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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特质

时间:2018-08-11   来源:传统节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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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特质 第一篇_概述中国传统文化的特质

概述中国传统文化的特质

1、 中国传统文化具有延续性、凝聚力、同化力和包容性。四大文明古国中,只有中国传统

文化总体上没有中断,世代相传。其他三个,或因自然灾害,或因战争侵略,已中断甚至消失。中国传统文化是在封闭的生态环境条件下,以农业为主的自然经济产物,并不像西方崇尚对外扩张。这一特定区域和人类圈,具有强烈的民族性和凝聚力。北魏孝文帝的汉化措施,少数民族入主中原的元朝或者大清帝国。鸦片战争后,西方文化的传入和影响等都是中国传统文化同化力和包容性的表现。各文化间融合互补,长期共存,数千年的发展中,各地域、多民族文化及外来文化的融合发展,最终形成以汉民族文化为主体、中原文化为核心,具有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的发展态势。

2、 中国传统文化以人为本,重人伦,重道德。与西方社会以神为本的宗教信仰不同,中国

自西周开始就出现了“重民轻神”的思想。《礼记》:“周人尊礼尚施,事鬼敬神而远之,近人而忠焉。” 在国家治理上,家族是历代统治者建立统治秩序的重要基础。孟子曰:“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国一体渗透到中国古代社会生活的最深层。这种家国同构的宗法制度是形成中国传统文化重伦理、倡道德的根本原因。在家庭生活中,重视家庭成员之间的人伦关系。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之类,注重孝道。在处理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的关系上,提倡“设身处地”、“推己及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因而,在中国的传统教育中、重伦理、倡道德始终处于核心地位,德教为先,育人重德。

3、 中国传统文化提倡忠君爱国,舍生取义。与西方倡导的个人享受和拜金主义不同,中国

人以家庭、家族為重,重視孝友睦淵仁恤,重視敦親睦鄰,重視整個宗族、社區並進一步講求忠君愛國。歷史上的理想人格典範:殺身成仁,捨身取義。先秦·孟轲《孟子·告子上·鱼我所欲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文天祥、谭嗣同等人就是典型代表。

4、 中国传统文化崇尚中庸,追求和谐。首先体现为人与自然的和谐。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

中国古代的思想家提出了“天人协调”的观点。认为人不能违背自然,超越自然界的承受力去改造自然、征服自然、破坏自然,只能在顺应自然规律的条件下去利用自然,使之更符合人类的需要。然后体现为在人与人的关系上,主张“贵和尚中”。中国文化把协调人际关系放在首位,必然强调和谐。孟子提出“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再者在民族关系上,我们的祖先历来推崇文治教化,主张:“协和万邦”,形成了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的传统。

5、 中国传统文化儒道互补,外儒内道,儒、佛、道三教合一。中国传统文化以儒家学说为

主体,以儒释道三教文化为精髓而千古流传。儒家和道家是中国土生土长的文化,长期以来影响了一代又一代中国人。佛教自从印度传入以来,就植根于中华文化的土壤,发扬光大并广为传播。唐代是三教并立的时代,开明的政治造就了唐代的经济和文化空前繁荣。 即使是后来的少数民族政权,也无不被汉文化所征服,说明了三教文化的生命力。而这一点,也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同化力和包容性。

综上所述,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具有延续性、凝聚力、同化力和包容性;以人为本,重人伦,重道德;提倡忠君爱国,舍生取义;崇尚中庸,追求和谐;儒道互补,外儒内道,儒、佛、道三教合一。

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特质 第二篇_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南京师范大学 张亦凡

大家都知道世界五大法系: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和印度法系。中华法系则是五大法系中延续时间最长,特点最鲜明的法系。 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到隋唐时期(公元581年——公元618年)成熟。但是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并不是伴随着中华法系的开始而出现的。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国家形成产生的依据,中国自夏朝开始进入国家时代,也就是说最初的国家与法产生于夏朝,经商朝到西周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法律制度的巨大变革,成文法自子产于郑国开始各国开始颁布成文法之后,到秦朝才出现了中华法系的雏形。

中国传统法律在最开始有一个显著的特点——神权法思想是立法的指导思想。从文献记载来看,夏代的立法思想是“恭行天罚”。夏代的统治者利用宗教来进行统治,将掌握的国家权力说成是神授,而法律自然就成了神的一致的体现,法律的实施就是替天行罚“恭行天罚”。到了商朝,“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发展到了一个巅峰。举凡国家大事,都要通过占卜向上天请示,发展到后来,甚至连定罪量刑都要诉诸鬼神。通过“天罚审判”来使人民“畏法令”。在商朝达到顶峰的神权法思想,在西周被继承发展,并且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西周的奴隶主贵族吸取了夏、商灭亡的教训,提出了君权神授说——“以德配天”。商纣失德,周武王为有德者,是至德者上天选择的至圣者来统治人民。可以理解是在为西周取代商代制造舆论。同时在治国方略的法制方面提出了——“明德慎罚”,强调了道德教化的作用,弱化了神权的维护统治力量,兼顾人事,重视民心。这是神权的第一次动摇,强调了“民本”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重民、重德、仁政”的传统。

神权法思想很显然是统治者最初巩固自己统治地位的通知方法,利用人们的敬畏之心来规范人民的行为准则。

“引礼入法,礼法结合”,这是中国传统法律区别于其他国家传统法律文化的最基本的特点。 所谓“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是指在中华传统法律中,中国的伦理道德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礼是古老中国的一种社会现象。礼是一种程序和仪式,产生于远古时期人们在祭祀过程中的程序和意识。在表达敬畏心的时候,程序和意识不予破坏,从而具有约束力的天然属性。破坏必受惩罚,从而又具有了惩罚性。

西周之前的礼称为古礼,我个人认为古礼的约束力有很大的局限性,主要体现于规范君臣,血统,婚姻的关系。西周周公制礼,将礼系统化,规范化。周初,周公姬旦“制礼作乐”,将古礼发展成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在周人看来,“礼”是治理国家的唯一准绳。 可以这么说,周公所制的礼是最初意义上的法律,它将礼的规范形式与道德联系在了一起,是西周道德的规范化。周礼所制订的规范中始终贯穿着“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四个原则。尤其以“亲亲”维护家长制的宗法原则和“尊尊”维护君主制的等级原则为基本原则。将政治与伦理相统一,周礼的历史意义非常重要。

礼由体现原始社会习俗的带有宗教性质的礼仪,发展成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由法律保障强制执行的行为规范,是原始社会氏族民主制解体、阶级社会形成的产物。随着礼的政治作用的不断强化,礼的原始含义已经湮灭,礼的作用已体现为明贵贱、序尊卑,为等级制度和统治阶级服务。

但是关于“礼治”,存在着很明显的特权主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大夫之刑,不著刑书。”。礼治的出发点是为了规范奴隶主贵族的行为,刑治的出发点是针对奴隶以及平民。

礼和法是两个各自独立的内容,但既然礼具有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秩序的道德层次上的功能,那么引礼入法就是非常必要的。

汉初是引礼入法的一个起点,也是礼法结合的起源。法律的儒家化实际上是儒家思想的法律化,儒家学说真正受到重视是在汉武帝时期。为适应汉武帝建立统一的专制主义王朝的政治抱负,董仲舒提出“春秋大一统”论,并主张“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他强调阴阳学说:“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同时,“阳不得阴之助,亦不能独成岁。”因此他主张“德主刑辅、重德远刑”,并以春秋决狱,来匡正律令严峻的弊病。德主刑辅观念的提出,终结儒法之争,自此,儒法合流。因为汉武帝治国更重法家那一套,并且他所倚重的大臣也是法家的著名人物,所以汉武帝时期并没有真正实现所谓的“独尊儒术”。

在汉代法律儒家化过程中所起作用最大的当属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所谓“春秋决狱”,是指在遇到义关伦常而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虽有明文规定但却有碍伦常时,便用儒家经典《春秋》所载有关事例及其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两汉所开辟的引礼入法的多种渠道,为礼法结合创造了有利的条件。魏晋至唐沿着这条路线,终于完成历史性的礼法结合。

三国时期,为维护贵族官僚特权,魏明帝制定《新律》时,首次正式将“八议”写入法律中,使封建贵族官僚的司法特权得到公开、明确而严格的保护。“八议”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是“刑不上大夫”的“礼治”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从此,直至明清,“八议”成为后世历代封建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相沿不改。 晋朝时制定《晋律》,晋律的起草者和解释者杜预、张斐都是兼通经法的大家,强调“远遵古礼,近因时制。”晋朝还强调“准五服以制罪”,即根据服制明血缘亲疏,定罪轻重。其刑法使用原则为:亲属相犯,以卑犯尊,重于常人,服制愈近,处罚愈重;以尊犯卑,轻于常人,服制愈近,处罚愈轻。“五服制罪”制度鲜明地体现了礼法结合的精神。

中国古代传统法律还有一个明显的特征,那就是——民刑不分,重刑轻民。原始社会末期的频繁战争推动了法律的起源,也就是“刑起于兵”。中国古代的主要法律内容为刑法,同时也对民法做出了相关规定。违反民法的行为也会受到刑罚的制裁。诸如夏朝的《禹刑》、商朝的《汤刑》都是最早出现的刑事法律。就算有这种大变革的西周,主要的法律形式也是礼和刑两种。可见早期的重刑轻民现象。

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奴隶制度开始瓦解,封建制度逐渐兴起,为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变革奠定了基础。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鼎”开启了轰轰烈烈的成文法运动。再看看李悝所著的被誉为成文法运动丰碑的《法经》,作为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从整体上看,它也是一部以刑为主的

法典,即使到了封建法时代,仍旧是重刑轻民的。

秦始皇统一六国,更是将法家的重刑主义作为秦代的法制指导思想。重刑主义理论无论是对统一前的秦国还是统一后的秦朝,都有深刻的影响。汉代对秦代的刑法进行了继承与发展。尤其是汉朝庞杂的罪名,虽说不像秦朝的刑罚恐怖主义,但也显现出汉朝对刑法的重视。到了三国两晋南北朝,首先出现了著名的“重罪十条”。再到后来,隋朝创刑部,并将重罪十条发展成“十恶”。

之后虽然统治者对民事法律的关注度越来越大,总的来说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主要为刑事法律。同时对民事法律制度也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从违反民事法律也要接受刑罚来看,中国古代刑法与民法之间的区分并不是很大,同时也反映出中国古代法律重刑轻民的特点。

指导老师:董长春教授

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特质 第三篇_中国传统法的核心及其特征

中国传统法的核心及其特征

发表时间:2008-6-19 阅读次数:2706

摘要 作为中华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一脉相承,代代相传,数千年从未中断其历史的发展,形成了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在世界法文化发展史上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礼是中国古代文化的核心,也是中国法律传统的灵魂。在以礼治国的背景下,中国古代传统法具有礼法融合,以礼为本等独特特点。 关键词 传统法 礼法 法律特点

中国古代文明历经五千多年,源远流长,有着悠久的历史、灿烂丰富的文化,作为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传统法律文化一脉相承,代代相传,数千年从未中断其历史的发展,形成了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在世界法文化发展史上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礼是中国古代文化的核心,也是中国法律传统的灵魂。在以礼治国的背景下,中国古代传统法具有其独特特点。

一、中国古代文化核心——礼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礼仪之邦”的美誉,礼的文化伴随中华文化产生发展,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成为中华文化的灵魂与核心。

礼最初产生于古代氏族社会祭祀祖先和神灵的祭祀仪式,《说文.示部》曰:“礼,覆也,所以侍神致福也”,《左传.成公十六年》曰:“礼者,覆也,其所践覆,当识时要,故礼所以顺事也”,礼产生于中国古代农耕文化,是血缘社会中敬畏天地鬼神的产物。礼借助上天和自然来加强自己的神秘性和合理性,但其内容又根植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人情中。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作为氏族社会祀神祈福仪式的礼,被统治阶级加以改造成为一种统治手段。

礼的内容博大精深,表现形式复杂多样,涵盖的内容包罗万象,涉及人类各种行为和国家各种行动,随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扩大,人们在长期生活中自然而然形成的风俗习惯成为礼的渊源。《汉书.礼乐志》将礼作了分类:“人性有男女之情,妒忌之别,为制婚姻之礼;有交接长幼之序,为制乡饮之礼,有哀思思远之志,为制哀祭之礼;有拳拳敬上之心,为制朝觐之礼。”涉及范围包括政治、经济、军事、教育、行政、司法、宗教祭祀、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各个方面,并有与之相配合的整套礼节、仪式,复杂而繁琐。

礼的主要作用是“别亲疏,等贵贱”,以确定尊尊,亲亲,长长,男女有别的宗法等级秩序为指导原则,《礼记•典礼》曰:“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礼在古代社会中是等级的标准,伦理的支柱,法律的准则,修身的规范,具有治国、理家、律己的特殊功能。礼对中国文化的影响极其深远,对今天社会的影响依然存在,如现今偏远农村仍遵循婚姻六礼,、家产继承中出嫁女无份额的习俗。 对礼的使用,其目的在于追求最终的和谐,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正如李约瑟博士所认为:“古代中国人在整个自然界寻求秩序与和谐,并将之视为一切人类关系的理想”。所以中国古代传统文化蕴涵着忠孝、诚信、贵和求安、关注生命,化解争纷等和谐精神,带着极强的追求自然和谐的理想主义色彩,这种追求并非只限于虚幻的形式,而在于它的社会性,即通过协调平衡德与刑的关系、礼与刑的关系、君与民的关系、吏与民的关系达到人与社会的和

谐、自然和谐与社会和谐相统一的理念。这种和谐精神在孔子仁学体系中表现为中庸之道,为实现和谐,达到理想的中庸境界,礼与乐发挥了使社会臻于和谐统一的特殊功能。《论语.学而》说:“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这种自然和谐的中庸之道,不单纯是哲学思想和审美评价,更深入到社会政治、经济、宗教、科技等领域,甚至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使中国传统文化形成和谐、圆通的体系。用今人的眼光将我国古代的政治、经济、法律、宗教、科技等一一从中华传统文化体系中剥离出来,就会轻而易举地“发现”,这些单纯的领域是那么不完美,带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但若将这些带有“缺陷”的各部分组合起来考察,便会发现一个整个和谐的文化体系,这些缺陷是合理的,是这些“合理的缺陷”换来了整体的和谐。每一种文化都有其特定的法律,而每一种特定的法律也有其特定的文化背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中华文化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在整个传统文化追求和谐、圆通的理念下,带着鲜明的民族特征,亦表现出了种种不合于现在法治理念的独特之处,形成世界五大法系中的中华法系。

二、中国古代传统法的特点

(一)礼与法相互融合,纳礼入律,法律伦理化,道德法律化

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在儒家思想体系中,礼以“别”为本,以差等著称,法以“齐”为本,以公平闻世,两者虽有矛盾,但都可以作为维护封建等级秩序的手段。所谓“天秩有礼,天讨有罪,故圣人因天秩而制五礼,因天讨而作五刑”,礼从正面规定国家生活、社会生活的一系列制度,而法则对侵犯礼及其他不法行为予以制裁,礼的规范祢补了法律条文的不足。“刑威以辅德教”,一直是古代统治者所信奉的,清人蒋彤就说:三千三百(指周礼“威仪三百,礼仪三千”),天体之刑,三刺八辟(指周礼的两类刑事制度),无形之礼。礼是某种意义上的刑,刑也是某种意义上的礼,作用相近,目标一致,皆在为导善、逼善所用。

先秦时期,礼与法相互融合几经波折,屡遭挫折,至两汉时期经过释经解律,不仅在法典的编撰上引礼入法,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创造了《春秋》决狱,魏晋时期以经注律,以经解律的律学兴盛,使引礼入法的过程进一步深化,礼制逐渐被法所吸收,其作用更加宽泛,至唐代,在以礼修律原则的指导下,唐律“一准乎礼”,礼的基本规范取得了法律的形式,构成了封建法律的主要内容,唐律的每一条款的设置都能找到礼的依据,唐以后各朝都沿着法礼相结合的道路发展。从法礼结合的过程可以看出中国古代法礼关系是礼不可弃,法律不可独任,出礼入法,使道德法律化,以法附礼,使法律道德化,两者相辅而行,不可缺一。礼法融合和互补,构成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核心。

【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特质,】

(二)天理、人情、国法三者环环相扣,相辅相成

中国传统法对和谐的追求是建立在“天人合一”的理论基础上的。从夏商起,国法便与天相沟通,强调法律统治的“受命于天”,以此获得合法性。天人合一说至少自先秦时代就已经深深影响着中国法律,汉初,董仲舒创造了天人感应理论,把天伦理纲常化了。汉后,历经魏晋与唐纲常教义已逐渐演化成复杂的法律规范,构成了封建法典的基本内容,到了宋代,理学家们进一步将三纲五常抽象为天理。在中国古代,国法渊源于天理,以天理为最高指导,将纲常具体化为国法的基本传统。法律的制定遵循“则天立法原则”,以天为制定法律的最终依据,法律的实施方面实行“刑狱时令”和“灾异赦宥”、“秋冬行刑”的制度。法律代表着“阴”的力量,与自然界的雷霆、闪电及秋冬时节的肃杀相联系,统

治者自觉的充当了自然秩序维护者的角色,制定法律以应合天理的运行。 人情即礼教提倡的“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认为亲爱自己的亲属,尊敬上级,恭敬长者,男尊女卑是自然赋予人类的永恒本性,亦是人之常情符合人情的法才能体现公正。古代法律规定“亲亲得相首匿”“同居相为隐”,“矜恤老幼”、“存留养亲”、五服定罪等等。孔子言:“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孔子认为法律与正直、公正并无必然的联系,而是将公正寓于永恒的人情之中,只有与人情、道德相一致时,法律才有公正性可言。 在社会交往和社会秩序调整中,通情达理,合情合理是最重要的,每当情理法相抵触时,永恒的人情是不可改变的,作出让步和妥协的是法,只能是以情变法、法外开恩,情是永恒的,法则是可以变通的,情重于法,因为“天理无非人情”“王道本乎人情”“法不外乎人情”,情理是法律的出发点,情理是法律的立法原则,法律反映的保护的就是情理。一味固守法条不知变通,“守文定罪”并不见得是美德,人情才是法的条文维护对象。即使法律上有欠缺或不甚明确,可以以立法本意的情理来断案,仍至可以抛开法而直接援引情理,如汉董仲舒的《春秋决狱》。

中国古代将和谐奉为社会的绝对目标,传统法律被看成实现这一道德目标的手段,法律的适用变成教化加儆戒,法律不可避免失去了其独立的地位和价值,只有作为礼的道德教化的辅助手段时才显得必要。整个社会传统漠视个人权利,个人的地位、价值被社会自然所整合吸纳,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当情与法相对时,人情的强大超越法的权威,法本身的价值不是最终的评判标准。情重于法,法外开恩虽有损法律的权威,但最终或许可以达成社会和谐之目的。

(三)利用法律的目的在于消除法律

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孔子追求的理想境界是“无讼”“胜残去杀”,“无讼”即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与摩擦通过各自的忍让协商解决,避免通过官府,动用法律,在公堂上强制解决,“胜残去杀”即以礼教、德政感化百姓,消除暴力的统治方式——法律。《礼记》托孔子之言描绘了以礼治国的“大同之世”的情景:“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没有讼事,是孔子大同之世的理想与追求。

“息讼”“无讼”“贱讼”一直是古代中国文化的典型特征之一,诉讼是道德败坏的结果和表现。在说到诉讼行为及其参与者时,常要加上含有贬义的成分,如“滋讼”“兴讼”“聚讼”“好讼”几乎是“干坏事”,“讼学”“讼术”“讼辞”可认为是“卑鄙伎俩”“害人之术”,“讼师”“讼棍”“好讼之徒”可看作“道德败坏之徒”。中国古代家谱会炫耀本宗族“十年无讼”乃至“百年无讼”,为民父母的地方行政官员千方百计宣扬自己治理的地方“囹圄空虚”“历久无讼”“刑措不用”,对民间的“讼事”主张依靠家法、乡规、村约等“礼”来进行调解,地方官以息讼、无讼为责,只有“无讼”才能显示“道德教化之功”,才是被视为真正的“政绩”。在中国古代的家训、楹联、学校等各处,皆可见到劝人息讼的告诫。

(四)法律实施的最佳途径是“人治”

孔子认为治国中“人”的作用远远重于法律,“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消除法律,建立“礼治”国家所依靠的是“善人为邦”,而不是严密的法律或制度。孔子又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统治者自身行为端正,天下人便会去争相效法,统治者自身行为不端,即使设立严刑

密法,人们也不会遵守,君主的知人善任和提高官吏的素质相对制度建设来说更为重要,统治者的表率作用重于其发布的法令,所以治国的首要任务是加强统治者的自律,其次才是建设完备的制度,而孔子的这种人治思想又与西方现代的“人治”与“法治”观念不同。

范忠信先生认为这种“人治”是因为中国传统法的“有治道无政道”的缘故。在中国古代,政治学说与法律学说浑然一体情况下,“政道”即关于政权问题的理论,很少涉及政权的合法性的取得及更迭、政权的性质、最高权力的监督制约等根本的“政道”问题。相反,一代代的贤人哲士喋喋不休地讨论如何亲贤远佞、选用贤才,如何从严治吏、兼听纳谏,如何赏罚分明、惩治贪官等等具体“治道”的问题。人们不断谋求改善“治道”,而“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有治人无治法,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认为一切政治弊端的最大、最终的根源,在于用人不当,“君子者,治之源,源清则流清”,历代王朝决策者费尽心机,撤换“道德卑下”者,任用“道德高尚”者,对官吏及官吏候选人进行道德教育以提高道德水平。 在这种周而复始的强调“人治”的治道下古代封建专制制度的弊端不断加深或恶化,中央集权不断走向极端,皇权不断膨胀,权力滥用愈来愈严重,腐败不断加剧。

(五)“开明”的中国传统法律具有极强的包容性

中国传统法律因为以礼为指导原则,礼法相融,传统法不仅只以维护社会的秩序为己任,其所追求的最终目标是情理法的统一和社会整体的和谐,具有极强的包容性,“开明”成为传统法的一大特征。

礼法并举、刑教结合缓和了专制制度的残暴,人们可以依据礼教臧否官吏的善恶甚至皇帝的昏明,帝王的品德、才能皆在百姓可“议”之中。立法上“亲亲”“尊尊”的等级规定,使不同身份的人在法律上享有不同的权利与义务,但也使中国百姓享有了皇权下的平等而敢于拦轿告状,击鼓喊冤,利用王法与官吏贵族在公堂上一争高下,使中国传统法在专制制度下,能因顾及平民利益而具有了“开明”的风格特征。【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特质,】

【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特质,】

人本主义是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哲学基础,强调人的重要性,“敬鬼神而远之”,重视人事,着眼现世,认为人世间的吉凶完全在于个人,而与鬼神、天象无关,人本主义者非常注重道德修养,从而达到“泛爱众而亲仁”“天下归仁”的理想境界。这种推崇重人伦,尚道德的观念体现在传统法律文化中则成为德主刑辅、注重教化的法制模式,礼法融合使中国传统法成为一个兼容并蓄的开放体系,从而具有博采众家之长的能力。凡有利于社会稳定与治理的思想主张,中国古代无不将之纳入体系之中,法、儒、道、释诸家的学说是构成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基本因子与元素。法家主张的“一断于法”“以法治国”,儒家主张的是“纲常名教”“德主刑辅”,道家主张的是道法自然,“无为而治”“绝仁弃义”,释家主张的是“六道轮回”,修持戒、定、慧三学,各家虽各有侧重,但在预防犯罪,导民顺从既定的秩序和实行精神威摄方面都有共同性,从而形成以儒家为主,杂糅法、道、释各派学说的综合性的法律文化。另外中国内地两大地域性文化——中原地区的农耕文化和西北地区的游牧文化之间的冲突与交融,汉民族法文化对少数民族地区传统文化的吸收,也是中国古代传统法包容、开明的体现。

中国作为世界文明古国,早在木石器时期就已经跨入了文明的门槛,建立了国家,制定了法律,中国的初始法律文化没有任何可供借鉴评定的模式,完全

是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上的中华民族整体智慧的结晶。为达到和谐美满的目的,传统法律文化或许不得已带上了“必要的邪恶”的缺陷,以现代法治的观点看,处处受到抨击,但不可否认曾经代表世界先进的中国法律文化是世界法律文化宝库中不可多得的瑰宝。

转自:法律与社会 2008年第四期

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特质 第四篇_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从可考的第一个国家——夏朝的建立(公元前21世纪)为起点,至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西方文化入侵,在近四千年的历史长河中经历了无数次的冲突、洗涤以及融和,“天下一致而百虑,同归而疏涂”,1最终形成了世界法律史上璀璨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通过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征的把握,可以更好的了解我国的历史文化,方能正确地评价历史、运用历史遗产。

一、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起点与定型

法律文化由是法律制度、法律思想(包括法律观念、法律学说、法律精神)以及与法律相关的行为方式组成的。由法律文化的定义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律文化并不是与法律同时产生的,而是支配法律的价值基础与其在实践中制度化的融和。

夏、商时期的法律只是处于一个萌芽的状态,“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 汤刑。”夏启伐有扈氏时下的军令:“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商汤伐夏桀时的军令:“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罔有攸赦。”我们可以看出夏、商虽在形式上具备了国家的特征,但是在实质意义上仍然只是氏族联盟,当时的法律也更多的与战争、军纪以及对战俘的惩罚融和在一起,即法律在当时的存在形态仅是一种战争法则。

从西周周公“制礼”开始,古老的神权法思想开始动摇,再从分封制过至到宗法制,德、礼作为宗法等级制度的理论基础,统治者开始运用法律作为维护宗法等级制的强制手段,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才开始初见雏形,并且在此之后迅速地发展、成熟。

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定型,自西周伊始,又历经了约17个世纪,在不断分解、统一的周期性循环后,在唐代出现了《唐律疏议》,也最终形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成熟、完善的过程,此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皆不离其左右。”

二、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一) 立法思想

1、 皇权至上,人治主义

自中国国家产生之初,便确立了君主专制的基本模式,后秦始皇建立大一统的君主中 央集权专制王朝,使专制制度走向巅峰,经两千余年至清末而不改。 “昔者圣王之治人也,不贵其入博学也,欲其入之和同以听令也”,4法家的治国之制,也是君主专制理论的集大成者,韩非宣扬的“事在四方,要在中央”,便是对中央集权最直接的说明。而儒家也并未摆脱君主专制的思想模式,并且其从理论上赋予了君主专制合理性和神圣性,孔子左右不离君

5君、臣臣,就连孟子也说其“三月无君则皇皇如也”,而孟子本人的民贵君轻理论在根本上【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特质,】

也是肯定君主专制的。即便是墨家,也认同“天子唯能壹同天下之义,是以天下治也。”便是在这样对君主权威的推崇之下,法律的制定更离不开对皇权的绝对维护。

“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源也”6便是皇权至上在法律上的最重要体现。从商“予一人”至秦“家天下”,皇帝便是国家的代名词,是最权威的立法者和最大的审判官。

法自君出,“王制者,治天下之法制”,7国家法律,首先是皇帝个人意志的体现,必须经过的皇帝的同意,并由皇帝的名义颁行方能生效。同时,诏、令、敕等历代作为王命的形式,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同时,“狱由君断”,皇帝握有最高的司法权,一切重案、要案、疑案皆需皇帝裁决、批准。封建皇帝可以法外用刑,也可以法外施恩,赦免任何罪犯。秦始123 出自《易·大传》(《易·系辞》)(参见司马迁:《史记·太史公自序》,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第914页。)

2 马作武主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3 曾宪义主编:《礼与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总论(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46页。 4 《管子·法禁》

5 《孟子·滕文公下》 6 《荀子·君道》

7

皇 “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悬石之一”,汉代录囚、唐太宗死刑五覆奏,无不反映了皇帝在司法上至高无上的权力。

正是由于皇帝个人在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主导地位,人们意识到立法者、司法者在

9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意义,要求更加重视人的因素,正如儒家提出的“法先王”即要求统治

者效法先王,以及“正己”即要求统治者加强自身的修养,做到“身正”和“心正”,到董仲舒确立“三纲五常”时,便产生和形成了权力支配法律的“权力至上”的法律文化传统,即人治。

2、 家族本为,等级严明

中国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确立了氏族作为生活生产的基本组织单位,西周推翻商朝之后出于对保持权利稳定的考虑,建立了以血缘为纽带的分封制,并严格执行嫡庶之制。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氏族结构的弱化,“反而因宗法血缘分封得以进一步宗族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成为宗族。”

西周时期“由嫡庶之制而宗法与服术二者生焉”,以此形成了西周宗法制之下出现的宗族内部等级森严的伦理关系。宗法家族是古代社会的基本细胞,它的社会职能之一是把个人束缚在家族里,使人的行为不超越家族内部的伦理规范。

在法律制度中,调整以父权为核心的家族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规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法家思想专制的秦朝也在案件审理时区分“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儒学自汉代开始作为官方哲学,其“三纲五常”的思想核心成为历代立法的指导思想,《北齐律》将“不道”、“不孝”、“不敬”等严重违反封建伦理道德的罪名纳入“重罪十条”,经隋《开皇律》改为“十恶”,至唐正式定型,家族本位的伦理法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成为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鲜明的特点

3、 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和”作为儒家伦理思想的核心价值追求,体现在法律上便是以“无讼”作为社会的理想目标,即“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12因为“讼”意味着违背了天地人“和”的本性。因此,息讼就比争讼更符合天地人的本性。在儒家“和为贵”思想的影响下,“息讼”、“无讼”一直是古代立法和司法者们追求的目标。

地方官以息讼、无讼为责,只有“无讼”才被视为真正的“政绩”。 “古人对于动辄论诉或者涉讼而又不肯善罢甘休的人亦不大以为然,谓之好讼、健讼、顽讼、缠讼,总不把他

13们看成诘而悍者,亦不认为是安分良善之人”。在“和为贵,和而解”的理念作用之下,

以追求“和谐”为目的的“无讼是求,调处息争”便成为古代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价值取向。

(二) 法律内容

1、 引礼入律,礼法结合

“礼”从古代祭祀活动中初生,一开始便是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周公制礼以“亲亲,尊尊”为主要原则将“礼”具体化为一整套的典章制度,“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1411108此后,礼便是制定法律的基础,即所谓“礼仪生而制法度”。15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中国人“把宗教、法律、风俗、礼仪都混在一起,所有这些东西都是道德,这四者的箴规,就是所谓礼教。”暂且不去深究这一理解是否有所偏颇,但是中国古代法律就是经过“引8

9 《汉书·刑法志》 《荀子·儒效》 10 董长春:《氏族社会与中国传统法律》,《云南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

11 王国维:《殷周制度论》 12 《论语·颜渊》

13 粱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27. 14 《荀子·劝学》

15

礼入律”至“一准乎礼”的过程,将法律与礼融和在一起,“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位表里。”

社会秩序从来都不是真正依赖道德而建立的,更多地是依赖法律的强制。虽然儒家重礼, 但却无法摆脱对法律的依赖。孔子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 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16孟子也说:“徒善不足以为政。” 17 荀子则更直接的阐述:“治之经, 礼与刑、 以善至者,待之以礼, 以不善至者, 待之以刑。”礼与刑的关系构成了中国古代礼法相依, 德主刑辅思想的核心。

宗法制所形成的伦理规范,深化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等级秩序, 并以“礼”作为维护这种等级秩序的规范。“礼”的内容确定了不同等级的道德义务,法律只是道德,或者说是“礼”的另一种表现而已。从汉代确定“亲亲得相首匿”到唐代的“同居相隐”,均是对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观念的法律表现。《唐律疏议》第一篇《名例律》中说到:“德礼为政教之本, 刑罚为政教之用,”可见自创“重罪十条”至“十恶”,无不是破坏礼的最重要的罪名, 并是“常赦所不原”、“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

“凡听五刑之讼, 必原父子之情, 立君臣之义权之”19,是汉代以前的诉讼指导原则。汉代董仲舒创“引经决狱”,从而在诉讼活动中开始引用儒家经义,汉以后的儒法合流、礼法合流,使儒家礼治思想完全成为中国古代司法活动的指导原则。

2、 诸法合体,形式多样

从第一步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律《法经》到有“法典之王”美誉的《唐律疏议》,甚至是封建社会末期的《大清律例》,明显的特点便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当然,其中也有关于民事、婚姻等方面的规定的,但这些规定都与刑法、行政法的内容混合在一起。如西周时期就已有了关于契约的法律规定——“质剂”与“傅别”,违反规定的,要受到刑罚的制裁。这种属于民事范畴的内容却由刑罚处罚的特点,自西周成为一种传统后一直沿用到清末。

法律形式方面,除了国家的基本法律形式“律”一直固定未有大变化外,其他法律形式都经过了一个逐渐演变完善的过程,如:“令”经过秦始皇“命为诏,制为令”到唐代后期的“敕令”;汉魏之“科”到北魏定“格”;“式”自秦《封诊式》出现至西魏《大统式》,中国各个朝代在法律形式上虽多继承先制,但都有所发展。但是,可以明确的是,“律”绝不是唯一的法律形式,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形式在法律实践中同样被运用,同样对人们具有约束力,只是效力高低不同而。

(三) 司法制度

1、 行政司法,混为一体

由于中国古代社会君主专制的政治模式,决定了其法律适用上行政兼理司法的特点。秦汉之前并没有出现专门的司法机构,西周中晚期即使出现关于“司寇”的记载,也只是“三司”之一司空的兼官,据史料记载,当时很多官职都可以从事案件的审批工作,20周天子才享有最高的审判权、裁决权。春秋末期至战国初期才出现“廷尉”,到秦确立“三公九卿”,廷尉才正式成为专门的司法官,以后各朝设有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等专职的审判机构,但是从汉始被历代沿用发展的“上请”我们不难看出,皇帝从未将司法审判权下放。在此基础之上,行政干涉司法,参与司法也愈加成为一种趋势。在地方上则长期由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司法,“决事掾”此类官职手中的司法权力可想而知是如同虚设的。

2、 司法则时,世轻世重 16

1718 《论语·子路》 《孟子· 离娄上》

18 《荀子·王制》 19 同上

20

其实,早在周代已经出现了“狱讼成,士师受中,协日刑杀”的观念,郑玄注:“协,合也,和也。和合支干善日,若今时望后利日也。”在《春秋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出现了“赏以春夏,秋冬行刑”的具体观念,至汉代大儒董仲舒为了迎合汉武帝大一统的需要,以“天人感应”为理论基础,结合阴阳五行之说,论证了“庆赏罚刑与春夏秋冬以类相应也,如合符,故曰王者配天”22、”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庆赏刑罚之不可不具也,如春夏秋冬之不可不备也”,由此基础之上阐述的“顺天行诛”更是被汉武帝采纳,严格运用到司法实践中。秋冬行刑、司法则时的制度自汉代首创,到唐代也规定了“立春后不决死刑”,并且至明清一直沿用不衰。

除了顺应“天意”,在司法实践中,还要求审判结果做到顺应“人情”,做到“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最初西周区分“眚”和“非眚”,到汉代“原心定罪”正式确立,犯罪主观方面在中国传统法律实践中成为定罪量刑时一项重要的考量制度,一直到明清不改。与此同时,刑罚的“世轻世重”还体现在了历代沿袭的贵族等级特权制度之上,“八议”、“上请”、“官当”之制的确立和发展都是对此再好不过的诠释。

时至今日,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一直未曾停止,其作为一项重要的文化遗产,对于当代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参考作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点,是对当时特定社会背景下法律制度的总结和反映,无论其在现在看来是否显得过时,是否违背了“人权”,是否体现了严重的等级不平等,是否严重束缚当时人们的思想,我们对此的评价只有确立在对当时社会状况的客观理解上才是妥当,一种制度及其产生的文化,能够四千年的历史中源远流长,最起码可以说明它是顺应当时的国情的,在那个时代是合适的、是正确的,甚至是先进的。

232121

22 《周礼·秋官·乡士》 董仲舒:《春秋繁露》,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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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特质 第五篇_(多选题 答案)界首市传统文化与法治中国

三、多选题 (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4分,共40分)

1、在宗法意识统治的熟人社会里,人们交往只需凭关系,不需要什么事先约定的规则。血缘关系的远近就是行为依据,(A、别, B、义, C、亲)就是行为准则。

2、而法治所讲的法除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之外,还包括(A、行政执法, B、司法, C、动态的立法, D、守法)

2、法治是制度、精神和文化(A、制度, C、文化, D、精神)的有机体。

2、法治定义就是法的统治,强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并且关切(A、自由, C、人权, D、民主)民主、人权、自由等价值目标。

2、(A、法治, C、德治)是一种标本兼治的强国至道,强调和规范人与群体的权利、义务和意识行为。

2 (A、平等性, C、应当性, D、公开性)是依法治国的特征。

3、广义的文化指的是人类所创造的(B、精神, C、物质)的所有成果。

4、儒家的特征是(A、提倡“中庸之道”, B、崇尚礼乐仁义, C、尊奉六经, D、主张“德治”和“仁教”,重视伦理道德等)。

儒家推崇的是(A、修身, B、平天下, C、治国, D、齐家)

5、“三教九流”中的九流包括(A、儒家, B、阴阳家, C、道家, D、法家)。

5 大藏经按语系分为(A、巴利语系, C、藏语系, D、汉语系)系统。

5、从词源上说,在西方,“文化”一词源于拉丁文,原意是(A、耕作, B、发展、尊重, C、教育, D、培养)

7、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包括(A、人文精神, C、人文主义)。

7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特点是(A、等级观念, B、国家本位, C、宗法意识, D、礼治主义)

8、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必须具备(A、精神, C、制度)两方面的因素。

9、佛教的基本教义有(A、四谛, B、五蕴, C、缘起)。

10 公权力行为一般为(A、行政行为, D、司法行为)。

6、历朝历代为了实现社会秩序稳定化,各有各的治国方针,但总体包括(A、人治, B、德治, C、神治, D、法治. )。

7、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 B、道德, C、法律)共同发挥作用。

8、孔子建立了以“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在政治上主张礼治和德治,编订和整理了(A、《诗》, B、《礼》、《乐》、《春秋》, C、《易》, D、《书》 )等教材。

9、佛教的基本教义有(A、四谛, C、五蕴, D、缘起)。

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特质 第六篇_中国传统文化的类型与特点

第二章 中国传统文化的类型与特点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了解学术界关于中国传统文化类型与特点的诸种意见,把握中国传统文化的类型及主要特点。

教学难点

中国传统文化的类型及主要特点。

教学重点

关于中国传统文化类型与特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mswh/470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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