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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账务处理方法
会计账务处理主要讲解具体的账务处理方法,也就是我们取得各种原始单据之后如何做账。
一、单位取得收入核算
1、财政预算内拨款(也就是国库拨款),根据拨款单作账。 行政单位: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经费----拨入经常性经费----人大事务----行政运行 ----政协事务----行政运行
----拨入专项经费----人大事务----行政运行 ----政协事务----行政运行
事业单位:
借:银行存款
贷:财政补助收入----拨入经常性经费----人大事务---行政运行----政协事务---行政运行
----拨入专项经费----人大事务---行政运行----政协事务---行政运行
2、单位收到财政局综合股核拨的各种收费和其他收入
行政单位:
借:银行存款
贷:预算外收入
事业单位:
借:银行存款
贷:事业收入
3、单位取得的零星杂项收入、有偿服务收入、捐赠收入、有价证券及存款利息收入等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
4、事业单位上级单位拨非财政补助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上级补助收入
5、单位收到财政部门(职能股室)、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
行政单位
借:银行存款
贷:暂存款----按资金来源和项目设明细账
事业单位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专款----按资金来源和项目设明细账
6、事业单位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附属单位缴款
二、单位取得的往来款项核算
1、单位发生的临时性暂存款、应付等待结算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暂存款----按债权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
事业单位: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按债权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
2、行政单位从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借入的有偿使用的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暂存款----按资金来源和项目设置明细账
3、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借入的有偿使用的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借入款项----按债权单位设置明细账。
三、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取得的应缴款项
1、收到“应缴预算款项”时
行政单位: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应缴预算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上缴国库时
借:应缴预算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贷:现金(银行存款)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应缴预算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上缴国库时
借:应缴预算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贷:现金(银行存款)
2、收到“应缴财政专户款”时
行政单位: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上缴财政专户时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贷:现金(银行存款)
事业单位: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上缴财政专户时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贷:现金(银行存款)
3、执收单位开具缴款书,交款单位直接将款项交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的交入国库:
借:应缴预算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贷:应缴预算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交入财政专户: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单位取得的收入必须及时入账,应缴预算和财政专户款必须及时足额上缴,不得坐支、挪用或私设“小金库”。“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年终余额为零
四、单位发生支出核算
1、行政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发生各项支出时
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基本支出(按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目”、“节”级支出预算科目设置明细账)
----项目支出(同上)
贷:现金(银行存款)
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基本支出(按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目”、“节”级支出预算科目设置明细账)
----项目支出(同上)
贷:现金(银行存款)
2、拨出经费的核算
行政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分录
1、行政事业单位购入债券:
借:对外投资 (实际支付的价款)
贷:银行存款
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实际支付的价款)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2、事业单位对外转让未到期债券的:
借:银行存款 (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对外投资(债券的实际成本)
贷或借:其他收入 (差额)
借:事业基金—投资基金(转让债券的实际成本)
贷: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3、事业单位的债券到期兑付的:
借:银行存款 (实际收到的债券本息)
贷:对外投资(债券本金)
其他收入(债券利息)
借: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贷: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已兑付债券的本金)
4、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出材料:
借:对外投资 (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
借或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差额)
贷:材料 (材料的帐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材料的帐面价值)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5、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对外投出材料的:
借:对外投资 (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
借或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差额)
贷:材料 (材料的帐面价值)
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材料的帐面价值)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6、事业单位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
借:对外投资 (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借:固定基金 (转出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
贷:固定资产
7、事业单位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
借:对外投资 (双方确定的价值)
借或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差额)
贷: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
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8、行政部门向其所属部门划拨固定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借:固定基金
贷:固定资产 (帐面价值)
借:银行存款 (收到的款项)
贷:其他收入
、(1)事业单位用结余资金购入设备
借:事业支出 (买价+运杂费等)
贷:银行存款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2)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其他应付款
借:有关支出 (支付租金时)
贷:固定基金
借:其他应付款 (同时)
贷:银行存款
(4)盘盈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重置完全价值)
贷:固定基金
(5)因报废、毁损及盘亏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基金【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贷:固定资产 (减少固定资产的原价)
借:专用基金—修购基金 (支付的清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借:银行存款 (取得残料收入)
贷:专用基金—修购基金
(6)出售固定资产时:
借:银行存款 (实际收到的价款)
贷:专用基金—修购基金
借:固定基金 (固定资产的原价)
贷:固定资产
10、(1)事业单位购入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 (实际发生的支出)
贷:银行存款
(2)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应当在取得时,将其成本予以一次性摊销:
借:事业支出
贷:无形资产
(3)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应当在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 借:经营支出
贷:无形资产
(4)对外转让已入帐的无形资产的所有权:
借:银行存款 (取得的转让收入)
贷:事业收入
借:事业支出—其他费用 (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或摊余成本) 贷:无形资产
11、在执法过程中没收的物资,已拍卖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应缴预算款
12、核算各项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和上缴情况:
借:银行存款 (收到应缴财政专户的各项收入)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 (上缴财政专户时)
贷:银行存款
13、事业结余=(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交款+事业收入+其他收入)—(拨出经费+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非经营业务负担的销售税金+对附属单位补助)
14、经营结余=经营收入-(经营支出+经营业务负担的销售税金)
15、(1)将经营结余和事业结余转入“结余分配”:
借:事业结余
经营结余
贷:结余分配
(2)计算应交纳的所得税:
借:结余分配—应交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
(3)计算应提取的专用基金:
借:结余分配—提取专用基金
第1篇: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行为,我部重新制定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现发给你们。本制度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我部1988年制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行政机关和实行行政财务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行政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其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根据机构建制和经费领报关系,行政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向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的,为主管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有下一级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向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视同基层会计单位。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部会计工作。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行政单位,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第五条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业务规模、人员编制以及负担的会计工作任务,设置相应的会计工作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并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行政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行政单位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行政单位会计核算。
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采用公历日期。
第八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核算。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会计报表时(),应该按照编报日期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九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十一条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及结果。
第十二条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行政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结果的需要,有利于单位加强内部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同类单位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四条会计处理方法应当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中说明。
第十五条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六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第十七条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第十八条凡是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
第十九条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二十条会计报表应当全面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对于重要的业务事项,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章资产
第二十一条资产是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暂付款、库存材料等。现金和银行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额记帐。行政单位必须严格银行存款的开户管理,禁止多头开户。预算经费应由财务部门统一在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国家银行开户,不得自行转移资金。暂付款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所属单位或本单位职工发生的临时性待结算款项。暂付款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行政单位对暂付款业务要严格控制,健全手续,及时清理。属于临时性往来借欠款要及时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库存材料是指行政单位大宗购入进入库存,并陆续耗用的行政用物资材料。库存材料应按实际耗用数列支。办公用品数量不大,随买随用的,按购入数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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