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兴趣百科 > 手工制作 > 农业合作社章程

农业合作社章程

时间:2018-01-22   来源:手工制作   点击:

【www.gbppp.com--手工制作】

农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篇_农业合作社章程和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参考文本

(2007年7月试用版)

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须知

一、为方便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了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参考文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设立人可以参照章

程参考文本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须记

载本须知第二条所列事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

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名称和住所;

2、业务范围;

3、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4、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5、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6、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7、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8、章程修改程序;

9、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10、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11、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注意事项:

1、本参考文本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章程时参考使用。

2、凡有下划线的,应当进行填写;要求作选择性填写的,应按规

定作选择填写,正式行文时应将下划线及括号内容去除。

3、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理事

会、执行监事或监事会。如不设立,涉及理事会、执行监事或监事会的

相关内容应删除,章程相应的条款要进行调整。

4、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需经

审批项目,应当依法经过审批并提交相关文件或证书,不能提交的,应

自行将相关项目删除。

5、要求用A4纸、字体较小(如四号或小四)的字打印,页数多的

可双面打印,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6、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应当是自然人签名,单位成员应当法定

代表人签名盖公章。

7、全体设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

十二条第11项规定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中制定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8、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到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申请登记。

专业合作社章程

(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

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

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

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

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本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由

立。本社名称: 专业合作社。

第六条 本社住所: ,邮政编

码: 。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社业务范围: 。(敬告: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1、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

2、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生产的产品;3、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

加工、包装等服务;4、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

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

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章程业务范围的用语必须与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核

定的业务范围一致。制定章程时,请删除括号内容)

第四章 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农民专业合作社

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

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备注:农民专业合

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具有管理

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第九条 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

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

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

总数的百分之五。

(备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

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如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

第十条 凡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理事长)(备

注:设立理事会向理事会提出入社申请、不设理事会的向理事长提出入

社申请)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备注:设立理事会的农民专

业合作社,章程也可以规定入社申请由理事会审查和表决)审查并表决

通过的,即可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

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4、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备

注:不设立理事会删除“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备注:

不设监事会删除“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5、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备注:可制定具体办法和条件,不具

体规定的删除此项)

7、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8、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备注:如不制定其他权利的具体规定删

除此项)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

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

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 等事项(备注:如重大财产处臵、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

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决权(备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

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

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备注:

不设立理事会的删除“和理事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农业合作社章程 第二篇_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_______专业合作社章程

(____年___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合作社由___人发起,于_______年_____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金_________元。

【农业合作社章程】

本合作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条 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本合作社业务范围:为成员提供提子苗木购买、种植以及提子的销售、运输等相关的技术、信息服务。

第五条 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成员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 本合作社在高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

第十条 加入本合作社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

(二)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十二条 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可以享有 票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的总票数最多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

(三)确保产品与本社进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 %;

(四)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五)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以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入社出资;不得以已缴纳的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八)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应按出资比例承担其资格终止前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_________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农业合作社章程】

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本合作社成员达到150人以上时,每_5_名成员中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___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议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四)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理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十一)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合作社每年召开 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___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监事会可以在 _________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成员(代表)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

农业合作社章程 第三篇_农村专业合作社章程示范(实用版)

农村专业合作社章程示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是由从事____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的农户、组织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条 本社定名为 ____,总股本___。本社住所设在___县(市)___乡(镇)___村。

第三条 本社的宗旨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为社员提供生产和生活服务,维护社员利益,促 进社员增产增收,提高社员生活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 本社主要开展下列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一)为社员提供市场信息,采购生产、生活资料;

(二)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组织技术辅导和培训;

(三)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

(四)组织社员从事产品的储藏、加工和销售;

(五)提供其它社员所需的服务。

第五条 本社经工商注册登记后,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本社自愿加入____合作社联合社,承认其章程,享受社员社的权利,履行社员社的义务。

第二章 社 员

第七条 凡从事____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的农户、组织和其他人员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理事会同意,即可成为本社社员。

第八条 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社员退社须提前____个月向理事会提出申请,股金在年度结算后退还。

第九条 社员的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有本社为社员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

(三)参与本社年终盈余分配;

(四)对本社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第十条 社员的义务:

(一)按规定交纳股金;

(二)遵守本社章程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维护本社利益;

(三)积极参与本社的各项经营活动,优先与本社开展业务往来和交易,促进本社发展;

(四)接受本社指导,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活动并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

(五)为本社提供产、加、销信息和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员资格,并按规定退还其股金:

(一)不履行社员义务;

(二)经营上有严重违法行为;

(三)不再符合社员资格条件;

(四)有严重违反章程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社实行社员(代表)大会制度,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任期____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社员(代表)大会定期召开,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须有全体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建议时;

(三)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提出时。

第十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有关决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制(或比例票制)。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表)代理,1名社员(代表)只能代理____名社员(代

表)。各项决议须有全体社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重要事项须有全体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需提前____日向社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制定、修改和通过本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及其成员;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本社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

(五)审查和决定对本社的盈余分配,对理、监事及社员的奖惩;

(六)决定有关本社合并、分立、终止等重要事项;

(七)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理事会由主任1名、副主任____名、理事____名组成,每届任期____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主任为本社法定代表人,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提交社员(代表)大会

通过,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本社机构设置,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四)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五)聘用工作人员,决定其聘期、报酬和奖惩;

(六)批准接纳新社员或原有社员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条件的社员资格;

(七)负责管理本社资产,努力保证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会议必须有文字记录。

第二十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____人、监事____人组成,任期____年。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依法经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监督检查理事会对本社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情况;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受理社员及农民来访,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建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财 务

第二十三条 本社的资金来源:

(一)社员股金;

(二)开展经营活动的收入;

(三)提留风险基金或发展基金;

(四)银行贷款;

(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六)捐赠;

(七)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社年终盈余按下列次序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____提取,用于增加积累、增强发展能力和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____提取,用于社员集体福利事业;

(三)风险基金或发展基金,按____提取,用于次后年度的弥补亏损;

(四)按社员与本社的交易数量(额)返利;

(五)股金分红;

(六)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社如发生亏损,以公积金、风险基金(或发展基金)、社员股金依次弥补。

第二十六条 本社财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社资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侵占和挪用。

第五章 变更、终止和清算

第二十八条 本社合并、分立和发生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化、调整注册资本金等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社由于合并、分立、解散或破产等原因决定终止时,理事会应制定方案报社员(代表)大会批准,并依法成立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处置。

第三十条 本社清算期间,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清算小组同意,不得处分本社资产。

农业合作社章程 第四篇_农业合作社章程

XXX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增加成员收入,实现共同致富,由XXX、XXX、XXX、XXX等四人共同发起,经XX县工商局批准,成立本社,本社定名为XX县XXX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第二条 本社是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为主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按照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方式生产、经营、分配和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宗旨是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的经济收入。在本社内部不以盈利为目的,是非盈利性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社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盈余返还,成员享受平等权利。本社全部财产归全体成员所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四条 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在经济活动中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 本社自2011年7月成立,办公地址是:XX县XX镇XX村。

第二章 成员

第六条 凡从事与本社生产经营项目相同的农民或相关产业的个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者,可以由本人提出书面入社申请,并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即为本社成员。从事相关产业的组织可以申请成为本社团体成员。从事相关产业的非农民身份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七条 成员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下同),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和技术服务,利用社内设施的权利;

(三)享有社内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的权利;

(四)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权;

(五)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六)有权建议召开成员(代表)大会;

(七)享有参加本社股金分红和按产品交易量返还利润的权利;

(八)有权拒绝不合法的负担;

(九)有退社自由权。

第八条 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二)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的共同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

(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四)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

(五)不从事与本社相竞争或与本社利益相对立的活动;

(六)按规定交纳社费或股金。

第九条 成员退社须在年终决算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退社。退社时,其入股股金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分给其应得红利。退社不退社费,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财产。

第十条 成员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获得成员资格,继承股金。继承人不愿意入社的,按照第九条的规定,由其继承人申请退社。

第十一条 成员股金可以转让给本社成员,不得转让给非本社人员。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者,经理事会决议可以取消其成员资格。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义务的;

(二)给本社正当权益带来严重危害的;

(三)从事与本社利益相违背活动的;

(四)连续两年不交纳社费的;

(五)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故意犯罪,被依法惩处的。 取消成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并有出席理事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取消成员资格,须结清所有债务,退还其所占股份,不分给应得红利。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本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召开成员大会有困难时,可以召开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由成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应少于成员人数的五分之一。代表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成员(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一)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决定有关本社的解散、合并、联合等重大问题;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查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以及财务计划和报告;

(四)审查批准本社生产经营项目、业务发展规划及规章制度;

(五)决定本社各业务部门的设立或撤销,以及重要合同的签订等问题。

(六)讨论决定成员交纳的股金总额、每股金额、每个成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

(七)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成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不低于1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的建议;

(三)五分之一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第十六条 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两名成员投票。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成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五天向成员

通报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常务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7名组成,理事会选举理事长1名。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规章制度、生产经营计划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讨论决定成员入社、退社、奖励、处分、除名、继承等事项;

(四)对外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

(五)对成员进行培训,组织成员参加和种协作活动;

(六)聘用或解雇本社工作人员;

(七)管理本社的财务和财产;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中所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成员(代表)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业务,保护本社一切财产,如有违法失职、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须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对生产经营计划、人事和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开展须邀请监事、经理、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总经理1名,由理事长任命并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1名,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列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成员与执行监事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的近亲属及本社职工不得担任执行监事。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xq/412597/

推荐访问:农业合作社章程和制度 农村农业合作社章程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