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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证贷款

时间:2017-12-04   来源:生活常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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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证贷款 第一篇_无息贷款

无息贷款

全国各地加强民生建设,解决农民耕作、大学生创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等困难问题,国家出台了无息贷款相关政策,准备工作已经开始,预计在4月初左右开始办理,请大家做好准备工作!贷款额度5—30万

一、 农民耕作贷款

要求:1、本地原住居民

2、自有农田

3、依靠耕作生活

4、农田耕作并收成5年以上

二、 大学生创业贷款

要求:1、本地原住居民

2、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3、毕业时间在两年内

4、有营业执照

5、所经营项目必须合法,并有发展前景

三、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

要求:1、本地原住居民

2、有下岗证

3、有技能培训证书

4、有营业执照

5、所经营项目必须合法,并有发展前景

下岗证贷款 第二篇_残疾人创业贷款

残疾人创业免息贷款办理程序:

【下岗证贷款】

一、 街、镇残联、区残联:

1、 残疾人贷款有本人的申请报告(街、镇残联负责了解、核实残疾农户家庭的基本情况,专职委员签字并盖章)。

2、 为残疾人担保的担保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残疾人本人的残疾证、身份证。 3、 《借款合同》(区残联有统一的样本)。

4、 《残疾人自主创业小额免息贷款审批表》(区残联有统一的样本)。【下岗证贷款】

5、 低保家庭残疾人的贷款利息由区残联全额报销;一般残疾人的贷款利息50%给予报销,经济稍为好一点的残疾人只协助贷款,不予报销利息。

二、 信用社

1、 贷款的残疾人向信用社提供残疾人借款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以及担保人的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

2、 向信用社提供盖有三级政府的:《借款合同》、《残疾人自主创业小额贷款的申批表》上的章。

3、 信用社负责进一步上门调查核实并了解残疾人的基本情况是否符合贷款条件。 4、 信用社与残疾人约定贷款的日期和还款计划。

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推动全民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联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区域内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办的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信用社或农商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发放的,用于支持创业的一定额度的贷款。

第四条 经办银行应当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本办法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小额担保贷款机构和经办银行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担保贷款借款人

第六条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工商登记注册的条件。

第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是指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各类下岗失业人员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三)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是指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中尚未就业人员;

(四)大中专毕业生,是指毕业5年内尚未就业并具有创业愿望,持有大中专(含研究生、技校和职业高中,下同)院校毕业有效证件的人员;

(五)就地就近创业的农民,是指在户口所在地创办二三产业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农民;

(六)由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创办的小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计委、财政部和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执行。

对取得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创业培训结业证的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可优先贷款并适当扩大贷款额度。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八条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评估小组进行评估咨询、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第九条 评估小组由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街道社区、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和有关部门专家组成,对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市场潜力、投资回报率、经营者能力以及信用度等进行评估咨询。

第十条 借款人为个人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信用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借款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或《大中专毕业证》或复转军人自谋职业证明)等身份及优惠扶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前郭联社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已参加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的,应当提交创业培训结业证(含复印件)及创业培训机构审定合格的创业项目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经办银行、担保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个人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有效后,在《前郭联社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将材料送交所在县(市、区)担保机构。

担保机构应当召集评估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审核,确认符合贷款条件后办理担保手续并将有关材料送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业务。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担保机构在受理后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借款人为小企业的,应当向注册登记地区县(市、区)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或《大中专毕业证》或复转军人自谋职业证明)等身份及优惠扶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前郭联社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三)《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验资报告》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四)营业场所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六)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七)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已参加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应提交创业培训结业证(含复印件)及创业培训机构审定合格的创业项目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经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九)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担保机构应当在收到小企业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召集评估小组对企业贷款项目进行评估咨询并审核;经确认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当在《前郭联社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送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贷款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担保机构在受理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 额度、期限、利率与贴息

第十四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根据经营项目和个人信用状况、还贷能力等情况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已经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且诚信经营、按期还款的人,可再申请一次小额担保贷款,具体贷款额度由担保机构商经办银行确定。

第十五条 对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根据其安置的就业人数,按人均3万元—5万元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 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根据其实际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失业6个月以上残疾人、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农转非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就业困难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50人的企业,给予50万元担保贷款;超过100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担保贷款。

第十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不包括展期 )。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应当在贷款到期前1个月向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提出展期申请,并填写《借款展期申请审批表》。担保机构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并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内不贴息。

第十八条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上浮利率的利息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市县财政各负担50% ),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展期内不贴息。

本办法实施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照原政策执行。贷款展期期间的利率,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人商定。

第十九条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按照基准利率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内不贴息。

对大中专毕业生、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按照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中央和省财政各承担25%),展期内不贴息。

对农民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二三产业微利项目的,按照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省和市县财政各承担25%),展期内不贴息。

第二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贷款,利率完全放开,在2年内给予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展期内不贴息。

经办银行开办此项业务发生的贷款呆账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5%)。

地方财政对开办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银行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

第二十一条 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3〕70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4〕44号)规定执行,由担保机构协助经办银行向财政部门申请。

第五章 反担保方式

第二十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反担保方式:

(一)1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保;

(二)2名收入稳定的企业员工担保;

(三)3名创业人员互相联保;【下岗证贷款】

(四)经营正常的企业担保。

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应当选择前款规定的一种反担保方式并经街道、乡镇(信用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调查审核后报担保机构审批。

第二十三条 对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反担保的人,应当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信用社区常住居民在本社区内创业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可凭其与信用社区签订的《借款承诺书》办理担保手续,免除反担保,由经办银行直接发放小额贷款。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取得创业培训结业证且其创业项目计划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评估小组评审通过并出具评审意见的,其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经担保机构签署意见后,可免除反担保。

第六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 经办银行应当在贷款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5倍的前提下发放贷款,并在资金、人员安排等方面优先保证小额担保贷款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在收到贷款和归还贷款后,经办银行应当将贷款契约和还款凭证复印件交担保机构存档。

第二十八条 经办银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贷款业务的各项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措施。

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二十九条 建立贷后跟踪、管理服务、风险预警和回收激励机制,防范小额担保贷款风险。

(一)贷后管理。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应当共同加强对借款人从贷款发放之日起到贷款本息收回之日止的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情况的管理;

(二)跟踪服务。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对借款人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后的项目运行情况,要建立定期走访和联系制度,对项目的运行要给予关心和支持,对遇到或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应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以提高经营项目的成功率;

(三)风险预警。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通过贷后检查,对所调查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项目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尽早识别和确定项目的风险类别、程度、原因及其发展变化趋势;

(四)回收激励。对贷款回收率达到95%的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每年给予贷款回收总额1%的奖励;贷款回收率每上升1个百分点,奖励资金增加0.1%。奖励资金只能作为工作经费,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五)放贷奖励。对放款额达到担保基金3倍的经办银行,每年给予贷款总额0.5%的奖励,放款额达到担保基金4倍或5倍的经办银行,分别给予贷款总额0.75%和1%的奖励,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 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应当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统计、调查和总结工作,完善统计指标体系,统一统计口径,落实责任人,确保统计数字的真实准确。

各市经办银行应当在每月4日前将《小额担保贷款情况统计表》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并同时抄送担保机构、同级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各市人民银行、担保机构于每月6日前将核实汇总的报表分别报送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下岗证贷款 第三篇_创业扶持优惠政策

创业扶持优惠政策

1、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创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3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县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收费。县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在档案托管、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县人力资源市场向高校毕业生免费开放,免受职业介绍费、求职登记费、报名费等费用。

2、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对持有《就业失业证》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享受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对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持有《就业失业证》的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小额贷款及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待遇。对领取低保金人员创业的,可继续享受1年的低保待遇。

3、鼓励转业退役军人创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

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4、鼓励农民致富创业。鼓励农民就地就近创业,对进城创业农民工,按有关规定,解决农民工落户、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问题。除从事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和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环境资源保护等行业外,农村流动性小商贩和农民在集贸市场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收工商登记费。对农民创业,发展特色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和非农业生产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减征、免征所得税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5、鼓励资源枯竭型企业二次创业。大力扶持资源枯竭型企业转产再创业,对资源枯竭型企业转产提供项目推荐、金融支持;向转产企业员工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对吸纳“4050”人员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转型企业,可以通过社保补贴形式给予政策扶持,帮助企业成功转型。

6、鼓励公益岗位从业人员创业。凡公益岗位人员终止或解除援助协议转而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企业的,可给予不超过六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7、针对上述相关人员的政策扶持内容包括:

(1)放宽市场准入。凡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不得设置限制条件;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

理设置资金、人员准入条件,允许自主选择企业组织形式,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放宽经营场所限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2)扩大小额担保贷款的范围和规模。扩大小额借款人范围,将失业人员及其他登记失业人员、退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以及实现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全部纳入借款人对象。提高个人贷款额度,纳入贷款对象的创业者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大中专毕业生最高10万元),在街道、社区企业从事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微利项目的由财政全额贴息,同时扩大微利项目范围。【下岗证贷款】

(3)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对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工作,取得成效的培训机构,按规定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培训经费补助。对于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项目,可以通过社保补贴的形式,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鼓励企业发展。

(4)加大税费减免和社保补贴力度。建立税收优惠政策责任落实制度,及时公布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并在规定时限内为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收手续。对持《就业失业证》的下岗失业人员、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等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按有关规定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对创办的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持有《就业失业证》及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

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员,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由本人承担(大中专毕业生除外)。

(5)放宽工商管理登记。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简化办事程序,开辟“绿色通道”。对下岗职工、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创业农民工要提供优先咨询、优先受理、优先登记,按规定免交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6)完善社会保障政策。完善创业人员的参保政策,对外地和本地的大中专毕业学生和农村劳动力创业的,按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在不同统筹区域间流动,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按规定为参保人员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被征地农民进城创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法定退休年龄已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下岗证贷款 第四篇_《再就业失业证》的办理初审

《再就业优惠证》的办理、初审服务 在当前的经济危机下,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其中,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更突出地显现出来。今年,根据新一轮的就业再就业政策,我市在为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换发《再就业优惠证》的基础上,又将灵活就业失业人员、劳动合同制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纳入了办证范围。

截至5月底,为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办理了《再就业优惠证》共计492人,(其中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304人,享受低保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2人,国有企业失业人员99人,国有企业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87人)劳动、工商、税务等部门为其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各项行政事业性费用。正在享受优惠政策322人,(其中社保补贴277人、岗位补贴26人、小额贷款7人、其他扶持政策12人等,)充分发挥了《再就业优惠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扶持作用。 凭借《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者可以免收其管理类证照费,同时服务性收费减半。需要资金扶持的还可以凭证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社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凭证。下岗职工向所属企业提出申请,失业人员持《就、失业证》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就失业情况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向户口所在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此外,该证每年年底都需要进行年审。

一、《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关闭破产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中领取了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且未再就业的人员;(5)城镇由就业转失业人员;(6)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7)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零就业家庭”成员。;(8)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05] 36号通知下发(2005年11月9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二、《再就业优惠证》申领

(一)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应持户口、身份证及复印件(复印件三份),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五张,向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所)提出申请;

1、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供销系统中保留国有身份的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及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应出具本人户口、身份证、工商部门出具的本《办法》下发前未

申领营业执照证明、原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就业现状证明、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出具的档案托管证明。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出具本人户口、身份证、低保证和领取低保金存折。

3、结合各单位并轨人员名单、民政部门享受低保人员名单及其它各单位下岗失业人员名单,进行初审认定,

4、对申请《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可认定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发证部门须在《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注明。

(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对提出申请的下岗失业人员要严格核实其本人的就业情况及相关证件,对确认尚未就业的,出具“下岗失业人员未再就业情况证明”,填写《就业失业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经过初步审核无误后录入人力资源管理金保工程网中,实行计算机管理,并将下岗失业人员提交的相关证件及复印件一并报到镇社保所进行复审。

(三)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将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领导小组认定审批后符合条件的人员采用微机录入、打印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并加盖再就业优惠证专用钢印,通过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所)为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发放。

三、《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制度

(一)《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再就业优惠证》的式样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和编号。内容包括: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再就业优惠政策和享受政策记录等。各项优惠政策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三年期满为止。

(二)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所)要及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情况,为下岗失业人员建立《再就业跟踪服务卡》,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跟踪服务,实行动态管理。下岗失业人员准备再就业时,必须持《再就业优惠证》先到所在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所)办理《拟再就业登记证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手续。

(三)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再就业优惠证》和《拟再就业登记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手续,《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按有关政策规定,凭《再就业优惠证》和《拟再就业登记证明》办理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相关手续,享受优惠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四)《再就业优惠证》可以跨地区使用(省内有效)。中直、省属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可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本市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下岗失业人员跨区域实现再就业的,凭《再就业优惠证》可享受再就业所在地的各项优惠政策。

(五)对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所)要及时将其再就业情况报送市劳动就业管理局,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次月起,有关部门要停发其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重新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

(六)《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制度。每年1月份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进行年检,并加盖年检印章。超过年检期,未经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无效。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所)会定期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有关职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劳动等活动,对无故不参加和拒不接受推荐就业岗位的,要报请有关部门,停发其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或低保金,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作为社区社保工作人员更要为下岗失业人员宣传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维护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扶持政策的合法权益,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通过送政策、送服务、送岗位等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特别要落实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等惠民的各项工作。

下岗证贷款 第五篇_2016公积金抵扣贷款申请

从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原计划4月1日起实施的《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提前到3月9日起实施。

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能否继续按年提取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新细则有了明确的规定:不能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用公积金冲抵贷款。

新细则规定,偿还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应当在贷款系统中选择“公积金冲还贷”功能,以此方式来实现公积金提取,直至贷款结清为止。

借款人及其配偶只需在公积金贷款系统中办理一次性签约,即可开通“公积金冲还贷”功能,以后可实现逐月自动扣划其个人账户公积金用于还贷,夫妻双方每月扣划额合计不超过月还本息和。提前还款时,夫妻双方扣划额合计不超过提前还款额。

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西安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办理所需资料包括——

借款职工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

配偶办理时还需提供下列婚姻关系证明之一: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夫妻同户的户口簿、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借款职工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号;

借款职工的储蓄还款账户;

借款职工留存的《借款合同》原件。

怎么申请冲抵贷款?

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可以同时办理委托提取还贷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签订《住房公积金冲还贷委托协议》;已经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需要办理冲还贷的可在还款期间任何工作日时间前往其贷款银行网点申请签订《住房公积金冲还贷委托协议》;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且签订过《住房公积金冲还贷委托协议》的,如果需要终止,可在还款期间任何工作日时间前往贷款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冲还贷终止协议》。

冲还贷业务如何操作?

选择住房公积金冲还贷的,按《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规定,委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保留月缴存额的3倍余额。贷款银行操作以委托人账户为单位,逐个账户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各符合条件账户的提取额累加形成当期提取额度,只操作符合条件的账户;还款顺序为:先还逾期贷款罚息,再还逾期贷款利息,然后还逾期贷款本息,最后还本期应还贷款本息。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后,如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余额不满足条件,则不予操作冲还贷,直至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余额满足条件时,再次操作;扣划时间为每月的还款日。

操作时,贷款银行每月在符合规定余额的条件下,从委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划转月还本息金额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人账户可扣划金额小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本息金额的,扣划后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按月补齐至还款账户。

如借款人配偶也签订冲还贷委托协议,扣划时按照优先扣划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不足部分扣划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原则执行,扣划后仍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按月补齐至还款账户。

借款职工申请提前还款时,如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余额满足提前偿还贷款本息条件,经审核同意后可使用冲还贷方式提前还款。

【权威解读】

新政是便民措施 减少提取程序

昨晚,针对缴存职工关注的5个问题,华商报记者专访了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财处处长谢元林。

问题一:新细则为什么要提前到3月9日实施?

解答:3月9日中心新的系统上线运行,新的系统按照新细则相关规定开发,提前实施可以使广大职工提前享受到新政的便利。老政策提取需要很多资料和手续,新政减少程序,给职工提供了减少资料等便利。

问题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只能使用公积金冲抵贷款,这和以前有什么区别,对职工有什么影响?

解答:还公积金贷款职工在提取额度上和以前是一致的,区别在于以前职工提取是先还贷款,再按照当年还款额为上限提取公积金,新政实施后,直接冲还贷,公积金账户余额足够的情况下不用再筹钱还款。

问题三:缴存职工能够利用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前还贷吗?

解答:可以。借款职工申请提前还款时,如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余额满足提前偿还贷款本息条件,经审核同意后可使用冲还贷方式提前还款。

问题四:商业贷款的职工还能否提取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

解答:还商业性住房贷款可以提取公积金,每年一次,和以前一样。

问题五:一次性付款购房的职工如何提取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

解答:一次性付全款购房的,可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以内持购房合同,发票,身份证及其他相关的证明资料到中心委托的六十六个网点去申请提取。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付款金额。

【延伸阅读】

这12种情况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相比2016年出台的《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暂行)》,新《细则》中,可提取公积金的12种情况没变化,扩容了具体申请对象。其中,偿还房贷;房租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三种情况的申请对象,由之前的职工本人扩容到职工本人及其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申请对象由职工本人扩容至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申请对象由职工本人扩容至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

究竟哪些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呢?新《细则》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2.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4.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5.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6.租赁本市住房,支付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7.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享受低保职工可以提取。

8.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可以提取;

9.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10.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11.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12.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已办理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申请非销户提取。非注销个人账户的提取,其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三个月缴存额。

下岗证贷款 第六篇_2016住房按揭贷款申请书

贷款申请书范文

中国银行**分(支)行:

本人系xx(单位)人员,现任xx职务,家庭平均月收入xx元,为购买xx(公司)开发的商品住房(商铺)套, 房产编号为xx,特向贵处申请住房(商铺)按揭贷款xx万元,期限xx年,并同意以所购房产抵押给贵单位(行),作为偿还与贵单位(行)签定的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保证;同意贵单位xx(行)通过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本人信息,了解本人资信情况。

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本人申明该套房产是家庭以贷款(不含公积金贷款) 所购的第xx套住房。本人按照贵行要求在所在分(支)行开立了还款帐户,帐号为xx,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和贷款到期日前足额存入当期还本付息项,同时授权贷款人于每月还款日和贷款到期日从该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罚息);如果更换还款帐户,本人将及时提供新的帐户资料;如果帐户内资金不足并出现拖欠贷款现象,本人接受贵单位(行)的所有合法催收措施并自愿承担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字及手印):

有效身份证号:

申请日期:

下岗证贷款 第七篇_2016个人抵押贷款申请书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书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本人是***单位的职工,经批准购买本单位住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 路**号第***栋**单元**层**号住房一套,建筑面积**平方米,房价为**元。现已交房款**元,尚缺**元。根据《***市职工个人购、建房抵押(委托)贷款《修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本人符合申请贷款条件,现申请购房贷款***元,期限***年,本人愿以按月等额均还方式按期还本付息。每月由单位从工资中扣还贷款本息***元,并以所购房产作抵押,由我所在单位提供担保,请审查批准。

借款申请人:**

**年 **月**日

知识拓展: 办理房屋抵押贷款,除了上述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书外,还需要以下资料:

1、房产证

2、权利人及配偶的身份证

3、权利人及配偶的户口本

4、权利人的婚姻证明(结婚证或民政局开具的未婚证明)

5、收入证明

6、如房产证权利人有未成年儿童,请提供出生证

7、如房产内还有银行贷款,请提供原贷款合同及最后一期的银行对帐单

8、为提高贷款通过率,请尽量多的提供家庭其他财产证明(如另处房产证、股票、基金、现金存折、车辆行驶证等等)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398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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