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生活百科 > 行业知识 > 2016大气污染

2016大气污染

时间:2017-03-20   来源:行业知识   点击:

【www.gbppp.com--行业知识】

2016大气污染(一):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现状研究及发展趋势

2016年版中国大气污染防治行业深度调研

及发展趋势分析报告

报告编号:1679530

行业市场研究属于企业战略研究范畴,作为当前应用最为广泛的咨询服务,其研究成果以报告形式呈现,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一份专业的行业研究报告,注重指导企业或投资者了解该行业整体发展态势及经济运行状况,旨在为企业或投资者提供方向性的思路和参考。

一份有价值的行业研究报告,可以完成对行业系统、完整的调研分析工作,使决策者在阅读完行业研究报告后,能够清楚地了解该行业市场现状和发展前景趋势,确保了决策方向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中国产业调研网Cir.cn基于多年来对客户需求的深入了解,全面系统地研究了该行业市场现状及发展前景,注重信息的时效性,从而更好地把握市场变化和行业发展趋势。

一、基本信息

报告名称: 2016年版中国大气污染防治行业深度调研及发展趋势分析报告 报告编号: 1679530 ←咨询时,请说明此编号。 优惠价: ¥7200 元 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网上阅读:

enXiYuCe.html

温馨提示: 如需英文、日文等其他语言版本,请与我们联系。

二、内容介绍

2015年8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三十一号主席令,公布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当日表决通过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新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共设八章129条,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等内容作出规定。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总体上响应了生态文明和绿色化发展的要求,但是有关规定能得以落地的具体实施措施仍待制定。环保“十三五”规划重点领域是大气、水、土壤的污染防治,是环境治理、改善的关键期.杨金田称,从已经公布的《大气十条》和《水十条》来看,“十三五”是我国大气污染和水污染出现拐点的重要时期,过了这个时期,相关领域的环境质量应该会逐步改善。

2015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协同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使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更丰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文件,都为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据中国产业调研网发布的2016年版中国大气污染防治行业深度调研及发展趋势分析报告显示,“十二五”期间,13个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8类重点工程投资达到3500亿元。在《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划定范围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13个重点区域,涉及19个省(区、市),11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规划面积132.56万平方公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定了二氧化硫治理、氮氧化物治理、工业烟

粉尘治理、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油气回收、黄标车淘汰、扬尘综合整治、能力建设八类重点工程,总投资达到3500亿元,包括二氧化硫治理项目投资需求约730亿元,氮氧化物治理项目投资需求约530亿元,工业烟粉尘治理项目投资需求约470亿元,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投资需求约400亿元,油气回收项目投资需求约215亿元,黄标车淘汰项目投资需求约940亿元,扬尘综合整治项目投资需求约100亿元,能力建设项目投资需求约115亿元。就全国而言,“十二五”期间用于大气污染治理的投资可能达到1万亿元。

在大气污染方面,“十二五”规划定的七项指标,除了氮氧化没有完成,其他都基本完成。但按照新的空气质量标准指标去衡量,161个城市中只有16个城市达标。城镇化人口的增长、经济增长等都将给环境带来压力,“十三五”时期环境问题比较复杂。 目前,地方政府在落实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过程中存在着消极因素。一是受制于传统观念。“唯GDP论”政绩观念土壤深厚,短期经济规模和长远环保利益的矛盾,促使地方政府放松对企业污染的监管。二是受制于财税压力。分税制下,地方政府税源有限,执行节能减排的财政支出压力增大。例如,2013年,唐山市用于燃煤锅炉整治、重点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等相关的民生和社会事业的财政预算为67.2亿元,占全市公共财政支出的76.2%。三是受制于就业压力。从某种程度上而言,节能减排意味着工业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必须降低生产,甚至停产,由此引发的失业问题将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加大维稳压力。

《“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作为总体目标,节能环保产业产值年均增长15%以上,2015年,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达到4.5万亿元,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2%左右。2015年,我国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节能潜力超过4亿吨标准煤,可带动上万亿元投资;节能服务总产值可突破3000亿元;产业废物循环利用市场空间巨大;城镇污水垃圾、脱硫脱硝设施建设投资超过8000亿元,环境服务总产值将达5000亿元。此次各地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多是到2017年,随着计划的实施,有望带动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

《2016年版中国大气污染防治行业深度调研及发展趋势分析报告》针对当前大气污染防治行业发展面临的机遇与威胁,提出大气污染防治行业发展投资及战略建议。 报告以严谨的内容、翔实的分析、权威的数据、直观的图表等,帮助大气污染防治行业企业准确把握行业发展动向、正确制定企业竞争战略和投资策略。【2016大气污染】

报告是大气污染防治业内企业、相关投资公司及政府部门准确把握大气污染防治行业发展趋势,洞悉大气污染防治行业竞争格局、规避经营和投资风险、制定正确竞争和投资战略决策的重要决策依据之一,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正文目录

第一章 大气污染防治行业背景 1.1 研究背景及方法 1.1.1 行业研究背景 1.1.2 行业研究方法 1.1.3 主要统计指标 1.1.4 专业名词解释

1.2 大气污染防治行业研究范围 1.2.1 大气污染防治行业研究领域 1、电力行业大气污染 2、钢铁行业大气污染 3、有色金属工业大气污染 4、化学原料工业大气污染 5、建材(水泥)工业大气污染 1.2.2 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研究范围 1、烟气脱硫技术 2、烟气脱硝技术 1.3 大气污染防治行业特征分析 1.2.1 周期性特征 1.2.2 区域性特征 1.2.3 季节性特征

1.4 大气污染防治行业业务模式分析 1.4.1 营销模式 1.4.2 服务模式

2016大气污染(二):2016版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16年1月1日生效)

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年08月29日

生效日期2016年01月01日

章 节3章67条

效力级别法律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文件

文书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目录

 1 法规条文 ▪ 主席令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第五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 第六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 第八章 附 则

 2 历史修改版本

 ▪ 2000年4月29日修订版

 ▪ 1995年8月29日修正版

 ▪ 1988年6月1日生效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5年08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

第十条

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十二条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

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并与国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衔接,同步实施。

前款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第十四条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五条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第二十二条

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的监测和评价规范,组织建设与管理全国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全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期限,并纳入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

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设备和产品。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工艺。

被淘汰的设备和产品,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八条【2016大气污染】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损害评估制度。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323943/

推荐访问:2016大气污染的数据 2016大气污染案例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