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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时间:2018-02-24   来源:励志创业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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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第一篇_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区别与联系

随着全民创业的热潮兴起,个人独资企业这种组织形式越来越受到各地中小投资者的欢迎,江苏省东台市近几年个人独资企业也呈蓬勃发展之势。据该市工商部门统计,今年以来,全市已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达1385家。然而,也有不少投资者在创业时遇到一个困惑:是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好还是设立个体工商户好?同时,各地工商局登记注册机构也会经常接到关于此类问题的咨询。事实上,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虽然都具有设立灵活、登记手续简便等特点,但两者还是有不少区别的,需要投资者通盘考虑,根据自身情况选准组织形式。

第一,个人独资企业必须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合法的企业名称,而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起字号名称,也可以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可以进行流动经营。换句话说,合法的企业名称和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要件,但不是个体工商户的成立要件。

第二,个体工商户的投资者与经营者必须为同一人,即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即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这就决定了个人独资企业更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

第三,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委派他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但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责任。而根据规定,个体工商户不能设立分支机构。由此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的总规模一般大于个体工商户。

第四,在民事、行政、经济法律制度中,个人独资企业是其他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能以企业自身的名义进行法律活动。而个体工商户是否能够作为其他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一直是国内有关专家的争论焦点。更多的时候,个体工商户是以公民个人名义来开展法律活动的。另外,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其他活动的能力也不同。例如,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以企业名义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而个体工商户一般只能以个人投资者身份成为公司股东。

第五,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在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上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事实上,这也是投资者比较关心的问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建立财务制度,以进行会计核算。而个体工商户由于情况复杂,是否需要建立会计制度,争论较多。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账簿,如果税务部门不作要求,也可以不进行会计核算。另外,在税收政策方面,一般来说,个体工商户较难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符合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则可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在中国的企业类型中,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非常少,注册个体工商户的比较多。那么,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有哪些呢?

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是自然人出资,这是它们的共同点。

个人独自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如下:

1、出资人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仅能以个人出资设立;个体工商户则可以是一个自然人设立,也可以是家庭出资设立。

2、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仅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根据民法通则第29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属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属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3.依据的法律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户依照民法通则、《城镇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立。

4、组织形式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性质上属于非法人组织,具有团体人格的组织体属性。

个体工商户则不采用企业形式。不具有组织体的属性。个人独资企业法颁布之前,我国曾以雇工人数对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加以区别,雇工8人以上者为个人独资企业,雇工不足8人者为个体工商户。显然,这种区分标准缺乏科学性,个人独资企业法颁布后不再采用这一标准,即雇工人数少于8人的也可设立独资企业,关键看是否进行了独资企业登记,领取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相比较个人独资企业,自2006年开始,注册一人有限公司的越来越多。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第二篇_个人独资企业登记问题解答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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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

答: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

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

经营实体。

问: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答: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的区别是:

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公司,除国有独资公司外,由二个以上投资人投

资;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投资人以其出资

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公司名称

必须使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4、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

5、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6、个人独资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

税,股东对其所取得的公司红利或股息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答: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区别是:

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合伙人投资;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

伙企业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问: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答: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是:

1、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根据其经营规模,招用必要的从业人员,可以是几个从业人员,

也可以是几十甚至更多;个体工商户则雇工人数不得超过7名;

2、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使用该个人独资企业的字号,个体

工商户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3、个人独资企业每月向税务局报税,不需交纳工商管理费,个体工商户每月向税务局

交税,还需向工商局交纳工商管理费。

问:个人独资企业需要缴纳工商管理费吗?

答:不需要。

问:个人独资企业有没有最低注册资金的要求?

答:没有。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有投资人申报的出

资即可。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由投资人自愿申报,投资不必向登记机关出具验资报告,登

记机关也不审核投资人的出资是否实际缴付。

问: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答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是指投资人以货币出资的数额,以及采取实物、土地使用

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作价数额。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是指投资人以个

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

应当在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问: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设立时应当提交的材料有: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设立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

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投资人身份证明:投资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深圳市外户口的需提交经经营

所在地计生部门验证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广东省户口的,20-49周岁的已

婚妇女提交《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49周岁以下的已婚男性及未婚男、女提交《流动人

口婚育证明》,已婚男性与配偶同流入的可持其配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广东省外户

口的, 49周岁以下的男、女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企业住所证明:

①住所为投资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②住所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租赁合同原件;

5、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提交

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字号查询证明或《个人独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经办理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问:如何办理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办事程序是什么?)

答:1、到登记机关办理字号查询证明,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备齐文件后,由投资人或者投资人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个人独

资企业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受理通知

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

书》。

3、领照人凭《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原件到

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领取《不予登记通知书》。

问: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该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的材料有: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字号查询证明;

3、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须提交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委

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4、投资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个人独资企业都要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吗?

答:不是所有的个人独资企业都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涉及前置审批业务或企业认为

需要的,可以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其它的不需办理。

问: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该怎么命名的?

答:按照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企业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

特点、组织形式四项法定基本要素构成。例如“深圳市龙岗区洋洋商行”。 行政区划名称是指企业名称登记机关所属级别的行政区划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行政区

划名称是指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例如“深圳市”或“深圳市龙岗区”。 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如“北京市金风商店”中的“金风”。个人独资企业可

以以投资人的姓名做字号。字号由申请人选择,经登记机关核定。

行业及经营特点,由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标

准确定,并用规范用语表述。如“北京市红都制衣厂”中的“制衣”一词,即为表述行业及

经营特点的字词。

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形式表述为“厂”、“店”或者“所”等。如“北京市红都制衣

厂”中的“厂”一字,即为表述组织形式的字词。

问: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不可以称为“XX公司”?

答:《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

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

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问:哪些自然人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答: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

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禁止从事营利

性活动的人的法律有: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该法第三十条规定,法官不得从事

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检察官不得

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不

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受雇于任何个人或组织。目前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

的人的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国

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

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另外,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现役军人不准私人经商,不准个人、合资办

企业。

问:个人独资企业住所证明指的是什么?

答:①住所为投资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②住所为租赁

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租赁合同原件。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问: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从事哪些行业?

答:个人独资企业是私营企业,所以凡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从事的行业,个人

独资企业均可从事;凡是国家禁止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的行业、经营的商品,个人独

资企业也不得从事和经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从事行业有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

业、商业、饮食服务业、修理业、科技咨询以及文化娱乐等,个人独资企业也可以从事这些

行业。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业:军工业、

邮电通讯业、铁路运输业、金融保险业等,个人独资企业也不可以从事这些行业。

问: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答: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是指个人独资

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还必须到登记

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开展经营活动。如果个人独资企业迟迟不领取营业执照,即使登

记机关签发了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正式成立了,个人独资企业也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否

则属于违法行为。

问: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还需要做哪些相关工作?

答:个人独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做好如下相关工作:

1、安局刻制公章;

2、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3、到税务局申请纳税登记。

问: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变更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

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字号查询证明;

4、《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5、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问: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变更应当注意什么?

答:1、新名称不得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

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第三篇_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商标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商标

独资企业,即为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以独资经营方式经营的独资企业有无限的经济责任,破产时借方可以扣留业主的个人财产。因此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是个体营业执照可以以自然人名义进行申请,必须是营业执照上的名字,受经营范围的限制;但是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申请注册商标时应以公司名义进行申请,并不受经营范围的限制. 2.企业普通商标申请注册需提供:

1. 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

2. 复印填写好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 P.S 以单位来申请的所以要加盖单位的公章,个人就签字 3. 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4. 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 商标图样(黑色或彩色)并且粘贴在申请书上的指定位置 P.S如果上交的图样为彩色还需要上交一张黑白色的图样

6. 选择好的产品/类别和服务项目600;(超过10个每多一项产品多60元)

3.注意事项:【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1.受理后不能改动,填写错误改动一次500元。并且申请人、商品或服务项目及商标图样 不 能 更 换!

2.申请人地址只能填写一个地址;申请人为个人就填写通讯地址;申请为单位时填写营业执照上的地址

首先,以个人名义注册的好处是,不管公司将来存在与否,商标的专用权不会随着公司的注销而失效。其次,以公司名义注册的话,商标属于公司所有,商标注册证书上不体现法人本身,你要确定你和你朋友是合伙经营还是怎样?因为商标属于公司,而不是属于某一个人。在这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提供的材料不同,后续的结果也不同的。这主要涉及到以下四个方面:

①、提供的材料不同:公司提供的是营业执照和对应的公章,个人提供的是个体执照和法人身份证; ②、商标归属权:一个归公司所有,一个归个人所有;

③、稳定性不同:以后公司变更,商标要相应做变更,而个人的身份证一般是不变的,相对稳定;

④、所有权支配不同:个人注册权限比较集中,公司注册要由公司决定商标的使用情况。所以,不管以个人的注册还是公司的注册,都需要考虑到实际情况,对自己目前和以后都有利的方式去处理。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第四篇_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4-2-20

生效日期:2014-2-20

(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五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第七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

第九条 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住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第三章 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换发营业执照或者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企业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第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改变出资方式致使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变换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改变出资方式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章 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

第五章 分支机构登记

第二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和居所、经营范围。

第二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二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发给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向登记机关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注销登记通知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第六章 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二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和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的,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毁损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换。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租、受让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 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登记时,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备案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伪造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 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不予登记,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私营独资企业,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条件的,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第五篇_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不同之处:

一、两者的法律特征不同

二、 1、个体工商户: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其在依法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享有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个体工商户的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对其经营的资产和合法收益,个体工商户享有所有权。个体工商户可以在银行开设帐户,向银行申请贷款,有权申请商标专用权,有权签订劳动合同及请帮工、带学徒,还享有起字号、刻印章的权利。

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

(2) 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

(3)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并因而享有对字号的名称权。

2、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成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作为一个自然人企业,投资者对于企业的经营风险负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个人独企业根本不是企业法人,更谈不上公司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资格。

二、法律地位不同。

根据我国法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法人资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一种我国特有的公民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形式,也是个体经济的一种法律形式。个体工商户可比照自然人和法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但个体工商户不是一个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

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虽然可以起字号,并可以对外以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也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

三、两者成立的条件不同。

(1)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要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不得使用“有限”、 “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而个体工商户是否采用字号名称,完全由经营者自行决定,法律、法规无特别要求。

(2)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及从业人员。而个体工商户无此限制,从事客货运输、贩运以及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无须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承担的责任性质而言,个体工商户对所负债务承担的是无限清偿责任,即不以投入经营的财产为限,而应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是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是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当然,无论是以个人财产还是家庭财产承担责任,都应当保留其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但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是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五、适用法律不同。

个体工商户依照《民法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设立,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法》是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六、税收管理不同。

1、从税收管理上看,税局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管理相对宽松,对建账要求较低,在税款征收方式上主要采用定额或定率征收;

2、是涉及的所得税不同。《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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