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生活百科 > 养生保健 > 法律知识培训内容

法律知识培训内容

时间:2018-11-29   来源:养生保健   点击:

【www.gbppp.com--养生保健】

第一篇:法律知识培训内容

医院法律法规培训内容

法律法规培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一)适用主体

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二)授权性规定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 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 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三)义务性规定

1、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

3、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医师的告知义务,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4、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6、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7、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禁止性规定

1、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2、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4、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5、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 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保护性规定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 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惩罚性规定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二、护士条例

(一)适用主体

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享有的权利

1、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2、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3、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4、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承担的义务

1、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2、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3、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4、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四)惩罚性规定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第二篇:法律知识培训内容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基础知识培训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基础知识培训

1、安全基本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施行,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明确了安全责任制并规定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2、安全生产法简介

 《安全生产法》确立的我国安全生产基本法律制度:

 企业负责——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即“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 国家监察——政府依法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即安全监察、安全审查;

 行业管理——由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资产经营管理机构或公司,实施直管、专项监

管;

 社会监督——工会、群众、媒体舆论;

 中介服务——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技术中介服务制度。

3、《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基本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五项:  (一)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的求偿权。

 (二)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 (三)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

 (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 (五)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4、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

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 资金投入主要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防暑降温等

一、安全基础知识

1、安全的定义:

 安:无危( 危险、危害)为安。

 全:无损( 损伤、损害、损坏、损失)为全。

 安全(safety),顾名思义.“无危则安,无缺则全”,即安全意味着没有危险尽善尽美,这是与

人的传统的安全观念相吻合的。

 其一,安全是指客观事物的危险程度能够为人们普遍接受的状态。

 其二,安全是指没有引起死亡、伤害、职业病或财产、设备的损坏或损失或环境危害的条件。  其三,安全是指不因人、机、媒介的相互作用而导致系统损失、人员伤害、任务受影响或造成

时间的损失。

2、安全生产

 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保障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就是说:既要消除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的一切有

害因素,同时也要消除损害产品、设备或原材料的一切危险因素,保证生产正常进行。

3、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4、什么是安全生产责任制

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

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

5、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作用:

1)明确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各有关部门和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负的责任。

2)在各部门及员工间,建立一种分工明确、运行有效、责任落实的制度,有利于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法律知识培训内容】

3)使安全工作层层有人负责。

6、什么是特种作业?

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

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 (1)电气作业(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

驶(5)登高架设作业(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7)压力容器作业(8)制冷作业 (9)爆破作业(10)矿山通风作业(11)矿山排水作业(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14)采掘(剥)作业(15)矿山救护作业(16)危险物品作业(17)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7、三级安全教育

 企业安全生产教育的3种形式是指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经常性安

全教育)。

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新入厂职员、工人的(厂)级安全教育、(车间)级安全教育和(岗位(工

段、班组))安全教育,它是厂矿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制度的基本形式。【法律知识培训内容】

8、哪些属于不安全行为?

 A、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未经许可开动、关停设备等。

 B、造成安全装置失效:撤除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堵塞。

 C、使用不安全设备

 D、手代替工具操作

 E、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 F、攀坐不安全位置

 G、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忽视其作用:不按规定配戴护目镜、不戴防护

手套、不穿安全鞋、不戴安全帽、在受限空间不戴呼吸器等。

【法律知识培训内容】

 H、不安全装束:操纵旋转设备时带手套等。

9、职工的安全职责

 (1)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 (2)遵守有关设备维修保养制度的规定;

 (3)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正确佩戴防护用品;

 (4)关心安全生产情况,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 (5)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组长或有关部门汇报;

 (6)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报告领导,并协助调查工作;

 (7)努力学习和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熟练掌握本工种操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

 (8)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和自我保护意识;

 (9)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个人安全生产负责。

10、员工的权利

 ①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 ②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 ③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

控告;

 ④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 ⑤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

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 ⑥依法向本单位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权利;

 ⑦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 ⑧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等。

11、安全帽的防护作用:

防止物体打击伤害

防止高处坠落伤害头部

防止机械性损伤

防止污染毛发伤害

12、安全帽使用注意事项:

 1)要有下额带和后帽箍,并拴系牢固,以防帽子滑落与碰掉;

 2)热塑性安全帽可用清水冲洗,不得用热水浸泡,不能放在暖气片上、火炉上烘烤,以防帽

体变形;

 3)安全帽使用超过规定限值,或者受过较严重的冲击后,虽然肉眼看不到裂纹,也应予以更

换。一般塑料安全帽使用期限为三年;

 4)佩戴安全帽前,应检查各配件有无损坏,装配是否牢固,帽衬调节部分是否卡紧,绳带是

否系紧等,确信各部件完好后方可使用。

13、防护眼镜和面罩的作用:

1)防止异物进入眼睛

2)防止化学性物品的伤害

3)防止强光、紫外线和红外线的伤害

4)防止微波、激光和电离辐射的伤害

14、防护眼镜和面罩使用注意事项:

1)选用的护目镜要选用经产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2)护目镜的宽窄和大小要适合使用者的脸型;

3)镜片磨损粗糙、镜架损坏,会影响操作人员的视力,应及时调换;

4)护目镜要专人使用,防止传染眼病;

5)焊接护目镜的滤光片和保护片要按规定作业需要选用和更换;

6)防止重摔重压,防止坚硬的物体磨擦镜片和面罩

15、防尘防毒用品的作用:

1)防止生产性粉尘的危害。由于固体物质的粉碎、筛选等作业会产生粉尘,这些粉尘进入肺组织可引起肺组织的纤维化病变,也就是尘肺病。使用防尘防毒用品将会防止、减少尘肺病的发生。

2)防止生产过程中有害化学物质的伤害。生产过程中的毒物如一氧化碳、苯等侵入人体会引起职业性中毒。使用防尘防毒用品将会防止、减少职业性中毒的发生。

16、防护手套的作用:

1)防止火与高温、低温的伤害。

2)防止电磁与电离辐射的伤害。

3)防止电、化学物质的伤害。

4)防止撞击、切割、擦伤、微生物侵害以及感染。

17、防护手套使用注意事项 :

 1)防护手套的品种很多,根据防护功能来选用。首先应明确防护对象,然后再仔细选用。如

耐酸碱手套,有耐强酸(碱)的、有耐低浓度酸(碱),而耐低浓度酸(碱)手套不能用于接触高浓度酸(碱)。切记勿误用,以免发生意外。

 2)防水、耐酸碱手套使用前应仔细检查,观察表面是否有破损,采取简易办法是向手套内吹

口气,用手捏紧套口,观察是否漏气。漏气则不能使用。

 3)绝缘手套应定期检验电绝缘性能,不符合规定的不能使用。

 4)橡胶、塑料等类防护手套用后应冲洗干净、凉干,保存时避免高温,并在制品上撒上滑石

粉以防粘连。

 5)操作旋转机床禁止戴手套作业。

18、绝缘鞋(靴)的使用及注意事项 :

 1)应根据作业场所电压高低正确选用绝缘鞋,低压绝缘鞋禁止在高压电气设备上作为安全辅

助用具使用,高压绝缘鞋(靴)可以作为高压和低压电气设备上辅助安全用具使用。但不论是穿低压或高压绝缘鞋(靴),均不得直接用手接触电气设备。

 2)布面绝缘鞋只能在干燥环境下使用,避免布面潮湿。

 3)穿用绝缘靴时,应将裤管套入靴简内。穿用绝缘鞋时,裤管不宜长及鞋底外沿条高度,更

不能长及地面,保持布帮干燥。

 4)非耐酸碱油的橡胶底,不可与酸碱油类物物质接触,并应防止尖锐物刺伤。低压绝缘鞋若

底花纹磨光,露出内部颜色时则不能作为绝缘鞋使用。

 5)在购买绝缘鞋(靴)时,应查验鞋上是否有绝缘永久标记,如红色闪电符号,鞋底有耐电

压多少伏,等表示;鞋内有否合格证,安全鉴定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

19、防静电鞋、导电鞋的使用注意事项 :

1)在使用时,不应同时穿绝缘的毛料厚袜及绝缘的鞋垫。

2)使用防静电鞋的场所应是防静电的地面,使用导电鞋的场所应是能导电的地面。

3)禁止防静电鞋当绝缘鞋使用。

4)防静电鞋应与防静电服配套使用。

5)穿用过程中,要按规定进行电阻测试,符合规定才可使用。

20、安全带的作用:

预防作业人员从高处坠落

21、安全带使用注意事项 :

 1)在使用安全带时,应检查安全带的部件是否完整,有无损伤,金属配件的各种环不得是焊

接件,边缘光滑,产品上应有“安鉴证”。

 2)使用围杆安全带时,围杆绳上有保护套,不允许在地面上随意拖着绳走,以免损伤绳套,

影响主绳。

 3)悬挂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因为低挂高用在坠落时受到的冲击力大,对人体伤害也大。

第三篇:法律知识培训内容

农村法律知识培训资料

农村法律知识培训资料

首先作一下自我介绍,我叫张永,县司法局律师所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已10年,法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县政协委员,我的联系电话是13930415864;

一、农村土地法律问题

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性质;

1、在我国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性质有两种即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见《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2、所谓集体并非是村委会所有、也不是指党支部所有,而是全体村民集体所有,全体村民共同共同而不是按份共有,村委会代表全体村民行使发包权;

3、农村土地虽然系集体所有,但并非全体村民共同占有、使用土地,并对土地进行受益,为了村民有一个住的场所,可以给确定给村民做宅基地,第二民以食为天、农以地为本,农民吃饭离不开土地,离不开耕地,土地呢分成一块一块的交给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确定给农民住的土地叫宅基地,交给农民种植的土地叫耕地,也叫承包地?

那么给农民发放宅基地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手续、将土地承包给农民经营中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我们下边首先讲农村发放宅基地的应该注意的法律问题,

第一、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在农村一户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 第二、发放宅基地应该先有需要宅基地的申请人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集体研究同意后,报乡政府 国土资源局批准,给申请人发放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后,申请人方能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单纯的村委会同意、订立桩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合法使用权; 发放宅基地应该注意的问题第一点:不能一女二嫁,不能将一块宅基地发放给两个人,出现的情况有,双方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双方都没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和一方有一方没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这种境况下,双方为争一块宅基地,提起民事诉讼后,又

将县政府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方权利证书的比较多,例如:

使老百姓间增加了矛盾,使政府增加了诉累,也不利于农村的稳定。

其次要注意的是:不要将农村耕地承包地发放成宅基地,司法实践中出现过农村里边出现过一块土地一户有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另一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也属于一女二嫁,对此问题,虽然国家明文规定禁止将耕地变更为宅基地,但根据实际情况,许多村里讲一小部分耕地发放给村民作为宅基地,出现类似情况,我们作为村干部,应该先把土地承包合同解除,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收回,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均盖有县政府印章,是政府土地权的确认,如果发生争议,当事人将要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甚至会上访告状,给政府带来许多麻烦;

下边我们讲一讲土地承包中应该注意的法律问题:

1998年二轮承包后,根据中央政策土地延续承包30年,即自1998年至2028年,大部分村已经按规定进行了二轮承包,并为村民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订立土地承包合同,自1998年至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争议和纠纷不多,因为根据原来的政策农民种地需缴纳税金及三提五统,在加上化肥农药的投入,一年下来收入不是太多,可是后来政策变了,农民种地不但不交税,国家对耕地进行直补,在此种情形下,种地的收入大增,农民为种地产生的争议比较多,

有的户是1998年以前就将地交给他人耕种,村委会也对承包人进行了变更,1998年二轮延续承包时,承包给了实际耕种人,并且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和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的是一块地两个合同,或都没有合同,那么发生这些争议后如何确定谁为承包经营权人呢

司法实践中都是按这样的原则进行确定的

第二十条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第二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流转是承包方的权利,即农民作为土地的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及以怎样的方式进行流转,村委会不得进行干涉;

法律虽然赋予了承包方自由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但承包方进行流转时须遵循以下规定:

1、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第二轮承包到2028年到期,甲有耕地十亩,自愿将耕地租赁给乙耕种,双方约定由乙耕种到2038年。超过了承包期限,超过的部分是无法律效力的;

2、流转后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例如:甲村和乙村是邻村,甲村和乙村交界处的耕地一百亩承包给了李某,李某和乙村的王某签订了合同,李某将100亩耕地交给王某耕种,协议约定将耕地转让给乙村所有;

实践中所谓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是指不能在被流转的土地上建住宅、厂房等。

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所谓优先权是指在流转期限、流转价款等基本条件相同的情形下,本村村民有优先受让的权利;这是对承包方行使流转权的限制,即承包方在同等条件下将耕地流转给外村村民时,应该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公示,在本村村民不行使优先权的情形下才能流转给外村村民;

例如;

4、应道订立书面的流转合同合同应注明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流转的期限;用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下边我们讲一下土地转包和土地转让的概念及他们的区别

第四篇:法律知识培训内容

法律知识培训摘要

新提拔学校(单位)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讲稿摘要

2014年8月22日

第一部分:对教育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简要介绍

一、教育法律有哪些?

(一)一部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教育法律有7+1部: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人大常委会通过);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2006年人大常委会修订);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全国人大通过);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全国人大通过);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人大常委会通过);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人大常委会通过);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人大常委会通过)。 教育部网站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人大常委会通过)也放到“教育法律”中。

(三)与教育有关的法律2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人大常委会通过、2006年人大常委会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人大常委会通过)。

二、教育法律体系

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

按不同的适用范围和效力等级,可从纵向上将我国的教育法律分为以下几个层级:

一是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法律知识培训内容】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首要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社会性质、目的任务、结构系统、办学体制、管理体制,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对少数民族、妇女和有残疾的公民在教育方面予以帮助,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了学校的教学用语,规定了宗教与教育的关系。

二是教育基本法(1部)

它是与国家宪法相配套,对整个教育全局起宏观调控作用的教育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下面将要作重点介绍。

三是单行教育法

教育单行法是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确立的原则制定的,用于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的教育法规。我国先后已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其他教育单行法有6部:简称为《学位条例》(1980年,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

四是教育行政法规

它是与教育法律和其他法律相配套的,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教育行政法规。我们通常所说的教育行政法规专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有关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五是地方性的教育法规

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或其常委会和有地方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法律和教育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六是教育规章

它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部门教育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委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限内单独或与其他部、委联合发布的有关工作命令、指示、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其效力虽低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但在全国有效。部门教育规章通常由教育部部长以教育部令的形式签发,或由教育部会同国务院其他部委以联合令等形式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身权限内发布的调整教育行为的规范性文件,称为政府教育规章。

第二部分

结合解读《张家港市教育局关于学校(单位)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

培训、考试的意见(试行)》,谈谈对依法治校的认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教育系统学校(单位)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教水平,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意见。

目的和依据。

(一)目的

——依法治校的紧迫性。2003年,发布《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通知》(教政法„2003‟3号)以来,各地和学校普遍重视学校章程和制度建设,加强校长和教师法制培训,积极创建依法治校示范学校,探索了不少成功的经验,依法办学和依法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明显提高。但是,与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相比,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要求相比,依法治校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体现在: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和学校对推进依法治校认识还不到位,制度不健全;一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办学、违规招生、违规收费等问题在个别地区和学校还不时发生;学校管理者和教师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依法对学生实施教育与管理的能力、意识还亟待提高,权利救济机制还不健全;政府教育管理职能转变还未完全到位,部分教育行政管理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还不强。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影响到教育科学发展与深化改革的进程。解决以上问题,必须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加快推进依法治校。

——依法治校的重要性。推进依法治校,是学校适应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发挥法治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学校治理法治化、科学化水平的客观需要;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推进政

校分开、管办分离,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内在要求;是适应教育发展新形势,提高管理水平与效益,维护学校、教师、学生各方合法权益,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2014年第5期《人民教育》,教育部长袁贵仁在《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指出:“形成政府宏观管理、学校自主办学、社会规范参与的格局。”

——依法治校的主要任务。7个方面的目标任务:

1.健全学校制度体系。①学校章程;②制度完善、清理、汇编。

2.完善学校治理结构。①民主决策(校长负责制、校务委员会、职校民校理事会或董事会);②监督机制(教职工代表大会);③家长委员会;④社会参与机制。

3.形成公正法治环境。①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执行课程标准、规范招生、师德);②尊重和保护师生权利;③信息公开。

4.健全权利救济和纠纷解决机制。①设立学校教师(学生)申诉委员会;②健全安全管理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5.营造学校法治文化。①领导干部法律意识(任前考察);②教师法制培训;③丰富学生法制教育形式与内容。

6.加强依法治校考评。①领导述法;②专人负责学校法律事务,对学校出台的重要措施等进行合法性评估;③突出依法治校考核在学校进行综合评估中的作用。

袁贵仁:“教育部根据《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正在研究制定依法治校指标体系,形成依法办学的考核标准、考核办法,为政府、社会、家长监督评价学校办学行为和管理活动提供依据。”

7.转变政府职能。①转变行政管理方式,从具体的行政管理转向依法监管、提供服务;②依法建立健全对学校的监督和指导机制(行政指导、行政处罚、问责机制、申诉制度等);③开展依法治校示范学

第五篇:法律知识培训内容

法律知识学习资料

“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民主法治建设

方面的论述”学习资料

一、单项选择题

1.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发表的时间是( B )。

A.2012年10月1日

B.2012年12月4日

C.2013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是( C )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

A.1949 B.1952 C.1954

3.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 A )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

A.人民权利和自由 B.公民义务履行 C.公共权力行使

4.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 C )。

A.中心任务和先导性工作

B.基础任务和开创性工作

C.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法律知识培训内容】

5.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全面推进( B )进程。

A.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人民幸福

B.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C.严格执政、依法执政、科学执政、民主执政

6.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要求,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让宪法家喻户晓,在全社会形成( C )的良好氛围。

A.学法遵法守法护法

B.普法尊法护法用法

C.学法尊法守法用法

7.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 B )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A.法治思维和经济方式

B.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C.经济思维和法治方式

8.2013年2月23日,新一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就( A )这一专题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

A.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B.依法执政能力建设

C.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9.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要求,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 B )。

A.社会救济 B.法律援助 C.经济救助

10.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

干部的( A )。

A. 重要条件 B. 参考因素 C. 唯一标准

二、多项选择题

1.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 ABD )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A.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C.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防建设

D.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2.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30年来,我国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 ABCD ),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

A.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

B.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C.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

D.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

3.下列选项中,( ABCD )是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的宪法贯彻实施当中的不足。

A.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

B.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

C.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

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

D.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4.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要坚持( BCD )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A.人民民主专政

B.党的领导

C.人民当家作主

D.依法治国

5.下列选项中,( ABCD )是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谈到“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所阐述的观点。

A.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

B.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

C.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

D.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

6.通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民主法治建设方面的论述,判断以下观点中,正确的是( ABC )。

A.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B.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C.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D.法律是实践的基础,实践要随着法律发展而发展

7.下列选项中,( ABCD )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对“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所提出的要求。

A.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

B.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

C.坚决惩治腐败现象

D.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三、判断题

1.1949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

2.30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我国现行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

3.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

4.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5.依宪治国,首先是依法治国;依宪执政,关键是依法执政。(×)

正确的表述是“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

7.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资料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现行《宪法》自颁布后,共进行了( C )次修改。 (1988年《宪法修正案》、1993年《宪法修正案》、1999年《宪法修正案》、2004年《宪法修正案》)

A.2 B.3 C.4

2.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写入《宪法》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502212/

推荐访问:开展法律知识培训 公司法律知识培训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