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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文物保护措施

时间:2018-03-03   来源:散文随笔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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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文物保护措施 第一篇_文物保护实施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文物保护单位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四章 馆藏文物管理

第五章 流散文物管理

第六章 文物的拓印、复制、临摹、拍摄、测绘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的文物保护管理,充分发挥文物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下列文物,均受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城址、古窑址、古墓葬、古建筑及其附属物、古民居、石窟寺、石刻、古树、名泉;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三)历代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重要革命文献资料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六)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植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七)其他需要保护的文物。

第三条 本省境内地下、洞内、水域内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城址、古窑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属于集体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文物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文物的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各级人民政府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一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

第五条 地、市和文物较多的县(市、区)设文物管理机构。不设文物管理机构的县(市、区),须确定专人负责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文物事业费列入省、地(市)、县(市、区)各级财政预算,由同级文化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文物事业单位的预算内拨款,专款专用;预算外收入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文物保护单位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城址、古窑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古民居、石刻等文物,分批核

定公布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也要认真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

第八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公布,报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共同划定公布;

(三)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第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拆除、改建原有古建筑及其附属建筑物;不得添建新建筑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不得进行其他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因特殊需要必须拆除、改建或迁建原有文物时,须经原公布机关同意,并报请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需要建设新的建筑和构筑物时,必须与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环境气氛相协调。设计方案须按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征得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由同级建设管理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核定公布以前已有的非文物建筑和构筑物,对文物的安全或环境风貌造成严重影响的,应限期改造、拆除或迁移。改造、拆除或迁移所需经费,属于全民所有的,由建筑和构筑物的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属于集体或私人所有的,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超标准排放废气、废水、废渣或进行其他污染环境的活动。已经造成污染的,排放单位必须限期治理。

第十一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地下蕴藏的煤炭、水源和其他矿藏一般不得开采。需要开采时,开采单位应事先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商定保护文物的措施。因开采需要维修或搬迁文物时,其费用由开采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任何非文物部门占用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应限期搬迁。暂时不能搬迁的,须经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签订占用合同。占用期间损坏文物的维修费和搬迁费由占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解决。

所有权属于集体或私人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如拆除或改变所有权,应事先征得原公布机关的同意。国家为保护文物需要征购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规划部门应会同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将规划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纳入规划。

第十四条 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古墓葬、石刻等必须保持原有建筑的整体性,对附属建筑和建筑的附属物不得随意拆毁、改建,也不得随意添建。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时,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十五条 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较大的维修、保养、迁移工程时,须严格履行技术审批手续,按保护单位的级别,经该级人民政府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施工证照,方可动工。

第十六条 宗教、园林等部门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应接受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在对文物进行维修、保养、迁移时,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或博物馆的防火、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由管理和使用文物的单位负责。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配置消防、防盗设施。文物集中的重点保护单位和博物馆须建立保卫机构或配备专职保卫干部。当地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文物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 导。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十八条 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由发掘单位提出申请,经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发掘。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行考古发掘。

发掘出土的文物,除根据需要交考古部门研究的以外,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单位保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九条 省外有关单位在本省进行考古调查或发掘,必须事先征得本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根据批准文件和发掘证照,与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签订调查或发掘协议书。发掘出土的文物,按协议规定处理。

外国团体或外国人来本省进行考古调查或发掘,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文件办理。

经批准参观本省考古发掘现场的外国团体或外国人,未经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不得在现场拍照和拣取文物标本。

第二十条 在进行基本建设或生产建设时,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基建或生产单位必须事先会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勘探工作。

大型工程及重点文物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勘探;中型以下的工程,由省辖市或地区行署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勘探。未经勘探的,工程审批部门不得批准施工。

文物考古部门和基本建设、生产建设单位应本着既对基本建设有利,又对文物保护有利的方针,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工程范围内的文物勘探发掘工作,以利工程顺利进行。

在生产建设和其他动土工程中发现的文物,应如数交当地文物部门保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匿或据为己有。

第二十一条 在生产建设或基本建设工程中进行的考古勘探和发掘所需一切费用,由基建或生产单位列入投资计划。

第二十二条 考古钻探队必须持有合法证件。在进行钻探时,接受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并同管理单位签订协议,缴纳管理费。探钻要严格按技术规程进行。

第四章 馆藏文物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全省一、二级文物藏品登记卡片;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一、二、三级文物藏品档案。

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用本省范围内的馆藏文物、出土文物和散存文物。

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收藏的文物,经文物部门鉴定分级后,逐件登记造册。其中三级以上文物须向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博物馆、文物保管单位和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收藏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卖、赠送。因展出或研究需要借用时,属一、二级藏品,须报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三级以下藏品,须经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调拨、交换文物藏品,以及省外有关单位来本省征集、借用和交换文物,一级藏品须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他文物藏品须经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任何人不得私自调用或借用国家收藏的文物。

第五章 流散文物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社会流散文物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或搜集。按规定可以销售的文物,由国家设立的文物商店统一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社会上收购文物和经营文物销售业务。

零散出土文物应交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藏,不得私自买卖,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收购。

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

省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本省境内收购或经销文物。

第二十六条 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供销社以及废旧物资回收部门,应与文物部门配合,对掺杂在收购的废品中的文物进行拣选。拣选出的文物,由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 第二十七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坚决取缔文物黑市交易,严厉打击文物走私贩运活动。 司法、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归还原收藏单位或移交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六章 文物的拓印、复制、临摹、拍摄、测绘

第二十八条 石刻的拓印,由文物保管单位进行。非文物保管单位或个人拓印,须经批准。 重要石刻的拓印和拓片的销售,须经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他石刻的拓印和拓片的销售,须经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文物复制品、仿制品的生产,在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下进行。

复制一级品文物须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复制二级品文物须经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复制三级品以下文物须经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文物复制品的生产由文物保管单位及旅游、轻工部门分别或合作进行。仿制文物由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进行。

第三十条 临摹壁画须经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临摹时必须按临摹的规定进行,保证文物不受损坏。

第三十一条 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收藏的珍贵文物不得拍摄。允许拍摄的文物,也不得全面系统地拍摄,不得从展柜中提出拍摄。需要拍摄时,须按文物的保护级别,经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壁画、彩塑、书画、纺织品、漆器等易损文物,不得使用强光灯拍摄。

第三十二条 利用文物拍摄电影、电视及录像,属国家级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须经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由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未经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非文物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省境内测绘古建筑和纪念建筑物。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一)认真宣传执行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在基建和生产过程中保护文物有功的;

(三)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四)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的;

(五)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其他重要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的时候,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罚款,并追缴非法所得的文物;

(二)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私自经营文物购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以非法所得或文物价值的一至两倍的罚款;

(三)进行倒卖文物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和倒贩的文物,并处以非法所得或文物价值的一至三倍的罚款;

(四)将国家收藏的文物私自出卖或私人收藏的文物私自卖给外国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非法所得或文物价值处以一至两倍的罚款,并没收其文物和非法所得;

(五)污损、刻划、攀登文物的,视其情节,由文物保管单位会同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

(六)私自拓印重要石刻,私自复制文物或将未公开发表的文物资料私自送给外国团体和外国人的,私自将国家收藏的文物赠送、借给他人的,视其情节,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七)擅自在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施工、挖土、采石、爆破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管理部门责令其停工,并处以罚款;同时给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以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罚款;

(八)在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堆放垃圾,超标排放废气、废水、废渣或进行其他污染活动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管理部门责令上述单位限期治理,并处以罚款;同时给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以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罚款;

(九)违反考古钻探技术规程的,未经批准进行考古发掘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钻探、发掘,并处以罚款;

(十)在基本建设或生产建设中,发现文物不及时向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使文物受到损坏的,给主要责任者以行政处分,并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

(十一)在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违章建筑的,由建设管理部门会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或改造,并对上述单位处以罚款;同时给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以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罚款;

(十二)擅自移动、损坏文物保护标志、界桩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罚款,并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十三)擅自拆除、改建和损坏古建筑及其附属物、纪念建筑物、石刻、石窟寺、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古城址、古窑址、古脊椎动物化石、古植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古树、名泉等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按损失程度负担修复费,并处以罚款。

罚款数额除(二)、(三)、(四)项外,对违法单位的罚款为五千元至五万元,对个人的罚款不超过两千元。【大型文物保护措施】

依据本办法进行的处罚,受罚单位或当事人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十五日内,可向执行处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仍不服的,在接到裁决通知书十五日内,可向当地人民法院

大型文物保护措施 第二篇_文物保护技术

文物保护技术

文物保护技术是一门综合性的专业知识,包括文物制作、保护以及与防治有关的科学技术、材料性能、操作工艺和各种勘察、检测等。文物在保存过程中,经受着两种因素的破坏,即:①人为的破坏。如古建筑、石窟寺、古墓葬被战火焚毁、被拆除或维修不当失去原貌;铜铁器、书画、竹木漆器、陶瓷等因保护、搬运不当被损坏。②风、雨、雷、电、火、地震、光线、虫害、霉菌等自然因素对文物造成的破坏。

中国文物保护方面的技艺历史悠久,在唐代(618~907)就有用木楔拨正歪闪古建筑梁架的记载,另据黄休复的《益州名画录》载,成都曾迁移三堵墙的壁画,经过 200多年仍完好如初。字画保护的揭裱技术,到唐代已相当成熟。“漆粘石头,鳔粘木”更是流传很久的修复石质文物和木质文物的传统技艺。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高分子材料、物理检测技术逐渐引进到文物保护工作中来。

欧洲一些国家在18世纪左右,曾使用以牛奶、石灰水混合的可赛因修复壁画的传统技艺,一直流传到现在。

防护技术 文物保护应遵照预防为主,维修为辅的方针。不可移动文物的防潮、防漏、防火、防雷、防震等,主要依靠工程技术来解决,而防虫害、鸟害等,则主要采用工程技术与化学处理相结合的办法。

大气中的粉尘、二氧化硫和含硫化合物等对文物的污染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时,应解除污染源,在国家标准许可范围内的,应绿化环境、减轻污染,同时要严格控制新添污染源。

可移动文物的防护,应首先注意博物馆库房和陈列室中的防潮、防震、防霉等防护措施,然后再对不同质地的各类文物分别进行防护,如铜铁器的防锈,砖石质地文物的防风化,丝绸纸张的防霉、防蠹、防老化等。

修复技术 木构建筑物整体歪闪,打牮拨正后,再作加固处理。构件局部残损应剔补、墩接。大构件糟朽中空的,可用不饱和聚酯树脂等高分子材料灌注加固,糟朽严重的按原制更换。

砖石结构古建筑,整体歪闪,应先做定点、定期观测,经加固后稳定的,就不再做地基处理。裂缝可采用加箍和灌浆的方法加固,砌体残缺可剔补,如无法剔补可局部或全部拆除并按原样重砌。石窟寺的山体裂隙,采用喷铆加固或灌浆加固,渗水漏水处要疏导、截流。石雕、石刻等石质文物表面风化应用有机硅类的高分子材料封护。

古建筑的修复,应做到能小修的不大修,能局部拆落的不全部拆落,尽量保留原构件,以保留古建筑的历史价值。对于古建筑中带有雕刻的瓦兽件、木雕、砖雕、石雕等艺术构件,要慎重处理,尽量做到不换或少换。对塑像、壁画、彩画等附属艺术品,更不能随意修补。

可移动文物的修复,可采取传统技艺与近代技术相结合的方法,如铜器害锈,可用机械取除或用电解还原法取除;竹木漆器的脱水,可用自然干燥法,或用醇醚联浸、冰冻升华、高分子材料渗透聚合法;残毁的书画多采用传统的揭裱方法修复;近代书刊可用丝网加固;古代丝网绢帛可用熏蒸法杀菌;脆弱纺织品可用丝网加固或传统的装裱方法加固;陶瓷器断裂用虫胶或环氧树脂等高分子材料粘接。

文物修复中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必须保证不损害文物的历史价值,包括文物的造型、材质、色泽、强度等,同时还要有可逆性。古建筑构件维修时所用的新材料还应遵守只能加强不能代替的原则。

检测技术 主要用于对文物残伤痕迹的探测、质地结构化学成分的分析和年代的测定。探伤常用 X光、超声波等;质地结构的分析常用电子显微镜、金相显微镜观测;文物的化学成分常用光谱、质谱分析;模糊不清、显示反差甚小的墨迹绘画等,可采取红外照像的方法;木材等含碳物质可用碳十四测定年代;陶瓷砖瓦等可用热释光测定年代。

古建筑保护

古建筑维修原则

中国从 20世纪 30年代以来,在古建筑维修工程中,逐步总结了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维修原则,并已写入文物法规。196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在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石窟寺等 (包括建筑物的附属物) 进行修缮、保养的时候, “必须遵守恢复原状或者保存现状的原则”。1982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石刻等 (包括建筑物的附属物),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原状是指一座古建筑开始建造时 (以现存主体结构的时代为准 )的面貌,或经过后代修理后现存的健康面貌。整组建筑群的原状, 应包括它原来的总平面布局、空间组合及其内部环境的绿化。概括来说是指原来的造型、原来的结构、原来的材料和原来的工艺。这四项内容缺一不可。

恢复原状:指维修古建筑时,将历史上被改变和已经残缺的部分,在有充分科学依据的条件下予以恢复,再现古建筑在历史上的真实面貌。恢复原状时必须以古建筑现存主体结构的时代为依据。但被改变和残缺部分的恢复,一般只限于建筑结构部分,对于塑像、壁画、雕刻品等艺术品,一般应保存现状。 保存现状:维修古建筑时,应以现存的面貌为准,保留历代修理中被改变的部分,保留古建筑的历史可读性。实践证明,现状与原状常有些内在联系,现状是研究原状必不可少的参考资料。

1964年国际会议通过的《威尼斯宪章》,是许多国家共同遵守的文物保护与维修的法规。宪章首先强调保护和修复古建筑,既要当作历史见证物,也要当作艺术品来保护。对于修复工作,应看作是一件高度专门化的技术,必须尊重原始资料和确凿的文献,不能有丝毫的臆测。任何一点不可避免的增添部分,都必须与原来建筑外观有明显的区别。当传统的技术不能解决问题时,可引用新技术,但必须经实验证明是有效的。

古建筑维修工程分类

古建筑的维修,根据其残损程度和工程性质,一般分为 5种类型。

经常性保养维护工程 古建筑需进行经常性保养与维护,包括屋顶除草、勾抹;局部揭傡补漏;梁柱和墙壁等支顶加固;庭院清理整顿、室内外排水、疏导等小型工程。这类工程不改变文物现存结构、材料、外貌、装饰和色彩,一般由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作为经常性的工作来完成。

抢险加固工程 古建筑的某些部分在发生了危及文物安全险情时要进行抢救,如支顶、牵拉、堵挡、加固等应急工程。这类工程需要经过技术检查,制定抢险加固方案,并经文物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进行。如果由于特殊情况,不能事先申报时,须补报备案。

重点修缮工程 古建筑进行较全面和较大规模的修缮,必须事先做好勘察测绘、调查研究,在充分掌握科学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设计。工程设计要经过认真的分析研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专家的意见,并提出“修缮工程申请书”,按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施工。

局部复原工程 是指对存有遗址而地面建筑残缺不全或已损毁部分的古建筑进行局部复原。此种工程必须具备详细的科学依据,根据研究确能复原局部结构或构件者,按重点修缮工程具体要求进行。 保护性建筑与构筑物工程 为了保护不可移动文物而附加的排水防洪堤坝、防雨房、亭或窟檐等安全设施,应与文物本身及环境风貌相协调。附加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方案按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报经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施工。

古建筑维修工程设计

古建筑维修前要进行工程设计。工程设计包括确定工程方案和具体制定设计文件两部分。工程设计方案首先要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建筑物残坏原因及现状进行科学、全面地分析,并综合技术条件、经济条件、施工条件及材料供应等因素,设计出合理可行的维修加固方案进行比较,经审查确定,然后进行具体技术设计。设计文件主要包括设计图纸、做法说明书和工程预算书。 对重要修缮和局部复原工程,应有方案设计,包括现状实测图和修缮设计方案图、现状勘察报告、修缮概要说明书、概算总表。技术设计包括技术设计图和施工详图、技术设计和施工说明书、设计预算、现状照片,必要时提出材料试验报告书。对石窟寺修缮加固工程,还要提出工程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必要时另提出化学加固及防风化处理的试验报告。

重点修缮工程如属于现状维修的,可做一次性设计,并提出以下设计文件:现状实测图、技术设计与施工图;勘察报告及材料试验报告;技术设计与施工说明书;设计预算;残坏现状及建筑特征照片。

古建筑维修工程施工

等。 施工前,要熟悉设计文件,明确施工目的;研究历史文献资料,明确其结构特征、突出成就、制作手法

施工中要注意保护文物,确保工程质量,慎重对待更换构件的问题。要掌握尽量使用旧构件的原则,凡能修补加固的旧构件都不要更换新的,以保持其历史价值。

要做好施工记录,注意隐蔽部分的结构,如墙内部分、基础构造及木构件搭交榫卯等平时看不到的部位,应随时用文字、图纸、照片记录清楚。如遇到新的文物、资料或偏差等,还要向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要注意防火,木料加工场地不要设在木构建筑较集中的院内和建筑群区域内。泥水活应避开雕刻及其他艺术品,以保证文物的安全。

如果在施工中发现有价值较高的附属文物或建筑装饰、碑碣、题铭等,应妥善保存好,并附照片资料上报。

工程竣工时,要做好技术总结,由文物主管部门验收。

古建筑维修技术

石质文物保护技术

石质文物因受到日照、水浸蚀、地震等自然营力作用和环境污染、小气候改变等因素的影响会发生粉化、变色、生霉、起甲、酥碱、劈裂、蚀空、凝浆、崩塌、倾覆等破坏形态。

石窟寺保护技术 首先应调查病害。调查工作有以下几个步骤:①测绘地形图、窟区平面图、立面图、纵横剖面图等。测图方法有经纬仪导线测量、控制网测量、小平板测量。在进行立面测量、窟内石雕艺术品测绘时,可采用近景摄影测量的方法。②环境质量评价。包括文物所在山体的地层、岩性、构造,水文地质条件,气象、水文、地震资料,污染源及造成的危害等。应指出文物受到的主要危害和治理措施。③地球物理勘探。为解决某个特殊目的而用,要在满足物理前提与必需的工作条件下才能收效。目前利用的物探方法有:直流电阻率法寻找渗水途径,微电极系法探测石窟表面风化层厚度,声波法测石窟风化程度,地震勘探进行窟前考古等。④稳定性分析。许多石窟位于陡立的边坡内,属于陡坡与洞室相结合的三向空间。分析其稳定性应从文物所在山体的岩性、裂隙、变形破坏过程、力学分析计算等方面进行研究,预测其变形破坏规律。对于体量较大的危险岩体还应进行结构面的分析、计算。

预防措施是指改善文物所处的环境,避免各种风化应力的继续破坏。主要措施是在石窟崖顶作防渗排水,改变并疏通地表水流的流向、位置并切断与洞窟的联系;查清裂隙走向、范围,杜绝地表水流沿裂隙渗

入窟内;采用窟前地面排水,降低地下水位;排除窟内潮湿结露,防止剧烈的干湿交替变化等办法,防止水对文物的侵蚀。为避免艺术品受日光、雨水、风沙的直接侵袭,还可修建窟檐进行保护。

石窟寺的加固主要为防止石窟的崩坍和艺术品风化。措施有:①用护壁、挡墙、大型砌体或浇筑体阻止裂隙的发展,防止悬岩塌落和抵御岩体开裂。此法难以保持石窟现状,易破坏崖壁的历史遗存,在不得已情况下才使用。②喷锚加固。以不同长度的锚杆(粗钢筋)采用水平或倾斜的不同方向穿过裂隙岩体,将不稳定岩体锚固在稳定岩体上,然后将锚杆端与细钢筋网焊接,表面用高压喷 5~15厘米厚的混凝土,再用山体岩粉罩面做旧。沿一定间距留设排水孔,使少量渗水仍能排出。此法适合已经松弛、多裂隙、洞窟密集而岩体破碎的石窟山体。它可起到加固、支撑、防风化作用,具有很大的承载力和安全储备。缺点是会局部改变石窟外貌和掩盖一些历史遗存。③灌浆粘结。为石窟中雕刻艺术品断裂、洞窟崖壁开裂、崩坍的加固保护方法之一。目前使用的灌浆粘结材料主要有环氧树脂类、丙烯酸酯类及无机化学材料等。对材料性能要求接近于被加固岩石的物理力学性状,并符合粘结性好、粘度低、可灌性好、室温下可固化、耐冻融性、耐水性等要求。灌浆设备主要是用空气压缩机和特制灌浆桶。检查时要对灌浆的深度、范围、岩体强度、变形特性等进行检查,保证灌浆加固的质量。

露天石质文物保护技术 先从研究石雕的风化形态着手,进行风化成因分类,然后据气象要素、水害及潮湿环境的长期观测与记录,按石雕风化的深度系统取样,并进行岩石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岩石氧化物的化学分析、薄片鉴定及风化产物的差热分析、X射线衍射分析、光谱分析、扫描电镜观察等工作,找出石雕风化的主要病因后,采用点荷载强度试验及超声波试验,检测石雕风化的程度,再根据岩石化学成分随深度的变化,用物探电法及岩相鉴定等手段检测石雕风化深度。

一般较完整,风化不严重的露天文物,应改善保护环境。对风化严重、不进行保护,无法保存的文物,才可使用防护材料。防护材料的使用应明确主要防止哪几种风化营力,提出保护后应达到的主要指标,并要求材料无色、透明、不反光、不酥碱、化学稳定性好、渗透能力强,具有抗风化能力,有一定固结强度等。一般使用的防护材料有高分子有机聚合材料(有机硅、聚氨酯、甲基丙烯酸酯类、硅酮等)及无机化学材料。

为了文物的安全,必须慎重地对石雕防护层材料的性能进行各项检测,包括:①防护层内的材料形态、充填程度及沿深度方向的变化;②物理力学性能:如孔隙率,透气性,固结强度,耐磨蚀强度等;③抵御水侵蚀的能力:如表面吸水率(毛细吸水率)、最大吸水率、憎水性、透水性等;④抗风化能力:如耐老化性能 (包括人工老化试验及自然曝晒场 ),抗冻融试验,安定性试验,干湿交替试验等;⑤化学稳定性:如耐酸性,可溶盐、中溶盐含量,抗污染能力等;⑥重涂性:为后人提供保护的可能性。

馆藏石质文物保护技术 从墓葬或由野外放入博物馆内收藏的石质文物需要表面除垢,清除内含的各种盐类或微生物。主要方法有:①清除可溶盐。一般是先在流水中较长时间浸洗,再用去离子水浸洗。体量大的石器,可用纸浆涂敷,干后揭取。②表面去垢。放入超声波清洗器中,快速洗除。大理石锈壳可用二甲树脂将其周围封护后用稀酸腐蚀锈处,再用机械法剔除。其他石器可用稀酸软化溶蚀污垢,最后用非离子水洗净。③粘接修复。粘接材料一般用环氧树脂类调入石粉掺少量颜料混合而成的粘合剂,也可用硝基纤维素或聚醋酸乙烯酯类粘合风化严重的石器。已相当疏松或表面有彩绘的石质文物,粘接前选用丙烯酸甲酯和聚甲基丙烯酸丁酯、聚酯酸乙烯酯、环氧类、有机硅类及氢氧化钡等材料进行渗透加固。修补材料常用的有熟石膏加纤维素,丙酮和乙酸戊酯混合剂配成 10% 赛璐珞溶液再调以细石粉,聚醋酸乙烯酯乳液加入岩粉及无定形二氧化硅,将颜料调成糊状进行修补。

石窟壁画修复技术

石窟壁画一般是在洞窟开凿后,在高低不平的石壁上先作草泥层地仗,然后作画。北魏、西魏、北周时期的壁画地仗,多抹麦草泥两层,不涂底色,直接在比较粗糙的泥壁上施彩作画。地仗的草泥层之间及颜料层与草泥层之间相互结合比较紧密,一般不产生起皮剥落的病变,但局部壁面会有细小裂纹出现。

唐宋时代壁画地仗泥层一般为3至4层,泥层种类增多,除麦草泥层外,还有麻刀、棉花、蒲绒等泥层。在施彩作画之前,先在地仗表面涂刷一层很薄的白粉。这种白粉画层受潮后会产生开裂起皮并呈鳞状小片剥落,一般称为龟裂起甲性病变。潮湿严重时,连同地仗泥层一起酥松,称为酥粉性病变。

有一些壁画地仗泥层过厚或后代在前代壁画上增修的重层壁画,因受潮湿、地震、岩体裂隙等影响,部分地仗与岩壁脱离,形成裂隙和空鼓,壁画随时有大面积脱落的危险。

五代时期有一种制作在窟外岩面上的壁画,又称露天壁画。其地仗是在岩壁上先抹草泥两层,再抹麻刀石灰膏一层,也有直接将石灰膏抹于岩壁上的,然后施彩作画。这种石灰地仗也会出现空鼓或小面积脱离岩体的病变。

以上几种病变的修复方法如下:

①壁画白粉画层龟裂起甲性病变的修复方法。先清除起甲白粉画层内外的尘土和积沙,向起甲白粉画层与泥层之间注射体积比为 4∶1的2.5%聚乙烯醇水溶液和1%聚醋酸乙烯乳液配制而成的混合胶粘剂,将白粉画层贴回地仗,再用外包白丝绸的棉拍压实,等注入白粉画层内部的胶粘剂中水分收定,再向壁画表面喷涂一次体积比为4∶1的1.5%聚乙烯醇水溶液和1%聚醋酸乙烯乳液的混合剂。如有病变遗漏处,喷后会出现鼓泡,可再注射胶粘剂修复。待喷涂剂稍干,将白丝绸铺于壁画表面,用软胶滚普遍均匀地滚压一遍即成。用此法修复后的壁画颜色无损伤、无眩光、能保持壁画原貌,药剂有可逆性,不影响再修复。中国敦煌莫高窟 1千多平方米龟裂起甲壁画就是用此法修复成功的,已经受了25年的考验,没有重新起甲。

②壁画泥层酥粉性病变的修复方法。与白粉画层龟裂起甲性病变的修复工艺基本相同,只是需根据对象向泥层深处注射不同浓度的聚乙烯醇水溶液与聚醋酸乙烯乳液的混合剂或单纯的聚醋酸乙烯乳液以及丙烯酸酯乳液,然后压实。

③壁画地仗脱离岩体和画壁空鼓的修复方法。壁画部分草泥地仗脱离岩体,先将其边沿涂刷一层聚醋酸乙烯乳液,再以15%聚醋酸乙烯乳液调粘土、砂粒、麻刀或麦草等成膏状,往地仗边沿处填塞,使画壁与岩体粘贴牢固。为了使修复处与壁画色调一致,可向泥内加添适当的颜料。

画壁大面积空鼓,可采用压力灌浆(粘合剂)粘贴或采取灌浆与铆固相结合的修复方法。

石灰地仗壁画小面积空鼓,可用浸有环氧树脂或聚醋酸乙烯乳液的纱布条从画壁破口处填入地仗与岩体间的空鼓部分,均匀地施加适当压力,使画壁与岩体贴紧,待胶粘剂干固后便可粘牢。画壁破口处用15%聚醋酸乙烯乳液调砂粒和石灰膏填补。填补前也要向画壁边缘抹一层聚醋酸乙烯乳液。这样不仅可以使其粘合得更加牢固,同时还可以避免石灰膏中的水分渗到壁画表面,留下斑迹。

古建筑古墓葬壁画保护与维修技术

古建筑古墓葬壁画一般情况下应原地保护,特殊情况,可迁移保护。

原地保护 在加固壁画后,还需改善室内通风、防潮、防日晒等保护设施。墓葬壁画多采用加固后在自然条件下封闭保存,壁画加固方法根据损坏情况而定。

当画面严重脱胶时,用2~3%胶矾水或2~5聚乙烯醇缩丁醛等高分子材料喷涂1~2遍。画面表皮酥碱时加固药剂与脱胶处理相同,但药剂的浓度加大,喷涂次数增多。当壁画表层薄而脆,里层酥碱时,需采用打针注射的方法,药剂与脱胶处理相同。工作时需一方寸一方寸的逐片进行,注射次数依画面情况而定,所用药剂应先稀后浓。

壁画泥层空鼓时,应用干泥铆固。在无线条的画面上,每平方米内钻小孔2~3个,用白灰或砂土掺聚醋酸乙烯乳液或聚乙烯醇缩丁醛,制成干硬灰条或泥条挤入孔内,将壁画泥层与墙体粘牢;严重裂缝处,用同样的干泥材料挤入裂缝内粘牢。部分画面脱落处按原壁画泥层做法补抹平整,涂色作旧。

迁移保护 分揭取、修复、安装三个步骤进行。

大型文物保护措施 第三篇_文明施工和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措施

文明施工和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措施

一、文明施工组织机构

文明施工目标:实现规范化管理,创建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施工材料堆放整齐,生活设施清洁文明,开展以创建文明工地为内容的思想政治工作,争取实现海南省“安全文明工地”。

在施工中,我单位将严格按照“集中施工、快速施工、文明施工”的十二字方针,把文明施工作为施工中的一个重点,以建立安全标准化工地为文明施工目标,总结我单位在其它工程施工中取得的经验,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做到优质施工,文明施工。

健全机制,明确责任:项目经理作为文明施工的组织者,对现场文明施工负全权责任。现场文明施工的直接管理由项目经理部施工技术部负责,安全质量部负责监督检查。由项目经理和相关人员组成文明施工监督小组,按照文明施工细则每周检查,并在生产调度会上通报情况,提出整改措施。

【大型文物保护措施】

文明施工和文物保护管理组织机构

二、文明施工保证措施

加强全体职工职业道德的教育,制定文明施工准则。在施工组织、安全质量管理和劳动竞赛中切实体现文明施工要求,发挥文明施工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1、推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施工,按操作规程作业;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机械停放井然有序,原材料堆码整齐,各标志、标牌齐全规范;施工便道经常洒水,防止尘土飞扬;各工点严格执行工完场清制度,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保持施工现场整洁。

2、实行持证上岗、挂牌施工制度

通过职工教育培训,使全员均能熟练掌握相关的操作规程、技术

标准和工作标准,经考试合格方可持证、挂牌上岗。对于第一次考试不合格,补考一次仍不合格的人员,坚决不予上岗。施工现场设立工程简介、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安全质量宣传板,标明工程项目名称、范围、开竣工期限、工地负责人,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3、施工内业资料齐全、数据可靠,办公室内按要求布置各类图表,及时反映现场状况及工程进度状况。

4、改善作业条件,保障职工健康

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经常保持现场及驻地的整洁与卫生,为职工提供清洁的饮用水和合格的施工用水,以保护职工和工人的健康。做好施工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配备医务人员建立工地卫生所,并与当地卫生部门合作,防止传染病和准备常用急救药物。高温炎热季节施工时,采取一定的防暑降温措施。

5、深入调查,加强地下既有管线保护

施工前主动调查了解,详细掌握施工范围内地下既有管线布局和数量,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光缆、电缆等的保持和处理工作,在经过或邻近水利工程设施以及各类管线时,更要明确施工操作程序,采取必须的预防措施,避免发生堵塞、污染或损坏工程设施和各类管线。

5、做好已原有道路的保护工作

在施工中对已原有道路和原有设施都进行妥善保护,不损坏原有设施。在运输中采取运输路线,选用运输车辆,限制和分配载运重量及其他合理措施,防止任何运输车辆因超过载重限制而损坏或损伤所

通行的道路或桥梁。大型施工装备和超重件的运输,事先取得道路管理部门的许可。

6、不扰民及妥善处理地方关系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mw/42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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