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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恶毒讨账法

时间:2018-12-02   来源:化妆技巧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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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最恶毒讨账法

讨债的十六种有效方法

讨债的十六种有效方法

——律师代理讨债业务技巧与方法

引言:

在几年以前,中国大地经济领域出现了一个比较大的难题:三角债。应该看到,债权债务纠纷问题是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业务中一项很重要的内容。这项内容要从三个方面把握:

第一,从理念上认识到债权债务纠纷的本质、特点、规律是什么。

第二,要研究债权债务纠纷的类别,这是以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界定的。金融领域里债权债务纠纷是很大的一部分,房地产领域也有一大块,其他更多的领域是属于商品买卖、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还伴随其他一些相关的民事诉讼案件、民事纠纷中出现的问题,像执行难的问题。

第三,实务操作。

要想把业务做好、做到位,达到诉讼目的和当事人委托的请求事项,就要掌握相应的方法、技巧,提升这方面的能力,否则,盲目地进入这个领域,有可能劳而无功。

市场经济同时有一个说法是法治经济,是从规范的角度来谈的,市场需要有规范、有规则,WTO核心问题就是规则问题,但中国的社会现实有客观的历史背景和条件,由原来的计划经济演变转化到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的核心和本质是一个利益经济,是围绕着权利、利益、关系展开的矛盾冲突。

但由于我们市场经济也是一个初级阶段,比不上发达国家成熟的市场经济模式,这里一个核心问题就是信用体系建立的问题。我国目前出现的大量三角债、债权债务纠纷,很大一部分因素是属于信用体制的缺乏和理念的建立。

北京城现在光辉灿烂、一片形势大好的景象,但实际上陷阱有时在各个环节都隐藏着,坑蒙拐骗、假冒伪劣,这是我国这种体制状态下出现的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诚信体制没有建立起来,交易环节就出现了种种不规范的行为。

过去的三角债与现在所出现的债权债务的问题有很大的差别,原来的三角债与原来国家管理体制有关系,现在的特点是多元化,一是主体的多元化,二是方法手段的多样化,尤其是恶性欠债、欺诈行为,使很多企业防不胜防。在这种思想和理念的指导下,就要对现存的债权债务纠纷的关系问题做一个认真的分析和研究。

我个人执业时间比较长,从1981年、1982年就开始搞刑事辩护,后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民事、经济领域大量纠纷的介入,原来我在企业里又是高级经济师,基本由我管理业务人员的培训、讨债问题。1987年时我们企业里由我带

队,组织四个人,包括要有一个会计师,对账目核对清查,从财务角度怎么看债权债务的处理;还要有搞市场营销的人员,从市场营销的角度、从产品的服务思路、从产品的质量关系处理;第三部分人员是从法律的角度,同时还有一个对产品维修相关技术人员。

一行四人,我认为当时是最佳的讨债组织形式,花了将近3个月时间,大江南北走了一个遍。那时可以说成果是显著的,当时企业外欠将近上千万元,通过3个月人员的组织结构、有效方法的实施,当时完成了600多万。在当时来说成绩是比较突出的。

经过这样的实践,再加上我自己这几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处理了大量的债权债务纠纷,也跟企业做了一些交流,我们总结出讨债的16种有效方法。

一、讨债中遇到的问题

任何一种方法的实施是针对问题而来的,我们把问题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找不到人。

2.人在但没钱,赖账或推辞。

3.人也在,钱也有,但要想办法拿到钱。这些工作的运作对于律师来说重要的是要找证据,比如债权债务关系的确立需要证据,企业改制主体资格的确认也要提供相关证据。二、具体方法

根据上面的思路,我们把相应的对策分为5个方面,归纳了16种方法:

(一)借力

1.查档

债务人一是法人,二是公民。对于法人,可以去工商查档案。对于档案的构成和每一个档案环节内容的把握,并从中查到对我们有利的信息,这是具体的方法和技巧问题。

工商营业执照有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公司性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有效时间等项目。档案里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叫章程,对于资产情况的验资报告,同时还有经营状况的反映。通过财务报表反映企业经营情况和财产状况,以及财产的来龙去脉,这是律师的一项功夫。

公检法、律师相当一部分是学律师出身,可是法律是一门独立的体系,是知识结构的一个构成,只有把法律知识同大量的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实践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时,法律的价值才能体现出来。真正的律师在某一个领域里要想成功一番事业,必须和专业结合起来,否则很难做好。

在查档时,我们要查人。有时有的股东互相推托,有的虚假投资,《公司法》规定偷逃资金的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有的涉及刑事责任。构成刑事责任的几个因素,比如诈骗,有的是公司合同诈骗,有的是公民个人的刑事诈骗行为。在这个问题上,虚假抽逃资金所承担的刑事责任是另外一方面的刑事责任。当然还有一部分是属于会计师事务所在虚假注册问题上出现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怎么确定它的责任,都要通过档案寻找信息资源。

在档案里,怎么找到钱,有的财务报表不是真实的,怎么鉴别是一个专业性的问题。在财务报表里,有的是盈利部分是虚假的,营业执照和财务报表上的注册资本应该是一致的。财务报表要想真正落实的话,要跟财务凭证结合在一起。 有些特许经营项目,比如烟酒是另外办营业执照的,这些执照的办理要求的程度与工商登记不一样,涉及的一些税务登记等方面的信息资料都有所反映。任何一个公司对税务部门比较安分的,也就是说税务机关所反映出来的企业相关的信息资料是比较充分的,而且每周期向税务机关报税和纳税的时候有一个资金往来的账目。现在的付款方式、结算方式多样性给律师增加了一些难度,增加了一些必要的知识结构。

一些大公司里有分公司、子公司,子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看看分公司登记的来龙去脉,这是寻找的一个途经。

还有一种途经,通过财务报表还能反映出一些投资项目、资金流向。讨债、躲债等问题,我们通过揭露这个案件和查档案可发现这些问题。

2.合同犯罪

公安部门只要一看有合同,就认为这是经济纠纷,不是刑事案件,真正让公安立案、作为刑事案件办的话,需要律师在这个问题上下功夫,而且要善于和公安部门沟通。

合同犯罪的构成是什么?《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这里还涉及律师与公安部门配合的技巧,好多律师把案子交给公安就放在那里了。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按照诉讼程序有其范围和界限,但是有的带有这种债权债务的处理,范围和界限往往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比如像公安部门,出现这种事情以后,律师找到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也同意立案,律师如何配合公安部门破案,把钱讨回来,把案子侦破,这是关键。

往往委托人更多追求的是结果,不更多关注你的过程是什么。律师的服务是有偿的,又不是完全的进入诉讼程序,它是属于侦查阶段,不完全是刑事辩护程序,它是属于受害人的代理。

总的来说,我的操作是按非诉的方式和程序来跟当事人签定协议的,非诉可以协商收费。

与公安部门配合,你要掌握公安部门侦查案件的流程,尤其对证据的取得。

3.托关系、找熟人顺藤摸瓜

“关系”就是说相关联的一些当事人和相关事情。

4.找被告

找被告、找责任人的问题,尤其是在企业改制中,确定主体资格,企业改制之后产权关系的调整和变化,人员关系的变化,不知告谁了。

这里的基础点是协议,第二是原来工商档案登记的基础条件。注意:改制行为尤其是国有企业的改制不是企业的行为,是政府的行为。这样的话查找它的主管单位,涉及到有关改制的文件、改制的资产变化的情况。

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处理改制债权债务谁作为被告的关系来看,主要是以产权为界定的。这个企业处于分解、合并,合并的话相对好办一点,资产增加了,合并以后名称可能发生变化,但是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和资产关系是核心。二)智取

1.卧底查账,突然袭击。

2.查其债权,设计转让。

(三)交谋

1.感情融通法

2.帮助解难

(四)诉争

1.代位权之诉

2.走公安

3.破产之诉

4.综合评估法

5.保全措施

6.录音取证

7.补证

第二篇:最恶毒讨账法

时下最流行的讨债方法

时下最流行的讨债方法

企业经济纠纷问题是现在商业贸易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伴随而来的讨债,讨债问题也是摆在企业心头的一个难题。随着经济危机的影响,企业债务问题加剧,很多企业都开始承受不住债务的压力,纷纷倒闭或者相关人员进行了失踪躲债,从而增加了讨债的难度,而使得整个债务纠纷显的错综复杂。

目前,企业主要采用三种讨债方法对债务进行追收。

一是企业内部人员催收,发动内部相关的人员进行债务的追讨,在讨债过程中运用大家的力量;

二是委托法律部门,委托专业经济律师进行诉讼讨债模式,在法律的层面进行深入的追讨行动;

三是委托专业的企业商账追收机构即委托专业的讨债公司进行债务的追讨工作。

如果采用企业内部处理,企业人员对客户的信息最了解,能够与客户保持直接的联系,及时对欠款做出反应。但是,企业内部的人员与债务的追回与否没有直接的奖惩办法,导致机会成本上升、影响商业信誉,最终导致帐款的收回无保障无效率。毫无疑问,法律诉讼对欠款的追收有很好的保障,但是法律诉讼有一定的程序,具有强制执行性,致使企业与客户成为不可逆转的"冤家"。

再有,诉讼前债权人要付给律师一定的费用,还有漫长的诉讼时间及诉讼结果难以保证欠款被收回。

而目前主流的讨债模式是委托专业的债务公司进行追讨。专业的企业商账追收公司在接受债权人的委托后,以第三方的姿态出现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制定可行性的收债方案,对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与客户沟通,有良好的时间保证,对债务的追回有很好的保障。

总之,三种方式各有利弊,为保证欠款及时、完整的收回,要求执行人员在案件追收前期,对案件本身要有详尽的了解与分析。

从债务追收的成功率来讲,企业越来越倾向于寻找专业的企业商账追收机构为其代理债务追收。

一是,专业企业商账追收机构充当了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润滑剂"作用。有时,企业不愿与债务人面对面的商讨,以至于造成双方的不快,导致欠款更加难以收回;

二是,专业的企业商账追收机构一般具有资信咨询的能力和强大的追收网络,前期能够对企业的欠款做科学分析,并且向企业提供可行性的债务追收方案;

三是,专业机构的人员素质较高。企业商账追收人员应具备专业的法律和经济学知识,

还要有良好的心理学、交际学知识,在面对每一次商帐案件时能够灵活应用,最大限度地为客户挽回损失;

【最恶毒讨账法】

四是,专业的企业商账追收机构更加看重案件的成功率,在国外被称为:"Nopayment,Nocharge",即如不成功,不收取佣金。如果企业将债务人诉讼法律,就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法律费用,而且诉讼的结果难以保证,这时的企业就好比吃着难咽的野菜汤,苦不堪言。

深圳债总管讨债公司的专家提醒,一笔欠款能否100%追回,不仅取决于企业商账追收机构的专业素质,还要取决于案件本身的质量。这就要求企业时刻关注赊销出去的产品,对逾期帐款的天数进行有效的控制,因为,在企业商账追收中"时间"是案件胜诉的关键因素。一个案件发生的时间得越短,欠款被追回的成功率越大。反之,成功率就越小。欠款发生后3-6个月的时间段是最佳的收款时间。

其次,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及债务人是否存在,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如何,也决定着欠款的"命运"。再有债务人申请破产,公司也就不存在了,案件的质量比较低,欠款被追回的成功率也很低了。

第三篇:最恶毒讨账法

常用讨债方法和一些讨债技巧

常用讨债方法和一些讨债技巧

一、和解法 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债权到期或即将到期时,债务人暂无能力偿还债务但有还款诚意的,债权人可以就履行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同债务人进行磋商,敦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签订还款协议。

如果该债权有抵押担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与抵押人或者保证人进行协商,也可请第三者“牵线搭桥”,使抵押人以足额的抵押资产抵偿债务,或者由保证人来代偿债务。协商解决债务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1、平等自愿;2、合乎法律法规规定;3、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调解法 债权人如果不想伤和气、结冤仇并迅速化解债务纠纷,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申请调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节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况。2、有具体的调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等。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如借款合同、担保协议等。4、该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债务人应按约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对于签订协议后债务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仲裁法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统一实行或裁或审、一终局制度,同诉讼的两审终审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迅速解决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协议、申请书及副本。申请书要详细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情况及事实理由。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具有较强的保密性,当事人之间大多没有激烈的对抗性。另外,申请仲裁的费用一般比提起诉讼的费用低。

四、诉讼法 债务纠纷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对一些较为复杂、对方当事人较难对付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解决的案件,债权人就可选择诉讼程序来解决。诉讼的优势表现在:

1.法院处理债务纠纷是最终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解决方式。2.诉讼时限受法律的严格限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收到公民的民事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立案后,民事案件的第一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也可延长6个月;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当事人须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案件的二审审理期限为3个月。法院判决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五、申请支付令法 我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申请先予执行法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的财物的临时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

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申请先予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2.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的义务,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3.行使权利的紧迫性,即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实现其权利,如不实现势必严重影响其生活或生产;4.须有当事人申请声.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七、申办强制执行公证法。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议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采用这种方式,使债权人省去了复杂的诉讼过程,节约了诉讼费用,不失为一种简便而高效的讨债方法。当事人申办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向管辖权(即当事人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出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是法人的要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还款协议、借据等;有关经济担保的文件,如抵押协议、担保书等;其它有关材料,如债务人的资金和偿还能力证明;要求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要提供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的证明。

八、优先受偿权法 按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动产抵押或质押,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中的义务人,不支付保管费、加工费或运输费用的,权利人即可以留置保管、加工或运输的财物,拍卖或变卖优先受偿.

九、保证人优先追偿权法 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只有在清偿了其担保的债权后,才可向债务人主张追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也可以预先行使迫偿权。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法律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仍对债权人负有保证清偿的义务。如果保证人不预先追偿,等破产财产被分割完毕后,就会失去追偿对象,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十、代位追偿法 债权人的代位追偿权,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权利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以下条件:1.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4.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如果上面正常的讨债方法不能达到目的时,可以试试下列非常规的讨债办法

方法一:以毒攻毒法 对于有些忘性极强的欠债人,恼羞成怒的你又无法用黄世仁的讨钱办法来对付这些昔日的“杨白劳”。如此一来,难免会愁眉不展大伤脑筋。其实大可不必,

俗话说:“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编个充分的理由,花言巧语,分文不揣地约上欠债人逛商场,见到你喜爱的东西直接开口向他/她借钱。他/她欠你多少你就借多少,最好把利息也加进去。

方法二:“易货”置换法 至于那些“揣着明白装糊涂”的人,往往把钱借给他/她以后就如同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而且他们恐怕对你的讨钱招数也早有防范。不过也没关系,学会“易货置换法”准叫他/她防不胜防。首先注意观察属于欠债人的物品,其价值最好稍微大于或与所欠钱款等值。之后,找个最佳时机,装出没有任何动机的样子将其“借”到手。直到欠债人还清所欠债务之前你也拒不归还。这样就算是亡羊补牢,也不会为时过晚。

方法三:借刀“杀鸡”法 实在无法直接对付欠债的“铁公鸡”,那就只能借刀杀“鸡”了。找一个和欠债人熟悉的人,当然,此人必须和你也很熟悉。然后,围绕目前你的经济困境对其大诉其苦,并把占用你钱财的欠债人罗列一番,旨在让对方出面替你向欠债人说出你难以启齿的讨钱话。此法也可以套换使用,直接找到欠债人表述一番,同样可以起到相同的作用。不过这招需要一定的演技,千万不能被人发觉你是指桑骂槐,要不然容易弄巧成拙。

方法四:动用武器法 对付那些“滚刀肉”般的欠债人,也许你即使是使尽浑身解数也依然无效。那就只能动用最后一招——诉诸法律。

第四篇:最恶毒讨账法

揭秘“讨债公司”的讨债方法及大全

揭秘“讨债公司”的讨债方法及大全

一、“函电”讨债法

(1)是指债权人通过向债务人发送催款索款的信函、电报、传真,或通过电话等简易方式,以达到追回债款和清结债务的目的。

(2)优点:经济实用;免伤和气,便于改善关系;作为应急手段,便于及时中断时效;便于债权人收集和保存证据。

(3)使用范围:一直保持业务往来且关系较为密切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争议不大或无争议的;债权金额不大,且债务人有偿还能力的;相距较远,且交通不便,或债务人众多,并相对分散;债权人意欲收集和保存确权书证。

二、“会议”讨债法

【最恶毒讨账法】

(1)优点:方便易行,有利于提高讨债效率;便于全面了解债务人的情况和制订相应的对策;便于债权人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或“攻坚战”。【最恶毒讨账法】

(2)适用范围:债务人众多,但在一定的区域又相对集中;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不易产生异议或发生争执;债务总金额虽然不大,但众多债务人的平均债务数额不大的案件。

三、“公证”讨债法

优点:强化债务人偿债的责任意识;不经审判程序,即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作为债权人延误

时效的补救措施;

四、“代位取偿”讨债法

适用本法应注意:债权的转移必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并不得牟利;要充分考虑两个债权数额的大小;代位取偿要考虑取偿的可行性;

五、“律师协助”讨债法

(1)律师的重要作用:敦促作用;参谋作用;骨干作用;代理作用;助手作用;预防作用。

(2)律师的主要做法:清理帐目,分析成债原因;函件催讨;行政干预;召集债务人会议;债权转移;两地律师协作调解;签订清欠协议书;请求工商、金融部门配合清帐;诉讼。

六、“兼并清欠”讨债法

实施步骤:牵线搭桥,促成兼并;签订协议,保障债权;执行协议,实现债权。

七、“留置清偿”讨债法

(1)优点:确保债务人实现债权;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留置权与抵押权相同。

(2)适用条件:以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前提;只有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才能行使留置权;留置的财产应是债权人依合同约定而合法占有的财产;债权人留置财产后,经过一定期限,债务人仍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方可实现留置权。

八、“抵押清欠”讨债法

(1)操作方法:设定抵押权;行使对抵押权的占有及其例外情形;实现抵押权

(2)适用时应注意:要注意审查抵押人是否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经济管理权;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应当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财产;实现抵押权要符合法定条件;实行“多退少补”原则;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要谨防债务人提供虚假的担保。

九、“劳务抵债”讨薪法

(1)优点:即使在债务人难以直接履行金钱债务的情况下,也可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为债务人提供了一个既宽松又便利的还债条件,从而使债务人积极主动地还款清欠;便于化解纷争,促进团结和协作。

(2)适用的条件:债务人应具备提供劳务的能力;债务人所提供的劳务应当是债权人所需要的;债务人提供劳务应当出于自愿;债务人以其劳动偿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十、“诉讼时效”讨债法

(1)诉讼时效应注意一般诉讼时效(2年)和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

(2)具体操作方法:对于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诉讼时效尚未到期的讨债事宜,可先“礼”后“兵”;注意“诉讼时效中止”的运用;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时,债权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未能及时行使权利时,可采取相应的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转被动为主动;正确适用“诉讼期间的延长”;另辟蹊跷,实现权利请求。

十一、“诉前保全”讨债法

(1)优点:防止债务人转移、挥霍或隐匿其财产,为债权人实现权利和创造条件;督促债务人自觉清偿债务;辅之以诉讼手段,确保债权人实现权利。

(2)适用条件:申请诉前保全的主体;申请诉前保全的事实根据;提供担保;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3)应注意的问题:债权人在申请诉前保全应密切注意债务人对其财产的“处分”动向;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权利请求,债权人不应申请诉前保全;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行使起诉权;申请人无力提供担保时,可直接起诉。

十二、“诉中保全”讨债法

(1)优点:防止债务人隐匿、转移或出卖应属执行标的物的财产;使债权人掌握讨债的主动权,置债务人于“被动挨打”的境地;与执行程序相衔接,确保债权人实现权利。

(2)适用条件:只有涉及财产给付内容的诉讼,才能适用诉中财产保全;实施诉中财产保全的理由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在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申请人必须向受案人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或担保人担保。

(3)应注意的问题:注意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的时间;无力提供经济担保的债权人应在提出诉中保全申请的同时,向人民法院说明自己的经济状况;人民法院实施诉中保全措施后,债权人并不排斥用诉中和解、诉中调解或诉讼外调解等方式解决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最恶毒讨账法】

十三、“先予执行”讨债法

(1)适用“先予执行”的具体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被申请人具有先予履行义务的能力。

十四、“督促催收”讨债法

(1)适用条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案件,必须是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对待给付的义务;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时,应提交申请书;债权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十五、“申请执行”讨债法

(1)适用条件:申请执行人应是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债权人或实体权利人;申请执行人必须具有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法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应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债权人据以申请执行的理由应是:债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

(2)应注意的问题:及时申请、避免“失权”;“王牌”在握,逼其就范;积极配合,确保效果。

十六、“寻查匿财”讨债法

(1)债务人隐匿财产的方法:就地隐匿;异地隐匿;随身隐藏;利用假合同转移或隐匿财产;利用假案,转移财产;利用暗库或暗户头隐匿财产;虚设债权,实为匿财。【最恶毒讨账法】

(2)法律对策:及时申请执行,为搜查的实施创造条件;对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移交执行,且未采取执行措施的,发现情况及时通知法院;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债权人也不应掉以轻心;为使人民法院搜有所得,查有所获,债权人应积极提供搜查线索。

十七、“拍卖,变卖清偿”讨债法

强制拍卖应注意:强制拍卖的执行机构;强制拍卖的条件;强制拍卖的前提;强制的限制;强制拍卖的准备;强制拍卖的实施;直接清偿。

十八、“司法”协助讨债法

(1)国内民事诉讼中的委托执行:委托执行的前提;委托执行必须向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或者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委托执行的依据;委托执行只能由人民法院进行;符合委托执行条件;委托执行的具体程序;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和委托人民法院的要求执行.......

(2)涉外案件中的委托执行:债权人欲进行“域外讨债”,也即申请承认和执行我过法院的裁判时,应遵循我国相关的程序;债权人申请承认和执行我国涉外仲裁裁决时应当遵循我国相关的程序和规定。

十九、“人性”讨债法

准确地说,是讨债人利用人际交往中的心理交流,通过与债务人建立某种信任、友谊和支持,造就一种融洽的气氛,从而达到讨债目的的讨债方式。

二十“人情”讨债法

具体的几种方法:走夫人(或丈夫)路线;走情人路线;走好友路线;走亲属路线;走客户路线;走下属路线。

二十一、“权力”讨债法

债权人借助自己手中或第三人手中的权力对债务人实施强制或变相强制,通常是实现债权 的有效方式。

二十二、“拿短”讨债法

即利用对手的弱点或进行要挟,或釜底抽薪,迫使对方就范,帮助债权人讨回欠薪的方法。 二十三、“群众”讨债法

就是利用群众的“人口优势”,对对手造成某种声势和影响,使债务人害怕影响太大而不得不还款的方法。

第五篇:最恶毒讨账法

借钱不还时,常用讨债方法大全,你值得全部拥有!

借钱不还时,常用讨债方法大全,你值得全部拥有! 专家梳理了从康熙、雍正、乾隆三个朝代的一千多起民间借贷人命案。其中:57%是债主被打死,只有36%的案件是债务人被打死,7%是中间人(保人)被打死。这一结果与过去教科书里看到的大相径庭,说明放贷人要面对更大生命风险,也导致借贷利率必须更高。 以下讨债方法,希望能减轻你的生命风险,请选择使用,我们不保证100%有效。

一、“函电”讨债法

(1)是指债权人通过向债务人发送催款索款的信函、电报、传真,或通过电话等简易方式,以达到追回债款和清结债务的目的。

(2)优点:1经济实用;免伤和气,便于改善关系;作为应急手段,便于及时中断时效;便于债权人收集和保存证据。

(3)使用范围:1一直保持业务往来且关系较为密切的;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争议不大或无争议的;3债权金额不大,且债务人有偿还能力的;4相距较远,且交通不便,或债务人众多,并相对分散;5债权人意欲收集和保存确权书证。

二、“会议”讨债法

(1)优点:1方便易行,有利于提高讨债效率;2便于全面了解债务人的情况和制订相应的对策;3便于债权人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或“攻坚战”。

(2)适用范围:1债务人众多,但在一定的区域又相对集中;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不易产生异议或发生争执;3债务总金额虽然不大,但众多债务人的平均债务数额不大的案件。

三、“公证”讨债法

(1)优点:1强化债务人偿债的责任意识;2不经审判程序,即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3作为债权人延误时效的补救措施;

四、“代位取偿”讨债法

(1)适用本法应注意:1债权的转移必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并不得牟利;2要充分考虑两个债权数额的大小;3代位取偿要考虑取偿的可行性;

五、“律师协助”讨债法

(1)律师的重要作用:1敦促作用;2参谋作用;3骨干作用;4代理作用;5助手作用;6预防作用。

(2)律师的主要做法:1清理帐目,分析成债原因;2函件催讨;3行政干预;4召集债务人会议;5债权转移;6两地律师协作调解;7签订清欠协议书;8诉讼。

六、“兼并清欠”讨债法

(1)实施步骤:1牵线搭桥,促成兼并;2签订协议,保障债权;3执行协议,实现债权。

七、“留置清偿”讨债法

(1)优点:1确保债务人实现债权;2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3留置权与抵押权相同。

(2)适用条件:1以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前提;2只有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才能行使留置权;3留置的财产应是债权人依合同约定而合法占有的财产;4债权人留置财产后,经过一定期限,债务人仍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方可实现留置权。

八、“抵押清欠”讨债法

(1)操作方法:1设定抵押权;2行使对抵押权的占有及其例外情形;3实现抵押权

(2)适用时应注意:1要注意审查抵押人是否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2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应当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财产;3实现抵押权要符合法定条件;4实行“多退少补”原则;5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6要谨防债务人提供虚假的担保。

九、“劳务抵债”讨薪法

(1)优点:1即使在债务人难以直接履行金钱债务的情况下,也可以保障债权的实现;2为债务人提供了一个既宽松又便利的还债条件,从而使债务人积极主动地还款清欠;3便于化解纷争,促进团结和协作。

(2)适用的条件:1债务人应具备提供劳务的能力;2债务人所提供的劳务应当是债权人所需要的;3债务人提供劳务应当出于自愿;4债务人以其劳动偿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十、“诉讼时效”讨债法

(1)诉讼时效应注意一般诉讼时效(2年)和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

(2)具体操作方法:1对于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诉讼时效尚未到期的讨债事宜,可先“礼”后“兵”;2注意“诉讼时效中止”的运用;3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时,债权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未能及时行使权利时,可采取相应的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转被动为主动;4正确适用“诉讼期间的延长”;5另辟蹊跷,实现权利请求。

十一、“诉前保全”讨债法

(1)优点:1防止债务人转移、挥霍或隐匿其财产,为债权人实现权利和创造条件;2督促债务人自觉清偿债务;3辅之以诉讼手段,确保债权人实现权利。

(2)适用条件:1申请诉前保全的主体;2申请诉前保全的事实根据;3提供担保;4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3)应注意的问题:1、债权人在申请诉前保全应密切注意债务人对其财产的“处分”动向;2、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行使起诉权;3、申请人无力提供担保时,可直接起诉。

十二、“诉中保全”讨债法

(1)优点:1防止债务人隐匿、转移或出卖应属执行标的物的财产;2使债权人掌握讨债的主动权,置债务人于“被动挨打”的境地;3与执行程序相衔接,确保债权人实现权利。

(2)适用条件:1、只有涉及财产给付内容的诉讼,才能适用诉中财产保全;2、实施诉中财产保全的理由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3、在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申请人必须向受案人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或担保人担保。

(3)应注意的问题:1、注意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的时间;2、无力提供经济担保的债权人应在提出诉中保全申请的同时,向人民法院说明自己的经济状况;3、人民法院实施诉中保全措施后,债权人并不排斥用诉中和解、诉中调解或诉讼外调解等方式解决债权债务关系。

十三、“先予执行”讨债法

(1)适用“先予执行”的具体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3、被申请人具有先予履行义务的能力。 十四、“督促催”讨债法

(1)适用条件:1、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案件,必须是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对待给付的义务;3、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4、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时,应提交申请书;5、债权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十五、“申请执行”讨债法

(1)适用条件:1、申请执行人应是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债权人或实体权利人;2、申请执行人必须具有执行根据;3、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法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人应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5、债权人据以申请执行的理由应是:债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

(2)应注意的问题:1、及时申请、避免“失权”;2、“王牌”在握,逼其就范;3、积极配合,确保效果。

十六、“寻查匿财”讨债法

(1)债务人隐匿财产的方法:1就地隐匿;2异地隐匿;3随身隐藏;4利用假合同转移或隐匿财产;5利用假案,转移财产;6利用暗库或暗户头隐匿财产;7虚设债权,实为匿财。

(2)法律对策:1、及时申请执行,为搜查的实施创造条件;2、对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移交执行,且未采取执行措施的,发现情况及时通知法院;3、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债权人也不应掉以轻心;4、为使人民法院搜有所得,查有所获,债权人应积极提供搜查线索。

十七、“拍卖,变卖清偿”讨债法

(1)强制拍卖应注意:1、强制拍卖的执行机构;2、强制拍卖的条件;3、强制拍卖的前提;4、强制的限制;5、强制拍卖的准备;6、强制拍卖的实施;7、直接清偿。 十八、“司法”协助讨债法

(1)国内民事诉讼中的委托执行:1、委托执行的前提;2、委托执行必须向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或者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3、委

托执行的依据;4、委托执行只能由人民法院进行;5、符合委托执行条件;6、委托执行的具体程序;7、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和委托人民法院的要求执行.......

(2)涉外案件中的委托执行:1、债权人欲进行“域外讨债”,也即申请承认和执行我过法院的裁判时,应遵循我国相关的程序;2、债权人申请承认和执行我国涉外仲裁裁决时应当遵循我国相关的程序和规定。

十九、“人性”讨债法

(1)准确地说,是讨债人利用人际交往中的心理交流,通过与债务人建立某种信任、友谊和支持,造就一种融洽的气氛,从而达到讨债目的的讨债方式。 二十“人情”讨债法

(1)具体的几种方法:1走夫人(或丈夫)路线;2走情人路线;3走好友路线;4走亲属路线;5走客户路线;6走下属路线。

二十一、“权力”讨债法

(1)债权人借助自己手中或第三人手中的权力对债务人实施强制或变相强制,通常是实现债权

二十二、“拿短”讨债法

(1)即利用对手的弱点或进行要挟,或釜底抽薪,迫使对方就范,帮助债权人讨回欠薪的方法。

二十三、“群众”讨债法

(1)就是利用群众的“人口优势”,对对手造成某种声势和影响,使债务人害怕影响太大而不得不还款的方法。

二十四、”纠缠”讨债法

(1)讨债人采用软磨硬泡的“战略”,对债务人实施“纠缠”,以讨还债权的办法,可称为纠缠讨债法。

二十五、“毁誉”讨债法

(1)债务人拒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或讨债人)以损害对方名誉的方式变相强迫债务人。

二十六、“曝光”讨债法

(1)是指对那些情节严重,后果极坏的逃债行为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予以揭露和批评,以达到讨债目的的方法.

第六篇:最恶毒讨账法

讨债方法4

讨债

方法四:动用武器法

对付那些“滚刀肉”般的欠债人,也许你即使是使尽浑身解数也依然无效。那就只能动用最后一招——诉诸法律。

因为法律注重证据,毕竟是空口无凭,当白纸黑字的借条存在时,如果借债人不按借据约定支付欠款,法律就是对付上述类型欠债人的最有力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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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509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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