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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障制度

时间:2018-07-24   来源:世界之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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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障制度 第一篇_德国养老保障制度

德国养老保障制度 ——秦熙民 2013461022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现代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1889年德国颁布了《老年残疾保险法》,涵盖老年、残疾两个方面的待遇,1891年开始生效;1911年引入遗属待遇并于1914年开始实施。自此,德国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养老年金、残疾年金以及遗属年金等方面内容。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德国养老保险制度自身不断发展和完善,体系日益完备、运行稳健良好,成为社会保险型养老保障制度的典范,并为世界许多国家所效仿。 德国的养老保险体制由三大支柱组成 , 法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及私人养老保险 , 其中后两项被成为补充养老保险。

法定养老保险是强制性保险,所有的投保人都有义务依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目前,法定养老保险覆盖了从业人员的90%,是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干。养老保险资金的来源有两个渠道,一个是雇主和雇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这是养老保险资金的主要渠道;另一个是国家财政补贴,每年的国家财政补贴的数额占养老保险的20%。养老金根据退休者退休时的工资和工龄长短计算,但最高不超过退休前最后一个月工资的75%。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法定养老保险的补充。与法定养老保险不同的是,企业补充养老不是政府行为,而是企业行为。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日趋严重以及减轻国家养老负担压力的需要,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越来越受政府的关注。在德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对劳动力的覆盖率高达65%,它是养老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部分,并得到法律的支持。尽管德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属于自愿性养老保险,并由私人公司经营,但政府并非完全放手不管,而是对其进行宏观调控。为了防止雇主因宣布破产而无法支付养老金的风险,德国设立了雇主组织的养老保险基金会作为担保机构,规定开办企业养老保险的雇主有义务向担保机构投保,如果企业破产导致无法支付本企业的补充养老金,则由该基金会支付。

私人养老保险由职工自愿在商业性的保险公司投保。他们每月交纳一定的保险费,投保到65岁。如果在65岁前不幸身故,保险公司就按约付给其家属保险金。若65岁时本人还健在,则可从保险公司领到一次性的或按月付的保险金。 。

同所有发达国家一样,德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生活和医疗水平的提高,人均寿命延长。但同时也存在人口出生率下降、总人口呈现负增长、劳动力价格猛涨、人力资源日益匮乏的现状。长期的高福利政策导 致高失业率,高失业率又造成社会福利开支增加引发的庞大的政府财政赤字。面对种种压力,德国政府已逐渐意识到需要逐步调整现行的养老保障制度:

1 调整养老金计算公式:将 “ 可持续因子 ” 纳入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中 2 提高退休年龄:从 2012 到 2029 年把退休年龄提高到 67 岁。

3 提高养老保险费率:2006 年缴费比例为工资的 19 . 5% 。为了控制劳动力附加成本 , 稳定养老金缴费率 , 从 2007 年到 2012 年 , 养老保险费率将提高至 19.19% 。 4 扩大私人养老保险

2001 年德国政府开始全面推行 “ 里斯特改革 ” 法案 。德国公民只要同保险公司、银行或基金签订私人退休养老金合同 , 就可以得到国家的补助 , 并且补助金额每年都在逐渐增加,条件是雇员将其净工资的 3% 用于缴纳签约的里斯特退休金。

养老保障制度 第二篇_养老保障制度

论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摘要:对老年人的敬养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内涵,老有所养是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与美德。由于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对滞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逐渐形成家庭人口“四二一”结构等原因,我国农村社会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如果说城镇老年人还尚存养老的最后一道基本屏障,占老年人绝大多数的农村老年人则完全处于毫无保障的困窘境地。而没有农村老年人的养老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就不能实现,构建和谐社会也会成为一句空话,所以我国实行了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因此我们要了解目前的现状、还有出现的问题、实行的意义来进一步的发展。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障、惠民政策、养老保险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中央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标志着在经历了十多年的试点、探索之后,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被正式提上日程。

一、我国目前农村养老保障的现状

现阶段我国农村养老保障是家庭养老、集体养老和社会养老三种形式并存,且基本相互独立。家庭养老是其中的主要方式,即绝大多数老年人由其家庭或家庭成员提供衣、食、住、行等一系列生活安排,或者依靠自己过去的积蓄与继续劳动来维持生计;集体养老则主要是由集体或社区对“三无”(无依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老人实行“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但通常保障乏力,除非万不得已,谁也不愿成为其中的一员;社会养老作为发达国家农村养老保障的基本形式,在我国现阶段还处于起步阶段,到2000年末,我国约有6172万人参加了养老保险,占整个农村从业人员的11%,养老基金结余仅195. 5亿元,参加者人均不足32。元,也仅有几十万人享有了社会养老,所占比率很低。也就是说农村养老社会化程度低、保障水平低、法制化规范程度低、农民参与的热情不高。总之,农村养老以家庭养老为主导,其它养老形式有待建立和发展。

二、我国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自建成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依然有许多

问题有待解决。

(一)客观环境因素起了变化。中国群众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劳动模式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已经彻底改变,人们已经不再是全家人成天在土里拔食,所以目前主要以家庭养老的模式受到影响,孩子在外打工常年不在家,根本无暇顾及老人的生死,而且现在好多女性也要外出工作,也没时间照顾老人,继而形成了许多空巢老人。

(二) 虽然实行了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但过年对农村的养老投入还是滞后。 随着工业的兴起,个体工商业的繁荣,大批人进入城市生活,在城镇这一领域国家对城镇职工养老政策上出台了许多惠民政策,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建设了一批老年人悠闲广场,让城镇职工养老有了较好的客观条件,而农村除了正在推行的城乡居民养老政策外还有近几年的老人每月有60-100元的生活保障金外,其他关于农村养老的惠民政策是空白。

(三)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参保覆盖范围走势逐年降低。由1999年的9.75%降到2003年的7.06%,到2004年底,仅5378万人参保,205万农民领取养老金,这对于8亿多农村人口来说,无异于杯水车薪。而且人均保障力度明显不足,以1998年的数据为例,该年养老金领取者人年均养老金仅为42元,月养老金3.5元。由以上可以看出我国并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一是以前推行的养老保险政策起不了养老作用。二是养老保险体制单一,社会力量和个人经济组织没有涉及到养老保险领域。

(四)主观原因造成农民对养老保障制度有疑问。农民文化素质不高造成养老意识的淡薄,以致老百姓看问题没有前瞻性,只顾眼前利益,他们不愿为自己的将来投资,并且群众不愿相信几十年后国家会按月给他们报酬,对国家政策的严肃性,持久性提出疑问,所以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在我国也不容易实施。

虽然目前还存在着问题,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们国家会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的。

三、我国实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原因

(一)实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第一,实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有利于慢慢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我国是一个农村战绝大多数的国家,扩大内需无疑要重视启动农村消费。但农村消费水平低,除了农民

的收入问题增加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农村的养老、医疗问题尚未很好的解决。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增长,我国农民的人均年收入虽逐年上涨,可是农民的人均年收入增长速度却低于城市,城乡之间的差距仍在逐年扩大。更重要的是,城镇居民普遍享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而农村基本不享受政府供给的社会保障体系,导致城乡居民的现实收入差距更大这显然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所以要实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来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第二,实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和社会的稳定。近年来,农村老年人无人赡养的矛盾纠纷屡见不鲜,有的老年人外出乞讨,有的家庭产生纠纷甚至引发命案,有的上访求助政府帮助解决,这不仅牵扯了政府的大量精力,还给社会造成一些不稳定因素,因此实行养老保障制度 来使不稳定因素减弱促进社会的稳定,继而有利于发展我国的经济。从另一方面讲,农民作为城市化贡献的巨大群体,若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在生活上得不到国家所给的应有的保障,显然是有失公平的。所以要实行农村养老保障体制来促进社会的公平和社会的稳定。

(二)推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顺利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保证。上世纪70年代末期,我国开始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但因养儿防老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人都有生男而止的欲望和动机。尽管法律规定儿女均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农村靠女儿供养的概率并不高。如果在农村建立养老保障制度,彻底解除农民对晚年的后顾之忧,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也会随之淡化,从而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推行。

(三)推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举措。落实科学发展观,最重要的内容就是统筹城乡发展,而统筹城乡发展,就不能不高度重视农村养老保障。近年来政府采取多种措施,城镇老年人群的生活基本有了保障,但对于农村老年人来说,仅仅拥有土地这一基本的劳动要素还难以生存。

四、实行农村养老保障采取的措施。

专家认为,建立新型农民社会化养老保障制度的目标应是“低水平、广覆盖、适度保障”。我国农村人口多,经济落后,基础薄弱,国家还没有能力完全包揽农民的养老问题。在农村社会的转型期,一方面要继续巩固农村家庭养老的功能,另一方面应积极探索适合农村地区的社会养老保障之路。

考虑到农村的特殊性和养老保障的复杂性,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要着力做

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应由政府制定并主导实施,具体操作上可以采取以能保证养老基本生活需要为原则,计算出每人每年需要交纳的保险费用,对其实行“五五制”的办法,个人承担50%,村集体和国家承担50%。 第二,加大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改变传统的养老观念,让人们自觉、自愿地认识和参与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对于特殊对象,如独生子女的父母、军烈属等,应有一定的特殊优惠政策。另外,在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同时,对现在生活困难的农村老年人应该加强社会救济工作,提高社会救济水平,使这部分老年人也能享受到农村经济发展的成果。

第四,要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促进乡风文明。健康、文明、和谐、有序的农村生活,有赖于每个村民的社会责任感,更有赖于农村基层组织所创造的文明向上的社会氛围。如村委会可以通过招标等形式建标准老年公寓,让村民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同时建立激励与奖惩相结合,通过评选表彰“好婆婆”、“好媳妇”等手段,弘扬好风气,把全民公德教育落到每个家庭,靠制度来规范文明习惯。

著名经济学家胡鞍钢曾说,“在我看来,在发展水平仍很低下的情况下如何对付老龄化问题,是本世纪中国面临的最大挑战”。因此,作为养老问题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民养老保障问题不容忽视,农民养老问题已经不仅是农民单纯的个人问题,更是一个影响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社会问题。做好农民养老问题工作,意义重大。而且我们大学生也要在以后也要好好的善待自己的父母。

参考文献:

1、 陈亚东.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以重庆为例[M].人民出版社,2008.

2、 梁鸿,赵德余.人口老龄化与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M].上海人民出版

社,2008.

3、 徐勇等.中国农村与农民问题前沿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4、 《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2010年修订版

养老保障制度 第三篇_中国养老保障制度变迁

中国养老保障制度变迁

(付红伟 聊城大学)

一、中国基本养老制度创建时期(50年代—80年代)

这个时期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始于建国之初,本着为劳动者谋福祉的理念,政务院于1951年2月26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条例》,这是对建立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的首次立法,也表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开始。根据该条例我国建立了以社会统筹为基础的现收现付养老保障保障制度,他是综合性劳动保险的一部分,资金来源全部由企业或雇主承担。由于该时期国家财力有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条例》只覆盖城镇劳动者。“文化大革命”期间,养老金企业统筹取代了社会统筹。职工的养老保障以企业为单位进行管理,根据各企业的退休金需要以支定收,职工个人仍然不承担缴费义务。该阶段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由企业统筹的现收现付制度。综合这个时期养老保障有两个特点:第一,有明确的法律支持但覆盖面较小;第二,国家包揽,无论是前期的社会统筹还是文革时间的企业统筹其实质都是国家财政承担无限责任。

我国农村从50年代开始确立集体经济,也确立了以集体保障为主题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框架,这个时期养老保障的实质是以家庭为主,集体为依靠的非正式制度,这一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农村的社会保障以土地保障这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为主,土地保障可以说是这个时期政府和社会给予农民的最大保障。由于农民家庭的绝大部分收入和生活需要来源于自己所有和经营的土地, 家庭是最基本的生产

经营组织单位, 土地保障通过家庭保障形式来实现, 因此, 这个时期的土地保障可以看作是家庭保障的同义语。

二、中国养老制度发展时期(80年代—90年代末)

文革以后,国家恢复了退休制度,企业改革也开始,八十年代我国出现了一次退休大潮。企业退休负担陡然上升,一些老企业难以为继。1984 年广东、江苏及辽宁省的部分县市开始进行养老金改革的试点工作,缴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起点的养老保险改革自下而上开始打响。1991 年国家正式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

[1991]33 号)。国务院发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养老保险改革进行了规范。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社会保险改革元年。同时也形成了“五龙治水”的乱局。劳动部管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事部管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民政部管理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由卫生部门主管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交由商业保险公司管理。到1995 年 3 月 1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 号),年确立统账结合制度模式,形成了大账户和小账户1997 年 7 月 16 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 号),这标志着统一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年统一养老保险制度,

社会保障在质疑中发展,在激烈的争论和碰撞中前行。特别是上

个世纪90年代中后期,理论界观点纷繁。就拿养老保险来说,90 年代,对于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制、完全积累制三种模式选择的争论。1993 年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统账结合”部分积累制,之后是个人账户大小的争论。1997 年统一制度模式和个人账户规模后,对个人账户“是虚是实”产生纷争。2000 年国务院决定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做实个人账户。做实个人账户后,保值增值又成为新的难题。没有制度时,有人批评制度缺失;分步实施、单项推进时,有人认为是“碎片化”。在实践推动层面,其中也不乏“翻烧饼”的情况,某些试点并未取得预期的成效,个别改革甚至难以为继,影响了社会保障的公信力。

三、中国养老制度碎片化时期(90年代末—至今)

目前中国已经初步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险是针对不同的社会人群分别建立不同类别的社会保险制度,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997年7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对全国企业基本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啦规范统一,截止2008年末,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到2.19亿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2009年9月1日《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试点的指导意见》发布,全国10%的县(市、区)将在该年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障试点,其基础养老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担,该文件提出,要在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事业单位和公务员的养老制度,退休金是公务员和一部分以财政全额拨款为主的事业单位员工退休后享受的主要经济待遇,这些人退休所

需经费由国家财政予以保障,其基本待遇相当于退休时工资待遇的80%-90%。享受这一待遇的人数约有上千万。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国务院选择广东、山西、浙江、上海、重庆五省市进行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尝试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与企业养老保障制度并轨。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由各地政府分别筹办,截止2008年末,已有1000多万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障制度,近几年来一些城市的政府陆续开始对城镇无业居民实行带有政府补贴的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20009年2月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拟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拟通过降低参保门槛,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目前该办法正在等待国务院最后审批

养老保障制度 第四篇_我国养老保障制度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我国养老保障制度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2011-08-03 13:08:54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在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举行的第20次“北大英杰华(AVIVA)保险系列讲座”上,华信惠悦(WatsonWyatt)中国投资顾问部总经理、世界银行社会保障部旗下的全球养老金部前总监、养老金问题资深专家冼懿敏应邀出席演讲。

在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举行的第20次“北大英杰华(AVIVA)保险系列讲座”上,华信惠悦(WatsonWyatt)中国投资顾问部总经理、世界银行社会保障部旗下的全球养老金部前总监、养老金问题资深专家冼懿敏应邀出席演讲。

【养老保障制度】

会后,就我国养老保险的发展,冼懿敏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冼懿敏拥有逾30年的社会保险及雇员福利方面经验,曾为各国养老金不同的注资体系开发应用金融模型,并为20多个国家的社会保障改革和公务机构改革提供过政策上的技术咨询。她从1999年起为我国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供技术咨询。在世行工作期间,她还参与了世行自身的人力资源政策及替换养老金政策的改革。2007年3月,冼懿敏加盟华信惠悦。【养老保障制度】

记者:当前,我国养老保障制度面临的现实挑战是什么?

冼懿敏:未富先老。一般发达国家老龄化时,人均GDP多在2万-3万美元,而中国人均GDP才刚到5000美元左右,就已进入老龄化社会。目前,中国在职人员与退休人员之比已达到3∶1,预计在2030年中国将进入老龄化高峰,到2050年,每4个人中就会有1位老年人。

人口老龄化必然对现行的现收现付制产生巨大压力。举例来说,目前中国抚养比是34%,按照60%的养老金替代率,测算出来的缴费率是20.4%;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假设抚养比增至100%,替代率维持60%不变,缴费率将高达60.0%,这是完全不可行的。

记者:您认为,中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冼懿敏:中国政府采纳了世界银行建议的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建立起了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第一层次是最低生活保障;第二层次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第三层次是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第四层次是个人储蓄;第五层次是非正式支持,如家庭扶持等。

按照世行的观点,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目标就是提供足够的、可承受的、可持续的以及稳定的老年收入,然后是要有利于发展。然而,我国现行的养老金制度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有:

一是养老金制度未能达到预期覆盖面和待遇水平。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中国有76990万劳动人口,其中近1/3的劳动人口参加4个政府资助的养老金计划之一(包括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国家机关或组织养老保险、公务员养老保险),还有2/3的劳动人口没有任何养老保障;二是养老金制度的成本和待遇分配存在精算不平衡和不公平的问题;三是养老保险体系的长期不可持续性导致占用了其他社会服务所需要的开支;四是养老保险制度不可持续性导致宏观经济的不稳定,在2005年我曾测算过,截至2001年底,中国养老保险的负债超过12万亿元,而资产不足1万亿元;五是大部分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营导致劳动力市场的扭曲;六是公共管理的资产投资表现往往不佳,如省级的资金主要投资在政府债券和银行提供的协议定期存单,涉及的银行包括一些财务管理有问题的银行和资本充足率差的银行,投资回报率低于工资增长率,这将导致养老金替代率的下降。

【养老保障制度】

记者:我国养老保险的发展思路?

冼懿敏:基本原则是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中国应建立覆盖全民的养老体制,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尽快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为弥补不断下滑的养老保险待遇和较低的工资基准,推广建立自愿性养老保险计划。此外,要多渠道筹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实行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增加财政对养老保险的补助,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记者:您刚才提到了要推广建立自愿性养老保险计划,这应该包括企业年金在内,您对于企业年金目前的发展情况有何评价?

冼懿敏:推广补充养老保险,应以企业年金为平台。中国效仿美国401(k)体系建立起了本土的企业年金体系,其特点是自愿建立,以就业为基础、由私营机构管理、由政府监管的缴费确定型(DC)的养老金。

我认为,迄今为止,中国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相对缓慢,甚至令人失望。上世纪九十年代,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中,有5.36%的职工参加了企业年金,到了2007年,这一比例降到了4.61%。2007年企业年金基金累计结存1519亿元,只占我国养老金体系10%左右。

政府和服务提供商都在十分积极地推动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但还有很多头绪不清。2006年底,大约有24万个企业的1000万名职工参加了企业年金,总资产为910亿元。但是,其中绝大多数资产并不是按照企业年金条例的规定管理的,而是由三类不同的管理机构管理。这些存量补充养老储蓄计划只有在建立了符合企业年金条例规定的管理模式后,才能享受税收优惠。

此外,还有许多以其他方式管理的私营企业职工的补充养老储蓄——包括由不同机构管理的资产,保险合同或一些公司或有资产支持或无资产支持的账面储备。尚不明确是否所有诸如此类的退休金计划都应纳入企业年金法规管辖之内。【养老保障制度】

【养老保障制度】

记者:造成企业年金发展缓慢的原因是什么?如何扭转这一态势?

冼懿敏:主要原因有启动成本高,设立和审批程序复杂(特别是对中小企业而言);信托法的概念与中国法律体系的不协调;缺乏清晰的对雇主和雇员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的投资范围造成可投资产品单一,限制了投资回报等。

当然,还有其他一些外部原因,如保险业在保监会的支持下,推出了灵活创新的产品,包括一些待遇确定型产品(DB),它们也是补充养老金市场份额的有力竞争者。另外,一些建立补充养老计划或养老储蓄计划的私营部门的雇主,对企业年金持怀疑态度,将其养老金负债只记为账面储备,期望在企业年金制度能够提供对其有利的条件时,再转为企业年金,这也将进一步推迟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

我认为,中国企业年金市场是否能成长为中国的401(k),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今后几年里的政策环境,如推出全国统一的有效的经济激励机制,以免税或延迟税收的方式,吸引雇主和雇员参加补充养老计划;务实地致力于建立受托人体系,强调受托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执行监管,在养老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受托人的法律地位;采取具体措施降低年金计划的初始成本。一个具体的例子是由人保部制定相关法律,允许多个雇主共同建立集合信托计划,将汇集的资金投资于共同认可的投资组合;放宽对投资范围的限制,允许投资更加多样化和分散,最终允许更高的养老金支付,从而提高职工参加养老计划的积极性。

我相信,在经历“成长的烦恼”之后,企业年金将成为中国补充养老储蓄的主要渠道。保守的估计是:在企业年金发展早期,每年的缴费积累可达150亿-200亿元人民币,到2010年,总积累有可能达到4000亿-8000亿元人民币

养老保障制度 第五篇_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历程

第二章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历程

我们分别介绍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体制改革初期以及20世纪90年代至今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情况。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养老保险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借鉴前苏联的经济运行模式,建立了计划经济体制。与之相配套,我国也在城镇地区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中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前身是国家劳动保险。建国伊始,政务院就于1951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政务院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该条例对劳动保险的实施范围、基金的征集与保管、待遇水平都作了详细规定。比如: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和合作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以及铁路、航运、邮电三个产业的企业单位和附属单位必须参加劳动保险;劳动保险计划的项目包括养老、医疗、生育、病假、工伤等;男职工年满60岁,工龄满25年,女职工年满50岁,工龄满20年,可以退职养老。退职后,按其工龄的长短,按月付给退职养老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的50%一70%,付至死亡时止。

1953年,政务院又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改意见的决定》。该决定统一了劳动保险待遇的开支渠道,规定企业要按工资总额的3%提留劳动保险基金,劳动保险基金由企业的工会管理,其中70%留给基层工会用于支付各种劳动保险待遇,30%上缴全国总工会,由总工会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使用。

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建立了针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不同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金由国家财政负担,并由人事部门进行管理。

1958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统一了企业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该规定放宽了退休条件,男性和女性退休养老的工龄要求分别从25年和20年降低为20年和15年,同时将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纳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

至此,几乎所有的城镇全民所有制企业、机关企事业单位都建立了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养老保险制度反映了国家和城镇职工特有的契约关系,即国家通过单位付给个人低工资,以便积累更多的资本进行统一调配使用,并通过单位为职工提供各项福利措施。这种隐性契约关系并不转化为公开的财务账目,而是受行政调解手段控制(叶响裙,2004)。从筹资方式看,这种制度属于现收现付制。由于当时人口年龄结构轻,国家承诺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比较高。这为以后我国改革现收现付制增加了难度。此外,各个企业所提取的退休基金的30%在全国范围内起到了良好的调剂余缺的作用,因而该制度具有一定的社会统筹性质。

这种退休费用全国统筹的局面一直延续到“文化大革命”之前。在1966—1977年“文革”期间,工会组织被撤销,社会保险工作陷入一片混乱无序之中,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处于停滞、倒退的状态。为了应对这种局面,财政部于1969年2月下发了《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企业的退休职工、长期病号工资和其他劳保开支,改在营业外列支。从此,我国不再统一筹集养老保险基金,每个企业按照各自的养老金负担筹集费用,于是,养老保险制度也丧失了其应有的在不同地区和企业之间再分配的功能。但是,这一变化对国有企业来说影响不大。因为在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只是行政机关的附属物,企业的财产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占有,国有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利润分配关系还属于“统收统支’’的模式,所以,在当时,退休费用的多少对企业的影响不大。企业只是代国家发放退休金,社会保险实际上变成企业保险。另外,

从退休金的筹集形式看,当前一代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是从当期的企业利润中提取的,在

本质上还是一种完全的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经济体制改革初期的养老保险制度

自1978年我国开始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原有的由企业发放养老金的做法弊端逐步显现,这主要体现在不同企业之间养老保险负担不均所引发的矛盾上。在这段时期,改革养老保险制度正是从解决这一矛盾开始的。【养老保障制度】

经济体制改革初期,为了搞活国有企业,打破“大锅饭”,扩大国有企业的自主权,国家于1983年和1984年进行了两步“利改税”。所谓‘‘利改税”,是指把以往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向国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税后利润再按照一定办法在国家与企业之间进行分配,余下的部分由企业自己支配使用。实行利改税,改变了国家和国有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关系,有助于划清政府财政收入和企业可支配收人之间的界限,能够激发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在这种背景下,以前作为营业外列支的劳动保险费用不再是无关紧要,而是与企业能够留存的利润多少有直接关系。所以,老职工多的企业便开始“发现”自己身上的退休包袱过重,严重影响企业未来的发展,新老职工的矛盾也开始凸显。相反,一些新办的企业职工年龄结构轻,历史负担小,因而发展较快。面对新老企业负担不均的问题,各级政府开始意识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并把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看成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机制开始在国有企业试点推广。

1984年,国家在四川自贡市、江苏泰州市、辽宁黑山县、广东东莞市等地进行国营企业退休人员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77号文件,要求建立全国县、市一级的退休费统筹机制,对参加统筹的企业规定一定的缴费率来建立统筹基金。统筹基金实施差额收缴和差额拨付制度,如果企业的养老金支出小于缴费,其差额将汇人统筹基金,如果高于缴费,超出部分将由统筹基金支付。这种做法打破了由单个企业负责的养老保险模式,在一定范围内实现了社会统筹。同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陆续有铁道、煤炭、电力、邮电、水利、中国人民银行、交通、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民航总局、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11个行业实行了养老保险的行业统筹。总体而言,实行行业统筹的大型企业和机构的经济效益比较好,养老金水平相对较高。

在这段时期,政府和社会逐步改变了以前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看法,意识到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提出要大力发展集体、个体、外资等非国有经济成分,建立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元所有制结构。这在客观上要求建立一种适应多种所有制发展的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养老保险制度只是建立在国有经济基础之上,尽快拓宽养老保险覆盖面成为政府的当务之急。针对这种情况,1980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1983年劳动人事部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都要求中外合资企业按照国营企业标准支付职工的劳动保险费用。1983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城镇集体企业应根据自身经济力量,在缴纳所得税之前提取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金,逐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

综上所述,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推动了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经济体制改革初期,为了均衡不同企业之间的养老保险负担,我国改变了由企业提供养老保险的局面,推进了退休费用的社会统筹;同时,拓宽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除了私营企业、乡镇企业职工外,几乎所有类型企业的职工的社会保险都有法可依。’然而,从筹资方式来看,此时期的养老保险制度仍然属于现收现付制。

三、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我国传统的社会养老保险责任完全由国家和企业承担,实行的是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在人口年龄结构年轻的时候,通过当期在职人员的缴费来支付当期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不会存在问题,但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内的赡养率迅速上升,同时也受到世界上其他国家改革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人们开始担心现收现付制能否维持下去。我国养老保险开始在筹资模式上进行改革探索与尝试。

1991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开始对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进行改革。该决定明确提出要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3%缴纳养老保险费,并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随后,江西南昌、辽宁锦西、深圳、上海等地先后进行了试点,引入个人账户计发养老金的办法。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三个原则:第一,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社会保障政策要统一,管理要法制化。社会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办法应有区别。提倡社会互助。发展商业性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第二,按照社会保障的不同类型确定其资金来源和保障方式。重点完善企业养老和失业保险制度,强化社会服务功能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农民养老以家庭保障为主,与社区扶持相结合。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自愿,也可以实行个人储蓄积累养老保险。第三,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提高社会保障事业的管理水平,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筹集、运营的良性循环机制。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和社会保险基金经营要分开。

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主要是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代表参加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组织,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在保证基金正常支付和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可依法把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购买国家债券,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该决定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面的一个重大突破就是肯定了个人账户的作用,提出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

1994年,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试点工作开始全面推开。1995年3月,国务院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颁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方向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并考虑到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不同,在附件中提出了两种“统账结合”的具体实施方案,供地方自由选择,各地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调整。方案一是“小统筹大账户”,强调个人账户的激励作用。方案二是“大统筹小账户”,强调社会统筹的作用。根据此通知,各地纷纷选择适用于本地区的方案。由于我国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本来就是以县、市为主,允许地方选择具体实施方案的做法造成了全国各地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水平相差很大,进一步导致职工跨地区、跨部门流动异常困难,国家难以调控和规范。从实际运行的结果来看,当时这种多方案的改革思路是一种失误(朱青,2002)。这些现象也暴露出我国养老保险改革的深层次矛盾和改革的复杂性,许多问题直到现在还没有很好地解决。

为了扭转这种混乱的局面,国务院于1997年7月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7]26号文),明确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其中社会统筹采用现收现付制,个人账户采用基金积

累制。根据国发[1997]26号文,我们通常将所有的参保人员划分为三类——“老人”、“中人”和“新人”。

“老人”,即在国发(1997]26号文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新人”,即在国发[1997]26号文实施后参加养老金计划的职工;“中人”,即在国发[1997]26号文实施前参加养老金计划、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具体的缴费和养老金计发办法可以参考表2—1。国发[1997]26号文还强调要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

企业及其职工,并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逐步由县级统筹向省或省授权的地区统筹过渡。

国发[1997]26号文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历程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它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从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向“统账结合”的部分积累制转轨。尽管在转轨过程中暴露出的许多问题使学界对我国是否应该实行“统账结合”模式还存有争议,但直到现在,我国依然坚持的是“统账结合”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国发[1997]26号文虽然明确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方向,但是却忽视了一个重要问题,即如何解决制度的转轨成本。简单来讲,转轨成本就是“老人”和“中人”在旧制度下所积累的养老金权益。由于没有相关的配套制度安排和制度本身在设计上存在不足,“统账结合”模式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遇到了重大挑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想利用社会统筹基金来消化制度转轨成本,导致统筹基金负担过重,收不抵支。地方政府“被迫”借助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混账”管理的便利条件,挪用个人账

户基金,以确保当期养老金的发放。这就导致个人账户有名无实,形成“空账”。个人账户“空账”问题得不到解决,将直接导致我国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改革模式失败。

(2)个人严重的“搭便车”行为。国发[1997]26号文规定,只要个人缴费满15年以上,基础养老金都按照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计发。这样就很难激励职工的缴费积极性,必将引起严重的“搭便车”行为。

(3)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合理。国发[1997]26号文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随着人们预期寿命的提高,如果坚持此计发办法,无疑将会引起个人账户基金的收不抵支。

为了解决以上种种问题,尤其是个人账户“空账”问题,中央财政从1998年起连续每年大幅增加养老保险支出,用于补贴部分省市的养老金支付缺口。2000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同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资金,是国家重要的战略储备,主要用于弥补今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社会保障需要。这些措施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转轨成本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2000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并决定自2001年起在辽宁省进行试点。2004年,试点范围扩大到黑龙江、吉林两省。但在做实个人账户问题上,两次试点的改革方案有所不同。具体来说,辽宁试点方案的特点是——“8%做实,一步到位”和“补缺口”。“8%做实,一步到位”指个人账户从原来个人缴费工资的11%降为8%,并按此标准做实。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再占用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全部由职工缴费形成。市(县)个人账户基金向省个人账户专户归集,由省社保经办机构监督管理。个人账户做到账、人、钱对应。“补缺口”指各级财政补助专门用来填补社会统筹账户的发放缺口,与个人账户相隔离。中央补助下放到省财政专户,参照各地需求和地方财政补助同时下拨到市(县)财政专户,由地方社保部门负责划拨,直接补充统筹账户的发放缺口。中央补贴额度如果少于统筹发放缺口,还需要地方政府自筹资金补足。黑龙江和吉林两省试点所采取的方案与

辽宁有很大差别,其特点可以概括为“从5%起步,逐步做实”和“补账户”。“从5%

起步,逐步做实”是指考虑到中央及地方政府财政压力,黑龙江和吉林两省均从2004年1月1日起按5%起步做实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3.75个百分点,地方财政补助1.25个百分点。这与个人账户由职工个人缴费形成相矛盾。实际上,黑龙江和吉林两省职工个人缴费依旧直接弥补当期统筹账户的发放缺口。这就形成了利用公共财政

来补个人账户“空账”的“补账户”模式。“黑吉方案”因为混淆了个人账户的性质而存在争议(任波,2006)。

在充分调查研究和总结东北三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于2005年12月3日颁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该决定指出,“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任务是: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划清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及个人的责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

从国发(2005]38号文的具体内容来看,我国依然坚持“统账结合”的改革方向,但对具体的养老保险制度设计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具体表现在:①做小做实个人账户。此次改革调整了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的相对比重,缩小个人账户规模以方便做实,同时,扩大社会统筹账户规模以增强统筹账户的基金实力。②建立起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基础养老金与缴费年限、缴费工资水平挂钩,强调多缴费多受益,能够有效地避免“搭便车”行为。③改革个人账户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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