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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章程模板

时间:2017-09-14   来源:恋爱婚姻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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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章程模板 第一篇_律师事务所章程

律师事务所章程

第一章 名称、住所、业务范围

第一条 事务所名称: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

第二条 事务所住所:常德市安乡县

第三条 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事务所系以办理金融、证券、房地产、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方面法律事务为主的律师工作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主要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3.1 担任法律顾问;

3.2 办理有关投资、租赁、贸易、证券、信托、贷款、担保、财产转让、房地产经营、公司组建、兼并与清算、见证、公司资信调查等业务活动中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3.3 担任民事、经济、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调解、诉讼或仲裁;

3.4 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出县法律意见书;

3.5 代书各类法律文件的;

3.6 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第二章 宗旨、组织形式、活动准则和监督机关

第四条 事务所的宗旨: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

确实施,向国内外各界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 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5.1 事务所由合伙人和其化专职、兼职律师、律师助理、行政人员、秘书等人员组成;

5.2 事务所的活动准则:事务所的全部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有关规定,执业人员应遵守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 事务所接受常德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合伙人会议

第八条 合伙人会议是指由全体合伙人组成的决定事务所重项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九条 合伙人会议至少每季召开一次,行使事务所下列职权,其中包括:

9.1 讨论修改合伙人协议、事务所章程;

9.2 讨论修改事务所发展纲领;

9.3 讨论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除名及离职、退休等;

9.4 选举决定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及执委会委员;

9.5 决定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9.6 决定与其他事务所的合并与重大合作事宜;

9.7 审议事务所财务预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

9.8 听取和审议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执委会委员年终述职报告和离任工作报告;

9.9 审议批准事务所重要的规章制度

9.10 其他应由合伙人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 合伙人会议由执行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执行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事务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十一条 合伙人会议应在开会前至少一周时间,由执行主任将开会时间、开会地点、会议议题及其他要求和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遇紧急事项,可立即召开合伙人会议,不受前述时间、通知形式之限制。

第十二条 合伙人因故不能出席合伙会议,可以委托其他合伙人代为出席并表决,如不委托,则视为弃权。但会后执委会应将会议决定的事项告知未能出席合伙人会议者。

第十三条 合伙人会议在决议时,与会者应尽可能协商一致;如协商不能一致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多数表决权的意见为决定意见。

合伙人行驶的表决权分别为:一级合伙人为 票;二级合伙人为 票;三级合伙人 票。

第十四条 在讨论并准备决定本协议第9条中9.1、9.2项内容时,应由一级合伙人一致通过方为有效。在讨论决定本协议第9条中9.3、9.4、9.5、9.6、9.7项内容时,如协商不能一致时,应由

与会人数所持表决权的绝对多数并一级合伙人一致通过方为有效,在讨论本协议第9条的其他事项时,按与会人数所持表决权的一般多数通过即可。

第十五条 三分之一以上(含本数)的一级合伙人可以提议召开合伙人会议。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接到提议时,应当在接到提议后的十五日内召开合伙人会议。

第十六条 在因故不能召开合伙人会议,又可以传阅签署的方式决定的事项(如购臵价值较大的办公设备等),可以用书面传阅签署的方式作出合伙人会议之决议,但该决议须符合本章程第十四条之规定方为有效。签署之决议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合伙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节 执行委员会

第十八条 事务所实行合伙人会议领导下的执行委员会负责制,执行委员会设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和财务、人事、行政、业务委员若干人。

第十九条 执行委员会是指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由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及各委员组成的,在合伙人会议闭会期间行驶事务所管理职能的合伙人会议之执行机构。

第二十条 执行委员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决定当月财务、人事、行政、业务事项。会议由执行主任召集,执行委员会【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章程模板】

决定事项以一般多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对合伙人会议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21.1 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并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 21.2 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21.3 起草事务所发展纲领;

21.4 起草事务所财务预算及利润分配方案;

21.5 拟订事务所合并、重大合作与设立分支机构方案; 21.6 拟订事务所基本规章制度;

21.7 其他合伙人会议交办的事项。

第三节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

第二十二条 事务所主任是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对外代表事务所,对内负责统一协调事务所各项事务的一级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设事务所主任一人,执行主任一人,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并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应从年满30岁、从事律师工作五年以上、担任一级合伙人二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团结合作的一级合伙人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任职一般情况下实行轮换制。如无特殊情况,一级合伙人均可经选举出任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职务,但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候选人如不能得到一级合伙人绝对多数,则不在此限。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章程模板 第二篇_北京市律师职业规范(试行)

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试行)

发文单位: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

发布日期:2001-6-16

执行日期:2001-6-20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

第三章 执业开始

第四章 执业组织

第五章 合伙律师、律师及辅助人员

第六章 执业范围

第七章 执业推广

第八章 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

第九章 委托代理的基本要求

第十章 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十一章 执业处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北京市律师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执业规范。

第二条 定义

律师执业规范是指导律师执业行为的准则,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律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理的依据。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执业规范适用于在北京市司法局登记注册并成为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 效力

律师执业规范中属于律师执业必须遵守 的义务性和禁止性规范是律师执业的纪律要求,违反此类规范将受到纪律处分。其他为许可证规范,律师有选择权。

第二章 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

第五条 准则1

律师应当忠实于宪法、法律,只服从于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

第六条 准则2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忠实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第七条 准则3

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第八条 准则4

律师应当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九条 准则5

律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 准则6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

第十一条 准则7

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执业开始

第十二条 律师资格

通过国家律师资格统一考试或经批准机关特别核准取得律师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实习

在律师事务所经过一年连续的实习。实习应由专门的资深律师予以指导。

第十四条 执业证

律师执业必须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有效的律师执业证是律师执业的唯一凭证。

第十五条 会员资格

领取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执业证者,当然成为北京市律师协会的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义务

依照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第十七条 执业宣誓

律师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的安排进行执业宣誓,执业宣誓誓词是本执业规范的组成部分,是律师承担职业责任的庄严承诺。

第四章 执业组织

第十八条 律师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九条 委托关系

律师必须通过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签订委托协议,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

律师不得以个人的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 律师执业的监督、管理

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律师由于利益冲突原因或者身体健康原因无法继续代理时,必须通过律师事务所及时与委托人协商更换律师或者采取其他解决办法。

第二十一条 困难和风险

律师在承办受托事务时,对出现的不可克服的困难和风险,应当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纠纷处理

律师与委托人发生纠纷的,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的解决方案。

第二十三条 过错责任

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合伙律师、律师及辅助人员

第二十四条 合伙律师责任1

合伙律师有义务通过建立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管理措施,规范和监督律师认真遵守律师执业规范。

第二十五条 合伙律师责任2

合伙律师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负有监督的责任,对律师违规行为负有干预和补救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合伙律师、律师对辅助人员的责任

合伙律师、律师有义务对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法律实习生、行政人员等辅助人员,在律师业务及职业道德方面给予指导和监督,特别是要求辅助人员保守当事人的信息秘密。

律师对受其指派办理事务的辅助人员出现的错误,应当采取制止或者补救措施,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其它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执业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六章 执业范围

第二十八条 执业范围1

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第二十九条 执业范围2

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第三十条 执业范围3

接受刑事案件范围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第三十一条 执业范围4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第三十二条 执业范围5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第三十三条 执业范围6

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第三十四条 执业范围7

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三十五条 执业范围8

律师可以从事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它业务。

第七章 执业推广

第三十六条 简介

律师可以通过简介等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第三十七条 文字作品

律师可以以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等形式,普及法律并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

第三十八条 研讨会

律师可以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以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 第三十九条 公益活动

律师可以以自己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参加各类社团组织。 第四十条 广告禁止内容

律师在执业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律师执业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虚假广告是应当禁止的执业推广行为。

第四十一条 推广禁止的行为

律师在执业推广中,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行政等关联机关的特殊关系,不得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不得以提供或者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业务。

第八章 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

第四十二条 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讨论,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或者取得委托人的确认。

第四十三条 法律风险提示

律师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律师不应当单纯地为了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

第四十四条 委托禁止

委托人拟委托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者予以拒绝。

第四十五条 利益冲突概念

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利益冲突查证

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四十七条 避免利益冲突

由律师协会制订专门规则加以规定。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章程模板 第三篇_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申报材料范本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申报材料范本

1、向省司法厅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的申请书; 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 3、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4、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简历(含律师执业经历)、身份证和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保证书;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投资用于开办分所的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验资报告;

6、分所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律师事务所自有或租用办公场所的相关证明材料;

7、省内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或省外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及派驻分所的负责人具有两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证明;

8、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查意见。

上述应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未注明复印件的均需提供原件,凡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盖章确认。【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章程模板】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章程模板 第四篇_实习律师管理制度模板

北京市才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以及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已取得中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到北京市才达律师事务所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律师)和本律师事务所的指导律师,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实习律师应当向北京市才达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实习协议》,并经实习所在地市级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第四条 实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明确以下事项:

(一)申请实习律师姓名;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地址;

(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限;

(四)实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实习的起止时间。

(五)实习律师实习期间费用的约定。

第五条 申请实习律师应向本律师事务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实习律师的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材料原件;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六)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时,除提交上述(一)、(二)、(三)、(四)、(六)项材料外,还应提交所在的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 北京市才达律师事务所应向实习所在地的地市级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实习律师与接受实习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实习律师的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

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材料原件;

(六)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时,除提交上述(一)、(二)、(三)、(四)、(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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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项材料外,还应提交所在的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自收到实习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实习律师、指导律师条件的审核工作。对于符合实习条件的,与实习律师签订的《实习协议》,并报实习所在地的地市级律师协会登记,为申请人领办《实习律师工作证》。对于不符合实习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及指导律师,并告知理由。

第八条 实习依照全国律协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大纲》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实习期限为一年。

实习律师因个人原因中断实习超过一个月的,依中断的时间顺延实习截止的期限。

第九条 实习律师除参加由省级律师协会或有条件的地市级律师协会负责组织进行的集中培训外。还应参加律师事务所的集中培训和学习。

第十条 集中培训内容包括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实务知识和职业技能、法律文书制作等内容。指导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部分选修内容,作为集中培训的选修课程。

第十一条 实务训练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进行。指导律师应依据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指导实习律师办理律师业务,进行律师业务基础技能训练。

第十二条 实习律师承担一定的辅助业务或对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有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给予平均每月不低于壹仟元的劳务补助和生活津贴。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业务素质高、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律师指导实习律师,为实习律师提供协助办理法律事务的机会和条件,指导和帮助实习律师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掌握律师执业技能。

第十四条 指导律师应当恪守职责,对实习律师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认真指导律师实务训练,帮助其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律师执业技能。

实习律师的具体实习工作由指导律师安排,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征得指导律师的同意后,可以安排实习律师的部分具体实习工作。

第十五条 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律师不得超过三名。

第十六条 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独立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独立参与诉讼、仲裁活动时在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和相关资料;

(五)以律师的名义招揽业务;

(六)违反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实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接受律师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指导律师应加强对实习律师指导和管理。实习律师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向律师事务所主任报告,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提请合伙人会议研究决定,对实习律师作出通报批评、记过、留所察看或者解除《实习协议》的处理。 律师事务所对解除《实习协议》的处理的,向省级律师协会或地市级律师协会报告,并向有关司法机关通报,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第十九条 实习律师无正当理由解除实习协议,或者因违反实习协议,或者违反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被律师事务所解除实习关系,或者其过错行为,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其追偿,并由指导律师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指导律师严重不负责任的,实习人员可以向律师事务所主任反映,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提请合伙人会议研究决定,对指导律师作出通报批评、记过、或者调换指导律师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后,律师事务所向当地律师协会提交实习鉴定及相关材料:

(一)实习律师撰写实习总结报告;

(二)指导律师对实习律师的表现及能力出具考评意见;

(三)律师事务所根据对实习律师的道德品行、实习表现和业务能力,结合其个人总结和指导律师的考评意见,作出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鉴定意见,出具《实习鉴定书》。

第二十二条 实习律师对律师事务所解除《实习协议》的处理决定或者出具的实习鉴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或者《实习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申请复议,律师事务所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实习律师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律师协会申请调处。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北京市才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章程模板 第五篇_2016律师事务所合作协议范本

律师事务所合作协议范本

甲方:广东律师事务所

乙方:

双方同意以共同经营为原则,经协商签订如下合作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协议中各项条款。

一、合作期限

经双方协商,合作期为合作项目完成为止。双方中任何一方均有权在本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内向对方提出续约通知,否则协议到期后将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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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作方式

甲乙选择通过分工进行合作。合作主要内容包括:

1、

2、

3、

4、

5、

三、双方义务与权利

(一)甲方在本协议规定期限内甲方履行如下义务

1、甲方负责案件代理的执行工作。

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代理工作。

(二)甲方权利

1、甲方从律师代理费用中提成%作为报酬。

2、甲方的旅差费用及前期代理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垫付。

(三)乙方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乙方履行如下义务

1、根据甲方的需要提供案件的资料,负责当事人的联络工作

3、其他:

(四)乙方权利

1、乙方从代理费用中提成%

3、其他

四、免责条款

1、乙方应对自己提供的信息负责,因履行合同的纠纷由双方协商;

2、不可抗力导致的责任,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六、协议生效与终止

1、协议生效: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可生效

2、协议中止:本协议遇下列情况发生时可由任何一方中止

1)任何一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2)任何一方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对方有权中止本协议。

七、争议处理

1、本协议双方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未果最终由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裁决。

甲方:广东律师事务所

乙方:

律师事务所合作协议范本 [篇2]

合伙人:甲(姓名),男(女),×年×月×日出生,现住址:×市(县)×

街道(乡、村)×号

合伙人:乙(姓名),内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合作协议书范本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项目名称),总投资为×万元,甲出资×万元,乙出资×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

合作协议书范本第二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合作协议书范本第三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合作协议书范本第四条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律师事务所合作协议范本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本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协议范围内,双方的关系确定为合作关系。为拓展市场更好地、更规范地服务消费者,根据公司的规划,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和对乙方的经营能力的审核,同意乙方加入___________公司的销售网络。同意乙方在_______省(市、自治区)_________市(地区)_______县(区)_______地点(商场建筑物)(代理、经销、专卖、批发、零售)专属性经营(_______)品牌________系列产品。

第二条订立本协议的目的在于确保甲、乙双方忠实地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双方的职责和权利。乙方作为单独的企业法人或经营者进行经济活动。因此,他必须遵守对所有企业法人或经营者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商业要求。作为一个企业法人或经营者,乙方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合法经营中获利。乙方不是甲方的代理人,也不是甲方的雇员和合伙人。乙方不是作为甲方委托代表,乙方无权以甲方的名义签定协议,使甲方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甲方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订立本协议并未授予乙方任何约束甲方或甲方有关企业之权利,甲方对本协议任何条款有最终的解释权。

第三条有效期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签约日计。除非本协议提前终止,乙方可在协议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延长协议合作的书面请求,经甲方同意,可以续签《__________合作协议书》。

第四条甲方为使乙方所辖区域更好运营,开发和提供适销产品,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标准,合理定价,最大限度保证乙方的供应。在本协议期间,甲方承诺,积极协助承担市场物流、组织功能乙方按甲方规划进行市场设计和拓展市场网络。甲方承诺在乙方要求下,可为乙方代办货物托运及相应事项,用乙方要求的方式运输到乙方所指定的地点,其运输、保险等费用均由受益人乙方支付。甲方为乙方提供适当的培训和辅导。作为市场开发和业务拓展必备条件,以保证整个系统持续统一。甲方负责组织品牌宣传,并协同承担市场物流、组织功能的乙方开展区域性的促销活动,最大限度地支持乙方的经营。甲方在作出的广告及推广活动之前,须先将有关活动资料通知乙方,以使乙方能于活动前作出适当准备及加以响应。甲方的品牌和产品及相关的灯箱广告、pop广告、店铺内外之装潢设计及陈设,由甲方定出vis形象设计,并为乙方提供相应辅导。

第五条乙方保护甲方的商标等知识产权,规范地使用甲方商标标识。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打假、市场监管。举报、举证假冒伪劣产品、窜货以及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协同甲方与当地相关的执法部门进行协调、沟通。乙方只能在甲方授权的区域内开展业务,不得在其它区域销售商品,如未有其它分销商经营的区域,乙方如愿发展业务,必须向甲方申请。

乙方只能在甲方所指定的进货渠道进货,不得到其它地方进货。通过市场的细分、有序的管理、合理地分配,有效支持网点商品供应,不得经营其它品牌产品和销售假冒产品。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所属区域内网点的零售价格,在甲方建议价格范围内保持统一,不得随意大幅度调价。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收集所需要的市场信息,或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市场调查,并在规定期限内汇总上报甲方。妥善保存乙方的经营业务记录,以备甲方的核查。

第六条乙方有使用甲方授权范围内的商标、商标标识、vis形象设计及甲方提供的适当范围的经营技术和商业秘密的权利。乙方具有从甲方指定进货渠道进货并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销售的权利。具有因甲方提供的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可无条件退换的权利,但属乙方经营问题则由乙方自理。获得甲方所提供的培训和指导的权利。独立处理协议约定以外事项的权利。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行使甲方所赋予的权利。承担市场物流、组织功能的乙方有权推荐、考核所辖范围内分销商或零售商。但推荐的分销商、零售商必须向甲方申请,签定协议、由甲方颁发证书后方可运营。

第七条在乙方违背本协议即违法经营、制假、售假、恶意窜货、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等严重侵害甲方合法权益等行为时,本协议视作立即终止。甲方有权采取对乙方的下列措施:

1.责令乙方自行承担费用拆除所有的灯箱及一切有关的装饰用具、店面装修、宣传品等。乙方自行承担软件和硬件设备投资的一切损失

2.向有关执法机关提出执法请求,封存乙方所有的带有甲方商标标识的商品。

3.依法提请司法和执法机关追索乙方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与此同时乙方必须

(1)结清与甲方(甲方指定的供货商)的财务往来关系。

(2)不得再进行销售甲方的商品。

(3)必须承担客户后续服务成本,包括退货、维修、索赔等。

第八条甲方的商标,属甲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所有相关产品的标识,均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专项授权,乙方不得使用甲方的名称、商标、公司司标等涉及公司知识产权内容、标识进行工商注册、招商、广告等;不得使用甲方提供的标识用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交易。乙方承诺不得擅自印刷有关商标、标识及促销广告发布;不得超越本协议所规定的权利范围,擅自制作总经销、总代理、代表处的证书、文件、名片、搁牌、铜牌等进行营业和运作;不得擅自改变统一的形象进行招牌、灯箱和有关标识物的制作和装潢。若乙方违反规定,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乙方除应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如双方因不可抗力,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事件的发生,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社会骚乱等情况而不能履行其业务,本协议的履行可以终止。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援引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必须在15天内或通讯障碍消除之日起_______天内以书面的方式,必要时以传真或电传的方式,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该事件的发生。如果他在上述期限内未能这样做,他将不能继续从本条协议中获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条如果产生有关本协议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或者任何一方拒绝协商的,则任何一方均可诉请本协议签定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一条协议签署地为南京市。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各备案一份,复印件无效。乙方兹承认签署本协议,并已阅读及明白本协议所列条款所包含的规定,并同意受其约束。

如果某个条文认为是不适用或无效的,可以在本协议的附加协议中予以更改和修正,该条文不适用或无效不应影响整个协议的效力。同时签署的本协议的附加协议中的更改和修正,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签定日期: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签定日期:_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合作协议范本 [篇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 英文名称:

第二条 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xx-x x市xx路 身份证号:

xx-x x市xx路 身份证号:

xx-x x市xx路 身份证号: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xx万元,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xx-x x 万元 x%;【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章程模板】

xx-x x 万元 x%;

xx-x x 万元 x%;

第四条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

第六条 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 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 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

(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七)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决定合伙人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十日内。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第十条 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的记录上签字,指定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第十一条 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八条(五)、(七)、(八)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条所列(一)、(二)、(三)、(四)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条所列(六)、(九)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 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对主任负责。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

第十三条 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 收益分配、债务承担方式、亏损承担

第十四条 收入分配。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为: 。

第十五条 基金提取。

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本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 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375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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