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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计算器

时间:2018-02-28   来源:减肥方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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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计算器 第一篇_国家规定的平时加班费计算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国家规定的加班费计算方法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算定方法

加班工资的基数又该如何确定?人社部的这位负责同志介绍说,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在具体折算时,劳动者还需要了解相应的规则。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资。目前,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分类计算

确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后,还必须区分不同情况,才能准确计算出加班费,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

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具体例子

某职工月工资标准为2000元,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该职工在法定假日9月22日、10月1日至3日期间加班1天,其加班工资为: 2000(元)÷21.75(天)×300%×1(天)=275.86(元)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该职工在9月23日、24日,10月4日至7日加班1天且不能补休,其加班工资为:

2000(元)÷21.75(天)×200%×1(天)=183.9(元)

用人单位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应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期间安排加班,应当安排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是不能用倒休冲抵加班费的,必须支付劳动者加班费,不能倒休。

每月21.75天计算日工资

实行月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在将劳动者月工资折算为日或小时工资时,日工资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小时工资在日工资基础上除以8小时进行折算。

如果一名劳动者领取北京最低工资标准96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每天应领取加班费132.41元。如果中秋3天均加班,加上休息日的加班费,总加班费最低应为308.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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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计算器 第二篇_工资计算法

劳动者应该知道的工资计算法

一、基本知识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月、季、年的工作日×8小时/日。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注: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三、计算加班工资时,加班基数和天数如何定?

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按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

休息日加班费: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

采取集中上班、集中休息的方式安排工作: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延长工作时间按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15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300%支付。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计算基数若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无约定的,以当地标准折算〔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工时折算〔以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每月实际工作时间-法定166.7小时=实际加班小时数。

实际加班小时数-36小时=法定休息时间加班小时数〔含法定节假日,若当月有法定节日可剔除另折算〕。

总折算工时:法定166.7+36×1.5+休息时间加班小时数×2=总折算工时〔每月正常加班超过36小时的折算方法。但是若周六日有加班可视其具体情况加减。主要用于超时加班。〕此方法折算工时后,小时工资不再折算。(根据劳动法规定的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是指非休息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包含休息日安排工作)

1、 “新算法”最大的亮点是提出了“计薪天数”这个概念。“计薪天数”承担起新酬计算基准天数的重任,从此结束了20.92天既是月均工作天数又是计薪天数的历史。

2、 月均工作日根据11天法定节假日调整为20.83天,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日”的概念,清楚的划分出假日、休息日加班的界限,多于工作日的出勤要按照规定计算加班工资。此概念与考勤制度联系紧密。【加班费计算器】

3、 明确了11天法定节假日为带薪假日,以日计薪的员工在法定假日没有工资的现象将得到缓解。当然21.75天的计薪基数使加班工资略有下降。“计薪天数”明确了日工资的计算标准,为薪酬计算

提供了有力的依据。此概念与薪酬计算规则联系紧密。

4、 综上,薪酬和考勤制度在数据上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工作日”的基础上根据“计薪天数”确定的日工资标准来计算薪酬,“新算法”的实用性由此得到体现。

二、问题解答

问题一:

20.83天是不是只是指月工作日?不用这个计算工资?如果计算工资的话,就用21.75天算?是不是只有加班、法定假日工资按21.75天算,其余的都按照20.83天算呢?

答: 可以说20.83天与计算工资没有直接关系,但是20.83天是计算出勤天数的基准!

新算法明确规定了21.75是计薪日,所以21.75天是用来计算日工资的基准!明确了“出勤天数” 和“日工资”,接下来工资如何算就简单了。

法定假日现在为带薪假日,平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假日加班都是按照21.75天计薪日得出的“日工资” 来计算加班工资。其余的也就是正常工作日、或者是缺勤,还是按照21.75天计薪日得出的“日工资” 来计算工资。

日工资的计算只有一种算法:月工资/21.75天,很明确,应出勤的天数是以月均20.83天来衡量的的,也很明确,再无其他。

另外:如果以20.83是全年各月平均全勤天数,21.75是全年各

月评价计薪天数,在具体计算工资时,只有21.75参与计算,即,如果约定月工资标准为x,员工正常出勤就可得到工资x。如果缺勤,则得:月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27.15*缺勤天数;如有加班,则得:月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27.15*平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假日加班天数*相应百分比。

当然,全年各月实际全勤天数不固定,故以上的计算方法则忽略此点:如果,日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当月全勤天数 的话,就可以避免其离职时导致的以往多付或少付工资的情况,但由此带来的结果是:正常出勤每月的工资数不恒定。

注: 此次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改动的关键之处在于:

1、原来20.92天为月均工作天数,在实际操作中20.92天既是工作天数又是计薪天数,但是却没有明确计薪天数的概念。

2、新算法明确提出计薪天数的概念,明确11天法定假日为带薪假日,20.83天承担工作天数的职责,21.75天承担计薪天数的职责。事实上是有利于薪酬核算实际操作的。

问题二:

举个例子,假如某员工月薪为800元,一月份实出勤26天(每天8小时),本月有元旦一天,正常休息,那么他的加班工资和本月工资是否可以这么算?

该员工加班天数为26天-20.83天=5.17天=41.36小时(劳动法规定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个小时,这样加班算不算违法?

加班工资为:(800元/21.75天)*5.17天=190.16元 ,则该

员工总工资为:800+190.16=996.16元

还是:(800元/21.75天)*20.83+190.16=956.32元? 答: 首先要明确的是:20.83天为月均工作天数,是衡量加班的基准,但是20.83天不直接参与工资核算,因为每个月的实际应出勤天数(工作天数)和20.83天是有差异的。

假如某员工月薪为800元,一月份实出勤26天(每天8小时),本月有元旦一天,正常休息,那么他的加班工资和本月工资为:

一月份应出勤天数22天,该员工实际出勤26天,元旦休息,所以: 该员工加班天数为26天-22天=4天=32小时(符合劳动法规定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个小时) 加班工资为:(800元/21.75天)*4天*1.5=220.67元(加班工资按照平时加班150%计算,这里假设为:都是平常加班,没有周末(休息日)加班的情况,全部按照150%计算,方便解释。如果加班发生在1号以内的应按300%计算。)。

则该员工总工资为:800+220.67=1020.67元。

如果将此处的这个800元,看作是一个月内应出满勤后的工资:即1个月内除周六周日双休日和本月内的法定假日后满勤,即可得800元。还有这里讲了每天都是8小时工作,那么这里的应出勤即1月内的周一到周五的出勤天,4天是加班,应该是上了4个周六或周日的班,这里的加班费是按2倍计算的,而非平时加班的1.5倍计算。所以:员工的总工资为800+加班费800/21.75*4*2=1094.25元。

问题三:

某公司一线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元旦正常休息,元旦这天工资该

加班费计算器 第三篇_计件工资以及加班费的计算

有关计件工资以及加班费的计算

1、计件制工人超时上班,是否存在加班费的问题?有无法律依据? 答: 计件制工人超时上班,应计算加班费。法律依据:我国的工作时间规定,每周五天工作制,每天工作八小时的工作制度。

2、计件制工人在休息日及节假日上班,加班费应如何计算?节假日放假应按什么标准发放薪资?

答: 计件制工人在休息日及节假日上班,加班费计算方法有简便计算和复杂计算二种算法(详见下)

对计件人员,即使节假日放假,单位也应按法定节假日天数,补贴计件人员法定节假日放假工资的,发放薪资标准可按日工资X国定假日天数来确定。这是因为国家规定月工作天数是21.75天,不包含国定假日的。

先说说纯计件工资的计算方法:

【加班费计算器】

计件工资的计算,有以下公式组成体系:

计件工资总收入=计件工资+加班工资+节假日放假工资+其它收入 日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21.75

小时工资标准=日工资标准/8

日额定工作时间=480分钟X效率系数 (注:效率系数:小于等于1)

单件产品完成时间:需通过科学合理的测定取得。 日产量指标=日额定工作时间/单件产品完成时间 计件单价=日工资标准/日产量指标

计件工资=总产量X计件单价

(一、)加班费简便计算(此方法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大多数地方的劳动部门认可的。):

因为实行计件制的单位,对员工的产品统计,要分别记录清楚在八小时内做多少件,在延长时间做多少件的,在休息日做多少件,还有节假日做多少件的产量进行统计有一定困难。所以大多数单位是将产量以月为单位记录的。

计件工资=总产量X计件单价 (总产量:指全月包括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时间,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节假日加班的产量之和) 除算给计件工资外,还应按下列方法支付加班工资。

要符合国家关于加班工资计算的规定,必须延长时间加班付给150%的工资,休息日加班付给200%的工资,法定假日加班应付给300%的工资。

因此计件人员只取得了加班时间的100%工资,所以延长时间加班还应另付给50%的工资,休息日加班还应另付给100%的工资,法定假日加班还应另付给200%的工资。

(二、)加班费复杂计算(此方法应是符合劳动法规的,被一般国外社保责任验厂机构认可的。):

这要分别统计八小时内做多少件,在延长时间做多少件的,在休息日做多少件,节假日做多少件的产量。再分别按加班计件单价,延长时间X150%的工资,休息日加班X200%的工资,法定假日加班X300%的工资计算。

计件工资=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时间产量X计件单价+延时加班工作时间产量X加班计件单价X150%+休息日加班工作时间产量X加班计件单价X200%+节假日加班工作时间产量X加班计件单价X300% 加班计件单价=总产量/总工作时间

3、计件制工人薪资是以产品单件来计算的,与时间无关。那么是否不存在加班加点或休息日的说法?

答: 计件制工人薪资不是完全以产品单件来计算工资的,与时间还是有点关系的,包括加班加点或休息日的时间,也需支付加班工资的。即使计件人员没有完成产质量指标,根据法律规定计件人员也要实行最低工资的保护的,如果全月提供了正常的劳动,理应享受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薪金。加班的支付标准也同样要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结算。

4、计件制工人的工资结构应如何划分?

答: 计件工资总收入模式:

计件工资总收入=计件工资+加班工资+节假日放假工资+其它收入 *注其它收入:可以另给的中夜班费、奖金、补贴、高温费、交通费、节日费等,以及法律法规未规定一定要发放的其它福利。

加班费计算器 第四篇_加班工资如何计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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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如何计算问题 1.计算基数

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加班工资是以工资作为计算基数的,所以要了解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首先要了解工资是由哪几部分构成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根据这个规定工资的基数应该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和补贴,比如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级别工资、超产奖、年终奖、全勤奖以及饭贴和交通补贴等项目。计算加班工资的时候这些项目都应该累加起来。

2.计算加班工资的时间标准

加班工资都是以小时作为计算单位来计算的,因此要计算加班工资首先要算出小时工资。自 2008年1月3日起,月标准工作天数为 21.75。

具体计算公式为

月工资性收入÷ 21.75÷8小时×加班小时数×150%(或者200%或者300%)

特殊情况下的加班工资。

【加班费计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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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件工资也有加班费

计件工资的加班工资的计算。超过每天8小时每周超过40小时而完成的计件任务,单位已经支付了100%的工资,但是没有支付额外的50%(或者100%或者200%),这种情况下计算加班工资应该将该部分补充支付给员工。

2,综合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情况下的加班

【加班费计算器】

综合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主要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等原因,在一段时间内必须进行连续生产或工作,而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工时制度。单位实行这两种工作制度必须进行劳动部门的审批,如果没有审批仅有约定是不能实行的。【加班费计算器】

综合工作制一般是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的,是否存在加班也是以这个周期的总工作时间和标准工作时间相比较多出的部分按照加班计算。

不定时工作制主要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他们的工作时间较宽松,一般很难计算和统计加班时间。

但单位如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则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即: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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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计算器 第五篇_加班费计算标准及方法

加班费计算标准及方法

加班费的计算,是一个很令人头疼的问题,如何计算,本文拟对加班费问题作一个简单梳理。

加班、加点费习惯称加班费

第一部分、加班工资倍数与时间计算: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一)8小时外加点:根据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此,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

(三)法定节日加班: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说,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四)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五)综合计算工时的加点: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每月制度工作天数(即月平均工作天数)明确规定为20.83天,月平均工作时间为166.67小时。

第二部分、加班费的计算公式

加班费=加班时间×每单位工资标准(即加班天数乘以日工资标准,或者加班小时数乘以小时工资标准),再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乘以相应的倍数。

第三部分、单位工资标准的计算(即加班费计算基数)

这个问题非常麻烦,目前关于加班费计算的规定【加班费计算器】

第一种: 1995年8月4日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意见》比较麻烦的是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也属于工资,即加班费就是工资之一,这样子好像有点循环计算的意思。

对于这个《意见的规定》我认为以下的计算方法是比较合理的,即把工资中延长工资剔出,得出的就事基数工资。譬如:

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为5000,其中延长工资是1000,那么月工资标准即为4000元,那么该劳动者日工资标准=4000/20.92=191.2元/天;时工资标准=4000/167.4=23.89元/小时。

第二种:国家统计局于1990年1月1日《<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的第五条:

(一)标准工资是指按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

(二)非标准工资是指标准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

该解释用“标准工资”作计算加班费的基数,但没有考虑工资变动情况,而实务中,工资变动是很常见的。

第三种:广东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三、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当天加班工资按如下办法计算:

(1)实行月、周工资制的,根据法定工作时间折算出日工资标准,用日工资标准乘以300%得出当天应发的加班工资。举例:某职工合同规定月工资标准800元,所在企业实行五天工作制,日工资标准为800/21.5=37.2(元)。

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工资是37.2×300%=111.6(元)。”

该通知用“合同规定月工资标准”作计算加班费的基数,这个规定同样没有考虑工资变动情况。

第四种:2004年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公布加班工资的规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这个规定,凭空来了70%,不知道是不是制定这个东西的人脑袋瓜进水。如果把这个70%拿掉,这个规定可能就更合理一点了。

第五种: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2年12月5日对外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工[2002]14号)文,对企业职工加班管理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明确企业加班费基数的5种计算原则,其中,劳动者加班费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折算数。这5种原则的具体内容是:

(1) 劳动者加班工资基数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协商确定,但应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折算数;

(2)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实际工资额高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额的,加班工资基数应在劳动者本人上月实际工资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范围内商定;

(3)劳动合同无约定工资的、应以劳动者本人上月实际工资为基数;

(4)实行计件工资的,以法定工作时间的计件单价为加班工资基数;

(5) 加班工资基数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应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加班工资基数。 客观的说,这个《通知》有参考价值。

规定多多,但是整体上而言,还是有点不清楚,个人结论:

加班加点月工资的基数=月实发工资—加班津贴(即单位有给加班加点补贴补助的情况下)

这个加班基数的计算问题,这里仅作抛砖引玉的作用,希望更多的人发表真知灼见。

加班费计算器 第六篇_新劳动法下的工资计算方法

新劳动法下的工资计算方法

一、最新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劳动法》是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至今现行有效。 《劳动合同法》是2007年6月29日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法》是全面规范劳动关系的综合性法律,其中包含了《劳动合同》的内容;而新的《劳动合同法》则是在《劳动法》基础上,专门针对事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合同关系制定的一部特别的法律。仅在劳动法范畴来看,《劳动法》是普通法,《劳动合同法》是特别法,按照法律层级和时间关系原理,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因此,如果《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方面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有冲突,则以《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准;《劳动合同法》中未予规定的内容,仍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执行。

问题如:新劳动法规定,月工作时间是20.83,月月计薪天数是21.75,那么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方法到底是月工资/20.83*3,还是月工资/21.75*3呢? 解析:

1、月工作时间,仅仅指劳动者全年法定工作日时间平均到每个月究竟是多少,其计算方法是: 年工作日定为250天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此时间仅仅提供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信息;

2、月计薪天数,这个与计时工资的算法密切相关。为什么他不是20.83呢?因为国家规定,在法定假日(就是现在的清明中秋端午十一和春节)

工作单位也是要给劳动者发工资的!所以,其计算方法来源是: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这个104仅仅是休息日,因为休息日劳动者休息,工作单位不发工资。

3.日工作时间、周均工作时间:

新《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 休息日安排加班而没有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 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

如何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准? 按新劳动法,具体计算公式是:

用月工资总额除以月计薪天数或小时数得出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

所以,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节假日加班工资应该是:月工资/21.75*3 补充:

1。劳动者在进行加班费追索时,如果企业还存在克扣、拖欠加班工资的情形,劳动者同样可要求额外支付25%的工资赔偿金。为了避免诉讼请求不当,

劳动者也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可以

不支付加班费的特殊情况:劳动者自愿加班的、计件工

资没有完成工作量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种的(主要指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2。因用人单位辞退造成工资损失的纠纷。这里的损失包括因误工造成的本人工资损失和 25%的工资赔偿金。如果司法机关认定企业辞退不能成立,一般会支持劳动者期间的工资收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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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在于此类争议劳动者是否也可以要求25%的赔偿金?法院在处理实践中,主要是把握企业的辞退是否成立、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如前所说,工资赔偿金具有惩罚性质,因此如果劳动者存在过错,法院可以不判赔25%的工资赔偿;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企业应当支付25%的工资赔偿金。

2、关于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

1、经济补偿金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索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时,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放1个月工资,按照本人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如果地

方规定和原劳动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较高标准。应当明确一点,除了企业依据《劳动法》

第25条做出的过失性辞退不成立时无需支付而外经济补偿金以外,其他情况下没有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还应当增加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有两种比较特殊的情形需要特别注意:

一是企业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依据的,也应当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是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实践中各地处理方式不大一致,如果属于解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属于解除合同期满没有补签合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法院一般视为劳动关系终止,不支持经济补偿金。

2、提前通知金 。企业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外,还应当支付劳动者代通知金(提前通知金),标准是本人一个月工资,计算基数同经济补偿金。

1、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情况 。 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作出明确、合理的约定,则企业违法或者违约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执行,支付劳动者违约金。同时,如果赔偿实际损失金额超出约定的,劳动者还可以要求增加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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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实际处理中,有些法院可能会认为,经济补偿金性质属于法定的违约金,既然支持了法定违约金,就没有必要在判用人单位支付合同违约金了--这需要据理力争。

2、没有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情况 。双方对违约金额没有约定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企业违反规定或约定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在提起劳动仲裁、诉讼时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赔偿停工造成的损失及仲裁和诉讼增加的费用(包括仲裁费,诉讼费,交通费,律师费和证人出庭费等);也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经济损失,甚至包括合同期未满的工资损失等等也是可行的,实践中有判例。

3、用人单位反诉经济损失和培训费的情况。在一些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中,用人单位为了减少损失,可能会反诉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和培训费等。司法机关主要也是根据双方过错责任大小划分责任,进行认定处理的。如果企业辞退不成立,劳动者没有责任的,那当然不需赔偿经济损失;至于培训费,如果劳动者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没有违反公平原则的,法院也不会支持企业的主张。但是,如果涉及较大数额的经济损失或者培训费且劳动者有部分过错的话,当事人有必要了解本身是的过错大小、培训费数额及服务期等情况,以便准确、完善的提出请求和相应的理由。

4、专题: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这种情况可以参照原劳动部的规定:如果双方有劳动合同或者培训合同约定培训费、服务期的,一般按照约定处理,但培训费必须是单位实际出资并要求有凭证。如果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不必赔偿培训费;如果是在试用期满后的劳动期内,合同有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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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 。如果当地已经开展养老、失业、生育、工伤和医疗保险, 企业没有按照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的,劳动者可提出补缴全部社保费。具体缴费时间按照劳动者入职之日起到离职

之日至止计算,缴费工资基准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收入计算,缴费比率按照当地的规定和企业性质确定。仲裁和法院一般都认同社会保险不受60天仲裁时效限制。还有值得注意的地方是,目前很多企业都没有在试用期内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此期间也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但是按照国家规定即使是在试用期内企业也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关于企业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如果企业没有办理失业保险,可要求企业赔偿解除劳动关系后再就业前根据失业保险政策可取得的失业救济费,此外还有医疗保险待遇损失,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等,都可以要求企业赔偿。

新进公司不足一个月的工资怎么计算?

基本工资是3000元.公司的工资计算周期是每月16日到次月15日. 我是2007年11月5日进的公司,那11月份的工资应该怎么算正确? 日工资应该是:3000/20.92=143.40元

2007/10/16~2007/11/15期间共有23个工作日,我出勤工作日9天,之前缺勤工作日14天(还未进公司报到). 这样的话就有两种算法

A.11月工资=日工资*出勤工作日=143.4*9=1295.10元

B.11月工资=月工资-日工资*缺勤工作日=3000-143.4*14=992.40元 因为A算法明显对员工有利,而B算法明显对公司有利.

问题1.不知道A,B两种算法那种正确,而且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惯例. 问题2.如果两种算法都可以使用,而公司使用了算法B,可否通过那些途径申请仲裁?

按规定应该是按A方法结算,根据国家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企业应使用公布的“制度工作日”来计算加班工资;使用“当月计薪日”来计算假期的扣发工资额,所谓“计薪日”就是在日历上劳动者本人当月应该上班的天数。

这种方法是国家公认的,仲裁、法院也使用此方法来确定加班工资和病假、事假工资。所以企业采用这种方法最保险,也不容易引起争议。劳动者如果觉得企业自创的工资计算方式侵犯了本人权益,有权要求企业按上述方法重新计发。

加班费计算器 第七篇_工资计算21.75如何使用

企业员工月工资的计算,各种方法都有,乱象丛生。即便是资深人力资源管理者, 都经常出现一些常识性的错误。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曾经和很多管理者就此问题交流过,普遍对月工资的计算存在误区。有的人力资源管理者或财务人员工作了N年,错了N年。为什么会出现案例中的问题呢?前些天,还看到一专些劳动法律师在微博上“卖关子”,痛下决心理出来供大家分享:

一、“20.83”与“21.75”的由来

说到月工资的计算,必须先简单介绍一下“20.83”与“21.75”的由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644号)的规定,一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月制度工作日=(365天-104天双休日-11天法定节假日)÷12个月=20.83天;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个月=21.75天;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月平均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

“20.83”的用途是什么?只是表明月平均工作时间是20.83天这一事实,无其他作用。

“21.75”的用途是什么?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1.75”只是在计算日工资标准、小时工资标准时使用(计算加班工资的基础)。

我们可以看出,上述折算办法是以一整年为单位来考虑的,一年365天中减去104个休息日,剩下的261天用人单位都是要支付工资的,包括了一年中的11个带薪法定假日。所以,一个年度中,月平均计薪天数就是261÷12月=21.75天。但是实际上,我们员工每月的实际计薪天数并不是21.75天。21.75仅是一个平均数的概念!

二、所谓正算与反算的究竟是否合理?

现实的一些企业管理者,有依据出勤天数计算工资的“正算法”,与依据缺勤天数计算的“反算法”之争。但这都是建立在对21.75错误的理解上。

比如: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423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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