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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的例子

时间:2018-09-09   来源:阅读题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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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的例子 第一篇_10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

10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阅读提示: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交通事故案件数量不断上升。江苏东海法院近日发布了十件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典型案例,逐案剖析权利主张和阐明法律责任。

案例一:车辆没有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主体

案情概要:2012年 8 月11日16时许,朱某驾驶的轿车与陈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前部与轿车右侧发生撞碰,致陈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另查明,朱某为冒某所雇驾驶员,该轿车登记车主为刘某,实际车主为冒某。

陈某遂将登记车主刘某、实际车主冒某和肇事司机朱某以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统统告上法庭,索赔3400余元。

裁判要旨: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由原告陈某、被告冒某按责承担。被告刘某虽系登记车主,因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朱某作为雇员,其造成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应由其雇主被告冒某承担。

法官点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法官同时也提醒车主,在转让车辆时,买卖双方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事故后双方陷入说不清的境况。

案例二:车辆借给没有驾驶照的人员驾驶,发生事故后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概要:2012年4月4日,刘某将其二轮摩托车(无证、未投保险)借给朋友王某外出游玩,王某没有驾照。在某一路段上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孙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孙某受伤。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交警队没有进行责任认定。孙某伤好后将车主刘某、借车人(肇事者)王某告上法庭,索赔6万多元。

裁判要旨:机动车辆之间因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双方各承担 50%。考虑到被告刘某作为车主将车辆借给无驾照的孙某具有一定的过错,酌情判定其承担 15%责任,王某承担50%,孙某自己承担35% 。因刘某的车辆未投交强险,医疗费等损失由被告王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 49534 元,交强险之外的 20156 元,刘某、王某、孙某按照上述责任比例承担。

法官点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借用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主要包括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用人不具备驾驶资格、酒后驾车或存在其他不利于安全驾车的事由,或者机动车本身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

案例三:转让拼装、报废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出卖人和买受人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概要:2014年 4 月18日,段某驾驶无号牌的三轮机动车与遇王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三轮机动车后部与普通二轮摩托车前部发生碰撞,致王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段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另查,段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机动车系胡某出让的报废车,该车系胡某从他人处收购。

裁判要旨:胡某不具备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擅自收购他人报废机动车,未经拆解又出卖给被告段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结合案情判决段某、胡某连带赔偿王某医疗费损失67987.95 元。

法官点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应当强制报废的车辆,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强制报废车辆不得进行买卖。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四:未及时清障,道路管理者对事故应否负赔偿责任

案情概要:2007年10月13日晚,樊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沿富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瓯龙小区南门处,摩托车与堆在路面上的石子堆相撞致原告受伤,摩托车损坏。经鉴定,樊某身上多处构成伤残。交警部门无法查清该处石子堆的所有人或行为人。该处道路属于城市道路。樊某遂将东海县城市管理局告上法庭。

裁判要旨:根据《国务院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及东海县人民政府东政发(2008)147号文《关于印发东海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结合现查明的事实,东海县城市管理局负有对事发路段管理养护及保洁的职责,无论该石子是他人故意堆放还是其他原因所致,作为城市道路的管理养护及保洁部门均应对此及时处理。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道路上堆放物品等妨碍通行行为应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被告东海县城市管理局未能证明其管理无过错,结合案情,酌定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事故的发生地属城管局养护范围,城管局在诉讼中不能证明已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五: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侵权人如何承担责任

案情概要:2010年 3 月22日19时许,东海县某一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骑自行车路过此地的周某死亡。在该事故发生的时间段,张某驾驶的三轮汽车,谭某驾驶的变型拖拉机,两车装载树木一前一后经过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交通事故成因。另查明,张某、谭某的车辆均投了交强险。

裁判要旨:被告张某、谭某的车辆从事货物运输先后途经周某死亡的事故现场,但不能确定谁是致害者,由于上述两辆车均存在致害的可能性,在被告张某、谭某未能举出各自为非致害人的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推定为共同危险行为。综上,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某、谭某连带赔偿交强险之外的损失。

法官点评:根据法律规定,数人之间无意思联络、共同实施危险行为、一人或数人的行为已造成损害结果、加害人不明的,依法构成共同危险行为。本案属特殊

的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情形,应按照共同危险行为判令被告在交强险范围之外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六:农村大学毕业生户口回迁但尚未落户,发生交通事故,能否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赔

案情概要:2009年 8 月13日,相某驾驶的无号牌轻便摩托车与解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轻便摩托车前部与手扶拖拉机右前部相撞,造成相某受伤,二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相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解某负次要责任。相某治疗花费医疗费 33240.3 元,不构成伤残,但发生了误工费等费用。另查明,相某系大学毕业生,毕业前在苏州昆山某电子厂工作,毕业后办理了户口回迁手续但直至事故发生仍未落户(2年零一个月),期间,相某没有正式工作。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相某于2009年8月13日因交通事故受伤,至今未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又无经常居住地,其户籍所在地无锡市为其住所地。据此,法院结合案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有关赔偿。

法官点评:由于城乡之间、地域之间存在物质水平差距,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相关项目按照农村居民、城镇居民以及不同地区的农村居民、城镇居民计赔会导致赔偿结果的巨大差别。因此,如何认定受害人的住所地便成为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实践中,经常发生院校毕业生户口回迁却未落户情况。如受害人没有经常居住地,就应以其原户籍所为其住所地。

案例七:车祸诱发疾病,疾病导致死亡,交强险是否全赔

案情概要:2013年10月25日,被告某医院司机贾某驾驶一小型专用客车沿 236 省道未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闯红灯)与陈某驾驶的一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小型专用客车的前部与小型轿车右前侧发生碰撞,致专用客车上乘车人刘某死亡,其他 7 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贾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受害人刘某的根本死因为高血压病突发脑干出血致死,头部外伤为辅助死因,考虑交通事故外伤参与度为30%。 裁判要旨:本案之中,虽然受害人的个人体质状况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并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在确定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责任时不应考虑该损伤参与度。另外,受害人刘某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

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综上,保险公司应对原告方的全部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的损害结果虽有其自身疾病的因素,但交强险责任是一种法定赔偿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考虑损伤参与度,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作出全额赔偿。上述见解为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性案例所肯定。

案例八:避让无名氏,将车上同乘人甩出车外,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案情概要:2012年7月20日4时许,刘某某驾驶其父刘某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拉货从湖北到连云港,刘某在车的卧铺位置休息。当车行驶至 323 省道与东海县峰泉公路交叉路口处,看到前方10米左右有一个人睡在路上,刘某某为避让该无名氏,匆忙中本能地向右猛打方向,因车辆自身重量较大且转换方向过急,造成车辆失控翻倒,撞到路右侧的护栏上。刘某某被甩出车外,趴在路上5-6分钟才站起来,急忙在路上拦了一辆面包车,请求报警,突然发现父亲刘某不见了。当施救车将半挂车车厢吊起后,才发现刘某被压在货物及车厢下面,已死亡。根据尸检报告,刘某系因外力撞击致死。经交巡警部门认定,躺在路面上的无名氏系被另一车辆撞击致死,该车辆肇事后逃逸。

裁判要旨: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在本案中,受害人刘某是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判定标准应当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据此,法院结合当事人诉求,组织双方调解,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受害人家属支付22万元赔偿金。

法官点评:《交强险条例》所称的“本车人员”会因特定时空条件发生变化,法院综合案情认定刘某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车外“第三者”符合交强险设立本意,有利于保障受害人亲属的权益。

案例九:非医保用药费用,商业险公司应否理赔

案情概要:2013年 9 月26日,李某驾驶小型轿车与行人骆某发生事故。骆某脚部受伤,不构成伤残,各项损失合计59263.83元。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审理中,保险公司要求在医疗费中扣除25%的非医保用药费用。

关于交通事故的例子 第二篇_交通事故12个典型案例综合分析

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十二个典型案例综合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归根结底是人、车、路、环境四个方面的因素失去平衡所造成。一般情况下,汽车驾驶人违法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据有关资料统计,道路交通事故中,由于驾驶人违法负有直接责任的约占70%,而行人和乘车人的责任只占20%。下面结合事故案例,综合分析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

一、违反机动车驾驶人规定的违法行为.

违反机动车驾驶人规定并导致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常见的有疲劳驾驶车辆;酒后或服用影响安全驾驶的药物驾驶车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驾驶车辆时吸烟、接打手机、饮食、攀谈(精力不集中)或做其他有碍安全行车的动作;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等。

1.违法酒后驾驶

(1)酒后驾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首要因素2008年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结果显示,约50%-60%的交通事故是由于酒后驾驶造成的;有20%的交通事故是由驾驶人服用药物不当造成嗜睡引起的。

(2)酒后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生理及心理因素酒的主要成分是酒精(化学名称为乙醇)。而酒精对人体各种器官都有损害,是一种原生质毒物麻醉剂。它作用于高级神经中枢,当人脑及其他神经组织内酒精浓度达到一定程度后,中枢神经活动便逐渐迟钝并延及脊髓神经,先使人的判断力发生障碍,而后四肢活动变得迟缓。具体影响如下:

①反应能力降低。驾驶人饮酒后对外界刺激反应迟缓。例如,驾驶人在没饮酒的情况下发现前方出现危情况,从视觉感知(眼看到)到采取紧急制动的反应时间约为0.7s,饮酒后反应时间则要延制至1.4-2.1s,同速下的制动距离随之延长,肇事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另据报导,驾驶人醉酒状开车,则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为没有饮酒情况下开车的16倍。

②视觉机能降低。当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高于50mg/100mL时,其色觉和视野等视觉机能大幅度下降;当酒精浓度为200mg/l00mL时,颜色感觉能力降到不能正确发现和感知交通信号、标志与标线;同时由于视野范围减小,很多危险信息看不到,因而极易发生事故。

③触觉和操作能力降低。驾驶人饮酒后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其手、脚的触觉能力降低,当血液中酒精浓度为30mg/100mL时,操作能力开始受影响,

浓度增至80mg/100mL时,操作错误增加160o;如果酒精浓度继续增加,则出现转向“画龙”车辆忽左忽右,车速时快时慢。当驾驶人血液酒精浓度达到 100mg/100mL以上时,则完全失去对车辆的控制能力。

④思维判断与情绪控制能力降低。当血液中酒精浓度增加到一定程度后,驾驶人对车速、车距的思维判断能力减弱。同时,在行车中情绪难以控制,容易冲动,经常出现超速行车、强行超车、变更车道等违法行为。

⑤注意力和记忆力降低。驾驶人饮酒后,注意力减弱,记忆力下降,容易出现幻觉或在行车中出现走错路线的现象。

【事故案例】

事故棍况:一中型载客汽车在城市道路以110km/h的速度行驶,与一轻型货车发生追尾事故后,驾驶人弃车逃离时被群众拦下。经鉴定,事发时中型客车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135. 8mg/100mL,

事故原因:驾驶人违法醉酒驾驶和超速行驶导致了这起事故的发生,且驾驶

人有爹事逃逸行为。

2.药物对安全行车的影响

有些药物对安全驾驶影响不可小觑。例如,可引起嗜睡、困倦的感冒药;催眠、抗焦虑药;可引发昏迷等不良反应的降压药;可引起心悸、头晕、多汗的降糖药;可导致烦躁不安、头痛的人参、西洋参等西药和中成药。具体每个机动车驾驶人不能服哪些药物或者怎么服法,最好请医生确定。

【事故案例】

事故概况:2008年10月8日20时,李某驾驶别克小桥车,沿京港澳高速行驶至黄河2桥路段,撞向前方正常行驶的大货车尾部,造成驾驶人李某头部受伤,4根肋骨骨折,乘车人头部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 事故原因:据警方事故调查,驾驶人李某晚上在安阳吃过饭后服了降血压药,然后驾车向河北行驶,当车行至黄河2桥路段,感觉头晕眼花,迷迷栩栩,把不住方向,看到前方有车没有反应过来就撞上去了。这是一起服药驾驶车辆导致的交通肇事。

3.违法疲劳驾驶和注意力不集中驾驶

由于心理或生理原因,产生心情烦恼,情绪不稳定,精力分散,不认真观察,不善于集中注意力;行车时接打手机、听广播,吃东西,与人闲谈说笑;

长途驾驶疲劳过度;因轻车熟路而麻痹大意,而造成的交通事故也屡见不鲜。

【事故案例】因疲劳驾软导致的特大交通事故

事故概况:一乘载57人的大型客丰(核载55人),从19时连续行玻至次日凌晨1时,在050国道3008km+ 110m处,因客卒左前胎爆裂,造成10人死亡、24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驾软人疲劳驾软、客车超员的行为,导致了这起事故的发生.

【事故案例】开车接打手机,导致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概况:2008年8月28日晚10时,某市一男士驾欲运动型多功能车,载肴全家4口回老家度假探亲,行驶中与一卡车相挂,造成车上2人死亡。 事故原因:据警方调查,男士开车时连续打电话发姐信向亲朋报告行车信息,是酸成丰祸的主要原因。记录显示,在车祸发生前数分钟手机简姐通话;车祸发生前2min,他手机发出1条问候朋友的姐信,这个朋友在车祸前不到lmin发出1条回复。由此可见开车时使用手机,驾驶人的注意力分散,是导致惨剧发生的原因。

二、违反机动车行驶规定的违法行为

违反机动车行驶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违反交通信号(闯红灯)、标志和标线;违反速度限制规定;违反会车、超车、倒车、让车、掉头、停车、牵引拖挂车规定;违反通过各种路口、道口的规定;违反交通管理机关规定的通行时间、路线要求等违法行为。

1.超速行驶

高速行驶极易破坏汽车的操纵稳定性,延长制动距离;高速行驶,汽车转弯时易发生横向侧滑甚至翻车;车速过快,往往破坏正常的交通秩序,使驾驶人判断和躲避险情的时间缩短;高速行驶使驾驶人视觉特性发生变化,视力降低,视野变窄,出现错觉导致判断失误。所以人们常说“十次事故九次快”是有道理的。

【事故案例】超速、超载酸成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概况:一载有28人的大型客车(核载55人),由南向北行至无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以50km/h的速度与由东向西行至路口的一重型丰挂牵引车(核载40t,实载55t)侧面相撞,造成12人死亡、17人受伤。

事故原因:由上述概况可见,这起事故的发生是由大型客车违法超速行

驶、重型自却货车超载导致的。

2.违法超车驾驶

近年来因违法超车、占道行驶引起的交通事故频发,约占交通事故的8%.

【事故案例】违法超车导致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概况:2007年11月10日12时10分,葛某驾驶宇通大客车从武汉市沿107国道返回信阳市,当车行驶至107国道1130km+100m处,超越前面同方向行驶的三轮摩托车,在超车时左侧丁字路口来车,葛某驾车往右避让,结果大客车与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并冲至道路西侧农田里侧翻,造成1人死亡、24人受伤。

事故原因:是葛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行经交叉路口不得超车的规定,导致了这起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事故案例】会车占道造成特大交通事故

事故概况:2008年10月17日上午8点20分,宁夏中宁县境内发生农用车与四轮施拉机相撞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11人死亡,12人受伤。 事故原因:驾驶人靳某驾驶农用车行驶在洪岗子乡村公路2km处由北向南行驶途中,与哈某驾驶的从南向北载有22人的四轮施拉机交会,因靳某会车时占用对方车道,导致两车相撞。

农用车将四轮拖拉机向后推了20余米后,两车同时侧翻在东侧的路基下,农用车压在四轮拖拉机上,当场造成6人死亡,4人在送往医院途中或治疗中死亡,另有2人重伤,10人轻伤,肇事驾驶人靳某逃逸。

事故原因:靳某驾驶农用车行至出事路段会车时占道,造成了事故的发生,且肇事后弃车逃逸,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第35条、第38条、

第92条相关规定,是造成这起特大恶性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

3.违法闯红灯驾驶【关于交通事故的例子,】

近年来各地多次报导播放驾驶人违法闯红灯造成的恶性事故,让人们看到惨不忍睹,触目惊心。

【事故案例】交叉路口违法闯红灯,导致两车碰撞,事故概况:2009年10月20日下午2点10分左右,在某市新建大街与民航路交叉路口,富康出租车和长安面包车发生碰撞,富康车撞到面包车的侧面,面包车当即被撞侧翻,富康车前部严重损坏。

事故原因:富康车由东向西正常行经交叉路口,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时【关于交通事故的例子,】【关于交通事故的例子,】

闯红灯,造成两车碰撞,面包车负全责。

三、违反机动车性能规定的违法行为

违反机动车性能规定的违法行为常见的类型有驾驶未经检验合格的车辆上路行驶;驾驶技术状况不良,例如制动、转向失灵,刮水器、后视镜工作不良,灯光不全或前后桥、车轮、喇叭、仪表等有故障车辆;驾驶漏油、漏气、漏水,使车辆的技术性能变坏,影响行车安全的车辆。

【事故案例】下长坡制动失灵,两车碰撞4人伤亡

事故概况:2010年10月28日早上6点,高速会路分水关9km下坡段,发生货车追尾的交通事故,一中型货车在经过连续下坡路段后,制动突然失灵,撞上了前面运送胡抽的大型货车,造成两车驾驶人当场死亡,两人受伤。 从高速公路现场监控录像中可以看到,中型货车在下坡的途中速度越来越快,剧烈地撞上前面车道上正常行驶的大型货车,中型货车被撞得原地转了180°后,两车车头又撞在了一起。

事故原因:交警经过现场勘查发现,该路段是较长的下坡,汽车在长时间制动后,造成行车制动器制动蹄片过热,导致制动失效,引起事故。此事故再次提醒驾驶人,一定不要超载超速,下长坡路段时要严格控制车速。

【事故案例】行驶觉察制动异常未停车修理,导致特大恶性事故 事故概况:一辆乘载22人的大型客车(核载35人),行至海湾大桥时时速为55公里(该路段限速40公里),因制动失灵坠入海中,造成12人死亡、9人受伤。

事故原因:客车行驶途中,驾驶人察觉到制动装置有异常但未停车处理。驾驶人违法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客车,加上超速行驶,导致了这起事故的发生。

四、违反机动车装载规定的违法行为

违反机动车装载规定的违法行为常见的有车辆装载超员、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载运超过规定的货物;驾驶室乘坐人数超过车辆管理机关核定的人数;乘坐货运机动车违反有关规定;违反危险化学运输规定等行为。

【事故案例】客车违法超员行驶导致恶性事故

事故概况:1辆乘载26人的中型普通客车(核载19人),行至一上坡路过程中,发生后溜,驶出路外坠入落差约60m的山崖,造成10人死亡、8人

关于交通事故的例子 第三篇_全国中小学生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全国中小学生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一、横穿马路引发的交通事故

2010年6月上旬,适逢中午放学时分,重庆市江北区某小学学前班的6岁男生杨某,随爷爷一起走出了学校的大门。途中,杨某偶遇母亲在马路对面召唤,于是挣脱了爷爷牵着他的手,向马路对面飞奔而去。不料,在刚刚跨进马路主路两-步,路的左侧突然飞驰来了一辆北京牌吉普车,将杨某撞倒并从他幼小的身体上碾压了过去。杨某当场死亡。

2011年元月,一名年仅7岁的小女孩陶某,与家人前往医院探望病人。在探望结束以后,陶某及家人步行回家。突然,马路对面传来了呼喊陶某名字的声音。说时迟那时快,陶某丢下家人飞奔着冲上了马路。结果被一辆路过的小货车挂倒并碾压,当场失去了幼小的生命。 2011年4月中旬,某小学一名一年级的女生陈某下午放学回家。为抄近路回家,陈某没有走过街天桥,而是从人行护栏的缺口处进入了行车道。突然从道路左侧驶过来一辆汽车,紧急刹车并使车尾横在了公路上。此时,道路的右侧又有一辆大客车驶过,两车相会当场将陈某夹在了中间,这一重大的冲击将陈某小小的躯体瞬间压成了肉饼。 2012年4月,一名7岁的小学男生王某,随着姨妈一起去上学。在被亲人送到车站以后,王某为了追赶公交车,突然从电车的车头部位穿过了马路。不料,刚刚跑出了两步路,王某就被一两疾驶而来的翻斗车撞倒,当场死亡。

二、在公路上玩耍时引发的交通事故

2010年6月的一个傍晚,一名小学三年级的学生陈某在吃过晚饭以后,与几个同学一起在马路上玩耍。结果,突然冲过马路的陈某,被路过的一辆大货车的左前轮碾压过了右腿和头部,在送去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2011年3月,又是一个傍晚,两名男生在公路上玩耍打闹。其中一名8岁的男生彭某突然奔跑着穿过公路,结果被驶来的一辆大货车碾压,当场死亡。

2012年8月,一名8岁的二年级男生赵某,随父母在公路边摆摊。当他与朋友在路上休息玩耍时,突然横穿通过了公路。最终,赵某的头部撞在了一辆大货车的后轮上,惨遭碾压,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扒车、挤车引发的交通事故

2009年冬,某小学一年级男生刘某,在上学途中遇到一辆大货车缓慢行驶。为搭便车,刘某就与另外一名同学一起扒吊在了大货车的脚踏板上。当车辆快驶到校门口的时候,两人准备跳下车去上学。不料,刘某被大货车的后轮碾压,经抢救无效死亡,死时年仅7岁。

2010年10月,一名男生在放学后搭乘客车,当车辆快要进入车站时,他提前扒吊车门,结果被众人拥挤于车轮下,碾压致死。

2011年2月,11岁的五年级女生李某,放学后在等车回家。当一辆客车驶来时,李某跟随着其他要搭乘车的大人们一起冲刺。幼小的李某挤不过强壮的成年人,最终被其他人挤倒在车右轮之下,当场碾压致死。

四、骑自行车出行遭遇的交通事故

2010年3月一个星期天的上午,11岁的小学男生何某与9岁的表兄弟刘某一起,两人合骑一辆自行车出行。当时,何某骑车带着刘某,在一个大下坡路上玩耍。忽然,背后有汽车驶来。惊慌失措的何某操控着车把左右摇摆。当车子从他们身边驶过时,搭载两人的自行车竟向着汽车倒去!自行车被压,何某当场死亡,他的表弟刘某也于次日清晨死亡。

2011年夏天,初中一年级的男生杨某,骑着自行车上学。由于杨某占路中间骑行而对后面的一辆大货车鸣笛不让,最终导致其与大货车相挂。杨某被撞倒地后,被大货车后轮碾压死亡,死时年仅13岁。 2011年11月,一名17岁的男生牟某,在与另一名同学各自骑自行车时,遭遇迎面驶来的一辆摩托车。当时,因为下坡速度太快,自行车的刹车性能又不好,牟某与三轮摩托车相撞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2年5月的一个傍晚,晚自习放学后骑自行车回家的13岁女生李某,在马路上靠路左侧骑行。突然,迎面驶来一辆中巴车,李某措手不及与之相撞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关于交通事故的例子 第四篇_10起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解析

10起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解析

汽车的普及无疑是把双刃剑,除了尾气污染,道路交通事故的大幅增加,更是城市管理的一道难题。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10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例。据悉,此类案件已成为该院受理的第一大民生案件。

据介绍,2012至2014年,该院共审理道路交通案件946件,此类案件占所有侵权案件的比例,2012年为45.3%,2013年为51.2%,2014年为59.8%,呈逐年上升趋势。此类上诉案中,保险公司参与上诉的比例占到7成,而其上诉焦点主要集中在商业险免责条款的适用、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死亡或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几方面。

修理费高于估值,合理就获赔

2014年5月13日,代某驾驶大货车与林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代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无责。林某修理车辆共花费修理费3.6万元,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及代某承担上述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委托鉴定机构评估,林某的小轿车估值为人民币2万元整,故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评估价值进行赔偿。

法官释法:

法院认为,林某的车辆受损可经修复使用,且修复使用在经济上对林某更具合理性,林某选择将车辆送至4S店维修,并主张赔偿修车费用,出于对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方当事人选择权的尊重以及更准确适用法律的角度考虑,林某维修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虽然高于车辆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但尚在合理范围内,不属于畸高,且系维修车辆恢复正常驾驶状态所需的必要费用,故保险公司应当全额赔偿。

开门撞伤骑车人,乘客也得赔

2013年8月30日,柴某乘坐陈某驾驶的车辆在非机动车道内停车,柴某开启左后车门下车时,刚好撞到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的亢某,造成亢某受伤、车辆损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陈某、柴某负全部责任,亢某无责任。陈某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2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亢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柴某及保险公司承担各项损失。

法官释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乘坐机动车时,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本案中,柴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下车开启车门时撞击到电动车是亢某受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亢某人身损害的主要赔偿责任。法院酌定柴某的责任承担比例为60%,陈某因未按规定停车,责任承担比例为40%。

挂车未投交强险,牵引车先赔

2013年11月19日,张某驾驶车辆(牵引车及挂车)与高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坏。此事故经交通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另查,张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主车交强险和主车商业三者险150万元,挂车商业三者险10万元,未投保挂车交强险。

法官释法: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应先由张某驾驶的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承保牵引车和挂车的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开车前未查四周,轧人需担责

2013年3月1日,乔某驾车从停车位内起步时,由于行驶发生障碍,下车检查时发现周某倒于车辆前部下方,经医生检查周某已死亡。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后的调查及对周某的尸体检验表明:周某是醉酒后丧失感知能力,持续滞留在机动车前下方,导致乔某车辆起步后将其挤压致死。周某系胸部及颈下部受较大外力挤压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后周某亲属起诉至法院,要求乔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

法官释法:

周某本人对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有明显过错。同时,乔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在取得驾驶资格证前的培训及资格考试中,均被要求开车前应绕车一周检查车辆外观及安全状况,这项要求应属机动车驾驶人应遵守的行为规范之一,也是机动车驾驶人安全保障义务的一部分。本案中,乔某未能做到这一点,以致未能避免事故的发生,故其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最终法院酌定乔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50%的责任。

被自己车撞伤,情况特殊可赔

2013年11月20日,吴某驾车撞上马某停放的车辆,将在马某车前部站立的叶某(叶某为马某所驾车辆的车主及投保人)挤撞在陈某停放的小轿车后部。经交通大队认定,吴某为主要责任,马某为次要责任,叶某、陈某无责任。后叶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

法官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叶某虽然是车辆的投保人,但是因其站在车下,在其他车和本车的共同作用下受伤,叶某可以作为第三人获得本车交强险的赔偿,所以承保叶某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也应当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遗撒致事故,公路局也担责

2012年1月3日,因路面存在大面积遗撒物,刘某驾车行驶过程中,轧上一块石头,同李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前部相撞,造成刘某死亡,两车损坏。交通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刘某亲属在起诉李某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后,又以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在于路面上出现遗撒的石头为由,起诉要求管理该路段的公路分局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本次交通事故是因多方原因共同作用所导致,遗撒在道路上的石块也是引发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故遗撒人应当承担责任。同时,公路分局没有及时清理遗撒物,对其管理的道路未尽到维护义务,也存在过错,故判决公路分局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多车追尾,无责方部分担责

2013年5月29日,王甲所驾驶小客车与郝某驾驶的小客车追尾,导致郝某追尾王乙驾驶的小客车,造成王乙受伤。经交通部门认定,王甲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郝某、王乙均无责任。后王乙诉至法院提出索赔。

【关于交通事故的例子,】

法官释法:

对王乙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分别由王甲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有责赔偿限额内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由郝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王乙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各项损失未超出交强险有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之和12.1万元,故按照法律规定,各保险公司应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伤者原有病,不减轻肇事人责任

2011年7月31日,董某驾车与赵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赵某受伤,交通队认定董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董某、保险公司承担各项损失。经

鉴定,赵某外伤致颈脊髓损伤,遗留有颈部活动障碍,其伤残程度属Ⅸ级。被告指出,赵某原本就有退变性颈椎管狭窄的疾病,自己不应赔偿。经保险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认定:赵某的颈椎管狭窄症,脊髓损伤与此次交通事故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外伤参与度40%。

法官释法:

本案中,董某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与赵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赵某受到外力撞击导致脊髓损伤。赵某年事已高,退变性颈椎管狭窄属其个人体质,虽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并非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因董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因此法院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免责条款未告知,保险公司赔钱

2014年2月17日,葛某驾车与前方停车排队等候通行的王某驾驶的车辆相撞,导致王某受伤。事故经交通队认定,葛某负全部责任。葛某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葛某、甲保险公司承担包括车辆营运损失在内的各项损失。保险公司以营运损失属于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为由,不同意赔偿。

法官释法:

根据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现甲保险公司就其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或说明义务,未举出相应证据,故该免责条款在合同当事人之间未产生效力,对甲保险公司主张营运损失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交通事故的例子 第五篇_2015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2015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2015道路交通事故案例一:

希望通过触目惊心的警示教育,让人们文明参与交通

6日下午,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我省最新的10条危险路段、10起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典型案例、20家交通违法重点企业、100名终身禁驾人员名单进行集中公布.交警部门希望通过曝违法的办法,对驾驶人和交通参与者进行一次触目惊心的警示教育,学法、守法,遵章行驶,安全驾驶,文明参与交通.

10条省级危险路段

郑州市

郑汴物流大道郑州段

该路段部分路口无信号灯或信号灯时常不亮,无监控,标志标线不清,无路灯照明,货车较多,超速、超载,不按信号灯行驶.近三年该路段共死亡15人.

林州市

安阳林州市s305省道与鹤壁交界处

该路段虽已安装石墩,但其牢固度仍需加强.被省厅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行动通报整治不彻底.近三年该路段未发生亡人事故.

三门峡市

三门峡市g310燕沟桥路段

该路段陡坡,急转弯,设计不合理,道路设施不全.“打树防保”专项行动验收未通过.近三年该路段共死亡11人.

巩义市

【关于交通事故的例子,】

连霍高速公路k653-645南半幅8公里路段

该路段连续下坡弯道、桥梁多、临沟崖,有弯道5个,桥梁7座,坡底是长2.3公里的伊洛河大桥,桥为弯道桥.雨雪天气发案率高,一旦发生事故,连续发生事故可能性加

剧.2012年12月通车以来,因超速发生事故3起,因下雨雪路滑坡道未减速事故31起,伤4人,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洛阳市

连霍高速公路k692-694北半幅2公里路段

该路段为下坡路段,坡底是长0.5公里的瀍河大桥,桥梁为老桥改造,桥头沉陷严重,桥头跳车现象明显,雨雪天气事故高发.2013年11月路面改造后,原道路南北半幅合并路

面较宽,超速违法较多.易发生单方碰撞、翻车、坠车事故.2013年11月以来,发生事故17起,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

西华县

周口市s102线西华县至红花镇路段

该路段村庄多、人口密集,车流人流较大路况好,车速高,路口缺明显标志.“打树防保”专项行动验收未通过.近三年该路段共死亡8人.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y/478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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