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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户口新政策

时间:2018-12-02   来源:结婚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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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湖南省户口新政策

湖南省安置政策

湖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

发布人:干部部 发布日期:2012-2-21 10:25:00

一、湖南省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由我省接收安置:

1、原籍和入伍地是湖南(不含院校毕业分配)的。

2、配偶现在湖南有常住户口的。

3、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湖南的。

4、父母或岳父母在湖南有常住户口,身边无子女的。

5、双军人双转,一方原籍和入伍地是湖南的;双军人单转,留队一方原籍和入伍地是湖南且符合随军条件的;双军人双外籍单转,留队一方现在驻湘部队服役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双军人双外籍双转,一方符合随军条件且在湘驻军连续服役满2年,生活基础在湖南的。

6、选择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工致残,其父母或者岳父母及其子女在湖南有常住户口的。

7、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高等级特殊专业技术人才,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

二、有下列情况者,湖南省不予接收:

1、精神病、麻疯病、癌症患者及其他因病经驻军医院和地方指定医院同时诊断确认为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转业干部到地方后,一年内发现患有这类病的,退回原部队。

2、非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3、犯有严重错误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到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4、犯有错误,组织上未作结论的;虽有结论但本人不服并上诉,组织上未作出复议结论的。

5、年满50周岁的。

6、计划外的。

7、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8、本年度转业,上一年4月1日以后提升领导职务的,本年度1月1日以后调整职务和专业技术等级的;本年度4月1日以后调整军衔和文职干部级别的。

9、地方已按政策妥善安置并发出报到通知书,因转业干部本人原因连续两年不服从分配的。

10、因其它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三、安置地点

(一)转业到我省的转业干部,原则上由其原籍和入伍时所在市、州、县安置。

(二)由配偶现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配偶所在地与转业干部原籍、入伍地不在同一市(州)的,一般回配偶所在地安置,如本人要求回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配偶可随调。

(三)由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四)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且有明确接收意向的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五)铁路系统的转业干部,原则上由铁路系统负责安置。个别因工作需要,省直与中央驻长单位又同意接收安排的,可以调整安排。

(六)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在长沙市(指城区,下同)安置:

1、本人原籍或入伍地(不含学校入伍)系长沙市的。

2、配偶现在长沙市工作或定居,且有长沙市常住户口满二年的,截止时间为当年的3月31日(下同)

3、无配偶或配偶现在长沙市工作未满2年,但军龄满20年,转业时在驻长部队连续服役满8年的。

4、本人或配偶的父母在长沙市工作或定居(有常住户口和住房),生活基础在长沙市,且没有其他子女在长沙市的。

5、双军人双转,一方原籍为长沙市并从长沙市入伍的;双军人单转,留队的一方原籍和入伍地为长沙市或留队一方在驻长部队服役满2年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双军人双外

籍双转,其中一方符合随军条件且在驻长部队连续服役满2年,生活基础在长沙市的。

6、符合进湖南省安置条件的转业干部,凡在部队荣立一等功的。

(七)除符合进长沙市安置条件,并表现优秀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省直和中央驻长单位安置:

1、本人入伍前在省直或中央驻长单位工作的。

2、配偶在省直或中央驻长单位工作并能够接收安置的。

3、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工作需要和特殊情况需要照顾安置的。

四、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安置

(一)转业干部配偶随调应具备的条件:

1、随调配偶必须是转业干部的已婚配偶,属城镇户籍,经县以上政府劳动部门批准录用的用人单位正式职工;是干部的,必须是经市、州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用人单位干部,并有完整的档案材料的;

2、调配偶身体必须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转业干部配偶不能随调的对象:

1、转业干部配偶现工作单位与转业干部本人安置地在同一县、市、区范围的;

2、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家属工、季节工以及农、林、牧、渔场工作吃自产粮等非城镇户籍的;

3、犯有错误尚未作出结论以及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尚未处理完结的;

4、在试用期和学徒期内的;

5、因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接收转业干部随迁家属的条件:

1、随迁家属必须是转业干部的直系亲属,已经部队批准随军的无工作的配偶、父母亲、未成年的子女等;

2、已参加工作或年满18周岁以上的子女不能随迁随调。如属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或本人系独生子女,需要到父母身边照顾的,可随迁或随调一人;

3、转业干部的非直系亲属,原则上不能随迁。个别由转业干部抚养,需要作特殊情况照顾的,要有公证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有关证件方可随迁。

(四)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及其子女的户口接转和入学等事项,当地公安、教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办理。

关于长沙市接收安置条件的补充规定

2008年4月1日湖南省军转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纪要

1、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购买住房取得市区常住户口满两年(截止时间为当年3月31日)且生活基础在长沙的,可在长沙市城区安置,但其配偶不能随调安置。

第二篇:湖南省户口新政策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修订)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5年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个体私营企业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的内容,并确定人员具体管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根据需要设置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与已婚育龄人员或者负有计划生育协助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第十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聘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或者将房屋出租给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并配合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根据受教育者的特征,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湖南省户口新政策】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湖南省户口新政策】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和有关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得评先授奖和晋职晋级。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禁止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和病残婴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第十六条 依法生育的夫妻到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及时提供生育服务。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尽早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三)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文件;

(四)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公民提出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再鉴定为终局鉴定。

第十九条 提倡已经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对未及时终止妊娠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终止妊娠。

第二十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可以依法选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医疗机构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查验受术者的生育服务登记信息或者生育证。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一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

第二十二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下列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就业以及就业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第二十三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以及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达到规定的年龄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励待遇。

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由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发给救助金。

第三篇:湖南省户口新政策

2014湖南二胎准生新政策

2014湖南二胎准生新政策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四条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鼓励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周岁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者实行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禁止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和病残婴儿。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1、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3、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4、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5、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2014二胎新政策0123.cn/special/ssetnxs/

2、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3、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

4、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

5、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

6、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如何办理二胎准生证

当事人须在妊娠前向单位提出申请,再由单位向所辖办事处计生办提出申请。申请时须同时提交具备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证明;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再婚的须提交离婚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情况证明等。对符合生育条件的申请人,相关部门应在30日内给予发放生育证。

二胎准生证办理流程

1、申请和审核:

申请生育二孩的夫妻应当将下列材料提请女方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审核:

(1)双方身份证;

(2)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3)当事人具备《省条例》规定可以生育二孩的证明;

(4)已收养子女的,还应出示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5)生育二孩申请书。

街道办事处应自接到生育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和生育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区计划生育局审批。

2、行政审批:

区计生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生育二孩的,决定批准生育并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二孩生育申请的书面决定,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区人民政府或济南市计生委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篇:湖南省户口新政策

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

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湘公通[2003]132号

各市、州公安局:

2003年10月28日,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发[2003]12号,以下简称《通知》),11月8日省政府召开了全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部署暨新闻发布专题会议,对深化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切实履行好公安机关的职能,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打破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二元制”户籍管理模式,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是一项民心工程;它对于引导和规范人口的迁移和有序流动,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各级公安机关一定要提高认识,从服务经济建设、服务改革开放、促进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发挥职能作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切实把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调整户口业务管理规范,严格执行政策。

(一)建立与城乡户口一体化管理相适应的户口业务管理规范。按照《通知》要求,今明两年内,全省将要完成“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为适应改革,规范户口业务管理,全省公安机关实行“一元化”户籍管理登记的业务规范,明确如下:1、实施“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后,所有新制发的《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和新录入的人口信息不再加注户口性质,“户别”一栏只填写“家庭户”或“集体户”。但不得要求居民统一换发新户口簿。2、填写户口迁移证时,市、州内迁移的不加注户口性质,迁往外省和省内其它市、州的根据需要仍可注明户口性质。户口性质界定的标准为:户口登记在村民委员会,依法承包了农村土地的人口,以农业户口性质迁移,其它按非农业户口性质迁移。在尚未实拖“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前,仍按原来的户口业务管理规范进行操作。3、今年《非农业人口增减情况统计年报表》(公业58表)按湘公人管[2003]62号通知明确的统计口径进行统计,明年如何进行调整,再另行通知。

(二)认真落实执行各类户口迁移政策。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城市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湘发[2001]20号),就大

中专毕业生,各类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亲属“三投靠”人员,投资、经商、兴办实业人员,购买商品房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住宅的外地人员,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为管理、技术人员和小城镇落户等人员的落户条件和审批手续作了具体规定。各地要结合这次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对上述几类人员的户口迁移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清理,确保已出台的各项政策不折不扣地执行,落实到位。

(三)实施户口迁移审核登记制度。取消过去的户口迁移审批制,实行户口迁移审核登记制度。户口迁移审核登记实行一级终审制,便民利民。凡具备迁移落户条件的,由户口审核机关审核后,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各类户口迁移落户条件具体由哪一级负责审核,由各地按照下放权限和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但只能实行一级审核,不能搞多级审核。

三、强化工作措施,抓好改革落实

(一)抓紧制定配套实施方案。各地要按照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原则,根据省厅的有关业务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实施办法和操作细则,主动当好当地党委、政府的参谋,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积极组织实施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公安机关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并由专人负责本单位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措施的组织实施。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收集、掌握和解决改革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地要结合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进程,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将此次改革的内容、意义、目的以及公安部户籍管理七项便民利民措施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各级公安机关要转变工作作风,简化办事手续,公开办事程序,实行阳光作业。要不折不扣地认真执行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和户口迁移政策,取信于民。同时,严禁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机,乱收费、乱罚款,增加群众负担。

湖南省公安厅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第五篇:湖南省户口新政策

湖南土地确权政策 关于土地确权的60个热点问题

湖南土地确权政策 关于土地确权的60个热点问题【湖南省户口新政策】

湖南自2011年启动试点,到目前为止,已完成15个县的79个乡镇1237个村759.2万亩土地确权,占全省承包耕地面积的12.4%。最新消息,湖南省土地确权工作将于2017年全面完成,对于湖南土地确权相关政策你都了解吗?土地确权的依据是什么?土地确权的工作流程是怎样的?等等。你想了解的土地确权政策问题都在这里!

1、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设立在物权上的用益物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确定给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指对家庭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和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家庭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由区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家庭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指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承包经营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经区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土地承包的权益。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需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审核后,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参照家庭承包经营方式予以登记颁证。对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的,暂时不予登记。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哪些?

法律法规依据有:《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政策依据有:2008年10月12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文件;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文件;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文件;201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文件;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文件;2011年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

3、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法定要求,是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重大部署,是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农村土地规范流转、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需要,是加快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形成新型工农、

城乡关系的基础性工程,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征地制度改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有效途径。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利于建立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为健全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强有力的物权保障;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规范有序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民主协商的原则;坚持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坚持积极稳妥、不留后患的原则。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步骤有哪些?

本次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各种潜在的历史矛盾十分复杂,必须采取积极、稳妥、慎重的办法逐步推进。一是宣传发动。要把确权登记颁证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遵循原则等,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广播、致农民朋友一封信、编印操作手册和召开乡、村、组干部动员会和农民群众座谈会等形式,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将基层干部群众的思想广泛发动起来,调动他们积极主动参与。二是调查摸底。将历史资料(承包方共有人,地块面积、四至,土地变动、流转等信息)以及群众反映情况、争议纠纷等有关资料、情况要摸清查实,切实做到资料全、数据真、情况准,为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奠定扎实基础。三是调绘勘测。以专业测绘人员为主、组织农民参与,依据第二轮承包合同及权属证书等资料,对农户承包土地进行调绘勘测,力求精准实。四是张榜公示。将清查的历史资料、调绘勘测初步结果在村民集中活动场所,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全体村民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要由农户签字认可。有异议的要对二个步骤重新核查,核查结果再次张榜公示,直至绝大部分农户签字认可。对极少数仍存异议的,暂缓确权登记。五是登记颁证。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户承包土地,按规定程序予以登记颁证,并将结果进行第三次公示,确认无异议后向承包农户发放权证。六是归档管理。将本次各阶段相关资料按纸质和电子两类分门别类、归集整理、全面系统、科学建档,并按要求由农经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分别妥善保存,为今后查阅打好基础。

6、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主要工作内容有哪些?

一是清理核实土地承包档案。以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建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为基础,对农村土地承包底册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实,全面摸底查清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相关情况。二是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在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的规定,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勘测,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实测结果经村公示、乡(镇)审核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依据。三是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

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巳建立登记簿的,要依据上述规定进一步健全,充实完善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未建立登记簿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本次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四是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管理。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加强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等日常管理,并及时做好相应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换发、注销等工作。五是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定,实现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总结、同步验收。坚持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建立健全整理立卷、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县市级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分别保管。六是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信息化管理。要全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将登记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信息化管理。登记信息录入工作完成后要逐步建立健全土地清查、经营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解仲裁以及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

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什么为基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已经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已经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颁证成果为基础。在这些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农户家庭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

8、对承包土地摸底调查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对承包土地摸底调查的基本要求是:(1)利用满足比例尺精度要求的国土“二调”、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成果数据,按村民小组实地逐地块调查,确认地块名称、地类及边界。(2)以户为单位逐户进行摸底调查,对承包地块、经营权证书(合同)进行排序、编码。(3)调查应客观、公正,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等信息应得到承包农户充分认可。【湖南省户口新政策】

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记载的土地承包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土地承包起止日期要与土地承包合同中签订的时间一致,且与二轮承包期限一致。

10、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需要农户干什么?

主要是配合乡镇、村、组,提供相关资料、信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资料,如:原承包合同、原经营权证,依法变更的有关合同、申请和审核材料等。其他资料,如:身份证和户籍资料、婚姻登记或证明材料等),到田间地头确认自己的地块,对确权登记颁证信息进行核实签字确认。

11、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如何确定?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12、土地二轮承包不完善的以什么为基础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确权登记颁证应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二轮土地承包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对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应补签承包合同后再确权登记颁证;补签承包合同的起止时间要与当地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时间一致。

13、对村集体所有权有争议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组织之间存在土地所有权争议的,以国土部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为依据,先由国土部门明确土地所有权,再按照相关程序对所涉及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土地所有权一时难以明确的暂缓登记。

14、存在承包经营纠纷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对于承包地块、面积、边界及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和纠纷的,由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可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程序依法解决,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登记。承包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可以暂缓登记。

15、土地经统一规划整理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划整理后的承包土地和农村土地流转以后受让方统一规划整理后的土地,可按土地整理或流转以前涉及的农户承包关系,重新丈量分配,合理确定相关农户的承包地面积和四至后进行登记;如果无法重新丈量分配,也可按“确股不确地”的方式进行确权登记。无论用何种方式,都不得改变已形成的土地流转关系。

16、土地二轮承包合同以外的新增加的地块能否进行确权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南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土地二轮承包合同以外新增加的地块,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能否进行确权登记。二轮延包时,村组干部和分田代表等人员留给自己的未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地块不能登记为该户的家庭承包地,应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

17、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费用由谁承担?

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费用及相关费用,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户收取。

1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中为什么要对地块分布图、调查信息公示表等内容进行公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此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任务即是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块分布图和调查信息公示表由调查员根据权属调查结果编制,直观真实地反应了承包地块的空间位置、四至、面积、权属、编码等信息,农户通过公示,查找自己所承包地块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并对异议进行勘误修正,是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通过公示,农户不仅能从图上直接辨清自己地块的相关信息,而且还能看到相邻地块以及整个村组的地块信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

1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中谁代表承包方对登记信息进行签字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家庭承包方式的签字确认由承包方代表进行。其他承包方式的签字确认由承包方单位代表或个人进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中对承包方代表的确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承包方调查以收集到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已经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其他合法权属资料为基础,农户家庭成员信息以户口簿和婚姻、户籍登记或证明资料为基础。承包方代表按以下情形确定:

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b)未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c)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确认的,为农户家庭成员推选的人。

20、为什么要求农户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公示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原则是:确保稳定、依法依规、尊重历史、民主协商,这就要求充分动员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参与到此项工作中来。要求农户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公示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可以确保每户农户都参与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来,加大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度,提升了公信力,也抑制了不作为、不公平的现象。

第六篇:湖南省户口新政策

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人口登记管理,提高人口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出生登记

(一)登记对象 限未满3周岁的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含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3周岁以上的人员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按“户口补登、补录”规定办理。

(二)落户原则

1、新生婴儿登记常住户口,按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原则,由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2、婴儿父母一方为出国(境)人员、军人、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由另一方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3、婴儿父、母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由婴儿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4、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三)申报出生登记需提交的凭证材料 公民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需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1、在国内出生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须提供接生证明、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社区或责任区民警调查意见)和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系现役军人的,提供军人身份证件)。对《出生医学证明》存在可疑情况的,应当予以扣留,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核查、鉴定。

2、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出生的子女回国落户: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3、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社会弃婴:社会福利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受理审批机关

新生婴儿户口登记由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并登记。收养婴儿户口登记由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五)办理时限

新生婴儿户口登记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收养婴儿户口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户口登记机关7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安机关1个工作日内审批,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六)登记事项相关要求

1、姓名:婴儿可以随父姓或随母姓,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婴儿只能登记一个姓名,姓名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

2、性别:填写“男”或“女”。

3、民族:民族应根据婴儿父母的民族记载进行登记,如果婴儿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可根据父母的意愿,在两种不同的民族中选定一个民族。

4、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婴儿出生的具体时间(具体到时、分)。

5、出生地、籍贯:出生地、籍贯均指市、县级行政区划。婴儿的出生地登记,应当以婴儿出生医院或出生时

所在的市、县级行政区划进行登记。

籍贯原则上应填写婴儿祖父的居住地。不能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而确定,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填写婴儿出生地。

6、监护人:填写婴儿父亲、母亲等监护人的姓名。

7、监护关系:按监护人与新生婴儿的血亲关系或收养关系写明具体称谓,如“父亲”、“母亲”等。

8、住址:填写本户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的详细地址。

9、公民身份号码:由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户口登记机关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婴儿出生日期、性别等项目自动生成,同时,户口登记机关应对生成号码在省级和部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检索,确保号码的唯一性。

10、登记时日记载:在“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市(县)”栏内注明“某年某月某日因出生(补报往年出生)登记”。

11、收养婴儿有关登记项目:收养婴儿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项目,根据婴儿具体情况认定。收养婴儿的出生地、籍贯不详的,以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为其出生地,以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为其籍贯。

二、死亡人员户口注销

(一)注销对象

凡事实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

(二)申报死亡人员户口注销需提交的凭证材料

户口登记机关在注销死亡人员户口时,须凭有关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死亡证明材料”和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方可办理户口注销登记。

“死亡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几种:

(1)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

(2)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委会(村委会)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证明; (3)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4)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凭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

(三)受理登记机关

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并登记。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三、迁入登记

(一)登记对象

1、夫妻投靠落户: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登记机关,其中一方申请迁入到另一方户口(非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所在地(城市或城镇)落户。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父母投靠成年子女(非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到城市或城镇共同生活的。 3、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落户:未满18周岁的子女和子女中已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的在校学生要求随父或母(非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共同生活的。

4、收养落户: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5、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县、市以上(含)人事、劳动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及随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

6、家属随军落户:要求随军人在部队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家属。

7、投资兴业落户:兴办企业达到一定的投资金额或年纳税金额(具体数额由当地政府规定),需将企业法人及随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年成子女、父母或企业员工的户口迁入企业所在地落户的。

8、购房落户: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是否有面积限制由当地政府规定)的公民,需将本人及随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落户的。

9、人才引进落户: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需将其户口迁入企、事业单位所在地落户的。

10、大中专学生录取落户: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需将其户口迁入学校所在地落户的。 11、毕业(肄业、转学)生落户:已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现因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本户口管辖区落户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的学生。

12、复原、转业和退伍安置落户:因退出现役,需要到安置地或配偶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复原、转业和退伍军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13、刑释解教人员落户:因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或被决定劳动教养,原被注销了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或解除劳教的人员要求登记户口的。

【湖南省户口新政策】

14、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因出国留学被注销户口,现已回国要求恢复户口的。

15、入境定居等原因落户:因留学以外的其它原因出国(境)被注销户口,现已回国的;港、澳、台同胞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

(二)申报迁入登记需提交的凭证材料

公民申报迁入登记,按以下类别(对象)提交相应的凭证材料:

1、夫妻投靠落户: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落户: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已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的在校学生还需提供在读学校学籍证明)。

4、收养落户: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人事、劳动、垂直管理部门的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6、家属随军落户:部队师级以上(含)单位政治部门批准军人家属随军的证明材料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7、投资兴办企业落户:企业法人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或员工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员工聘用合同及社会保险手续。

8、购房落户:房屋产权证(按揭房凭购房合同和银行按揭协议)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9、人才引进落户:用人单位聘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0、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新生落户: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或劳动部门的录取花名册)及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

11、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肄业、转学学生户口迁入:毕业生、肄业学生回原籍落户的,凭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毕业生到就业地落户的,凭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和就业报到证(包括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等凭证材料。转学学生到新转入学校落户的,凭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教育部门的转(升)

学证明。

12、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安置落户:县级以上(含)复、转业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需注明公民身份号码或提供公民身份号码编码表)。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还需提供部队师级以上(含)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未编码的证明。对有家属随迁的,还需查验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13、刑释解教人员落户:回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的,凭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证明或解除劳教通知书等证明材料;需到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还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需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结婚证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单位接收证明。

14、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回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的,凭归国留学人员的护照;需在原户口所在县、市内其它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的,还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需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需跨县、市登记户口的,还需提供国家统一分配证明或接收地县、市以上人事部门的证明。

15、其他回国恢复户口及入境定居人员落户:回国恢复户口的,凭当事人的护照;入境定居的,凭当事人护照和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

(三)受理审批机关

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或县级以上(含)公安机关受理,县级以上(含)公安机关负责审批(受理、审批机关由市级公安机关确定)。其中,1至9类属同一市(指市区或县级市)、县范围内迁移,且不发生户口性质变化的,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

(四)办理时限

受理、审批属同一机关的,应当场办结;受理、审批非同一机关、须逐级上报的,受理(审核)机关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批机关当场办结,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四、迁出及注销登记

(一)登记对象

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投资兴业、购房、人才引进、大中专学生录取、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申请迁出户口,或因参军服兵役、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失踪等原因申请注销户口的公民。

【湖南省户口新政策】

(二)申报迁出或注销户口登记需提交的凭证材料

按以下迁出或注销类别(对象)提供申报材料: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投资兴业、购房、人才引进等人员户口迁出: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

2、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毕业、肄业、转学学生户口迁出:录取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的学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用人单位签定的就业协议);肄业的学生凭肄业证明材料;转学的学生凭转学证明材料,以及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公民参军服兵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

4、公民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出国或赴台定居的,还需提供公民所获取的定居地定居证明;去港、澳定居的,还需提供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

5、失踪人员户口注销:失踪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户主或家属的申请和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

(三)受理登记机关

迁出或注销人员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并登记。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五、变更与更正登记

(一)姓名变更、更正登记

1、受理条件:

(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2)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3)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4)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509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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