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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时间:2018-04-12   来源:生活常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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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一篇_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及方式的探讨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及方式的探讨

摘要:本文通过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和方式的分析,从收缴成本、收缴率、垃圾的资源化及减量化等几个方面进行比较,提出了不同范围的垃圾收费方式。

关键词:生活垃圾;垃圾处理费;收费载体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1-828x(2011)06-0090-02

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能满足垃圾处理的要求,严重阻碍了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进程。改革收费模式,降低收费过程的行政和经济成本,是当前我国亟待解决的研究课题。

一、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

凡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医院、学校、部队、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需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不同征收对象的收费方式

各个收费对象产生垃圾的特点不同,实施收费措施的可操作性不同,因此,垃圾收费方式也有所不同。

1、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的垃圾收费方式

(1)定额收费制

定额收费是以收取固定金额为主要特征的收费方式。国内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额收费的方式很多,有按户收取的,有按人头收费的,还有按住宅面积计费的。目前我国定额收取垃圾处理费的城市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二篇_关于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国市物价局文件

宁价费〔2009〕18号

关于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207号)文件规定,我局在调研测算的基础上,依法举行了价格听证会,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宁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接此文后,请安排收费单位到我局办理《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物价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三、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原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抄:宣城市物价局

附表:

宁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程建设期与运行期两个阶段,上述标准为工程建设期征收标准。 2、城市建筑垃圾清运和医疗废物处置费仍执行原征收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篇_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宣传问答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宣传问答

一、为什么要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答:(一)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国际通行规则。

发达国家纷纷将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法制化、规范化,取得了良好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我们只有一个地球,理所当然应承担保护一方环境的责任。

(二)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是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精神的具体体现。

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体现的是“谁污染谁付费”和“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原则,目的是加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建设、运行、维护资金的投入,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目标,营造最佳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答:我县是以县城规划区内为产生生活垃圾清运和处理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均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单位和个人拒缴和未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违背了哪些法律法规?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规定:国家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实行收费制度。

2、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

3、《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包括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及其有关区域。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主次干道、开放式广场、过街通道、公共水域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

(二)小街小巷、居民住宅区、楼群院落,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者相应机构

负责;

(三)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负责;

(四)市政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五)建设施工场所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

(六)公共厕所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七)宾馆、饭店、商店、影剧院、客货车站、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八)河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公共绿地和河道两侧由管理养护单位负责;

(十)沿街商业店铺及摊点周围由经营者负责;

(十一)在道路和公共场所举办宣传、咨询、展销等活动的,由主办单位负责;

(十二)客货码头及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客货码头经营单位或者作业者负责;

(十三)在市区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十四)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单位负责;

(十五)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工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区域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跨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

第三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逾期不缴纳的,按照每日1‰加收滞纳金,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四、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确定的?

答: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是由市物价局按照价格决定的法定程序,于2004年3月31日对遵义市物价局关于对道真自治县县城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批复的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市物价局遵市价费[2004]32号文件。

五、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否包含卫生保洁费?

答: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而产生的费用,不包含垃圾收集至我县环卫中心统一设置的垃圾箱前的清扫、保洁、运输等卫生保洁费用。卫生保洁费属于有偿服务劳务性收费。

六、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是怎样规定的?

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设立有专户管理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代收单位及时足额上缴代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道真自治县环卫中心宣

2013年12月25日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篇_关于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价管字〔2006〕7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提升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推进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经召开价格听证会,并经市政府四届四十三次常务会批准,现就我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居民均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垃圾处理费是指采用焚烧、填埋或者其他技术手段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而发生的费用,不包含垃圾的清扫、收集和运输费用。

二、征收标准及实施方案

(一)征收方式。

对一般自来水用户,由市城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对自备水源用户,由市城管部门另行委托区或街道的环卫部门收取。

(二)征收标准。

1.委托供水企业代收时,用户分为居民用户和其他用户两类。由于其他用户存在垃圾产生量计量困难、特区外供水中间层内居民用户数难以核定等问题,采用“排污水量折算系数法”(单位排污水量对应的垃圾产生量)间接计量其垃圾产生量。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特区内居民用户13.5元/户·月;其他用户按排污水量计收,每立方米0.27元(相当于125元/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2)特区外居民用户、其他用户均按排污水量计收,居民用户每立方米0.59元,其他用户每立方米0.27元(均相当于125元/吨);

(3)排污水量计算规则。

一般用户按用水量90%计算;

以自来水为主要原料的饮料(含饮料、啤酒、纯净水)生产用水按用水量40%计算; 市政绿化、市政景观及电厂生产用水按用水量15%计算;

对减免污水处理费但应缴垃圾处理费的用户,根据用户用水量和用水类型,参照以上比例计算。

2.对自备水源用户,居民用户按13.5元/户·月、其他用户按其实际垃圾产生量125元/吨计收。

(三)减免措施和特殊措施。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以及福利院、养老院、残疾人企业,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2.以水为原料或使用高耗水技术工艺的工业企业,可向城管部门申请按实际垃圾排放量计缴;

3.当出现水管爆裂、计量误差等原因而导致当月折算的垃圾处理收费额明显不合理等情况时,有关单位可向城管部门申请核减;

4.用水量小于2立方米/户·月以下的用户,免缴;

5.一房及一房一厅小户型的单身公寓,经供水企业核定其每月用水指标为10立方米或15立方米以下的,按6.10元/户·月或9.20元/户·月缴纳;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6.对于多人聚居的集体宿舍,经供水企业按照5立方米/人·月核定用水指标的,按照3元/人·月缴纳;

7.对于特区内中间报停、恢复用水、新开户等用水不足月,且当月用水量超过2立方米的用户,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其当月实际用水天数相应结算,具体操作办法由各代收单位酌情处理。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请各供水企业和物业管理公司等供水中间层积极支持配合代收垃圾处理费工作。为调动代收垃圾处理费的积极性,将给予代收单位手续费。按照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2006年145号)精神,代收手续费标准及供水中间层漏耗补偿问题,在垃圾处理费开征半年后另行研究确定。

(二)物业管理小区及大厦公共区域产生的垃圾处理费,由物业管理公司在其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中列支。

(三)垃圾处理收费使用财政专用票据,各代收单位向财政部门申领。

(四)各代收单位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四、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篇_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有关意见样本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有关意见

×××城管局:

关于贵局向我司房开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有关事宜,作为具体代收代缴的执行方,有理由向贵局提出以下几点意见,希望获得理解与支持:

一、截止2015年01月×××小区入住49户,不到10%的入住率(设计513户),就是说90%以上的业主没有产生垃圾。2014年11月11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贵局已一次性按入住率近100%的标准提前征收!如果从现在起代收代缴本公司已从时间和数量上亏损,故我司代表广大业主要求贵局将已经收费的3万元作为房开首次垫付金,由物业公司代收代缴按实际情况冲兑。(收据复印件见后 NO:021497301 项目编码:00141139)

二、按物业合同,此项收费本与我司无关,实际情况要求实行代收代缴!那么按有关规定贵局应当给予我司一定比例提成的手续费!

三、与本公司签订×××小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代缴协议,否则我司将保留进一步维权的权利!

×××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签收人: 2015年1月23日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六篇_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几点思考

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几点思考

熊 洪 斌

(郴州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湖南 郴州,432000) ①

摘 要:鉴于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实践,本文主要在该收费的性质、收取单位等方面进行思考,根据科斯的产权定律、国内税收制度、付费者选择服务对象、收费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等理论和制度现状,认为在现阶段,国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定性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更合乎实践情况,并更公平化和更操作化。建议实施垃圾处理收费立法,为收费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关键词:生活垃圾处理费;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载体与通道;

(Several Thoughts About The Charging Of Disposal Fee

Of The Living Garbage In City)

Xiong--Hongbin

(Chenzhou City Solid Waste Treatment Center,Hunan Chengzhou,432000) Abstract: In view of the argument on disposal fee charging system Of living garbage in city,this paper mainly considers these aspects such as the nature of the fee and charging units,according to the theoretical and system status such as Coase's property law,the domestic tax system,clients select service object,and lack of strong legal protection,etc。Thinking at this stage,It is more practical and equitable and easier operation that make the disposal fee of living garbage to be a kind of administrative charges。 Proposed garbage disposal fee charging legislation to provide legal protection。

Keywords:The disposal fee of living garbage;The charges of operators and service;The charges of administrative; The carrier and channel of charges;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投资渠道单一,运行维护资金短缺问题,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等四部委于2002年6月7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下发以来,全国各地先后开征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但由于各地措施和力度不一,以及收费工作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费用的收取率低,据统计,2006年、2007年、2008年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率分别为16.98%、20.22%、23.58%。② 其他城市的① 作者简介:(1966—),湖南省郴州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主任、高级经济师。

② 相关数据来自湖南省郴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办公室及郴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计划财务科。

收费情况也基本相同。 这一现状,不利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推进,对此,结合近年来的实践,对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的实施,笔者提出了以下几个观点供参考。

一、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定性问题,目前应该定性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部委《通知》指出:“按照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要求,环卫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前垃圾处理乃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要创造条件,结合环卫体制改革,尽快向经营服务性收费转变”。笔者认为,目前垃圾处理市场化初期,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定性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较为实际,更有利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推进。

1、根据“产生者付费”与“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① 应该把垃圾处理费定性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人作为生产生活的主体,人人都直接或间接地产生垃圾,即人人都是垃圾的产生者,都要占用、使用环境资源。经营服务则具有经营和服务的双重性,对企业来说,只有进行了服务才能收取费用,而对于垃圾产生者来说,可以选择服务主体,但不论选择哪一个服务主体,其产生的垃圾最终要纳入人类共同的环境进行处理,即从垃圾的最终状态来看并不存在选择性。湖南省政府转发四部委的《通知》中也明确“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企业应与收费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湘政发)

[2002]34号)。由此,如垃圾产生者不与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就可以不交费,有哪一个垃圾产生者会自愿主动地签此服务合同呢?因此,既然人人都是垃圾产生者,都得交纳垃圾处理费,把它做为一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更为合理,更具实践操作性。

2、税收问题。生活垃圾处理费定性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还应交纳一定的税费。 如果定性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问题则不存在。 目前我国生活垃圾收费不但收费标准不高,而且征收率低,政府还要投入一大笔资金用于垃圾处理。推行垃圾处理市场化后,企业既要保持运转,还应带来盈利,垃圾处理费征收税费,不利于市场化的推进。

3、在经营服务性收费下,付费者选择经营服务企业存在的问题。

目前,城市垃圾处理技术单一。但随着垃圾处理水平和技术的提高以及对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少城市由目前单一的卫生填埋处理向焚烧处理等多种处理方式发展,不同的处理方式产生的环境效益不同,处理成本费用也相差很大。按照市场化的要求,付费者可以选择处 黄卿颖、胡登士、陈世祖:《推行城市生活垃圾产生者付费制》,《福建环境》,2001年12月 06期 ,P7~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③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④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 ①②②③④

理成本低的企业,这样,不利于垃圾处理多种方式的发展,不利于处理技术的推广和科技含量的提高。

4、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率低,最主要的原因是缺乏强有力的保障措施。建设部颂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起实行)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办法》的这一规定,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措施。然而,按照四部委《通知》明确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定性以及湖南省政府转发四部委《通知》中要求“收费企业应与收费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来理解,收费企业与交费者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对于不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为是一种合同违约行为,合同违约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或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而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因此,生活垃圾处理费定性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更符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精神,更有利于该办法的实施。

二、收费主体应该是政府或其委托的政府部门

将垃圾处理费定性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主体应该是行政事业单位。但按照四部委《通知》精神,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为企业。实际上,在垃圾处理的市场化初期,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经营企业很难收取或足额收取这项费用。因为垃圾处理费不象水费、电费及其他公共服务产品,对于不交水费、电费的,水电部门可以采取停水、停电的行业措施,而对于不交垃圾处理费的,能做到不准倒垃圾吗?能够做到不准产生垃圾吗?实际中,在征收垃圾处理费的大部份城市,收费主体并非企业,而是政府某些部门。如有环卫部门直接上门收费的,有财政部门代扣的,还有公安、规划、交通、社区、物业管理等代收的。而收费用途都是用于垃圾处理的各个环节。垃圾处理是一项公益事业,国外许多城市垃圾处理也是以公益性为主,有的具有公共服务和市场化双重性质,而不完全是市场性的,不能够完全按照市场的运作机制来调节,城市生活垃圾的收运及处理大都是承包性质的,一般是由政府拨款,国营或私营企业承包来经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而不完全按照市场化运行的。例如:德国一些城市的法律规定经营生活垃圾处理的企业既不得亏损,也不得盈利。丹麦哥本哈根市政府规定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加拿大蒙

特利尔市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一半是由政府经营,一半是由私营公司经营,都以承包方式经营。这些实例表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企业的属性仍然是公益性的。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补充生活垃圾治理经费的不足,是许多国家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主要目的之一。政府作为公共服务产品的提供者,有职责筹集资金并加大投入做好垃圾处理工作。因此,尽管垃圾处理推向市场后,政府的管理、协调、筹资职能不能丢,政府应该承担垃圾处理费收费主体的职责。

三、收费方式应该突破行业瓶颈,为其提供高效的收费载体与通道

按照《通知》精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对象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涉及范围非常之广。对如此广泛的收费对象,靠人力上门收取,其工作效率低,效果差。因此,很多城市都在积极探索通过一种公共载体实行“捆绑收费”,较普遍的做法是通过水费、电费捆绑收取,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由于电力、供水属不同的行业,受其行业监督管理制约,在实质性的推行中落实缓慢。笔者认为,由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对象非常广泛,为提高收缴率,可以采取多种收费方式。对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采取财政部门代扣收取;对个体经营者可以采取工商部门代收方式收取;对城市居民、暂住人口可以委托社会、公安部门代收方式收取;对交通运输车辆可以委托水、电行业代收方式收取。以上方式要靠涉及的部门积极配合,齐抓共“收”,且协调性工作量大,收费成本仍然很高。为提高收费效能,降低收费成本,提高收缴率,应该突破行业瓶颈,在制度上、法律法规上进行修改、完善,以便于各地政府建立一种以水费或电费以及其他公共服务产品为载体的收费通道。

四、实施垃圾处理收费,应该加快制定收费的法律,为收费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四部委的〈〈通知〉〉为垃圾处理收费提供了政策依据,但由于该费的收取涉及到千家万户,没有法律做保障,收费制度的推行难度相当大。国外实施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很早,如美国于1924年、日本于20世纪50年代、韩国于1995年就开始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在多年的实践中,各国为强化收费手段,制定和完善了收费的法律法规。如丹麦1986年制定和实施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法令,德国的《避免废弃物产生及废弃物处理法》中规定了联邦政府可以颁布垃圾处理收费条例,法国的《环境污染法》,日本的《废弃物处理与清扫法》,韩国的《废弃物管理法》,泰国的《公共卫生法》等都明确了实施垃圾处理收费的规定。我国实

施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起步晚,应该借鉴国外经验,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立法,为实施垃圾处理收费提供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等四部委于2002年6月7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编著:《城市固体废物管理与处理处置技术》,中国北京,中国石化出版社,2001;

3、黄华:《南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途径》,《广西城镇建设》,2004年12月 12期 , P16~18;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4、李小卉、刘小宁、牛静:《太原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策研究》,《环境卫生工程》,2007年 02月01期 ,P39~40;

5、吴斌、卢永平、高培卿:《厦门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公共政策分析》,《环境卫生工程》,2007年10月05期,P15~18;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篇_论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对象与合理方式

摘要:本文通过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和方式的分析,从收费成本、收缴率、垃圾的资源和减量化等几个方面进行比较,提出不同对象的垃圾征收方式。

关键词:生活垃圾;垃圾处理费;收费载体

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能满足垃圾处理的要求,严重阻碍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进程。改革收费模式,降低收费成本,是当前我国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征收范围

城市辖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医院学校、部队、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方式

不同对象产生垃圾的特点不同,实施收费措施的可操作性不同,因此垃圾收费方式也有所不同。

(一)城市居民与暂住人口的收费方式

1、定额收费

定额收费是以收取固定金额为主要特征的收费方式。有按户、人收,还有按住宅面积计的。目前我国定额收取的城市大都按户收。定额收费的方法有上门和借助载体收取。如重庆市以定额收费方式人工上门收取,南京市以定额收费方式借助供水载体收取的。

上门收取是由征收人员或委托居委会、物业公司直接登门按户收取,征收阻力较大,收缴率低,周期长,因此这种收费方式正逐渐减少。

借助载体收取指借用外部载体(水电热气等)按户收取,这种“捆绑式”收费,居民如不缴费,就买不到水电或燃气,这种方法对居民有约束力,采用这方法的城市,收缴率相对高。但具体借助何种载体,要依城市具体情况。

按户收费的方式简单便捷,但是这样的方式不能真正体现公平,因为每户家庭人数有差异,垃圾产生量也不同,而需要缴纳的费用却一样,缴费金额未能与垃圾排放量直接挂钩,很难体现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按人口或住房面积收取,也有一定道理,但管理困难,成本高,收缴率低。

2、计量收费

计量收费法是按照垃圾生产数量进行费用计算,收费方式是按照排放量来收取的,这样能够提升市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明确缴纳垃圾处理费用是市民所必须要承担的义务,对垃圾进行科学分类,实现垃圾的有效处理和回收利用的目标。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较大困难,我国城市以单元式住宅为主,人口密度较大,计量收费在操作过程中难度很大,并且需要足够的人力对其进行计算和监督;而且计量收费的方式还可能导致有的市民为减少缴费推诿扯皮从而随意?g弃和非法处理垃圾。目前,我国采用计量收取的城市较少。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的收费方式

1、按人数或按床位收取

单位规模大人员多,产生垃圾就多;而宾馆、医院等可按人或床位收取,因为床位越多,其服务的人员越多,产生的垃圾就多。因此,按人或床位数收费相对较合理。收取方法有人工上门收取或委托单位代扣收。

收费人员逐单位进行费用收取,部分单位漏报或虚报职工的人数或者是床位数的现象很多,导致难以完整收费;有一部分单位因为效益不好,经常出现拖延缴费或者是拒绝缴费的情况,加大了征收的难度。如果费用由工商部门或者是税务部门进行代收代扣,能够有效保障收取率和足额收缴。

2、按量收费

按照垃圾排放的量来进行费用计算,如果单位不及时缴费,垃圾就无法得到处理,因此收缴率会比较高,但是也不能排除一些单位为了逃避垃圾处理费而非法弃置和掩埋焚烧的行为。

(三)有营业面积行业的收费方式

餐饮业、超市等服务业按照营业面积来进行收费。这部分行业种类较多,因此垃圾排放量也不同,能够依照排放量来收费的就按量收取;而如果不能按量收费的,就按照营业面积来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在上门收取费用的过程中,个体户拒缴或是拖延缴费的情况比比皆是,征收难。对个体经营者、集贸市场摊位及各类摊点,可以由工商部门代收;固定市场摊位由市场管理者代收;收缴率相对高些,收费成本降低些,但中间环节增多,收费周期较长,中间的资金管控相对会薄弱。

(四)按与垃圾排放量相关的参数收取

按收费对象的用电量或者是用水量与其产生的垃圾量存在着一定的相关性,根据用电量或者是用水量等量化的指标进行垃圾费用的收取便于收费管理。根据一定研究和参数计算得出,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垃圾产生量与水的消耗量存在着正比关系。广东中山市采用“水消费系数法”征收垃圾处理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水消费系数法是依照不同的垃圾产生来源与水消耗量之间的关系,直接按照水的消耗量来计算垃圾处理费,并委托供水部门在收取水费时将垃圾处理费一起代收。这样的方式能够增加收取率,降低收取成本。但是这样的计算方式也存在着缺点,因为一些行业耗水量虽然小,但垃圾产生量大,而一些行业耗水量大,但是垃圾产生量小,因此,对不同行业需要实施不同的折算系数。福建省泉州市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在引进中山市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采取定额和计量收取相结,即按垃圾产生源的不同分为居民、商业、工业、机关团体、农贸市场、特种用水等六类,其中居民以户为单位采用定额收取,特种用水以其产生的垃圾量收取,商业、工业、机关团体、农贸市场则依托供水单位的一户一表水费收费平台采用水消费系数征收;经过几年实践运作,成效显著。

三、结论与建议

(一)提高公民环保意识

广泛开展环保教育和宣传活动,努力提升公众的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意识。提倡居民分类收集,在公众地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将日常生活中的各类垃圾进行科学分类,实现废物回收、变废为宝,这样不但能够减少垃圾排放量又能够有效处理垃圾的二次污染,让垃圾处理方式更加科学合理。

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垃圾的生产者必须要承担相应的垃圾处理费用,促进市民资源节约、提高环境保护的意识,充分利用经济手段来减少垃圾产生量,进而降低垃圾处理成本。 (二)建立健全收费制度

建议专门为垃圾处理收费立法,从法律上为收费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和完善收费标准。为了能够有效提升收取率,减少收费成本开支,突破行业发展限制,需要在法律条规上和制度上进行完善和修改,统一代征载体。然而我国城市居民的收入水平有高有低,还存在着一大部分低收入的群体,对低收入群体的居民政府可以实施减免政策。

(三)科学合理的收费措施

按照单位或者个人产生的垃圾量来进行垃圾处理费的收取,能够充分体现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计量收取的方式和垃圾的产生量直接关联,这样能够有效促进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进而达到减少垃圾排放的目的,是一种最为合理和公平的收费标准。

在还不具备按计量收费的条件时,通过水电等有效载体来收取是切实有效的;可以采取税费、电费、燃气费等联合征收方式,或是由政府部门来进行代收代扣,从而提升收缴率,降低成本。

采用水消费系数法具有诸多优点,不但能够体现社会公平,同时能够有效避免按计量收费时产生的漏报、不报以及收费时拒付的现象,既能够提升收费效率,还能降低收费成本。除此以外,这样的收费方法可调控性较强,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情况的不同对折算系数进行适当的调整。但是水消费系数法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因为它不是进行的直接计量收费,难以直接对减少垃圾减少量进行计算,并且折算系数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会造成一定的误差。 因此,各城市需要从自身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出发,根据不同的缴费对象制定出细节化和差异化的标准,推进实际的征收工作。在有条件的城市或者是行业实施计量收费方式,这样才能够真正做到客观公正,从根源上控制和减少垃圾的排放量,促进环境质量根本上的提升,进而充分发挥出垃圾收费的积极作用。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43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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