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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规定,民主集中制是民主

时间:2015-02-14   来源:手工制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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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规定,民主集中制是民主(一):如何理解党章上规定的民主集中制

如何理解党章上规定的民主集中制

作者:张慕良 来源:学习时报 字数:3135

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一项根本制度。1927年6月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决案》第十二条规定:“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这是民主集中制第一次载入党的章程,并一直保留下来。

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对民主集中制第一次作出比较充分的规定的,是八大制定的党章。八大党章这样规定:

【党章规定,民主集中制是民主】

“第十九条 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

民主集中制,就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它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由选举产生。

(二)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在地方范围内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向代表大会负责并且报告工作。

(三)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研究他们的经验,及时地解决他们的问题。

(四)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下级组织的工作中应当由上级组织决定的问题,必须及时向上级请求指示。

(五)党的各级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任何重大问题都由集体决定,同时使个人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六)党的决议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党员个人必须服从党的组织,少数必须服从多数,下级组织必须服从【党章规定,民主集中制是民主】

上级组织,全国的各个组织必须统一服从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上述规定的第一句是民主集中制的属性。七大党章原来的提法是:“党的组织机构,是按照民主的集中制建设起来的。”八大党章改变了提法,把“党的组织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改成了“党实行民主集中制”。

关于党实行的民主集中制,邓小平在八大《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作了明确说明:“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列宁主义的组织原则,是党的根本的组织原则,也是党的工作中的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应用。”邓小平在这里说,党章上规定的民主集中制有两种,一种是党的根本的组织原则,它源自列宁,另一种是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

邓小平说的第二种民主集中制,指的是六项基本条件中的第三项。他说的第一种民主集中制包括两部分条款,一部分条款就是六项基本条件中的其余五项,另一部分条款就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一表述。在前一部分条款中,第二项基本条件是党在通过自己的根本大法向世界宣告,它实行的政治

制度是民主制,是间接民主制,代表式民主制。其余四项基本条件中,有两项是民主制原则,还有两项是集中制原则。既然民主集中制由两种原则组成,各级机关如何把它们结合起来实行?第二部分条款回答说:上级机关结合的办法是,实行集中制原则要以实行民主制原则为前提,集中是在民主基础上集中;下级机关结合的办法相反,实行民主制原则要以实行集中制原则为前提,民主是在集中指导下民主。

八大党章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规定,后来发生了两种变动。

第一种变动:为了强调集中,九大、十大党章对原有规定作了删减。十一大党章进一步删减后,只留下了四条集中制纪律,但恢复了对民主集中制运行机制的表述,并把它从“党的组织制度”那一章移到了“总纲”。十二大党章恢复了所有被删部分并一直保留下来,但对民主集中制运行机制的表述做了改动,删除了“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一表述,保留了“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这一表述。十四大党章恢复了十二大党章的上述删除,并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

一表述之后加上了“相结合”的字样。除内容上的变动外,在六项基本原则(从十二大开始,“基本条件”改为“基本原则”)的排序上也有变动。八大党章把四条集中制纪律排在末位,强调民主是第一位的,八大以后的党章把四条集中制纪律排在首位,强调集中是第一位的。 第二种变动:八大以后的党章先后增加了由党的三代领导人提出或表述的民主集中制。

1.增加了毛泽东提出的民主集中制,即“人民内部实行的民主集中制”。它是九大党章作出的规定。九大党章在“第五条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中谈到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内容时,增加了一段毛泽东对民主集中制的如下表述:“要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十大党章对此未作任何变动。在十一大党章中,这项规定不再作为党章条文而被移到了党章总纲。十二大党章删除了这项规定,十三大对十二大党章作了一些局部性的修改,但对此表示了认可。十四大党章在突出邓小平理论、把邓小平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表述写进党章的同时,把毛泽东表述的民主集中制重新写进党章

党章规定,民主集中制是民主(二):如何理解党章上规定的民主集中制

如何理解党章上规定的民主集中制

集体领导制度是我们党民主集中制的一项重要制度。这个制度对于发挥领导群体的作用和智慧、对于发扬民主以及防止个人专断等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集体领导制度的要求,一些重大议题特别是所谓“三重一大”即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议题,都要经集体讨论的程序来决定。

但是,在某些地方的实际政治过程中,集体领导或者说一些议决事项的集体决定往往流于形式,并没有改变“权力过分集中”的事实。多少年来一直强调的集体领导或集体决定的体制,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一个“集体名义”的体制。 所谓“集体名义”的体制主要是说,在这样的体制下,一些重大的议决事项确有集体讨论和集体议决的程序,但是这种程序在很多情况下仅仅具有形式的而并不具有实质性的意义。之所以这样说,主要有以下原因。

第一,提交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并集体议决的程序,其本身缺乏严格的规范。什么样的事项、经过什么样的程序,才能进入集体讨论议决的程序,尽管很多单位都有一些成文的规定,但严格说来尚缺乏科学的体制规范。通常情况下,能够进入会议讨论的事项,事先有一个提案、调查论证、主管部门处理结果以及分(主)管领导意见等等程序。根据这种程序,分(主)管领导实际上具有很大的“独立主导”的权力特别是否决的权力。在实际的政治过程中,那种分(主)管领导行使否决权的情况并不是罕见的,只要分(主)管领导不签字同意上会,该议案实际上即告否决。因此可见,这里的否决过程,就显然不能体现集体领导的意义。

另外一种情况,究竟是什么样的事项需要提交会议讨论,

分(主)管领导也具有很大的选择权力。一些领导出于各种各样的行为动机,往往倾向于把几乎所有大大小小的问题都提交会议讨论。这里的动机譬如说,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压力,为了表明自己非常负责任的态度和繁忙的工作状况,如此等等。而对于一些实质性的重要事项,对于一些尚把握不准的事项,恰恰会采取留一手的策略或通过其他程序来绕过集体讨论。所以民间才有这样的说法,说“大会解决小问题,小会解决大问题,不开会解决关键问题”,也确是这种体制弊端的写照。 第二,提交到会议讨论议决的事项,究竟是通过什么样的程序作出决定或者不作出决定,往往也缺乏明确的规范。在实践中,由于错综复杂的原因,一般而言,很难真正形成所谓会议讨论的环境和氛围。这里的情况和原因主要是:我们实行的基本上是一种“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从客观上来说,无论是关注点还是理解程度,譬如说要分管教育的对分管农业的领导提出来的事项或人事任免提出意见,显然是勉为其难。另一方面,即使相关人员有这个条件和基础就其他分管领导提出的事项或人事任免提出意见,一般来说也不太现实。体制是要有人的作为来使其运转的,而人往往又是理性的,在其作出任何言行举止之前,特别是在这种工作场景中,一定会以其经过预期的利弊得失为其行为依据。从常理以及经验来看,不同领域的分管领导之间,一般总会对其他分管领导提出的事项采取不表态或者默认的态度,尤其是不会提出反对的意见。这既是维护和尊重他人主张的表示,反过来也是要求他人维护和尊重自己主张的需要。因为你要是反对他人的主张,也就为他人反对你的主张提供了理由。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有“一把手”即“班长”才有可能提出否决性意见。正是鉴于这样的情况,所以有个说法,例如在一个单位或者一个地区的用人问题上,尽管我们有很多很多的流程和规范,但是,这个单位或地区的“一把手”还是具有决【党章规定,民主集中制是民主】

定性的权力,说“‘一把手’要用一个人应该有 80%的把握,而要不用一个人,那必定是有 100%的把握”,就反映了这种情况。 第三,“集体讨论”程序往往还成为很多不当决策甚至错误决策的“庇护所”。应该说,在我们的领导制度以及督察制度中,也非常注重制度的执行情况。但是往往只要是合乎程序,就没有问题。按理说,这也应该符合一般的程序至上原则。但是由于上述之分析的情况,现有的“程序”通常并不能发挥其程序的应有正当功能和作用,仅仅是一种形式而已,所谓“集体领导”的程序在实质上来说仅仅只能被解释为“集体名义”的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不当决策或错误决策,只要有这样的程序,就会视为正当,就无法落实责任归属。“上了会议的”,“经过讨论的”,“查到会议纪要的”……就是正当的,可以过关的。决定一个重大事项也好,任用一个领导干部也好,一旦出了问题,就会马上反映这是不是一个“集体决定”。只要是“集体决定”,就表明在决策程序上没有问题。事实上,那种“集体名义”掩盖了很多很多的不当决定。

要完善集体决定或称集体领导的体制,改变那种变集体决定为集体名义的状况,笔者认为,至少有如下方面的一些工作需要引起关注。一是有必要分清所谓“决策”与“执行”的功能界限。在管理上,决策与执行尽管是两个不同的功能,但是在很多情况下也往往交织在一起。譬如说,关于“用一个什么人”的问题,显然是决策问题,但这种决策是建立在具体的操作步骤上的。相对而言,决策一般解决的是相对宏观的方向问题,而执行解决的是具体性的步骤问题。因此,在集体领导体制中,需要集体讨论议决的一定是属于决策层面的问题,至于执行层面的问题,即没有必要通过集体议决的程序解决。

二是有必要明确集体领导体制中每一个成员的平等地位。首长制与委员会制度的区别不在于是不是要经过讨论,而是在

于决定的规则不同。在首长制下,首长在遇到决策事项时,也通常会召开一些集体性的咨询会或相关会议,但是最后作出决定并对此决定负责的,必定是首长个体。而在委员会制度下,通常需要有集体中的多数成员支持方可作出决策。因此,这里就必须预设一个前提,即参与这种集体领导的每一个成员必须具有同等的地位。在我们党的委员会体制中,无论是常委会还是全委会,书记仅仅具有召集会议的职责,而并不能具有在讨论的基础上作出最后决定的职权和功能。

三是有必要遵循集体表决程序的基本原理。在集体议决的过程中,或者说之所以要通过集体议决的方式作出决策,最主要的原因是:防止个人专断,发挥多数人的智慧和判断力,通过多数人的知识互补以避免个别人的知识局限性。为达成这样的效果,所以集体议决有一个基本原理,即参与集体议决的每一个个体必须独立地作出判断,而不能有倾向性的主导或引导。

四是有必要规范集体领导体制中的一般程序规则。这里的规则主要包括:提案程序,即要切实解决什么样的事项经过什么样的程序才能进入集体议决程序的问题;其次要解决的是,一个经过讨论的事项又是通过什么样的程序和规则作出决定或不作出决定。在集体议决体制中,多数决定是一个基本原则。因此,凡是集体议决的事项,不能通过惯常的那种俗称“你先民主我最后集中”的方式决策,而必须尽可能地通过投票或其他表决方式来获得多数人的意志倾向。

党章规定,民主集中制是民主(三):2015民主集中制的四大关系

党章规定,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四):2015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党章规定,民主集中制是民主(五):2015地方党委领导班子如何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

党章规定,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六):2015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1篇: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主要有:

(1)“三会一课”制度。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3个月一次,支委会和党小组会一般每月一次,党课一般每季度一次。

(2)民主生活会制度。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的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支部委员除参加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外,还要自觉参加所在党小组的民主生活会。

(3)党员汇报制度。党员一般每半年应就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和本人的思想、工作、学习及做群众工作等情况向党小组或党支部作一次汇报。

(4)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支部每年要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同时向上级党组织推荐表彰优秀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2篇:七项组织生活制度

会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党支部的会议制度,主要包括支部党员大会制度、支部委员会制度和党小组会制度。落实好会议制度,有利于加强党支部的集体领导,实施正确决策;有利于党员直接参与中队工作和管理党内事务,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有利于加强对党员的管理,使党员人人都在党组织的监督之中。

一、支部党员大会

根据《政工条例》的规定,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什么时候召开,讨论什么议题,应由支委会讨论确定。作为党支部的最高权力机关,其职权是:①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指示的措施;②讨论和决定中队的重大问题;③讨论和批准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④选举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代表大会的代表;⑤作出吸收和处分党员的决定。

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前,要向全体党员预告召开大会的时间、议题,既让党员充分酝酿作好准备,也好让外出的党员按时赶回参加会议。党支部书记在主持支部党员大会时,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统计人数。主持人一般由书记或副书记担任,先宣布“准备开会了,请统计一下到会人数。”统计人数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组织委员清点人数后向主持人报告,应到X名,实到X名;另一种是由各党小组长报告人数。到会的正式党员超过应到会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方可开会。

(二)宣布议题。待清点人数结束后,主持人即宣布今天大会的议题是什么(一个或几个议题),并就此进行动员式的简短讲话,内容包括为什么要讨论这个议题,要求党员以什么样的态度参加讨论等。

(三)展开讨论。主持人作简短动员后,询问一下到会的同志还有什么不清楚的没有。如有,则讲;如无,则算。随即主持人宣布“现在开始讨论,请同志们积极发表意见。”展开讨论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每个党小组派一至二名代表发言;二是全体同志自由式的发言。党内会议讨论问题,发言者不必“报告”,自己用“我谈点看法”、“我说几句”、“我谈点意见”开场即可。讨论如果冷场,主持人要注意做好启发引导工作;如果场面非常热烈,主持人要注意防止讨论跑题。

(四)归纳意见。对一个议题进行深入讨论后,很可能会出现多种不同的意见。对此,主持人要边听大家的发言边归纳,将大家的意见进行梳理。

(五)表决并形成决议(

二、支委会

《政工条例》规定:“支部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这是指在支部党员大会休会期间,支委会负责处理党支部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和处理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召开支委会前要做好准备,通常由书记或副书记提出议题并准备初步意见,告知支委预先进行思考。召开支委会时,一般由书记主持,其程序是:①宣布开会及议题。②逐个议题进行讨论。书记、副书记要在其他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后再发言,以免堵塞言路。③进行表决并形成决议。④明确落实决议的分工。属于军事、后勤工作方面的问题,由中队长负责抓落实;属于政治工作方面的问题,由指导员负责抓落实。

三、党小组会

《政工条例》要求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增加开会次数。党小组会由党小组长主持,主要用于党员汇报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讨论发展党员等。党小组会结束后,要主动向党支部汇报情况。

党日制度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党日,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进行党的活动的专门时间。《政工条例》规定:“每周用半天时间进行党的组织活动。”这就为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从时间上提供了保证,为党支部组织生活正常化制度化提供了条件。

一、党日制度的主要内容

1、召开党的会议。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党小组会等,一般安排在党日时间进行;有时也可用来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的会议和文件精神。

2、进行党的教育。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风党纪、做合格党员教育等。

3、开展组织生活。如组织评议党员,召开民主生活会,听取党员的思想汇报,表彰宣扬先进,检查党员完成党支部交给的任务的情况等。

4、处理党务工作。选举出席上级代表大会的代表,改选支委会,讨论发展党员,进行党员鉴定,研究党纪处分等。

二、落实党日制度的基本要求

1、要制定好计划。计划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年度党日活动计划。党支部应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政治机关的要求,结合本支部的实际情况,对一年的党日活动作出大体安排。二是每月党日活动的安排。根据年度党日活动安排和当前的形势任务以及上级有关指示,对每月党日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和组织实施,作出具体安排。三是每周党日活动要列入中队工作周操课表。在周操表里不要笼统写“党日活动”,应写上党日活动的具体内容,如召开党小组会、党员汇报思想等,这样,大家一目了然。

2、要作好准备。要严格按照组织活动的计划安排,及早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不要仓促上阵。关键是支委会要搞好分工,组织者要切实负起责任来,该拟定方案的要拟定方案,该备课的要备课(对备课的要求,云南省丽江支队石林中队一干部“两个教育”的七个专题教育,所有备课内容不到5000字),并成竹于胸。除此之外,还要“安民告示”,让全体党员都知道本周组织活动干什么,自己的任务是什么,心中有数,早做准备。

3、要抓好落实。一是时间的落实。党日时间为每周五下午,不能随意占用,挪用党日时间需经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凡因特殊情况占用党日的,可事先安排党日,或事后补上。各级都应有这样的法规意识。二是人员的落实。参加组织生活是每个党员的权利和责任,党支部要逐个通知到个人,外出办事或在附近出差的,也应赶回参加,不能把党日看成是可有可无的事,不能在党日时间派公差。三是内容的落实。党日活动一经作出安排,要保持其系统有序,不要随意变来变去。比如进行党员先锋意识教育,就要按上级的要求,一课一课地循序渐进,每课都要落实。

4、要注重效果。要紧密结合官兵的思想实际,上一次党课,组织一次活动,都要有针对性,好的要表扬,不足之处要批评指正,不能空对空。要注意严肃性与生动性相结合。党日活动的严肃性体现在对党员的严格要求上,而在方法上,应当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使思想性、知识性、娱乐性融于一体,增强党日活动的效果。要做好党日活动登记,经常讲评情况,搞好补课。

党课制度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党课制度是党组织采取集中讲授和分开讨论的方法,对党员进行特殊教育的一种基本制度。《政工条例》规定:“每月进行一至二次党课教育。”为了抓好党课制度的落实,党支部书记要掌握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党课教育的基本内容

党课教育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党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增强先锋队意识。因此,党课教育的内容应该具有政治性强、联系思想紧的鲜明特点。党课教育的内容主要有:

1、党的基本理论教育。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确定自己的行动指南,用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去分析、解决问题。

2、党的现行政策教育。每当国家和军队的重大政策出台,每当面临一些重大事件,都要及时进行这方面的教育,使党员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3、党的基本知识教育。主要包括党的性质、纲领、宗旨和组织原则、生活准则、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教育等,以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

4、党员思想品德教育。主要包括品德修养和人生价值观等,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觉悟,做毛泽东同志倡导的“五种人”。

5、党的优良传统教育。帮助党员了解党的奋斗历程、优良

传统和优良作风,增强光荣感、使命感,自觉为党旗增辉。

二、党课教育的实施程序

党课教育作为党支部组织生活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实施的程序是:

1、计划。党课教育的内容,一般由团以上政治机关确定,中队党支部只需要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包括每课的内容、时间、地点、授课人、配合形式和具体要求等。

【党章规定,民主集中制是民主】

2、备课。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支委担任授课人。党支部书记要与授课人一起研究讲课提纲,督促他们编写好教案,必要时还可组织试讲。

3、讲课。以全体党员集中上课的形式进行。授课人要注意按讲课的基本要求组织授课,层次要清楚,主题要鲜明,重点要突出,不要光念讲稿。听课人要集中精力听讲,并做好笔记,也可提问。上课时可吸收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参加听课。

4、讨论。讲课之后,通常以党小组的形式组织党员进行讨论,人员少时也可以组织全体党员集中在一起讨论。主要是为了消化教育内容,进而引发党员课后的思考。讨论的情况要收集归纳,必要时对疑难问题再集中进行讲解。

报告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报告工作制度是指支委会定期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是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是坚持集体领导的必要程序,是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的重要保证。

一、报告工作的主要内容

报告工作的内容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支委会怎样履行职责,在加强思想政治领导,支委会和全体党员落实支部党员大会决议,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和对团支部、军人委员会的领导方面,有什么好的做法和成绩。第二部分,主要讲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和教训。第三部分,主要讲下一阶段党支部工作的主要任务或改进支部工作和加强支部自身建设的措施。

二、报告工作的一般程序

支委会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的程序;实际上包括准备工作程序和大会报告工作时的程序。

准备工作程序为:①根据支委会的决定,由支部书记或指定其他支委起草工作报告;②召开支委会或支委扩大会(吸收党小组长参加)集体讨论修改工作报告。

大会报告工作时的程序为:①由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向大会报告工作;②党员进行讨论,对支委会的报告提出修改、补充意见;③大会表决,在归纳吸收正确意见的基础上,对工作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三、报告工作的基本要求

落实好支委会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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