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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婚假国家规定
摘要:本文找法网婚姻法编辑为大家解答2014年国家规定婚假多少天。根据新劳动法
第四章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一、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1、婚假天数:通常按3天计算。
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2、晚婚假天数:各地晚婚假总天数10-30天。
全国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长或增加婚假天数(加合关系),也有的直接规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数(包含关系)。
3、注意:晚婚假天数规定应按最新文件。
天数不是固定的,有的省在修订《XX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有调整。
4、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
二、婚假和路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也就是说,带薪休假。如果是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除了享受规定的最多3天的婚假外,晚婚会额外得到 7天假期的奖励。如果晚婚者在城镇里居住但是没有工作的,或者是私营企业的老板,一般由居委会或者镇政府给予相应的晚婚奖励。如果晚婚者是私营企业的雇员,老板也应当给他们婚假,假期时间和在国有企业一样。
知识总结: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新劳动法婚假规定是一个指导性的规定,具体适用起来则根据《计划生育条例》中的详细规定。
来源:南京律师
济宁律师
新劳动法法定假日、病假事假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全体员工的年休假、婚假、生育假、病假、事假、丧假及相关待遇的管理,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公司工作实际情况,现制定以下规定:
一、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四、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五、婚假和丧假
《劳动法》没有对职工婚假、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原劳动部曾于1959年6月1日发布(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此后,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于1980年2月20日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
但目前全国层面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各地规定情况不一: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六、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七、事假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2天,按事假天数扣发。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地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以上休假应由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后,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篇一:新劳动法 法定假期、事假、病假、产假等规定
新劳
动法法定假日、病假事假规定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修订)》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共11天:(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
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
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
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
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
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
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
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
期:
(一)实际工作年
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
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
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
十四个月。
四、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
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
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
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
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
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
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
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
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五、婚假和丧假
《劳动法》没有对
职工婚假、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原劳动部曾于
1959年6月1日发布(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
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此后,国家劳动总
局、财政部于1980年2月20日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
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
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
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
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双方晚
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
但目前全国层面还
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各地规定情况不一:
《北京市人口与计
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
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六、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
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
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
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
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
天产假。
七、事假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
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员工请事假每天的
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
天/8小时。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
的产假外,各地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
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
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
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
准给予奖励
篇二:新劳动法法定假日、病假和事假规定
新劳
动法法定假日、病假和事假规定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
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修订)》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一)新年,
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
一、初二);(三)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
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
日、2日、3日)。
二、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
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
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
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
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
期:
(一)实际工作年
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
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
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
十四个月。
四、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
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
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
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
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
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
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
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
法定节日在内。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
规定。
五、婚假和丧假
《劳动法》没有对
职工婚假、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原劳动部曾于
1959年6月1日发布(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
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此后,国家劳动总
局、财政部于1980年2月20日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
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
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
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
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双方晚
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
但目前全国层面还
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各地规定情况不一: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
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江苏: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条 对晚
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对晚育的,延
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
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
励。”——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六、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
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
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
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
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
天产假。
七、事假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
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1.75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月
基本工资/21.75天/8小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
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第二条规定“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
剔除国家规定的十一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
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
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
天-104天)÷12月=21.75天
篇三:新劳动法法定假日、病假和事假规定
新劳
动法法定假日、病假和事假规定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
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修订)》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一)新年,
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
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
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四、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五、婚假和丧假 《劳动法》没有对职工婚假、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原劳动部曾于1959年6月1日发布(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此后,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于1980年2月20日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
国家规定婚假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法定结婚年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按照法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1、婚假天数:通常按3天计算。
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2、晚婚假天数:各地晚婚假总天数10-30天。
全国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长或增加婚假天数(加合关系),也有的直接规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数(包含关系)。具体见QQ鱼总结的《全国各省婚假天数一览表
[1]》。
3、注意:晚婚假天数规定应按最新文件。
天数不是固定的,有的省在修订《XX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有调整。 《全国各省婚假天数一览表》是QQ鱼根据文件最新版本总结的,但难保疏漏,各位查看时注意以最新版本为准。
4、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
按照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男子为满22周岁、女子为满20周岁。因此晚婚就是在法定婚龄基础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以上初次结婚,即男子年满25周岁或者女子年满23周岁结婚的;晚育,就是适当地推迟婚后初育的年龄,即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子女的。
新劳动法产假规定的问题
新劳动法产假规定:
产假: ⑴女员工: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 ⑵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 ⑶一次多胎:每多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⑷晚育者:年满23周岁第一次生育者,增加产假60天。 流产假: ⑴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 15天 ⑵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 42天
产假期间的工资给付,按劳基法第五十条二项规定,如受雇者工作在六个月以上者,工资照给;未满六个月者减半发给。但这项规定系指劳基法规定的八星期及四星期产假,而两性工作平等法新增的一星期及五日产假,并无相关法令规定应予给薪,所以雇主并无给付劳工一星期及五日产假期间薪资的法定义务。 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
产假的相关知识:
1.婚假:晚婚是10天;
2.产假:90天,晚婚加30天,如果难产加15天,如果产两胎加15天,高龄产妇加15天
3.晚婚年龄:男25,女23;晚育是指在晚婚的基础上的生育;
4.晚婚晚育的特殊待遇一般都是公司的内部规定了,如果你是北京的还可以报销生育费用,领生育津贴。
新劳动法法定假日、病假和事假规定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修订)》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四、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五、婚假和丧假
《劳动法》没有对职工婚假、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原劳动部曾于1959年6月1日发布(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此后,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于1980年2月20日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
但目前全国层面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各地规定情况不一: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六、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七、事假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8小时。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地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人民网郑州12月31日专电 (记者徐驰)从2013年1月1日起,河南省将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一类行政区域最低工资上升为1240元,提高160元。
附:
各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
新劳动法法定假日、病假和事假规定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修订)》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四、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五、婚假和丧假
《劳动法》没有对职工婚假、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原劳动部曾于1959年6月1日发布(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此后,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于1980年2月20日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
但目前全国层面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各地规定情况不一: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六、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七、事假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8小时。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地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人民网郑州12月31日专电 (记者徐驰)从2013年1月1日起,河南省将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一类行政区域最低工资上升为1240元,提高160元。
在今年,我国已有24个省市调整最低工资。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深圳,为15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北京,为15.2元。本次上调前,河南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为1080元。
根据河南省政府发布的公开文件,此次河南省仍按照三类行政区域划分上调最低工资,具体情况如下:
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2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1.7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4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9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9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将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外,漯河市市区由二类行政区域调整为一类行政区域。
附:
各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
产假-国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30条 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七条第三款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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