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励志人生 > 励志创业 > 挂牌新三板标准

挂牌新三板标准

时间:2018-02-18   来源:励志创业   点击:

【www.gbppp.com--励志创业】

挂牌新三板标准 第一篇_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应满足哪些条件?

新三板挂牌准入条件有何特点?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有什么好处?

新三板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作为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力求体现包容性,全国范围内的非上市公众公司都将会是其服务对象,特别是创新创业型中小企业。为增强场外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深度和广度,提高覆盖面,挂牌准入环节有三点调整,一是不设置财务指标,并且申请挂牌公司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也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对于挂牌企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不对其主营业务情况做出实质判断,仅要求企业能够清晰描述其产品或服务、生产或服务方式、业务规模、关键资源要素和商业模式等情况,并如实披露过往经营业绩;二是允许申请挂牌公司存在未行权完毕的股权激励计划,由企业在合法合规前提下自主决策,并充分如实披露;三是明确历史遗留的股东200人以上公司经证监会规范确认,且符合挂牌条件的,可以申请挂牌;并且考虑到挂牌公司均是经证监会核准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挂牌公司股东人数允许超过200人。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至少可以在五个方面推动企业发展:第一,能规范企业治理,提高公司内部运作效率。新三板挂牌条件要求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要建立三会一层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这些都能达到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运作效率的结果。第二,有助于企业提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增加企业社会信用度。第三,能迅速打开企业融资渠道,允许公司在申请挂牌的同时定向发行融资,也允许公司在挂牌后再提出定向发行要求,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针对众多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特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设置了便捷的“小额快速融资”机制,提高了融资效率。第四,通过市场化定价机制发现企业真实价值;第五,企业可以通过股权激励机制留住核心人才。

【案例介绍】

我公司是一家生产软件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请问我公司申请在新三板挂牌应该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分析】:

首先申请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如果目前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进行股份制改造,且公司的净资产最少不得低于500万元。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2月8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1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新三板挂牌应当符合的相关条件: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为了细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进一步明确市场预期,减少自由裁量空间,提高审查工作效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6月20日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标准指引》”),对上述六项挂牌条件进行了细化。《基本标准指引》发布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进行挂牌审查时,对申请挂牌公司符合《基本标准指引》的,原则上同意其股票挂牌申请。

挂牌新三板标准 第二篇_关于新三板挂牌的最新规定及解读

关于新三板挂牌的思考

一、“新三板”简介

“新三板”特指在我国四个国家级高科技园区中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股份交易、转让的试点市场。目前可以纳入“新三板”挂牌的四家国家级高科技园区有:北京中关村高新科技园、天津高新科技产业园、武汉东湖高新科技产业园,和上海张江高新科技产业园。

目前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有逾200家园区企业。

根据6月3日,与国都证券、平安证券的数位业务经理沟通,目前北京市属企业新三板挂牌,可以不局限于中关村所谓的“一区十六园”内。在“一区十六园”内的京属企业,除了能够在新三板挂牌外,还能享受园区、政府补贴。

另外,近期新三板市场已经全国放开,任何城市的企业均可以在新三板交易市场挂牌,但其他城市挂牌后,其融资能力不能与在北京本地挂牌后的融资能力相提并论,因此我依然建议在北京挂牌。

二、“新三板”挂牌特点

1、无需证监会审批,速度快(券商内核,备案制,总体挂牌时间2-4个月)

2、可获取政府扶持资金(一区十六园内)

3、增加资产流动性

4、拓展公司融资渠道(7大融资方式)

5、规范公司治理

6、促进转板

7、挂牌费用低,约90—150万元人民币(付款节奏:与券商签约付25%,股改完成付25%,券商内核完成付25%,挂牌付25%)

三、“新三板”挂牌条件

1、存续满两年(有限公司整体改制可以连续计算)

2、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记录(对公司营收、利润无特别要求)

3、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4、上市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公司注册地址在试点国家高新园区(现在默认北京全市企业均可)

6、政府出具挂牌试点资格确认函(现在无需该函)

四、“新三板”挂牌流程

五、“新三板”与A股市场的区别

1、做市商制

2、自然人投资人受限(股龄不少于2年,资金不少于50万)

3、新三板市场上的股权融资能力弱

4、可转板IPO,但转板仍需证监会审批

六、“新三板”挂牌后的融资途径

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后,成为公众公司,融资途径也因此有极大拓展。正常除OTC进行股权交易,进行股权融资外,并不影响继续引入机构投资人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另外,由于公司已经在公开交易市场挂牌,债权融资渠道也已打开。基本上,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融资途径如下:

1、交易市场股权融资(可交易、增发)

2、投资机构股权融资(增强机构投资人股权投资信心)

3、向银行融资(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可绕过轻资产的困境)

4、向社会发债

5、发行定向信托产品

挂牌新三板标准 第三篇_新三板上市 法律规定详解

新三板上市综合法律规定详解

A、 法律规定关于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程序性规定。 条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2.1条规定:“股份公司申请挂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挂牌新三板标准】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该条件同时在本意见书“第二条 与主办券商的关系”中存有重要意义)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相关内容详见《业务规则》第二章关于股票挂牌的相关规定。 附:《业务规则》第二章2.2 申请挂牌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编制申请文件,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报。

2.3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挂牌申请文件审查后,出具是否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

2.4 申请挂牌公司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查

意见及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挂牌手续。申请挂牌公司应当在其股票挂牌前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签署挂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2.5 申请挂牌公司应当在其股票挂牌前依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

2.6 申请挂牌公司在其股票挂牌前实施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且尚未行权完毕的,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

2.7 申请挂牌公司在其股票挂牌前,应当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票的集中登记。

2.8 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2.9 股票解除转让限制,应由挂牌公司向主办券商提出,由主办券商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确认

后,通知中国结算办理解除限售登记。

B、运营要求

《业务规则》第四章

挂牌公司

第一节 公司治理

4.1.1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完善公司治理,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充分行使合法权利。

4.1.2 挂牌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非上市公众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并披露。挂牌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重大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详见《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

4.1.3 挂牌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4.1.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切实保证挂牌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通过关联交易、垫付费用、提供担保及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挂牌公司资金、资产,损害挂牌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4.1.5 挂牌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对公司治理机制的讨论评估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4.1.6 挂牌公司可以实施股权激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主要指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第二节 信息披露

4.2.1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上述文件披露前,挂牌公司应当依据公司章程履行内部程序。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挂牌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4.2.2 若挂牌公司有充分依据证明其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严重损害挂牌公司利益的,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4.2.3 挂牌公司应当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挂牌公司设有董事会秘书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未设董事会秘书的,挂牌公司应指定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的人员应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4.2.4 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其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4.2.5 挂牌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不得泄露内

幕信息。

4.2.6 主办券商应对挂牌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查,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4.2.7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查。

4.2.8 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股票转让实行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加注标识并公告: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定向发行

4.3.1 本业务规则规定的定向发行,是指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4.3.2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应当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披露等规定。

4.3.3 按照《管理办法》应申请核准的定向发行,主办券商应当出具推荐文件,挂牌公司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定向发行的审查意见及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办理定向发行新增股份的挂牌手续。

4.3.4 按照《管理办法》豁免申请核准的定向发行,主办券商应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发表意见,挂牌公司在发行验资完毕后填报备案

挂牌新三板标准 第四篇_新三板挂牌立项标准参考最新版

新三板项目立项条件

提请立项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项目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 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

(试行)》的具体要求:

(1) 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有

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 业务明确,主业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 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 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 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 鼓励开发具有良好成长性企业,目标企业商业模式清晰并得到验证,

具有核心竞争力,比如原材料成本优势、技术优势、销售渠道优势等,具体行业标注如下:

1、鼓励类行业:

(1) 行业类型

a)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要求已建立清晰明确、切实可行的商业模式,并具备优秀互联网管理及开发团队);

b)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c) 金融业;

d) 生物制药业;

e) 高端装备制造业;

f) 节能环保行业;

g) 文化创意产业;

h) 新能源交通工具业;

【挂牌新三板标准】

i) 现代农业;

j) 国防工业(具备国防装备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k) 其他成长性高、科技含量高,属于新经济、新服务、新农业、

新材料、新能源和新商业模式的行业。

(2) 财务指标

a) 对于互联网行业,原则上不做盈利要求,最近一年营业收入

不低于1,000万元,应具有较为清晰的商业模式、较为突出

的核心竞争力、市场前景广阔、对单一客户或供应商的依赖

风险较低;

b) 其他鼓励类行业: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

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一年盈利不低于100万,最近一年

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本文中“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以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 - 非经常性损益》为准)。

2. 限制类行业

(1) 行业类型

高污染、高耗能行业及产能过剩(即“两高一剩”)行业,如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水泥制造业、炼焦业、印染业、造纸、铅酸蓄电池、纺织、

化纤、和电镀等。

(2) 立项标准

a) 原则上不予立项,除非能够说明其符合产业转型政策并且具

有成长性,可单独向立项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经全体委员同

【挂牌新三板标准】

意。

b)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2,500万元;

或最近两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两年营业收

入增长率不低于20%,最近一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000万

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3. 一般类行业

(1) 行业类型

除上述1-2项外的行业。

(2) 立项标准

a)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利润水平保持平稳或增长,最近两年

净利润累计不低于600万元;或

b) 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3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3,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净利润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挂牌新三板标准】

(三) 鼓励开发目标企业在细分行业处于领先地位,或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

力和自主创新能力。

(四) 鼓励与知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合作,优先开发其所投

资项目。

(五) 鼓励有融资需求及融资可行性的企业优先立项,融资可行性是指满足

以下各条件:(1)融资需求在1,000万元以上;(2)行业市场前景广阔或成长较快,有确凿、权威证据表明企业在所处细分行业处于领先地位;(3)业务盈利模式较为成熟,利润较好且持续增长,具有较好的经营活动现金流;且(4)企业管理团队具备很好的教育背景、丰富的从业经验且配置合理。

(六)

目标企业的财务信息虚假导致无法对目标企业进行判断的,不予立项。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挂牌新三板标准 第五篇_新三板挂牌项目立项标准 2016

新三板挂牌项目立项标准

(2016)

一、 企业挂牌新三板的基本条件

应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要求,包括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等要求。

二、财务数据基本要求

(一)传统行业*

1.净资产(股东权益)100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注册资本;

2.销售收入超过3000万元;

3.最近一年实现净利润超过300万元。

*传统行业可立项的公司包括而不仅限于以下几大类,且具有稳健的盈利能力:

(二)高新技术行业、战略新兴行业*

*暂不设财务门槛,综合考量产业政策扶持力度,企业自身的业务成长性,产品和服务的技术先进性等,一事一议。

三、立项原则

(一)优先选择的企业类型

1. 规模较大、且挂牌后有行为的企业;

2. 高新技术企业;

3. 公司财务核算规范的企业。

(二)暂不考虑以下几类企业:

1. 房地产、纯贸易企业;

2. 涉农企业,养殖类农产品销售公司;

3. 类金融企业、P2P、各类交易场所等;

4. 主营业务超过(含)3种以上的企业;

5. 企业存在较大金额对外担保;

6. 现金销售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0%。

四、关注事项

企业存在以下严重违背申报主体适格性要求,且企业无法承诺在未来6个月内解决的,不予立项。【挂牌新三板标准】【挂牌新三板标准】

五、收费标准

(一)财务顾问费原则上不得低于120万元,首付比例30%;

(二)持续督导费原则上不得低于15万元。

对于符合优先选择条件的企业或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放宽标准。

本立项标准自2016年4月15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场外市场总部

2016年4月8日

挂牌新三板标准 第六篇_新三板挂牌费用明细

新三板挂牌费用明细

2014年新三板全面扩容,2014年全年新三板挂牌数为1572家,2014年新增挂牌1216家,同比增加3.4倍。截至2015年12月21日,新三板挂牌企业达到4896家。

目前新三板挂牌费用主要由以下几类构成:

推荐挂牌费用:各地高新园区基本上都针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业务制定了财政补贴计划,拟挂牌公司在政府财政支持范围内基本能够解决中介机构费用。

挂牌初费和年费:公司挂牌时和挂牌期内,挂牌公司须按照总股本数的大小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缴纳挂牌初费和年费。

信息披露督导费用:公司挂牌后,每年须向主办券商缴纳信息披露督导费。

信息披露费用:公司挂牌后,每年须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缴纳信息披露费用。

总体约在150-200万元(不含募资费用)

新三板挂牌后持续督导费有多少?

企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运作的成本主要有三部分:

1、卷商督导费5-10万元

2、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3、向交易所支付的挂牌年费。具体规定如下:总股份2000万股(含)以下,年费2万元;总股份200-5000万股(含)以下,年费3万元;总股份5000万股-1亿(含)以下,年费4万元;总股份1亿股以上,年费5万元。

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服务收费是怎么样的?下文为大家整理了一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服务收费明细表》,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服务收费

挂牌新三板标准 第七篇_新三板挂牌主要法律法规

新三板挂牌主要法律法规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相关法规

1.1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1.2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

1.3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

1.4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及适用标准

2.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2.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细则

3.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

3.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

3.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3.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定向发行规定

4.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必备内容的规定

4.2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相关法规

1.1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1.2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

1.3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

1.4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及适用标准

2.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2.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细则

3.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

3.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

3.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3.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定向发行规定

4.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必备内容的规定

4.2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定向发行股票的审查工作流程

(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指引

5.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5.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5.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5.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六)申报材料、年费

6.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6.2关于收取挂牌公司挂牌年费的通知

6.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材料接收须知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lz/420402/

推荐访问:新三板挂牌条件 新三板挂牌企业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