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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时间:2016-12-09   来源:生活常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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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一):我国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优惠模式分析

我国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优惠模式分析

组员:钟珲 费泽红 李秋颖 杨婷婷

摘 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和社会医疗水平的逐渐提高,人口预期寿命不断延长,现今的中国已不可逆转地进入到一个老龄化社会,单纯依靠家庭养老和基本养老保险已不足以抵抗“银发浪潮”的冲击,构筑由社会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大支柱体系支撑的社会保险大堤,确保我国安全渡过人口老龄化高峰期,是对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提出的必然要求。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因其国际实施的普遍性、对个人投保的激励性以及对保险企业的盈利刺激性而成为当下解决我国个人养老问题的理想选择。

本文以我国施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机遇与挑战为切入点,以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方案设计为主要研究内容,以定性研究结合定量研究为主要手段,从多个方面来分析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设计方案。论文包括以下几大方面:首先以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概念界定、相关理论介绍为出发点,再深入的分析在我国施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机遇与挑战,同时进一步介绍了国内实践试点的相关情况。紧接着,对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模式进行分析,同时借鉴国外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发展模式,并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详细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方案设计。同时,对设计出来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最后,对施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方案的相关注意问题进行强调,以确保方案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优惠

一、导论

(一)研究的目的

在总结欧债危机的教训时,学者们发现债务危机的背后潜藏着养老金危机,失衡的养老保险制度所累积的巨额财政赤字是危机爆发的隐性诱因和直接推手。然而相较于南欧诸国,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发展更不均衡,第一支柱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承受着全社会的养老压力,资金缺口巨大;第二支柱企业年金的规模太小,尚起不到支柱的作用;第三支柱个人养老保险的发展最为落后,无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支柱。而全球养老保险的发展实践表明,各支柱均衡发展的养老保险体系既能提供有效的保障,又具有较强的可调整性与可持续性。因而自世界银行提出三大支柱理论后,各国的补充养老保险,尤其是个人养老保险便获得了快速的发展。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生活水平、医疗水平的逐步提高,中国人口的平均寿命不断增长。本世纪初,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中国60

岁以上的人口已经达到10.3%,表明中国的人口结构已经达到国际上定义老龄化社会的标准,中国自此开始步入老龄化社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老龄化趋势愈演愈烈,人口老龄化形势极其严峻。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我国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推出了各种政策,并将于上海市等地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对此本文对国内外学者有关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相关理论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研究我国施行个税递延养老保险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进行模型分析找出最优方案,在此基础上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的全面落实献计献策。

(二)研究的理论意义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投保人为保障退休后的生活而做的“投资”,保障投保人在退休后老有所依,可以有效缓解长寿所带来的风险,同时还能够缓解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压力,推动企业年金的发展。目前,我国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研究尚且处于较薄弱的阶段,论文专著等相对较少,因此,理论研究处于起步阶段。本文拟通过对国内外相关理论进行归纳,旨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政策的理论方面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

(三)研究的实际意义

在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已明确提出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这标志着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萌芽,但之后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养老保险试点的讨论持续了近6年并一度停滞搁置,最终随着2014年“新国十条“的颁布获得试点确认。本文在阅读了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分析我国施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的可行性、必要性,以及政策落实所面临挑战,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给出我国实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的相关对策及建议。

二、国内外研究状况综述

(一)税收延型养老险优惠模式实施的必要性【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吴祥佑、许莉(2014)指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着不可持续的巨大威胁,需要借鉴国际养老保险改革的成功经验,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用个税递延优惠激励人们投保个人养老保险,促进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发展,降低第一支柱的压力,提高全社会的保障水平,完善三个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

刘海燕(2013)认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程度低,需要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作为补充,并且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给政府带来的税收减少会通过其他条件进行弥补,资金【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投入资本市场也可以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HansFehr(2007)分析了德国2002年以来开展的个税递延型养老金税制改革对国内的收入、分配和效率所产生的影响。并认为德国的改革基本达到预期的目标,缓解了政府沉重的养老负担,有利于缓解国家养老保障财政支付的压力,提高了社会整体的福利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社会收入的差距,使得社会经济更加有效率。

(二)我国税延型养老险情况

刘美洁(2013)运用精算模型测算我国企业年金与个人性储蓄养老保险的实际替代率,通过实证分析结果得出EET模式是我国目前的最优选择,并提出了特定替代率下的税收优惠率。

朱文君(2011)针对四种主要的税收优惠模式(EET、TEE、TTE、ETT)进行分析,并从概念上和实证上进行比较,得出在尽可能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的同时能够给予参保人最大的税收让利的模式为“EET”型模式,这一模式在国外的相关补充养老保险的中取得了很理想的效果,在未来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试点方案中,“EET”型的税收优惠模式应该是较为理想的选择。

彭雪梅、刘海燕、孙静(2014)基于社会公平的理念,借鉴美国IRAs的phase out的安排并借鉴德国的“直接补贴+税收递延”的优惠模式,考虑我国的国情,提出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计划的设想:(1)将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保险计划结合起来,给予一个总的税收优惠额度;(2)给予低收入人群补贴,鼓励其参加个人养老保险计划。

唐云(2012)对四种模式的进行分析,再通过分析美国401K计划和个人退休计(IRA),认为我国应推行EET型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并且提出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具体优惠路径,即全额扣除法,限额扣除法和延期交库法。通过分析比较,认为限额扣除法中的定额扣除法最适合我国,此方法可避免收入畸高人群的税收优惠,并且还可以结合我国各个地区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不同的行业情况进行调整。

王亮(2014)比较了税基延税与税额延税两种延税模式的税收效应,综合考虑个人收入变动周期与通货膨胀等因素,认为税基延税模式对于个人的减税效果更好,能更好的减轻个人的税收负担。

(三)我国税延型养老险优惠模式存在的问题

梁旭(2014)通过分析天津、上海两地税延型养老险的试点情况,指出税延型养老保险涉及部门多,程序负责。与财政、税务部门的利益冲突成为税延型养老保险在我国发展的主要障碍。

徐文虎(2013)认为国家尚未“解决个税征收标准全国统一而地区财税资源参差不齐的问题”,容易出现东西部劳动者养老水平差距扩大和不利于国家高素质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尴尬现象。

【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刘海燕(2013)我国的个税体系实施的分类税制,工资薪金收入、个体收入、劳务报酬收入等类别税率不同,如果按纳税人类型选择不同的税基,他们能获得的税收优惠将各不相同。殷俊(2014)认为目前来说还不适宜全国推进,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区域差距大,而且就个人而言,统一的税收标准和收入的两极化也导致富人多收益。

吴祥佑(2014)指出尽管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已被国际社会广泛采用,但在我国却仍处于理论探索与政策探讨阶段,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为高收入者提供了一个简单有效的避税工具,而低收入者则受益较少,甚至根本无法受益,容易引起收入逆向再分配的累退效应,加大社会的贫富差距,不利于经济和社会的稳定。

刘美洁(2013)认为投资收益率、年金积累时间将会影响个人账户资金积累总额,从而影响养老金替代率,投资收益越高、年金的积累时间越长,个人账户积累额越多,造成基金的收益性与安全性的冲突。

(四)相关应对措施

靳晓静、王雅婷(2013)通过对北京地区的调研,认为参与五险一金的员工都有一个个人账户,可在此账户下设置子账户,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附在其中,节省成本。个税递延养老保险随个人账户一并流动。根据年收入状况,可设置一个最高限额,并随以后年度工资的增长进行调整,可对领取年龄进行限制。郭琳琳(2012) 通过研究我国实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几个问题,认为在实施该政策时应注意制度的差异化设计。他提出了四种需要注意的群体,即50岁以上职工、退休人员、未在职的城市居民和没有固定单位的自由职业者、高收入人群,认为应根据群体的不同制定相应的政策。

邱峰(2013)指出要进一步推进开展税延型养老保险的策略选择需要做到:(1)提高居民的风险意识,从立法层面上确保法律运营环境;(2)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规划合适的资金运作机制;(3)建立养老金信用评级体系,强化投保人购买信心;(4)实施严格的监管措施,加强互通协作。梁旭(2013)通过对天津、上海两个试点城市的实证分析,提出一方面应克服税制矛盾,合理制定税收优惠额度,避免加重国家财政负担,得到财税部门的支持;另一方面要对养老基金的征收、投资运行等环节实施切实监督管理。

梁旭(2013)认为良好的资金运营与成功的资本运作是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重要保

证。建立稳定的金融市场,为养老保险资金提供安全的投资环境,是提高递延型养老保险替代率的有效途径。耿志祥(2015)提出引入合适的保险公司参与税延型养老计划,成立专门机构委托专业投资机构对社保基金进行市场化运作。

(五)国内外研究评述

以上文献从理论上分析了税延型养老保险的可行性,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运用相关模型与国外实践经验探讨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延税模式与体系,通过对天津、上海等试点城市的实证分析,讨论了我国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应对措施。但是上述研究大多属于定性分析,定量分析较少,特别是对于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较为笼统,对不同地区、不同收入水平、不同年龄阶层的人群并没有提出具体可行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二):对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浅析

对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浅析

摘要: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对我国养老保险的有效补充,个人养老金占据重要位置,对于提高我国退休职工的养老金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也可以减少政府空账的压力,减轻国家在养老金支出上的负担与压力。由此,我们提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改革方法。建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实施时存在的问题、政策建议是本文讨论的几个方面。

关键词: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建议;税收优惠

一、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基本内涵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有些国家称之为个人养老保险计划,即当个人要购买补充保险时,在缴纳的保险金中,有一部分是要从工资中预先列支,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扣除的部分先不予进行计税,待到保费的给付期时,领取保险的受益人再按照相应的比例补缴"递延"的个人所得税,此种保险是属于典型的个人补充类型的养老保险。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实质上就是国家给予购买该养老保险产品的个人一个税收优惠手段,其目的是通过一定程度的减免税收来拉动人们对保险的需求,一定程度上减少空账问题。

二、我国建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2.1对政府财政收入的绩效贡献

由于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有一部分是先不计入税里的,等到保费给付时才缴纳,这会引发减少财政收入的错觉,但其实并不是如此。因为这项公共政策的实施也涉及到保险公司的参与,保险公司因增加了新业务进而营业额也会增加,就会征收营业税,相应地,营业所得税也会增加。因此,我们可以预期,这项政策的实施可以间接地通过保险公司增加的税款来弥补个税的减少,所以,不能简单地认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会减少政府财政收入。

2.2对保险公司的绩效贡献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会拓展保险行业的业务量。为什么呢?目前在我国的养老体系

中,占主体的是国家基本养老和企业年金养老制度,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占的比例很小。当此业务普及时,个人养老保险是很有效的补充,加之我国老龄人口基数很大,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势必会得到公众的欢迎,并会给保险公司带来更多的业务,增加保险公司的绩效。

2.3对个人的绩效贡献

2.3.1缴费少

由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支付养老金的特点,再相比目前缴纳养老金要交个税,现在只要缴纳养老金即可,所以在资金时间价值下,越往后缴纳税费越会对现在更有利,因为领取养老金时再纳税就相对少很多,使得养老金增多,生活更有保障。

2.3.2体现个人责任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对养老保险的补充,是个人自愿进行的保险,个人在投保时,自缴自用,责任明确。比现有基本养老金及企业年金大部分的缴费进入统筹,个人账户占少数,个人的责任不明确,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具有明显优势。

三、推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所存在的问题

3.1缴费上限的确定

在实际操作中,收入不同,每月缴费的金额又会不同,存在较大的争议,因为收入越高,扣除计税的部分就越多,就会引起避税的嫌疑。保费的上限一直是一个待定的话题。

3.2提前领取和恶意退保

由于税延型养老保险是个人自愿进行投保的,具有非强制性的特点,所以避免不了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不得提前领取个人账户资金或是退保。因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一种商业养老保险,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3.3重复投保

重复投保是商业保险中常见的问题。因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投保人会通过多种渠道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为,所以应建立统一的管理系统和出单平台,实现数据和出单系统的对接和税务信息的共享,以确保投保信息的统一性和唯一性。

3.4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仍具有一定的市场风险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有可能是以分红险以及万能险为主,并设有保底利率账户价值为交纳的保费以及投资收益。若遇到资本市场波动较为剧烈的情况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也可能产生一定的风险,收益有可能会低于预期,对未来养老产生一定的影响。

四、推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政策建议

4.1明确税收优惠政策,有效调节不同群体的养老水平

在制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时,首先,应针对低中高收入群体制定不同的优惠政策,对低收入人群允许税前列支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工资比率可稍高一些,对于高收入人群则应适当降低这一比率,一方面防止进一步拉大贫富差距,一方面将个税收入损失控制在合理区间内。其次,应很据男性和女性的差异性,制定不同的优惠政策,由于女性死亡率低于男性,可考虑适当提高允许其税前列支的工资比率。

4.2产品设计上应具有可行性

产品设计上除了符合个人养老年金业务产品设计要求外,产品性质应为纯养老金产品,产品责任范围应该包括养老保险,基本身故保险和意外身故保险。

4.3规定具体的缴费限额和缴费比例

目前上海市拟试点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仅仅规定了具体的免税额度,但是笔者认为应该具体规定缴费的比例限制,但是这个缴费比例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太高的话加重政府的财政负担,太低的话,无法增加个人的购买热情。

4.4政府财政的直接补贴

政府可以对这部分人实行财政的直接补贴,如果收入低于个税起征点的人购买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个人保费缴费额度达到工资的一定比例或额度时政府进行直接的补贴。这样就扩大了税延型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4.5养老金的领取

关于养老金何时领取的问题,为避免提前领取和恶意退保,必须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才能领取。超过规定的年龄没有领取的,应该扣除相应的惩罚金。关于一次能领多少的问题,也应该采取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相同的领取方式,分期领取。如果退休人员一次性的全部领取完,可能造成之后的养老生活没有保障,又会给国家的养老保险带来负担。

4.6制定未在职人员的投保政策

对于此类人员,在制定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时,可以设计一些其他的投保渠道让这些人员也参保其中,比如可在社区投保,享受该类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福利,保证公平性。

五、结论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对养老保险的有效补充,对于提高我国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是起着很重要的作用的。同时,也可以减少政府空账的压力,减轻国家在养老金支出上的负担与压力。在方案的制定与今后可能的实施过程中,首先可以在宣传上加大力度,让更多的公众了解此政策的各个细节,提高公众对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认知度。政府的监管与政策的调控也是关键,如果政策调整的及时,税收优惠措施激励功能将大大体现,职工的参保积极性无意也会相应的增加,从而提高参保的人群。

【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参考文献:

[1] 王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基于税收优惠的思考[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

报, 2010, (1).

[2] 许栩.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方案设计公平性问题刍议[J].上海保险,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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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29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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