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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 议 书
甲方:新疆华鑫担保有限公司
乙方:新疆德盛行商贸有限公司
丙方: (运输公司)
丁方: (购车人)
为了保证丁方汽车个人消费贷款的顺利办理及履行,甲、乙、丙、丁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经充分协商,遵循公平合理、诚信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基本情况
1、丁方通过甲方推荐向华夏银行(以下称银行)申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用于购买车型为 、发动机机号为 、车架号为 的汽车 辆。
2、对于通过个人汽车消费贷款购买的上述车辆,丁方应将车辆落户手续办理至丙方名下。丁方为取得银行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在同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应同意丙方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将所购车辆抵押给银行,作为其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担保。抵押担保的具体内容由银行与丙方另行签订《抵押合同》进行约定,丁方对此不持异议。
3、甲方及乙方同意按约定为丁方提供担保,以促使丁方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顺利办理。
二、各方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作为金融机构认可的、乙方为丁方办理汽车个人消费贷款的推荐人和担保人,向银行推荐丁方办理汽车个人消费贷款业务,按约定乙方为丁方代偿行为向乙方提供反担保;
2)甲方有权对丁方的资信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有权要求丁方作出承诺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对丁方提供的、或甲方调查取得的丁方有关资料予以保密,但甲方内部使用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甲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丁方追偿;
4)甲方有权向丙方及丁方随时了解丁方贷款车辆的运营及其它相关情况,对本合同及汽车个人消费贷款相关合同的履行进行全面监督;
5)甲方有权要求丙方履行管理义务。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丁方必须在乙方处购买贷款车辆。
2)乙方应按约定及时向丁方交付车辆,但生产厂家及丁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3)乙方有权对丁方的资信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有权要求丁方作出承诺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对丁方提供的、或乙方调查取得的丁方有关资料予以保密,但甲方内部使用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乙方按约定向银行提供担保;
5)乙方按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丁方追偿;
6)乙方有权向丙方及丁方随时了解丁方贷款车辆的运营及其它相关情况,对本合同及汽车个人消费贷款相关合同的履行进行全面监督;
7)甲方有权要求丙方履行管理义务。
3、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保证丁方贷款车辆的正常运营;
2)丙方在丁方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应当为乙方车辆运营提供便利条件;
3)丙方有权按照同丁方的约定收取贷款车辆的管理费用;
4)丙方应当配合甲方及乙方对丙方贷款车辆运营进行监督管理;
5)丁方出现违约行为时,丙方应当按照甲方或乙方的要求,及时找寻、查扣丁方贷款车辆,交由甲方或乙方处理。
4、丁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丁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交付车辆;
2)丁方应按要求提供有关个人身份、还款能力及个人信用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3)丁方应当按照甲方及乙方的要求,签订相关担保文件,缴纳相关费用;
4)丁方在汽车个人消费贷款相关合同履行期间,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合同义务,不得以经营困难、贷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以对产品质量、配件供应、售后服务等不满意为理迟延或拒绝履约;
5)丁方应积极配合安装车辆监控设备、缴纳相关费用并自觉接受监控;
6)丁方贷款车辆在营运过程中应当遵守丙方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严格服从甲方、乙方和丙方的监督管理。
三、特别约定
1、本协议各方约定,丁方购买车辆只能在下列地域范围内营运: 。丙方应监督管理丁方在上述约定区域内营运。
2、如丁方违约导致乙方向银行代偿的,丁方同意以乙方所持交款凭据作为垫付依据。
3、甲方、乙方对丙方及丁方的任何违约或拖延行为做出的任何宽限,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甲方、乙方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作为贷款车辆担保及监督管理人的一切利益和权利,不能作为甲方、乙方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甲方、乙方放弃对丙方或丁方违约或拖延行为采取救济措施的权利。
四、车辆保险
丁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在甲方其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指定保险(包括但不限于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人民币、全车盗抢险、车辆自燃险、座位险、各项不计免赔等)。
五、违约责任
1、本协议条款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如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丁方同意甲方、乙方可以采取法律允许之一切强制措施清偿乙方债务,对甲方、乙方的上述行为丁方表示认可,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丙方未全面履行管理义务,导致丁方贷款车辆失控造成甲方、乙方损失的,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甲方、乙方为要求丙方及丁方履行义务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均由丙方及丁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执行费用、保全费用、审计费、评估费、鉴定费用、行政性收费、公证费用、交通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
六、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它事项:
1、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各执壹份,签章后生效,终止时间为丁方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终止期限后六个月。
3、协议各方按本协议约定承担的各项责任不受本期协议终止影响。
甲方(盖章):新疆华鑫担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丁方(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保兑仓”四方协议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丙方:资金方
丁方:监管方
甲、乙、丙、丁四方一致同意合作开展“保兑仓”业务,为明确各方在“保兑仓”业务中权利和义务,经各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中所用术语含义如下
(一)“保兑仓”业务是指丙方应甲乙双方的申请,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丙方借款给乙方,专项用于该购销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收到货款后甲方将货物发运至丁方保管。乙方每次申请提货必须先向丙方归还借款,丙方按乙方归还的借款金额向丁方签发《发货通知书》,丁方按照《发货通知书》的要求向乙方发货。如此循环操作,直至全部归还借款。
(二)购销合同:是指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 》(以下简称“购销合同”),总价为 元。。
(三)发货通知书:是指在乙方申请下,丙方根据乙方归还的数额向丁方开具的凭以发货的凭据。
第二条 申请“保兑仓”业务
(一)乙方根据购销合同填写《借款合同》,并向丙方提供甲方、乙方及业务贸易背景等资料。
(二)乙方申请的金额、期限等条件应与购销合同的内容相应。
第三条 “保兑仓”业务项下的借款
第四条 货物保管及提货
(一)甲方收到乙方货款后,将货款项下货物发运至丁方仓库, 方承担货物在运输至丁方仓库过程中受到任何损失的赔偿责任。
(二)货物的描述
丁方将严格按照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以上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协议其他三方。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丁方负责赔偿损失。
(三)乙方每次提取合同项下的货物时,需提前一个工作日向丙方提出申请,并填写《提货申请书》。同时向丙方归还相当于该次提货金额的借款。
(四)丙方核对乙方归还的借款数额与《提货申请书》中的提货金额相符后,根据缴存保证金的数额在一个工作日内向丁方发出《发货通知书》。
(五)丁方收到丙方加盖印鉴的《发货通知书》后,向丙方发出《发货通知书收到确认函》,同时按照归还的金额向乙方发货。丙方出具的《发货通知书》是丁方向乙方发货的唯一凭证。丁方保证其向乙方发货只凭丙方开具的《发货通知书》,并严格按照《发货通知书》的内容发货。
(六)乙方收到丁方的发货后,应向丙方出具《货物收到告知函》。
(七)为了确保提货环节的准确无误,甲乙丙丁各方约定:
1.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和操作本合同项下的业务。如有变动,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在对方收到书面通知之前,原经办人员所办理的业务仍然有效。
2.各方在业务发生前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业务办理过程中,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收到确认函》、《提货申请书》、《发货通知书》、《发货通知书收到确认函》、《货物收到告知函》等文件后,应认真核对印鉴和签字是否与预留样本相符,并对核对结果负责。
3.《发货通知书》、《发货通知书收到确认函》、《货物收到告知函》等重要文件应派专人直接送达。不能专人直接送达的,应采用快递或挂号信等稳妥方式传递,同时应电话通知对方。
(八)甲、乙、丙、丁各方应视提货发生频率定期对帐(但每月不能少于一次),任何一方都应无条件给予配合。各方如出现核对不一致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办理发货手续,查明原因并解决后,由丙方书面确认后方可重新开始办理发货手续。
第五条 声明和保证
(一)协议各方均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在的机构,有权以自身的名义、权利和权限从事本合同项下的业务经营活动并以自身的名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有关文件和手续已充分齐备及合法有效。
(二)甲乙双方保证其双方不存在资本控制和参与关系,在《购销合同》签订之前无任何未决争议或债权债务纠纷。
(三) 丁方为乙、丙双方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四)乙方将其存放在丁方的货物(对于购销合同项下),质押给丙方。
担保合作协议范本
编号:
甲方:乙方:
深圳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充分利用甲方的现有资源优势,加快甲方资产增值步伐提升甲方品牌知名度和项目含金量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开展经营资金引进和融资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 项目资金引进和融资管理顾 问,全权代理负责甲方经营资金引进和融资工作,并向甲方提 供相关顾问服务和居间服务,乙方接受委托。
二、 甲方主要职责:
1、全力指导和支持、配合乙方引资或融资工作。
2、及时提供引资或融资所需真实、有效的各项文件资料。
3、及时办理引资或融资的相关手续,承担约定付款义务。
4、遵守协议承诺,维护乙方权益。
三、乙方主要职责:
1、组织资深金融投资及资产管理专家为甲方经营管理量身 订做策划出个性鲜明、切实可行的短期和长期融资目标、整 体资金引进和融资管理战略规划方案和实施策略;
2、对甲方项目运作进行价值分析、策划和包装,根据实际 调查结果和财务数据编写权威性、规范化的引资、融资、申 请文件和报告;
3、利用多种渠道和方式,有计划地面向境内外银行、担保 公司、基金会、风险投资商、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多层 次的项目引资或融资推介;
4、组织项目投资商或贷款银行、担保公司专家到甲方现场 考察;
5、代表甲方与项目投资商和贷款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 构进行商务谈判与沟通协调;
6、负责代表甲方与项目投资商和贷款银行、担保公司等金 融机构起草、草签合作协议和各种相关的法律文书,维护甲 方权益;
7、负责联系办理甲方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等委托交办 的其他事务和手续。
8、当引资或融资进入正式程序时,双方另行签署专项引资或融资居间服务协议,经甲方核准后予以实施。
四、顾问工作流程:
第一步:甲、乙双方达成共识,签订委托顾问合作协议书;
第二步:甲方向乙方提供引资或融资项目有关资料、提出具体要 求、合作意向并及时回复乙方专家的询问;
第三步:乙方协调组织项目投资商或贷款银行、担保公司专家进 行项目初步论证并到甲方现场调研、考察;
第四步:协助甲方与项目投资商和贷款银行、担保公司专家共 同草拟和编报甲方引资或融资相关文件、报告、报 表;
第五步:落实招商引资方案:包括金融机构选定,引资或融资方 式确定,担保及反担保措施,帐务合理调整,融资额度 发放,资金到帐通知及分配等;
第六步:甲方项目正常运转后的经营监管顾问与咨询。
五、成本与费用核算:
1、乙方顾问费按:每年人民币 万元(含策划启动、专家聘请、拟定引资或融资方案、项目调研、考察等)计算,由甲方在本协议书签订生效后 10 日内先支付一半,到半年时再支付余款,此外甲方可不再承担乙方为融资而支付的前期费用。
2、当甲方引资或融资项目成功,甲方保证按引资或融资的实际资金到帐额的一定比例在资金到帐当日支付乙方居间服务费(以双方签署的《居间服务合同》条款约定金额为准)
五、合作期限:一年,从甲乙双方正式签字日起开始计算。
六、违约责任; 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除遇不可抗力,不得擅自毁约,擅自毁约作违约论。违约方需向守约方赔偿损失。
七、其它;
1、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本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到期无异议自动顺延;
3、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书内容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机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5、本协议书争议交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日期:
日期:
担保合作协议范本 [篇2]协议编号:银保合2016年第37号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订立本协议双方:xx-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共同促进和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规范对中小企业担保融资的业务操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择优扶持、风险共担”的原则,依照《合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小企业促进法》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二章合作业务范围
第二条甲乙双方对具备借款偿还信用和能力,并符合双方各自审核条件的企业法人,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合作。
第三条甲乙双方将相互推荐优良的客户对象,并在各自许可范围内给予优惠条件。
第四条乙方提供担保的单户贷款一般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且不超过借款人有效净资产的70%,单笔贷款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另行商定。实际操作以双方确认的额度和期限为准。
第五条乙方自愿在甲方开立保证金帐户作为乙方履行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并在该保证金帐户中缴存一定的保证金,甲方按照乙方保证金余额的4倍比例配套安排信贷额度。在合作过程中,乙方保证金最低金额将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整,经双方协商后,可适当调整缴存的保证金额度(一般半年核定调整一次),但调整后的保证金余额不得低于乙方已担保贷款余额的1/4。
第六条为扩大业务合作,甲方有义务将本协议合作内容告知其所辖分支机构,在所辖分支机构推广与乙方的合作业务,并为乙方提供账户结算服务。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支行开立结算账户和保证金账户,由该支行与乙方签订保证金协议,用于担保乙方依据本协议与甲方所辖分支机构签订的保证合同项下连带保证责任的履行。
第七条乙方不得对其股东办理担保。
第三章保证方式
第八条乙方作为担保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办理时甲乙双方将依据《借款合同》逐笔签订相应的《保证合同》。甲方将以乙方签章同意的《保证合同》作为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第九条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甲方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第十条甲方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的担保措施。
第四章保证责任的履行
第十一条当乙方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借款人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甲方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的,甲方有权要求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也有权要求乙方在保证范围内直接承担保证责任。
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将甲方未获清偿的债务(即贷款本金、利息和可能发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以现金方式直接向甲方清偿。
第十二条若乙方未按本协议及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保证责任时,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帐户中直接扣收保证金用于乙方履行保证责任,保证金不足以清偿的部分,由乙方继续履行。乙方实际用于履行保证责任的资金不限于保证金帐户中的款项。甲方扣收乙方保证金后,若乙方保证金余额低于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金额,则乙方应于10日内补足;逾期未予补足的,甲方将不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约定履行,暂停安排乙方所担保的配套信贷额度。
第五章其他约定
第十三条乙方承诺:在2016年6月30日之后乙方对外提供的最大10户的担保余额与实收资本比例不得超过150%。
第十四条乙方对外提供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的4倍。
第十五条乙方应提供《反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等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并严格遵守执行。乙方每月应向甲方提供对外担保业务统计明细清单,并定期提供最新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更新资料。
第十六条乙方承诺提取相应的风险准备金,专门用于弥补履行担保责任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乙方的贷款卡号为,密码。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所提供的资料和意见,必须客观、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违反本协议条款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对担保贷款加强监督管理。双方承诺建立定期交流、核查制度。对任何可能出现的风险情况,双方应及时互通信息,共同商议和采取对应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双方同意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通知对方:(1)借款人应付利息或担保费滞纳达两个月的;(2)借款人经营或财务状况恶化、被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3)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4)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5)借款人发生或将要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有危及债权人的其他事件。
甲乙双方联系人应加强联系,定期对帐,共同做好本协议所约定的各项业务合作事宜。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约定:在向借款人追偿过程中或获得追偿后,如一方发现借款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及时告知另一方或其分支机构,必要时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双方将积极配合,互通信息,共同将损失降至最低。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作为规范甲乙双方开展业务合作的基础性文件,与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并不排斥双方对借款人应主张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用于其他用途或将内容对外泄漏。
第二十四条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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