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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干部选拔作用条例》

时间:2017-10-03   来源:时尚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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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干部选拔作用条例》 第一篇_2015年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知识竞赛

2015年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知识竞赛

一、单项选择题(17题)

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根据()制定的。

A、宪法

B、《党章》

C、党内监督条例

D、《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

参考答案:D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组织实施。

A、党委(党组)

B、纪检监察机关

C、组织人事部门

D、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

参考答案:D

3、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以上工龄和()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A、五年,两年

B、五年,三年

C、三年,两年

D、八年,五年

参考答案:A

4、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 )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 )以上。

A、一年,二年

B、二年,五年

C、两年,三年

D、三年,四年

参考答案:C

5、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内完成培训。

A、两年

B、三年

C、半年

D、一年

参考答案:D

6、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

部,可以()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

A、突破任职资格规定

B、超越干部任用条例规定

C、不受干部任用条件限制

D、不需要党委会研究

参考答案:A

7、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 )主持

A、上级党委

B、上级组织部门

C、同级党委(党组)

D、本级党委常委会

参考答案:C

8、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 )。

A、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B、主管方负责,报协管方备案

C、协管方负责,会同主管方进行

D、主管方和协管方共同负责

参考答案:A

9、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同意。

A、同级党委

B、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C、本级组织(人事)部门

D、本级党委政府

参考答案:B

10、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A、三分之二

B、一半以上

C、四分之三

D、五分之四

参考答案:A

11、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个工作日。【机关单位《干部选拔作用条例》】

A、三【机关单位《干部选拔作用条例》】

B、五

【机关单位《干部选拔作用条例》】

C、七

D、十

【机关单位《干部选拔作用条例》】

参考答案:B

12、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A、党委(党组)

B、组织人事部门

C、纪检监察机关

D、干部考察组

参考答案:A

13、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A、人大常委会

B、本级党委

C、本级政府

D、组织人事部门

参考答案:B

14、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 )的,必须交流。

A、五年

B、七年

C、十年

机关单位《干部选拔作用条例》 第二篇_事业单位干部选拔任免规章制度

1.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 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原则。 2.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支持医院改革,有开拓创新精神,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清正廉洁,以身作则,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医院建设中做出实绩;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拟任管理职务所需的工作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身体健康。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医院主要科室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科主任应当具有正高职称,副主任应当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其余临床(医技) 各科室正、副主任应当具有副高以上职称;职能科室正、副科长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职称达不到要求者,实行负责人制或以副代正。 (4)提拔中层正职职务的,一般应具有2 年以上中层副职任职经历;提拔中层副职职务的,一般应具有本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经历。 (5)提拔的干部年龄应在40 岁左右,一般不超过45 岁。特别优秀者和临床重点科室中层干部可适当放宽。 (6)提拔临床一、二级科室主任职务的,应当是学科带头人或后备学科带头人,在本学科领域有所建树。 (7)根据实际需要部分科室可增设助理职位,助理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40 岁。 (8)提拔科护士长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2 年以上护士长(或副护士长)工作经历,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提任护士长或副护士长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3 年以上工龄,大专以上学历,护师以上职称。 (9)管理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10)管理干部的提拔和任用前后应当安排相关管理知识的短期培训。 3.干部选拔程序 (1)民主推荐 ①民主推荐方法:选拔任用干部应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②民主推荐程序:制订工作方案,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党委组织推荐工作时,应事先向局党委组织部门汇报方案,征得同意后再组织实施;召开推荐会或个别谈话进行推荐;院党委根据民主推荐的结果,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经集体研究后确定考察对象。 ③会议投票推荐的范围和参加对象。会议投票推荐分为院领导推荐、院推荐会推荐和科推荐会推荐三个层次,其中院推荐会由护士长以上干部和30%以上的职工代表参加;科推荐会由所在科室干部员工参加;实际到会人数一般不少于应参加人数的80%。 (2)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①组织考察组,制订考察工作方案。②对新提拔干部的考察要按照个别谈话、征求意见、查阅资料等方式深入进行了解情况,并征求分管领导和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员工的意见。拟提任二级科主任的需征求一级科主任的意见。考察后根据考察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③考察干部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科室或部门的干部员工。④拟继续聘任干部的考察可结合民主推荐同时进行。 (3)讨论决定选拔任用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呈报《干部任免备案表》。

(4)聘任: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对拟任干部公示一周。聘任期一般为2 年。职能科室中层干部、临床(医技)科室中层干部、二级科室正副主任、科护士长由院长聘任;党群部门干部由党委任命或办理相关任职手续。正副护士长由院长委托护理部主任聘任。 4.干部交流:职能科室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者应尽可能进行交流;对特殊岗位的中层干部,按上级要求任职3 年以上者,要进行交流。 5.降职、免职 (1)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职能科室负责人(含党支部书记)男一般为年满55 岁周岁,女一般为年满52 周岁者。临床(医技)科室中层干部年龄可以适当放宽,目前暂定为男不超过58 周岁,女不超过 55 周岁。担任省、市级重点专科的正、副主任的,其任职年龄可暂按原规定年龄执行。其他由于有特殊需要的工作岗位,由院党委集体研究、并报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后,可以酌情放宽年龄要求。 ②现任干部聘任期届满推荐时,推荐票低于50%的,原则上不再留任;不合格票数超过l5%或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票数之和超过30%的,不再留任。 ③连续两年年度考核测评为末位、经组织考察不胜任的。 (2)凡目前暂未能达到规定学历要求的中层干部,须向院党委提交学习计划,并在任期内必须取得在学资格,否则不予聘任。 (3)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予以降职使用或免职。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6.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根据局党委《关于实施竞争上岗工作的意见》的精神,我院将在部分科室的中层干部岗位试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7.干部辞职实行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1)自愿辞职。即干部因个人或其它原因自行提出辞职。辞职者应向院党委提出书面申请,院党委在接到申请的2 个月内予以审批或答复。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 (2)引咎辞职。即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经院党委讨论后作出引咎辞职的决定。 (3)责令辞职。即院党委根据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由院党委根据考察考核情况提出责令辞职意见。 8.纪律要求 (1)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不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改变院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2)严格按照干部选拔聘任有关程序执行,不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3)干部聘任期间,要进一步严明纪律,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不准在干部考察调整期间跑官、要官、打招呼,若查实则取消聘任资格。 (4)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5)任何干部不准不执行党委的聘任和调整决定,凡不执行者一律办理免职手续。

机关单位《干部选拔作用条例》 第三篇_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解读

学习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问答(一)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4日 07:14 | 来源:甘肃日报

第一章 总 则

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答:①党管干部原则;②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③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⑤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⑥民主集中制原则;⑦依法办事原则。

2.建设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3.领导班子建设的目标要求是什么?

答: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

4.《条例》适用范围?

答:《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5.《条例》对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党政领导干部,在工龄和经历方面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6.《条例》对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经历方面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条例》对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在学历方面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8.《条例》对破格提拔对象是怎么规定的?

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9.《条例》对破格提拔特别优秀的干部是如何界定的?

答: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10.《条例》对破格提拔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是如何界定的?

答: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11.《条例》对破格提拔的干部在任职时间和职级上有什么规定?

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12.破格提拔应当经过怎样的程序?

答: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13.《条例》对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方面有什么要求?

答: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学习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问答(二)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5日 17:30 | 来源:甘肃日报

第三章 动议

14.《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动议环节是如何规定的?

答: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15.《条例》对民主推荐是如何规定的?

答: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16.《条例》对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环节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①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②进行个别谈话推荐;③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④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17.《条例》对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环节参加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人员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①党委成员;②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③纪委领导成员;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⑤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⑥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⑦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18.《条例》对二次会议推荐是如何规定的?

答: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①党委成员;②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④纪委副书记;⑤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19.个别提拔任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20.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有哪些要求?

答: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21.《条例》对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列为考察对象是如何规定的?

答: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

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学习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问答(三)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6日 07:48 | 来源:甘肃日报

第五章 考 察

22.如何确定考察对象?

答: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23.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六种情况是什么?

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干部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2)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3)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4)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5)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6)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24.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方法有哪些?

答: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25.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是什么? 答:范围一般为:

(1)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2)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3)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4)其他有关人员。

26.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是什么? 答:范围一般为:

(1)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2)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3)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4)其他有关人员。

第六章 讨论决定

27.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推荐人选采取什么样的提名、表决程序?

答: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意见。

28.党委(党组)如何通过会议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29.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程序是什么?

答:党委(党组)会议通过以下程序任免干部:

(1)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3)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学习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问答(四)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7日 08:07 | 来源:甘肃日报

第七章 任 职

30.什么是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答: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况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机关单位《干部选拔作用条例》】

31.什么是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答: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1)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2)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32.什么是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谈话制度?

答: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

机关单位《干部选拔作用条例》 第四篇_部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部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李倩倩 发布时间:09-04-07 浏览(631)

为了做好我院部门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促进部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为学院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人力支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4号)、《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选拔任用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和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精干、高效的原则

二、选拔任用的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水平,忠实地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能坚持原则,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三)具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群众基础好。能够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认真负责,爱岗敬业,勤政廉洁。

(六)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愿为学院的教学科研工作服务,为广大教职工服务。

三、选拔任用的资格

(一)新任部门科级干部年龄男不超过45周岁,女不超过40周岁。

(二)部门科级干部应当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后勤、基建、保卫等部门以及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在科级岗位上工作的科级干部应当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三)部门科级干部的工作年限:硕士研究生1年;本科4年;专科8年。

(四)专业性强的岗位,须具备该专业所需要的基本业务知识和相关专业资格证书。

(五)任职人员原则上为全民事业编制。

(六)部门科级干部的职称资格应根据岗位要求另行确定。

(七)企业化管理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报经学院组织部批准后,可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八)从事党务工作的部门科级干部,必须有2年以上的党龄,且党组织关系齐全。

(九)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满6年的干部,除岗位有特殊需要外,一般应进行轮岗。

(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选拔任用工作的具体程序?

部门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可采用民主推荐、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经考核后直接选拔任用等方式进行:?

(一)直接选拔任用。在民主推荐和考核基础上,根据考核结果,经院党委会

研究决定,直接选拔任用能胜任任职岗位的部门科级干部。

(二)民主推荐。由所在处级单位根据学院下达本单位的部门科级干部职数,通过广泛征求所在单位干部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或部(处)务会议,按照拟任职务的条件研究提出推荐人选(机关部、处还应征求所在党总支意见),并在听取院分管领导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材料(填报院部门科级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同志考察材料等),上报院党委组织部。

(三)双向选择。由本人自愿报名,由选任部门科级干部的处级单位选择,组织、人事部门协助选拔任用部门科级干部。

双向选择选拔任用部门科级干部的具体程序:由所在处级单位根据学院下达本单位的部门科级干部职数,在对自愿报名者进行深入考察的基础上,召开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或部(处)务会议,按照拟任职务的要求研究提出推荐人选(机关部、处还应征求所在党总支意见),并在听取院分管领导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材料(填报院部门部门科级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同志考察材料),上报院党委组织部。

(四)竞争上岗。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经过公开竞争上岗选拔任用部门科级干部。需竞争上岗的部门科级干部职位由院党委会决定。

竞争上岗选拔任用部门科级干部的具体程序:

1、成立领导小组:各单位选拔部门科级干部应征得主管院领导和学院组织部同意后,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领导小组应由下列人员组成:本单位领导、组织部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须报组织部审批。

2、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应根据学院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单位选拔部门科级干部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将招聘岗位、任职条件和资格以及岗位的职责、要求等在全院公布。

3、报名:由招聘单位安排专人负责报名工作。

4、资格审查:由党委组织部与招聘单位共同审查报名人员资格,并将审查结果向全院公布。

5、公开答辩:选拔领导小组应组织应聘人员在本单位公开演讲答辩,做好民主测评工作。

6、组织考察:选拔领导小组应按照择优录用的原则,按照1:2的比例选出候选人进行考察。

7、公示:对考察确定的人选须在全院公示。

8、任命:对最终确定的人选,报送党委组织部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正式任命。

五、考核?

(一)部门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都必须经过考核。考核工作由院党委组织部组织进行。

(二)考核对象由院党委会讨论决定。?

(三)部门科级干部的考核参照中层领导干部考核规定进行。

(四)部门科级干部应当逐级选拔任用。为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对任职年限尚未达到本暂行规定要求,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近3年内年度考核连续被评为优秀的,机关部(处)的干部可由其所在单位或部门经过部(处)务会议决定向党总支推荐,党总支汇总后报院党委组织部审核;系(部)的干部由党总支经过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拟定后报院党委组织部审核,经院党委会批准确认,可列为考核对象。

六、任免程序?

(一)讨论、决定任免?

以双向选择方式方法选拔任用部门科级干部的,由选任部门科级干部的单位根据考核结果,在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或部(处)务会议集体研究的基础上,拟定选任对象,报院党委组织部审核、协调后提交院党委会研究决定。以其它方式方法选拔任用部门科级干部的,由院党委组织部根据考核结果拟定选任方案,报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二)任前公示。

拟任命或聘任的干部人选在正式任命或聘任前,必须以书面的方式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进一步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时间从发布公示之日起,为期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政治面貌、学历、职称、工作简历、原任职务和拟任职务。

院党委组织部在公示期间内,对来访、来电、来信反映被公示对象情况的看法或意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工作,对具实名反映的,要将调查核实情况向反映人反馈。调查核实结果表明明显不宜任该职的,或者有重大问题一时无法查清的,提交院党委会重新讨论研究。

(三)干部任免前由院党委组织部领导同拟任免对象谈话,或由院党委组织部委托拟任免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同拟任免对象谈话。

(四)行文任命或聘任。部门科级干部的任免由院党委组织部任免。?

七、任期、交流、回避

(一)党群系统、行政系统部门科级干部分别实行任命制、聘任制,上岗后,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聘)用,期限为3年。?

(二)部门科级干部如果在同一岗位连任两任期满后应进行轮岗,轮岗可在机关部处之间,机关部处与系(部)之间,系(部)与系(部)之间交流。一般不在同一部处内交流。轮岗工作由组织部征求院领导、院纪委和有关单位领导意见后,提出方案,由院党委会研究决定后执行。

(三)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干部任职回避的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姻亲关系。有上列关系的,原则上不得在院内同一机关部处任职或隶属于直系亲属垂直领导的部门工作。

(四)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在考核、讨论干部人事问题时,凡涉及上述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

八、降职和辞职

(一)干部在任职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降级使用,或通过一定程序责令辞去现职,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1、在任职期间因有严重问题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2、因工作能力较弱,在考核中经民主测评确定为“不称职”率达30%以上(含30%)的;

3、完不成任期目标或没有履行好岗位职责,考核不合格的。

被降职使用的干部一般降一级任聘,降一级之后,仍不适应所任聘职位工作的,应予以免职。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二)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可以分配适当工作。被分配适当工作的,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被责令辞职、降职、免职后并重新安排适当工作,但自己拒绝二次任职机会的,或者被二个单位试用后不同意接收的,视为落聘,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被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提拔使用。?

(三)干部因个人或其它方面原因要求辞去现职务的,应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报院党委组织部。院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并在2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经答复不允许辞职的,应安心工作,如因个人闹情绪原因造成损失的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其责任。?

九、纪律和监督

选拔任用部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努力做到八个不准:

1、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2、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任何个人不得改变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有关干部任免决定,在通知下发之前需要重新复议的,必须经分管组织、人事的院领导同意方可进行;

3、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

4、不准向被任免对象及他人泄露酝酿、考察、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s/38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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