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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乡村医生培训费用文

时间:2016-08-24   来源:养生保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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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乡村医生培训费用文(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严禁向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乱收费乱罚款的通知

湘卫办发〔2009〕17号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严禁向村卫生室

及乡村医生乱收费乱罚款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

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预防保健任务,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疗服务,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的网底,是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基础,为保障和增进农村居民身体健康作出了积极贡献。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村卫生室发展,将其视为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免税政策。但是,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对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乱收费、乱罚款的现象,不仅加重了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负担,也影响了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在农村基层

的落实,不利于农村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优化村卫生室的发展环境,现就严禁向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乱收费、乱罚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有关政策规定,严格规范服务收费项目。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发布《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湘财综

[2008]39号),严格规范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收费项目,坚决取消不允许收费项目,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

(一)严禁收费的项目

一些地方和单位对于国家规定不许收费的项目,随意收费,甚至巧立名目乱收费,必须坚决禁止。

1、卫生行政部门对村卫生室设置审批、校验和管理不得收费,核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不得收费。

2、卫生行政部门举办或委托有关机构对乡村医生进行卫生知识和技能培训不得收费,由财政安排专项经费。

3、乡镇卫生院履行对村卫生室的管理指导和服务职能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计划安排,开展对村卫生室专项卫生监督监测和样本检验不得收费,由财政安排专项经费。

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计划安排,对村卫生室的抽样监测不得收费,检验检测卫生监督机构送交的村卫生室的

检验样本不得收费,由财政安排专项经费。

6、村卫生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由当地医疗废物处置专门机构负责,并按照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费,严禁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以处理医疗废物为由向村卫生室收费。

(二)取消收费的项目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的有如下项目:

1、执业医师注册费(含执业医师证书费);

2、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3、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

(三)规定收费的项目

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3]44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医师资格考核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123号),对涉及乡村医生的下列考核考试项目按规定收取费用。

1、执业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费200元/人。

【湖南省关于乡村医生培训费用文】

2、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费160元/人,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费145元/人。

3、不具备规定学历职称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医师资格考试考核费。

(1)出师考核考试费。临床实践技能考核考试费:每单元100元(其中考务费20元),分基本操作、临床答辩二个单元。综合笔试考试费:每科目70元(其中考务费20元),分中医基础知识、中医临床专业知识两个科目。

(2)确有专长考核考试费。临床实践技能考核考试费:每单元110元(其中考务费20元,评议评价费10元),分基本操作、临床答辩二个单元。综合笔试考试费:每科目70元(其中考务费20元),分中医基础知识、中医临床专业知识两个科目。

(3)申请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费。《执业医师法》颁布之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申请医师资格的实践技能考试费:每单元100元(其中考务费20元),分辩证论治、基本操作、临床答辩三个单元。

4、按规定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二、坚持以教育规范为主,坚决杜绝乱收费乱罚款行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在开展对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坚持以教育规范为主,严格依法行政,不得以罚代管、以罚代法。

1、加强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湖南省关于乡村医生培训费用文】

加强对村卫生室的监管,指导与督促村卫生室履行农村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职责,严格村卫生室人员与技术应用准入,重点对村卫生室医疗操作规程、合理用药、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器械消毒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规范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执业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目向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乱收费、乱罚款。

2、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每年初,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文件的形式下达卫生监督工作要点。要建立卫生行政执法检查签批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对村卫生室进行执法检查,须经检查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批准。在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要遵循卫生监督工作程序,查处违法违规问题,以教育规范为主,依法依规从轻处罚。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要加强依法执业教育,规范执业行为,并下达整改文书,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业整顿,不得罚款;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需作出行政处罚的,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依法处罚。【湖南省关于乡村医生培训费用文】

3、要进一步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要认真学法,自觉守法,坚持依法行政,做到廉洁自律,严禁利用职权向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索拿卡要,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切实加强督促检查,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行为

各级卫生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要求取消和停止涉及向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凡不符合本通知要求向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收费项目

湖南省关于乡村医生培训费用文(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11]7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条件,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湖南省关于乡村医生培训费用文】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湖南省关于乡村医生培训费用文】

(一)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只设置1所村卫生室,面积较小、人口居住相对集中且相邻的行政村可联合设置;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或其下设网点履行村卫生室职能。 一个行政村有两个以上村卫生室的,可合并为一个村卫生室,或调整到尚未设立卫生室的行政村。

(二)规范村卫生室建设。村卫生室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人承办,或者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村卫生室选址应考虑交通便利、方便村民就医等因素,原则上与村委会、学校或公益性机构联合建设。业务用房面积一般在40-60平方米,专房专用,诊断室、治疗室和药房分设,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观察室,设观察床1-2张。村卫生室基本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

(三)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包括村卫生室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每千人应配备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个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村卫生室没有乡村医生的,可从一村多室的乡村医生中统一调配;或安排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分流的医疗技术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质)担任;或由相邻的村卫生室乡村医生执业。

四、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一)严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应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二)强化县级卫生行政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认真组织乡村医生培训。要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县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三)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鼓励各地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

(四)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设计有关软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

五、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一)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2011年12月31日前,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

(二)积极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要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鼓励地方结合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同步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六、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一)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

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按照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将规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安排到村卫生室,由县级财政、卫生部门根据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数量、质量以及职责分配权重,经绩效考核后,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分配的比重和金额,原则上按照政府安排的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的20%-30%安排村卫生室补助经费,并按照预拨和结算相结合的办法及时拨付给村卫生室用于对乡村医生的补助,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暂时无力承担的由所在乡镇卫生院提供服务。有多个村卫生室的由一个或两个村卫生室提供服务,对象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合理确定。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统一核定为每门诊人次5元(注射、换药、理疗、推拿等按规定疗程只收取一次),参合农民患者自负1元,其余4元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在新农合基金中总额控制并全额支付。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省财政在统筹中央财政对乡村医生的专项补助后,综合考虑服务人口、财力等因素对各县市区的村卫生室每年给予定额补助。各地在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和上级专项补助情况下,可根据本地实际安排适当资金对乡村医生进行补助,对执业(助理)医师适当提高

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

(二)积极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各地要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办法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自行负担相关经费。

七、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一)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

(二)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各地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八、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

湖南省关于乡村医生培训费用文(三):2016年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方案

根据《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湘卫农发[2016]2号)文件精神,慈利县卫生局报请慈利县人民政府同意,将金岩土家族乡列为2016年试点工作乡镇,按照慈利县卫生局《关于印发慈利县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慈卫农发[2016]6号)精神,结合我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乡村医生的优势和特点,创新农村卫生医疗机构服务模式,强化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落实,促进分级诊疗和有序就医格局的形成,不断提升农村居民的健康保障水平。

二、基本原则

1、明确职责,规范服务。各村卫生室是签约服务的主体,乡村医生是签约服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6年版)对签约村民通过服务,原则上乡村医生以为注册执业所在地的村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主,坚持“一村一室”的原则。根据上级文件精神,2016年7月1日前年满60周岁以上的乡村医生原则上不承担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村妇女主任可以协助乡村医生承担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等工作职责,无卫生室的空白村,由金岩乡卫生院根据工作实际,聘请相邻村有工作能力的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金岩乡卫生院受慈利县卫生局委托,负责对辖区内签约乡村医生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按照乡卫生院技术人员包片包村指导,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包村包户包人的原则,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型服务关系。

2、自愿签约,一年一签。在乡政府各联村干部、各村主要负责人指导下,各村卫生室乡村医生与各村民委员会签订签约服务协议书、与服务农户签订双向承诺书、与乡卫生院签订接受卫生院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承诺书。各村民委员会与乡村医生集中签约,同时乡村医生与服务农户(以户为单位)签订双向承诺书,原则上一年一签,期满根据村民大会决议或村民意愿,自动续(解)约。

三、服务内容

【湖南省关于乡村医生培训费用文】

签约村民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基本医疗服务。乡村医生为签约村民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做好门诊日志记录并存档,卫生院每月进行审核,作为对乡村医生考核的依据;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乡村医生以签约村民需求为导向,以村民健康档案为基础,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儿童、孕产妇、高血压患者、糖尿病患者、重型精神病患者等为重点服务对象,实行包村包户责任制开展以下工作:一是为村民建立健康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二是开展农村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儿童、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高血压、糖尿病、重型精神病患者的筛查、随访工作,为服务对象提供健康生活行为干预指导和诊疗路径指导服务;三是为行动不便的签约对象提供电话咨询、上门访视、家庭护理、家庭病床和家庭康复指导服务;四是运用适宜的中西医技术,对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进行规范化治疗,为慢性病、重型精神病患者提供每季度不少于1次的健康咨询和分类指导服务。

3、健康评估与转诊服务。在乡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每年对签约村民进行1次健康状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健康方案,使村民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知道如何进行预防保健。诊疗服务中如遇有疑难急重症或者受条件限制需要转上级医院治疗的病例,要及时提供转诊服务并履行转诊手续。鼓励乡村医生根据个人能力和实际需要,适当开展以健康管理为主要内容,以主动服务为主要形式的其他个性化服务,收费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政策和标准执行。

四、保障机制

卫生院根据相关政策完善乡村医生签约服务的补偿机制,鼓励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确保签约乡村医生报酬及时足额到位,充分调动乡村医生的工作积极性。

1、补偿方式。乡村医生服务报酬来源主要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制度财政补贴和一般诊疗费收入组成,签约内容以外以及为签约村民诊疗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2、绩效核拨。每年年初,卫生院将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30%足额发放给签约乡村医生,上半年工作考核后,按照考核结果发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不超过20%部分,剩余部分年底绩效考核合格后发放;国家基本药物零差率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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