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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孵化器

时间:2018-07-15   来源:励志创业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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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一篇_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业孵化能力与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孵化器的发展,营造有利于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型创业企业和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孵化器包括各类综合性、专业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校园科技创业孵化器、归国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大学科技园等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提供政策、法律、投融资、企业管理、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培训、辅导与咨询服务,以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培育成功的科技型企业和创业领军人才。

第四条 全市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在地的孵化器进行业务指导。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申报国家和省级孵化器及市级孵化器备案工作。

第二章 孵化器的组建

第五条 孵化器组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和可共享的基础设施。

2、有孵化器组织机构和管理团队,制订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3、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基础性的创业服务。

4、专业孵化器应具备支持企业专业化发展的服务能力。

第六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应是科技型创业企业,其中,科技型创业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或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3、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4、在孵企业从事研究、生产的主营产品应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知识产权明晰。

5、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第七条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

1、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累计营业总收入超过500万元。

3、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4、被兼并、收购或在资本市场上市。

第三章 孵化器备案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孵化器,可向市科技局申请备案:

1、发展方向明确,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团队具有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孵化器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占7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20%以上。

2、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综合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包括校园科技创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70%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

3、综合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孵企业总数不低于20家,专业孵化器(包括校园科技创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数不低于12家。在孵企业15%以上已申请专利,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30%以上。

4、孵化器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与创业投资担保、投融资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5、孵化器运营时间一般达一年以上,运营情况良好。年均毕业企业数不低于在孵企业总数的10%或累计毕业企业数达5家以上。能够按要求组织上报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且统计数据真实、齐全。

6、形成了创业服务体系,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经营场地和共享设施,具备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咨询辅导,以及政策、法律、投融资、人力资源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功能;

7、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公共平台或中试基地,且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8、新组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由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运营满一年后,可根据运营情况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九条 孵化器备案程序:

1、申报主体填写《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登记表》。

2、市科技局常年受理备案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核和实地考察,备案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告。

第十条 申请备案的孵化器须提交以下材料:

1、《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登记表》。

2、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的书面推荐意见。

3、附件:

(1)孵化器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孵化器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3)孵化器管理人员情况表及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复印件。

(4)拥有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设立或借用孵化资金的文件等);

(5)主要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名单和营业执照、入孵协议复印件。

(6)拥有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需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

(7) 申报专业孵化器,需附能提供专业技术平台或中试基地主要设备清单(包括名称、用途和单价等)。

(8)孵化器机构设置与相关管理的文件复印件。

第五章 孵化器服务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帮助并指导孵化器开展创新创业服务工作,协助孵化器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支持创新创业企业参加各类创新创业活动,为创新创业企业与科研院所、风投基金等建立联系,帮助解决其在创业过程中遇到的技术和经济难题。开展对在孵企业的培训、咨询、辅导服务和对毕业企业的跟踪服务,满足科技型高成长企业的发展需求。

第十二条 备案在列的孵化器在每年12月中旬向市科技局报送年度运营情况。市科技局将根据孵化器的年度运营情况给予和协助争取各级各类科技资源;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指导其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孵化器;

第十三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孵化器的性质、产权、地点、场地面积若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技局,并视其变更情况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在孵化器组建、备案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的,取消其备案资格,并永久取消其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孵化器的被推荐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二篇_国内外科技企业孵化器

国内外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状况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我国科技与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过程中产生的新生事物,是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和创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从1989年武汉东湖孵化器诞生以来,全国各省市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走过了一段艰苦的创业历程,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做法。面对社会和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及时总结经验,分析不足,并深入探讨孵化器的体制和机制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服务范围延伸等诸多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课题正是以此为基础,在广泛调研咨询和分析国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对国内外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进行总结以及理论研究,研讨东营创业体系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与对策,并对其未来发展进行了研讨。

一、国内外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状况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内涵和意义:

科技企业孵化器(INCUBATOR FOR TECHNOLOGY)是一种新型的社会经济组织。是新生中小企业聚集地,含有其生存与成长所需的共享服务项目的系统空间。它通过提供研发、生产、经营的场地,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系统的培训和咨询、政策、融资、法律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支持,降低创业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

一个成功的孵化器离不开五大要素:共享空间、共享服务、孵化企业、孵化器管理人员、扶植企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孵化器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条件,帮助创业者把发明和成果尽快形成商品进入市场,提供综合服务,帮助新兴的小企业迅速长大形成规模,为社会培养成功的企业和企业家。

科技企业孵化器在20世纪50年代发源于美国,是伴随着新技术产业革命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企业孵化器在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孵化和培育中小科技型企业,以及振兴区域经济,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它在将科技资源迅速、高效地转变为社会生产力,培育中小科技企业成功创业和迅速成长,加速地区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改造传统产业,创造新的就业机会等方面已经显现出其独特的功能与潜力,孵化器也因此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较快的发展。

(二)国外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状况:

企业孵化器起源于美国,已经发展了近30年,截至目前,北美有孵化器625家,欧盟有1000余家,这种成功的模式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已在20多个发展中国家进行了推广,在中国、墨西哥、以色列、波兰、印尼、埃及等国均已建立,1994年5月在美国举行的第八届全美企业孵化器年会上,有来自世界五大洲25个国家和地区近500名代表出席了会议。可见企业孵化器已不局限在某一个地区,成为 “全球现象”。

组建孵化器的目的主要是繁荣当地经济、解决就业问题,鉴于这样一种目的,国外孵化器的建立并不局限某一个行业,也不一定是新建企业,只要对促进经济发展有利即可。就其创建企业孵化器的投资渠道而言,国外的企业孵化器大致可分为四类:其一是由政府或非盈利团体主办;其二是由大学主办;其三是私营企业或个人投资者主办;其四是由政府或基金会等非盈利团体出资、由私人经营的复合型孵化器,各主办方分别获得各自利益。由上所述,国外企业孵化器因其促进经济发展的明显作用,引起社会重视。其中以政府主办的占多数,其次是大学主办的。从进驻企业孵化器内的企业所从事的领域来看,孵化器也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其一是技术型的;其二是加工制造型的;其三是专业型的孵化器;其四是提供服务的孵化器。

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孵化器的支持与推动对成功的孵化器是重要因素,政府有专门费用支

持孵化器运转和扩大服务(如芬兰和香港地区),又不指望直接收回投资。孵化器对进驻企业可提供低价或免费服务以支持初建小企业,但一般政府没有提供特殊的免税或减税政策。近20多年来,随着小型企业的发展,适合这种生产力发展需要的孵化器管理模式应运而生,至今全世界已超过2000余家,从其数量增长看,足以说明它在经济增长与解决就业方面的作用。北美(包括美国及加拿大)1991年有企业孵化器500个,培育着25000个小企业。每年有22%的企业从孵化器迁出,得到规模发展,也就是说每年有5500个较为成熟的企业走向社会。以下以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时间最早、服务功能相对最完善的美国科技企业孵化器为例探讨国外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状况。

在美国,孵化器从1980年的12个发展到1999年的627个。1998年全美企业孵化器协会(NBIA)的统计表明,所有孵化器的平均运营年限是7年,即大多数孵化器成立于美国经济发展的谷底1991年。

目前美国平均每个孵化器容纳约20个新创企业,NBIA的会员孵化器则平均容纳有24个新创企业。在所有这些孵化器中,45%位于城市地区,36%位于乡村地带,剩下的19%位于城乡结合部。从孵化器的类型看,43%的孵化器是混合型的,在选择入孵企业方面没有明确的要求;25%是集中孵化高技术企业;10%集中孵化制造业企业;6%集中在服务业企业上;还有9%针对特定行业的新创企业。

美国约有一半的孵化器项目得到政府资助或属于非赢利性机构。1998年平均每个孵化器的运营费用为256,713美元。1999年平均每个孵化器得到的各种资助约8.6万美元,绝大多数是来自于大企业赞助和赠款。美国商业部经济发展局(Economic Development Administration)是美国联邦政府主要的孵化器资助机构,1999年向各个孵化器总拨款约为2000万美元,比1997年增加了45%。目前越来越多的孵化器转而从企业获取资金支持。例如,西宾夕法尼亚的企业中心每年的100万美元的运营费用中只有10%来自于各级政府。纽约的Rensselar技术学院的孵化项目则积极与风险投资公司挂钩。

根据各个孵化器收到的各种资助与孵化器产生的就业机会和地方税收,NBIA的研究人员估计每一美元资助的回报约为5美元,这一估算中还没有包括州税和联邦税。美国的孵化器到1998年为止为美国增加了约19,000个企业和约245,000个就业机会。1996年的统计表明,每个孵化器中的新创企业总共直接或间接地雇佣了702个就业者,而且绝大多数孵化器中的企业向其雇员提供各种福利。

美国的企业孵化总体上能够用较低的成本创造就业,NBIA仔细计算历年政府资助的资金和创造的就业机会,企业孵化器项目通过孵化企业创造一个就业机会的成本约为$1,109美元。而一般而言,其他创造就业机会的经济发展项目政府投入的成本约为此数目的三到六倍。 孵化器中的新创企业在入住期间发展比较健康,在进驻前到毕业的时间里,平均每个企业的销售额增长4倍左右。另外,在所有的孵化器中,平均每个企业的年均销售额增长为$239,535美元。

企业孵化项目中毕业的新创企业具有很高的存活率。研究表明,到目前为止,从北美企业孵化项目中毕业的新创企业至今还有87%仍旧在运作。而且所有毕业的新创企业中有84%仍然留在其所在的社区,而且大多数孵化器帮助提升了所在社区的形象。也就是说,大多数企业孵化项目基本上达到了振兴社区经济的目的。

从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孵化器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区域经济发展工具。但是,大多数传统的美国孵化器大都面临吸引人才的困难,真正的创业者或者管理者大都会选择直接投身于创立企业,而不是选择运营孵化器,同时传统孵化器运营方式很难筹集大量的资源。这一切都决定了美国的孵化器产业是一个小产业,传统的孵化器作为一种企业孵化形式很难与其他企业孵化形式竞争。这和美国创新系统中企业的主导作用有关,政府的作用相比之下比较有限,虽然这两者的作用无疑是互补的。

(三)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历程

20世纪80年代末,随着我国科技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特别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需要,客观上产生了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需求。1987年,Rustam Lalkaka先生向当时的中国国家科委负责人建议在中国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同年,中国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开展了在中国建立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可行性研究课题,并在武汉、天津、广州、深圳、西安交通大学和上海都进行了类似的可行性研究。同年6月,中国第一家企业孵化器——武汉东湖创业者中心宣告成立。企业孵化器事业在我国开始兴起。1989-1990年,全国陆续成立了近30家企业孵化器。1991年,天津、成都等地一批有孵化场地的企业孵化器相继建成并投入使用。此时,全国有近40家企业孵化器,300多家企业和1000多项高新技术成果在企业孵化器接受孵化,企业孵化器自身已形成亿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资金规模,第一批孵化的企业已开始毕业。

1、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阶段

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大体经历着以下两个较大的发展时期。

1)经典发展时期

这一时期是企业孵化器的第一个发展阶段。它的主要特征表现为:政府以特殊政策支持创业中心的建立与发展,投入大量资金,创造最初级的孵化条件。创业中心注重现有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已建小企业的培育,讲求社会效益,不强调直接的经济效益。创业中心作为一个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逐步实现企业化管理。这样一个发展时期大约经历了10年。在这一时期创业中心的功能突出地表现为:(l)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大幅度提高,由全国平均水平的25%-30%提高到了70%以上。(2)科技企业的成活率大大提高。根据测算,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新办小企业的成活率一般不超过30%,而经过企业孵化器的孵化和培育,新办小企业的成活率一般都高达80%以上。

在这一时期,创业中心的服务以提供孵化场地、行政服务以及初级金融手段为主,例如:以信贷担保、借款或投资入股的方式对企业进行支持;以零散的或初级的方式为在孵企业提供产品的市场开拓服务,如信息发布会、展销会等,并通过创业中心为企业提供部分政府行政支持。创业中心转化和培育的对象是已有的科技成果或已建立的小企业。这个时期创业中心的发展具有两高、两低的特征,即:科技成果转化率较高,高新技术小企业成活率较高;企业的成功率较低,为企业提供的服务比较有限,方式比较初级。经典发展时期是创业中心发展的极为重要和关键的阶段,是创业中心继续发展的基础。

2)多元发展时期

这一时期从20世纪末已经开始,估计可能要持续20-30年左右。其主要表现为在更大的范围、更高的层次为科技企业和创业者进行服务,发挥其潜能,满足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产业化发展的需要。在这一时期,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主要特征:

(1)向在孵企业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服务,并逐步过渡到为创业者直接服务。在这一时期,创业中心所孵化的将不仅是一项技术、一个产品,而且是包括一个概念、一种想法在内的发明过程。它的服务功能将覆盖从构想、研究、开发、生产、销售至企业包装、上市(卖掉)的全过程以及这一过程所需要的资本、行政、物业、市场、法律等各个方面。这种“两全”的服务是在“经典时期”的基础上向“两头(科研和市场)”的延伸,向更广、更高的层次的发展。在这一时期,科技企业孵化器将出现多种孵化方式。

(2)专业化发展。这种“两全”的服务将直接产生成功的企业群体,将逐步形成专业技术领域的孵化器和科技园,将使创业中心、在孵企业与大学或科研院所实现更紧密的结合,将逐步创建出严格意义上的、具有高技术内涵和国际先进水平的科学园区。1996年以来,在北京已经建立了医药孵化器和新材料等专业技术孵化器。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19个软件科技园区。

(3)创业投资。缺少风险投资的手段是“经典时期”创业中心所孵化企业成功率较低的主要原因之一。创业投资的过程表现为资本支持技术、发展企业,企业开发产品、培育市场,市场

收购企业、回报资本这样一个完整的循环、增值过程,包括了由发明到技术、由技术到企业、由企业到市场这样三个重要的转换。因此,这个时期的孵化质量大大提高,从而保证了毕业企业的成功率大幅度提高。

(4)网络化发展。网络化发展对于创业中心来说是一种必然趋势,因为以中国之大、科研院所之多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之多样化,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在多元发展时期形成城市网络、区域网络、全国网络和国际化网络。

(5)赢利型发展。创业中心的赢利发展似乎与其性质相违背,但这里所说的赢利型发展并不是一般的那种以赢利为目的的公司行为,而是指创业中心在做好社会公益事业的同时适当赢利,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从而能够在更大规模或更高层次上实现该社会公益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也就是“进入良性循环”。

(6)国际化发展。以海外学人创业、国际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孵化器海外基地和国际孵化网络为主要标志。

以上所描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两个发展时期,就时间而言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针对于一个理想的主体。实际上,由于中国幅员辽阔,情况差别较大,就总体来说这两个时期是互相覆盖和重叠的。也就是说,无论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体发展到什么时期,其他时期的企业孵化器都会同时并存。

2、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现状:

截止2001年,全国共有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近400家,其中经科技部批准认定的国家级创业中心72家。2001年统计结果显示,目前我国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已达到372家,其中创业服务中心280家,留学人员创业园44家,大学科技园48家;创业服务中心的孵化场地总面积达509万平米,在孵企业有12821家,从业人员26万多人,累计毕业企业达3994家。孵化器的发展不仅为国家增加了新的税源和创造了就业机会,更重要的是培育出一批企业家,造就了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的积极作用已为社会各界所认同。毕业于孵化器的企业中,像成都的迪康制药、武汉的凯迪公司、昆明的云大120等已有32家被批准上市,成为孵化器毕业企业中的第一批上市公司。

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对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孵化的实践中,在创业投资、综合服务方面进行了大胆尝试与探索。目前已有1/3左右的创业中心以孵化基金、担保公司等多种形式对孵化企业提供投资、贴息及担保等多种方式的投融资服务。截止2001年底,全国孵化器已建立孵化基金10多亿元,并初步形成了一支创业投资管理专业队伍。许多孵化器将科技、管理、金融、财税、贸易、中介等机构引入中心,一方面保证了政府给创业企业的优惠政策到位,另一方面为创业企业搭建一个全面服务的平台。

当前,科技企业孵化器正朝多元化、多样化、专业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如今,我国已有清华创业园、上海交大慧谷等20余家大学孵化器,兴建了40多家软件园和一批生物、新医药、新材料、海洋、农业的专业技术孵化器。北京内燃机总厂、北京化工厂、北京首钢特钢厂等一批国有大中型企业也结合本行业、本企业的特点创建了孵化器,中关村科技、清华同方等一批上市公司也创建了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实践中发展了孵化场地、信息网络、创业投资等硬环境,并建立了以项目孵化、企业孵化、规模孵化和国际孵化四级孵化为内容的孵化体系,正逐步发展成为专业化的组织。孵化器的发展为我国现阶段深化科技和经济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科技经济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很好的经验。随着孵化器规模不断在壮大,其良好发展态势预示着,它将成为一项大有可为的服务业、一项有前景的产业,并将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特定的地位。

3、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特点:

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从创办开始,就借鉴了国外特别是美国的经验。中国孵化器建设的17年,恰好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突飞猛进的17年。由于社会经济环境、文化传统等方面的特殊性,中国孵化器的成长呈现出如下几个方面的特色:

1)政府强力支持:

中国企业孵化器的建立和发展是在一个专门的机构——国家科委火炬计划办公室的指导与协调下进行的,这在世界上绝无仅有。为规范企业孵化器的发展,火炬办于1994年11月制 定了《关于中国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工作的原则意见》,对企业孵化器的性质、任务、创办的条件、享受的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等进行了具体规定。类似于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管理,火炬办认定一批国家级企业孵化器,以对全国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起到示范作用。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每一个阶段,国家科委火炬办(中心)的协调与指导都是必不可少的。 科技企业孵化器多数由各级政府科技管理部门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组建,其建设和发展被纳入国家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火炬计划之内,纳入地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计划之内。各级政府提供了企业孵化器的初创资金。各企业孵化器在创立之初,得到了省市政府、科委或高新区的全部或部分资金支持。

2)以孵化高新技术企业为主要任务

中国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实施火炬计划的重要组织机构,主要在高新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阶段发挥作用,通过扶持科技小企业推动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其主要任务是通过提供各种有效的服务,源源不断地培育成熟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优秀的高新技术开发、经营、管理人才。

中国的企业孵化器一般都明确规定接纳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通常接纳企业的原则是:“接纳孵化的企业必须是科技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品格,懂政策、重信誉、守纪律,有一定经营管理能力”。

3)中国企业孵化器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联系密切

许多企业孵化器是由高新区组建的。目前全国有53个国家级高新区,另有一大批省级高新区。高新区为了适应科技成果转化的要求,纷纷在区内组建企业孵化器。高新区对企业孵化器的支持力度较大。许多高新区具备较强的进行基本建设的实力,因而由其组建的企业孵化器容易在创建初期得到基础设施方面的支持。有的高新区对企业孵化器并不提出在经济自立方面的要求,而只是要求其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营之后,能为高新区源源不断地输送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

4)重视孵化器的增值服务

中国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重视为在孵企业提供各种增值服务,包括:资金渠道与财务咨询创业者新办企业,尤其是新办高科技小企业,资金是一个关键问题。企业孵化器利用其与政府、银行和社会各界的联系,协助企业家疏通筹资渠道。同时,有条件的企业孵化器利用自己掌握的资金,帮助企业家渡过难关。此外,企业孵化器在企业日常财务管理方面提供帮助,如协助企业设账,咨询疑难,通过报表了解企业经济状况,对新办企业进行财务代理等。 人才培训。目前的培训方式主要以办培训班为主,辅之以国内外考察等。培训内容主要有国家的政策法令、企业内部管理、市场营销、国际贸易、财税知识、审计、保险等。其宗旨在于提高企业家的管理水平,使其在创办企业的过程中不断得到指导,逐步由一个科技人员转变成一个企业家。

开辟国际渠道。一般来说,企业家创业之初就具有国际化意识,但苦于没有国际渠道。企业孵化器协助企业到境外考察、洽谈、培训,介绍与境外的合作项目,提供产品的出口渠道及有关手续。

优惠政策。为执行火炬计划,国家对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多项优惠政策。此外,各地方还出台了相应的优惠政策。企业孵化器通过长期管理,对这些政策有较充分的了解,从而得以协助企业充分享受这些政策,或为企业家进行政策咨询。

孵化器的投融资服务:科技企业孵化器作为进行科技创业的专门服务机构,把创业投资作为支持科技创业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引人到创业过程。创业过程主要表现在科技企业的初创期、发展期和扩张期,而风险投资的种子资本、初创资本、创业资本和发展资本的投入恰恰覆盖

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篇_孵化器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

孵化器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分析

一、孵化器的定义

孵化器,本义指人工孵化禽蛋的专门设备。后来引入经济领域,指一个集中的空间,能够在企业创办初期举步维艰时,提供资金、管理等多种便利,旨在对高新技术成果、科技型企业和创业企业进行孵化,以推动合作和交流,使企业"做大、做强"。

美国孵化器专家鲁斯坦-拉卡卡认为:企业孵化器是具有特殊用途的设施,专门为经过挑选的知识型创业企业提供培育服务,直到这些企业能够不用或很少借用其它帮助将他们的产品或服务成功地打入市场;企业孵化器在中国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它通过为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支持,进而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成功的企业和企业家。

二、我国孵化器发展概述

自1959年第一家孵化器“贝特维亚工业中心”在美国诞生至今,孵化器行业走过了近50年的发展历程,截止2006年全美孵化器数量约1200家,为美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和新经济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中国第一家孵化器武汉东湖创业中心创立于1987年,至今已有20多年的历史。

【科技企业孵化器】

我国企业孵化器经历了二十几年的发展,已经进入稳定发展期。据《2013-2017中国企业孵化器产业深度调研与发展趋势分析报告》数据显示,每年都有新增企业孵化器。截止2010年底,我国企业孵化器已由2000年的164家发展到894家,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孵化器大国。

中国企业孵化器提供的服务整理为以下四类:

(1)一般性服务,包括场地、商务设施等;

(2)管理咨询服务,包括一般性商务代理服务和制定战略、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市场分析、专业知识培训等;

(3)投融资服务,包括协助获得政府资金、申请担保贷款、直接向企业进行投资、与风险投资结合等;

(4)专业技术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投资服务是孵化器核心服务功能之一。

三、北京市孵化器发展概述

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基本涵盖了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光机电一体化、新能源及高效节能、环境保护、航空航天、新农业等主要技术领域。

重点集中在电子与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及光机电一体化四个技术领域,并以生物医药、新材料两个技术领域发展成熟度较高,具备形成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的发展潜力。

科技资源组织能力方面:目前,大部分孵化机构已在新

材料、生物医药、空间信息、先进制造、中医药现代化等领域初步建立了科技条件平台,不少孵化器还成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的试点单位,实现了科技条件向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有效流动和集聚,为科技企业自主创新、发展成长提供了专业支撑。

专业孵化器的建立呈现出创办主体多元化、优势资源组合化的特点。多种资源优势相结合,一方或两方为主体,产权明晰,实行企业化运作。

按照创办主体和投资主体划分,分为以下四种:

1、政府主办型

政府主办型孵化器为成立最早的一批孵化器,多位老牌传统孵化器,并以事业单位形式存在,经过多年的发展及相关政策的引导,此类孵化器逐步完成由传统综合型孵化器向多专业复合型孵化器的转变,具有相当强示范和带动效应。北京市以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海淀创业服务中心为典型代表。

2、大学、科研院所主办型(学研型)

此类型孵化器可充分依托大学、科研院所的技术、科技条件优势,为在孵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有利于初创型科技企业发展过程中技术的攻关,为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此外,学研型专业孵化器的创办,有利于大学、科研院所各项研究成果的产业化,加速了科技成果转化的进

【科技企业孵化器】

程。北京市此类型的专业孵化器有:北航天汇、科大方兴、神州空间、科方创业、利玛、中农大、启迪创业、交大、理工创新、泰思特、中自、北方车辆、京仪。

3、企业主办型(产业型)

企业主办型孵化器分为国企和民营企业、投资机构创办两种。这种类型专业孵化器更加以市场为导向,积极调动各方资源,与大学、科研院所及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建立广泛的联系,通过机制的不断创新,整合各方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市场化服务。北京市此类型的专业孵化器有:均大高科、奥宇、博奥联创、华海基业、超导园、汉朝大成、建科兴达、信创宇轩、汇龙森、药谷一号、方和正圆、京海、中关村软件园、北内、中关村生命、华商臵业、中关村国际、康华伟业、新材料、集成电路、普天德胜、昌科晨宇、金丰和、北医联合。

4、混合型

混合型孵化器主要由大学、科研院所、企业及投资机构(包括外资、合资企业及海外投资机构)多种投资主体共同投资建立,整合多方资源,充分以市场为导向,从在孵企业需求出发,提供全方位的专业化服务。北京市此类型的专业孵化器有:赛欧、奥科兴源、中关村兴业、高创天成、八六

三、海银科、信创宇轩。

按照服务、运营模式大致分为几下四大类运营模式:

1、技术转移型

以技术转移为特色,辅之以投融资功能,发挥服务联盟的优势,加强产学研的紧密结合,可简化为:技术转移+投融资+服务联盟。这类专业孵化器主要都是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建立的专业孵化器,将自身系统的科技成果进行成果转化。如科大方兴、科方创业、中自、北理工、北方车辆等。 科大方兴孵化器的主要工作是促进北京科技大学科技项目的产业化,孵化器利用自身资金和科技园的孵化基金,依托学校资源和自身对技术市场的判断能力,选择企业或项目进行投资,帮助优秀科技成果跨越资金链条的“死亡谷”、推动学校研发资源的的技术转移工作,进而实现可观的经济效益,这种运作模式,在科技资源丰富的孵化器中,具有代表性。

2、技术服务型

这种模式是孵化器结合在孵企业的技术需求,建立专业技术平台,对企业开展测试、化验、技术培训等多种技术服务。在这类孵化器中,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发挥了非常突出的作用。这类运营模式在北京市的专业孵化器中普遍存在,只是各自的服务重点有所不同。

如华海基业孵化器是大型民营企业集团创建的孵化器,它把创业培训与专业技术平台和投资(即采用信用投资的方式)进行了很有创意的结合,充分体现了民营孵化器的灵活

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四篇_2016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申请指南

2016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申请指南

一、审批内容

对孵化科技项目、培育科技企业、培养企业家的空间载体项目资助。重点支持孵化器、加速器、专业园区等项目。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2〕7号;

(二)《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规〔2015〕10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创客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在项目合同期内提供一定面积的场地由政府支配;

(三)制订了较完善的科技企业孵化制度,为科技型创业企业或创新创业项目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开展创业辅导、投融资、市场推广等方面的孵化服务;

(四)在孵企业数量达10家以上。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八)孵化场地房产证或委托授权管理证明(验原件);

(九)入孵企业场地租赁协议或孵化协议(验原件);

(十)孵化器运营管理方案;

(十一)供政府支配孵化场地承诺书;

(十二)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函。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科技企业孵化器】

七、审批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二)受理时间:详见各批次项目指南。

(三)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45

(四)联 系 人:蔡晟、刘一平(88127983、88101410)。

(五)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13-14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市科技创新委组织专家评审,答辩或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资金计划――申请单位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市财政委拨付经费。

十、审批时限

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单位凭批准文件获得创客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市科技创新委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

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五篇_2011年度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

2011年度认定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

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六篇_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附件: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为提高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对科技型创业企业和科技创业人才的孵化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二五”发展规划》(国科发高[2012]1222号)的要求,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的基础上,通过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研究制定《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科技企业孵化器】

本指标体系用于国家级孵化器工作绩效评价,旨在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孵化器的管理,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健康发展,提升孵化器的服务能力和绩效,提高社会贡献率,并作为制定有关政策、引领发展和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 一、评价的原则

1.目标和导向性原则。以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源头企业和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以加强孵化环境和能力建设为导向。

2.科学和客观性原则。按照定性与定量、总量与比值相结合的方式,对孵化器的综合能力、整体水平和可持续发展状况进行客观评价。

3. 公平和公正性原则。依据各孵化器报送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的统计数据和报告,通过定量分析和专家评审方式实施评价,并适时公布评价结果。

二、评价的组织实施

1.以国家级孵化器为对象,由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定期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作为考核国家级孵化器的重要依据。

2.国家级孵化器按照火炬计划统计和指标评价体系的有关要求,按期如实上报有关数据、报告和佐证资料。

3.各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国家级孵化器的数据统计、报告、评价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和协助的职责。

三、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lz/46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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