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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时间:2018-03-02   来源:学生随笔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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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篇_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学籍管理是学校管理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统一实施学籍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教育教学,现就作如下规定:

一、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学校要高度重视学籍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学籍管理工作责任,校长要强化对学籍工作的领导,学校校长为学籍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务主任和学籍管理员为直接责任人。学校因违反学籍管理规定或疏于学籍管理而影响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或学生合法权益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有效规范常规工作。认真执行省、州、县、镇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以做好“转学、借读、休学、复学”等常规工作为切入口,严格按规定办理各种手续,规范操作,管理有序,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台帐,并及时归档。

三、转学、借读办理规定。

(一)办理条件

学生有下列原因之一,可准予转学:

(1)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乡镇迁移。

(2)父母外出打工,随父母就读的。

(3)父母因工作调动的。

(二)办理程序(若学生要求从A学校转学或借读到B学校)

1、学生(或监护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向B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2、B学校审核同意后,出具《同意接收转学申请》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

3、学生(或监护人)向A学校提交申请书,并出示B学校《同意接收转学证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

4、A学校审核同意,则出具《转学申请》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

5、学生持《转学(或借读)证明》等材料到B学校办理手续。

四、休(复)学办理规定。

(一)办理条件

1、休学: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

2、复学:休学期满,可以继续学习的。

(二)办理程序

1、学生或监护人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学校审核后签署同意意见报教育行政部门;

3、因病申请休学的到指定部门复检;

4、符合休学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学校上报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并备案;

5、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等材料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

(三)注意事项

1、因病休(复)学须提供县级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的疾病(或康复)诊断证明及有关附件;

2、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它学校上学;

3、提供的证明材料须完整,学校签署意见须明确,并有校长和教务主任签名。

五、建立学籍审核制度。

1、学校要建立学籍审核制度。学校每学期审核一次学生学籍。审核工作将严格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学籍变动手续的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的准确。

2、学籍审核要保证学校名称、代码、年级和班级设置等学校基本信息的准确、学生基本信息和其他信息中各字段的规范和完整;在校生数、毕业数、招生数、学籍变动情况等各种学籍数据要保持一致。

3、学籍审核中要特别关注:招生和毕业学生情况,一年级新生学籍审核以户口本为依据,经审核无诈后方可办理学籍。上学年休学与本学年复学情况,辍学情况,转学和借读学生情况。防止辍学不登记、休学和复学的学生不吻合,转学和借读无手续,流动人口子女不标注的情况发生。

六、建立定期管理制度。

1、每年9月开学前两周为学校学籍变动、上报时间,上报上年学生考试人数至新学年学生数的变化,各校的学校信息、学生基本(含其他)信息、学籍变动信息。

2、 审核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追究校长的责任。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二篇_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介绍全国统一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研究制订和

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有关情况

时 间

地 点

主持人 2013年8月22日上午9∶30 教育部北楼二层报告厅 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续梅

出席人员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副司长杜柯伟,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副主任罗方述 内 容 介绍全国统一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研究制订和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有关

情况

散发材料一

建立全国统一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

全面提升中小学管理工作水平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简介

(2013年8月22日)

制订出台《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推进基础教育管理科学化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目标的基础性工作。随着我国进入加快建设教育强国和人力资源强国的历史新阶段,教育改革与发展步入深水区,一些教育发展的瓶颈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要求我们必须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作用,加强基础教育阶段的学籍管理工作。这既是机遇更是挑战!整合各级各类教育管理资源成为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基础性工程,站在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历史节点上,第一部全国性的中小学生籍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办法》是对基础教育阶段学生学习资格、隶属关系、学习经历等基本要素信息建立、审核、转接和监管提出了规范性要求,是处理学籍管理相关问题的基本规则。全文共五章30条。分为总则、学籍建立、学籍变动管理、保障措施、附则。第一章明确了《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及对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的方式和实行的管理体制;第二章规定了学籍建立的具体要求,学籍档案的内容、形式、转接办法和学籍基本信息修改程序等内容;第三章赋予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的责任,规定了各类学籍变动发生时的处理办法。第四章提出了学籍管理的保障措施,要求建立学籍复核制度、保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五章附则规定了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原则。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一人一号,籍随人走,终身不变。

《办法》确立了学籍管理的三个基本原则,也是三个内在的制度逻辑。一是省级统筹,属地管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是基础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

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提出的基础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并充分考虑到各地学籍管理的实际情况和较大差异,《办法》确定了省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在学籍管理中的具体权限和职责,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办法》的实施细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办法,但对学籍信息的管理全国统一。

二是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学籍是指某个儿童少年作为某所学校学生的身份,也是学生在该校学习的资格。学生和学校构成了学籍的两个基本要素。正常情况下每个学生都应拥有一个学籍,对应着某所学校。调研发现,一些地方对学籍的取得、变动、丧失、恢复、完结等方面的规定和管理不够严谨,出现了一人多籍、人籍分离、有人无籍等问题。为确保中小学生学籍的唯一性,《办法》规定了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就要为其建立学籍,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唯一性,终身不变。学籍号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同时规定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为确保学籍内容真实、及时记录学生基本信息和学习情况,也为了确保数据更新的及时性和方便统计,防止出现学生在原学校“不辞而别”,在新学校无从登记和无法统计,确定了“籍随人走”原则。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三是动态监管,全程跟踪。学籍管理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全面、全程记录学生的成长经历。为全面记录学生的成长情况,《办法》立足促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设计了学生学籍档案基本内容,除包括学籍基础信息外,还包括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体质健康测试及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学生在校期间的奖励信息,以及享受资助信息等。为完整记录学生的成长过程,《办法》规定了学籍变动,包括正常变动(升级、升学)和非正常变动(转学、休学、复学、出境、辍学、死亡)处置的办法和流程;对于跳级、留级和失踪等学籍异动虽然没有直接提及,但已经体现在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后的处置要求中。为兼顾基础教育阶段的各类学生,《办法》覆盖了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的情况,还考虑了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问题。总之,《办法》力图构建跨地域、贯穿基础教育各学段、动态监管、全程跟踪的综合体系。

《办法》的制订国务院领导高度关注,教育部领导高度重视,各地教育部门、学校和有关专家都给予了大力支持和帮助。《办法》的制订工作按照“科学定位,重在规范;全国统一,兼容并包;目标明确,权责清晰;立足当前,着眼未来”的原则推进,前后历时三年,经过反复征求意见和论证修改,数易其稿。在制定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吸收各地学籍管理的有效经验,始终认真听取专家、学者和基层的意见建议,始终把解决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工作的重点。

总之,加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是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是转变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办法》的颁布和实施必将推动教育管理方法和手段深刻变革,对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加强教育监管、支撑教育决策和提高教育公共服务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价值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散发材料二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介绍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是教育部根据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于2010年启动建设的,是目前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作为国家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核心和先导性工程,该系统主要对学生学籍、转学、升学等业务进行信息化管理,通过全国联网实现对全国中小学学生的动态监管。经过三年来紧锣密鼓的工作,现已完成了学籍系统立项审批、顶层设计、方案评估、招标开发,并在贵州、重庆、浙江等地区进行了试点,取得良好的效果,目前学籍系统正在全国各省(区、市)进行部署与应用。

一、建设目标

构建覆盖全国的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中小学生数据库,实现系统全国联网,为每名学生建立全国唯一的电子学籍档案,对学籍注册、学籍档案管理、学籍异动、升级、毕业、成长记录等进行全程信息化管理,实现全国范围内学生流动情况的实时监控与管理,满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在学籍管理、学生资助、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营养改善计划、控辍保学、事业统计、日常管理和科学决策、优化资源配置的需求。

二、总体架构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学籍系统严格遵循“两级建设、五级应用”的建设模式。两级建设是指在教育部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建立国家级和省级数据中心,部署学籍系统,建设中小学生数据库。五级应用是指统一同步开发国家、省、地市、县、学校五级系统,其中国家级系统部署在国家级数据中心,供中央部门使用;省、地市、县、学校级系统部署在省级数据中心,分别供省、地市、县和学校使用,省级及以下用户通过网络远程登录部署在省级数据中心的学籍系统进行业务管理应用,从而实现学籍系统在全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的全面覆盖,确保数据完整,做到全国学生数据“一个不能少”。

“两级建设、五级应用”示意图

三、建设内容

学籍系统以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为主要内容,也包括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和校车管理工作方面的应用。

学生管理将实现对学生学籍注册、学籍档案管理、学籍异动、升级、毕业、成长记录的全程信息化管理,包括学籍注册、日常管理、毕业升级、招生入学、统计分析等功能。

营养餐管理将实现对全国699个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县营养餐相关情况的信息化管理,包括试点县管理、受益学校管理、受益学生管理、补助标准管理、学生用餐台账管理、责任体系管理、统计分析等功能。

校车管理将实现对全国中小学校车相关情况的信息化管理,包括每一名学生的上下学交通方式、学生乘车管理、校车信息管理、司机信息管理、校车公司信息管理等功能。

四、功能特点

一是通过电子地图可逐级查看全国、各省、地市、县、学校的学生情况、营养餐情况和校车情况,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掌握全国、地方、学校以及每一名学生、每一辆校车以及学生营养用餐的情况。

二是对学生学籍注册、学籍档案管理、学籍异动、升级、毕业、成长记录的全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实现学生学籍管理的信息化,大大提高各级学籍管理部门、学校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三是为教育监管、教育宏观决策提供支撑。包括为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教育经费预算安排、各项教育改革措施的出台、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提供学生基础数据;利用系统和学生数据对学生资助计划、学生异地转学流动、义务教育“控辍保学”等中央高度重视、社会高度关注的重点工作和问题进行动态监管。 四是利用系统开展学生相关信息网上查询,学生异地转学网上办理等业务,推进教育政务公开,提升教育公共服务能力。

五是对数据录入审核的进度和质量进行实时跟踪和监控,及时掌握全国各地各学校的数据录入审核进展情况,控制数据质量。

五、建设思路与措施

1.实行全国学生“一人一号”。对学生进行全国统一编码,统一为每个学生赋予全国唯一、终身使用的学籍号,以此将学生不同教育阶段的学习经历和学籍档案关联起来。同时,逐步推广使用免费的学生卡,对学生进行电子身份管理,以有效解决虚假注册学籍和跨省、跨地区、跨学校重复注册等问题。

2.实行数据一次采集,防止学籍造假。学生学籍档案中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等基本信息实行一次采集。除系统建设初期将全面采集各教育阶段学生学籍档案基本信息外,系统稳定运行后,每名学生的学籍档案基本信息将只在学前教育入园或小学一年级入学时采集,学生在进入更高年级或更高教育阶段时其学籍档案基本信息均采用第一次采集的数据信息。

3.注重业务管理,保障学生学籍数据及时、准确。将学籍系统与教育部门、学校的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实现全国范围如招生入学、学籍注册、学籍档案管理、学籍异动、升级、毕业、成长记录等学生学籍基本业务的信息化管理,通过处理日常业务管理活动更新学生学籍数据,实现对学生数据的动态更新和监管。

4.与其他教育阶段的学籍系统实现数据对接,遏制跨学段重复注册学籍现象。中小学生学籍系统将与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阶段的学籍系统对接,统一核查学生是否在不同教育阶段重复注册。

5.实现跨部门系统数据对接,提高数据准确性和实效性。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数据库和国家人口基础数据库进行对接,及时掌握学生信息变化情况。

6.建立系统数据质量和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数据填报录入、数据审核人员实名制系统,实行“谁录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逐步为每名数据填报录入人员和数据审核人员发放电子证书,在出现数据造假、数据错误时能够及时明确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保障系统数据的全面、及时、准确和安全。

六、建设计划及当前进展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将统一采用教育部组织开发的系统,年内全部建成,实现全国联网运行。根据工作计划,各省(区、市)要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系统部署工作,在9月底前完成全部学生数据的采集,10月底前所有数据进入国家系统。申请继续使用自建系统的省市,经教育部评审同意后,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自建系统对接改造,实现实时数据交换,全面纳入国家系统开展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三篇_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朱君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学籍管理是学校管理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统一实施学籍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教育教学,现就作如下规定:

一、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学校要高度重视学籍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学籍管理工作责任,校长要强化对学籍工作的领导,学校校长为学籍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务主任和学籍管理员为直接责任人。学校因违反学籍管理规定或疏于学籍管理而影响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或学生合法权益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有效规范常规工作。认真执行省、州、县、镇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以做好“转学、借读、休学、复学”等常规工作为切入口,严格按规定办理各种手续,规范操作,管理有序,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台帐,并及时归档。

三、转学、借读办理规定。

(一)办理条件

1、学生有下列原因之一,可准予转学:

(1)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乡镇迁移。

(2)父母外出打工,随父母就读的。

(3)父母因工作调动的。

2、学生有下列原因之一,可准予借读:

(1)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

(2)来石羊投资或务工的。

(3)父母在石羊工作的。

(二)办理程序(若学生要求从A学校转学或借读到B学校)

1、学生(或监护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向B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2、B学校审核同意后,出具《同意接收转学(或借读)证明》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

3、学生(或监护人)向A学校提交申请书,并出示B学校《同意接收转学(或借读)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4、A学校审核同意,则出具《转学(或借读)证明》。

5、学生持《转学(或借读)证明》等材料到B学校办理手续。

(三)有关要求

1、办理转入、转出手续均需出示户籍迁移证明(或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来邮务工或投资人员需要提供:原籍户口簿、父母在邮居住证明、独生子女证、父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或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4、提供的证明材料须完整,学校签署意见须明确,并有校长签名。

四、休(复)学办理规定。

(一)办理条件

1、休学: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

2、复学:休学期满,可以继续学习的。

(二)办理程序

1、学生或监护人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学校审核后签署同意意见报教育行政部门;

3、因病申请休学的到指定部门复检;

4、符合休学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学校上报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并备案;

5、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等材料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

(三)注意事项

1、因病休(复)学须提供市级医院或市级传染专科医院出具的疾病(或康复)诊断证明及有关附件;

2、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它学校上学;

3、提供的证明材料须完整,学校签署意见须明确,并有校长和教务主任签名。

五、建立学籍审核制度。

1、学校要建立学籍审核制度。学校每学期审核一次学生学籍。审核工作将严格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学籍变动手续的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的准确。2、学籍审核要保证学校名称、代码、年级和班级设置等学校基本信息的准确、学生基本信息和其他信息中各字段的规范和完整;在校生数、毕业数、招生数、学籍变动情况等各种学籍数据要保持一致。

3、学籍审核中要特别关注:招生和毕业学生情况,一年级新生学籍审核以“小宗报表”为依据,经审核无诈后方可办理学籍。上学年休学与本学年复学情况,辍学情况,转学和借读学生情况。防止辍学不登记、休学和复学的学生不吻合,转学和借读无手续,流动人口子女不标注的情况发生。

六、建立定期上报制度。

1、每年9月15日前为学校学籍管理数据上报时间点,上报上年学生考试人数至新学年学生数的变化,各校的学校信息、学生基本(含其他)信息、学籍变动信息。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 审核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追究校长的责任。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四篇_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通知

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提高中小学学籍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采用信息化方式,统一使用国家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省级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学生数据库及相关管理平台,确保正常运行、数据交换及相关管理运用工作。

第五条 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辖区内学生

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当地学籍管理工作相关规定。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负责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注册和审批管理,审核新生注册、学生异动、毕(结)业资格、关键数据变更等;负责处理问题学籍。

第六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包括义务教育学生学籍注册、异动、毕业、关键数据变更等工作;负责处理问题学籍;监控高中学生修业状况,指导学校做好学生毕业工作,协助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其他学籍管理工作等。

第七条 学校负责做好学生档案材料的建立、审核、管理和毕业证书的发放;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更新,应用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学籍管理员是学籍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学籍建立

第八条 全省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实行六三制、五四制或九年一贯制;普通高中教育年限为三年。学生均须建有学籍。学籍仅反映学生在校期间的相关情况。

第九条 实行秋季入学集中注册制度。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采集录入学籍信息,从学生入学之日

30天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执行教育部有关规定。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无户籍学生办理学籍时,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有效凭证,由学校审核后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获得临时学籍号,同时学校做好相关证明材料及审批手续的存档。学生办理户籍后,将其身份证号等信息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变更,由教育部下发正式学籍号。

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初次入学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的居住证原件及相关证明等。

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十条 建立学生学籍审查制度。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严格按政策规定招录新生和注册学籍,不得漏建学生学籍,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生学籍。对于没有按规定及时为学生注册学籍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复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 享受资助信息。

学籍基础信息表采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表格。转学申请表、休(复)学申请表、学生退学申请表等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毕业生留存表、毕业生名册等由各地制定。

第十二条 普通高中实行学生学籍档案电子化管理。义务教育阶段逐步实现学生学籍档案电子化管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学校拆分的,其学籍档案按“籍随人走”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的复印件,由学校审核变更学籍信息,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学生毕业(结业)后,其原学籍信息不得修改。

第四章 学籍变动

第十四条 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复学、辍学、退学、

升级、留级、跳级、出国、归国、毕(结)业、死亡及其他,均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来完成数据更新,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第十五条 转学。学生有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地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由转入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经转出学校及双方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高中学生转学以学校性质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示范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一般普通高中,一般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示范高中,市级示范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省级示范高中。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学生省内转学实行网上审批,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上传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制定内部工作流程和规范要求,严格审批手续,留存纸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五篇_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和信息安全等。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教育学校。

第三条 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实行分级负责、市级统筹、区县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学籍总量依据当年中小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学籍建立及变动情况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 学 制

第五条 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原则上小学学制为6年,初中学制为3年。分别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六年级和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

第六条 本市高中阶段学制原则上为3年。分别为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七条 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各区县可根据实际,在条件具备的学校适当开展学制改革实验。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本市中小学各学段招生实行计划管理。中小学校应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接收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各区县招生规模总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区域内各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凡年满六周岁的本市户籍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小学、初中入学手续按照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入学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必要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在新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缓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十一条 本市户籍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到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可申请到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

到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还应到其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义务教育学校登记信息,同时具有特殊教育学校学籍和户籍或居住地就近入学学校学籍。

第十二条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照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三条 本市户籍初中毕业生须通过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录取后办理普通高中入学手续。 第十四条 持有下列证明的,按本市户籍学生对待:

(一)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

(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

(三)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

(四)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

(五)区县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

(六)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信》及其父(或母)本市常住户籍登记卡;

(七)市人力社保部门为其父(或母)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八)其他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的证明。

第十五条 入学新生应按照规定时间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新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入学。

高中新生未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当在新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普通高中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为新生建立个人档案。

北京市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各学段招生入学系统确认的入学结果生成新生学籍信息,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规则生成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学籍基础信息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格式采集。

第四章 考 勤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考勤按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记录。 第十九条 因故不能到校上课或不能参加学校其它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的缺勤学生,按旷课处理,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当向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时了解情况,配合其监护人对学生进行教育,帮助其改正。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连续旷课一周仍不到校上课的,学校要告知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到校上课,严禁出现辍学现象。

第二十条 在校学生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报到注册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课处理。

第五章 转 学

第二十一条 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在本市内转学:

(一)学生户籍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市内迁移,新户籍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二)学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在市内变更,变更后的居住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范围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第二十二条 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市内转学的,持户籍、居住地变更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发给学生转学联系表,学生持联系表到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校同意并签章后,回到原就读学校确认。经转出和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及学籍信息变更,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对转入的学生,学校应当按其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必要时可按其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第二十三条 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从境外到本市落户的,有本市户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需转入或转回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可参照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非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入到本市的,应参照非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证件,到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对转入的学生,学校应当按其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必要时可按其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第二十五条 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确有特殊原因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可在教学水平相当的同类学校之间申请转学。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及学籍信息变更。高中阶段不同类别的学校之间转学,参照办理。

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从境外到本市落户的,有本市户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需转入或转回本市普通高中阶段就读,参照前款规定办理。同时,应提供原就读普通高中录取证明、已修高中阶段学业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在本市就读的学生转出到外省市的,需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接收学校的相关证明,经就读学校同意,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学校应为转往外省市学生申请毕业证书提供学业考核证明。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或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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