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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晚育奖励

时间:2018-01-23   来源:结婚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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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晚育奖励 第一篇_晚婚晚育奖励申请书

晚婚晚育奖励申请书

尊敬的各位领导:

本人于2014年1月22日登记结婚,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属于晚婚晚育,根据晚婚晚育给予奖励。现特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盼相关部门领导给予审批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

2014年11月25日

晚婚晚育奖励 第二篇_晚婚晚育政策

晚婚晚育政策

12文化产业管理 成海军

(一) 晚婚

1、晚婚的定义。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为晚婚。

2、初婚年龄的计算方法,以结婚证书上批准的日期为准。计算公式:初婚年龄=结婚证书上批准的日期-本人的出生日期。

3、注意事项:(1)晚婚的前提是男女双方都必须为初婚。如果一方为再婚,另一方为初婚,初婚的一方即使已达到晚婚年龄,也不属于晚婚。(2)初婚年龄不能以举办婚礼的日期来计算。(3)法定结婚年龄是《婚姻法》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晚婚年龄是计划生育法规所规定的提倡结婚年龄,在男女法定结婚年龄基础上各往后推3年。

4、晚婚奖励:(1)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三天外增加婚假十五天;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晚婚假应当在婚假后连续使用。(2)所享受的休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

(二)晚育:

1、晚育的定义。女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2、初育年龄的计算方法,以孩子出生的日期为准。计算公式:初育年龄=孩子出生的日期-母亲出生的日期。

3、注意事项:(1)晚育以女方年龄为准。只要女方初育时年龄已达到24周岁,就属于晚育。(2)男女双方都必须是初育(第一次生育)。如果男方为再婚并且再婚前曾生育过孩子,再婚后女方虽然是

初育并且已达到晚育年龄,也不属于晚育。(3)晚育应大力提倡,主要通过宣传教育方式。

4、晚育奖励办法:(1)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给予女方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2)女方30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90天后连续使用。男方7 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3)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15天;(4)难产的(剖腹产),增加产假15天;(5)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6)增加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单位在自行规定时,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并且不影响到其它奖金,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双女户问题并无明确的条款规定,而只是在该法中授权各地政府制定相关的具体政策。 我们这里的政策是: “双女户”家庭,只要实行计划生育,年满60周岁,就有望获得政府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钱的补助,也说是说夫妻双方到了60岁以后,丈夫和妻子分别享有每年600块钱的补助,也就是每年1200块钱。

独生子女只有独生子女补贴,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双方均独生子女可以生二胎,农村双女户其中一女可以生二胎等政策.

晚婚晚育奖励 第三篇_晚婚、晚育、独生子女奖励政策及计划生育干部补贴标准

晚婚、晚育、独生子女奖励政策及计划生育干部补贴标准

一、 结婚与晚婚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男22周岁、女20周岁(本文所涉及的年龄均以本人出生年、月、日为准)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婚假为3天。如果遇假期顺延。

2、男25周岁以上(含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含23周岁)为晚婚。凡符合晚婚年龄结婚的职工,由单位自酬资金发给一次性补助,每人100元。婚假为10天。如果遇假期顺延。

3、各单位对新参加工作的适龄青年应鼓励晚婚晚育,签订晚婚协议书。

二、 计划生育政策

1、已婚妇女23周岁以前(含23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享受3个月产假,剖腹产增加15天产假,多胎(指双胞胎和三胞胎以上)每增加一胎增加15天产假。

2、已婚女方24周岁以上(含24周岁)、已婚男方26周岁以上(含26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由学校自酬资金发给一次性奖励100元。女方享受3个月产假,如是剖腹产增加15天,多胞胎(指双胞胎或三胞胎以上)每增加一胎增加15天;增加一个月奖励工资(由双方单位各负责50%)或增加一个月产假。 以上假期如果遇到寒暑假顺延。其它节假日不予顺延。男方享受七天护理假,如遇节假日顺延。

3、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共10元,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担负五元,发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

4、各单位对独生子女每年慰问两次,“六、一”儿童节和春节,每次、每个独生子女慰问标准50元,由学校福利费列支。

5、已婚妇女生育完一胎子女并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的,由单位自酬资金发给一次性补助100元,公假3天,药费由保险费报销。

6、经医院诊断需取环者,由单位自酬资金发给一次性补助50元,公假1天。药费由保险费报销。

7、已婚妇女生育完一胎子女后采取避孕措施失败的,经医院诊断需要做人工流产,享受15天公假待遇,其药费由保险费报销(不包括自然流产)。已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失败经医院诊断需要做人工流产的,除享受15天公假待遇外,由单位自酬资金发给一次性补贴100元。

8、各单位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妇科体检,经费由单位自酬资金列支。

9、计划生育干部补贴每月每人10元,由单位自酬资金列支。 以上内容均列入对各单位年度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

晚婚晚育奖励 第四篇_关于生育津贴和晚育津贴

关于“生育津贴”和“晚育津贴”

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只能由女方享受。

晚育津贴,可由男方享受也可由女方享受。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的计算方式:女职工休产假时每月的社保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

生育津贴就是为了弥补女职工因生育,休产假期间每月不能正常领取工资的情形。如果公司按照女职工的实际工资缴纳生育险,女职工休产假期间领到的生育津贴与正常上班时一共领到的工资数应该是一样的。(月工资超过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除外)。但是很多单位不按照员工的实际工资缴纳生育险,这样就造成了女职工休产假期间领到的钱少于正常上班时领到的钱。

例如,女职工未休产假之前的月工资为10000元/月,如果公司按照10000元的基数缴纳生育险,即公司每月须支付生育险的数额为10000×0.8%=80元,按照北京市女职工的产假90天计算,那么该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可得的生育津贴为10000/30×90=30000元。即该女职工休产假3个月,但与正常上班时所得的收入一样。只不过这部分钱是由社保机构发放给女职工的。

如果该女职工未休产假之前的月工资为10000元/月,但公司按照5000元的基数为其缴纳生育险,即公司每月支付生育险的数额为5000×0.8%=40元。此时,该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可得的生育津贴为5000/30×90=15000元。少于正常上班时所得的收入。出现这种情况,女职工是可以要求单位补齐剩余的15000元的。

如果该女职工为休产假之前的月工资为1500元/月,但当地最低的社保基数为3000元,即公司每月支付生育险的数额为3000×0.8%=24元。此时,该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可得的生育津贴为3000/30×90=9000元。高于正常上班时所得的收入。出现这种情况,单位也应将9000元的生育津贴支付给女职工。

晚育津贴:

晚育津贴的计算方式:休假方每月的社保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

晚婚年龄为女23周岁,男25周岁,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晚育假为30天,可以由男方休也可以由女方休。谁休谁享受晚育津贴。

若仅从津贴数额考虑,如果男方的社保缴费基数高于女方的社保缴费基数,由男方享受晚育津贴比女方享受更为合适。北京的填写《北京市生育保险申领待遇职工登记表》(生表一)即可。【注意:表中产假天数不包含晚育假的30天,产假总天数包含晚育假的30天】

孟洁律师建议:

生育津贴虽然数额不多,但却是女职工的权利。对此有不明白的问题,可以拨打130-4108-5311。孟律祝您无虑。

晚婚晚育奖励 第五篇_晚婚晚育的规定(全国各地方)

晚婚是指男大于25,女大于23岁,而晚婚的具体婚假时间现在一般依据的是各省或者直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己规定的,一般在《XX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规定,军队的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全国各地的规定并不一致。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晚婚晚育奖励】

"第三十三条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重庆: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二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九条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农民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的人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

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第三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甘肃:晚婚的婚假=30天

"第二十五条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享受下列优待:

(一)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二)农村居民实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广东: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六条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广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二十九条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

贵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五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农民晚婚的,免除夫妻双方1年的农村义务工;晚育的,免除产妇1年的农村义务工。"--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二条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

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

十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六条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资照发。

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湖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一条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二十四条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四十八条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

(二)晚育的女职工,凭《生殖保健服务证》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

(三)农村村民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四)本条前三项以外的人员,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晚婚晚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江苏: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条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村民委员会优先安排宅基地。

本条例所称晚婚,指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辽宁: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条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

晚婚晚育奖励 第六篇_晚育奖励假一方不休,转给对方休

证 明

兹有本公司正式员工_____,性别:__,年龄:__岁,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与贵公司正式员工____,性别:__,年龄:__岁,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于____年__月__日结婚,_____年___月__日生一女/男,取名:_____。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符合晚婚晚育条件。晚婚晚育假,男/女方不休,由女/男方休晚婚晚育假。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日 期:

晚婚晚育奖励 第七篇_四川省晚婚晚育假期相关规定

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规定晚婚晚育婚、产假的天数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晚育,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生育调节之第十三条规定: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和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做到少生、优生、优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 不得违反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 夫妻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的,不得以此为理由再生育。

因此,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 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之第三十二条规定: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三天)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

以上规定,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

晚婚晚育假期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亨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晚婚晚育奖励】

特别说明:

1、所谓“晚婚”,是指男方年满25周岁以上,女方年满23周岁

以上。达到以上条件的婚假在国家法定假期(三天)外另加

20天婚假。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

2、所谓“晚育”,是指女方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

女方:法定产假90天,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

育加30天,剖腹产加15天。男方:已婚妇女晚育的,给予

男方护理假15天。

3、待遇 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4、超期不上班的

女方在规定产假满后未上班的,需出具医院方的病情证明,

单位可按病假处理。

晚婚晚育是我国婚姻法所鼓励的,也是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

晚婚晚育奖励 第八篇_2015年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48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5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5月30日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村(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村(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具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电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发展改革、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口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第十七 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费用。

第十八条 政府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二十条 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在生育后三个月内应当持《出生医学证明》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生育登记实行首接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第二十三条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五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三)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四)具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第二十六条 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由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理初审后报设区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重新鉴定。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结论为终局鉴定。

第二十八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婴儿。

溺婴、遗弃婴儿和违法送养子女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晚婚晚育奖励 第九篇_2015计划生育宣传工作总结

总结一:计划生育宣传工作总结

一、一年来我社区利用现有的黑板、宣传窗、健康长廊共刊登8期黑板报,利用广播大力宣传计生、奖扶等政策,提高群众知晓率。

二、利用计生人口学校举办各类培训,受教育对象有协会会员、育龄妇女和青少年等,授课内容记录完整,并归入档案。

三、充分利用节假日“三八节”、“5.29”协会活动日、党员活动日、7.11世界人口日、9.28男性生殖健康日、艾滋病宣传日等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通过活动,增进了我村与协会会员之间的联系,使我村村民的计划生育知识知晓率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同时也使我村的计划生育文化得到了进一步巩固。

四、为保障广大育龄妇女的生殖健康,我村将一年一次的查孕查环与查病防病结合起来,加强对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知识的培训,帮助她们提高自我保健的能力,同时推动避孕方法知情选择。一年来,有90%以上的无业育龄妇女参加了查孕查环,此外,我村正在开展的妇女生殖健康查体工作,受到了村民的欢迎。

五、利用流动人口活动服务月、宣传月,向村内的流动人口宣传计生政策、法规,组织流动人口参加计生知识培训。如:向外来流动人口宣传男性生殖健康的知识,发放避孕工具等,受到了大家的欢迎。同时,我村还利用各种渠道,为社村外来的困难家庭介绍工作,缓解他们经济上的困难,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上的难题,为创建和谐村庄打造了良好的氛围。

以上是我村计生宣传半年年来的工作总结,有成绩也有不足,如:对宣传活动的经费投入不足,活动少,内容单调,形式单一等。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发扬优点,改正缺点,使我村计划生育宣传工作有一个新的面貌。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控制人品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是党中央从我国国情出发提出的一项长期的根本国策。一年来,在区计生局和街道办的正确领导下,我社区以“xxxx”重要思想和先进性教育为指导,认真学习、宣传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使计生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现将一年计划生育宣传工作总结如下:

一、 认真宣传计生政策和条例

为使广大育龄妇女对计划生育工作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群众自觉地实行计划生育。社区在重大节假日里加大力度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学习宣传活动。XX年元旦、春节期间,社区与街办处全体干部、职工深入大街小巷、居民家中宣传发放计生宣传品、药具等。社区在母亲节召开了座谈会,5月29日协会成立纪念日,社区各片进行横幅宣传、标语张贴,咨询人数达30人次。

二、 为广大育龄妇女服务是我们的职责

我社区育龄妇女通过学习都树立新型的婚育观念。对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在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中,涌现出许多的先进事迹。6月中旬,全体计生工作者为“奖励扶助制度”宣传月进行宣传活动,此次活动为偏远村镇送药具、发放宣传单千余份。

三、 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宣传

我辖区流动人口多。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把流动人口登记造册,签订计生合同,同她们宣传计生政策,发放药具。8月初,计生局、街办处组织流动育龄妇女在社区做了生殖健康普查活动,并及时配备了相应药品。9月25日《公开信》发表25周年,为更好宣传,计生局、街办处组织社区秧歌队参与,广大群众涌跃响应,共发放药具、药品达百余元之多,发放宣传单近千余份,通过宣传再次在居民心中奠定了计生工作的重要性,让居民们受益非浅。

在区计生局、街办处的领导下,我社区的计生工作取得了较往年不同的成绩,但还有它的局限性。今后,我们会更加努力工作争取更大进步。

总结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总结

一、加大计划生育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知晓率。

做好各种宣传工作,首先要提高群众的参与积极性,为此利用重大节日,开展宣传工作,在“10·28”男性健康日,开展了庆祝活动,如举办生殖健康培训和组织育龄群众开展问答知识,全面提高群众知晓率。在“元旦”、“三八”、“五一”、“五四”这些特殊的日子里,举办文艺演出、文体活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同时开展了“一法三规”、《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婚育道德与家庭幸福和关爱女孩行动的宣传,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提高了广大群众的思想认识,促进他们树立新型的婚育观念。

我们利用散发民汉两种语言的宣传单,出黑板报等形式,向广大群众进行宣传修改后的《条例》、关爱女孩、婚育道德与家庭和预防艾滋病等知识,并发放避孕药具。三月份参加了场计生办举办的培训班,较好的完成了培训学习,很好地掌握了相关的业务知识。同时提高了我们宣传员的整体素质。

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以各村队为单位,利用人口学校、远程教育网点对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其它计生知识进行宣传。并根据群众需求宣传人口计生政策,生殖健康知识,并结合文明家庭、五好家庭等评选活动弘扬新的道德风尚,开展幸福文明家庭创建活动。表达群众期盼家庭幸福,生活富裕的愿望。

三、结合“三下乡”和“科技之冬”活动,组织村队宣传员走家入户宣传,并到育龄家中走访慰问。

四、做好药具管理和宣传工作。

做好药具宣传工作是药具工作开展的基础,只有全面掌握各种药具性能,副作用处理及使用的方法,才能更好的为群众服务,投药员深入育龄群众家中做好药具入户随访服务,确保随访率达100%,并向群众讲解知情选择。加大力度宣传和落实生殖保健服务,用好计划生育指导站在我场开设的计划生育服务,对本村育龄妇女进行体检,使“四项手术”免费工作得到较好的开展。

四、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宣传作用,利用协会的宣传作用,增强了协会的为民服务意识,真正成为党委、管委联系群众的纽带,根据场计生协会领导小组提出整顿的方案,增强了本村计生协会在群众中的服务意识。

总结三:计划生育宣传工作总结

200*年**区计划生育协会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区政协的支持、监督和关心下,在市计生协会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这一中心,以“两为两争”活动为主线,突出“三生”服务的主题,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协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促进了协会的发展。

一、进一步健全协会组织,完善工作网络。

区计生协会今年进一步健全协会组织,做了大量有效的工作,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1、是区计生协会召开3次常务理事会,专题研究加强组织建设,在今年区划调整后及时组建新的协会组织3个;

2、抓好村、社区协会组织建设,打牢网底。近年来,随着城市管理体制的改革,社区成为城市管理工作的重心。因此,各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通过民主推荐,民主选举、民主监督,选举出热心计划生育事业,责任心强,有能力人组建基层协会机构,今年重新组建村级协会机构6个;

3、抓好流动人口协会组织建设,突破难点。在流动人口多而集中的A社区、B社区建立流动人口计生协会,设立固定宣传阵地,开展生殖健康讲座,在人口集中地段设立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便民箱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41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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