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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事业单位人员奖励性绩效计算方法

时间:2017-11-28   来源:减肥方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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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事业单位人员奖励性绩效计算方法 第一篇_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黔人通[2001]132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确定、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结合我省事业单位考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属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

第四条 各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按照中组发[1998]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和发挥、业务技术的提高、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 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按德、能、勤、绩的考核内容量化具体标准。不同专业、不同职务、不同层次人员的考核标准要具体明确。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类人员考核等次的标准是:

(一)职员考核等次标准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完成工作任务。基本合格: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积极性、主动性不够,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等次标准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精通业务,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熟悉业务,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基本合格: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各项规章制度及明显不足,积极性、主动性不够,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和效率不高。

不合格:政治和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本职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三)工人考核等次标准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法令及各项规章制度,精通本职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合格:政治思想表现较好,自觉遵守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本职工作,工作勤奋,责任心强,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能遵守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本职业务技术一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无劳动安全事故,完成本职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不合格:组织纪律性较差,履行岗位职责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的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第八条 各单位应按上列各类人员考核等次标准,结合单位、岗位特点具体细化。优秀等次的人数控制在本单位参加考核实际人数的12%以内,获得省部级表彰的先进集体,经批准,优秀等次人数可控制在15%以内。各类人员优秀等次的比例,互不挤占。凡当年荣获省部级劳模称号的,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本单位指标。人数少的单位和部门的优秀数额,由政府人事部门统筹安排。

第三章 考核的程序和方法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测评相结合,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第十条 党校、幼儿园工作人员的考核以学年度工作情况进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按年度进行,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考核、党员民主评议、年终工作总结、岗位责任制考核纳入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第十一条 考核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上一级考核下一级,正职考核副职。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在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

第十三条 平时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每年年初,被考核人应将其全年的岗位职责和任务要求填入《考核记实手册》的有关栏目,由主管领导审核签名;

(二)被考核人每月根据自己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务的情况,如实填写《考核记

实手册》,每季末呈交主管领导;

(三)主管领导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对被考核人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务情况,每季度审阅一次,并作出简要评价。如被考核人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工作任务,应及时提出改进意见,限期改正;缺点比较多的,要及时批评教育,必要时给予适当处理。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基础上,组织进行德、能、勤、绩的量化测评,根据其结果和平时考核情况,对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

(三)考核领导小组对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四)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副职评定考核等次,报经同级考核委员会审定;

(五)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六)每个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结果书面通知本人,并经本人签名认可。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本人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考核小组申请复议,考核小组在5日内提出复议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书面通知本人;如被考核者对复议结果仍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参照上述程序,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同级考核委员会组织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的考核按以下办法进行: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1、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帮助后仍坚持不改正者;【贵州省事业单位人员奖励性绩效计算方法】

2、连续旷工10天或累计旷工超过15天者;

3、停薪留职人员不履行合同,或用人单位不提供当年表现情况以及不回原单位参加考核者;

4、停薪留职合同期满后不回原单位工作或续签合同者。

(二)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5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三)下列人员由单位直接确定考核等次:

1、患精神病、麻疯病、癌症和国家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经指定医院鉴定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公伤、残废人员按合格等次对待;

2、享受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产假或实施绝育手术后按规定休假的人员定为合格等次;

3、公派出国留学、培训、讲学及学术交流活动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以内或有正当理由经单位同意延长期限的人员定为合适等次。

(四)下列人员由原工作单位考核,用人(培训)单位提供当年德、能、勤、绩表现情况:

1、参加扶贫、党建、支教、挂职锻炼以及组织委派(借用)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2、派出国内学习培训1年以内的人员;

3、经所在单位批准到"三办"、"四型"企业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员;

4、与原单位签定合同,停薪留职从事其他经济活动并履行合同的人员。

(五)调动人员由调入新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调出单位提供年度表现情况。

(六)在试用期、见习期内的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结果作为首次确定职称、职务、技术级别的依据。

(七)当年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人员由安置单位参照转业、退伍时部队鉴定进行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合格等次。

(八)高职低聘人员按履行现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九)事业单位具有行政和专业技术双重职务人员的年度考核,以主要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十)受行政处分和党内处分人员按下列办法考核:

1、受行政处分的:

(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

(2)受记过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解除处分的依据;

(3)受记大过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4)受降级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5)受撤职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2、受党纪处分的:

(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2)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受撤销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受留党察看1年处

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2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6)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2)(3)(4)(5)条规定办理。

(7)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十一)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暂不参加考核,待结案后依据处理结果再行确定;结案后,被免予刑事处分,但又受行政处分的,其处分期从立案审查之日起计算。第十八条 按照岗位特点、职责以及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区别,推行分类量化考核。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单位职能、岗位职责、年度任务等制定细化考核指标,使量化测评更具体、易操作,客观反映真实情况。综合总评分坚持行政领导负责制原则,采取高层领导(单位领导班子层)、中层领导、非领导三层测评;高层领导测评占总评分的50%,中层领导测评占总评分的30%,非领导测评占总评分的20%。中层领导要接受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所在部门非领导的测评;非领导要接受单位分管领导、部门领导和其他非领导的测评。测评结果作为领导评定考核等次的主要参考依据;优秀等次(比例范围内)的总评分要达到90分以上,合格等次的总评分要达到70分-89分,60分-69分定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定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后,将《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年终奖金;

(二)职员、专业技术人员连续3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按有关规定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含基本合格)以上等次的,按有关规定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四)职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五)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六)技术工人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聘任上一个技术职务的资格。

贵州省事业单位人员奖励性绩效计算方法 第二篇_贵州省事业单位考核办法(黔人通[2001]132号)

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黔人通[2001] 1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确定、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结合我省事业单位考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属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

第四条 各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按照中组发[1998]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和发挥、业务技术的提高、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及产生的社会

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 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按德、能、勤、绩的考核内容量化具体标准。不同专业、不同职务、不同层次人员的考核标准要具体明确。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类人员考核等次的标准是:

(一)职员考核等次标准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完成工作任务。基本合格: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积极性、主动性不够,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等次标准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精通业务,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

中成绩突出。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熟悉业务,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基本合格: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各项规章制度及明显不足,积极性、主动性不够,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和效率不高。不合格:政治和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本职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三)工人考核等次标准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法令及各项规章制度,精通本职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合格:政治思想表现较好,自觉遵守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本职工作,工作勤奋,责任心强,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能遵守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本职业务技术一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无劳动安全事故,完成本职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不合格:组织纪律性较差,履行岗位职责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的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第八条 各单位应按上列各类人员考核等次标准,结合单位、岗位特点具体细化。优秀等次的人数控制【贵州省事业单位人员奖励性绩效计算方法】

在本单位参加考核实际人数的12%以内,获得省部级表彰的先进集体,经批准,优秀等次人数可控制在15%以内。各类人员优秀等次的比例,互不挤占。凡当年荣获省部级劳模称号的,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本单位指标。人数少的单位和部门的优秀数额,由政府人事部门统筹安排。

第三章 考核的程序和方法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测评相结合,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第十条 党校、幼儿园工作人员的考核以学年度工作情况进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按年度进行,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考核、党员民主评议、年终工作总结、岗位责任制考核纳入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第十一条 考核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上一级考核下一级,正职考核副职。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在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

第十三条 平时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每年年初,被考核人应将其全年的岗位职责和任务要求填入《考核记实手册》的有关栏目,由主管领导审核签名;

(二)被考核人每月根据自己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务的情况,如实填写《考核记实手册》,每季末呈交主管领导;

(三)主管领导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对被考核人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务情况,每季度审阅一次,并作出简要评价。如被考核人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工作任务,应及时提出改进意见,限期改正;缺点比较多的,要及时批评教育,必要时给予适当处理。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基础上,组织进行德、能、勤、绩的量化测评,根据其结果和平时考核情况,对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

(三)考核领导小组对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四)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副职评定考核等次,报经同级考核委员会审定;

(五)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六)每个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结果书面通知本人,并经本人签名认可。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本人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考核小组申请复议,考核小组在5日内提出复议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书面通知本人;如被考核者对复议结果仍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

贵州省事业单位人员奖励性绩效计算方法 第三篇_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方案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试行)

奖励性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和《******》通知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更好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激励功能,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促进****事业创新发展。 二、分配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的原则;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 4、防止差距过大的原则。 三、实施范围

****在编(含非实名编)在岗的正式职工。 四、分配比例

1、我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由市人社局、财政局核定,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年**月,经征求全体职工意见,并报**局批准,我**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根据国家统一的标准按月发放,我**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定标准,报**局审批后自主分配。

2、我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构成:

(1)绩效考评基金:根据市人社发〔**〕**号文件,每个岗位对应相应的系数,计算出部门职工总系数,根据部门绩效考评结果(划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不合格共四个档次),对应相应的比例,处按照比例下拨绩效考核基金给部门,由各部门自主分配。**领导按照**局对处班子考评结果对应相应比例。 (2)综合奖励基金:扣除绩效考评基金后的剩余部分,纳入综合奖励基金(约占全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5-6%左右),由**统筹安排,用于奖励获得各种先进、节日加班、应急抢险值班、重要政治任务、重大工作项目做出贡献者。 五、兑现办法 (一)发放时间

根据上级人社和财政部门审批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时间安排,一般每半年计发一次。上半年六个月(1-6月)采用预发的方式,预发在岗职工每人每月***元,年末再按照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兑现办法进行核算,多退少补。 (二)绩效考评基金兑现办法

1、计发系数:按照市人社局下发的岗位系数标准,部门总系数为本部门全部职工岗位系数之和。

2、计发基数:根据市人社局核算我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及我单位工作人员总系数确定,计算公式为:计发基数=单位绩效总额/单位总系数。

3、计发比例: 部门绩效总量为计发基数*部门总系数,考评为一等的部门按本部门绩效总量的**%发给部门,二等按本部门绩效总量的**%发给部门,三等按本部门绩效总量的**%发给部门,不合格按本部门绩效总量的80%发给部门。

(三)综合奖励基金兑现办法

根据处年度评先、抗洪抢险、应急抢修等各项工作要求,各部门整理好本部门人员荣誉资料、参与值班、抢险记录等,年底报处审核,由**统一计发。 (四)部门考评及分配

各部门绩效考评工作按照每年**下发的考评工作方案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职工由部门自行考评,处只对部门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结果将部门应得的绩效工资总量下发给部门,各部门自定分配方案,经本部门职工通过后执行,各部门在自定分配方案时要向工作量大、责任重、表现好的同志倾斜。各部门在对本部门人员绩效考评确定考评等级时要认真做好本部门外借人员的考评工作,鼓励外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部门对职工考评结果报处备案。 六、奖惩规定

1、职工个人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全额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基本合格的,下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发给,不合格的,按**%发给。受记大过处分,处分期按**%发给,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年内,按**%发给,留党察看处分期按**%发给,开除党籍处分,两年内按**%发给。降职、撤职、缓刑期满重新安排工作的,按重新确定岗位的标准发给。立案审查未有结论的,暂不发给,待有结论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2、职工请年休假、晚婚假、丧假、探亲假、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请产假、护理假期间不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职工请病假、事假、哺乳假期间按请假天数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一个月内请事假15天及以上的,扣发一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3、职工迟到、早退甚至旷工,或部门领导把关不严,达到相关标准,按**考勤制度,扣发一个月或一个月以上奖励性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违反劳动纪律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根据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经***绩效考评领导小组研究,停发三个月、六个月或者一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4、在重大政治任务、防洪抢险、应急抢险等情况下,不服从工作安排或现场指挥,对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根据情节由部门扣除一个月或一个月以上励性绩效工资,直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5、职工请假期间应扣绩效工资的,由各部门根据考勤扣除,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应扣绩效工资的,**在下拨给部门绩效总量前扣除。

七、本方案如有同上级部门新颁发的相关方案相抵触的条目,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八、今后在上级调整绩效工资标准时,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相应调整岗位系数标准,报职代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九、***各部门要组织广大职工认真学习讨论本方案,并依据本分配方案制订本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获本部门职工通过,报***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十、本方案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十一、本方案由处绩效考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

20***年**月

贵州省事业单位人员奖励性绩效计算方法 第四篇_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发放办法

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发放办法

(1)迟到、早退:单月迟到、早退累计达到五次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10%,累计达到十次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30%,累计达到十五次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50%,累计达到二十次取消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2)无故旷工:单月无故旷工累计达到一天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10%,无故旷工累计达到三天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50%,无故旷工累计达到五天取消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3)病假:单月累计病假达到三天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5%,累计病假达到五天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10%,累计病假达到十天, 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50%,病假期间住院的当月奖励性绩效工由领导小组研究处理决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情况。(但必须提供住院证明及出院清单)

(4)事假:单月累计事假达到三天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10%,累计事假达到五天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30%,累计事假达到七天取消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特殊事假由领导小组研究处理决定)

(5)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单位规章制度的,取消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贵州省事业单位人员奖励性绩效计算方法 第五篇_2015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方案一:漳州市科技局直属其他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根据《漳州市人事局、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漳人综〔20xx〕196号)和《漳州市人事局、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其他事业单位调整绩效工资标准的通知》(漳人综〔20xx〕10号)的精神和要求,为了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干部工作积极性,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结合我局实际,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本局直属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其他事业单位(不含已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正式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在编不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不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分配比例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为市人事局、财政局核定的奖励绩效工资总额。结合本系统实际,分为每月固定发放和年度一次性发放两部分,分别占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80%和20%,按照“多劳多得、不劳不得、优绩优酬”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分配,与绩效考核挂钩,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发放。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标准及档次划分办法

(一)档次划分办法。

参照有关规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由低至高分为以下五个档次。

(二)发放额度。

根据市人事局、财政局有关文件要求,20xx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为月人均681元,执行时间为20xx年9月-11月。从20xx年12月1日起,奖励性绩效工资限额调整为月人均771元(遇市人事局通知有调整月人均基数,按此方案执行)。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在核定的奖励绩效工资总额内,对照0.9至1.1的五个档次,用加权平均法,测算出每个工作人员的月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后,再按照每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分别占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80%和20%,按照“多劳多得、不劳不得、优绩优酬”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分配,与绩效考核挂钩,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发放。

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需年度考核合格后才予以发放,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不予发放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年度考核优秀的工作人员在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基础上另加200元。

五、绩效考核

绩效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两部分。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主要考核全年工作中的总体表现或突出成效等情况。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工作请按照漳州市人事局《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漳人综〔2015〕164号)规定执行。

六、兑现办法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兑现办法分为每月兑现和年度兑现。

(一)每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兑现办法。

每月奖励性绩效工资=与个人职务<岗位、技术等级>相对应的档次系数×681元×80%。(从20xx年12月1日起,奖励性绩效工资限额调整为月人均771元)。

当月病、事假、缺勤累计达到或超过11天的,停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因工作失职或违法乱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因工作失职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工作中弄虚作假、致使工作目标完不成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停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新聘用在编工作人员从聘用时间起开始执行每月奖励性绩效工资。退休人员或解聘人员从退休或解聘的下一个月起停发每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以上扣除、停发、没有领取的每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部纳入单位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用于列支年度考核中获优秀人员发放当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兑现办法。

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个人年度考核情况,合格(含合格)以上的领取与个人职务(岗位、技术等级)相对应的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与个人职务<岗位、技术等级>相对应的月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每月奖励性绩效工资)×12〕。合格(不含合格)以下的不发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年度考核优秀的工作人员在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基础上另加200元。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停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七、有关要求

1、本方案未明确相关事宜,按照漳州市人事局、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漳人综〔20xx〕196号)执行。

2、被省、市效能部门检查到问题并通报批评的同志停发一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八、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20xx年9月1日起执行。

方案二: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收入分配秩序,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我局实际,经局务会研究,全体干部讨论,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落实好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政策,维护广大干部职工利益,规范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办法,各事业单位在县人事、财政和主管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内,以责任为重点,以绩效考核为核心,建立科学规范的收入分配机制,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杠杆作用,以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努力推进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实施范围

本局财政核拨和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20xx年12月实有在编事业人员16人。

三、分配比例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绩效工资和奖励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绩效工资按县人事局核定的标准按月发给,奖励绩效工资按照“多劳多得、不劳不得、优绩优酬”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分配,分配工作全过程实行公开操作,确保干部职工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奖励绩效工资以基础津补贴总额×0.3÷0.7计提,与绩效考核挂钩。根据县公务员局通知,每人每月预留300元作为年度考核奖金。除预留部分,其余按月发放。

四、兑现办法

奖励绩效工资的兑现办法分为月度兑现和年度兑现。

㈠月奖励绩效工资兑现办法。除预留部分,其余按月发放,月发放额见附表。出现以下情况停发当月奖励绩效工资。

⑴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停发当月奖励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停发后续月奖励绩效工资。

⑵受上级机关效能告诫的,停发当月奖励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停发后续月奖励绩效工资。

⑶违反《明溪县交通运输局20xx年度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和《明溪县交通运输局机关考勤制度》相关规定的。

㈡年度考核奖金兑现办法。按县委组织部、公务员局相关通知要求统一进行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不定等次等。考核结束后,根据县委确定的考核等次兑现年度考核奖金(含第13个月工资),年度考核奖金按以下等次进行兑现:优秀4400元,合格3500元,基本合格2500元。出现以下情况停发当年奖励绩效奖金。

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停发当年年度考核奖金。

⑵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停发当年年度考核奖金。

⑶一年内被本级机关效能告诫一次,扣除当年年度考核奖金30%;受上级机关效能告诫一次(含),扣除当年年度考核奖金50%;受本级或上级机关效能告诫二次(含)以上的,停发当年年度考核奖金。

⑷违反《明溪县交通运输局20xx年度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和《明溪县交通运输局机关考勤制度》相关规定的。

以上月和年度奖励绩效扣除、停发和没有领取的全部纳入统筹金,经局务会研究,做为单项优秀奖予以奖励。

五、其它事项

需完善调整及未尽事宜,由局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后执行。

六、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明溪县交通运输局事业单位奖励绩效工资分配表

方案三:东街街道关于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

根据《福州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榕人薪【20xx】8号),以及《福州市鼓楼区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鼓人综【20xx】88号)文件精神,为充分调动广大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为契机,在区人事局、区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建立符合街道特点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合理决定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杠杆作用,真正做到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激励广大干部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开拓进取,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目标,努力推动街道各项工作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分配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奖励性绩效考核工资分配以个人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和日常工作业绩作为主要依据,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分配差距,向责任重大岗位、业绩突出的人员倾斜。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实施过程实行阳光操作,考核结果由街道党政办定期张榜公布,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3、坚持“科学合理”原则。绩效考核工资分配方案要统筹兼顾街道各类人员之间绩效工资分配关系,力求科学合理,并根据街道及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逐步完善分配方案。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对象、额度及构成

(一)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对象:

街道全民事业编制、集体事业编制在册、在岗工作人员(名单附后)。【贵州省事业单位人员奖励性绩效计算方法】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额度:

街道现有事业编制在岗、在编工作人员16名,20xx年基础性绩效工资总计17690×12=212280元,奖励性绩效工资总计11793×12=141516元。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形式:

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个部分组成,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基金册每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实际情况考核后予以发放。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

奖励性绩效工资由管理岗位(责任)补贴、日常工作量(任务)补贴和年终业绩奖励补贴三个部分构成。其中管理岗位(责任)补贴、日常工作量(任务)补贴每月造册发放,年终业绩奖励补贴待年终考核后统筹发放。

(一)管理岗位(责任)补贴

1、管理岗位(责任)补贴总额:管理岗位(责任)补贴占奖励性绩效工资构成的5%,20xx年总额为141516×5%=7075.8元。

2、管理岗位(责任)补贴的计算:街道现有股级干部9名,每月每人管理岗位(责任)补贴65元,全年总计65×9×12=7020元。

此项余额部分(7075.8-7020=55.8元)作为年终业绩奖励补贴。

(二)日常工作量(任务)补贴发放办法

1、日常工作量(任务)补贴总额:日常工作量(任务)补贴占奖励性绩效工资构成的85%,20xx年日常工作量(任务)补贴总额为141516*85%=120288.6元。

2、日常工作量(任务)补贴构成:包括出勤情况、正常工作量、超时工作量(加班),考核按《东街街道干部管理办法》实施。

3、日常工作量(任务)补贴发放计算:对遵守考勤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无纪律处分的人,每月发放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的85%;对受街道通报批评的人,扣除当月奖励性绩效50元;对受区级以上通报批评的人,扣除当月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年终业绩奖励补贴发放办法

1、年终业绩奖励补贴总额:年终业绩奖励补贴占奖励性绩效工资构成的10%,20xx年年终业绩奖励补贴总额为141516*10%=14151.6元。

2、年终业绩奖励补贴发放计算:街道工作人员年终业绩奖励发放按事业单位干部年终考核结果为依据,对年终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人员,全额发放年终绩效奖励补贴;对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不发年终业绩奖励补贴。

3、对婚、丧、产假期间的工作人员绩效工资予以全额发放。

五、其他需完善调整及未尽事宜,由街道党政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后执行。

六、本方案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附1:东街街道全民事业编制、集体事业编制在册、在岗工作人员花名册(截至20xx年1月1日)

方案四:蒙城县物价局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及考核办法

为了调动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体现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分配原则,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经局党组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工作量与实际贡献,建立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的分配制度,完善体现人才价值的分配激励机制,进一步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物价事业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

在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绩效工资的构成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绩效工资和奖励绩效工资两部分。其中基础绩效工资占70%,奖励绩效工资占30%。基础绩效工资按人事局核定的标准按月发给。奖励绩效工资总额为县人社局核定的奖励绩效工资总额,按照“多劳多得、不劳不得、优绩优酬”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分配,与绩效考核挂钩,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发放。

四、实施方案及考核办法

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由考勤奖、绩效奖、优秀绩效奖三部分组成。

(一)考勤奖

月考勤奖,100元/月.人,半年发放一次(每年7月,次年1月)。

考核办法:工作人员当月无故缺席一次或病、事假超过3天的扣除当月考勤奖。

(二)年度绩效奖,3000元/年.人,每半年发放1500(每年7月、次年1月)。

考核办法:完成所在部门和局党组、县委、县政府、省市业务主管部门等交办的各项工作,绩效工资正常发放,如未完成所在部门和局党组交办的任务一次扣20%,未完成县委、县政府、市局交办的任务一次扣30%,未完成省局交办的任务一次扣40%。

(三)优秀绩效奖

考核办法:根据评优指标,全年出满勤且成绩突出的被评为优秀的,参照公务员考核标准年底一次性奖励800元。

五、其他问题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1.受刑事处罚,或受党、团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处分期限未满或虽未规定处分期但处分期未满一年的;

2.被县级(含县级)以上效能告诫或通报的;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4.表现很差、群众意见很大的。

扣发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局统筹安排用于职工福利。

(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奖励绩效工资发放参考依据。

(三)国家法定的假期(如探亲假、婚假、生育假、丧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文未涉及政策法规有规定的,按相应规定处理。

六、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贵州省事业单位人员奖励性绩效计算方法 第六篇_2015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方案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为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切实做好我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工作,根据《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和《大同市市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及11月23日全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部署会议精神,结合我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我单位是财政拨款(财政补助、自收自支)单位,主要职能是……。人员编制数为XX名,在岗正式职工XX名。其中:专业技术人员XX名,管理人员XX名,工勤技能人员XX名 。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事业单位实施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要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增强活力和提高服务水平为导向,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合理决定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为目的,通过绩效考核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逐步完善事业单位分配制度,促进我单位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2、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3、实行总量调控,内部搞活。

三、实施范围和时间

实施范围 :我单位在编、在职、在岗正式职工。

实施时间 :20xx年4月1日。

四、绩效工资的核定

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与考核挂钩的原则,重点向关键岗位、 业务骨干和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倾斜。绩效工资总量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其比例为7:3(6:4、5:5), 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所对应的职务、级别,按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统一核定标准,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396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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