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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补充合同范本

时间:2014-07-28   来源:合同范本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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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补充合同范本(一):政府采购合同(2013年范本)

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政府采购合同

( 货物 )类

项目名称:乌兰察布市交通职业技术学校办公家具

批准文号:乌财购准(电子)[2013] 0317号

合同编号:乌政采【2013】协11号

采购机构: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部

采购人:乌兰察布市交通职业技术学校

供应商:内蒙古爱帝亨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家具分公司

合同签订日期: 2013 年 12月 27日

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乌政采【2013】协11号

项目名称:乌兰察布市交通职业技术学校办公家具

政府采购执行机构: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部 采购人: 乌兰察布市交通职业技术学校

供应商:内蒙古爱帝亨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家具分公司 合同签订地点:乌兰察布市

为了保护采供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采购该项目的相关文件和中标结果,由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和采购人共同与供应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采购项目内容

二、售后服务承诺及其他要求

1、保证所提供的货物为原装正品,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要求。

2、保证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情况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等于或优于合同技术参数指标条款规定的性能,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并承担弥补这些货物本身不足和缺陷的相关费用。

3、保修期及保修服务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及合同文件规定,保证在货物验收后保修期内免费保修。

4、保证用户对售后服务要求的及时响应,对需上门服务的情况,用户所在地之内的应在 24 小时内派技术人员赶到现场;用户所在地之外或需外地厂家协助的,应在 48 小时内派技术人员赶到现场;若需返回厂家修理,应提供备用设备或提供保证不耽误工作的服务。

5、对厂家提供的货物的硬件或软件的升级改进服务,有及时告知用户的义务,在用户同意接受这些服务的情况下提供便利条件。

6、生产厂家到最终用户现场安装、调试合格后验收,现场为用户提供货物使用、维护等方面的技术培训。

7、严格遵守投标(响应)文件中售后服务承诺以及双方议定的售后服务承诺。

8、运输、保险和装卸费用,以及安装、调试和培训的费用由供

应商承担。

9、供应商提供货物与合同规定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技术指

标、数量等不相符时,采购单位应不予接收。

10、采购单位应督促供应商及时供货,供应商未能按时供货,按【政府采购补充合同范本

照采购文件相关条款作相应处理。

三、交货日期

本合同货物的交货日期为 2014 年 1 月 15 日前。 四、交货地点

本合同货物的交货地点为 乌兰察布市交通职业技术学校 。 五、验收办法

供应商交货时,必须同时出具符合国家规定的货物合格证书。货物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后,由采购人和政府采购机构组织相关人员对货物进行验收,验收人员要在“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上签署意见。

【政府采购补充合同范本】

六、付款方式

本项目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付款,待货到安装、验收合格后,货款一次付清。

供应商开户行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友谊路支行 帐 号:149223404985 七、管辖

本合同发生争议产生的诉讼,由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一式五份,经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以及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由采购人、供应商和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部各执一份,乌兰察布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和非税收入管理科各备案一

份。

3、合同内容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合同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经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部审核同意后,可会同有关部门签订补充协议,所签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附件: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

采购执行机构: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部 负责人:

地 址: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楼 电 话:0474-8984284、8984264

年 月 日

采购人:乌兰察布市交通职业技术学校 负责人: 地 址: 电 话:

年 月 日

供应商:内蒙古爱帝亨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家具分公司 负责人:张艾云 地 址:

电 话: 0474—2286081 13700526889

年 月 日

政府采购补充合同范本(二):政府采购合同(范本)

政府采购合同(范本)

福清市公务车辆协议维修服务合同

甲方:用车单位(车辆送修方)

乙方(承修方):

甲、乙双方根据 年 月 日《2009-2010年度福清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采购项目》的招标结果和招标文件(招标编号: ZFCG-2008-88)要求,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车辆维修服务合同:

一、车辆维修服务项目

车辆维修服务项目包括车辆的定期维护保养、小修、零配件的修理更换、车辆大修、车辆年检、施救服务等。“小修”指所报车型一年内的除大修以外的所有维修保养项目,包括各级维护、性能检测、故障诊断、汽车专项修理工时(不包括美容、装饰和装璜项目)等工时费总和;“大修”指全车涂漆、发动机大修、车身翻新、底盘大修及其它大修项目。

二、送修手续

1、甲方车辆送至乙方检查确定维修项目后按规定在《福清市政府采购网》的《公务车辆管理信息系统》上填写“车辆送修单”(简称“送修单”),经甲方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管理人员在《公务车辆管理信息系统》上确认授权后乙方方可进行维修。

2、在维修过程中,乙方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时间,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给予答复且其他新增维修项目按第1点规定相同程序进行。

3、车辆修复后,乙方应当通过《公务车辆管理信息系统》认真填写并打印车辆修复结算单;接车人应对修复车辆认真检查、试车,符合要求后在结算单上签字认可,之后乙方将车辆交给甲方。

三、维修费用

1、维修费用包括:工时费、材料配件费、材料零配件管理费、市区外施救费、事故小修工时费。

2、工时费包括小修定额维修工时费和大修工时费;小修定额维修工时费按乙方所报附表标准按月包干;大修工时费按乙方所报附表标准。

3、材料零配件费为材料零配件进货价格,最多不得高于投标价格;

4、材料零配件管理费收取比例为: (不得高于标书所报标准)。

5、市区外施救费收费标准: 元/公里(单程,市区外开始计算)。

6、事故车辆的小修工时单独结算,不包含在正常小修工时费的包干总额内。

四、质量保证

1、送修车辆合格出厂壹周内,发现修复过内容有问题或由经修理后引发的问题,乙方应无

条件予以修复。

2、对修复车辆质量保证期限和质量保证里程按乙方所承诺标准执行。

3、在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五、结算方式

1、甲方应仔细检查完工车辆,如发现问题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否则应通过公务车辆管理信息系统在“结算单”上确认。如甲方在车辆完工之日起5日内,不在“结算单”上确认,且没有向乙方提出书面要求,则视为甲方同意接收;

2、甲方每月末应将根据《福清市政府采购网》的《公务车辆管理信息系统》汇总的维修车辆,持《公务车辆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的“送修单”、“结算单”、本单位发票正本和维修企业的“维修车辆竣工出厂合格证”送至福清市会计核算中心办理结算手续,并由福清市会计核算中心将维修费直接拨付给各维修企业;乙方的“送修单”与“结算单”数据存放在福清市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数据库中,可供福清市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随时查询、检查。

3、结算方式为每月末结算一次,包括维修工时费、材料配件费、材料配件管理费等;

4、维修工时费结算方式为:小修工时费根据中标价格按月包干,每月按中标价格结算。 事故车辆的小修工时单独结算,不包含在小修包干总额在内。大修维修工时费、维修材料配件费、维修材料配件管理费、市区外施救费等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六、甲方的权利

1、有权获得优先服务;

2、对已完工车辆,如一周内发现不合格或与“送修单”不符,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在质保期内,按乙方承诺的修复车辆质量保证期限和质量保证里程执行;

3、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乙方违约行为;

4、有权根据维修厂技术、服务和价格等方面的情况变化,原则上小修按季度在协议维修厂中自主择厂修理车辆;大修项目可允许随时在中标几家维修厂中询价选择维修。

七、甲方的义务

1、甲方必须将待修车辆送到乙方维修场所维修;

2、甲方必须按规定在《福清市政府采购网》的《公务车辆管理信息系统》上填写“车辆送修单” 、“结算单”;

3、必须及时接收已完工车辆;

4、必须按时与乙方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5、不得向乙方提出除修车以外的其它要求;

6、甲方应妥善保管好所有的维修单据资料,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八、乙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在《福清市政府采购网》的《公务车辆管理信息系统》上填写“车辆送修

单” 、“结算单”;

2、有权要求甲方按时结清车辆维修费用;

3、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除维修服务以外的其它要求;

4、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甲方的违约行为。

九、乙方的义务

1、优先为甲方的送修车辆提供维修服务;

2、乙方不得将送修车辆擅自转厂维修;

3、必须按“送修单”上的规定按时完成维修工作,并按程序填写“维修车辆竣工出厂合格证”;

4、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

5、保证维修质量,并为每部协议维修服务车辆建立维修档案;

6、保证所用配件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全新配件,不得以次充好或随意更换汽车配件;

7、已完工车辆,乙方应通过《公务车辆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结算单”,注明完工时间、维修项目、大修工时费、维修材料配件项目及其进货价格和管理费、外加工成本费;

8、乙方应保存好所有的维修单据、更换的旧汽车配件(原厂正品进货价在200元以上,含200元)和相关资料,随时接受市有关部门的检查及回收。

9、乙方应及时更新材料配件价格,并报送甲方及监管部门,乙方应积极配合政府采购上网工程的建设,将维修项目的数据通过计算机传输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定服务器。

十、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送修单”规定的时间及时接收每一完工车辆,逾期则以每车每日10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保管费;逾期40日仍不接收,乙方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后有权处置该车辆;

2、乙方应按“送修单”规定的期限完成维修工作,如逾期未能完成,则乙方应向甲方每日交付该车辆维修费的5%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甲方可从应支付给乙方的维修费中扣减;

3、如甲方送修车辆在乙方维修期间出现丢失或损毁,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如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送修方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投诉

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本合同建立投诉监督管理制度,其具体方式为:

1、甲方可就乙方的维修质量或服务问题向市主管部门投诉,同时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经市主管部门核查,如情况属实则该投诉有效,将记录在案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1、任何一方如因发生不可抗拒事件而丧失履行合同能力,本合同可自行终止;

2、如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出现,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经济赔偿;同时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

金直至取消定点维修资格;

A、违反有关规定及行业规范要求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B、没有按照价格优惠要求,擅自抬高收费价格,经查实的;

C、因质量、服务问题被投诉4次以上,经查实的;

D、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送修车辆交由他厂维修;

E、通过给回扣或变相给回扣的方式招揽生意,经查实的;【政府采购补充合同范本】

F、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甲方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3、如出现下列情况,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向车辆送修方追究经济赔偿;

A、对车辆送修方的有效投诉达4次;

十三、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十四、争议及解决

如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到有权部门申请仲裁。

十五、其它

1、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澄清函等均作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

2、本合同各项工作程序将配合政府采购上网工程,若有调整,以新程序为准。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补充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加以补充。补充合同或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十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福清市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持一份。 十七、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政府采购补充合同范本(三):2015补充协议范本

第1篇:供货补充协议范本

协议编号: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浙政采办字20xx11号《关于做好20xx年第4季度、20xx年第1季度计算机、打印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的《中标供应商授权函》关于确定为本次计算机协议供货商之一的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中标产品以及相关产品的伴随服务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中标货物

中标货物的型号、规格、价格、优惠率及调整要求等均与《通知》中的规定保持一致。

第二条甲方和乙方

舟山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与甲方享有同等权力,本协议下述各处所指甲方包含舟山市政府采购中心及采购单位。

乙方为中标供应商在本地区确定的协议供货商之一,乙方代表中标供应商履行送货、售后服务、维修及资金结算并承担责任。

第三条供货期限及供货对象

供货期限:自本供货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xx年5月31日止。

供货对象:舟山市本级行政事业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供货方式及限额标准

采购单位在定点、协议的品牌和供货商范围内,直接与供货商联系,选择产品的具体规格、型号,并由供货商出具“定点(协议)产品供货意向单”(详见附表),然后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直接报市采购办审核。供货商凭已审核的《政府采购计划表》与采购单位签订供货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供货。供货时间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供货数量较大时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若单一合同采购金额大于人民币30万元(含)或数量超过30台(含)时,采购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另行确定采购方式。(单一合同指一个采购单位单次成批量向一家中标厂商订购同一包货物所形成的合同)。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

乙方在与甲方签署本协议前须交入5000元人民币/品牌的履约保证金。甲方在协议履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货款的支付

在乙方完成合同项目供货并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要求,将已落实的采购资金,直接将货款支付给乙方。

对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采购单位凭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合同、发票原件、验收单应及时到市级会计核算中心办理支付结报手续,将货款支付供货商。

采购单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fw/45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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