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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二胎新政策

时间:2018-05-28   来源:手抄报内容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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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二胎新政策 第一篇_湖北超生罚款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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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超生罚款标准是多少 核心提示:2014年湖北超生二胎的罚款标准是多少?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具体内容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介绍。

湖北超生罚款标准是多少?

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下列规定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处理:

(一)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注意:

1、前款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核实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2、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第一款、第二款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3、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对重婚者、有配偶者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4、违反计划生育和收养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子女的,或者不符合生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处理,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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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二胎新政策 第二篇_二胎政策调查报告

社区居民“二胎政策”调查报告

姓名:

目录

社区居民“二胎政策”调查报告 ................................................................................................... 0

一、调查背景 ................................................................................................................................... 1

二、调查研究的设计 ....................................................................................................................... 1

1、调查对象的确定 ................................................................................................................. 1

2、样本的基本特征 ................................................................................................................. 1

3、研究方法 ............................................................................................................................. 3

三、米粮社区居民对单独“二胎政策“看法问卷调查 ............................................................... 3

1、对“二胎政策”的了解情况 ............................................................................................. 3

2、生育意愿调查 ..................................................................................................................... 4

3、生育观念调查 ..................................................................................................................... 6

4、居民对二胎政策的利弊权衡 ............................................................................................. 7

四、调查建议 ................................................................................................................................... 8

五、结论........................................................................................................................................... 9

附件:调查问卷 ............................................................................................................................. 11

一、调查背景

过年走亲戚,突然发现很多叔叔阿姨们除了吃饭打牌,另外一件事情就是嘀咕是否要再生一个孩子的问题;无独有偶,央视《博乐先生微逗秀》中一段以小朋友为主角的关于“二胎”政策的调查视频也在网络上穿得沸沸扬扬,联想到之前个别同学们说他们家要增加弟弟妹妹的事情,在通过网络查阅了相关政策规定后,突然对居民们对二胎政策的反应很好奇,另外通过网络,我了解到“湖北省在2014年逐步有序推进单独二胎政策,将于3月份全面启动“单独二孩”工作,2月底开始,单独二孩政策定在洪山区进行试点,街道卫生计生科将对辖区内的单独家庭进行摸底。”为了解决自己的疑惑,同时也希望对社区居委会即将展开的摸底工作贡献自己小小的力量,于是有了此次“米粮社区居民二胎政策”调研活动。

二、调查研究的设计

1、调查对象的确定

我从出生就一直住在汉阳永丰街米粮社区,对于米粮社区十分熟悉,出于感情和便于调查的因素,此次研究选取了米粮社区三个自然湾作为样本进行调查研究,同时每个样本随机抽取50个人作为本次的调查对象。本次调查中共发放问卷共150份,成功收回有效问卷135份,从而得到了米粮社区不同性别、不同年龄段、不同受教育程度人群对于二胎政策的多方数据。

2、样本的基本特征【湖北省二胎新政策】

米粮社区成立于2008年9月18日(原米粮村于2007年10月20日“城中村”改造后组建),位于武汉市汉阳区西大门。本次抽样调查中,通过以下4个问题:

(1)您的性别是()

A.男 B.女

(2)您的年龄是()

A.20岁以下 B.20-30岁 C.31-40岁

D.41-50岁 E.51岁或以上【湖北省二胎新政策】

(3)您的教育背景()

A.初中及以下 B.高中/中专 C.大专 D.本科 E.研究生及以上

(4)您的个人月总收入是()

A.1000元以下 B.1000-2000元 C.2001-3000元 D.3001-4000 E.4001-5000 F.5000元及以上

我们发现被访人的基本情况如下图所示:此次被访人中,男性为70 人,女性为65人,分别占总数的51.9%和48.1% 。从年龄看,被访人中20岁以下者为

【湖北省二胎新政策】

10人,占总人数的7.4%;20-30岁的为70人,占总人数的51.9%;31-40岁为45人,占总人数的33.3%;41-50岁这个年龄段的有5人,占总人数的3.7%;51岁或以上的为5人,占总人数的3.7%。从受教育程度来看,其中只有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为25人,高中或中专文化为65,有大专文化程度的有20人,本科文化程度的有20人,研究生或以上文化程度的有5人,比例分别为18.5%、48.2%、14.8%、14.8%、3.7%。按月收入划分,月收入为1000元以下的为4人,1000-2000元的为35人,2001-3000元的为38人,3001-4000元的为39人,4001-5000元的为11人,5000元以上的为8人,分别占总数的3.0%、25.9%、28.1%、28.9%、8.2%、5.9%。基本特征详见下表:

图1 被访人员性别情况 图2 被访人员年龄分段

图3 被访人员教育背景

图4 被访人员月收入情况

湖北省二胎新政策 第三篇_二孩政策分析论文

二孩政策分析论文

摘 要:在国家推行了全面二孩政策以后,在社会也引起了不小的反响,我根据我所调查的记录数据以及从网络上获得的数据,分析二孩政策实施的可行性,以及可能会出现的问题。

一、 基本现状 从1984年以来,一孩政策覆盖了全国35.4%的人口,1.5孩以上政策覆盖了53.6%的人口,二孩政策覆盖了9.7%的人口,三孩以上政策覆盖了1.3%的人口(引自网络数据)。也就是说,二孩生育政策覆盖的人口总量几乎达到1亿人之多。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经过国家上级部门的批准在一些地区实行"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国家分别在下面五个地区做试点,并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效果。

甘肃省酒泉市是在西北地区经济处于前列,两孩政策在当地经过近十年波折实践,取得了很好的成果。在这种情况下当地计划生育政策由 "控制人口"转向"优质服务"。其原因在于生育观念转变的,由于酒泉处于与新疆的交界,是古代的丝绸之路与茶马古道的必经之处,该地旅游业较为发达,移民较多,宗族观念较弱,所以生育观念比较开放。

河北省承德市是位于河北北部集"山、老、少、穷"于一身的欠发达地区。两孩政策的实践显示当地人口的各项指标转好,妇女总和生育水平低于1.6,农村低于1.8,人口的自然增长率也一直低于8‰,当地的生育意愿经过近十年的转变促进了二孩政策的实施,影响当地生育意愿转变的原因主要包括就业情况和妇女的受教育程度等因素。

山西省翼城县的经济水平处于中等,大部分是农户。国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当地开展的"晚婚晚育加间隔"的二胎政策。通过实践其出生率达到了7‰~8‰的超低水平,自然增长率达到了2‰~3‰甚至接近零增长阶段。其生育观念转变的成功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很大的关系。经济水平的提高、国家的医疗卫生水平、教育水平和养老保障水平的提高,都促使当地人民生育意愿的转变,主动放弃生育二胎。

湖北省恩施州位于西南边陲经济条件十分贫穷,由于重男轻女观念存在,当地男女性别比很高,并且超生率很高,计生工作开展困难。实行二孩政策试点之后,当地生育率在一段时间出现了回升,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宽松生育政策的实施,当地人口自然增长率出现回落,而且性别比也趋于正常。

广东省经济发展水平一直处于前列,广东省的总和生育率一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是该省的男孩偏好比较严重,所以其性别比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调整性别比是其计生工作的主要方面。自20实际80年代开始广东省就开始实行不同层次的二孩生育政策,但是由于广东省的流动人口数量过大,因此在实行二孩政策方面还是存在的很大困难。

二、二孩政策实施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但是若要全面推广二孩政策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若政策实施出现偏差,或控制力度不够,就会造成人口自然增长率的过快回升。

1、二孩政策与其它相关政策协调

从上面五个地区的调查来看,在实行二孩政策之后,生育率和性别比下降是因为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政策完善,计生工作逐渐由管理转为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传统的"养儿防老"观念才能转变,民众的生育观念才能转变,相对的生育率也就会维持在更替水平。因此社会保险制度和计生工作重心的转变可以看做是二孩政策得以实施的基本条件。如何将这两方面政策进行协调,是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2、奖励政策的合理执行

国家开始实行计划生育之后,逐渐产生多种奖励政策例如:独生子女证等。从上面的调查中发现部分实行"晚婚加间隔生育政策"的地区,一部分父母生育第一个孩子之后,不确定自己是不是想再生一个孩子,所以暂时没有领取独生子女证,但是当确定不想要第二个孩子的时候,独生子女的奖励政策已经发生变化,这这段期间会出现衔接的问题。同时会出现的问题还有"双女户"的奖励问题等。政策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的,它是一个相对不稳定、不确定的因素,尤其是计划生育这样需要随时进行调整的政策,所以如何保证计生工作中奖励政策的合理执行也是保证二孩政策实施中存在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3、生育政策的公平性问题

公平性问题在我国的各个政策和行业中都是存在的,同样在制定的生育政策中也不可避免的要提到公平性问题,城乡问题与性别问题是公平性的主要体现。原有生育政策问题中在城镇实行统一的独生子女政策,而在农村实行"一孩半政策",或"晚婚加晚育的两孩政策",与此同时国家又实行独生子女奖励政策,此时就会出现城乡之间的公平性问题,因为在农村一部分的有两个孩子的家庭他们同样也是计划内的生育,符合计生政策,但是却没有机会获得奖励。现在在全国普遍实行的"双独家庭可以生二胎"的政策,如果相关的政策协调不完整,同样会影响城乡的不平衡。

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和再婚家庭生育问题

流动人口比例越来越高,其流动性强的特点,导致计生部门管理难,因此,流动人口中超生的比例比较高,如何协调全国计生部门来监管流动人口的生育政策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再婚家庭生育问题,同样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从政策上来看,应该严格按计划生育政策执行,而现在的计划生育政策下,应不应该对原有的再婚家庭生育政策进行调整呢?笔者的观点是肯定的。从人文关怀的角度上来看,再婚家庭夫妻应该有一个夫妻两个人自己的

孩子,这样也能使家庭更加和谐。在我国现今的高离婚率的情况下,再婚生育问题也不应该被忽视。

三、二孩政策推广的可行性与条件

1、经济条件和计划生育的水平

在上面五个地区二孩生育政策实施的过程中,可以看出在开始实施二孩政策时,总和生育率在一定程度上有提高,但是随着当地经济水平的提高,人口对生活质量的要求提高,总和生育率又开始下降,最后达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因此,开展二孩政策经济条件是保证。除了经济条件以外计划生育的水平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只有在计划生育水平高,计划生育开展基础较坚实的地区才能保证二孩生育政策的合理执行,能及时对二孩政策的发展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反映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能及时做出反映、调整。

2、政策推广的方式与时机

通过前期几个试点的经验,二孩政策广泛推广的时机十分的重要,在推广的过程中,我们应该选择在全国人口生育率较低的情况下完成,一定要避过人口的高峰期,这样可以避免人口的短时间快速的增长,造成人口总数不稳定的情况发生,导致二孩政策失败。

此外,应该采用什么样的方式,开展二孩生育政策,笔者认为,采用全面放开与结构性放开相结合的方式比较合适,在一些计划生育工作较坚实的地区,可以全面放开,而在一些计划生育工作较薄弱的地区,则应该结构性开放,缓慢过度。

在实行二孩政策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段时间内人口的回升,面对这样的问题,我们不应该感到恐慌,而是应该合理面对,及时调整生育政策和计生服务力度来解决解决这一问题。短时的人口回升不可避免,只要是这一趋势在社会的可控制范围内就是可行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计划生育的成果也越来越明显,但是为了保证中国的人口红利以及建立一个更具人文关怀的社会,全面放开二孩政策是必行之路。

参考文献:

【1】 顾宝昌,王峰.八百万人的实践[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2】 李建新.山西翼城县“晚婚晚育加间隔”政策实施效果及思考[J].人口研究1999

【3】 谭克俭.翼城县实施“晚婚晚育加间隔”生育政策实施效果及思考[J].经济问题

湖北省二胎新政策 第四篇_解读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稳定低生育水平 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解读《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修改后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将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原《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加强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维护广大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深入开展提供了法制保障。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相关改革的深入推进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 新的情况 、新的问题不断出现,原《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亟待修改完善。

为了使原《条例》适应新的要求,根据中央《决定》的要求,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将修改原《条例》列入2008年正式立法计划。

本次修改原《条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贯彻中央和省委《决定》精神,体现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新思路;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精神,建立和完善长效工作机制,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贯彻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立法过程突出了“稳定、提高、统筹”的方针,即保持立法的稳定性、连续性,稳定和完善现行生育政策;提高立法工作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全局和高度完善立法,统筹考虑国家利益和群众个人关系、各部门职责关系,力求使立法规范反映客观规律,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较强的可操作性。

一、从计划生育标语的变化理解新《条例》的基本精神

30年来,最具中国特色的语录非计生口号莫属了。全国各地尤其在农村,这些“上墙标语”,成为一道独特的风景,更是中国计生政策的历史见证。

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国策,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推行以来,影响深远。上世纪90年代之后,“少生、优生”观念深入人心,人们的生育目的由“传宗接代”、“养儿防老”转向“生活乐趣”、“充实家庭”,这几年,更出现自愿不育的“丁克”家庭,国人生育观念变迁之大,由此可见一斑。30年来计划生育标语的内容也经历了巨大变化,由原来野蛮血腥型,到行政命令型,再到政策引导、人性化的温馨的标语,这些标语的变迁就是我们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基本理念、工作方法的变化的缩影。

上个世纪80年代是计划生育政策最为强硬的时期,因而口号也最为血腥:山东某农村计划生育口号:“能引地引出来,能流地流出来,坚决不能生下来。” 旁边还有一条:“普及一胎,控制二胎,消灭三胎。” 山东菏泽:“宁可家破,不可国亡。” 安徽某县:“宁添十座坟,不添一个人。” 江苏农村多处可见:“宁可血流成河,不准超生一个。” 湖南某县的生育计划标语:“谁不实行计划生育,就叫他家破人亡。” 四川某山村:“一胎生,二胎扎,三胎四胎--刮!刮!刮!” 广西前往德天瀑布的路上有条更狠:“一胎环,二胎扎,三胎四胎杀杀杀!”湖南某地的“超生就扎!”

到了上世纪90年代,国家计生委开始要求计生工作者,实现工作思路和方法的转变,专门发布“计划生育七不准”。计划生育工作开始规范化,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也从后补型变为了前期服务型。这时的宣传标语也转变成了“优生优育、少生快富”等引导型的标语。

到了本世纪初随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出台,计划生育工作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计生标语越来越人性化到了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出台,少生奖励、优先优惠、困难补偿、贫困救助、计生帮扶、综合治理等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口计生政策让居民感受到了脉脉温情。而现在的标语也不再是刷在公路边、围墙上,早改成了更为温馨的喷绘画,而标语也更为人性化———“让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 低生育,素质好,男女都是宝”,“ 地球妈妈太累了,再也擎不起太多的孩子”,“ 控制人口数量,关爱地球母亲”, “人口问题关系国计民生,统筹解决需要你的支持”、“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构建和谐美好家园”。

这些新的标语体现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由单纯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向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基础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转变,工作方法由行政制约为主向依法管理、优质服务和综合施治转变。这就是新条例的基本精神。

新条例的立法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关系,强化公权与私权的平衡意识,充分考虑群众在生产、生活、生育、发展和保障等方面的客观需求,坚持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二是坚持法制统一。立法既要符合湖北实际,又要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特别是遵循《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和原则,作出的规定不与上位法相抵触;三是坚持依法维权。把尊重和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坚持权利与义务、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体现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理念,坚持严格执法和优质服务的统一,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四是坚持服务大局。正确把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定位,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心任务,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要求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和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机制;五是坚持改革创新。按照权责一致、强化服务、改进管理、高效便民的要求,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立足本省,积极借鉴兄弟省市有益经验,认真总结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和管理制度,处理好继承、发展与创新的关系。

二、新《条例》的体系结构和主要内容

新《条例》在维持原《条例》立法体例和章节的基础上,保留了原《条例》的绝大部分内容,共修改了20多条,在原来41的基础上,新增加了11条内容,使现行《条例》内容增加到52条,修改的内容涉及到原《条例》的每一个章节和绝大多数条文。

(一)、关于总则

本章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共计七个条文,修改了四个条文,增加了一个条文,即第七条关于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举报奖励制度。

(二)、关于组织管理

【湖北省二胎新政策】

本章主要规定了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和考核,属地管理原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等内容。共计六个条文,修改了两条,增加了两条,即第十一、十二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是目前计生工作

的难点,有很强的针对性。

(三)、关于生育调节

本章主要规定基本生育政策,晚婚晚育的定义,再生育的条件,涉港、澳、台及外国人的生育规定,再生育的办理程序,再生育申请材料,不得再生育的情形,不应当生育的节育绝育措施的落实,涉嫌违法生育的鉴定等内容。共计十三个条文,修改六条,增加一条。本章内容直接规定了基本生育政策,老百姓最为关心,修改后更加完善,更加人性化,更有操作性。

(四)、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本章主要规定优生优育具体措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原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施机构的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保障,计划生育技药具的监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禁止性规定等内容。共计九个条文,修改五个条文,增加两个条文,有两个条文交换了顺序。

(五)、关于奖励与社会保障

本章主要规定了奖励专项资金,晚婚晚育、节育、母乳喂养的假期和待遇保证,独生子女家庭的优待措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共计四个条文,修改两个条文,增加一个条文。

(六)、关于法律责任

本章主要规定了,罚款,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违反规定生育子女者的处理,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政的责任等内容。共计十一个条文,修改三个条文,增加四个条文。

三、新旧条例的比较

(一)在保持现行生育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了生育政策

1、取消了生育间隔期。新《条例》按照中央《决定》关于“稳定和完善人口政策和生育政策”、“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的总体要求,在保持生育政策稳定性的前提下,从有利于育龄妇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缓解干群关系、体现人文关怀的精神出发,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的建议和兄弟省、市做法,取消了生育间隔期,规定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2、完善了再婚家庭的生育政策。调研中,一些地方和基层干部群众建议,对再婚夫妻中未生育过子女一方的生育政策予以适当微调,以保障未生育一方的生育权。此类情况涉及人数不多,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映强烈,处理不好容易引起家庭和社会矛盾。在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的前提下,对此类人群的生育政策适当微调,符合群众的意愿和需求,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国家人口和计生委对此也有指导意见,据此,本次对再婚家庭再生育政策进行了完善,将原《条例》第十五条中“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修改为“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3、完善了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新《条例》第十七条在原《条例》关于夫妻双方属农村村民的生育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款,内容为“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随着国家机关人事制度和事业、企业单位用工制度改革,近年来,有一些大学毕业生和部队转业人员,有的大学毕业或部队专业后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被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后,其户口未转到城镇居委会,仍属农村居民户口,享受城镇职工的福利待遇,却执行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广大群

众意见很大,这次进行了统一规范。

4、加强了《生育证》的管理。新《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户籍或者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生育条件的,或者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满两年未怀孕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撤回《生育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转变工作思路和方法,突出以人为本和优质服务 新《条例》坚持科学发展观,在第一章总则部分第一条增加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内容,在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分增加了有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内容;在保持现行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基础上,新《条例》从关注民生、依法维权的角度出发,进一步明确了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的责任部门、奖励标准和资金来源渠道,并适当提高标准,对奖励优惠政策作了如下修改:

1、增加了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内容。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新《条例》规定,逐步实行免费婚检,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推行住院分娩和母乳喂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2、规定了免费施行复通手术。新《条例》规定,接受绝育措施的夫妻,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免费施行复通手术。手术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

3、在保持现行奖励优惠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明确了独生子女保健费的责任部门、奖励标准和资金来源渠道。将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由“每月10元”修改为“每月不低于10元”,并规定保健费的支付单位和经费来源渠道,规定将属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4、明确了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退休时发给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本条例公布后一年内制定。奖励政策事关广大干部职工切身利益,既要考虑财政负担能力,又要考虑政策的连续性、公平性,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充分研究论证,权衡利弊,慎重决策。据此,《条例》对此问题作原则规定,有关奖励的范围、标准和发放方式等具体问题,授权省人民政府制定。

5、将国家实行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新《条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了第三十九条,规定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

(三)完善了新形势下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措施,增强了《条例》的可操作性

1、明确了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资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和省委《决定》要求,新《条例》第四条中增加一款,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人口和计划执法机构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有关具体工作”。

2、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明确要求建立与计划生育举报奖励制度。新《条例》规定“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属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3、明确了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服务和管理主体。针对多年来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服务和管理主体不够明确的状况,新《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计划生育药具的组织供应、发放和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具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所属的计划生育药品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免费发放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4、进一步明确了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从稳定低生育水平、保护妇女身心健康出发,新《条例》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如何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作出倡导性规定,增加了“提倡和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宜选择以放置宫内节育器为主的避孕措施,生育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的育龄夫妻宜选择以输卵(精)管结扎术为主的避孕措施”的内容。

5、对涉嫌违法生育的人员的技术鉴定手段等问题进行了立法规范。近年来,社会上重婚生育、姘居生育或者以收养、代养、寄养为名规避法律生育的问题突出,执法机关因缺少必要的、有效的取证手段,取证难、处罚难,一些非婚生育对象违法生育后,逃避法律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群众对此意见很大。鉴于目前计生执法工作的实际状况,经反复研究认为,赋予执法机关技术鉴定的手段还是必要的,国内部分省市的立法也有同样的规定,但是由于技术鉴定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婚姻家庭和父母子女关系,负面因素较多,必须严格限制技术鉴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据此,新《条例》第二十六条表述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涉嫌违法生育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对有明显证据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生育且拒不承认的,经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要求当事人配合进行技术鉴定,并做好保密工作。”“ 技术鉴定相关费用由提出技术鉴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

6、明确申办《生育证》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当事人应当提交的资料。办理《生育证》属于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明确申办《生育证》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当事人应当提交的资料。《生育证》办理后,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应当由许可机关主动撤回,而不是自动失效。据此,新《条例》作了相应修改。

(四)突出综合治理,在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重点和难点问题方面有较大突破

1、强化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措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是当前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工作制度,并加大对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处罚力度十分必要。据此,新《条例》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在第三条中增加“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机制”和“改善人口结构”等原则性的内容;二是增加第三十四条,分别对各级政府、人口计生、卫生、药监部门的监督检查责任、相关的管理制度以及执业机构和人员的执业要求作出规定;三是增加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对组织、介绍、胁迫妊娠妇女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是修改第四十六条,增加了对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这样就从原则要求、工作机制、管理制度、法律责任等方面,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制度结构。

2、加大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力度。流动人口是计划生育工作的难点,鉴于原《条例》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缺少具体管理措施,根据中央、省

湖北省二胎新政策 第五篇_单独二孩政策

湖北“单独二孩”政策解读

标签: 单独二孩 计生 湖北

有了“大宝”,再生“二宝”。湖北的爸爸妈妈们,你们准备好了吗?3月27日,《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审议通过,湖北省正式启动“单独二孩”政策——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单独二孩”手续如何办理?政策出台前已经怀孕的“单独”夫妇是否受罚?这一新政将产生哪些影响?小编为您解读“单独二孩”新政。

已经怀孕的“二孩”也合法

问:如何确认单独家庭?

【湖北省二胎新政策】

答: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家庭可认为单独家庭。

独生子女,是指独生子或独生女,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没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没有父母再婚后形成的继子女兄弟姐妹;没有父母收养形成的兄弟姐妹;或者由上述关系形成的兄弟姐妹在其母亲育龄期内均死亡的。

问:“单独二孩”是分步骤放开,还是符合条件者一次性都放开?

答:一次性放开,没有任何附加条件。也就是说,自省人大常委会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后,只要符合条件的单独家庭,都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问: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奖励政策如何衔接? 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自批准其再生育下月起,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予追回,由原发证单位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问:“单独夫妇”在《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前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如何处理? 答:在《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前,“单独夫妇”已生育第二个孩子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政策规定处理,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单独夫妇”,依照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

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前怀孕的单独家庭算不算政策外生育? 答:湖北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的时间,为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修改[条例]决定》的时间,此后生育的,界定为政策内生育。

问:夫妻双方只有一人户籍在湖北,可否享受湖北的“单独二孩”政策?【湖北省二胎新政策】

答:可以。

问:湖北省“单独二孩”政策3月27日起实施,如何界定合不合法?

答:在中央规定之前生育的是违法生育;在中央规定之后,湖北省修订条例之前生育,属于行为合法,程序不合法,视情况进行人性化处理;湖北省修订条例之后即3月27日起生育的,属合法生育,但应尽快补办《生育证》。

问:两个孩子生育是否有间隔年限?

答:“单独二孩”政策在全国多地相继落地,细则各有不同。湖北不设生育间隔年限。 问:如果第二胎怀孕时查出是双胞胎,是否符合“单独两孩”政策?

答:单独家庭,如果第一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则不能生育第二胎。如果第一胎只有一个孩子,则允许生第二胎,第二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也是合法的。

问:流动人口如何申请?

答:流动人口可在居住半年以上的居住地申请办理,或者在网上下载表格、委托书,填好后连同申请材料寄回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

能生育二孩的6类家庭

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4、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5、再婚夫妇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无子女的;再婚家庭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

6、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的,除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外,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夫妻只有独生女的;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申办指南

填表只需几分钟 30天内发证

申请

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应持结婚证、户口簿、双方居民身份证和户籍地出具的婚育证明,向夫妇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任意一方或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此外,还应提交单独一方父母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婚育证明。 办理

乡镇或者街道应当在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也就是说,自受理办证申请后,必须在30日内办结。(武汉市将时间压缩为15个工作日。)

“单独二孩”可享生育保险

单独二孩”政策放开后,武汉一些“二孩准妈”对二孩生育的相关保险、产假等关注起来。武汉市人社局称,符合政策生二孩的市民可享受生育保险。

武汉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解释,只要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二孩,并符合社保缴纳条件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根据现行生育保险政策,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 6个月以上。缴费要以正常参保缴费时间为准,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新闻背景

再不调整劳动人口将锐减

省卫生计生委主任杨云彦3月27日介绍,计划生育政策实施30多年来,湖北省累计少生2000多万人。目前,湖北省总人口超过6000万,但劳动年龄人口达到峰值后开始下降,少儿占总人口比例已从2000年的24%下降到2010年的13.9%;60岁及以上老龄人口占到总人口的15%以上;出生人口性别比2010年为124.09,高居全国前4位,2013年仍然在118.45;49岁以上计划生育失独家庭逐年增多。“如维持现行生育政策不调整,几十年后劳动年龄人口锐减,老年人口比重过大,势必严重影响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和竞争力,影响湖北省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杨云彦认为,湖北省须尽早实施“单独二孩”政策。

计生基本国策没有动摇

“单独二孩”,只不过是生育政策完善进程中的一个节点而已。它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有利于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有利于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并不意味着否定现行的生育政策,更不能否定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省卫生计生委党组书记杨有旺说,人口多,资源环境压力大,仍是基本国情和省情。调整完善生育政策,要在坚持基本国策的前提下进行。要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计划生育一票否决“三个不变”。

“普遍二孩”尚无时间表

“单独二孩”落地,让人们对“普遍二孩”有了期待。

专家分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是为进一步地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做准备、积累经验。 目前,人们期望的“普遍二孩”,根本还没有时间表。

影响分析

全省预计多生46.6万人 逾七成夫妇愿意再生一个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y/448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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