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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政策

时间:2018-05-27   来源:手抄报内容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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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政策 第一篇_退耕还林政策执行情况及补助标准

退耕还林政策执行情况及补助标准

退耕还林每年度通过“一折通”补助兑现到农户,补助标准为每亩2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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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政策 第二篇_退耕还林原先补助政策和延长补助政策的主要内容

退耕还林原先补助政策和延长补助政策的主要内容

2007年10月10日 10:38:10 来源:新华网

2007年10月10日(星期三)上午10时,国家林业局在216会议室举行退耕还林专题新闻发布会,邀请国家林业局副局长李育材和国家林业局退耕还林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发布退耕还林政策的有关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李育材]退耕还林工程自1999年试点以来,国务院先后4次出台退耕还林政策和法规。一是2000年9月10日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二是2002年4月11日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三是2002年12月14日颁布了《退耕还林条例》;四是2007年8月9日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 这4个政策性文件和法规出台的过程,也是退耕还林政策不断完善的过程,前两个政策性文件和一个条例,对退耕还林的原则;规划和计划编制;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资金和粮食补助;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其中,最受广大农民关注的是资金和粮食的补助政策。这项政策的核心内容是: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现金补助。粮食和现金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50公斤;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00公斤。

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粮食和现金补助年限,还草补助按2年计算;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补助粮食(原粮)的价款按每公斤1.4元折价计算。补助粮食(原粮)的价款和现金由中央财政承担;退耕还林、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种苗和造林补助款按每亩50元标准,由国家提供。

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2007年8月9日新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对退耕还林政策做了最新的完善,主要内容就是在原先的补助政策到期后,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政策内容有两条:

一是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原先的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

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根据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基础上,再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二是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为集中力量解决影响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突出问题,中央财政安排一定规模资金,作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西部地区、京津风沙源治理区和享受西部地区政策的中部地区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以及补植补造,并向特殊困难地区倾斜。

同时,国家继续按原渠道安排种苗造林补助资金,并视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退耕还林政策 第三篇_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一)政策解读

国家于1999年开始试点,2000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我省在经过2000年和2001年在大安市、敦化市进行退耕还林试点后,于2002年全面启动退耕还林建设工程。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规定: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现金补助。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退耕还林政策,保证退耕还林健康顺利进行,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34号)。通知规定:“从今年(2004年)起,原则上将向退耕户补助的粮食改为现金补助。中央按每公斤粮食(原粮)140元计算,包干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补助标准和兑现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根据此通知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林业厅、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联合下发了《关于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改补现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明电„2004‟3号),通知规定:“从2004年起,我省将向退耕户补助粮食实物改为补助现金”,“粮食补助改发现金后的具体标准为每斤粮食补助068元”。这样,国家按每亩140元下拨粮食补助资金,

我省按每亩136元标准下拨,每亩留4元,用作省级以丰补歉资金,现存于“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退耕还林现金补助标准一直没变。

(二)政策问答

1、退耕还林补助标准是什么?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粮食补助标准为: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00千克。补助粮食(原粮)的价款按每公斤14元折价计算。补助粮食(原粮)的价款和现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现金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

2、退耕还林补助年限是多少?

粮食和现金的补助年限,退耕还草补助按2年计算;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市场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按8年计算。

3、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现金补助期满后,是否还继续给予补助?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文件规定: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的生活困难。

4、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现金补助期满后,继续补助标准是什么?

补助标准为: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

助现金70元。

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

5、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现金补助期满后,继续补助期限是多少?

继续补助期为:退耕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6、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如何发放?

粮食补助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入我省“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市县财政局在同级农发行开设“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专户,乡镇财政所、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在当地金融部门开设“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专户。省财政通过“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对市县“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专户拨付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市县对乡镇也是通过专户拨付粮食补助资金。乡镇财政所、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将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分配情况公示后,将现金直接发放到退耕农户手中。

退耕还林政策 第四篇_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主要政策精神

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主要政策精神

时间: 2013-10-09 来源: 退耕办

9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召开了7省市林业厅分管厅长和财政厅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对新一轮退耕还林的有关政策问题进行了座谈,实际上是一个征求意见的过程,主要由财政部农业司通报了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顶层设计情况。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新一轮退耕工程实施条件,一是地类限制为25度以上的坡耕地和严重沙化耕地;二是新一轮退耕还林完全打破第一轮退耕还林工程的各种限制,是一种全新的生态工程建设模式。

(二)关于新一轮退耕还林原则,即“统一标准,农民自愿,政府助推,自我发展”十六字的原则,这个原则是在充分肯定第一轮退耕还林成绩的基础上,结合新时期的特点提出的。“统一标准”就是在大的方针政策上由国家出台统一的标准,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省的实施细则,国家不再规定的过细、过死。“农民自愿”是新一轮退耕还林的前提和根本,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采取农民自愿申报,林业部门组织实施的原则进行;“政府助推”就是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将不再是国家包办一切,采取国家助力,各级政府助推,林业主管部门指导的原则进行;“自我发展”强调新一轮退耕还林不再和退耕农户的长远生计挂钩,鼓励农民借助新一轮退耕还林谋求自我发展和转变发展方式,大力发展经济林。

(三)关于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具体标准。

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不再强调南北方地域差别和林种、树种等区别,全国统一按照“乔木、灌木、草本”三种标准实施。即退耕还林栽植乔木的每亩补助共1300元、栽植灌木的每亩补助共1000元、还草的每亩补助共500元,还乔木的还可以享受两次森林抚育补贴共200元。在工程实施的第1、3、5年进行检查并兑现补助,第1年检查工程完成情况,第3年检查保存情况,第5年检查抚育及成林情况,当年兑现比例由各省具体制定。

(四)关于新一轮退耕还林投资规模及要求。国家初步确定全国新一轮退耕还林的总规模为8000万亩,2014年启动1000万亩。退耕还林前农民要自愿申请并签订相关合同,还林后林业部门要及时确权发证改变地类性质。国家只根据各省申报的情况下达总投资规模,具体实施细节由各省制定。

退耕还林政策 第五篇_退耕还林政策

退耕还林政策

(一)国家按照核定的坡耕地退耕还林实际合格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无偿提供种苗补贴和生活补贴,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10元,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生活补贴20元,还生态林的补助期限为8年,还经济林的补助期限为5年。

(二)现行坡耕地退耕还林补助期满,经国家组织验收,核定退耕还林的实际合格面积,继续对退耕还林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生活补贴20元,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限为生态林8年,经济林5年。同时,安排专项资金建立巩固退耕还林专项资金,用于退耕农户的基本良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以及补植补造。

(三)市政府从2008年开始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林果茶产业基地建设,实行以奖代补:

①对新建连片规模在500亩以上的苗木花卉基地,每亩补贴300元; ②对新建连片规模在500亩以上的茶叶基地,每亩补贴600元;对低效茶园改造后达到无公害高效茶园标准且连片规模在200亩以上的,每亩补贴300元;

③对新建连片规模在500亩以上的干鲜果基地,每亩补贴300元;对低效果园改造达到绿色水果生产标准且连片规模在200亩以上的,每亩补贴200元。(市林业局,咨询电话:65667533)

长江日报:投资林业7项优惠政策

长江日报2008-7-29本报讯(记者周韧 通讯员李苨苨 李伟)未来几年,我市林业将重点发展苗木花卉、高效经济林、速生丰产林、森林旅游等四大产业,创业者投资林业领域项目可享受7项优惠政策。

我市将打造五大林业产业基地,包括20万亩苗木花卉板块基地、40万亩鲜食水果基地、10万亩高效茶园、50万亩速生丰产林产业带,以及利用黄陂区木兰山、盘龙城遗址等山水

和人文资源,建设森林生态旅游和观光休闲产业带。

7项林业配套优惠政策是:林果产业新建基地补助政策,新建花卉苗木、干鲜果、茶叶基地连片500亩以上的,每亩分别补助300元、300元、600元;低产林改造补助政策,对低效果园、低效茶园改造连片规模在200亩以上的,每亩分别补助200元、300元;对林果产业大板块、大基地,在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扶持,优先安排林业投资;对从事林业种植、加工及木材经营加工、森林旅游产业等经营大户,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申报与审核,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对林业科技示范户给予贴息贷款支持,对林果产业关键领域关键技术优先安排科技经费;对从事林果产业生产、森林旅游产业等林业产业开发的企业,鼓励支持林地流转;对连片规模开发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的大企业,其森林与林木采伐计划单列。

武汉市强农惠农政策宣传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纪委《关于对中央和省各项惠农政策和资金落实情况开展拉网式检查的指导意见》(鄂纪办发

[2011]5号)精神,从3月11日至6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各项惠农政策和资金落实情况拉网式检查工作。现将武汉市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拉网式专项检查内容和市、区检查工作专班举报电话、网址予以公布,从4月8日起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一、武汉市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内容

(一)农业税费“三免”:即免除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农民负担的排涝水费。

(二)农村惠农“七补”:

1、粮食直补:标准约在每亩10-12元。

2、综合直补:东西湖、汉南、中心城区及开发区每亩68元左右、其它区每亩37-49元(市财政局,咨询电话:85774901)。

3、水稻良种补贴:全市统一标准为早稻每亩10元,中、晚稻每亩各15元。

4、油菜良种补贴:全市统一标准为10元/亩(边角地、新开荒地不享受)。【退耕还林政策】

5、棉花良种补贴:全市统一标准为每亩15元(市财政局,咨询电话:85731742)。

6、能繁母猪补贴:对全市所有养殖户(场)所饲养的能繁母猪实行直补政策,每头每年补贴50元(市农业局,咨询电话:65683290)。

7、农机购置补贴:中央财政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农机具价格的30%进行补贴,省级财政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农机具价格的20%进行补贴,市级财政补贴标准:农机具价格5万元以下按30%补贴,农机具价格5-10万元按25%补贴,农机具价格10万元以上按20%补贴,本市农机企业生产的机具补贴比例提高5%,引进填补我市空白的先进农机具补贴比例为40%,单机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5万元(市农业局,咨询电话:65683297)。

(三)扶持畜牧业发展政策:对武汉外环以外适度养殖区内经申报批复的万头生猪养殖区、10万只蛋鸡养殖小区、1000头奶牛和肉牛养殖小区,给予100万元基础投施建设补贴;50万元治污补贴肉鸭单批出笼5万只或全年出笼30

万只的给予50万元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市农业局,咨询电话:65683290,65683256)。

(四)退耕还林政策:

1、国家按照核定的坡耕地退耕还林实际合格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无偿提供种苗补贴和生活补贴,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10元,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生活补贴20元,还生态林的补助期限为8年,还经济林的补助期限为5年。

2、现行坡耕地退耕还林补助期满,经国家组织验收,核定退耕还林的实际合格面积,继续对退耕还林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生活补贴20元,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限为生态林8年,经济林5年。同时,安排专项资金建立巩固退耕还林专项资金,用于退耕农户的基本良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以及补植补造。

3、市政府从2008年开始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林果茶产业基地建设,实行以奖代补:①对新建连片规模在500亩以上的苗木花卉基地,每亩补贴300元。②对新建连片规模在500亩以上的茶叶基地,每亩补贴600元;对低效茶园

退耕还林政策 第六篇_退耕还林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退耕还林条例》已经2002年12月6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总理朱镕基 2002年12月14日(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 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第五条 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

(四)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五)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第六条 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落实;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以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计划、财政、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证退耕还林中央补助资金的专款专用,组织落实补助粮食的调运和供应,加强退耕还林的复查工作,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并逐级落实目标责任,签订责任书,实现退耕还林目标。

第八条 退耕还林实行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退耕还林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国家支持退耕还林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退耕还林科学技术水平。【退耕还林政策】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

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退耕还林的行为。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退耕还林资金和粮食补助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退耕还林政策】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退耕还林政策】

第十三条 退耕还林应当统筹规划。

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退耕还林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范围、布局和重点;

(二)年限、目标和任务;

(三)投资测算和资金来源;

(四)效益分析和评价;

(五)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下列耕地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并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和国家财力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

(一)水土流失严重的;

(二)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

(三)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江河源头及其两侧、湖库周围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等生态地位重要区域的耕地,应当在退耕还林规划中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和生产条件较好、实际粮食产量超过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粮食标准并且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不得纳入退耕还林规划;但是,因生态建设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整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后,可以纳入退耕还林规划。

制定退耕还林规划时,应当考虑退耕农民长期的生计需要。

第十七条 退耕还林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八条 退耕还林必须依照经批准的规划进行。

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调整退耕还林规划。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8月31日前报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林业、发展计划等有关部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编制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建议,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和综合平衡,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10月31日前联合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于11月3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分解下达到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并将分解下达情况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批准后的省级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还林的具体范围;

(二)生态林与经济林比例;

(三)树种选择和植被配置方式;

(四)造林模式;

(五)种苗供应方式;

(六)植被管护和配套保障措施;

(七)项目和技术负责人。

【退耕还林政策】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组织专业人员或者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乡镇作业设计,把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编制作业设计时,干旱、半干旱地区应当以种植耐旱灌木(草)、恢复原有植被为主;以间作方式植树种草的,应当间作多年生植物,主要林木的初植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退耕土地还林营造的生态林面积,以县为单位核算,不得低于退耕土地还林面积的80%。退耕还林营造的生态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认定。

第三章 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退耕还林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土地还林范围、面积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范围、面积;

(二)按照作业设计确定的退耕还林方式;

(三)造林成活率及其保存率;

(四)管护责任;

(五)资金和粮食的补助标准、期限和给付方式;

(六)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七)种苗来源和供应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履行期限。

退耕还林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本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退耕还林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五条 退耕还林需要的种苗,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由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的,应当征求退耕还林者的意见,并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签订书面合同,超过国家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不得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部分的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

禁止垄断经营种苗和哄抬种苗价格。

第二十六条 退耕还林所用种苗应当就地培育、就近调剂,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和抗逆性强树种的良种壮苗。

第二十七条 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苗培育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的管理工作,保证种苗质量。

销售、供应的退耕还林种苗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具标签和质量检验合格证;跨县调运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检疫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加强种苗生产与采种基地的建设。

国家鼓励企业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培育种苗,开展产业化经营。

第二十九条 退耕还林者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植树种草。禁止林粮间作和破坏原有林草植被的行为。

第三十条 退耕还林者在享受资金和粮食补助期间,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

退耕还林者应当履行管护义务。

禁止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推广单位或者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发给验收合格证明。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县级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对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奖惩。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省级复查结果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上报国务院。

第四章 资金和粮食补助

第三十五条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国务院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

第三十八条 补助粮食应当就近调运,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粮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和农作物种植习惯以及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粮食的品种。

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得供应给退耕还林者。

第四十条 退耕土地还林的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退耕土地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

第四十一条 兑付的补助粮食,不得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

第四十二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

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 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四条 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第四十五条 退耕还林所需前期工作和科技支撑等费用,国家按照退耕还林基本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工程情况在年度计划中安排。

退耕还林地方所需检查验收、兑付等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有关部门所需核查等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四十六条 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章 其他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

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八条 退耕土地还林后的承包经营权期限可以延长到70年。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承包。

退耕还林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后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第四十九条退耕还林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其中退耕还林(草)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农业特产税。退耕还林的县(市)农业税收因灾减收部分,由上级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确有困难的,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条 资金和粮食补助期满后,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退耕还林者可以依法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

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农田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投入,改良土壤,改造坡耕地,提高地力和单位粮食产量,解决退耕还林者的长期口粮需求。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强沼气、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等农村能源建设,解决退耕还林者对能源的需求。

第五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扶持龙头企业,发展支柱产业,开辟就业门路,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小城镇建设,促进农业人口逐步向城镇转移。

第五十四条 国家鼓励在退耕还林过程中实行生态移民,并对生态移民农户的生产、生活设施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五条 退耕还林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山禁牧、舍饲圈养等措施,保护退耕还林成果。

第五十六条 退耕还林应当与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和水土保持等政策措施相结合,对不同性质的项目资金应当在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统筹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补助粮食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分摊的和多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及时处理有关破坏退耕还林活动的检举、控告的;

(二)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粮食调运费用的;

(三)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发放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的;

(四)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对自行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者未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的;

退耕还林政策 第七篇_退耕还林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退耕还林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1.退耕还林工程退实施概况

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使全省的造林质量、管理质量和规划设计质量均跨上一个新的台阶,使林业生态工程建设步入一个新的阶段。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成效,推进退耕还林工程顺利实施。我省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组织实施了退耕还林工程。按照“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生态建设方针,对全省退耕还林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2002年,国家正式启动了退耕还林工程,全省退耕还林计划任务为240万亩,其中退耕地造林面积为120万亩,荒山荒地人工造林面积为120万亩。退耕还林建设基本覆盖全省。

2.退耕还林概念【退耕还林政策】

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坡耕地退耕还林;二是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国家对退耕还林工程实行退耕还林资金和粮食补贴制度,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地还林面积,在一定期限内无偿向退耕还林者提供适当的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费和现金补助。粮食补助现在改为按每公斤1.4元发放粮食现金补助。每亩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补助种苗造林费50元,为当年一次性补助。

密山市退耕地还林工程始于2002年,工程涉及全市16个乡镇,9个国有林场,已累计完成退耕还林面积14.7万亩,其中退耕地还林5.5万亩(其中生态林5万亩,经济林0.5万亩),两荒造林9.2万亩(全部为生态林)。退耕地还林主要以落叶松、樟子松、杨树、果树等树种为主,宜林荒山造林主要以落叶松、樟子松等树种为主。通过退耕还林的实施,对于治理我市坡耕地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提高农民生活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3.存在的问题

退耕还林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实施标准高任务重,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3.1重造轻管现象仍然存在

我市退耕还林存在重造轻管的现象。尽管市政府制定出台了相应的管护办法,各乡镇也不同程度地交管护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按照“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管护措施要落实到实施退耕还林的一家一户,难度较大,管护 效果也不理想,原因是:①农户的经营意识中仍有以前的粗放经营的老思想,树栽上就很少管理,任凭林木自由生长。②退耕农户以短期经济效益考虑,在退耕地上块间种粮食,而对于间作现象,乡镇干部在清理间作的时候,存在同情心理,措施不到位,制止不力。③管理技术跟不上,对退耕还林栽植的经济林树种,广大退耕户缺乏专业的修枝、锄草、施肥等专业技术,至使很多不成林现象。

3.2工程缺乏运作经费

退耕还林工程涉及面广,任务量大,工程要求高,从规划、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工程实施及监理、检查验收到政策兑现等涉及夫环节多,工程工期长(政策兑现10-16年不等)需大量的工作经费。而国家对地方退耕还林的前期工作和科技支撑费用予以部分补助,并明确检查验收、政策兑付等兑付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由于我市财政困难,难以随后全部工作费用,因此,工程经费不足和工作负担过重已成为困扰林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乡镇的一大难题。一是林业部门除支付工程规划、作业设计、工程监理、检查验收等方面正常费用外,

还要承担退耕还林信访、林权纠纷、退耕还林督查整改、会议、培训及接待等方面额外费用,大大增加了林业部门资金压力。二是各实施乡镇在自身财力紧张的情况下,还要承担制作退耕合同、图表卡、人员差旅、会议、培训、接待等费用。三是因为无工作经费,承担大量退耕还林基础工作的基层工作干部工作不积极,应付了事。

3.3退耕还林超计划实施造成的遗留问题

由于密山市在2002年开始实施退耕还林工程时,出台了“五个一律”的政策规定,全市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实施退耕还林,全市当年还林面积大大超出了计划面积,这样使得一部分退耕还林地没有纳入政策补贴范围内,而目前这些林分已经成林,相应的退耕还林户没有得到任何补助,给生活造成了不小的负担,这种现象在富源乡比较突出。

3.4缺乏强有力的制约手段

《退耕还林条例》明确规定了相关违纪违法行为就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对退耕户还缺乏强制制约措施。《条例》仅仅从擅自复耕、林粮间作等方面给予处罚规定,但未具体明确量的问题,地方在定性定量的问题上不好把握,给处罚造成一定难度。另外,对退耕地块管护不到位、保存率不达标的,主管部门和实施乡镇也只能依靠做思想工作、不予验收、不发退耕还林补助款的手段来解决,(验收合格后,再出现不合格的问题,解决的难度更大)缺乏强制性措施约定退耕户加强对退耕地块的管理。

3.5作业设计滞后

个别地方由于国家计划任务下达较晚、北方造林季节性强、时间要求紧等诸多原因,使退耕还林前期基础性工作受到影响。不同程度地存在先施工后设计的现象。个别地方存在作业设计不合理,造成退耕还林小班过度分散,有的小班不足1亩地。不但给日后工程管理造成一定的困难,也将影响工程效益的发挥。

3.6林权证发放工作进展缓慢

林权证是退耕还林者林地使用权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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