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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严重病症

时间:2017-07-12   来源:减肥方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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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严重病症(一):取保候审申请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

【制作依据】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人员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同意后,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一、取保候审的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使用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这类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轻,可能判处的刑罚不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可能性虽然存在,但不是很大。此外,由于犯罪不重,案情一般容易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进行的可能性也不大,一般也不会继续危害社会。所以,采取取保候审就能够实现强制措施的目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这种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所犯罪行较重,且有可能判处较重的刑罚,但由于其人身危险性不大,为贯彻我国“少捕”的刑事政策,也可以对他们取保候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这种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具备应予逮捕的条件,但由于身患重病的特殊原因,使其人身危险性降低,也不适宜关在看守所,故可以取保候审。

4.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一般来讲,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且从人道主义出发,对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不宜逮捕。所以,对这类对象可取保候审。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期限内、审查起诉期限内、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6.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发现其罪行严重,但是在法定的拘留期限内不能将有关证据收集齐全,提请逮捕的证据尚不充分,释放犯罪嫌疑人又可能发生社会危险,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变更为取保候审,这样做既能适应办案的需要,又不违反法律关于拘留期限的规定。

7.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这种情形,是指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为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应当将犯罪嫌疑人的强制

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同时开展侦查活动。如果人民检察院未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需要要求复议和提请复核的,可以将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这样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有利于继续开展侦查工作。

8.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人民检察院对于持有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起诉,但又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防止其逃到国外逃避侦查和起诉。

9.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时,可以将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同时向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提请复核。这样规定,当人民检察院复议、复核后,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时,有利于控制犯罪嫌疑人。同时,如果需要对不起诉人作行政处罚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未对不得取保候审的人员作明文规定,但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4条也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二、取保候审的申请权人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律师法》第25条也规定,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所以,有权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

关于取保候审的提起,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不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职权决定适用,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有权申请取保候审。这是为了保护被采取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强制措施适用不当,使公安司法机关能及时纠正错误而赋予其的一项的诉讼权利。为了避免产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影响该权利的使用,法律还将该权利赋予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此来切实保障此权利的实施。

在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的人,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其聘请的律师;

2.根据申请适用取保候审时,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60条第2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

3.申请取保候审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同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公安司法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羁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

形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后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且提出了保证人或者能够交纳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意,并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委托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具有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提出。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文书样式】

取保候审申请书

第 号

申请人: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____________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__________因涉嫌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经_________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逮捕羁押。根据___________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______________(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______________)的要求,本人为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取保候审。其保证人是___________(或保证金为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_____________公安(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申请人: (签名)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取保候审申请书为填充式文书,其结构和填写方式如下:

一、首部

1.标题,注明文书名称,即“取保候审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填写律师姓名、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以及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

3.申请事项,填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姓名。

二、正文

依次填写: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姓名及其涉嫌的案件。

2.取保候审的理由。填写律师应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要求,申请取保候审等。

3.有保证人的,写明保证人身份,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等。

三、尾部

写明致送机关,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是公安机关申请人、保证人签字。律师代书的,写明律师姓名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申请人交纳保证金的,则不用写保证人。最后写明申请日期。

取保候审申请书,严重病症(二):取保候审申请书格式

【 】第 号

申请人: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律师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_________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_______因涉嫌______因涉嫌______一案,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经_______批准逮捕羁押。根据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要求,本所为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取保候审。其保证方式是由_________提供担保(或交纳保证金_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6条、第51条之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已与批准。

此致

申请人:XXX律师事务所(章) ______律师(签名) 年 月 日

申请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XXX律师

地址:郑州市经一路北9号清华国际大厦12层

联系电话:【取保候审申请书,严重病症】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甲因涉嫌XXX一案,于XXX年XX月XX日经检察机关批准而逮捕羁押。受犯罪嫌疑人甲父亲(或其他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乙的委托,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丙律师担任甲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依照我国刑事法律相关规定和甲亲属的授权委托,丙律师申请对甲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其保证人是甲的父亲乙(或者甲按侦查机关的要求交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

1、对甲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2项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知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根据以上两处《刑事诉讼法》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防止社会危险性的是逮捕羁押的一个充分条件,而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此处的社会危险性不是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是指嫌疑人若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侵害。

就本案而言,甲是否受贿的有关证据应该已经被侦查机关掌控,如果嫌疑人有罪,其隐匿证据、逃避追诉已无可能;涉嫌收回的20万元款项,甲也已经退回,社会损失已经降低;且嫌疑人是年迈妇女,体质赢弱,无畏罪潜逃或暴力伤害他人的能力。因此,对甲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害性。

2、对甲取保候审便利其治疗疾病,符合刑事法律中蕴涵的人道主义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可以取保候审。”这体现了我国刑事法律中的人道主义关怀。

在本案中,申请人调查了甲的身体情况,根据我们从XX省人民医院提取的甲病例(全部病例复印件附后,共审查机关审核),家患有严重的脑血栓症状,而且,近十年来甲罹患严重的未能查清原因的突然昏厥,呕吐病症,多次反复发作入院治疗,医院多次组织专家会诊判断可能是颈椎神经病变,尚待观察;而且甲因年老力衰,心脏和肾脏也有病变。多名医生多次在医嘱中建议患者静养。

甲的病情客观上需要持续的治疗和医务人员的护理下静养。但是,长期被羁押的环境非常不利于甲的健康,并有可能导致健康状态恶化。所以,在不影响案件正常侦查的情况下,对甲取保候审,为其治疗疾病提供便利,符合法律的规定,符合刑事法律中蕴含的人道主义原则。

3、对甲取保候审,使其能安置八旬父母的照料,符合中国人的伦理道德要求。

本案中,甲因为和其丈夫丁涉嫌共同受贿而被逮捕侦查,甲无疑属于从属地位,即便刑事犯罪成立,甲的责任为轻;夫妻二人突然被捕后,在家内没有青壮年家属,甲年近八旬的年迈父亲还要护理同样年迈的因病卧床不起的甲的母亲,年迈老人守望自助,家庭生活困顿,令人悲悯。若能将甲取保候审,使其暂时照料双亲,并安置好两位老人未来的照料事宜,既符合中国人的伦理道德要求,也与共建和谐社会相吻合。

综上,对嫌疑人甲采取取保候审,既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不会有社会危害性,而且都能使甲治疗自身严重疾病,并安排照顾年迈父母亲事宜,是他们暮年生活尽可能平顺,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取保候审的规定,也符合人道主义原则和中国家庭的伦理标准。

基于以上的理由,申请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甲采取取保候审是合法、合理和合情的,请侦查机关予以批准。如果侦查机关批准对甲取保候审,律师将督促其随传随到,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办案件。

此致

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___(签名) XX年XX月XX日

取保候审申请书,严重病症(三):家属取保候审申请书

家属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

地址:

【取保候审申请书,严重病症】

身份证号:

电话:

手机:

被申请人:吴祥银 男

地址:

申请事项:

事实理由:

2011年7月22日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对吴祥银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申请人及吴祥银本人均向贵院提出了对其取保候审。

对吴祥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此处的社会危险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若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侵害。

辩护人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吴祥银涉嫌盗窃,结合本案其主观恶性较小。考虑到犯罪嫌疑人之前无任何前科,无任何不良记录。平时工作认真负责,表现极为良好。此事也未给失主带来任何经济损失。其在南京有固定的住处(南京市××区××街区××西园××苑×幢×号),随时可以传讯,保证做到随传随到,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取保候审申请书,严重病症】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张××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请求贵院批准。

为此,申请人及自愿为的担保人,依法履行保证人的义务。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09年 月 日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1条、第60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为: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具有此种情形,在逮捕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逮捕;在逮捕后发现的,则应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方法。

大道的大道的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缺乏证明其有犯罪事实的足够证据,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内不能收集到相应证据,而需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大道的

6.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7条第7项的规定,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3条第5、7项的规定,对提请逮捕后,检察院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移交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审。

公安部《规定》第64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

第38条规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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