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生美文 > 学生随笔 > 民办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民办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时间:2017-08-08   来源:学生随笔   点击:

【www.gbppp.com--学生随笔】

民办小学学籍管理制度(一):第三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第三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2014年9月1日)

为了规范我校学生学籍管理,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省、市学籍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伊通满族自治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细则(试行)》,制定我校学籍管理制度。

一、实行适龄儿童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免试入学。凡年满6周岁(必须在入学当年8月31日前出生)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农村学校按学区招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拒收本学区、招生服务区范围内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二、中心校负责辖区内村级小学学籍管理,直接负责村小学之间的学生变动。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电子档案永久保存,纸质档案保存时限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凡因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或其他原因发生学籍变更的,均须办理学籍变更手续。学校要按要求认真填写《吉林省中小学转学申请表》,对转入学生的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盖章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办理。 县内转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必须使用正规的《吉林省中小学转学申请表》办理,首先是转出学校同意盖章,然后到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申请调配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最

后到所分配的转入学校盖章;同时开出转学证明和转学通知单。

外县市转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必须使用正规的《吉林省中小学转学申请表》办理,首先是到教育局提出申请,然后到所分配的转入学校盖章,然后再到转出学校主管局盖章,最后到转出学校盖章;同时开出转学证明和转学通知单。

四、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人籍相符”,任何学校一律不得私自接收没有学籍证明和转学手续的学生。

五、学生患有严重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填写《吉林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学校要对学生的病情进行核实并要求学生提供相关医学材料,如:诊断书、病历、医药费收据等,审核同意休学后校长签字盖章,报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核,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学校应提示学生复学日期、联系人。休学要严格控制,对相关材料不全、内容不实、假休学真降级的一律不予办理。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休学。

休学期满,须按期复学。由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吉林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出具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学校审核,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办理复学手续,可编入原休学年级复学。学校应在学生休学期满前两周通知班主任和学生办理复学。

六、学校教学副校长分管学籍管理工作,教导(务)

处负责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同时要配备专职学籍管理人员和专用计算机,做到专人专机专用;要配备学籍档案专用柜,有条件的应设学籍档案室。

学生学籍档案材料、综合素质评价材料、学生成长记录袋、学籍变动信息必须按时填写。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应按年度分类整理,及时归档,每学期末整理一次。

七、建立学籍管理数据保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学生基本信息不公开、不扩散。

八、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辍学等学籍信息须按教育局的要求办理。

民办小学学籍管理制度(一):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江苏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部分 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各市(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籍由市(区)教育局(泰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管理。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由市教育局管理。

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情况和控辍工作成效,每年10月上旬向市教育局基教处报送会审结果和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三条任何学校(含民办)不得擅自更改招生范围,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本规定办理入籍手续。

第四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的有关手续,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纠正,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负责。

二、新生入学

第五条市、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报到名册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电子档案,编制省统一格式的学籍号。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当年8月31日前出生)。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报到入学后必须及时办理入籍手续。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学校和当地乡镇、村要跟踪调查,依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到学校就读为止。

第七条凡没有纳入当地就近入学范围的民办(含按民办机制运作的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须与公办学校划片招生同时进行。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接收符合规定条件的转学学生。

第八条新生入学的办理

1. 农村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乡(镇)中心小学,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7月底前,

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2. 城市公办小学新生入学。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3.农村乡(镇) 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农村乡(镇)中心小学每年七月,将全乡(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毕业生的电子档案交乡(镇)中心初中,并填写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小学、中心初中、乡(镇)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各存一份。中心初中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给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4.城市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七月底前,根据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况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按施教区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根据接收的新生名册,经核查后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5. 民办学校招收小学、初中新生,按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新生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6. 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城市小学向初中提供毕业生电子档案的具体方式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7.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应做好跟踪调查和详细记录,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确保不让一个孩子辍学。

8. 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须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为19位:第1-6位表示省、市、县编码,第7位表示学校类型,第8位表示学校性质,第9-11位表示学校编码,第12-15位表示学生入学年份,第16-19位为学生在学校中的编码。

9.适龄儿童、少年,因故未及时上学或在外地上学的,户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确属应在本地入学的,应安排学校就读或准予参加毕业和升学考试。

10.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按规定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凭相关手续(暂住证、务工证、住房协议)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校就读,享受当地居民待遇。起始年级的可以建立学籍,非起始年级的按转学处理。

11.民办学校跨市(区)录取小学、初中新生的,由学校在新学年9月15日前向学生户籍

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出来源于该地的学生名单。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名单即予备案。

12.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须向学校交验更改后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学校更改备案后在规定时间 (小学、初中在升学报名前) 持复印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更改手续。

13.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可以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也可以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14.学校招收的小学一年级学生必须入籍,不能作为借读生处理。

三、转学

第九条学生家庭户口及住址跨省、市、市(区)、乡(镇)迁移的,准予转学。学生单人户口迁移不视作转学理由。初中学生在本市(区)、本乡(镇)内不转学。

第十条 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第十一条 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后,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第十二条转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学生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同时提交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等原件。

流程二:转入地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后,开出同意接收转学证明。并由学籍管理员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流程三:学生或监护人持同意接收转学证明与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原件到转出学校提交书面转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出转学证明。

流程四:学生或监护人持转学证明到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后连同学生登记表交到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说明:

1. 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中途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并由学校提供同意转入证明。【民办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2. 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省转学的须经泰州市教育局同意,并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学校要及时将转入学生信息输入计算机。

四、借读

第十三条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须双方学校同意。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

第十四条起始年级学生必须在录取学校取得学籍后方可外出借读,任何学校不得接受没有学籍的学生借读。借读过程一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五条借读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拟借读学校提出借读书面申请。

流程二: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接受借读证明。

流程三:本人或监护人持同意接受借读证明交到原就读学校,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借读证明。

流程四:本人或监护人将同意借读证明交到借读学校,学校凭同意借读证明安排借读。 说明:

1.同一地区小学、初中原则上不办理借读手续。

2.借读生的数额不得多于在籍生数的5%,不得影响正常在籍生的学习。

3.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长期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亲属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

4.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同意。

5.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借读学校;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

到原校。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

6.外省到我市借读的学生,借入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登记表》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学籍所在学校,电子档案留存。

五、休学和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因伤病或不可抗拒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 毕业学年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者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推迟复学或连续休学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休学期满,经批准复学后,应回原级就读。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民办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休学和复学操作流程

学生因伤病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市(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2、住院病历(原件)

3、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原件)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情况特殊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检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民办小学学籍管理制度(一):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细则的实施,根据《内蒙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所有承担九年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

第三条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籍在其户籍所在乡镇,其入学、转学、借读、休学、毕业等有关学籍手续须按本规定办理。

二、新生入学

第四条 小学和初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

第五条 全旗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六周岁。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新生入学需建立学籍卡(学生登记表),办好学籍证,作为学生参加竞赛和考试的必要证件。

第六条 小学、初中新生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学校不得分快慢班。

第七条 农村小学新生入学。由乡(镇)政府或委托中心学校、中心小学,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新学年开学前十五天,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第八条 旗城小学新生入学。由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县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含蓝印户口,下同)、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址(房产证)不符的,由县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随法定监护人的户籍与常住地址就读:1、监护人中有现役军人(含武警);2、监护人中有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3、单亲、离异、户口两地家庭、孤儿等。

第九条 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在农村,乡(镇)中心小学每年七月,在乡(镇)政府分管领导的主持下(县教育局派员参加),将全乡(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交乡(镇)施教区初中并填写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小学、施教区初中、乡(镇)政府和县教育局各存一份。施教区初中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给所有新生发入学通知书(可参照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在旗城,由旗教育局在每年七月底前,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根据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况按初中的施教区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根据接收的新生名册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年满十六周岁、受满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不升入初中。

第十条 民办学校(含民营学校,下同)招收小学、初中新生,纳入当地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按照上述办法与公办学校统一进行;未纳入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由学校按县教育局审批同意的招生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新生名单报县教育局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民办学校招收新生的时间,小学在每年六月;初中在生源小学毕业考试结束后、七月五日之前结束。中途招收学生按转学办理。

第十一条 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编制学生名册、填写学生登记表,办好学籍证。学生登记表在学生转学时随学生转出,学校留存复印件;学生借读时随学生去回;学生毕业时学校留存。小学生学籍证由学校按班级保存,以防遗失。

学生在小学、初中段,从入学到毕业须使用同一姓名,不得更改。 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作为辍学处理。

第十二条 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需分别编制全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由旗教育局统一配发。

转学的由转入地新编学籍号;借读的不改变学籍号。

三、转学、借读

第十三条 学生因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乡镇迁移,可办理转学手续。因其他原因需跨省、市、县、乡镇就读的学生需办理借读手续。

转学、借读手续:由监护人提出转学(借读)申请报告,转出(借出)学校开出转学(借读)联系单,经转入(借入)学校同意后,再由转出(借出)学校开出转学证书,并由转出(借出)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开学前两周)到县教育局办理审批手续。转学(借读)不得变更就读年级,转学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第十四条 学生中途转入民办学校就读,需在寒、暑假办理转学手续。原就读学校应予支持。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中途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教育局审核后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转学时,学生登记表转出学校密封后给学生或监护人带走,学校留存复印件。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学生登记表和学籍证及素质发展报告书。休学、处分等证明存根的复印件作为学生学籍卡的附件一并密封。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休学期满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第十六条 毕业年级的学生在当年的4月1日后不再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七条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生在借读期间,由借读学校负责他们的期中和期末考试、考查,有关的评定、成绩等由借读学校记录在学生学籍卡上。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复印学生登记表留存。

外县到我旗借读的学生,没有收到原校学生学籍卡的,学校应为其建立,学生离校时封好让其带回原籍,复印件留存。

第十八条 借读应在学期初、末办理。借读生的学习成绩也纳入对借读学校的评估。

四、休学和复学

第十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不留级制度。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坚持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xs/364626/

推荐访问:小学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民办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