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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包括周末

时间:2018-04-17   来源:结婚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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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包括周末 第一篇_上海市婚假之五大常见问题

结婚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注册结婚登记后或者举办好婚礼,新人们就会筹划着浪漫的蜜月之旅,这时候就遇到了关于婚假的五大常见问题,今天让我们来一一解开。

问题一:婚假和晚婚假到底有多少天?

新浪微博粉丝“科比好好的就行”询问:上海婚假有几天啊?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有按国家规定享受婚假的权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晚婚的公民,可以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男年满25周岁初次结婚,女年满23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至于晚婚假的天数,在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具体规定,但是各地的规定并不一致。大部分省市是延长或增加婚假天数,也有的直接规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数。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网民“JAS_波仔_发福了”,你登记结婚时已经年满25周岁,能够享受七天的晚婚假。因此,在上海,晚婚的初婚者能享受10天的婚假和晚婚假。

问题二:晚婚假遇到双休日能顺延吗?

婚假和晚婚假加在一起有10天,那一定会遇到一个双休日,粉丝“风筝木木三”想知道:晚婚假遇到双休日顺延嘛?

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晚婚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但这个文件只规定婚假和晚婚假10天连休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并没有规定遇到双休日时也可以相应延长。如果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婚假、晚婚假可以相应延长,那么,新人可以享受多两天的“福利”。当然,如果单位规定遇双休日时不顺延也不算错。

问题三:再婚能享受婚假吗?

现代社会婚姻情况比以往更复杂,再婚等情况存在着。新浪微博粉丝“神子殿”就问了:再婚的人能享受婚假吗?

再婚是指一方在配偶死后或双方离婚以后与他人再次结婚的行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但是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是否晚婚不仅看结婚者的年龄,还要看是否初婚。晚婚假只对初婚员工适用,一方符合一方适用,双方符合双方适用。

所以,粉丝“Miss法兰妮”概括得很正确:“只要是依法结婚的员工,不管是初婚、再婚,都可以向单位申请婚假。但是晚婚假只对初婚员工适用。”

问题四:婚假工资怎么计算?

有的网民问了:休了婚假,那么婚假工资会打折吗?《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批准的婚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题五:享受了婚假,还能休年休假吗?

有粉丝咨询:职工在当年度已经享受了婚假,还能休年休假吗?在这里,小编告诉大家,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享受了婚假,还能继续享受年休假的。

参考资料:

规定参考《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婚假包括周末 第二篇_公司员工休假制度

员工休假制度

1 法定节日假

1.1 公司全体员工享受下列政府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元旦(一月一日) 1天

春节(农历除夕、初一、初二) 3天

清明节(农历清明节当日) 1天

国际劳动节(五月一日) 1天

端午节(农历端午节当日) 1天

中秋节(农历中秋节当日) 1天

国庆节(十月一、二、三日) 3天

1.2 下列节假日,部分人员可以享受:

三八国际妇女节(三月八日) 女性员工 0.5天

其中1.2所述假期如遇周末,不再安排补休。如果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假,可安排同等

时间的调休,同时要遵守调休等请假制度。

年假:

2.1 在本公司连续服务一年以上的员工可享有年假。年假为法定带薪年假,具体的执行标

准如下:

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法定带薪年假:5天。

员工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假:10天。

员工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法定带薪年假:15天。

2.2 员工休假应遵循如下原则:

 先休法定带薪年假。

 先休上年度延期至本年度的法定带薪假,后休本年度的法定带薪假。

 员工不得提前享用下一年度的年假。

 若员工本年度法定年假未休完,可将本年度剩余法定年假延期,并于下年度7月1

日前休完。

 法定年假的延期须经员工本人申请,并填写《法定年假延期申请表》,经公司各级

审批后到人力资源部备案。

 确因工作需要,员工仍不能按时休完法定年假的,经上级主管、公司系统负责人、

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公司负责人、集团系统负责人、集团人力资源副总、集团

CEO及中国区总经理批准后,对员工应休而未休的法定带薪年假,按照该员工日

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

2.3 年假的计算:

 为统一计算及安排,以每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为一个计算周期。

 员工工作不满一年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包括法定带薪年休假和福利假期), 按

照在公司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按照四舍五入计算。

 折算方法为:

员工可休年假天数 =(当年度在公司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

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 员工离职时,年假也将按以上方法折算,多休的福利假期按照事假处理。

 年假天数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2.4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假: 2

3  员工无故旷工1天以上(含1天)的;  员工年度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以上的; 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2.5 公司有权依据公司的实际运行情况安排员工于指定的日期内统一休年假。 2.6 员工一次申请年休假少于三天的,需提前一天填写《请假申请表》或在OA系统中部门经理申请,经审批后到人力资源部备案;一次性申请休年假三天(含三天)以上的,需提前七天填写《请假申请表》或在OA系统中部门经理提出申请,经审批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部门经理及以上级别的员工一次性申请休年假三天(含三天)以上的,需提前十天填写《请假申请表》或在OA系统中向上一级领导提出申请,经审批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2.7 如请假未获得部门负责人批准则擅自离岗或未来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员工请假分为病假/医疗期、事假、工伤假、婚假、产假、丧假、特别假期等七种。给假规

定如下:

3.1 病假/医疗期:

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凭正规医院的医生开具的有效且和休假日期相符的病假证

明向部门经理请假并办理相关的请假手续后,方可休假。

 如在特殊情况下,若员工因患病而来不及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时,员工本人可先用电

话通知部门经理,并由部门经理通知人力资源部,并在重新开始工作后两个工作

日内办理相关请假手续。

 未办理请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 员工一次性申请病假三天(含三天)以上的以及一年(日历年)内累计病假已超过

十天,再申请休病假的,除医院的病假证明外,公司还有权要求员工提供就诊的

病例记录、医药费单据、检查结果、医生的联系电话等。

 公司不接受被涂改过的病假证明。病假证明被涂改,需医院或医生盖章或签字以示

其事实性和有效性。

 员工被检查出患有慢性病、重大疾病、传染性疾病应及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说明情

况,提供相关体检资料。公司将有义务为员工个人疾病保密。

 员工在休病假期间,工资支付不低于员工工作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或按国家法

律和法规执行。

 医疗期: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婚假包括周末】

工作医疗时,可以申请医疗期。医疗期自员工一年内(日历年)一次性休病假两

周或累计休病假一个月开始计算,并由人力资源部向员工发放《医疗期开始通知

书》。

 医疗期包括周末、法定节假日。

 员工医疗期满复工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2 事假:

 员工遇有紧急事情需要处理,在不影响生产和工作的情况下,员工可请事假经批准

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 员工一次申请事假少于三天需得到部门经理批准;超过三天(含三天)的或年度内

请事假超过十天的,须经人力资源部及部门总监的批准。所有事假均需在OA系

统中提交审批或填写《休假申请表》经审批后送人力资源部备案。

 员工事假期间工资扣除。

 因事情紧急,员工未提前请假的,应在上班后两个工作日内补齐手续,凡在事假期

满后仍未回公司上班,或未在上班后两个工作日内补齐请假手续的,未补请假手续的假期按照旷工处理。

 员工请事假的最小考勤单位为半天。

 员工请事假一年内(日历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特殊情况需经公司负责人审批。

3.3 工伤假

 员工因工负伤,应立即向所在部门经理或主管报告,部门经理应在事故发生的24

小时内将《事故报告》提交给安全部门工程师及人力资源经理,并交由人力资源部备案。

 员工申请工伤假,应由公司认可的医院或劳动安全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经其部门经

理及安全部门工程师会签,由公司批准,如有必要还需经劳动人事局认定,可按医生证明休工伤假,工伤假期间工资照发。

 工伤医疗期满后,员工复工等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4 婚假

 在加入公司之后领取结婚证书的员工可以享受婚假。

 休婚假须提前30日在OA系统中或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供结婚证,经批准后,将结婚

证复印件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 员工结婚给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次登记结婚)给

假23天。

 婚假必须在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一年内享受,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婚假为一次性连

续使用,包含周末及法定节假日。

3.5 产假/计划生育假/哺乳假/其他

 女员工一经医院确定怀孕,应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

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

时间。

 女员工凭《准生证》办理申请产假的手续。产假天数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  女员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凭有效证明难产的女员工增加产假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增加30天。

 女员工实行晚育(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增加假期30天。

 女员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的

时间,按病假处理。

 女员工怀孕不满四个月而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意见可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四

个月以上不满七个月而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怀孕七个月以上而流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 公司男员工在妻子晚育生第一胎时可按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享受七天全

薪护产假,这七天护产假必须一次使用,逾期视为放弃。护产假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

 男、女员工做绝育手术和女员工做节育手术时,凭诊断书和医疗单位出具的相关证

明可按有关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假。计划生育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休假期间薪资照发。

 按国家规定,女员工在产假期满正常上班后,每天可享受两次每次1小时(含路程)

的哺乳假直至小孩满1周岁为止,公司将视工作需要及员工本人的实际情况,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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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本人申请,部门经理批准允许员工将哺乳时间累计成天数进行休息。但必须在孩子满1周岁前休完。 3.6 丧假:  员工的亲属去世,凭有效的《死亡证明》可享受有薪丧假,具体标准如下: 父、母、配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3天 祖父母、外祖父母(包括配偶的) 1天  丧假应为一次性连续使用,包括周末及法定节假日。 以上规定的所有假期的时间,如无特别说明,均为自然天数,包括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在内。请假的最小考勤单位为半天(4小时),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计算。 以上规定中提及所有假期的请假手续,如无特别说明,均为书面提出申请或在线提出申请,假期的批准人为公司部门主管及以上人员。 以上规定中提及的所有假期,如确因情况紧急,员工本人不能提前完成请假手续,如无特别说明,均应在重新开始工作的两个工作日履行请假手续,未按时履行,均按照旷工处理。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及修改。

婚假包括周末 第三篇_劳动法关于请假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请假规定

一、 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修订)》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二、带薪年休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不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情形: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 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末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者,须经负责医 疗机关提出证明,如当时无法取得上项证明,须由工会小组长或小组劳动保险干事证明,始得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病愈复工时,应取得负责医疗机关提出能工作的证明。

四、探亲假:

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五、婚假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六、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8天,包括周末也法定假日。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七、事假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1.75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1.75天/8小时。

婚假包括周末 第四篇_考勤与休假制度

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考勤管理制度

第三条 工作时间

公司根据岗位性质不同分别实行以下工时制:

1、固定工时制

每周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

每日工作时间:

夏令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 13:00—17:30

冬季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 13:00—17:30

特殊部门,如生产部在冬季执行夏令上班时间。

2、综合工时制

公司各部门高管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安排可调整工作时间和上下班时间,考勤机记录每周工作不少于40小时即视为正常出勤。

第四条 考勤管理

1、公司实行考勤打卡制度,人事行政部以考勤打卡时间为核定考勤的依据。【婚假包括周末】

2、请假、休假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正常出勤但忘记打卡的或上班时间内因公外出没有按时打卡的员工,须经证明人(证明人须对证明事由的真实性负责)及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人事行政部备案方可按正常出勤计,但须保证上班时间内至少打卡一次,否则视为旷工。

3、如发现部门负责人、证明人单独或伙同他人伪造出勤记录及《未按时考勤登记表》等考勤参考文件的,经查属实,初犯者以当日旷工处理,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再犯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行为,公司有权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迟到和早退

1、员工于夏令时间早上8:30(含)前打卡,冬季时间早上9:00(含)前打卡(生产部执行夏令上班时间),晚上于17:30后打卡记为正常出勤,超过早上上班时间5分钟但没有超过30分钟(含)内打卡者记为迟到。

2、员工每月迟到、早退3次(含)以内,每次扣发工资20元,从第4次起每次扣罚40元。员工的考勤记录将视为绩效考核及年终奖金的重要考量因素。

3、员工月累计迟到、早退4次(含)以上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行为,公司有权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旷工

1、请假未经批准或假满未续假而擅不到岗者,均视为旷工,旷工1天扣发2天工资。

2、请假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请假,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不超过1小时(含)到岗视为旷工半日,扣发1天的工资;迟到或早退超过上班时间1小时到岗,视为旷工1天,扣发2天的工资。

3、劳动合同期内,连续旷工7日或累计旷工15日,作自动离职处理,公司保留追究

其因擅离岗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权利。年度旷工累计达到7个工作日或月度旷工累计达到2个工作日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行为,公司有权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七条 加班

1、员工必须在加班之前或加班次日填写《加班申请表》、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在人事行政部备案方为有效。

2、正常加班时常最少为2个小时,其后以1小时为计算单位,不足2小时的不予计算。因个人原因(未按时完成当日工作等情况)所产生的加班不予计算。

3、加班采用同等时间调休的方式作为补偿,最低调休时数为2小时,调休原则上应在加班后3个月内休完。员工在加班后3个月内因工作需要无法实现调休的,经上级领导确认按规定计发加班补贴。生产操作工、物流发货员、客服员加班的,当月安排调休,无法调休的,当月计发加班补贴。

4、无法安排调休的,按如下标准支付加班补贴:安排员工在工作日当天正常上班时间以外加班的,按照员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补贴;安排员工在公休日加班的,按照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补贴;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加班的,按照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补贴。

5、员工加班超过2小时可以享受8元的加班餐费,超过晚20:30点可以打车回家,凭相关票据实报实销。

第八条 出差

1、员工出差(本市区以外)需要事先填写《出差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总裁批准后方为有效。

2、员工出差期间的考勤是以飞机(火车/船)票的起止时间计算,长期异地出差期间遇周六日、法定假日均作休假处理。

第三章 休假管理制度

第九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

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包括周末双休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以上假期为全薪休假。

第十条 病假

1、休病假超过2个工作日(含)必须提供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建议休假的有效证明。病假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含),需提供医院详细诊断资料。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病假证明者,病假期按旷工处理。虚假病假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行为,一经发现,公司有权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病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

第十一条 事假

员工事假以0.5天为计算单位,按实际事假天数扣除相应天数工资。原则上一季度事假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年休假

1、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后,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按照工龄累计计算: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5年的,可享受5个工作日的带薪年休假;

累计工作已满5年不满10年的,以5个工作日的带薪休假为基数,每增加1年,增加1天年休假,以此递增;

累计工作满10年及以上的,可享受15个工作日带薪年休假。

2、年休假可以分多次使用,但每次不得少于0.5天,审批流程及权限参照请假规定

执行。

3、公司有权根据其业务状况要求员工提前或推迟休假,员工应服从公司安排。

4、员工年休假可结转至次年3月1日前使用,3月1日前未休完视为自动放弃,年休假不能以工资代替。

5、以下情形,员工不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如已享受当年年休假的,则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员工在离职前30个工作日内无权休年休假。

第十三条 婚假

1、休假条件

员工领取结婚证时间必须是入职以后的日期。符合国家法定结婚者,凭结婚证或相关证明给予婚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婚假为全薪假期。女性年满23周岁,男性年满25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2、婚假要求结婚登记后一年内休完,不休者视为自动放弃且不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 产假

1、符合国家法规结婚而分娩的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年满24周岁初育者奖励晚育假30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以上假期均连续计算,包括公休日与法定假日在

婚假包括周末 第五篇_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员工出勤管理,维持公司正常的运作,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此考勤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及执行办法

1.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2.考勤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考勤员(指人力资源部负责考勤工作的员工)按照本制度执行,考勤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相关要求完成考勤工作,各部门配合执行。

三、工作时间及作息时间

1.工作时间: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

2.作息时间:夏季作息时间(每年5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为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作息时间(每年10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为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30。

3.各办事处与公司工作时间相同,作息时间统一。

四、考勤规定

【婚假包括周末】

4-1 日常考勤

1.公司采用指纹打卡形式考勤,考虑工作性质,公司销售端员工和总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实行逆向考勤,可免于打卡;后端总监级(含)以下员工上、下班均需打卡,上午上班时间、下午下班时间,一天共计2次。

2.指纹无法识别的员工,由考勤员界定后使用密码打卡登记出勤;临时回公司开会和处于入职培训期的销售端员工,采用纸质签到登记考勤;由于考勤机原因不能打卡的,需立即在考勤员处进行纸质签到登记考勤。

3.忘打卡者应在次日内提交《考勤异常单》说明实际进出时间,经上级主管

签字后报考勤员处备案,否则视同缺勤,按事假计。每月忘打卡次数3次以内不予处罚,第4次起以事假计。

4.当天上午未到公司而直接外出办事者,如当天返回需在返回时按回公司的实际时间打卡;当天下午外出办事直到下班者,则需在外出时按离开公司的实际时间打卡;全天外出办事者只需在《外出登记表》上签到登记。

4-2 出差管理

1.后端人员出差均应在出差前填写《出差计划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出差;签批后的《出差计划申请单》需交考勤员备案,作为出差期间考勤核销的依据。

2.遇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不能事先办理有关手续的,到达出差地点后应与公司取得联系,向考勤员电话备案,并于出差完结后补填《出差计划申请单》。 4-3 外出管理

1.外出是指工作日内的外出办公,仅在公司总部所在市内,不发生长途交通为限。员工的直接上司应有效控制员工外出时间,保障办事效率,并要求员工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2.外出需在出发前或是返回后到考勤员处填写《外出登记表》,由考勤员定期交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定外出办公的真实性。

3.因外出公干未能事先填写《外出登记表》的,必须在第二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出工作手续的,将按照迟到、早退、旷工或擅离职守处理。

4-4 迟到、早退

1.上班时间推迟到岗30分钟以内为迟到;上班提前离岗30分钟以内为早退。 4-5 旷工

1. 旷工最小时间计量单位为半天。

2.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①迟于上班时间30分钟及以上到岗、早于下班时间30分钟及以上离岗或上班时间擅离职守达到30分钟及以上的(超过半小时不满四小时的为旷工半天,超过4小时的为旷工1天)。

②上下班均未打卡,且事后在2日内未书面说明情况的。

③无故不到岗或不请假不到岗或未获准假不到岗的。

④未按照公司要求办理完离职交接手续而自行离开公司的。

⑤拒绝上级安排的工作而任意离开工作岗位的。

⑥不服从调动而未按指定时间到岗到职的。

⑦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缺勤休息或无故缺勤后补假理由公司不予认可的、谎报伪造证明、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假期后被公司发现的,或于假期满后仍未复工而无合理解释者,均按旷工处理。

4-6 擅自离岗

员工如因特殊情况需在工作时间外出、离开工作岗位的,必须向上级主管说明并获得批准,否则做擅自离岗处理。

4-7 自动离职

员工连续旷工达到3天的,视为自动离职,劳动合同关系从视为自动离职之日起解除。

五、休假规定

5-1事假

1.事假审批流程:

①请事假2天(含2天内)须提前一天向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3-5天

(含5天)的须提前一周向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超过5天的须提前10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

②员工请事假3天(不含)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及以上的由总经理批准;员工请事假不得连续超过7天。

③员工请事假经相关领导审批后需报人力资源部签字审核并交至考勤员处备案后方可生效,未报人力资源部审核或未提前交考勤员处备案的按旷工予以处理。

④员工请事假,各级审批人有权不予审批。

⑤事假不包括周末和法定节假日。

⑥事假的最小单位为半天。

5-2病假

1.病假条件:

①员工请病假须递交三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原件及病历原件查验,并递交复印件备档。

②转正员工因身体不适,在每个自然月度中可有1次1天以内的病假不需持医院证明和病历,但必须符合请假审批手续。此病假不得与其他任何假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公休日等连续休假,否则不予批准。

2.病假审批流程:

①员工请病假按事假审批权限审批后交到考勤员处备案。

②无本制度规定的有效病假证明的病假申请,各级审批人不予审批。

③请病假应在休假前提出书面申请并通过审批,特殊情况未能提前申请的,应在不能到岗的第一时间以电话和短信(两者都需要)方式向所在部门负责人申请,批准以回复短信为准。病假在3天以内的,应在回公司上班后的第一个工作【婚假包括周末】

日内完成请假手续的办理;超过3天的,应及时将符合规定的请假证明和申请送至所在部门负责人处办理请假手续。

3.病假待遇:

①休病假1个月以内,按底薪的60%发放病假工资(如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则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②1-3个月以内,按底薪的50%发放病假工资(如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则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③3个月以上,医疗期内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④病假超过医疗期,按相关政策中“有关医疗期的规定”执行。

⑤病假时间超过十天以上的,取消当月提成。

5-3婚假

【婚假包括周末】

1.适用情况:

①入职后按国家《婚姻法》履行正式登记手续的员工可享受婚假。

②符合上述条件的员工,自领《结婚证》起一年内可享受婚假,过期不给予休假审批。

2.婚假期限及待遇:

①达到法定婚龄的员工(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结婚,凭结婚证可按请假程序请婚假3天;

②双方均达到法定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结婚,凭结婚证可按请假程序请婚假15天;

③再婚的凭结婚证可按请假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43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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