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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高考最新消息

时间:2017-12-16   来源:学生随笔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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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高考最新消息 第一篇_2016高考新政策:25省统一命题

明年高考改革最新消息:育部长袁贵仁3月8日下午在全国两会上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扩大高考统一命题试卷地区范围,目前确定明年25个省用统一命题的试卷。另外要减少学生加分项目,地方加分项目取消63%。把自主招生时间调到高考后。

浙江省高考试卷会采用全国卷吗?

昨天,我们采访了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科研宣传处处长鲍夏超说:“今年、明年,浙江省都没有使用全国卷的打算。浙江省高考试卷自主命题,已经有10多年历史了。不过未来会怎么样,就不知道了。”

目前全国有北京、江苏、浙江、上海等多个省市实行分省自主命题。而教育部考试中心根据各省市不同需求,制定了高考全国卷,供各个省份选择使用,目前使用全国卷的省份有青海、西藏、甘肃、贵州、内蒙古、新疆、宁夏、吉林等,形成了现在统分结合的高考命题格局。

高考加分已大幅度削减

自主招生定在高考之后

去年9月份,《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公布,对高考、招生等问题作出了众多细致规定,其中就包括了袁贵仁部长介绍的“规范和减少高考加分”、“2015年起自主招生安排在全国统一高考后进行”、“2015年起增加使用全国统一命题试卷省份”三项内容。

这些政策已在付诸实施。教育部和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已经联合发布了“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的文件,规定2015年1月1日起,体育特长生加分项目、学科奥赛加分项目、科技竞赛类加分项目、省级优秀学生加分项目、思想品德有突出事迹加分项目全部取消。也就是说,今年元旦起,学生取得了这些成绩,也不可能有高考加分了。2015年1月1日前获得这些奖项的学生,加不加分,由所在省市自己定,但加分不准超过5分。省教育考试院的工作人员介绍,浙江省2015年的高考加分方案,也已经上报教育部,等获得批准后,将向社会公布。

目前高考加分项目,只保留了“烈士子女”“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分项目。这些项目,只是高考学生中的极少一部分。

今年2月底,77所面向全国招生的大学公布了2015年自主招生简章。这些学校的自主招生测试也按要求,放在了2015年高考之后,大多集中在6月12日-15日。

近两年的全国两会,成了高考新政集中发布的特定时间。3月8日,教育部部长袁贵仁的发言,让大众了解了高考改革的最新动向:国家层面的鼓励性高考加分全部取消,地方性

加分削减63%;高校自主招生调整到高考之后进行,且每个学校每个学生都可以参加;扩大高考国家统一命题试卷范围,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省份明年增至25个。

高考新政在“两会”上透露,无非是因为相比于其他领域,它更能牵动整个社会的神经;相比于基础教育或高等教育正在展开的一系列改革举措而言,它最易成为街谈巷议的话题。 然而且慢。我们真的看懂了高考新政的意义,充分了解了它启动操作后产生的影响吗?也许并不。

要衡量这一轮高考改革方案是进是退、是成是败,核心指标有两个,即更有利于实现教育选拔的社会公平,更有利于实现多元化选拔,尊重人才成长的内在规律。这也是整个社会期待通过改革达到的高考目标。

从上述目的或指标出发,眼下取消加分、扩大自主招生覆盖面、全国一张卷的改革措施,无疑有很强的制度设计针对性和合理性,值得嘉许。在许多省份曝出特长加分的腐败丑闻之后,在“奥数”已从发掘少数优才变成摧残学生的揠苗助长手段时,取消加分几乎已是必然。不再用一把尺子量所有学生,让高校和学生在人才选拔关口都有更多自主选择权,而不是一味地用分数排排坐,也是高考自主招生持续深化必然要走出的一步。收回各省份的独立命题权,回到全国一张卷,让同级异地的学生考试分数具有可比性,则是实现高校招生自主的一个重要基础。

这些多少年千呼万唤始出来的高考新政,最快在今年夏天就开始实施。高考改革的实质性脚步迈出去之后,其良好的制度设计本意,能否化为良好结果、让大众点赞,更多还要看它的准备、执行和监督水平。

回顾一下高考方案的调整改革全过程就会知道,从全国一张卷到鼓励分省命题、给地方自主权,原本也是为了照顾省情市情、学生知识偏好的差异,减少不公平;正如当初的特长加分,也是为了多元选拔人才、鼓励兴趣特长培养的目标。后来沦为腐败手段、加重孩子负担的罪魁,错不在“法”,而在执行,在社会环境出了毛病。

新法甫立,很难完善。比如虽然没了统一加分,但随着自主招生的普遍展开,那些习惯了大一统、办学大同小异的高校们,在还没弄清楚如何招收到适合本校的生源之前,要在统一高考后极有限的时段里完成招生,最容易的做法多半仍是只看分数、看证书。比如“全国一张卷”后,在基础教育质量远未实现地区均衡的现实中,也可能会产生新的不公平。 但无论如何,教育改革总要开步走。良法需要善治,抓好落实执行,密扎篱笆,是眼下的新期待。

异地高考最新消息 第二篇_2014贵州异地高考新政策

2014贵州异地高考新政策

贵州实施异地高考新政 报考条件涉及八大方面

符合八项条件之一,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可报名参考

昨日,记者从省招生考试院获悉,在今年的高考中,我省将首次出现外来人员随迁子女的身影。据了解,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我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今年开始实施。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可以在我省正常参加高考,不用再返回原籍报考高校。

根据相关要求,符合八项条件之一的考生,可在我省参加高考。凡是不符合这些报考条件的考生,户籍未迁入我省的,应回其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报名;户籍已迁入我省的,可将户籍迁回原所在地参加高考报名,也可申请在我省报考第三批次本科院校和高职专科学校。八项条件分别是:

1.初中在我省毕业,有我省高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

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取得初中毕业证书,高中阶段在我省连续就读三年,有我省高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考生高考报名前,其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持有我省居住证(或暂住证)和在我省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均在三年以上(含三年)。 须提供证明材料: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暂住证)、住房证明(房屋使用权证明或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务工证明、社保证明,考生居民身份证、初中毕业证、我省高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2.家长按程序调入我省,有我省高中阶段学籍,户籍在高考报名前迁入

考生父亲(或母亲)系经我省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按程序调入我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考生户籍在高考报名前迁入我省,高中阶段在我省就读,有我省高中阶段学籍。须提供证明材料: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调动文件,考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我省高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3.家长系我省引进人才,有我省高中阶段学籍,户籍在高考报名前迁入

考生父亲(或母亲)系高级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才,经我省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引进到我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考生户籍在高考报名前迁入我省,高中阶段在我省就读,有我省高中阶段学籍。

须提供证明材料: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原件及单位工资发放证明,考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我省高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4.家长系我省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考生父亲(或母亲)系经我省市(州)级以上(含市、州)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我省连续工作二年以上(含二年),考生户籍在高考报名前迁入我省,高中阶段在我省连续就读二年以上(含二年),有我省高中阶段二年学籍。

须提供证明材料: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市(州)以上(含市、州)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原件及单位工资发放证明,考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我省高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5.家长系由部队转业(复员)安置到我省

考生父亲(或母亲)系由部队转业(复员)安置到我省,考生和父亲(或母亲)户籍迁入我省,在我省高中学校就读,有我省高中阶段学籍。

须提供证明材料: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部队转业(复员)证、接收单位证明,考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我省高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6.家长系按程序调入我省国有企业工作

考生父亲(或母亲)按程序调入我省国有企业工作,考生和父亲(或母亲)户籍迁入我省,高中阶段在我省就读,有我省高中阶段学籍。

须提供证明材料: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调动文件,考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我省高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7.家长在我省有常住户籍,有我省高中完整学籍

考生和父亲(或母亲)在我省有常住户籍,考生高中阶段在我省连续就读三年,有我省高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须提供证明材料: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考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我省高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8.户籍迁入我省六年以上,有初、高中完整学籍

考生本人户籍迁入我省六年以上(含六年),有我省初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高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

须提供证明材料:考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我省初中及高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初中毕业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各材料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异地高考最新消息 第三篇_广东随迁子女异地高考政策

满足这些条件的随迁子女2016年起可在广东“异地高考” 广东省考试院院长杨开乔说,要不断深化广东省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要以加强考务管理、打击替考和团伙作弊为重点,努力实现“平安高考”的目标任务;要以规范特殊类型考试招生管理为抓手,维护高校考试招生公平公正;要以促进升学考试和入学机会公平为目标,认真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

那么,具体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①在广东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

②在广东省拥有合法稳定住所;

③连续3年以上持有广东省居住证;

④按国家规定在广东省参加社会保险累计3年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

⑤其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中考并在父母就业所在城市具有高中阶段3年完整学籍;

满足以上条件的,即可在广东省报名参加高考,并可与广东省户籍考生同等录取。

合法稳定职业:【异地高考最新消息】

进城务工人员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认定为在广东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在广东省范围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了就业登记;在广东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合法个体经营或其他商业活动。

合法稳定住所:

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标准是:在广东省拥有自有住房的(具有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之一);在广东省合法租赁住房的(具有有效期内且已在县级以上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或房屋所在地街道(镇)出租屋管理中心及其他授权办理备案机构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明年广东异地高考进入最新阶段,会不会增加广东高考录取压力?省考试院此前表示,报考人数会有所增加,但广东也做好了相应准备。

据统计,今年有478名异地考生参加广东高考,570人报读5年一贯制。

异地高考最新消息 第四篇_广州异地高考新政策

广州异地高考新政策

【异地高考最新消息】

高中阶段户籍从外省迁入广东且具备完整的三年高中学籍材料 才可在当地报考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异地高考最新消息】

1.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应届毕业生之外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的在校生;

3.2012年参加普通高考(含高校艺术术科校考),因作弊被取消各科考试成绩并被禁止下一年度参加普通高考的;

4.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必须回户籍所在地报考:

1.高中阶段户口由外省迁入广东省的考生;

2.非广州地区户籍的往届生;

3.其他不符合在高中市报考条件的考生。

昨天,广州市招考办下发关于做好广州市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和建档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广州市高考报名时间安排在2012年12月1日-12月9日进行。昨天下发的通知,就高中阶段户籍从省外迁入广东的考生,详细作了有关资格说明。 购房入户的需出示房产证

《通知》称,高中阶段户口由外省迁入广东省的考生,必须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户籍从省外迁入广东省但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高中阶段学生学籍、户籍管理严格普通高考报考资格审查的通知》(粤招〔2007〕23号)规定的,可以报考(既有学籍、又有户籍的考生)。

《通知》称,高中阶段户籍从外省迁入广东省的考生,报名时必须出示广东省常住户口簿(2012年12月10日前迁入方有效)和二代身份证,并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全户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购房入户的,还需出示房产证及复印件,否则不予办理确认报名手续。【异地高考最新消息】

上述考生还必须具备完整的三年高中学籍材料。高中阶段户籍从外省迁入我省的应届生,除具备原省就读学校的学籍材料外,还必须具备在我省就读期间完整的学籍材料,否则不准报考。对弄虚作假而取得报考资格的考生,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

根据通知,中等职业学校的非广东户籍应届毕业生和持有毕业学校集体户口的往届毕业生,不得在广东省报考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的考试。

通知还要求加强对外省户籍迁广东省的考生资格审查,防范“高考移民”。凡非正常迁移户口的考生,一经发现,各报名点要坚决清退。

无二代证须交回执并验核

广州市招考办强调,户籍在高中阶段由外省迁入广东省的应届毕业生须在户口所在地报考,一律不得办理省内异地借考。非本市户籍的往届生,必须回户籍所在地报考,一律不得办理在高中市借考。

广州市招考办介绍,高考考生报名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以考生二代身份证的个人信息为准。还没有二代身份证的考生必须提交“办理身份证回执”才能办理报名资格审查,但这类考生必须在2013年3月5日前携带身份证到区(县级市)招考办进行验核,若不按规定验核身份信息或身份信息验核不符合报考规定的考生,将取消其报名资格。

通知还要求加强对考生高中毕业学历的资格审查。各报名点要加强对考生高中毕业学历的资格审查,严禁非高三级在校学生报考。各中学不得组织高二级等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学生报考,凡组织高二级学生参加高考的中学,下一年度不得设立高考报名点。

广州报考不能外地体检

有广州学籍无广州户籍 不可以在广州参加高考

问:具有广州市学籍而户籍在高中阶段(2010年9月1日以后)从外省迁入广东省的考生可以在广州报名吗?

答:根据省招委《关于做好广东省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和建档工作的通知》(粤考院〔2012〕18号)的规定,这类考生必须回户籍所在地报名。也就是说,具有广州市学籍,但户籍在广东省内广州市外,就不能在广州报名,但可以在广东省内广州市外报名。 问:具有广州市的学籍而非广州市户籍的本省户籍考生能否在广州市报考?

答:根据省考试院的规定,广东省户籍的考生原则上应回户口所在地报考,如学籍在广州市而户籍在本省其他地市的考生,因特殊情况需在广州市借考的,应凭户口簿和二代身份

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借考地的区、县级市招考办办理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在广州市借考。学籍、户籍都不在广州市的考生,不得在广州市办理借考。

问:广州市户籍但在广东省内其他城市报名高考,能否享受广州生源的待遇?

答:广州市户籍的考生,如符合广东省高考借考规定,可在广东省内的其他城市借考。但在报名时,要特别注意将网上报考信息(即电子档案)中的“户口所在地”由借考所在地的招生办公室登记为“广州市”。录取时考生成绩在达到广州市属高校录取分数线的条件下,才能享受“广州市户籍”生源待遇投档。

问:在广州办理了高考报考手续,可以在外地体检吗?

答:不可以。因为高考体检与一般的体检不同,有专门的规定和标准,并把体检结果录入考生的电子档案。因此,考生必须按学校(或报名站)的统一安排参加体检。另外体检时间全省统一安排,在明年4月中旬开始。具体体检时间由学校(报名点)通知考生。

同样,在广州报考后,也不能在外地办理电子摄像或在外地考试。考生必须到报名点指定的摄像点采集照片,考试时要到指定的考场参加考试。电子摄像是高考电子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考生只有通过电子摄像和核对个人身份,才能打印出考生的“准考证”和考试、录取材料。

教育部将赴京沪粤 指导异地高考方案

广东正在抓紧制定年底出台方案

在粤读书年限将会是重要指标

教育部官网日前公布了教育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杜玉波在“教育部党组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扩大会议”上的发言。他透露,教育部将抓紧落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事宜,明确要求各省(区、市)年底前完成方案上报工作,并赴“京沪粤”等地督促指导落实方案。记者获悉,广东将在年底出台方案,在粤读书年限会是重要指标。

最近,广东省教育厅厅长罗伟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广东就读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达338万人,占全国1/3。不仅如此,增长幅度也很快,最近5年每年平均增长25万人左右。他说,广东必须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发展的实际以及教育资源的总量情况,合理设置符合现阶段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当地高考升学的政策。一步放开,不符合广东的实际;按照一个梯度设计,逐步放开,会比较科学。

解决外来工子女高考问题,也与本科招生计划有关。罗伟其说,国家每年安排给广东的本科招生计划,占整个招生计划的比例是低的,占考生数的比例也是低的,尤其是给广东安

排的一本招生计划,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虽然国家最近几年不断给予广东倾斜照顾政策,但因为原来的基数小,仍满足不了需求。

他认为可能的一个解决办法是,对全国的招生计划进行调整,将本科招生计划调整为根据各个省的考生人数按比例分配。

罗伟其强调,广东异地高考方案正在制定中,也在广泛征求意见,方案将在年底出台。 记者了解到,广东省教育厅最近要求各市教育局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逐县(市、区)逐校开展调查,逐生摸清情况。据介绍,统计针对中小学、中职学校以及技工学校学生,主要调查随迁子女在粤连续就读年限情况以及来源情况。罗伟其也介绍,在广东读书年限将会是一个重要指标。“但是,多少年合适?现在仍在多方论证,征求意见。”

异地高考最新消息 第五篇_2016高中学生家长会邀请函

高中学生家长会邀请函

您好!学校的发展离不开家长的关心和支持,学生的成长离不开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配合。为了加强家校之间的沟通与交流,进一步提振高三学生备考士气,创设良好备考氛围,全力做好2016年高考备考工作,我校定于2016年1月12日(星期日)召开高三学生家长会。 时间:2016年1月12日上午10:00—11:50【异地高考最新消息】

地点:河北正定中学体育馆二楼和各班教室

安排:10:00—10:30全体家长会(体育馆二楼)

10:40—11:50分班家长会(高三各班教室)

孩子的笑脸承载着您的殷切希望和美好憧憬,学校的成绩离不开您的关心与付出,敬请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按时参加家长会。

期盼您的光临!

高中学生家长会邀请函 [篇2]

尊敬的xx家长:

您好!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学校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值此清荷飘香,生机勃发的夏季,谨向您献上我们真诚的祝福! 家长们,转眼间,您的孩子马上要踏上高三的征程。高三,可谓是孩子们人生驿站中最关键的节点。拼搏的高三将会助您的孩子走向更高的殿堂;平庸的高三将会令您和您的孩子留下一生的遗憾。

为了向您汇报孩子在校的学习、生活状况,共同探讨孩子未来的发展,进一步增强家校联系,xx一中谨定于20xx年7月10日在xx一中小礼堂召开家长会。我们诚挚地邀请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莅临本校。届时,学校领导、年级领导、各班班主任及任课教师与您进行全方位交流,以便家校合力深入了解学生实际生活和学习情况,更好的提高学生的成绩,实现20xx年高考新突破,届时敬请您留下宝贵意见!

温馨提示:

1、为了孩子的成长,请您务必出席本次家长会。

2、如果不能出席,请您在下周一联系学生的班主任老师,说明情况。

3、本邀请函中的回执单由学生本人于本次节假日结束返校时带回上交,请您阅览完邀请函后,务必在回执单上签字。

xx第一中学

20xx年xx月xx日

高中学生家长会邀请函 [篇3]

尊敬的家长:

你们好!

“子在川上曰:逝者如斯夫”,转眼间,苏州新东方学校中学部秋季培训班就要结束了,相信此时的您和我们有着一样的心情,那就是看到您的孩子——我们的学生,在短时间内成绩有了一定的提高,学习方法有了一定的改进,我们也为此感到非常的欣慰。

高中三年,是一个由蛹化蝶的过程,是一个由花到果的过程,是一个由苗到材的过程,是一个由石墨到金刚石的过程。其间会有疼痛,会有压力,更会有约束,有义务,有责任。这是我们,孩子——浴火重生的三年;这是我们家长——呕心沥血的三年;这是我们,老师——辛勤灌溉的三年;在追逐梦想的路上,我们一起分担、分享......笑傲独木桥头,指点八月金榜,这是我们共同的愿望!

“将士一心,三军同力,人人欲成,所向无敌”——这是苏州新东方学校中学团队的特色。在我们这个大家庭里,没有硝烟战火,却时时处处可见你追我赶、共赴前程的竞争场面。

我们诚邀您在2016 年12 月27 日,下午13:00 到苏州新东方学校文化市场教学区406教室,参加苏州新东方学校2016 年秋季高中部学员家长会。届时高中部骨干教师将就孩子在班上的表现向您做汇报,此外他们还将为大家带来最新的高考命题及趋势分析,以及志愿填报的注意事项。

此外, 2016 年12 月21 日在苏州中学五楼演播厅将举行苏州新东方学校第二届nos(need of style)中学生英语风采大赛的颁奖仪式,届时苏州中学、苏州第十中学、江苏省苏州实验中学和新区一中的优秀选手将现场展示他们的英语风采,另外我们还准备了丰厚的大奖:免费游学北京7 日等。

期待您的光临!

苏州新东方学校2016 年秋季高中部学员家长会邀请(回执)

学员姓名: 报读班级: 就读学校:

家庭电话: 手机/小灵通: e-mail:

调查问卷(请在您的答案上划"√")

1.您对苏州新东方学校高中部的教学效果是否满意?(是一般否)

2.您对苏州新东方学校高中部的跟进服务是否满意?(是一般否)

3.新东方科技教育集团在中学全科培训建设中已经取得了有一的成绩,并即将全线登陆苏城,您希望孩子以后在新东方不仅可以学习英语,还可以学习(数学语文物理政治化学地理历史生物高二小高考培训)

4.苏州新东方学校每年将会举行各种英语/数学类的竞赛,您觉得孩子参加比赛是(锻炼浪费时间,耽误学校课程无所谓)

5.您希望通过怎样的方式获知我们最新的课程、比赛、说明会(如高考、出国等)及家长会的信息? ( 家庭电话手机电子邮件苏州新东方网站其他: )

感谢您的关注!请您在参加家长会的时候带上回执,以便于我们及时让您了解孩子的情况。

家长签名:

异地高考最新消息 第六篇_2015户籍制度

第1篇: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传统户籍制度是与土地直接联系的,以家庭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现代户籍制度是国家依法收集、确认、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公民在就业、教育、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权益,以个人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当代中国的户籍制度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桎梏,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其公民实施的以户为单位的户籍人口管理政策。户籍表明了自然人在本地生活的合法性。长期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管理方针的制定与实施均建基于此项制度。中国户籍制度的特点是,根据地域和家庭成员关系将户籍属性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这种做法在建国初期曾起到积极作用,但随着近来城乡交流的日益广泛,该制度已引起愈来愈广泛的争议与指责。2015年底,中国开始着手改革户籍制度。截止至2015年3月,已有河北、辽宁等13个省、市、自治区相继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

一、户籍制度的历史演变

户籍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登记制度;一是管理制度。户籍登记在我国很早就出现了。据甲骨文记载,商王朝已开始实行人口登记制度,有“登人”或“登众”,即临时征集兵员的记载。如殷墟甲骨卜辞“辛巳卜,贞,登帚好三千,登旅万呼伐”,“登人三千呼战”等等皆是。《尚书·多士》篇说:“惟殷先人,有册有典”,可见当时已有了人头统计。这可以视为我国户籍登记制度的萌芽。

西周时创建了原始的人口登记办法。据《周礼·秋官·司民》记载:“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辩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可见,当时已设立了掌握户籍的官职“司民”,对生齿(男孩满8个月,女孩满7个月为生齿)以上的人,按不同性别登记于册,即“书于版”,并分城(都)乡(鄙)进行人口统计(这是目前已知我国最早的城乡人口划分)。另外,每年要对人口的出生和死亡进行登记,以掌握自然变动情况,每隔三年进行一次人口调查核实(即“大比”),孟冬(阴历十月)时上报。所以说,周朝已有了户籍登记制度的雏形。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扩大兵源,增加赋役,稳定社会秩序,纷纷建立严格的户籍登记制度,即“书社制度”和“上计制度”。“书社制度”的内容是:百姓25家为1社,“社之户口,书于版图。”“上计制度”是:郡、县长官每年于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农户和税收的数目作出预算,书之于木券上,呈送国君。如商鞅变法规定“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

随着封建制度的日趋成熟,户籍登记制度也日趋完善,周知民数已成为立国之本。秦始皇十六年(前231年)规定男子不论成丁与否,一律登记年龄。[1]汉代,户籍至少三年一造(有的学者认为是年年更造),县、道官吏负责对户口的验查和登记,时称“案户比民”,简称“案比”。案比的时间在当年仲秋之月(8月)。届时,老百姓必须扶老携幼,前往县府,聚集廷中,待接受主吏的验阅。户籍的载入者主要是20-60岁的男子。为了防止人们为逃避苛役而瞒报、虚报,政府还特意制订了临时性的查察措施。

魏晋南北朝时期沿袭了秦汉时期的户籍登记制度,实行黄籍、白籍制,黄籍记载服役年龄的人口,白籍记载流亡江南的北方人口。东晋南朝时期,由于战争频繁,户口流徙严重,为了整理户籍,实行了多次“土断”,将北方侨居人口和浮浪人口,统一登入当地户籍,加强对他们的控制,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隋唐时期实行“输籍定样”制,规定:民始生为黄,4至15岁为小,男子16至20岁为中,21至59岁为丁,60岁为老。唐玄宗时改18至22岁为中,23岁为丁。国家每年一造计帐,3年一造户籍。户籍簿一式三份,一份留县,一份送州,一份送户部。[2]编制户籍时,“县司责手实计帐,赴州依式勘造,乡别为卷,总写三通。其缝皆注某州某县某年籍,州名用州印,县名用县印。”[3]唐代仍实行“案比”制度。唐代人李贤为《后汉书》作注,称汉代的“案比”,在唐代叫“貌阅”。敦煌文书唐代籍帐残卷中,关于被登记人的面貌特征和疫疾的情况的记载很多。如某人“右足跛”、“耳下小瘤”等。案比之后,正式造籍,其原则是自生齿以上,人皆著籍。根据北朝西魏大统13年(547年)敦煌地区的计帐文卡看,从黄(1-3岁)、小(4-9岁)到老(60岁以上)、侯(残疾、废疾、笃疾),从家庭成员到奴婢、养子都登记在册。这种户籍格式,一直延续到明清时代。

宋元时期户口的编造时间间隔也是三年。“三年一大比,造户籍、上计帐。每造凡三本,一留县,一送州府,一申省部。”宋代是编造五等丁户簿,重点是评估和确定户等。元代在村社还置有一种鼠尾簿,随时登记户口的变动。

明朝,朱元璋于洪武三年(1370)下诏,户部籍天下户口,并置户贴。登记的主要内容是籍贯、丁口、姓名、年龄等。为防止假冒、伪造,政府将户贴“以字号编为勘合,用半印钤记,籍藏于部,贴给于民”。上报方式是地方基层组织将当地户口“取勘明白”,汇集后到县,“县报于州,州类总报之于府,府类总报之于布政司,布政司总类呈报本部立案,以凭稽考”。[4]清朝基本继承了明代的户口登记制度。最初是三年一编审,后来改为五年一编审。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取消五年一次的户口编审制度,代之以通过“岁计”了解各地户口增减情况。

民国时期先后出台了《户籍法》(1931年)和《户口普查法》(1947年),推行国民身份证制度(1946年),建立了各级户政机构。

二、户籍制度的历史发展

户籍管理亦即人口合法居住地的管理,所谓“合法”即政府将其编入户口册簿,视为一地正式居民。他们既承担国家赋役,又可享受

让子女参加科考等权利。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就采用“编户”、“定籍”的办法管理户籍。如建立居民组织:五家为一轨,十轨为一里,四里为一连,十连为一乡,五乡为一军(齐国);建立“春曰书比,夏曰月程,秋曰大稽,与民数得之”的户籍核查统计制度等。

秦统一全国后,形成了严密的户籍管理办法。在理论上,国家是户籍的管理者,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仅靠为数不多的地方官员对人口实施具体管理,往往难以达到有效控制的目的。因此,秦朝政府利用社区组织加强控制,进行什伍编制,“定什伍口数,别男女大小”,“什伍皆有长”,实行“连坐制度”;“使民无得擅徙”,人口迁居,应请求地方官吏“更籍”。[7]户籍管理制度已相当完备了。汉承秦制,户籍管理又有发展。刘邦委任萧何作丞相,萧何编制《九章律》,其中的“户律”规定了详细的户籍管理办法,实行编户齐民,历史上首次将户籍管理上升到法律规范。

为了确保户籍管理的实施,秦汉魏晋时期实行乡里制。西汉时,“乡间居民十里为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啬夫和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循禁贼盗。”[8]东汉时,“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9]北魏时实行三长制,“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长取乡人强谨者”。[10]为了防止脱籍,政府严禁自由迁徙,规定未经乡亭批准、结清赋税,不得迁徙更籍,违者受罚。这样基层组织无形中就有了控制农民迁徙自由的权力。

唐朝实行乡保制,五家为一保,四家为一邻,百户为一里,五百户为一乡。每里置正一人。里长的职责是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伪,催驱赋役。”[11]《唐律疏议·讼律》载:“同伍保内在家有犯,知而不纠者,死罪,徒一年;流罪,杖一百;徒罪,杖七十”。户籍控制更趋严密。

宋朝实行都保制,“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力者一人为保户;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为众所服者为都保长”。保内设置有挂牌,以书其保内户数姓名。同保中如发生“强盗、杀人、放火、强奸、略人、传习妖教,造畜蛊毒”,同保诸家“知而不告,依律五保法”。[12]元朝实行的是村社制,五十家立为一社。

明朝是里甲制或称保甲制,“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摊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13]明代法律规定“农业者不出一里之间,朝出暮入,作息之道相互知”。任何人离乡百里,都必须持“路引”,“路引”实际上就是离乡的证明。

清朝称为保甲制,光绪《大清会典事例·户部》规定:“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户给印牌一张,备书姓名丁数,出则注明所往,入则稽其所来”。来路不明者,就要“捉”去治罪。“户有迁移,随时报明,换给门牌”。摊丁入亩实施后,户籍编审停止,保甲制度越来越得到重视。

民国时期,《户籍法》已经推行。1931年和1935年,国民党政府又颁布和修订《户籍法》及实施细则。1937年,颁布《保甲条例》,在全国统一建立保甲组织,实行“联保连坐”制。

编制什伍的目的是要被编制者善恶以告。脱漏户口,自占年龄不实,逃离本土不承担田租赋役,属于恶,同伍者事前未加阻止,事后未行告发之责,要连坐,包赔逃户的田租徭役。如汉朝规定:“细民不堪,流亡远去,中家为之包出,后亡者为先亡者服事。”西晋政府规定,举家流亡,一旦被捉,家长斩首;北周时颁布《刑书要制》,规定“正、长隐五户以上,隐地三顷以上者,至死”;隋朝时,《隋书·刑法志》规定,“缘坐则老幼不免,一人亡逃,则坐家质作”;宋唐时期对脱户者同样严惩不贷,主管户籍的官吏也受到牵连;明朝法律规定:“凡民户逃往邻境州县,躲避差役者,杖一百,发还原籍当差。其亲管里长,提调官吏鼓纵及邻境人户隐蔽在己者与罪。”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三月又颁布榜文:“今后里甲邻人、老人所管人户,务要见丁著业,互相觉察。有出外,要知本人下落,作何生理,干何事务。若是不知下落及日久不回,老人、邻人不行赴官首者,一体迁发充军”。[14]

政府通过户籍的整顿和严密的“什伍相保”、“什伍连坐”制度强制百姓,力图把农民牢牢束缚在土地上。这种政策的确能收到一时之效。但它的成效是以百姓具备相对稳定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为前提的。一旦政府和官吏横征暴敛,或遇天灾人祸,在贫困的煎熬和饥寒的交迫下,任何禁令,都将成为一纸具文。

三、户籍制度的历史特征

中国的户籍制度始于周朝,至秦代初具规模。此后,经过三国至南北朝的整顿,到隋唐时期日趋完备和周密。从商代的“登人”到汉代的“编户齐民”,再到宋代的“保甲制”,展现了我国户籍文化的丰富内涵和户籍制度的发达。

从世界范围看,我国历代政府对户口管理的重视程度是最高,它通过体系完备的社区组织、行政网络克服了人口分散居住的特点,建立起了自下而上的严格的户口管理制度。我国历代政府之所以重视户籍管理,最主要的目的在于借此为国家的生存筹措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料。

深受传统社会经济制度和文化影响的我国历史上的户籍制度,表现出以下特征:

一是户籍地域性。由于人口与赋役是联系在一起的,所以政府千方百计将人口控制在特定的地域范围中,限制其流动,甚至把任意离开户口所在地视为一种犯罪而加以惩处。如金朝规定:“避役之户举家逃于他所者,元贯及所寓司县官同罪。”[15]明朝规定:“其令四民务在各守本业。医、卜者土著,不得远游。”[16]在农业社会,以土地为主的生产经营和自给自足的生活方式本来就具有制约人口流动的客观条件,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从外部加强了这种安土重迁的特征,人身的束缚导致了整个社会的封闭,从而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是户籍等级性。中国传统社会曾出现过特权户种、民籍户种和贱籍户种等类别,其户籍地位逐级降低,界线分明。其中,特权户籍以宋代的官户最为典型。它可享受以下特权:荫补,即做官的资格,减免某些税收,差役免除和减免刑罚等。作为特权户种的官户在宋代以后消失了。民籍户种是平民百姓拥有的户籍,是主体户种,包括民户、匠户、灶户和铺户等。这些人是国家赋役的重要承担者,其社会地位基本相同。而贱籍户种的社会地位低于平民,包括军户、录户、杂户、乐户和丐户等。

三是户籍世袭性。严格的户籍管理不仅体现在对人口生存地域的控制上,而且体现在对人口等级、职业的控制上,即同人口的地域流动一样,人口的等级、职业也被户籍标识得清清楚楚;不同等级、职业间的流动受到制约,户籍是世袭的。如军户、匠户和杂户就具有非常突出的世袭性。军户自东汉末和三国时出现历朝各代均实行世袭制,以达到“兵之子恒为兵”的目的。三国时期,军户的儿子世袭为士兵,女儿也只能在军户内嫁人,形成了户籍对婚姻的制度性限制。杂户主要是指拥有各种技能、技巧的专业户。北朝时就规定他们的子弟要世袭父业,不得进学受教育。匠户主要是指各种手工业者。唐朝政府对官府掌握的手工匠户的世袭性作出了明确规定,《大唐六典》卷7载:“工巧业作之子弟,一入工匠后,不得别入诸色”。宋元以后控制更严,《元史·刑法志》载:“诸匠户子女,使男习工事,女习黹绣,其辄敢拘刷者,禁之”。

四是户籍的社会治安职能。户籍管理一般应是人口的统计和管理工作,与社会治安并不直接相关。但是在我国历史上,户口的管理也对人口活动行为进行制约,它对封建秩序,特别是治安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宋代以后出现保甲制,赋予了户籍管理一项重要的社会治安功能。各种行政单位、各种身份的人都要被编入其中,形成一个遍布各地、各行业将各种职业者联系并束缚在一起的社会治安网络,从而成为政府加强其统治基础的重要措施。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废止了旧的户口制度,制发了新的户口簿册,建立了新的户口登记制度。但由于历史传统、文化观念和计划经济体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从总体上看,仍保留有大量传统户籍制度的内核。如户籍带有深深的身份烙印,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之间存在着等级差异性,享受的待遇明显不同;户籍被打上世袭的烙印,农村居民的子弟除考学等少数途径外,绝大部分都承袭父母的农村户籍;户籍管理带有很强的社会治安功能等。

随着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户籍制度的弊端日益明显,户籍制度的改革已迫在眉睫。我国应尽快变户口的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淡化户籍制度对经济活动的制约作用,实行用工制度与户籍制度弹性挂钩,加速实行证件化管理,用经济手段而不是行政控制手段调节人口迁移。

四、当代中国户籍制度变迁

1954年,中国颁布实施第一部宪法,其中规定公民有“迁徙和居住的自由”。

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开始统一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

1956年、1957年不到两年的时间,国家连续颁发4个限制和控制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文件。

1958年1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标志,中国政府开始对人口自由流动实行严格限制和政府管制。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在事实上废弃了1954年宪法关于迁徙自由的规定。

1975年,宪法正式取消了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此后一直没有恢复。

1984年10月,国务院发《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进集镇落户。

1985年7月,公安部又颁布了《关于城镇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农转非”内部指标定在每年万分之二。同时,作为人口管理现代化基础的居民身份证制度也在同样的背景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5年9月宣布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终于使户籍制度做出了相应的初级改革。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或者兴办第二、三产业的人员,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以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解决了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等几个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2001年3月30日,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建国以来,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属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1958年~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半开放期。

五、当代中国户籍制度改革

户籍制度改革是当前备受关注的话题之一。户口,或许是烙在每人身上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最深印痕。改革户籍制度无疑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适应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人才资源配置市场化,确保中国经济长期保持稳定发展等都具有重大意义。当前,全国各地正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步伐。

户籍制度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障碍

最大的负面影响是削弱了经济要素的自由流动,阻碍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不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及人才市场。

其次是阻碍了城市化进程,对农业现代化及农村人口的转移形成体制性障碍。中国大量的农村人口需要转移,但事实上进城限制却没有从根本上放松。

再者是遏制了消费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大量城市务工农民,连基本的生存条件及安全感都没有,身份不明工作不稳,城市需求及消费畸形发展。

此外,现行户籍制度加剧了城乡割裂,阻碍了城乡统筹,加剧了社会分化。与住房、消费如购车、教育、社会保障等利益直接挂钩,不同的户籍有不同待遇,不仅人为地把本应平等的身份划分为三六九等,而且加大了贫富差距。

户口登记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和在国内的自由迁徙,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构筑了一道高墙,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模式”由此生成,造成了城市和农村的不平等。

对超生或非婚生的子女实施的不准入户的规定,造成黑户口(没有户口)问题。由于户口的附加值,使得黑户口公民在升学、就业、医疗等方面遭遇极大的困难。

一个中国人出生后被要求选择其父母中的一方的户籍作为自己

的户籍;在就学、就业等也可以迁移户口,但是有时地方政府会限制迁移的名额,以及征收高额城市增容费。

由于各地竞争激烈程度不同,一些学生家长在高考报名之前将子女户口迁移至竞争不激烈的地方以求获得更好的录取机会。高考移民现象引起很大争议。

由于户口和福利待遇、就学和就业机会直接挂钩,一些公民为了获得城市户口甚至仅仅是非农业户口付出很大代价。

如果某人生活在非本人户口所在地,那么他将被视为外来人口,享受不到该地的各种福利,以及充足的就学和就业机会。

很多住在城市郊区或者“城中村”的居民,完全不从事农业,却仍然是农业户口;同时也有很多来自农村的居民在城市工作,却无法获得非农业户口。

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时,如结婚双方当事人不能出具各自的户口本,则民政部门将拒绝给予婚姻登记。

当年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在户口迁出学校集体户口之前,其户口将处于冻结状态,无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无法办理护照,无法办理身份证

户籍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1]户籍制度改革是继20世纪80年代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又一次“解放”农民的革命。

户籍制度改革的内容,是由传统的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过渡和改革为城乡统一的一元户籍制度,打破“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户口界限,使公民获得统一的身份,充分体现公民有居住和迁移的自由权利,剥离、剔除粘附在户籍关系上的种种社会经济差别功能,真正做到城乡居民在发展机会面前地位平等。为此建议:

1、《宪法》上恢复公民迁徙自由的条文,确认不论城乡居民都具有自由迁徙、择业和居住的权利。

2、政府应宣布实行全国统一的户籍制度,实行城乡户口登记管理一体化,取消“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以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和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同时在过渡时期可实行暂住户口与常驻户口,并制定相应的标准。

3、改革户籍制度不是取消“户口”,而是剥离户口的附加功能,应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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