水秀二中关于

闫顺利等学生违纪的处分决定

2009年4月16日晚,46班学生闫顺利纠集本班学生王帅、成峰、赵振华,对因和闫顺利发生口角的46班学生史滋超进行殴打。导致史滋超同学左脸部红肿有淤血,而且嘴里出血。 闫顺利等同学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水秀二中《学生一日常规》、《十不准》、《住校生管理制度》,本该对违纪事件的纠集人闫顺利给予除名的处分。但我校本着严格校风校纪、治病救人的原则,对违纪学生闫顺利等人给予如下处分决定。

一、 对闫顺利的处分决定:

1、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处分期限2009.4.20——2009.9.20。

2、 学校通报批评,班内做出深刻检查。

3、 取消住校资格,责令其跑校。(因该同学来自较远的清徐,特保留其住校资格)

4、 处分其间,不得享受学校各种奖励。

5、 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

备注说明:1、该同学在本次违纪之后,如再有逃宿、上网、打架等严重违纪行为,家长主动提出转学。

2、家长签定违纪处分决定。

二、对赵振华的处分决定:

1、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处分期限2009.4.20——2009.9.20。

2、学校通报批评,班内做出深刻检查。

3、取消住校资格,责令其跑校。

4、处分其间,不得享受学校各种奖励。

备注:处分期间,如本人表现一贯良好,可由家长写出书面住校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入住。家长签定违纪处分决定。

二、 对王帅、成峰的处分决定:

1、 给予警告处分,处分期限2009.4.20——2009.7.10。

2、 学校通报批评,班内做出深刻检查。

3、 处分其间,不得享受学校各种奖励。

水秀二中政教处

2009.4.20

违纪处理决定 第二篇_关于对刘祥丰等四名同志违纪行为的处理决定

关于对刘祥丰等四名同志违纪行为的处理决定 各船舶、机关:

刘祥丰,男,现任“中建方驳102”船长职务;王立明,男,现任“中建方驳102”大副职务;孔松,男,现任“中建拖9”船长职务;李建华,男,现任“中建拖9”大副职务。

主要事实经过:

1、2012年5月21日,“中建方驳102”在晚上施工结束后,刘祥丰提出夜餐,在此过程中刘祥丰容留李建华、吊车司机朱加利在其船上喝酒,喝酒结束后朱加利酒后寻衅滋事,刘祥丰同志未能及时制止,导致“中建方驳102”部分船员无法正常休息和工作。

2、2012年6月24日,“中建方驳102”在与“中建拖9”工作配合中因“中建拖9”舵效失灵,导致“中建方驳102”船舶失控,在此过程中刘祥丰、孔松二人在高频对话中工作态度极其恶劣,而后王立明在高频对话中与孔松对骂,且有动手行为,被其他船员及时制止。

处理决定:

鉴于上述事实经过,刘祥丰等四名同志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秩序,根据《中建筑港船舶分公司<中建筑港船(2010)2号>文件》、《中建筑港船舶分公司安全管理奖惩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

1、对刘祥丰在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罚款人民币2000元;

2、对王立明在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罚款人民币2000元;

3、对孔松在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罚款人民币1000元;

4、对李建华在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罚款人民币500元。 以上四名同志的罚款自发文之日起,次月在其工资中相应扣罚。希望广大船员、机关干部引以为戒,认真汲取深刻教训。对屡教不改、明知故犯、视安全为儿戏的违章行为公司将严肃查处。

违纪处理决定 第三篇_学生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书

学生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书【违纪处理决定】

违纪处理决定 第四篇_关于上报违纪人员的处理决定及整改情况

关于对违反机关效能规章制度工作人员的处理决定及

整改情况的通报

Xxx中心、各乡(镇)xxx所、局机关各科(室):

2011年5月31日,xx市效能办在对我局进行明察暗访中,发现我局财务室干部xxx同志在上班期间戴头巾,并下发了《xxx效能办明察暗访工作整改通知书》,要求我局在一周之内将处理结果和整改措施上报xx市纪委xx室。接次整改通知后,局领导高度重视,先后召开2次会议对违纪人员处理进行专题研究。会议决定对于上班期间发现戴头巾工作人员将按照地区、市委有关规定和单位规章制度坚决予以严肃处理。现将我局违纪工作人员处理决定及整改措施通报如下:

一、对违纪工作人员处理决定

按照《xx市影响机关工作作风及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第二章第6条”和《xxx局科所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5项第9、16条”之规定。

1、取消责任人年终评先选优资格,并进行诫勉谈话。

2、扣除责任人当月考核奖、第二季度考核奖减半执行,年底鼓励奖按80%发放。同时取消责任人xxx文明职工资格。

3、扣除责任人考核分值40分,扣除科室负责人20分,扣除分管领导20分。

4、在全局干部大会上作检查。

二、整改措施

针对我局出现戴头巾的问题,为吸取教训,防止此类事情再次发生,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切实转变干部职工工作作风。

1、再次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对市委x书记在第xx个民族团结教育月动员会和稳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及《和田市关于深入开展“移风易俗树新风”活动的实施方案》进行认真系统再学习,并开展大讨论,使全局干部职工真正在思想上有触动、行动上有对照。

2、完善制度,明确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局制度建设,工作期间严格执行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形成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的长效机制。

和田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违纪处理决定 第五篇_关于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决定

各班级:

为进一步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设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经三校部研究决定,针对三校学生经常发生的影响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和有严重安全隐患的行为,在依据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基础上,从严从重处理以下违纪行为:

一、对违反出勤纪律的处理:

1、无故迟到、早退,三次以内在班级作公开检查,三次以上、七次以内,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通知家长,责令改正后再次发生类似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旷课5学时以内,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通知家长,5学时以上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九条第三款加重一级处理。

二、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处理:

1、在课堂上随意讲话或扰乱课堂教学秩序经教育后仍不改正或出言不逊、顶撞老师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学生在课堂上使用手机、听MP3、打牌等行为的,

除没收手机、MP3等并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学生在教室内随意走动、出入教室或无正当理由故意多次请求进出教室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凡在班内有意干扰课堂教学并带头起哄滋事等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打架、斗殴的处理:

1、动手打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或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三人以上群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参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或重犯者加重一级处理。

5、邀约院外人员到校滋事或打架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或重犯者加重一级处理。

四、对损坏公私财物的处理:

1、凡损坏公私财物均须照价赔偿。

2、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违纪处理决定】

3、凡擅自移动或毁坏消防器材,故意毁坏学校治安、防盗设施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对违反住宿生管理规定的处理:

1、爬窗入室、翻越学校围墙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住宿学生未经许可夜不归宿一次给予警告处分;二次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思悔改者、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学生翻越阳台或晚点名后翻墙出宿舍彻夜不归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思悔改者、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住宿学生未经批准和办理手续,擅自租住在校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抽烟、喝酒的处理:

1、学生在校抽烟或喝酒发现一次通报批评并通知家长,发现二次给予警告处分。

2、喝酒并恃酒滋事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希望各班组织学生认真学习,教育学生严以律己。对学生的违纪现象,要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主的原则,切实、妥善做好思想工作。进一步加强家校联系,共同促进学生健康成长,营造安全有序的校园环境。

违纪处理决定 第六篇_关于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决定

关于对景伊宣等25名违纪学生的处理决定

九(8)班学生景伊宣、贺东升和九(3)班学生杨成杰 刘 喆 王来锋、杜宝银打架,导致杨成杰一颗门牙被打掉,鼻子骨折。九(5)班学生刘盈盈、王振霄 景龙龙、田旭东 刘继红 李志渊 庞荣伟和八(3)班学生沈亮亮在厕所打架。八(11)班学生孟红刚等几名学生打碎厕所拖把池。七(6)班杜建锋、王录锋、朱海峰、田亚楠 、七(9)班刘沼泽、 七(7)班闫世杰晚休后在校园乱窜,其中杜建锋打碎厕所灯开关2只, 王录锋曾经打碎厕所纸篓。七(12)班学生庞军龙、王文正、蔡博洁、韩博和李文奎晚上休息时在宿舍耍赌。

针对以上的违纪学生,经学校2014年12月16日行政会议研究决定,处理如下:

1、杜建锋赔偿并安装厕所损坏开关4个,王录锋赔偿纸篓10个,孟红刚等赔偿拖把池,这些处理结果,家长与学生现已兑现,同时厕所开关、纸篓和拖把池、洗面盆分别由杜建锋、王录锋和孟红刚等人看管。

2、九(5)班和八(3)班打架学生花费医疗费1050元,分别由刘盈盈、王振霄 景龙龙、田旭东 刘继红 李志渊 庞荣伟每人承担150元。

3、九(8)和九(3)打架的学生,现已移交新城派出所处理,派出所处理决定当事人景伊宣赔偿5000元,其他参与人员每人1500元。

4、为了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现对贺东升、杨成杰、刘 喆、王来锋、杜宝银、刘盈盈、王振霄、 景龙龙、田旭东 、刘继红 、李志渊 、庞荣伟、沈亮亮、孟红刚、朱海峰、田亚楠 、刘沼泽、闫世杰、庞军龙、王文正、蔡博洁、韩博和李文奎等23名同学通报批评。要求杜建锋、王录锋、景伊宣三名同学在全校师生面前做出深刻检讨。同时,对检举打碎开关、拖把池和破坏纸篓的同学学校给予50元的奖励。

另外,学校希望全体学生今后能够严格要求自己,不违纪,不破坏卫生,不损坏公物,同时也号召全体学生相互监督,对破坏卫生、破坏公物的学生继续举报,学校将对举报的学生进行奖励。

新城初中政教处 2014年12月22日

违纪处理决定 第七篇_违纪处理决定

龙化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人犯罪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保定市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保定市学生申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我校接受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比赛、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初中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回家反思;

第五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或立功者,可提前解除,但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犯有错误并需给予处分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若因错误严重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作出留校察看处分决定之日距离学生完成学业时间不满一年的,留校察看期到学生毕业离校之日为止。

第六条 对违纪学生要坚持教育与保护,教育为主的原则,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

第七条 对违纪学生执行纪律处分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事实要清楚,依据要准确,处分要适当,处分决定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

第二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视下列情节给予处分。

(一)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拘留以上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被处以治安罚款或治安警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学生触犯刑法和治安处罚法但因不满十四周岁不予处罚的,学校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违反教室、实验室、运动场、微机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并造成不良影响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偷窃、敲诈、骗取、抢夺、哄抢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对除追回赃物、赃款或赔偿损失外,视其作案价值和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团伙作案,加重处分;团伙作案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或未按时到校而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不归或未按时到校的学生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回家反思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允许赌博。凡采用扑克牌等娱乐工具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回家反思处分。

第十四条学校严禁打架斗殴事件,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或回家反思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严禁吸烟、喝酒,一经发现,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回家反思处分。因酗酒、滥用药物造成公物损坏或人身伤残,当事人承担赔偿和医疗费用;对因酗酒或饮酒过量导致死亡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违纪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学生应穿戴整洁、朴素大方,不烫发,不染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穿高跟鞋,不许带手机进入校园,不许在校园骑车,不得进入营业性网吧、娱乐场所。烫发染发,出口成脏,大声喧哗,穿奇装异服、拖鞋、踏鞋,佩戴饰物,进入营业性网吧、娱乐场所,携带手机,校园内骑车等行为给予警告或回家反思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应服从学校管理和教育。对学校老师以及工作人员有意见要有礼貌地提出,讲道理,不任性,不耍脾气,不顶撞。对不尊重他人人格,不服从教育和管理,谩骂、侮辱学校老师以及工作人员,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者,给予回家反思处分。

第十八条 对在成绩考核中违反考场纪律和作弊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于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在考试中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夹带及使用储存、记载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等考试作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行为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以不正当手段干扰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用暴力手段侵犯阅卷评分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补充说明:第一次违纪给予警告或回家反思一天处分,第二次违纪给予回家反思一周处分,第三次违纪给予回家反思一个月处分。

第三章 处分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条 对违纪学生要坚持教育与保护并重、教育为主的原则,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所有处分实施前,班主任有权利请违纪者的监护人到校进行合力教育,有权利安排其回家反思,反省时间由班主任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法违纪行为后果严重、影响学校声誉;

(二)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差;

(三)多次违纪;

(四)纠集、伙同校外人员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

(六)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项以上规定的;

(七)集体违纪事件的组织、策划、为首者;

(八)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违纪的;

(九)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者;

(十)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对于违纪情节较轻微的初犯者;

(二)违纪后,态度端正,检查深刻,能及时承认错误的;

(三)违纪后,能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或有其它立功表现者;

(四)确系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在校期间表现优异的;

【违纪处理决定】

(六)其它可以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违纪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违纪学生执行纪律处分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事实要清楚,依据要准确,处分要适当,处分决定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 第二十三条处分的报批程序:

(一)对学生违纪处分,由班主任、年级负责人、学校相关工作人员或者学校指定老师进行调查,弄清事实,在违纪行为发生一周内将违纪学生的检查、旁听材料、调查报告及学生处分申报表报年级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年级领导小组决定,报学生处备案。记过以上处分由年级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再将材料报学生处复核。

(二)学生处接到年级对学生的记过以上处分材料后,进一步调查核实,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材料和处理意见复核,报学校行政办公会研究,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须由行政办公会审定。

(三)在调查学生违纪事实过程中,应充分保障学生及其监护人的基本知情权等权利,处分公布之前,先安排相关老师请家长来校讲明学生违纪事实、处理意见,相关老师应同家长与违纪学生谈话,并将处分结果告知本人及其家长。

【违纪处理决定】

(四)处分结果在适当场所宣布。为保护未成年人,对涉及隐私等的处分不公开宣布。

第二十四条 处分的撤消及程序:凡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后确有显著进步,记过以下处分从处分之日起三个月后可以撤消处分。记过及以上处分从处分之日起六个月后可以申请撤消处分。处分的撤消程序:

(一)由本人写出思想表现总结,提出撤消处分的申请。

(二)班级学生讨论通过,并征求科任老师意见,经班主任和年级组长同意。

(三)班主任填写学生处分撤消登记表,并签署意见报学校决定。

(四)处分未撤消者,不得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章 学生申诉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有权根据《保定市学生申诉办法》规定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

1.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可自受处分之日起30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可延长至6个月内提起申诉。

2.学生提起申诉时,应提交申诉书。申诉书应载明以下内容:学生本人基本情况,学校名称和地址,申诉请求、事实及理由,学生签名及注明申诉日期。

3.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不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情况下,在提起申诉期间,可继续在学校学习,其修课、成绩考核按在校生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原《保定市高阳县龙化中学学生奖惩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德育处负责解释。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叫家长并回家反思:

校园骑自行车,在教学楼内追逐打闹,大声喧哗,

携带手机,与教职工发生冲突,打架斗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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