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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出台对包价旅游的

时间:2018-11-14   来源:旅游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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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旅游法出台对包价旅游的

新出台的旅游法对游客有什么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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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台的旅游法对游客有什么好处? 核心提示:新出台的旅游法对游客有什么好处?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同时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一、游客滞留,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法同时规定,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旅游法还规定,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二、门票涨价,先听证且提前公布

旅游法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旅游法同时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旅游法还规定,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三、零负团费,不得搞“赔本价”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c9b83910312b3169a451a4b8?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8f4244dd9ff8d8ca0719ce76ba98c2a1&sign=1eba84f1bd&zoom=&png=11029-&jpg=0-0" target="_blank">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同时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第二篇:旅游法出台对包价旅游的

旅游法出台对三方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中国旅游业的高速发展,我国旅行社行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近十年来,行业规模不断扩大,从业人员不断增加,经营体制不断创新,经营环境不断改善,旅行社行业已经成为我国拉动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渠道的重要的服务行业之一。而在旅游法出台之前,关于旅游业的负面问题不可谓不少,造成的社会影响不小,其对旅游业的影响也相当恶劣,大致如下:

关键词:零负团费

专家认为“零负团费”的根源并不是制度问题,而是缺乏有效的市场监管,从而导致了恶性竞争,并且它不只涉及旅游一个部门,工商等部门也应有相应管理。

关键词:黑导游

目前国内的导游入行门槛普遍偏低,因此竞争异常激烈。《旅游法》中关于给导游提供相应福利的规定具有积极意义,但需要修正导游行业管理中现存的漏洞。

关键词:门票涨价

知名学者表示,不是所有景区都适用于《旅游法》,应该进行分类管理,比如迪士尼、欢乐谷等景区,应该由市场调节价格,而《旅游法》中提到的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也应该分级。

关键词:旅客维权

新出台的《旅游法》规定消费者可以找多个主体去维权,有助于降低组团社的经营压力。但这也反映出一个问题,就是消费者维权的对象依旧集中在旅行社方面。

旅游法出台对三方的影响

①景区

•《旅游法》规定景区门票价格不能“说涨就涨”

法律规定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景区应当严格控制门票和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上涨,拟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其必要性、合理性。

•景区需核定最大承载量超量接待游客或停业整顿

《旅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景区将被责令改正或停业整顿。

•法律填补管理空白景区对旅游者负有安全责任

景区或有关旅游经营者在发生事故时,应立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展开必要的救助,事后还应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工作。

②旅行社

《旅游法》对旅行社经营影响:应当树立典范

即将颁布的《旅游法》势必将改变一部分旅行社的作业方式,业者应树立典范,扩大知法守法和监督的受众范围,努力扭转行业形象。

重典治乱旅行社被禁发“零负团费”线路

《旅游法》的聚焦点是权益保护,最大的亮点是规范“零负团费”。旅行社将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游法》将生效作坊式小旅行社面临洗牌

新《旅游法》规定严格,可能会加快旅游行业洗牌,一些小作坊式的旅行社首当其冲,面临被淘汰的命运。从长远看,这对整个行业肯定是有利的。

③游客

《旅游法》将施行解读旅游者权利与义务

《旅游法》专门设定了一个章节规定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可见《旅游法》不只是旅行社及旅游从业者的法规,对旅游者也有相应的规定。

•法律剑指低价欺诈旅游者需求更加得到重视

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消费需求的转变,价格对于旅游行业的竞争越来越不重要,取而代之的,是真正为消费者着想的服务之心。

解读《旅游法》游客乱刻到此一游可拘10天

新《旅游法》规定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对于故意损坏国家保护文物、名胜古迹的行为,可处警告或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景区或有关旅游经营者在发生事故时,应立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展开必要的救助,事后还应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工作。

有法可依之常用条例:

旅行社虚假宣传

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第四章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

景区门票上涨

第四章第四十三条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旅游过程产生纠纷

第四章第四十一条、第五章第六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游安全事故

第四章第五十三条、第六章第八十一条

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游客的不文明行为

第二章第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游客投诉受理难

第八章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总而言之,《旅游法》的出台是中国旅游发展的里程碑,是众望所归的。旅游法针对以往在旅游中出现的种种问题都进行了新的补充和说明,为旅游业今后的发展提供了保障。旅游是传播文明、交流文化、增进友谊的重要途径,旅游也有利于修身养性、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旅游可以拉动经济和扩大内需,也是地方经济发展的综合引擎之一。《旅游法》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扩大内需和地方经济的发展。

第三篇:旅游法出台对包价旅游的

旅游法出台对三方的影响

关键词:零负团费

专家认为“零负团费”的根源并不是制度问题,而是缺乏有效的市场监管,从而导致了恶性竞争,并且它不只涉及旅游一个部门,工商等部门也应有相应管理。

关键词:黑导游

目前国内的导游入行门槛普遍偏低,因此竞争异常激烈。《旅游法》中关于给导游提供相应福利的规定具有积极意义,但需要修正导游行业管理中现存的漏洞。

关键词:门票涨价

知名学者表示,不是所有景区都适用于《旅游法》,应该进行分类管理,比如迪士尼、欢乐谷等景区,应该由市场调节价格,而《旅游法》中提到的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也应该分级。

关键词:旅客维权

新出台的《旅游法》规定消费者可以找多个主体去维权,有助于降低组团社的经营压力。但这也反映出一个问题,就是消费者维权的对象依旧集中在旅行社方面。

旅游法出台对三方的影响

①景区

•《旅游法》规定景区门票价格不能“说涨就涨”

法律规定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景区应当严格控制门票和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上涨,拟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其必要性、合理性。

•景区需核定最大承载量超量接待游客或停业整顿

《旅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景区将被责令改正或停业整顿。

•法律填补管理空白景区对旅游者负有安全责任

景区或有关旅游经营者在发生事故时,应立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展开必要的救助,事后还应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工作。

②旅行社

《旅游法》对旅行社经营影响:应当树立典范

即将颁布的《旅游法》势必将改变一部分旅行社的作业方式,业者应树立典范,扩大知法守法和监督的受众范围,努力扭转行业形象。

重典治乱旅行社被禁发“零负团费”线路

《旅游法》的聚焦点是权益保护,最大的亮点是规范“零负团费”。旅行社将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游法》将生效作坊式小旅行社面临洗牌

新《旅游法》规定严格,可能会加快旅游行业洗牌,一些小作坊式的旅行社首当其冲,面临被淘汰的命运。从长远看,这对整个行业肯定是有利的。

【旅游法出台对包价旅游的】

③游客

《旅游法》将施行解读旅游者权利与义务

《旅游法》专门设定了一个章节规定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可见《旅游法》不只是旅行社及旅游从业者的法规,对旅游者也有相应的规定。

·法律剑指低价欺诈旅游者需求更加得到重视

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消费需求的转变,价格对于旅游行业的竞争越来越不重要,取而代之的,是真正为消费者着想的服务之心。

解读《旅游法》游客乱刻到此一游可拘10天

新《旅游法》规定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对于故意损坏国家保护文物、名胜古迹的行为,可处警告或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景区或有关旅游经营者在发生事故时,应立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展开必要的救助,事后还应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工作。

有法可依之常用条例:

旅行社虚假宣传

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第四章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

景区门票上涨

第四章第四十三条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旅游过程产生纠纷

第四章第四十一条、第五章第六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游安全事故

第四章第五十三条、第六章第八十一条

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游客的不文明行为

第二章第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游客投诉受理难

第八章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四篇:旅游法出台对包价旅游的

论旅游法出台对旅游者的影响

浅谈我国旅游法出台对旅游者的影响

摘 要:历经三十年酝酿和三次审议,我国首部旅游法于2013年10月1

日起正式实施。它对旅游的相关内容都作了规定,这部旅游法以保障旅游者的合

法权益为主线,与现行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是我国旅游者保护史上的里程碑。

文章以旅游法的法律条文为依据,分析旅游法出台的背景和历程,客观解读其对【旅游法出台对包价旅游的】

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维权途径及对旅游经营者行为限制的规定,浅谈旅游法出

台对旅游者的影响,结合国外对旅游者保护的做法为更好地实施其规定规范旅游

市场提出建议。

关键词:旅游法;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权利;权益保障

Introduction to China's Tourism Law Enacted for Tourists

Abstract:After 30 years of brewing and three review, the first tourism law in

October 1, 2013 formally executed. It related contents of tourism, the main line of the

tourism law is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ourists ,which is consistent with the

international practice, is a milestone in the history of Chinese tourists. This paper on

the basis of the law, analyses the background and process of tourism law enacted, objective interpretation on tourists'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rights of way and on the limit of tour operators behavior, introduction to tourism law enacted for tourists, the influence of combination of overseas for the tourists to protect the implementation of

a standardized tourism market to better advice.

Key Words:traveling law; tourist; traveling operator; right; rights and interests

【旅游法出台对包价旅游的】

safeguard

前言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方式的多样性变化,越来越多的人选择

在业余生活期间进行旅游,我国旅游业也迅速发展成为第三产业中的领军产业。

在旅游活动开展过程中,旅游者法律意识淡薄、旅游市场缺乏规范、旅游服务质

量不高、旅游纠纷不断、旅游者维权困难等问题日益凸显,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

损害。为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旅游法终于于2013年10月1日决定实施!

1

它是我国旅游业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更是给我国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带来福

音!

一 、旅游法出台的背景及历史进程

(一)旅游法出台的背景

1.国内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实现了新的经济增长点,旅游产业成为重要的经

济产业,成为第三产业中的领头羊,旅游也从少数人的偶然消费成为国民日常生

活的大众消费。旅游带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提高生活质量的综合效能已被各

级政府所关注。从1993年至2008年的十五年间,我国旅游总收入从1133亿元

迅速增长到1.16万亿元,平均增幅达到17.6%。 2008年国内旅游收入达到8749

亿元,旅游总收入与我国GDP的比值已达到3.9%。2009年12月1日《国务院

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正式公布,明确提出2020年中国旅游产业规模、质量、【旅游法出台对包价旅游的】

效益基本达到世界旅游强国水平的发展目标。此后我国旅游业进入迅猛发展阶

段,据有关部门统计”2012年,我国参加国内旅游的人数是29.57亿人次,出

境旅游8318万人次,每年逾30亿人次参与旅游活动。”旅游业现在已经成为

我国国民经济的明星产业。

在一方面旅游业迅猛发展的同时,另一方面在旅游活动中的旅游经营者为了

获得更多的利润和经济效益而做出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欺诈、强迫行为,不

仅阻碍了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更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旅游市场运行混乱,旅游者消费费用不透明。长期以来旅游行业存在

一定程度的“价格战”,甚至出现“零负团”这种畸形扭曲的旅游消费状况。

(2)旅游基础设施不足,旅游公共服务薄弱,旅游者安全问题突出。在“门

票经济”和利益的长期驱使下,旅游经营者忽视景区的接待能力和最大承载量,

超负荷接待游客给旅游者带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隐患。

(3)旅游部门综合协调力度不够,旅游者维权困难。旅游业是包括食、住、

行、游、购、娱综合性很强的产业链,它涉及到社会经济发展的诸多环节。然而,

长期以来在法律空缺的情况下,旅游业只能依靠行政管理手段予以协调。由此存

在旅游市场监管不力与多头执法并存的情况,导致旅游者投诉处理难。

2 [2][1]

总之,高速发展了三十多年的中国旅游业其产业影响和社会作用是不可小视

的,但旅游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致使旅游业发展遇到瓶颈也是不争的事实。

为了规范和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法》在此刻

颁布和实施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了。

2.国际背景

中国已经成为世界旅游大国,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旅游业市场规模全

球最大,出境旅游购买力世界第一,入境旅游全球排名第四,但同时我们也要清

醒的认识到我国距成为旅游强国的目标还是有相当大的差距的,根据世界经济组

织(WEF)2013年发布的《全球旅游业竞争力报告》在所评价的140个国家和地

区中,中国大陆排名第45位,不仅落后于发达国家,在亚太地区也仅列第10

位。显然,我国的旅游竞争力是远远落后于旅游强国的,究其原因,最主要的

就是我国缺乏一部旅游基本法来促进和保障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制定一部与

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的旅游基本法是我国走向世界旅游强国的必然选择。

(二)旅游法出台的历程

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就启动的立法项目之一,早在1988年旅游立法就列

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之中。但在当时我国旅

游业尚处于起步阶段,立法条件和时机均不成熟,草案未能提请审议。此后的二

十余年时间里,社会各界要求制定旅游法的呼声不断。2009年10月份,全国人

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的请示决定启动旅游法起草工作,并将制定旅

游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 2010年12月29日,旅游法

形成了正式的法律草案第一稿;2012年4月完成起草工作;经过一审和二审,

旅游法终于在2013年4月25日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得以通

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并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此,我国有了首部旅游法,它使我国旅游行业的发展得以有法可依,给旅

游产业尤其是旅游者带来了重大影响。 [4] [3]

二、基于旅游者分析旅游法的亮点

(一) 旅游法为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1.旅游法将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为立法宗旨

3

立法宗旨是贯穿于整个旅游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一部法

律的灵魂所在,是国家希望通过该立法最终所要达到的目标。旅游法第一条就明

确规定了立法宗旨:“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此

立法宗旨的制定体现了以下要求。

(1)体现了旅游的本质要求

关于旅游的本质,早在上世纪90年代,冯乃康就提出“旅游的基本出发点,

整个过程和最终效应都是以获取精神享受为指向”。张凌云总结国际上流行的

旅游概念认为旅游是一种基于人自身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普适的文化现象。

从民法上讲。旅游是以充分满足旅游者的精神愉悦为宗旨和主要内容的一种

特殊服务。故我国旅游法将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的立法理念,做

到了从旅游者主体地位出发来满足旅游者的精神愉悦,符合旅游的本质要求。 (2)符合国际上旅游立法的共识和趋势

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的作用促使各国政府采取措施加强对旅游

业生命线—旅游者的保护,美国的《全国旅游政策法》、《德国民法典》及《法

国民法典》中都有关于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的规定。世界旅游发达国家都已经制

定了旅游基本法并在其中明确了旅游者的权利。

《英国旅游发展法》规定; “女王陛下可通过一项适用于英国旅馆或任何等

级旅馆及适用于以贸易或商业目的提供住宿设施的其他企业的枢密院令,规定要

求在企业内公布有关住宿设施收费价目的情况,或规定用其他方法保证使要求住

宿的人员了解上述情况。”

美国的《全国旅游政策法》规定:“促进向访问美国的旅客所提供的旅游及

有关的服务质量、完整性和可靠性。”

《墨西哥旅游法》规定:“根据现行法律条文规定,旅游部审理为保护旅游

消费者而进行的控告”,“根据签订合同之条款,向旅游者提供预订之设备和服

务”,“保护旅游者的权益和安全”。

《日本旅游基本法》规定:“1,促进外国旅游者来访以及提高对外国旅游

者的接待工作;2,确保旅游安全及增进旅游者的便利;3,便利家庭旅游及其他

健全国民大众的旅游旅行。”

4 [9][8][7][6][5]【旅游法出台对包价旅游的】

除此外,旅游发达国家如法国、德国、新加坡、韩国、巴西等都颁布了一系

列法律法规来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不论是从旅游业的监管上还是

从国家保障职能上看,各国旅游法都是从有利于保护旅游者合法权利的角度来立

法的。我国旅游法将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既是使我国旅游业得以

健康发展的关键也是国际视野下旅游立法的普遍要求。

2.旅游法对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作出全面详尽的规定

旅游者是旅游活动和旅游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其合法权益的保护直接关系

到整个国家旅游行业的命运,我国旅游法不仅将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作为其

价值主线,而且在条款中以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了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旅游者的权利是指旅游者在旅行过程中购买、使用旅游产品或接受旅游服务

时依法或依约定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依照旅游法规定旅游者主要享有以下

几种权利。

(1)自主选择权和拒绝强制交易权

旅游者的自主选择权是指旅游者在旅行过程中有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地选

择其购买的商品及接受的旅游服务的权利。拒绝强制交易权是指旅游者在参与旅

游活动的过程中,对旅游经营者强制其交易的行为有权给予拒绝。旅游者有权自

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游法》第九

条)。

旅游者在购买旅游产品和接受旅游服务时享有与旅游经营者进行公平交易

的权利,自主选择价格合理的旅游产品和服务,旅游经营者应当尊重和保护旅游

者的自主选择,不得强迫其参加或购买。

(2)知情权

旅游者的知情权是指旅游者依法享有了解与其购买、使用的旅游产品或接受

的旅游服务有关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

真实情况(《旅游法》第九条第二款)。 (3)受尊重权

旅游者的受尊重权是指旅游者在购买旅游商品或接受旅游服务时,享有的人

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

教信仰应当受重(《旅游法》第十条)。 5

第五篇:旅游法出台对包价旅游的

从新旅游法来看政府对旅行社的监管

姓名:孟迎迎 学号:101210841053 10旅本

从新旅游法来看政府对旅行社的监管

从十月一日出台的新旅游法来看,政府对旅行社的监管,最明显的特征表现为:

1、对旅行团的购物安排做了严格的限定

《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导、欺骗消费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一旦有违反的情况发生,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之后,要求旅行社退货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同时旅行社和直接责任人分别还要按照第98条受30万元以下和2万元以下的处罚。这样既严厉遏制了产生零负团费的根源,同时也人性化的照顾到了旅游者的购物需求。

2、对导服费等做了严格的规定

《旅游法》第38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60条第三款规定,包价旅游合同中必须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与此同时,《旅游法》不仅提高了规制旅行社的法律层级,而且进一步提高了对旅行社的法律要求,主要从旅行社的设立、旅行社的经营、旅行社的合同履行义务及法律责任承担等角度全面、系统地强化了对旅行社的法律规制。

与此前的法律文件相比,《旅游法》在如下方面推进了对旅行社的管理: 第一,《旅游法》对旅行社的经营提出了基本要求,即该法第六条规定,旅

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该条对旅行社提出“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是社会文明发展的要求,也是旅行社作为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

第二,关于旅行社的设立,《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五项条件,比《旅行社条例》增加了两项要求,即(1)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旅游法》之所以在旅行社设立条件上增加要求,就是为了适当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提高旅行社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旅游服务能力。

第三,《旅游法》沿袭了《旅行社条例》的规定,要求旅行社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但在用途方面有所增加。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五、十六条的规定,质量保证金仅用于旅行社赔偿旅游者的损失,但根据《旅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质保金还可以用于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第四,为了阻止“零负团费”的现象继续蔓延,并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旅游法》第三十五条对此作出了比《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七条更为准确、详细、周密、严厉的规定。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如果发生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可见,《旅游法》通过赋予旅游者以退货权或退费权,强化了旅行社的法律责任,可以有效地扼制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团的行为。

第五,《旅行社条例》未对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进行规制。但在目前

越来越多的商家通过网络开展旅行社业务活动的情况下,非常有必要将其列入法律调整之列。

对此,《旅游法》在第四十八条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第六,《旅游法》特别注重旅游者的安全,并在数个条文中对此作出规定,要求旅行社承担保障旅游者安全的义务。 如,《旅游法》第五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七十九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第八十一条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七,《旅游法》的一个重要亮点在于特别注重对旅行社告知、说明义务的要求,并将其贯穿于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合同订立、合同履行的全部过程。这一要求比此前的要求更为全面、严格,值得旅行社关注并遵照执行。

第八,强化了旅行社的法律责任。在法律责任方面,《旅游法》不仅规定了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法律规定时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还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为基本依据,规定了更

为严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以此促使旅行社诚信履约。 根据《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虽说随着新旅游法实施,可能会导致旅游费用涨价,但业内人士表示,旅游涨价的原因主要是,新旅游法实施后,游客出行过程中的隐性消费、购物、小费等将摆在明处,旅行社不得指定购物店后,原本的购物环节就可能转变为“纯玩”或自由活动,这样一来,游客的游玩行程和费用支出将更透明。另外,新旅游法将促使旅行社更多地关注旅游过程中游客的体验,“拼低价”“零负团费”的模式将会受到很大冲击。

从新旅游法来看,政府实际上是对旅行社的利益进行了保护。首先,严厉的打击了黑社,黑导,黑车,让旅行社在竞争环节中更为公平了。其次,就是禁止了旅行社的低价恶意竞争,保护旅行社的基本利润,维护了市场的和谐。第三禁止强制游客购物消费,表面看起来好像削减了旅行社的利润,但实际上,旅行社原本就不存在购物提成这个利润,所以规范后将还原利润的合法性,而不是靠灰色提成来提升利润。第四、规范了游客的行为和责任,防止游客的过度维权,导致旅行社被迫赔偿。第五旅行社经营变得简单化,靠自己的口碑和操作公平竞争,强者生存,弱则罔,将旅游还原到最原始的旅游模式上,旅游者也花钱旅游不是花钱逛商店,皆大欢喜的一个规则。

省社科院研究员张燕:新旅游法对旅行社的影响是,旅游市场上会产生一个

新的洗牌,资质好的大旅行将会挤掉资质不好的旅行社,对好的旅行社是一个利好的法律消息,对旅游市场的净化有很大的好处。

中青旅市场推广部总经理葛磊:新旅游法会触动现有机制下部分旅行社的利益,但对于诚信经营重视品质的旅行社,是一个机会。

凯撒旅游副总裁魏灵:旅游法的实施,从某种程度促进了旅游市场新一轮的“洗牌”,旅行社将从过去的“拼价格”转向“拼服务”,今后的旅游市场上,旅游企业的产品研发以及服务能力将被视为重中之重。

旅游的确是朝阳产业,但是,消费者对旅行社业务的需求并非无限大,而是在无限升级。近年旅游市场中的恶性事件和尖锐矛盾其实是在呼唤行业升级。在中国公民旅游市场发展三十年后的2013年,旅游法将改变一部分旅行社的作业方式, 这种作业方式的转变不仅会调整市场秩序,还必将引起旅行社增长方式的转变,将市场各方主体对价格的关注引导到对服务的关注上。消费者对服务价值的认同和旅行社服务质量的提升将引发旅游行业的升级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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